㈠ 污水管網鋪設要求和規范
法律分析:市政污水管網設計規范.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市政建設的規模也不斷擴大,傳統的排水管材由於其本身固有的一些缺點,已經 難以適應城市發展的需要。. 近年出現了許多新管材,且管材 呈現價格不一、類型多樣的趨勢。. 如何正確選擇排水管材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行業標準的管理,確保行業標準的協調、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業標準是對沒有國家標准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標准。行業標准不得與有關國家標准相抵觸。有關行業標准之間應保持協調、統一,不得重復。行業標准在相應的國家標准實施後,即行廢止。
第三條 需要在行業范圍內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准(含標准樣品的製作):
(一)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含代碼)、文件格式、制圖方法等通用技術語言;
(二)工、農業產品的品種、規格、性能參數、質量指標、試驗方法以及安全、衛生要求;
(三)工、農業產品的設計、生產、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維修方法以及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術要求;
(五)產品結構要素和互換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設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及驗收的技術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資源、交通運輸的技術要求及其管理技術等要求。
㈡ 一級水源保護區規定
法律分析:1、禁止建設與取水設施無關的建築物;
2、禁止從事農牧業活動;
3、禁止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及城市垃圾、糞便和其它有害廢棄物;
4、禁止輸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輸油管道通過本區;
5、禁止建設油庫;
6、禁止建立墓地。
法律依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廢棄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原料、農葯等。
三、實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時不得污染當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條 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內
禁止建設與取水設施無關的建築物;
禁止從事農牧業活動;
禁止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及城市垃圾、糞便和其它有害廢棄物;
禁止輸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輸油管道通過本區;
禁止建設油庫;
禁止建立墓地。
㈢ 廣安市城鄉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鄉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實現水潔凈,保護水生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廣安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轄區內城鄉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污水和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的建設、運營、維護、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污水收集相關排水活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科學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城鄉統籌的原則。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城鄉污水處理工作,應當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污水收集、處理和再生利用率。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的建設、運營維護等工作的組織管理,監督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單位的污水處理工作,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開展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作。
河湖長分級分段領導轄區內污水處理工作,監督相關部門履行職責,統籌協調解決污水處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鄉污水處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規劃、水務、農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審計、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鄉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鼓勵、支持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的資源化利用,提高污水處理能力。第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污水處理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污水處理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污水處理提供便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的義務,並對危及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安全的行為,有權向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水務等部門進行舉報。
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在污水處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務、農業等有關部門編制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在城鄉規劃中,污水處理及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規劃用地及防護間距應當予以預留和控制。城鄉規劃和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污水處理及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排
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對污水集中處理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組織編制排污口設置方案、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響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並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第十一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選址應當科學合理,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要求,禁止將排污口設置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
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依據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結合技術進步,合理確定近期規模、預測遠期規模,比選確定成熟可靠的工藝。
污水處理設備、工藝與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強制性標准。第十二條城鎮污水收集處理應當全覆蓋。城鎮新區的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污水管網、污水處理廠站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城鎮區域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已建但污水管網等配套設施建設不足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污水收集處理能力,並將改造計劃的執行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新建城鎮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排水設施,應當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規劃,列入年度基礎設施建設計劃。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步實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城鎮污水管與雨水管連接。
㈣ 如何選擇城市水源城市給水管網布置的主要原則污水處理廠的選址要求
(1)水源具有充沛的水量,滿足城市近,遠期發展的需要;
(2)水源具有較好的水質;
(3)堅持開源節流的方針,協調與其他經濟部門的關系;
(4)水源選擇要密切結合城市近遠期規劃和發展布局,從整個給水系統的安全和經濟來考慮;
(5)選擇水源時還應考慮取水工程本身與其他各種條件;
(6)保證安全供水。
(1)水廠應選擇在工程地質條件較好的地方。一般選在地下水位低,承載力較大,濕陷性等級不高,岩石較少的地層,以降低工程造價和便於施工。
(2)水廠應盡可能選擇在不受洪水威脅的地方,否則應考慮防洪措施。
(3)水廠周圍應具有較好的環境衛生條件和安全防護條件,並考慮沉澱池,料泥及濾池沖洗水的排出方便。
(4)水廠應盡量設置在交通方便,靠近電源的地方。
(5)水廠選址要考慮近遠期發展的需要,為新增附加工藝和未來規模擴大發展留有餘地。
(6)當取水地點距離用水區較近時,水廠一般設置在取水設施附近,通常與取水設施在一起。當取水地點距離用水區較遠時,廠址有兩種選擇:一種是將水廠設在取水設施近旁;二是將水廠設在離用水區較近的地方。
排水體制的優缺點
直排式合流制排水系統對水體污染嚴重,但管渠造價低,又不設污水廠,所以投資省;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統比直排式有了較大改進,但在雨天,仍有部分混合污水不經處理直接排入水體,對水體有一定程度的污染。完全分流制排水系統衛生條件較好,但仍有初期雨水污染問題,其投資較大。工廠的排水系統,一般採用完全分流制,甚至要清濁分流,分質分流,有時需集中系統來分別排除不同種類的工業廢水。不完全分流制排水系統投資省,主要用於有合適的地形,有比較健全的明渠水系的地方,以便順利排泄雨水。
(1)排水管網布置應盡可能在管線較短和埋深較小的情況下,讓雨污水自流排出。
(2)污水主幹管的走向與數量取決於污水處理廠和出水口的位置與數量。
(3)管線布置應簡潔順直盡量減少與河道山谷鐵路及各種地下構築物的交叉,並充分考慮地質條件的影響。
(4)管線布置考慮城市的遠近期規劃及分期建設的安排,與規劃年限相一致。
(5)城市排水管網中,應充分利用和保護現有水系,並注重排水系統的景觀和防災功能,將城市排水與水資源利用,防洪澇災害,生態與景觀建設結合起來,綜合考慮,統籌協調。
給水管網的布置要求供水安全可靠,投資節約,一般應遵循如下原則:
(1)按照城市規劃布局平面布置管網,應考慮給水系統分期建設的可能,並需有充分發
展的餘地。若近期用水管徑遠小於規劃期末的管徑,則具體實現時,可將一條大的給水管道分成兩條不同管徑的管道,近期現在道路一側鋪一條管道;另一側的管道留待需要時鋪設。
(2)干管布置的主要方向應按供水主要延向流伸,而供水流向取決於最大用戶或水塔調
節構築物的位置,即管網中干管輸水到他們的距離要求最近。
(3)管網不知必須保證供水安全可靠,宜布置成環狀,即按主要流向布置幾條平行干管,
其間用連通管連接。干管位置盡可能布置在兩側用水量較大的道路上,以減少配水管數量。平行的干管間距為500m~800m,連通管間距為800m~1000m。
(4)干管一般按道路規劃布置,盡量避免在高級路面或重要道路下敷設。管線在道路下
的平面布置,和高程應符合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設計要求。
(5)管線應遍布在整個給水區內,保證用戶有足夠的水量和水壓。(6)力求以最短的距離敷設管線,以降低管網造價和供水能量費用。
(7)干管應盡可能的布置在高地,這樣可保證用戶附近配水管中有足夠的壓力和減低於
管內的壓力,一增加管道的安全。若城市地形高差較大時,可考慮分壓給水或局部加壓,不僅能節約能量,還可以避免地形較底處的管網承受較高的壓力。
(8)輸水管和管網延伸較長時,為保持管網末端所需水壓,二級泵房的揚程將很高,使
泵房附近的干管壓力過高,既不經濟也不安全,可考慮在管網中間增設加壓泵房,直接以管網抽水進行中途加壓,這樣使二級泵房的揚程只需滿足加壓泵房附近管網的服務水壓。當二級泵房附近的管網用水量占很大比例時,所節約的抽水能量極為明顯。加壓泵房可設一處或多處。
(9)給水管網按最高日最高時流量設計(表4-1),如果晝夜用水量相差較大,高峰用水
時間較短,可考慮在適當的位置設調節水池和泵房,利用夜間用水量減少進行蓄水,日間供水,增加高峰用水時的供水量。從而縮小高峰用水時,水廠供水范圍,降低出廠干管的高峰供水量。
(10)城鎮生活飲用水管網嚴禁和非生活飲用水管網連接,嚴禁和各單位自備生活飲用水
供水系統直接接通。
(11)為保證消防栓處有足夠的水壓和水量,應想消防栓與干管相連接,消防栓的布置,
首先應考慮倉庫,學校,公共建築等集中用水用戶。
污水處理廠廠址的選擇是重要環節,與城市的總體規劃、城市排水系統的走向、布置、處理後污水的出路都密切相關。從管道系統、泵站、污水處理廠各處理單元考慮,進行綜合的技術、經濟比較與最優化分析,並通過有關專家的反復論證後再行確定。
遵循原則:
(1) 與工藝相適應;
(2) 少佔農田和不佔良田;
(3) 廠址必須位於集中給水水源下游,並應設在主風向的下風向;
(4) 靠近處理水的受納水體;
(5) 考慮防洪。設在地質條件較好的地方;
(6) 選擇有適當坡度的地區,以滿足污水處理構築物高程布置的需要,減少土方工程量。
(7) 應考慮遠期發展的可能性,有擴建的餘地。
廠址選擇原則
恰當地選擇污水處理廠的位置對於城市規劃的總體布局、城市環境保護要求、污水污泥的利用和出路、污水管網系統的布局、污水處理廠的投資和運行管理等都有重要影響。
污水處理廠廠址的選擇應符合以下原則:
① 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同時結合實際發展情況進行廠區規劃,解決好污水處理與企業建設協調的問題。
②結合污水管道系統布置及出水口位置,污水處理廠的位置選擇應與污水管道系統布局統一考慮。從污水自流排放出發,廠址宜選在城市低處,沿途盡量不設或少設提升泵站;此外,廠址宜結合出水口位置考慮,污水處理廠設在接納污水的水體附近,便於處理後的出水就近排入水體,減少排放渠道的長度。
③ 污水處理廠宜設在水體附近以便於排水,但又要考慮到不受洪水的威脅;
④ 必須有滿足污水處理工藝所需的土地保證;
⑤ 廠址的選擇需考慮交通運輸及水電供應等條件;
⑥ 為保證環境衛生的要求,廠址應與規劃居住區或公共建築群等保持一定的衛生防護距離。
⑦廠址應該位於整個服務區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法律規定依據: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徵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㈤ 鄉鎮污水處理站算是公共污水收集管網嗎
隨著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步伐不斷加快,農村經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各類工廠投入建設及養殖項目產業化的發展,使農村的生態環境遭到了破壞,讓我國鄉鎮生活污水排放量及處理難度呈現逐年上升趨勢,水資源缺乏和水環境惡化的問題也日益突出,因此受到了人們的關注。
一、鄉鎮生活污水特點
1.水量、水質特徵
工業化水平較低,廚房炊事用水、沐浴、洗滌和沖洗廁所排放水,這些水的分散排放及公共衛生服務設施的污水排放是廢水污水的主要組成部分,且鄉鎮人口居住分散,水量相對較少,相應產生的生活污水量也較小。居民生活規律相近,水量不穩定,晝夜變化大,早晚比白天大,夜間排水量小,呈不連續狀態。水質具有易生化處理,總水量小,水中基本不含有毒有害物質和重金屬的特點。
2.污水收集
鄉鎮居民環保意識薄弱,且受到區域的限制,很多生活污水廢水的排放沒有任何收集的設施,任由其隨地表流入河流、湖沼、溝渠、池塘、水庫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對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二、鄉鎮污水處理模式
鄉鎮污水處理模式可分兩種:(1)利用土壤過濾、植物吸收和微生物分解的原理,又稱為生態處理系統,常用有人工濕地處理系統。(2)集中式建設模式,即通過在村內鋪設污水管網,將污水收集到污水處理站後集中處理,(3)地埋式污水處理設備是將目前較為成熟的生化處理技術組合在一起並埋在地下以進行污水綜合處理的設備,其具有噪音低、投資省、佔地面積小等很多的優點,該技術可分為人工快滲系統、A/O法、A2/O法等在鄉鎮地區的應用前景很好。以下我們可以進行簡單的探討。
1.人工濕地處理系統的優缺點
人工濕地污水處理技術是一種基於自然生態原理,使污水處理達到工程化、實用化的新技術。主要由鋪設於構築物底部的填料與具有良好污水處理效果、成活率高、生長周期長的水生植物組成,將污水有控制地投配到土壤經常處於飽和狀態、生長有蘆葦、等沼澤植物的土地上,利用植物根系的吸收和微生物的作用,實現物理、化學、生物協同作用對污水的凈化處理,將污水凈化的天然與人工處理相結合。
人工濕地處理系統的凈化機理是多方面的,包括:物理過濾、物理吸附與沉積、植物吸附吸收、微生物代謝、有機物的生物降解等,其中填料一般由土壤、細沙、礫石、灰渣等構成,為植物和微生物提供生長介質。人工濕地系統具有基建投資費用低、運行能耗低、出水水質穩定、兼顧環境效應與經濟效應。
然而,該工藝也很多不足之處。如人工濕地管理技術不完善,不同環境條件下的人工濕地系統管理方法不盡相同。由於目前我國的人工濕地大都採取託付當地有關部門管理的方式,而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較低,因此,不可能有良好的工程管理。同時,人工濕地的建設存在需要土地面積大,開挖量大,易產生淤積、衛生問題,建設時隨意性較大,對惡劣氣候條件抵禦能力弱,凈化效果受作物生長情況影響大等不足之處。
2.集中式建設模式的優缺點
集中式污水處理方式有很多優點,它的佔地面積極小、運行既安全又可靠、出水的水質穩定、抗沖擊能力強。適用於村莊布局相對密集、地勢平緩、規模大、處於水源保護區內的污水處理。能對水廠或污水處理廠進行可靠且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既有利於用戶,也有利於環境保護。
但它也有很多不足,需要較大的工程費用來建立復雜的排水收集管網,同時集中式建設通常需要長遠規劃,設計的處理水量通常為遠期規劃水量,近期內的污水排放量可能大大低於設計水量,從而形成「大牛拉小車」的狀況,造成資源浪費。
3.地埋式污水處理設備的優缺點
3.1人工快滲系統
人工快滲系統有很多優點:一是該系統操作簡單,建設投資成本和運行費用低,易於管理和維護;二是不產生活性污泥,節約處置費用,不會引起二次污染;三是CRI系統停止運行較長時間後,經3~5天的翻曬保養即可迅速恢復正常運行;四是出水效果優於傳統活性污泥法,一般可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一級A或B標。
同時人工快滲系統也存在一些缺點:在實際運行時因考慮基建成本,往往在設計時大多偏向使用手動閥門控制污水進入快滲池,由於該系統需要干濕交替地運行,造成手動閥門頻繁使用,不僅加大了工作量,也減少閥門壽命以及後續的維修費用。其次微生物在填料中的生長情況,無法定性衡量。再者快滲池長草迅速,需頻繁翻曬,會加大勞動力的投入。
3.2A/O工藝
現場人員曝氣操控不好,會造成填料損失,活性污泥流失,若無污泥迴流系統,曝氣池中污泥減少,會導致生化系統出現異常。由於無法達到同時脫氮除磷,可能導致出水不能滿足新排放標准。
3.3A2/O工藝
A2/O工藝的主要特點有:(1)在同時脫氧除磷、去除有機物的工藝中,該工藝流程最為簡單,水力停留時間也少於同類其他工藝。(2)在厭氧—缺氧—好氧交替運行下,絲狀菌不會大量繁殖,不會發生污泥膨脹。污泥中磷含量高,一般在2.5%以上。
但不足的是,A2/O反應池容積比A/O脫氮工藝還要大;污泥內迴流量大,能耗較高;用於小型污水處理廠費用偏高;沼氣回收利用經濟效益差;污泥滲出液需要化學除磷。脫氮效果受混合液迴流比例影響,脫氮除磷效率不會很高。(3)污染物去除效率高,運行穩定,有較好的耐沖擊負荷的能力,污泥沉降性能好。(4)厭氧、缺氧、好氧三種不同的環境條件和不同種類微生物菌群的有機配合,能同時具有去除有機物、脫氮除磷的功能。
㈥ 農村生活污水調研報告
農村生活污水調研報告範文
隨著人們自身素質提升,大家逐漸認識到報告的重要性,報告具有語言陳述性的特點。為了讓您不再為寫報告頭疼,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農村生活污水調研報告範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地埋式無動力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是一項以農村能源技術為主的生態環境項目,旨在貫徹落實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的要求,以「生態家園富民計劃」為抓手,以保護自然資源、改善農業生態環境等目標,結合「百千」工程,通過對農居、鄉鎮企業等所排生活污水的集中治理,使農村的面貌煥然一新,經濟、能源、投資環境等方面的工作上一個新台階,從而達到農村社會、經濟、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近年來,通過新農村建設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有了一定進展,但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既是新農村建設中一個難題,也是農村環境治理的一個重點。本文分析了xxx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現狀,提出xxx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對策。
一、xxx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現狀
近年來,xxx市通過生態市建設,工農業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已逐步完善,生態環境有了明顯改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問題已提上議事日程,正逐步開展治理。2005年~2007年,全市在39個村或集鎮進行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推廣無動力生活污水凈化沼氣池11430立方米,年污水處理能力到達139萬噸,為全市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啟了個好頭。然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仍落後於生態市建設的要求,在一些地方的新農村建設中,農村生活污水處理仍未被納入村莊整體規劃,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仍任重而道遠。
1、污水設施改造標准過低,明污轉為暗污。
雖然在新農村建設中,新建了漂亮的公廁,部分農戶家中也有了簡易的污水處理設施,但由於目前全市農村及集鎮大部分沒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改建後的設施真正達到無害化標准者甚少。所謂的「三格式」,實際為直排式。生活污水絕大部分不經任何處理,直接排入了河道或排出室外空地後任意滲入地下,少部分經化糞池簡單處理後任意滲入地下,嚴重污染河水和井水,從明污轉為暗污,致使一些河道和水塘成了天然的集污池。
2、少數鋪設污水管道的集鎮和農村。
一般採用雨污合流的排水體制,污水由明渠或明溝形式任意排放,而且溝渠的排水斷面普遍偏小,常被垃圾堵塞,街巷污水漫流,嚴重影響周圍環境。隨著xxx市農村居住人口不斷增加,生活污水產生量呈快速增長趨勢,這已給xxx市的地表水環境質量帶來嚴重的危害。「70年代淘米洗菜,80年代洗衣灌溉,90年代發黑致癌,新千年代熏臭無奈!」這是老百姓對河道水塘水質變化的感官評價,也是河道水塘水質逐年惡化的見證。水體的污染,使富春江流域水環境的保護雪上加霜,並直接或間接地嚴重威脅著工農業生產和人們的生活與健康。
3、布局不夠合理,水資源浪費嚴重。
目前,在農村由於水資源相對豐富,節約用水的意識相對不強。而且農村生活污水的處理,注重形式、應付檢查者居多,治標不治本。各集鎮行政村缺乏系統整體的、科學合理的規劃布局,設施不到位、資源浪費現象嚴重。沖洗廁所座便器的水都是自來水,然排出去的水卻是污水。特別在一些地區,由於屬於砂石土壤,極易污染地下水或下游的河道水。「世界上沒有垃圾,它是放錯地方的資源;世界上也沒有污水,它是排錯方向的財富」。生活污水原本就是最穩定的水資源和的有機肥源,當用水和需水量增加時,污水的產生量和可再利用量的潛力也更大。中國有句俗語「肥水不流外人田」。而今,卻把這些供應最穩定的寶貴的「肥水」當作「廢水」排向了河海,成了水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
二、xxx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對策建議
黨的十七大提出了:「建設生態文明,基本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循環經濟形成較大規模,可再生能源比重顯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改善。生態文明觀念在全社會牢固樹立。」這對農村環境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們要抓住建設新農村和構建和諧社會這個契機,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廣泛應用環保節能技術,農村生活污水不僅要減量化排放、無害化處理,更要資源化利用;不僅要節約處理成本,更要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從而把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推上一個新台階。為此對新時期農村污水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議:
針對xxx市地形多樣,村莊數量多,規模小,分布散,經濟狀況各異等特點,xxx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方案的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既要結合各農村特點,兼顧農村之間較大的差異性,又要考慮到城市與鄉村發展的非均衡性與高度關聯性,強調城鄉發展的整體性、互補性和協同性,合理建設鎮村污水處理設施。
首先應當確定其生活污水的處置方式採用分散型、集中型或是分散型與集中型的有機結合。若為集中型處理,則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排水管道收集系統。對於少數城中村及城區周邊鎮村,距離市政污水管網較近的,即可納入城市排水體系統一處理。即村莊內所有農戶污水經污水管道集中收集後,統一接入鄰近市政污水管網,利用城鎮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村莊污水,達到投資省、施工周期短、見效快、統一管理方便等效果。對於其他大多數中心鎮和行政村,應從資源化利用角度出發,採用分散治理和集中治理相結合的方式,設計合理的處理方法,盡量減少基礎投入和處理成本,有效提高污水資源利用率。
如對布局分散、規模較小、地形條件復雜、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莊,可採取分散處理模式,即將農戶污水按照分區進行收集,以稍大的村莊或鄰近村莊的聯合為宜,每個區域污水單獨處理,採用中小型污水處理設備或自然處理等形式處理村莊污水,以達到布局靈活、施工簡單、管理方便、出水水質有保障等效果。而對村莊布局相對密集、規模較大、經濟條件好、鎮村企業或旅遊業發達、處於水源保護區內的單村或聯村可採取集中處理模式,即對所有農戶產生的污水進行集中收集,統一建設處理設施,統一處理村莊全部污水。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了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奮斗目標,把村容整潔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項重要標准,這既體現了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也是農村居民提高生活質量的必然要求。因此,加強農村環保工作,開展農村環境污染整治應該納入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而農村生活污水的治理,則是環境污染整治的重要內容。
一、我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現狀
根據對全市農業農村面源污染情況的調查,每年全市人糞尿產生總量約180萬噸,人糞尿使用總量約132萬噸,使用率約為73.7%,其中還田總量約121萬噸,還田率約為67.8%。人糞尿經化糞池處理量約為23.03萬噸,處理率僅為12.9%。目前,全市農村及集鎮基本沒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許多糞便不經處理便直接排入江河,嚴重污染了水源和環境,這也是導致農村疫病流行的重要因素。
廚房產生的生活污水基本上不作處理,處理率為零。據調查,我市農村的重要濕地系統--池塘的水質已很少有3類水以上水質,一些養殖業發展比較多的村甚至是劣5類,農村濕地生態系統已遭受嚴重破壞,喪失了原有水體自凈的功能。特別是蓮都的碧湖平原、松陽的松古平原及我市其它小平原地區,農民飲用水的主要水源淺表層地下水已不同程度的受污染。據2003年10月市水利等部門對9縣(市、區)鄉鎮水廠、村水廠(供水站)和未通自來水的農民家庭現狀用水水質情況進行抽樣檢測,63個水樣結果中大腸桿菌、渾濁度等四項主要指標超標的佔72%。據分析,這與農村生活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從2005年開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農村污水處理工作,將其列入生態省建設考核任務中,並作為省級生態鄉鎮和全國環境優美鄉鎮核查的基本條件。市環保局於去年3月份在松陽召開了農村環境污染整治技術培訓會,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問題,專門邀請了浙江大學環境與資源學院博士生導師羅安程教授進行技術講座。之後,市生態辦及部分縣(市、區)生態辦又組織有關人員,到溫州、瑞安、安吉、建德等地參觀學習。結合麗水實際,市生態辦提出了2005年各縣(市、區)開展一個村以上污水處理試點的要求,並將其列入生態市建設任務書中。
從實施情況看,2005年全市共投入500餘萬元在10餘個村開展農村污水處理試點,主要採取集中、聯戶或分戶形式,結合氧化塘、人工濕地、生化處理等技術措施,因地制宜凈化處理農村生活污水,探索出一些符合當地實際的處理模式。如景寧縣結合當地農村的地理位置,採用改造現有的排水溝,將生活污水與畜禽污水接入農戶的化糞池,再用素砼管道,直接匯集污水進收集池,通過好氧池、兼性池、厭氧池、過濾池來集中處理全村污水;龍泉市、雲和縣採用管網統一收集,並以厭氧加濕地的方法進行處理;遂昌縣和浙江林學院共同研究開發,採取生物改性竹炭吸附和微生物凈化能力相結合的生產工藝進行處理;蓮都區在小安村、老竹村鋪設污水管網,採用生活污水凈化沼氣池進行集中處理;松陽縣在大東壩以沼氣為依託,結合改廁、改廚、改欄,進行污水處理,覆蓋率達到60%。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市地域面積廣,農村人口居住分散,規劃滯後,農村污水處理工作難度特別大,目前工作尚屬起步階段,存在許多困難和問題。
一是建設資金嚴重缺乏。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屬於公益性項目,需要大量公共財政資金投入,由於各地財政比較困難,加上大部分村集體經濟薄弱,資金投入嚴重不足,治污項目很難開展。
二是認識不到位,農村污水治理尚未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
三是總體上還缺乏適合我市實際的處理技術。就我市而言,特別需要研究開發建設成本低、處理效果好、運行無費用或低費用、適合分散型處置的處理技術,目前,這方面成熟技術不多。
三、對策措施
我市絕大部分農村在山區,村莊主要以群落式分布,臨水而居、依山而建,數量多,規模小,分布分散。村內也是地勢高低不平。這些特點給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帶來極大的困難,建設投入和運營成本大幅度提高,設施共享率卻很低。此外,我市農村的環境基礎設施原本幾乎是個空白,再加上山區農村經濟落後,居民收入低,這就決定了不能走發達地區農村污水處理的路子,而要從實際出發,探索適合麗水特點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新路子。
1、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開展。
水環境是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的"靈魂",也是生態系統的基礎。目前,我市農村水環境質量普遍很差,已嚴重影響到農村居民的居住環境,甚至造成了地下水污染,繼而影響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其次,農業農村面源污染已佔到全市水污染負荷的一半左右,加強農村污水治理不僅關繫到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也關繫到為我市發展工業騰出環境容量,為加快我市發展奠定良好環境基礎,意義重大而深遠。各地要加強領導,根據本地資源、環境和生態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要制訂和完善各項責任制,實行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要發揮政府統一協調和政策導向作用,建立起以城帶鄉、以工補農的機制。要充分調動廣大農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2、建立專項資金,加大各級財政對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投入。
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是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要借鑒本省兄弟市縣的一些好的經驗做法,堅持政府主導的原則,不斷加大對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如溫州瑞安市每年安排生態市建設專項資金1000萬元,每個開展污水治理的村,85%的費用從生態市建設專項經費中支出。安吉縣每年用於農村污水治理的經費不少於1000萬。地級市除衢州等個別地方外,每年的生態市建設專項資金都超過1000萬,其中杭州市達9000萬,各地都在生態市建設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作為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經費。而我市雖然也建立了生態市建設專項資金,但資金量小,主要用於監測監控設施建設,難以安排用於農村污染治理。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和市"十一五規劃"對農村環境保護和污染整治提出了明確要求,建議各級財政能夠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用於農村環境保護,推進農村污水治理等工作開展。
3、整合各方面資源,積極推進農村小康環保行動。
要按照生態市建設和"811"環境污染整治工作的部署,全面啟動農村小康環保行動,加快推進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一是積極推進生態鄉(鎮)、村建設。2006年要全面完成全市20個鄉鎮、25個村的生態鄉鎮、村建設任務,以生態鄉鎮、村建設來推動農村環境基礎設施的完善。
二是深入開展試點示範工作。今年我市安排10個村,今後要堅持採取先易後難、逐步推進的辦法,每年選擇一批地處環境敏感區、基礎條件相對較好的鄉鎮所在地或中心村開展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作。
三是以"百萬農戶生活污水凈化沼氣工程"為契機,加快生活污水凈化沼氣村建設,爭取每年建成幾個。
四是充分利用國債項目,開展農村戶用沼氣建設,結合"一池三改"方案,推進農村污水治理。今年各縣(市、區)至少要新增一個村全面開展沼氣建設,其中龍泉、遂昌、慶元、松陽等有條件的地方應多增加3—4個村的沼氣建設,解決農村生活污水和畜禽養殖污染問題。
4、借鑒外地經驗,積極推廣先進適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
我省各地都有一些好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經驗和辦法,如《浙江日報》曾報道用美人蕉治理農村生活污水的技術,劉希平市長為此專門作過批示。該項技術為浙江大學環境與資源學院博士生導師羅安程教授所設計,污水處理設施工藝流程簡單,採用生活污水→化糞池→厭氧池→人工濕地(種植根系發達、喜濕、吸收能力強的美人蕉、水蔥、菖蒲等植物)經"過濾"後排放的方法進行處理。建設成本的情況是,建設費用一般在800元/m3*d,如果土地、工程開挖等由村民自行處理和投工投勞,一戶大約所需費用在1000元左右,費用相對較高,但處理效果較好,建成後運行費用基本為零,使用壽命在10年以上,主要適用於農村分散生活污水處理(可以單戶處理或多戶集中處理)。目前,我市松陽縣樟溪鄉、縉雲縣的新川鄉正在按此項技術開展試點,已建成的龍泉市的宏陽村、雲和縣的霧溪鄉污水處理設施的原理與此基本一致。
5、著眼長遠,合理規劃村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城市與鄉村的發展具有非均衡性與高度關聯性,城鄉一體化發展通常並不排除差異性,但更多的是強調城鄉發展的整體性、互補性和協同性。
首先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思路,統籌考慮農村的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能納入城鎮體系的盡量納入。
二要做好村鎮建設的規劃,目前我市農村普遍存在規劃滯後,或規劃不科學,雜亂無章等問題。要加強村鎮規劃工作,將污水垃圾處理等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其中,留有建設餘地。
三是要結合麗水山區的特點,因地制宜,採用分散治理和集中治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於畜牧業較發達的農村,採用沼氣處理技術,結合改廁、改廚、改欄,綜合處理畜禽糞尿和生活污水。積極推廣生活污水濕地處理模式,充分利用農村池塘、水田的自凈能力,結合農村景觀建設,開展清淤清潔、養魚養萍行動,恢復和重建濕地生態系統。對農村新區和化糞池建設比較完善的村,可以增添污水凈化設施,予以集中或分散處理。
;㈦ 在飲用水水資源保護區內是否可以投置排污口
不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並採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第六十七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㈧ 市區應該在哪建立自來水廠和污水處理廠
你好,自來水廠和污水廠的選址要盡可能的滿足以下幾方面的條件:
選址符合當地的土地利版用規劃、環境權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還要盡可能與其他有關規劃相協調。
要根據區域供水人口數量、企事業單位需水量,合理確定自來水廠規模,管網鋪設等。
自來水廠要選在水源地附近,減少管網鋪設距離,一般位於市區河流上游來水方向。
污水廠要根據收納污水的數量、種類確定合適的處理工藝、建廠規模,確保足夠的處理和收水能力。
污水廠的選址要盡可能的位於市區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不得位於上風向。要與附近居民區
有足夠的衛生防護距離。
污水廠位置盡可能位於產生污水排放量較多、企事業單位較集中的區域,盡可能減少污水管網
鋪設長度,更有利於對區域污水的納管。
污水廠應選址在所在市區段河流下游,防止和降低因污水廠尾水排放對河流(市區段、水源地)的污染。
㈨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水質可以排入飲用水源保護區嗎
污水排放指標是跟具體的水域類別相關的。不是說污水處理達到排放標准就回可以任意排放,因為排放標答准不是一個,而是根據一類、二類、三類水域或者引用水源保護區等等分別有不同的指標的。
你只要是能夠達到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排放標准,當然可以排放!但是我告訴你,據我所知,目前還沒有什麼污水處理技術能夠達到直接排入飲用水源的級別的——如果真是那樣,你還有必要排放嗎??直接拿來用不就行了?
㈩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辦法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的河流、湖泊、溝渠、水庫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規劃城市布局,增加水環境保護資金投入,採取措施,提高水環境質量。
第四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計劃、經濟、規劃、水利、市政管理、國土房管、衛生、農業、公安、工商、旅遊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特點,制定和實施有利於水污染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本市鼓勵開展水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應用,提高水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加強水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和輿論監督;普及水污染防治的科學知識、提高公民的環境保護意識。
第六條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向水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治理的責任。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本辦法,履行保護水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 第八條本市是國務院確定的水污染防治重點城市,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使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按功能區劃達到規定的標准。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市水環境狀況,確定水環境功能區劃,制定本市水污染防治規劃。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相關行業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在開發、利用和調節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護水體的合理流量、合理水位和自然凈化能力。
第十一條本市對工業和農業生產、生活以及其他活動產生的水污染實行全面防治。
在水環境質量達標之前,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採取更加嚴格的措施。
第十二條本市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重點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制度。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規劃和計劃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規劃和計劃,確定總量控制區域、水污染物種類及排放總量、需要削減的排污量及削減時限。對符合要求的排污單位依法發放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
實施總量控制的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完成水污染物削減任務。
第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水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做出評價,規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建設項目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四條本市嚴格控制新建電鍍、采礦、冶煉、釀造、印染、化學工業等項目;禁止新建製革、煉焦、化肥、農葯、染料、造紙制漿等嚴重污染水體的項目。
第十五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排放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並提供防治水污染的技術資料。
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在變前15日內,向原申報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變更申報手續。
第十六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保證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產生或者可能產生水污染物的生產、經營設施加強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防止水污染物的非正常排放。
重點污染源單位必須按照要求設置排污口,安裝連續自動監測水質水量的設備,並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含有重金屬、病原體和難以實現生物降解的廢水,不得稀釋排放,必須按照規定單獨處理達標後,方可排放。
第十八條對水污染物排放超過標准、不能穩定達標或者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單位,實行限期治理。
本辦法規定的限期治理,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後,制發限期治理通知書。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治理計劃,定期報告治理進度,並按照規定期限完成治理任務。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限期治理的項目進行檢查和驗收。
第十九條因事故、汛期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應急措施,停止或者最大限度地減少污染物排放,向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損害的單位和人員通報,並及時向環境保護、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水污染事故可能影響的區域進行監測,並組織相關單位及時協助發生事故的單位妥善處理。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第二十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依法繳納排污費;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依法繳納超標准排污費。
第二十一條本市實行水環境質量公報制度。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水利、市政管理、衛生、國土房管、供水等部門進行監測,並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發布水環境質量公報。 第二十二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城市污水排除與處理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並按照規定時限組織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污水管網。
小城鎮建設應當同步配套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污水管網。
第二十三條本市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以多種形式投資建設、運營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第二十四條在城市污水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污水管線接入城市污水管網。
已投入使用的項目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污水管線的,排污單位應當及時補建。
第二十五條在城市污水管網未覆蓋地區,新建、擴建、改建居住區、旅遊度假區、工業區、畜禽養殖小區等,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規劃要求同步配套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已建成的居住區、旅遊度假區、工業區、畜禽養殖小區等,有關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第二十六條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出水中的污染物含量達到規定的排放標准。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污水處理中產生的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理,並根據受納水體功能的要求,逐步在污水處理中增加有效的除磷、脫氮工藝。
第二十七條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排污口必須按照規定設置。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排污口應當安裝連續自動監測水質水量的設備,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條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保證排放的污水不影響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所排放的污水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的,該單位應當及時將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告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 第二十九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保護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飲用水水源,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本市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
本市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劃分為一、二、三級保護區。一保護區應當設有明顯標志。
第三十一條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改變原有建築物的用途。禁止從事一切污染或者可能污染水源的行為。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改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新建畜禽養殖場;
(三)改變原有建築物用途,產生或者可能產生水污染物的。
第三十二條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從事水上旅遊、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飲用水體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內,實行以下控制措施:
(一)嚴格控制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
(二)限制和逐步取消網箱、圍網養魚;
(三)減少農葯和化肥的用量,加強對農業面源污染和農村生活污染的治理;
(四)嚴格控制裝載油類、糞便、有毒有害等物質的車輛駛入。
第三十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本行政區域的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
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包括核心區、防護區和其他等級的保護區。核心區應當設有明顯標志。
第三十五條在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內,建設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在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核心區內,禁止建設除取水構築物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禁止從事一切污染或者可能污染水源的行為。
在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防護區內,未經批准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新建加油站等貯存液體化工原料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地下工程設施;
(二)新建滲坑、滲井、污水渠道、垃圾以及固體廢棄物的轉運、堆放場所;
(三)新建、擴建、改建電鍍、采礦、冶煉、釀造、印染、化學工業以及畜禽養殖場等排放污水的項目;
(四)新建高爾夫球場等場所。
第三十六在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內,禁止挖砂、取土等改變地形地貌、危害地下水源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在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防護區內,現有的污染水源或者可能污染水源的排污單位,應當搬遷或者限期治理。
現有的油庫、垃圾填埋場、有毒有害廢物源的經營管理單位,必須制定應急事故處理方案,配套建設觀測井,並定期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監測報告。
第三十八條在生活飲用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採取強制性措施,包括責令有關排污單位減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九條直接向地表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准。
第四十條禁止向雨水管線或者已經建成污水截流管網的河段、湖泊直接排放污水。
第四十一條在二、三類功能水體內航行的船舶不得使用油類或者其他可能對水體造成污染的能源,不得向水體排放廢水、傾倒垃圾等廢棄物。
第四十二條從事地下熱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地熱廢水污染水環境。
第四十三條本市畜禽養殖業的發展應當根據環境承載能力確定養殖規模。新建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遠離水源保護區和城鎮居民區。
從事畜禽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畜禽糞便、養殖廢水及其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採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四十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植樹造林等有效措施涵養水源。
城市綠地建設、河道砌襯和非道路覆蓋等,應當兼顧自然水生態系統的循環。
第四十五條對過量開采地下水導致水質惡化,不宜繼續開採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報告。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停止或者限制開采地下水。
第四十六條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在砂石坑、窯坑、灘地等低窪地傾倒、存貯垃圾、糞便及其他廢棄物。
第四十七條禁止將未按照規定進行處理的有毒有害廢物和含放射性物質的廢物直接埋入地下。
第四十八條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葯,污染地下水源。
第四十九條禁止一切單位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以及漫流等方式排放、傾倒污水。
第五十條建設、使用垃圾填埋場和輸送、貯存液體化學原料、油類、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等地下工程設施的單位,必須採取防止滲漏的有效措施。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不按照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頒發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規定的要求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拒報或者謊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和第二十七條規定,重點污染源單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未按照要求設置排污口,未安裝連續自動監測水質水量的設備,未能保證其正常使用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建設、使用垃圾填埋場和輸送、貯存液體化學原料、油類、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等地下工程設施的單位,未採取防止滲漏的有效措施的。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排污單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 <P>(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未正常使用生產、經營設施,導致污染物非正常排放,嚴重污染水環境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未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轉,導致出水中的污染物含量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直接向地表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排放標准,嚴重污染水環境的。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將含有重金屬、病原體和難以實現生物降解的廢水稀釋排放,或者未按照規定單獨處理達標後排放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向雨水管線或者已建成污水截流管網的河段、湖泊直接排放污水,嚴重污染水環境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二、三類功能水體內航行的船舶使用油類或者其他可能對水體造成污染的能源的,以及向水體排放廢水、傾倒垃圾等廢棄物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以及漫流等方式排放、傾倒污水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不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超標准排污費的,除追繳排污費或者超標准排污費及滯納金外,可以處應繳數額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第二款規定,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向水體排放污水的建設項目、新建畜禽養殖場、改變原有建築物用途產生或者可能產生水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內,從事水上旅遊、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飲用水體活動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拆除相關設施。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在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內擅自從事項目建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在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內,從事挖砂、取土等改變地形地貌、嚴重危害地下水源行為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損害面積每平方米5元至15元處以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砂石坑、窯坑、灘地等低窪地傾倒、存貯垃圾、糞便及其他廢棄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清除污染,可以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擅自將未按照規定進行處理的有毒有害廢物和含放射性物質的廢物直接埋入地下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土地使用單位或者其他責任單位清除污染,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水體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按照國家規定徵收兩倍以上的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其停業或者關閉。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處以直接損失20%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處以直接損失30%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第六十五條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給予警告,可以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負責保護、監督水環境的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