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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污水管理處

發布時間:2022-11-26 22:37:47

污水處理廠歸哪個部門管 處理廠屬於什麼部門管

排污由環保局管。

因含污染物總量或濃度較高,污水處理廠是從污染源排出的污(廢)水。達不到排放標准要求或不符合環境容量要求,從而降低水環境質量和功能目標時,必需經過人工強化處理的場所。

一般分為城市集中污水處理廠和各污染源分散污水處理廠,處理後排入水體或城市管道。有時為了回收循環利用廢水資源,需要提高處理後出水水質時則需建設污水回用或循環利用污水處理廠。

(1)合肥污水管理處擴展閱讀:

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過程中的基本要求是:

(1)按需生產 首先應滿足城市與水環境對污水廠運行的基本要求,保證干處理量使處理後污水達標。

(2)經濟生產 以最低的成本處理好污水,使其「達標」。

(3)文明生產 要求具有全新素質的操作管理人員,以先進的技術文明的方式,安全的搞好生產運行。

水質管理

污水處理廠(站)水質管理工作是各項工作的核心和目的,是保證「達標」的重要因素。水質管理制度應包括:各級水質管理機構責任制度,「三級」(指環保監測部門、總公司和污水站)檢驗制度,水質排放標准與水質檢驗制度,水質控制與清潔生產制度等。

② 排水管理處屬於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是行政管理類的事業單位。

法律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③ 合肥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污水排放管理,確保城市污水排放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改善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的排放管理。

本辦法所稱污水排放設施是指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污水提升泵站、污水管道、檢查井、涵閘、排放口等接納、輸送、處理污水的設施。第三條 合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污水的排放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污水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排放設施的規劃與建設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定編制本市的排水專業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第五條 編制排水專業規劃和建設污水排放設施應當遵循「舊城區(環城公園路以內5.2平方公里區域)污水截流、舊城區以外地區雨污分流」的原則。

舊城區以外地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實行雨污分流,污水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已建成的排水設施的產權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進行管網改造,限期實行雨污分流。第六條 城市污水排放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點源處理與集中處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排水專業規劃統一制定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管網、收入區域內的提升泵站等公共污水排放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單位和個人自行投資建設污水排放設施,其設計方案應經市排水管理部門審查,並符合本市排水專業規劃。開發區、住宅區自行投資建設污水排放設施,應當納入其綜合開發計劃,進行配套建設。第七條 污水排放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由具有相當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設施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符合保護毗鄰建築物、構築物等相關設施的技術要求。第八條 污水排放設施施工應當接受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污水排放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第九條 接通城市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污水排放戶)應按規定設置隔油池、沉澱池等預處理設施,並到市排水管理部門辦理准接手續,按指定位置接入城市污水管網。

接通城市污水管網應當由污水專業施工單位施工,所需費用由污水排放戶按國家規定的標准承擔。第十條 現有的和經規劃確定的污水排放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第三章 污水排放管理第十一條 城市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污水排放戶必須將污水排放污水輸送管網,其他地區的污水排放戶應當採取相應措施對所排污水進行處理,達標排放。第十二條 污水排放戶在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前應當向市排水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領排水許可證:

(一)本單位1/500地形圖和標明污水排放口的排水平面圖;

(二)生產產品或經營服務的類型和用水量;

(三)放污水的水質、水量;

(四)污水的處理工藝;

(五)其他應提交的有關資料。第十三條 市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排水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污水情況進行監測,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的申請人,發給《排水許可證》;對排水設施不致謝造成嚴懲損害、經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標準的申請人,核發《臨時排水許可證》,並且限期治理。《排水許可證》有郊期3年,期滿前3個月可申請續發。

因建設工程施工向城市污水管網臨時排放污水的,應向市排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臨時排水許可證(施工)》後方可排放。第十四條 取得排水許可證的污水排放戶,必須按許可證許可的內容排放污水。

污水排放戶需要變更污水排放狀況時,應提前15日向市排水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經批准後方可排放。

污水排放戶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的污水、污物流入城市污水排放設施的,應當立即報告市排水管理部門,並採取應急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第十五條 市排水管理部門應對污水排放戶排放的污水進行監測,被檢測者應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第十六條 市排水管理部門有權對污水排放量超過城市污水管網接納能力的區域採取限制排放量和調整排放時間等應急措施,污水排放戶應服從市排水管理部門的調度。

④ 排水管理所是什麼性質的事業單位

是行政管理類的事業單位。

比如無錫排水管理處成立於2008年9月1日,為無錫市市政和園林局下屬行政管理類全民事業單位。無錫排水管理處設辦公室(綜合計劃科)、行業管理科(技術科)、截污管理科和監管監察科。全處共有27名專業技術人員、4名行政管理人員 。

(4)合肥污水管理處擴展閱讀:

市政排水設施由水務主管部門依法委託或者授權排水設施運營單位負責運行和維護。

排水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服務質量指標體系、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排水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對其負責運營的排水管渠與泵站,按照相關技術規程定期進行維護,並在汛期、雨季前,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清疏和維修,確保完好、暢通和安全運行。

排水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對其負責運營的污水處理廠,按照相關技術規程及時做好維護,保證污水處理設備、設施、儀表等正常運行;定期進行水質、污泥和大氣檢測分析,保證處理後的出水、污泥和廢氣排放達到相關強制性標准,並妥善歸檔各類檢測數據。

排水設施運營單位的維護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實施和竣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並提供便利。

實施前款作業時,排水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在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⑤ 小區將污水亂排放應該找哪個部門來處理

小區將污水隨意排放,可以找街道辦事處及轄區的管理部門。如果排放嚴重的話,也可以自己找當地的環保部門。

⑥ 排水工程管理處福利怎麼樣剛考上,不知道這種單位前景怎麼樣

事業單位往往都是直接做實際的事,很忙很累的。

⑦ 安徽省城市污水處理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證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使用中的問題。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和使用的指導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城市污水處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稱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財政、價格、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使用的監督工作。第五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已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未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城市,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自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之日起3年內建成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投入運行。
本辦法所稱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是指收集、接納、處理、輸送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設施的總稱,包括城市排水設施、污水處理廠、泵站和污泥處置設施等。第六條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最低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省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成本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具體標准,按照不低於前款規定的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和用戶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並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逐月計收。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未安裝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費的相應用水量核定。使用自備水源的排污者,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未安裝水表的,按照水泵銘牌流量和工作時間計算的用水量核定。第八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代收。
使用自備水源的排污者,其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所屬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收取。第九條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區域,應當逐步關閉自備水源,使用公共供水。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使用自備水源的排污者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的監督管理。
禁止排污者在城市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擅自將污水直接排入水體,規避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第十條城市污水處理費不得減繳或者免繳。
排污者應當按月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確有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的,可以自接到污水處理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期滿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第十一條排污者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其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可以計入生產、經營成本。第十二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項用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第十三條淮河、巢湖流域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應收取額,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上述流域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月將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的10%上繳省財政。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季度進行核查,對於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額達到核定額度的設區的市,省財政將其上繳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全額返還;未達到核定額度的設區的市,其上繳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不予返還,由省財政統籌用於上述流域城市污水處理費足額收取城市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
淮河、巢湖流域設區的市未按照前款規定上繳所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對該設區的市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

⑧ 王小郢污水處理廠 原理

合肥市王小郢污水處理廠一期工程建設規模15萬m3/d,由合肥市污水處理管理處建設,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設計,鐵道部第四工程局、中國建築第七工程局第二分公司、合肥建工集團公司、合肥市第二建築安裝工程總公司等單位施工。1992~1997年設計,1998年11月通過竣工驗收並交付使用。工程總投資17858萬元,其中澳大利亞政府貸款600萬美元,國內自籌資金12698萬元。2000年獲安徽省市政工程最高獎——「銀路獎」。
工程設計主要特點:
(1)根據合肥市王小郢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特點和處理後要求達到的出水水質要求,採用具有除磷脫氮功能的氧化溝處理工藝,該工藝主要由粗格柵、進水泵房、細格柵、圓形旋流沉砂池、厭氧池、改良型卡魯塞氧化溝、沉澱池、迴流及剩餘污泥泵房、污泥濃縮脫水機房等9種工藝構築物組成。工程建成投入運行後,出水水質很快達到了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二級排放標准指標要求。
(2)全廠共設厭氧池3座,每座尺寸為29.3 m×70 m×5 m;氧化溝3座,每座尺寸為83.05 m×136.4m ×4.85 m;這2種構築物屬於超長型結構,按設計規范應每隔25m左右需設溫度縫一道,若這樣設置,每座氧化溝需設溫度縫4~7道,既給施工帶來困難,又增加了工程造價,且難以保證工程質量,同時也有削弱了結構的整體性,並增加了池體發生滲漏的機會。為避免這些不利情況,採用「加強帶」的作法,在加強帶控制的范圍內向混凝土中加入一定比例的新型高效膨脹劑,從而使混凝土產生適度膨脹,並在結構中產生一定的預壓應力,這一應力可大致抵消混凝土在硬化過程中產生的收縮拉力,同時也可抵消由於溫度作用在混凝土內產生的拉應力,進而防止或減少混凝土收縮開裂且使混凝土緻密化,提高了池體結構的防滲能力。通過使用高效膨脹劑進行的無縫設計,在寬度方向上取消了溫度縫,保留一道加強後澆帶;長度方向上只留了一道溫度縫和兩道加強後澆帶。經過幾年的正常運轉,厭氧池和氧化溝在結構上沒有出現裂縫和滲漏現象。另一方面,厭氧池和氧化溝採用了擋水牆結構和構造底板,為工程節省了大量混凝土和工程投資。
(3)設置圓形輻流式沉澱池6座,每座沉澱池直徑φ45m,池邊深4.45m,池中心深5.9~7.1m。根據該沉澱池的受力特點,設計採用了預制拼裝預應力繞絲結構。即池底板與中心筒為現澆、壁板和集水槽為預制。池壁外側採用預應力繞絲結構來承受內側水壓產生的環拉力;因池體底板面積較大,設計是預留後澆帶從而避免了裂縫現象的出現,這種設計方案較池體全部現澆設計方案節省了大量工程投資、也縮短了施工工期。
(4)污水處理廠主要工藝設備均選用國際上名牌產品,運行實踐證明,具有材質好、效率高、運行穩定、節能效果顯著等特點。

⑨ 合肥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橋涵、排水、照明等市政設施完好,保持市容整潔,便利交通運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市政工程設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車行道、人行道、廣場、公用停車場、城市車輛沖洗廠、規劃道路紅線內街頭空地、路肩、路名牌、排水明溝及其附屬設施;
(二)城市橋涵:橋梁、立交橋、過街人行天橋、人行地道、涵洞及其附屬設施;
(三)城市排水設施:雨污水管道、明渠及堤壩、各類水泵站、涵閘、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
(四)城市照明設施:道路、橋梁、廣場、街頭游園、綠地的照明設施。第三條凡在本市(含三縣)行政區城內的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均適用本辦法。第四條本市對市政工程設施實行市、區(縣)兩級管理。合肥市市政養護管理處主管本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工作;區(縣)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工作由城建局(委)具體負責。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政管理部門)對區(縣)市政管理部門實行業務指導。
為強化市政設施管理,市政管理部門可組建市政設施管理監察隊,將政治思想素質良好,執法水平高的市政設施管理人員選報市建委審批,由市建委發給統一執法監察證。第二章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第五條新建的市政工程設施竣工後,市政管理部門必須按設計要求認真檢查驗收,施工部門須將圖紙、文件、技術資料等交市政管理部門存查。第六條凡需破挖和佔用道路、橋梁等市政工程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事先向市政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批准手續,再問市政管理部門交納破挖、佔用費。其標准由市政管理部門報物價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
新建的市政工程設施兩年內不準破挖,因特殊情況必須破挖的,除按本條上款規定辦理批准手續外,須雙倍交納破挖、佔用費。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駛或停放機動車輛,不得擅自佔用道路做貨物堆場和擺攤設點。第八條鐵輪車、履帶車,不準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如確需行駛的,須經市政管理部門批准,採取妥善的保護措施,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第九條禁止在城市道路上沖洗各種機動車輛、攪拌灰漿和漫流排水。沿街飲食行業不得在路面及人行道上傾倒污水、洗刷用具。第十條道路范圍內的各種井蓋輔助設施應完好,並與路面持平,凡低於或高於路面和缺損而影響交通和排水的,市政管理部門應及時整修和添補。第十一條市政管理部門應在城鎮每座橋梁的橋頭設置橋名牌及限載和交通標志。機動車輛過橋,必須遵守限載、限速規定。荷載超重或載有易燃、易爆物的車輛過橋,應事先向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申報批准手續,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橋上和距橋涵構築物20米以內處挖土、取土、施工作業、堆放物料和傾倒垃圾。第十三條禁止在橋上停車和擺攤設點;橋下不準停船、棲宿和燒火。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各類排水泵站、閘門等設施;不得在排水管理及其附屬設施上修建任何建(構)築物;不得向排水明渠、檢查井和雨水井內掃倒垃圾、糞便、渣土和易燃、易爆、易腐蝕的廢棄物;嚴禁擠占排水明渠及在距堤壩外坡腳15米以內挖洞取土。第十五條企事業單位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時,須按規定繳納管道損壞補償費。各單位新建排水管道事先須經市政管理部門批准,並按指定位置和技術要求接人排水管網。第十六條排放含有害、有毒、易燃、易爆、易腐蝕、易淤塞等物質的污水,須經環保部門鑒定達標後,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因排放未達標污水而損壞城市排水管道者,排放單位應向市政管理部門賠償損失。第十七條建築施工單位需向城市排水管道排放廢水,須將泥沙雜物作沉澱處理,並經市政管理部門檢查許可後,方可排入。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堵塞城市排水溝渠水體,縮小水面;凡因建設需要臨時佔用水體的,須經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後,報經市政管理部門批准。第十九條市政管理部門必須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進行經常檢查,隨壞隨修,確保完好。第二十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不得隨意移動、改變和亂接,凡因建設需要,遷移、更動道路照明設施的,須經規劃部門和市政管理部門批准。

⑩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運行,改善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范圍內的排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對城市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和大氣降水(以下簡稱雨水)接納、輸送、處理、排放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處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網、溝(河)渠、泵站和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人自行投資建設用於本區域排水的管道、溝渠、泵站和污水處理設施。第三條城市排水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集中處理與分散處理相結合、污水處理與綜合利用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排水管理機構負責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環保、規劃、財政、公安、價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依法排水和保護排水設施的義務,對違法排水和損壞排水設施的行為有舉報的權利。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市的排水專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市排水專業規劃,組織編制轄區內排水專業規劃,並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現有的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應當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則逐步進行改造。

城市污水管網未覆蓋的區域以及再生水需求量大的地區,應當規劃建設小型污水處理廠。第八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排水專業規劃,制定城市排水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等公共排水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各區、開發區應當根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年度建設計劃,配套建設轄區內相應的排水設施。第九條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排水專業規劃將排水設施建設納入項目配套建設計劃,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前,應當徵求市排水管理機構的意見。第十條排水設施的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並依法實行招標投標。

承接排水設施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第十一條排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有排水管理機構參加的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條現有和經規劃確定的排水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三條在城市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禁止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或者將雨水排入污水管網。第十四條向城市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企事業單位、污水處理廠以及將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體的排水單位,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

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企事業單位以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向城市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應當向市排水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第十五條環境保護部門在核發排污許可證前,應當就項目污水是否排入城市污水管網事宜徵求市排水管理機構的意見。

市排水管理機構為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企事業單位辦理接入城市排水管網手續時,應當查驗環境保護部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或者准予試生產的證明。第十六條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情況說明(含企業經營范圍、水量、污水處理工藝等);

(三)排水設施平面圖;

(四)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市排水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和地方標准;

(三)已按照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四)已在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

重點排水戶除符合前款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對水質、水量檢測的能力和相應的檢測制度。

對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沉澱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除符合第一款條件外,應當修建預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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