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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區污水排放規劃

發布時間:2022-11-27 17:19:26

1.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1996)

一、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
為確保准水源保護區的水質達到國家Ⅲ類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流入准水源保護區的各支流水質不得低於國家Ⅲ類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二、第六條第(五)項修改為:
(五)負責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實施,監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三、第十條修改為:
市環保局可根據環境保護規劃和水源保護區、准水源保護區的水質要求,按地區核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並針對不同區域和行業的特點,提出污染物排放總量年度削減計劃。四、第十一條修改為:
排污單位應根據環境保護部門核定的本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落實相應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年度削減計劃。五、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
環境保護部門應根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對各單位的排污申報進行審核。凡達到總量控制要求的,由環境保護部門發給《上海市企事業單位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凡尚未達到總量控制要求的,由環境保護部門發給《上海市企事業單位水污染物臨時排放許可證》,並責令其限期治理。六、第十四條修改為:
水源保護區、准水源保護區內的污水排放口必須安裝污水計量儀表。
排污單位應配備環保管理人員,保證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並做好原始記錄,定期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不得弄虛作假。
污水處理設施因故障、檢修等無法正常運轉的,排污單位應採取停產、減產或者其他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措施,並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排污單位確需拆除或停用污水處理設施的,必須在實施拆除、停用行為的30日前提出書面申請,報環境保護部門批准。七、第十五條修改為:
澱山湖、元盪湖沿湖縱深5公里的陸域內,不得建設污染水體的項目。
澱山湖、元盪湖沿湖縱深2公里至5公里和其他水源保護區、准水源保護區的陸域內,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符合規定的排放標准與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具體排放標准附後)澱山湖、元盪湖沿湖縱深0.2公里至2公里的陸域內,可以建設療養院和風景游覽項目,但必須符合澱山湖、元盪湖的開發總體規劃,配建相應的污染治理設施,並將達到排放標準的生活污水排至沿湖縱深2公里以外的指定水域。確需就地排放污水的,必須達到國家Ⅱ類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
澱山湖、元盪湖沿湖縱深0.2公里至2公里的陸域內,禁止新建工業項目和畜禽牧場。
澱山湖、元盪湖沿湖縱深0.2公里的陸域內,除建設開放型綠帶外,不得新建其他任何項目。八、第十六條修改為:
澱山湖、元盪湖沿岸不得設置排污口。九、第十七條修改為:
除正常的航道養護和水利工程建設外,澱山湖、元盪湖內不得開發新的建設項目和新的水上活動項目。未按規定設置污染物儲存裝置、容器的船舶,不得在澱山湖、元盪湖航行作業。十、第二十四條增加第三款為:
禁止在澱山湖、元盪湖內新建水產養殖場。十一、第二十八條第(三)、(六)、(七)項修改為:
(三)新建、擴建、改建項目違反《條例》第八條,未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污染物排放量未超過核定的本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污染物排放量超過核定的本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第十八條規定的,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第四條第二款中的「上海市城市規劃建築管理局」修改為「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

2. 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專區的水體排放屬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3)水源區污水排放規劃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4. 銀川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污染防治和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污染防治管理。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地下水源區域。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第五條銀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城建、農業、地礦、水利、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的義務,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第七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監測,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第八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以下三級:
(一)一級保護區是指各水源地所確定的布井區。
(二)二級保護區是指位於一級保護區外800米范圍內。
(三)準保護區是指位於二級保護區外200米范圍內。第九條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排放劇毒廢液;
(二)傾倒、堆放、掩埋城市垃圾、工業廢渣、糞便和其他有害廢棄物;
(三)建設與取水設施無關的建設項目;
(四)污水溝渠管道及輸油、輸氣管道通過;
(五)從事種植、養殖等農牧業活動;
(六)建造墓地、油庫;
(七)從事污染水源的其他活動。第十條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建設化工、電鍍、造紙、皮革、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煉焦、煉油及其他對水源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
(二)不得使用劇毒農葯;
(三)不得利用滲坑、滲井、渠道等排放有毒有害污水;
(四)不得設置城市垃圾、糞便、工業廢渣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堆放場和運轉站。第十一條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需要建設廢棄物等堆放場站或者其他建設項目的,應當徵得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直接或者間接向準保護區內排放污水的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排放標准。第十二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必須設置統一的標牌。建設工程設施、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水源污染。第十三條飲用水管道及輔助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防止飲用水二次污染。第十四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和銀川市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五條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已建設的有礙水源環境保護或已造成污染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逐步進行治理、搬遷、轉產。
已經堆置和存放的廢渣、垃圾以及其他污染物,應當限期由責任人負責清除。第十六條在飲用水水源受到嚴重污染、威脅飲用水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應急措施。第十七條對防治飲用水水源污染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獎勵。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二)款規定,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三)、(四)、(五)、(六)款規定,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三)、(四)款規定,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拆除,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排放污水超標的,按照國家環境保護局發布的《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處罰。

5. 2022年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最新

2022年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最新具體如下:

1、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2 、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4、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執行一級標准(Ⅲ類水域: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5、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執行二級標准(Ⅵ類水域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Ⅴ類水域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6、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6. 飲用水源地執行的污水排放標准·

中華人來民共和國水污染源防治法中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所以如果你的項目位於一級保護區內,就甭考慮做了;即使位於二級保護區,法律規定不讓排污染物,你個餐飲行業,能不排嗎?尷尬Ing........
如果當地部門敢讓你上,你的污水最好建隔油池、化糞池,收集後找個車拉走處理。

7. 十四五城鎮污水處理規劃的原則

法律分析:1、規劃引領,優化布局。

2、補齊短板,提高效能。

3、因地制宜,分類施策。

4、政府主導,市場運作。

法律依據:《「十四五」城鎮污水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發展規劃》 (二)基本原則

規劃引領,優化布局。強化規劃引領和指導,科學確定設施規模和布局,推進流域聯動、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實現供需結構相平衡。統籌推進污水處理、黑臭水體整治和內澇治理。

補齊短板,提高效能。加快補齊城鎮污水收集處理、資源化利用和污泥處置設施短板,推進城鎮污水管網全覆蓋,提升設施處理能力。推廣廠網一體、泥水並重、建管並舉,提升運行管理水平,實現設施穩定可靠運行,提升設施整體效能。

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結合當地水資源稟賦、水環境承載力、發展需求和經濟技術水平等因素,科學制定設施能力目標。選擇經濟適用、節能低碳工藝路線,分區分類建設污水處理設施。

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明確責任主體,強化標准約束,嚴格監管考核。完善價格機制,加大財政投入,吸引社會資本,形成可持續的建設經營模式。

8. 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15年)的第三章 規劃主要任務

綜合考慮重點流域水環境狀況、水污染形勢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依據規劃目標,以「改善質量-削減總量-防範風險」為主線,提出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提高工業污染防治水平、系統提升城鎮污水處理水平、積極推進環境綜合整治與生態建設、加強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提升流域風險防範水平等6 項主要任務。 (一)嚴格飲用水水源環境執法
開展飲用水水源污染排查和整治,針對以往查處的水源環境違法行為開展後督察。2013 年底前依法取締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內違法建設項目和活動,完成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定和調整工作。2015 年底前取締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設項目和活動。因地制宜在一級和二級水源保護區周邊設置界限標志和隔離防護設施。
(二)解決飲用水水源超標問題
針對人為污染引起超標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研究制定和實施水源地水質達標方案。對於檢測出砷、六價鉻、苯並(a)芘等致癌污染物的水源地,嚴格監控水源地上游化工、紡織印染、皮革和重金屬製品等行業的污染物排放,確保上游來水水質達到功能要求。對總硬度、氟化物、硫酸鹽等本底值超標的水源地,以及糞大腸菌群超標的水源地,強化供水廠處理工藝,落實除鹽和消毒殺菌等措施。
(三)防範飲用水水源環境風險
嚴格水源地上游高污染高風險行業環境准入。建設和完善水源地保護區公路水路危險品運輸管理系統。防範地下水型水源地補給徑流區內垃圾填埋場、危險廢物處置場、石化生產和銷售區等典型污染源的環境風險。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飲用水源污染應急預案,建立飲用水水源地風險評估機制,提高飲用水水源地應急能力,建立飲用水源地的污染來源預警、水質安全應急處理和水廠應急處理三位一體的飲用水源地應急保障體系。
(四)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監測
地級市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水質全指標監測分析,縣級城鎮集中式水源地每三年開展一次全指標監測。有條件的地區要開展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內分泌干擾物和湖庫型水源藻毒素監測。建立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達標公示制度,及時公布水源水質狀況,促進公眾參與並接受監督。 (一)加大工業結構調整力度
加大制漿造紙、印染、食品釀造、化工、皮革、醫葯等行業結構調整力度,合理控制行業發展速度和經濟規模,推進老工業企業技術升級改造,提高產業技術水平。加大落後產能淘汰力度,依法關停一批高污染、高能耗的「低、小、散」企業,對於潛在環境危害風險大、升級改造困難的企業,也要逐步予以淘汰。鼓勵有新技術、新產品的企業開展技術改造和產業結構調整升級。
嚴格環境准入,不得新上或採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工藝和設備,新建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嚴格入河湖排污口監督管理。綜合考慮行政區和控制單元的水污染防治目標,從嚴審批產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和擴建項目,暫停審批總量超標地區的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建設項目,實行新建項目環評審批的新增排污量和治污年度計劃完成進度掛鉤機制。鼓勵發展低污染、無污染、節水和資源綜合利用的項目,嚴格控制新建、改擴建項目資源利用率和污染物排放強度,大中型項目的資源環境效率達到同期國際先進水平。強化承接產業轉移區域的環境監管,著力控制淮河和海河流域城市向農村、遼河流域下游向上游,以及黃河中上游流域東部向西部的污染轉移。
(二)積極推進清潔生產
按照循環經濟理念,鼓勵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的企業自願組織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推行工業用水循環利用,發展節水型工業。流域內所有超標排放和超總量排放的企業,直排干支流的化工企業、排放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要依法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並積極落實清潔生產中、高費技術改造方案。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在所在地主要媒體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
(三)提高工業污染深度治理水平
加強重點流域內上市企業水污染防治環保核查。繼續加大制漿造紙、印染、食品加工等重污染行業企業的治理力度,鼓勵企業在穩定達標排放的基礎上集中建設污水深度處理設施。在海河和黃河中上游流域主要缺水地區,鼓勵開展中水回用設施建設,提高企業中水回用比例。松花江等流域要大力推行製糖、澱粉等食品加工行業高濃度廢水綜合利用、資源化及有機物回田,黃河中上游等流域要嚴格實施採油廢水回注,大力推動煤炭開采礦井水處理回用工程。
(四)加強工業園區環境管理
大力發展工業園區循環經濟,加強生態工業園區建設,加快節能減排技術示範和推廣。新建園區必須配套建設集中處理設施,提高園區集中處理規模和排放標准,加強園區企業排水監督,確保集中處理設施穩定達標。可能對園區廢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產生影響的電鍍、化工、皮革加工等企業,應當建設獨立的廢水處理設施或預處理設施,滿足達標排放且不影響集中處理設施運行的要求後才能進入廢水集中處理設施。嚴格控制化工園區建設,嚴格審核進入園區的化工企業,進入園區的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 (一)優先建設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
要按照「廠網並舉、管網優先」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因地制宜推進雨污分流和現有合流管網系統改造,系統提高城鎮污水收集能力和處理效率,促進城市水域環境質量的改善。重點完善中西部城市和東部區縣已建污水處理廠的配套管網。建成滿三年的縣級城鎮污水處理廠負荷率要達到80%以上。
(二)繼續推進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十二五」期間,城鎮污水處理廠要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結合的原則,優化布局,繼續提升污水處理能力,重點流域要縣縣建成污水處理廠,重點流域地級以上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85%以上,縣級市及縣城污水處理率達到75%以上,優先控制單元建制鎮污水處理率達到40%以上。優先控制單元內農村推廣應用成本低、運行穩定的污水處理技術。
到2015 年,重點流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確保達到一級B 排放標准(GB 18918-2002)。排入封閉或半封閉水體、富營養化或受到富營養化威脅水域、下游斷面水質不達標水域的城鎮污水處理廠,以及淮河流域、海河流域和遼河流域直接排入或通過截污導流排入近岸海域的污水處理廠要達到一級A 排放標准(GB18918-2002)。部分控制單元可根據流域水質目標,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廠排放要求,加強生態濕地處理,推進污水再生利用。污水處理廠應強化消毒殺菌設備的管理,確保正常穩定運行。城市應因地制宜開展初期雨水處理。
(三)加強污泥安全處置和污水再生利用
到 2015 年,城市按照「減量化、無害化、穩定化」的原則,選擇適當的污泥處理處置方式,加大污泥資源化和綜合利用力度,統籌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70%以上,縣城和優先控制單元內建制鎮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30%以上,確保建成的污泥處置設施穩定運行。
大力推進海河流域、黃河中上游流域、滇池流域等缺水地區的再生水利用工作,鼓勵其它地區開展再生水利用工作。統籌考慮再生水水源、潛在用戶分布情況、水質水量要求和輸配水方式等因素,合理確定污水再生利用設施的規模,積極穩妥發展再生水用戶,擴大再生水利用范圍。到2015 年,淮河、海河、遼河、黃河中上游流域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達到20%以上,巢湖、滇池流域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達到35%以上。
(四)強化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監管
加快建立城鎮污水處理系統效能評價指標體系,科學評估污水處理廠的運營狀況。提高污水處理設施的自動化控制水平,實現污水處理廠的動態監督與管理。逐步推廣設施運營專業化、社會化。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安裝進出水在線監測裝置,加強對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重點工業排放口水量水質的監督監測,實現污水處理廠進出水的實時監督與管理。
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要注重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推行特許經營,多方籌集資金,加快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進度。地方政府應制定合理的污水處理收費標准,並按照標准足額徵收。收費尚未到位的市、縣人民政府,應安排支持資金,確保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正常運行。 (一)著力抓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根據養殖場區土地消納能力合理確定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養殖規模,科學劃分禁養區、控養區和可養區,優化養殖場布局。在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和超標嚴重的水體周邊等敏感區域內禁止新建規模化畜禽養殖項目,嚴格控制畜禽養殖規模。鼓勵廢水經處理後回用於場區園林綠化和周邊農田灌溉,回用於農田灌溉的水質應達到農田灌溉水質標准。鼓勵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和散養戶適度集中,統一收集和處理污染物,推廣干清式糞便清理法,推進畜禽糞污的無害化處理。以肥料生產及沼氣工程為主要途徑,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優先控制單元內,規模在1000 頭標准豬以上的養殖場區要採用生物發酵床等清潔環保的養殖技術或採用干清糞、沼氣工程、沼液處理、糞渣和沼渣資源化利用的全過程綜合治理技術。
(二)不斷加強水產養殖污染防治
加強重點流域內湖庫及近岸海域的水產養殖管理,合理確定水產養殖規模和布局,嚴格控制圍網養殖面積。推廣循環水養殖、不投餌料養殖等生態養殖技術,減少水產養殖污染。巢湖、滇池、三峽庫區幹流及主要支流、潘家口水庫、大黑汀水庫禁止網箱養殖水產品。
(三)逐步減少種植業污染物產生
積極推廣農業清潔生產技術,加快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成果的轉化和應用,提高肥料利用效率,鼓勵使用有機肥。推廣生物農葯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葯,嚴禁高毒和高殘留農葯的使用,大力發展有機農業。調整種植結構和空間布局,滇池流域種植業向東、向北轉移,適當調減種植面積。發展節水農業,寧夏灌區等缺水農業區域要結合農業灌溉系統節水改造,制定農業節水方案,提高用水效率。洪澤湖、南四湖入湖河道兩側、松花江沿岸糧食主產區、烏梁素海河套灌區、寧夏灌區等區域開展生態攔截示範工程建設,加強農田退水治理,綜合防治面源污染。
(四)積極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重點解決影響群眾健康和農村人居環境的突出環境問題,推進生活垃圾的定點存放,統一收集,定時清理,集中處理,改善村莊環境衛生狀況和村容村貌,實現「清潔水源、清潔家園、清潔田園」。結合新農村建設,推廣畜-沼-肥生態養殖方式,因地制宜實施集中式沼氣工程,建設糞便、生活垃圾等有機廢棄物處理設施。三峽庫區及其上游流域牛欄江水系、黃河中上游流域三門峽和小浪底等區域加快生態示範區建設步伐,積極開展生態鎮、生態村等創建活動。
(五)加快實施船舶流動源污染防治
以三峽庫區及其上游和淮河流域為重點,搬遷、改造、拆除一批規模較小、污染重的碼頭作業點,統一建設規模化、集約化、環保型的現代化公用港區。推進船舶廢棄物接收站點、船舶生活污水岸上接收站點和化學品運輸船舶洗艙基地工程建設。加強船舶污染物集中轉運站場建設,重視船舶油污收集處理。航程長、載客多和噸位大的船舶要配備污水存儲裝置或安裝污水處理設備。建立健全船舶水污染事故應急制度,加強船舶水污染事故應急能力建設,逐步建立船舶污染事故損害賠償機制,在船舶密集、危險品運輸繁忙的江(河)段和港口水域建設現代化水上交通監管系統,儲備溢油應急裝備物資。
(六)積極開展水生態保護和修復
對於松花江流域阿什河、遼河流域遼河幹流等河流型水體,要加大力度實施深度凈化,因地制宜利用支流河口及河流入海口的開敞河勢、回水區等自然條件建設規模化濕地,結合必要的人工強化措施,削減入河與入海污染負荷。加強生態修復,在不影響行洪的前提下,在河道內、河堤上、湖泊周圍有選擇地種植水生、陸生植物,取消或改造硬質岸線,修復河道生態系統。調整用水結構,大力推廣集工程節水、農藝節水、結構節水、管理節水於一體的綜合節水技術,加強對自備水源特別是地下水的管理。優化實施多功能目標水庫調度方案,保障河道生態需水量。
對於巢湖、滇池、太湖、洪澤湖、南四湖、白洋淀、烏梁素海等湖泊型水體,要強化湖泊生態建設和保護,科學實施退田還湖,擴大湖泊濕地空間,增強湖泊自凈功能,有效保護和改善水生動物及遷徙性鳥類的生境,維護湖泊濕地系統生態結構的完整性。建立健全生態安全動態監控體系,定期開展水生態安全評估工作,建立預警分級和警情發布機制。加強藍藻水華防治,完善藍藻水華監測與預警能力,綜合物理、生物、生態等多項措施,建立「防、治、用」聯動的藍藻水華防治體系。滇池流域加快擴大湖體及河流水葫蘆治理污染試驗性工程,實施藍藻收集及資源化利用工程。
三峽庫區要強化消落區的管理,因地制宜採取嚴格保護、生態恢復、污染清理與處置、綜合整治等分類對策與措施,減少消落區的人類活動干擾。強化香溪河、大寧河等水華易發支流綜合整治和生態系統恢復,增強水華預警與應急處置能力。進一步強化水域清漂工作,建立專業清漂隊伍,完善清漂船的配備、清除物壓縮轉運系統和漂浮物資源化安全處置系統建設。 (一)削減入海河流污染負荷
推動河口區污水處理廠建設和再生水利用,啟動重點河口區的點源、非點源綜合治理,削減德惠新河、永定新河、灌河、射陽河等入海河流總氮、總磷等污染物通量;嚴格執行海水水質標准,堅決制止各類污染源超標排海行為,規范入海排污口,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劃定禁排區和禁倒區,對不符合要求的排污口和傾倒區限期關閉。
(二)加強沿海區域綜合整治
禁止在沿海區域可能造成生態嚴重失衡的地方進行圍填海活動。整頓近海捕撈秩序,控制捕撈強度。嚴格執行養殖廢水排放標准,控制養殖尾水排放。加強旅遊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景區內旅遊設施建設,提高旅遊區污水、垃圾收集處理率。嚴禁在消浪帶和海岸基幹林帶內建設賓館、旅遊度假村等開發性項目。強化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增強風險管理能力。
(三)推進近岸海域生態恢復
對於生態破壞較為嚴重的海灣,以及渤海灣、遼東灣、蘇北沿岸等沿海經濟快速發展區的毗鄰海灣,進一步加大海灣生態保護力度。保護鳥類棲息地等重要自然生境,整治受損岸線,開展海岸生態修復、鹽澤植被恢復。加快海洋類型保護區建設,重點保護海洋生物物種、自然歷史遺跡、近海生態島嶼和地質遺跡,強化島嶼及其鄰近海域的資源環境保護。控制蘇北海岸附近採石挖沙造成的海岸侵蝕及生境破壞,實施伏季休漁、增殖放流、海洋牧場等生態修復工程。 (一)增強環境監管能力
…………。
(二)有效防範環境風險
…………。
(三)強化環境應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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