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的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防治洪澇災害,保護水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科學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排水設施,是指用於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溝渠、泵站(房)及閘門、雨水口、檢查井等附屬設施,起調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處理處置設施以及其他相關設施。
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用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資建設的、供公眾使用的排水設施;自用排水設施是指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建設的、供本區域專用的排水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以及相關的規劃、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等活動,但農業生產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條 市水務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級市負責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國土房管、城鄉建設、衛生、環保、規劃、物價、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排水應當遵循城鄉統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則。新建區域內的排水設施應當與供水設施同步規劃、建設。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護排水設施的義務,對違法排水、損害排水設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為有舉報的權利。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排水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現代化水平。
鼓勵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提倡在工業生產、景觀水體、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築施工、車輛及道路沖洗等方面優先使用再生水,推廣污泥綜合利用。
單位和個人進行雨污分流改造的,可以依照本市相關優惠政策減免其污水處理費。 第八條 排水總體規劃和重要地區的排水詳細規劃由市水務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國土房管、環保等部門編制或者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其他地區的排水詳細規劃由區、縣級市負責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或者調整,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排水總體規劃應當與《珠江流域綜合利用規劃》、《珠江防洪規劃》及《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0-2020)》、《廣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廣州市江河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廣州市水資源綜合規劃》、《廣州市防洪排澇總體規劃》等相協調。
排水詳細規劃應當與城鄉詳細規劃、防洪排澇工程規劃、水文地質和水環境的保護利用規劃等相協調。
城鄉規劃確定的排水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地面標高時,應當兼顧排水和防洪的需要,並書面徵求市水務局的意見。
第十條 市水務局應當按照排水規劃,編制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與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相銜接,同步實施排水工程。
第十一條 排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和強制性標准。
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新建項目應當實行雨污分流;改建、擴建的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實行雨污分流。
已建成的實行雨污合流的區域應當逐步進行雨污分流改造。
已實行雨污分流的區域,禁止單位或者個人混接污水管與雨水管;在污水處理單位服務范圍內,已實行雨污分流的區域,應當取消化糞池。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使用。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排水規劃、技術規范以及管線保護的要求。
公共排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建設單位應當報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因城市建設需要移動、改建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由建設單位承擔所需的費用。
第十五條 排水設施的管理單位負責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和日常管理。
公共排水設施的管理單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自用排水設施可以由設施的所有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管理。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排水設施的所有人應當與管理單位簽訂管理協議,明確管理責任。
公共排水設施的管理單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第十六條 在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地區,排水戶應當將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不得任意排放。污水排放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等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標准和規定。
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地區,排水戶應當按規劃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網接駁公共排水設施;其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不得設置排污口將處理後的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泊。
第十七條 自建排水設施,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接駁的,應當符合排水規劃以及設計標准,並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接駁手續。
依照前款規定應當辦理接駁手續未辦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知供水企業或者其他供水單位限制向其供水,並督促其辦理接駁手續。
不具備排水條件或者排水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供水企業或者其他供水單位停止向其供水。
第十八條 因從事製造、建築、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機動車清洗等活動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本辦法統稱排水戶),應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經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排水。
經處理後向江河、湖泊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
第十九條 排水戶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提出排水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接駁設施驗收的有關資料;
(三)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和說明;
(四)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資料;
(五)排放污水可能對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酸鹼值、化學需氧量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資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酸鹼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有關資料。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排放污水可能對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排水許可申請後,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日內作出為期1年的臨時排水許可。
第二十一條 排水戶應當在臨時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之前1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
經監測,排水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等有關標准和規定,其中,經由公共排水設施後不進入污水處理廠而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同時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或者有關行業標準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作出為期5年的排水許可。
第二十二條 在公共排水管網覆蓋地區,各類施工作業排水應當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排水許可申請。
各類施工作業排水中有沉澱物足以造成公共排水設施堵塞或者損壞,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且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等有關標准和規定,其中,經由公共排水設施後不進入污水處理廠而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同時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或者有關行業標準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作出為期不超過該工程施工期限的施工排水許可。
第二十三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水戶核發的《排水許可證》,應當記載排水戶名稱、排水的水質、水量等情況以及有效期限等。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記載的內容排水。
第二十四條 需要變更排水戶名稱或者排水的水質、水量等內容的,排水戶應當提前30日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變更。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變更的決定。
需要延續《排水許可證》有效期的,排水戶應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第二十五條 污水經污水處理單位處理後,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水處理排放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二十六條 污水處理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系統的正常運行。因進行設施檢修、維護需暫停污水處理系統運行,或者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污水處理單位應當提前報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取得同意後方可進行此類活動。
污水處理單位應當在指定位置安裝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並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進出水水質、水量、污泥處置情況、設施運行狀況及運行成本等資料。
污水處理單位在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並報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污水排放進行監測,組織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設施中的水質、水量進行檢驗、監測和檢查。
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監測檔案應當包括排水戶基本信息、排水設施接駁材料、排水水質、水量監測結果、《排水許可證》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責任由設施的所有人或者其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確定的管理單位承擔。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單位可以依法委託其他單位具體負責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
排水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劃分以接駁井為界。
公共排水設施的管理單位委託其他單位具體負責公共排水設施養護維修業務的,應當簽訂委託協議明確養護維修標准、事故報告及設施搶修責任等,並在簽訂協議之日起10日內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公共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名單及其養護維修責任范圍和聯系方式。
第二十九條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標准及養護維修協議的要求,進行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保障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排水設施的巡查制度,監督養護維修責任單位的養護維修工作。
第三十條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在發現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設施損壞、丟失或者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採取圍蔽或者其他警示措施,並在3小時內著手進行疏通、維修、更換設施及清潔地面等工作。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將上述情況報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
在排水設施進行維修、疏通過程中,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 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作業需要中斷排水設施運行的,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臨時排水措施,保證正常排水。
第三十二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突發排水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排水設施的所有人、管理單位、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突發排水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當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採取相應的緊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條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成立相應的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致使含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應急補救措施,同時報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施工作業有可能影響排水設施安全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排水設施保護方案,並與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協商後,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10米以內進行打樁施工的,應當事先提供樁基設計、樁基施工工藝以及控制周邊土體位移措施的有關方案;在直徑小於800毫米大於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5米以內進行打樁施工的,應當事先提供樁基設計、樁基施工工藝以及控制周邊土體位移措施的有關方案。
(二)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實施基坑開挖工程,基坑邊緣與管道外側或者泵站邊緣的距離小於基坑開挖深度4倍的,應當事先提供基坑支護設計方案;在直徑小於800毫米大於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實施基坑開挖工程,基坑邊緣與管道外側的距離小於基坑開挖深度3倍的,應當事先提供基坑支護設計方案。
(三)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10米以內建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堆載物品,地面超載大於或者等於每平方米2噸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在直徑小於800毫米大於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5米以內建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堆載物品,地面超載大於或者等於每平方米2噸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
(四)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3米以內建造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樁基施工、爆破、堆放超過地面限載的重物、進行深度大於管頂高程的開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採用井點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供確保排水設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專家論證意見;在直徑小於800毫米大於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3米以內建造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樁基施工、爆破、堆放超過地面限載的重物、進行深度大於管頂高程的開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採用井點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
(五)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5米以內進行灌注溶液、高壓噴射注漿等施工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在直徑小於800毫米大於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3米以內進行灌注溶液、高壓噴射注漿等施工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施工現場查看,發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設施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作業單位立即停止作業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堵塞排水管道,妨礙他人排水的;
(二)擅自占壓、拆卸、填埋或者穿鑿排水設施的;
(三)向排水設施傾倒垃圾、廢渣、施工泥漿水、污水處理後的污泥等廢棄物的;
(四)向排水設施傾倒、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五)損壞或者盜竊井蓋、雨水篦子等排水設施的;
(六)擅自啟動閘門的;
(七)向排水管道加壓排水的;
(八)其他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設排水設施或者在實施雨污分流的區域實行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未將公共排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報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未按照《排水許可證》記載的內容排水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未依法辦理《排水許可證》變更或者延續手續排水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未經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減量運行或者停止運行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未事先徵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移動、改建公共排水設施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未辦理接駁手續擅自接駁公共排水設施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瞞報進出水水質、水量等有關情況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公共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未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規范、標准,進行養護維修,造成設施損壞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公共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採取相應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損害公共排水設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對未造成設施實際損壞的,可以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構成治安違法行為或者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第四十一條 對阻撓、妨礙排水設施的管理、保護、養護維修或者損害排水設施行為的,排水設施的所有人、管理單位或者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告和制止,並告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❷ 水污染物類型數是怎麼得出來的
詳情見圖片
有持久性、非持久性、酸和鹼、熱污染,這幾種.
❸ 成都醫保醫療報銷政策怎麼報
1.
醫療保險的報銷流程 1.辦理人提交報銷單據等材料到深灰保險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門...
2.
報銷的條件 個人首次參保連續繳費6個月後開始享受醫保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
3.
辦理材料
4.
住院費用統籌支付匯總名單;
5.
住院費用統籌支付結算表(醫院須加蓋公章);
❹ 縣環保局工作報告
尊崇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代表:
大家好!
近兩,我縣環保工作在縣委、縣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的指導下,在縣人大、縣政協的監視和支持下,堅持以黨的十八大*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結實樹立和落實科學開展觀,堅持污染防治、生態維護並重的方針,在推進全縣社會經濟開展中不時處理各類環境問題,有力地推進了我縣社會經濟既快又好地開展,進步了全社會的環境認識和環境道德素質,保證了人民大眾的身體安康,20**度,我縣環境質量總體較上有所改善,縣域內主要河道水質堅持穩定,根本到達國度地表水Ⅲ類水域規范,城區大氣環境質量根本到達國度二級規范,城區聲環境質量到達國度相應功用區規范。20**在全市環保工作終目的考核中進入前十名,成為先進單位。現就我縣環保工作匯報如下:
一、近兩主要工作狀況
(一)污染防治和生態維護獲得新打破
1、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穩步推進
——高度注重飲用水源維護工作。我縣地處成都市上游,縣域內柏條河、徐堰河為成都市自來水八廠取水源,擔負著全市80%以上的供水量,流經我縣的府河、蒲陽河、毗河又是成都市自來水二廠、五廠、鐵路水廠和青白江區、新都區自來水廠的上游,水源維護區范圍觸及全縣一半以上的鎮,水環境質量好壞直接影響著成都市區和下游地域的飲用水平安。由於特殊的天文位置,我局將水源維護和水污染管理作為重要工作任務,認真貫徹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省、市《飲用水源維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增強監管、認真管理,保證了飲用水源水質。一是配合林業、水務等部門和鎮增強了水源維護區生態環境建立,在20**施行徐堰河兩岸寬50米,長5.2公里生態防護林的根底上對縣域內主幹河道停止了綜合整治和植綠。從20**到如今,我縣共投入資金2000餘萬元用於水源維護區生態防護工程和相關河道兩側改水改廁等工程建立;二是編制完成了《郫縣小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對鳳凰河上游安靖鎮茅草堰左支、楊泗堰、東風渠、犀浦鎮楊柳堰上游等小流域停止綜合整治;三是增強了水源維護區環境管理,成立了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小組,擔任縣域內突發性應急處置工作,會同計發、水務等部門增強了對飲用水水源維護區周邊排污單位的監視檢查,樹立定期巡查 制度 ,肯定了專人擔任,增加對水質的監測頻次,及時控制水質情況。
——企業水污染防治力度加大,污染趨向得到緩解。近來,為不時削減污染排放總量,有效改善水環境質量,確珍重點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我局積極展開水環境現狀調查工作,摸清排污現狀,剖析水質情況,制定水污染防治應急預案,對30個重點污染源增強了管理。大王釀造有限公司、勃克啤酒有限公司、寧康紙業有限公司等9家企業落實了在線監控或在線監測,完成了省、市、縣三級數據傳輸。今又對2家超標排污企業下達了限期管理通知書。縣級醫院、團結鎮衛生院等醫療單位配套完善了廢水處置設備。全縣近兩污染管理投入到達1700餘萬元,經過管理,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得到削減,為新引進項目提供了環境容量。
——努力加大環保根底設備投入,確保出境斷面水質達標。近兩,我縣分離舊城改造,政府投入約5400萬元,完成了城區主要街道雨污分流工程,城區其它范圍的雨污分流工程和成都現代工業港北片區排污工程正在加緊施行;污水處置廠建立正在積極推進,估計在20**4月建成投入營運,目前已完成選址、論證、地勘、拆遷和環評工作;重點鎮污水處置工程也在加緊規劃和建立,今內將開工建立。
2、大氣環境質量明顯改善
為改善我縣大氣環境質量,我局配合相關部門,一是鼎力推行清潔能源,近兩,共有126家三產效勞企業和攤點完成了爐灶改造,47家超標排放廢氣、粉塵的單位得到了整治。建成了郫筒鎮7.2平方公里和犀浦鎮5.0平方公里煙塵控制區。今共有9家企業列入市、縣限期管理,停止煙塵整治。二是增強了對建立工地和拆遷工地的環境管理,大多數建立工地和拆遷工地實行了打圍和濕法作業,城鎮市容衛生打掃,由主要靠人工作業向以機械吸附、濕法沖洗為主的方式轉變,有效避免了揚塵污染。三是持續認真地展開了秸稈禁燒工作,全縣近兩共處置59起違法燃燒事情,沒有發作大面積露天燃燒秸稈的事情,極大地緩解了我縣大小兩春期間的空氣質量壓力,禁燒工作遭到了市委、市政府的褒揚。
3、雜訊污染整治效果顯著
為增強我縣城鎮雜訊污染管理,縣政府於20**印發了《關於增強城鎮環境雜訊管理工作的通知》,進一步明白了相關單位的工作職責,有力地推進了全縣雜訊防治工作。至20**底,我縣共建成郫筒鎮7.2平方公里,犀浦鎮4.7平方公里雜訊達標區。我局與相關部門嚴密配合,將雜訊污染投訴集中的郫筒鎮、犀浦鎮、紅光鎮、唐昌鎮1**家雜訊排放單位歸入了日常管理,制定和落實了雜訊整治 工作計劃 ,重點對郫筒鎮戰爭街、紅光鎮西華大學周邊雜訊擾民區域停止了集中整治,對48家建築工地、44家歌舞廳下達限期整改通知,對6家工業企業下達了限期管理決議。經過整治,排污單位雜訊排放契合相應功用區場界和廠界雜訊排放規范請求。在中、高考禁噪期間,我局還加大了對學校及考生住宿周邊地域的雜訊整治,對雜訊投訴停止了及時妥善處置,給全縣學生發明了一個安靜的 學習 、考試環境。
4、固體廢棄物管理趨於標准
過去兩,我縣加大了投入,樹立健全了城鎮生活渣滓清運制度,我縣渣滓處置廠日處置量超越200噸,各類生活渣滓得到了無害化處置。海諾爾郫縣城鎮生活渣滓處置廠擴容工程正在抓緊建立,處置才能將由日處置200噸擴展到400噸。為確保環境平安,我局與相關部門一同展開了醫療單位和工業企業風險廢物排污申報注銷工作,催促產生固危廢的單位落實各項環保 管理制度 ,增強風險廢物暫存場地管理,嚴厲執行了風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全縣工業風險廢棄物處置契合請求,醫療廢物全部交由市危廢處置中心和龍泉特種渣滓場集中處置,處置率到達100%。
5、鄉村生態環境質量逐漸改善
我局會同城建、畜牧、水務、林業等部門重點施行了排污企業、畜禽養殖和小流域污染整治,展開了縣域內主要道路、河道以及局部小流域環境綜合整治和綠化,經過近兩的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全縣主要河道、主要交通道路、人口聚居區環境相貌得到很大改善。楊柳堰、楊泗堰等城郊分離部徹底改動了過去臟、亂、差的形象;對全縣范圍以上的養豬場330個、養禽場76個、奶牛場88個、屠宰場37個停止了摸底調查,並提出了整改意見。鼓舞農戶建立沼氣池,減少鄉村生活污水和養殖廢水污染,有效遏制了鄉村面源污染。積極推進了安德鎮安龍村可持續開展示範項目建立,與農科村農家樂晉級改造同步,強化了環境管理,有力地促進了新鄉村建立。今,我縣在全市率先展開了鄉村渣滓集中搜集處置工作,獲得了良好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進一步改善了我縣鄉村環境質量。
(二)環保才能建立和執法力度進一步加大
1、嚴厲建立項目環境管理
為從源頭上控制新污染源產生,我局親密配合計經、規劃、工商、疆土等部門,增強了對新、擴、改建項目的環境管理,嚴把項目審批關,堅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環保設備“三同時”制度,按兩江流域管理的總體請求,本著部分利益服從整體利益的准繩,對不契合國度產業政策、環保法律法規、城市總體規劃和清潔消費、總量控制請求的建立項目,一概實行了否決。近兩,我局共審批建立項目環評文件147份,65個建立項目經過了環保設備“三同時”驗收,否認了成都天生育殖場和投資2億多元某蓄電池消費項目等選址不當或不能在郫縣特定區域落戶的企業。
2、執法力度進一步加大,糾葛和投訴得到妥善處置
為實在保證人民大眾身體安康,我們加大對排污企業執法檢查力度,會同司法、監察、工商、安監等部門持續展開了清算整理不法排污企業專項行動,立案查處了一批違背環保法律法規的不法企業,打擊了少數企業“違法本錢高,違法本錢低”的不良傾向。同時,認真辦理了人民大眾來信、來訪、指導指示件、人大批判意見、倡議和政協提案,依法及時處置各類環境污染投訴和糾葛,樹立了環保投訴處置的快速反響機制,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將一切污染投訴問題處理在基層,實在保證了人民大眾的身體安康,維護了社會穩定。近兩共辦結各類環境投訴816件,做到了事事有回復、件件有落實,辦結率到達100%。
3、普遍展開環境宣傳教育
近來,我縣以成都市創立國度環保模範城市為切入點,鼎力進步全縣公眾環保認識,特別是應用“4·22世界地球日”、“6·5世界環境日”、“禁燒”、“禁噪”等機遇作宣傳,鼎力展開環保警示教育。向社會各界印發了《環境影響評價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雜訊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環境污染事故行政義務追查方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便民效勞卡,舉行了環境法制普法廣場宣傳活動,引導和發起廣闊大眾積極參與環保公益事業。我局與教育部門親密配合在全縣中、小學校中展開了方式多樣的環保理論教育活動。郫縣一中、郫縣二中、友愛職中、郫縣一小、郫縣實驗學校、郫筒幼兒園被評為“成都市綠色學校”。此外,我局還經過《郫縣環保信息》等方式定期向縣主要指導及相關鎮和部門發布環境質量情況和環保工作動態,積極撰寫和報送工作信息,近兩,共報送相關信息百餘篇,在《四川日報》、《成都日報》、《中國環境報》、《四川經濟日報》、《中國食質量量報》等報刊發表稿件十餘篇。
4、才能建立進一步增強、隊伍素質不時進步
❺ 有人有在線監控系統運營維護方案嗎
全省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運行維護實施方案
為確保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長期、正常、穩定運行,最大限度地發揮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的作用,使各級環保部門及時、准確、完整地掌握排污企業在線監控數據,根據國家、省相關標准和技術規范,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制訂依據
(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國發〔2007〕36號);
(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三)《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驗收技術規范(試行)》(HJ/T 354-2007);
(四)《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HJ/T 355-2007);
(五)《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T 75-2007);
(六)《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試行)》(HJ/T 356-2007);
(七)《環境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傳輸、交換技術規范(試行)》(HJ/T352-2007);
(八)《浙江省環境自動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試行)》(浙環發〔2006〕20號);
(九)《〈浙江省環境自動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試行)〉補充規定》(浙環發〔2007〕32號);
(十)《浙江省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運行規范(試行)》(浙環發〔2006〕21號);
(十一)《關於印發〈全省環境監控中心建設技術方案〉等技術文件修訂版的通知》(浙環發〔2007〕33號);
(十二)《關於統一建立全省自動監控系統運營維護公司的通知》(浙環發〔2006〕35號);
(十三)《關於重申嚴格執行〈浙江省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建設技術要求(試行)〉等規定的通知》(浙環發〔2006〕59號);
(十四)《關於全省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運行維護有關事項的通知》(浙環發〔2006〕86號);
(十五)《全省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建設驗收和運行管理實施方案》(浙環發〔2007〕62號);
(十六)《關於全省環境自動監測監控系統網路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浙環辦函〔2007〕9號);
(十七)《關於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建設全球眼資費的指導意見》(浙江省環境保護局、浙江省電信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文件)。
二、運行維護目標
總體目標:確保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正常運行,對重點污染源實行24小時實時在線監控,並將監測數據、視頻圖像通過計算機平台、專用通訊網路快速、及時、准確地傳輸到各市、縣、區環保部門的監控中心。
具體目標:
1、監測數據完整性:實現對排污企業24小時實時在線監控,按國家的相關規定,將在線監測數據根據企業的排放情況完整上傳至各級環保部門的監控平台,各在線監控系統的各類設備運轉率(特別是主分析儀設備)應分別達到90%。
2、監測數據准確性:通過各級環境監測部門定期比對(廢水類比對頻率為每年至少1-2次、廢氣類比對頻率為每年至少1次)和平時不定期抽查校驗,確保在線監測數據的准確率達到90%,使監測設備的監測數據准確性保持在允許誤差范圍之內。
3、視頻網路暢通性:保證全天24小時視頻圖像的流暢、清晰和傳輸網路的暢通。
4、運維檔案完整性:建立完整的運維技術檔案,確保各級環保部門可通過調閱運維技術檔案,了解該在線監控系統的使用、維修、停運、性能檢驗、水樣比對等全部歷史資料,進而對在線監控系統各台設備的運行情況做出正確評估。
三、運行維護內容
全省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嚴格按照國家環保總局《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T 75-2007)以及《浙江省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運行規范》(浙環發〔2007〕33號)進行。主要內容如下:
(一)日常維護
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由采樣單元、在線監測單元、視頻監視單元、數據採集單元、數據傳輸單元、輔助單元、環境監控中心平台和監測站房單元等組成。具體維護要求如下:
1、廢水類的日常維護
(1)采樣單元:針對水泵、管路、預處理等設施進行清洗、保養、維修更換等工作,保證管路暢通,防止管路的堵塞和泄漏;
(2)監測單元:主要針對流量計、pH計、COD(或TOC)水質自動分析儀、氨氮水質自動分析儀、總磷總氮水質自動分析儀等設備,在滿足國家環保總局和省環保局的各類技術規范要求的基礎上,進行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校驗、維修等工作;
(3)數據採集單元:從一次儀表和數據採集設備上所採集到的監測數據是否一致,從一次儀表到各級環保部門監控平台的監測數據保證同步傳輸,保證數據採集設備的正常運行;
(4)輔助單元:廢水分瓶采樣器與在線監控系統的報警功能聯動,對分瓶采樣器作日常的保養、維護工作,確保設備正常運行;
(5)監測站房單元:保持監測站房的清潔,保證站房內的溫度、濕度、電力設施達到監測設備的運行要求;
(6)氨氮分析儀和總磷/總氮分析儀:在滿足國家環保總局和省環保局的各類技術規范要求基礎上,進行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校驗、維修等工作;
(7)儀器校準:TOC/COD/氨氮/總磷總氮等主分析儀,每48小時通過儀器進行自動的零點和量程校正;
(8)TOC分析儀數據准確性校驗:每月應按照HJ/T354-2007方法進行CODcr轉換系數驗證。當廢水組份或工況發生較大變化時,應及時進行轉換系統確認;
(9)按照危險廢物處置的相關規定,妥善收集並處置儀器廢液。
廢水類在線監測系統日常維護、校驗、儀器檢修、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儀器檔案管理等具體要求詳見《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HJ/T 355-2007)。
2、廢氣類的日常維護(維護周期為每周):
(1)采樣/預處理單元:針對采樣頭、伴熱管、反吹系統、氣體預處理等設施進行清洗、保養、維修更換等工作,保證氣體管路暢通,防止氣路的堵塞和泄漏,保證氣體預處理系統的過濾、冷凝、排水等設施的正常運行;
(2)在線監測單元:主要針對煙氣在線分析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溫度壓力流速一體化分析儀、煙塵檢測儀等設備,在滿足國家環保總局和省環保局的各類技術規范要求的基礎上,進行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校驗、維修等工作;
(3)數據採集單元:從一次儀表和數據採集設備上所採集到的監測數據是否一致,從一次儀表到各級環保部門監控平台的監測數據保證同步傳輸,保證數據採集設備的正常運行;
(4)監測站房單元:保持監測站房的清潔,保證站房內的溫度、濕度、電力設施、到達采樣點的安全設施均達到監測設備的運行要求;
(5)監測儀器校驗:每月進行一次全系統的校驗,進行零點、跨度、線性誤差和響應時間的檢測,做到零氣與標准氣體和樣品氣體通過的路徑(如采樣探頭、過濾器、洗滌器、調節器)一致。
廢氣類在線監測系統的日常運行管理要求詳見《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T 75-2007)。HJ/T 75-2007未作規定的內容,詳見《浙江省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運行規范(試行)》(浙環發〔2007〕33號)。
3、視頻監視和網路傳輸單元
(1)遠程監視編碼器、攝像機、前端存儲、傳輸網路告警(每日);
(2)編碼器軟體版本一致性檢查、配置數據檢查(每季);
(3)供電、室內、室外、溫度、濕度、防雷接地和電源線路介面檢查,標簽粘貼、設備工作狀況、指示燈信息檢查(每季);
(4)清潔箱體內視頻伺服器,清潔攝像機外罩(每季);
(5)填寫巡檢記錄、編寫客戶端巡檢報告(每季);
(6)補光裝置及其定時設置檢查,備品備件(不含用戶自行采購的設備)、工具儀器及資料整理(每月)。
4、環境監控中心維護要求
(1)各級環保部門需建立監控中心的24小時值班制度;
(2)監控中心的具體維護技術要求,參照《浙江省環境監控中心運行規范(試行)》(浙環發〔2007〕33號)的相關要求執行。
(二)突發故障(應急系統)
1、監測(監控)儀器方面:
(1)系統的檢修:運行維護公司在發現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後,須在2小時內響應,如遠程無法解決問題,則須在接到通知後12小時內到達現場進行處理。
(2)故障排除時間:對於一些容易診斷的故障,運行維護單位應直接帶備件到現場進行針對性維修,此類故障排除時間不超過8小時,對不易診斷或維修的儀器故障,若72小時內無法排除,則運行維護單位使用備機以滿足監測需求;在監測系統無法運行的過程中,必要時運維單位須採用手工監測的方式,手工監測的周期不低於每4小時1次。
2、傳輸網路和視頻監視:故障響應時限1小時,故障修復時限48小時(不含用戶自行采購設備原因)。
3、環境監控中心:發現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要求專業技術人員在24小時內到現場進行處理;72小時內無法排除故障的設備,應由備用設備替代。
四、指導價格
以3年為一個運維周期計算,廢水類在線監控系統運維費用指導價格為5萬元/套/年(指一套標準的水質在線監控系統,包含TOC/COD分析儀、PH計、流量計、等比例分瓶采樣儀、數據採集器等)。主分析設備使用3年以上的或在省局推薦目錄以外的系統,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上浮,但不應超過指導價格的15%。主要費用組成如下:
1、耗材費:13530元
2、備件費:8670元
3、儀器校驗和數據准確性維護費:9500元
4、現場員工費:7000元
5、實驗室和運行監視人員平攤費:5000元
6、技術支持、考核管理費:2150元
7、車輛使用和折舊費:3950元
8、電腦折舊費:200元
廢氣類在線監測系統運維費用指導價格為8.5萬元/套/年(指一套標準的煙氣在線監測系統,包含煙氣在線分析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溫度壓力流速一體化分析儀、煙塵檢測儀、煙氣采樣及反吹系統、PLC控制系統及數據採集器等)。主分析設備3年以上的或在省局推薦目錄以外的系統,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上浮,但不應超過指導價格的15%。主要費用組成如下:
1、設備所使用的耗材費用為:18083元
2、設備所使用的備件費用為:35700元
3、儀器校驗和數據准確性維護費:8000元
4、現場運行維護員工費用為:11600元
5、運行監視值班人員平攤費用為:2000元
6、公司技術支持、考核管理費用平攤:2150元
7、車輛使用和折舊費用為:6167元
8、電腦折舊費用為:300元
水、氣在線監測系統的具體運行費用組成詳見附1。
視頻及網路傳輸的費用,依據浙江省環境保護局、浙江省電信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印發文件《關於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建設全球眼資費的指導意見》執行。
環境監控中心的運行維護費用,由各市縣區環保部門自行解決。
五、組織機構
按照省局「統一運行維護」原則和相關文件精神,由省環科院負責組建集運行維護和技術指導於一體的運行維護公司(以下簡稱「省運維公司」),統一負責全省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
省電信公司利用現有的三級網路運維組織機構和全球眼業務的專業化維護隊伍,完善環保專用網路和視頻監控的支撐響應體系,開展運行維護工作。
省運維公司須依照有關規定取得國家環保總局頒發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則,負責組建覆蓋全省的運行維護技術保障體系,在11個設區市建立運行維護分中心,並在設區市下屬的縣(市、區)設立滿足運維要求的現場運行維護組。組織機構詳見附2。
省運維公司須配套建立支持全省運行維護工作的技術支持部門和管理考核部門,負責全省各類監測設備的技術支持保障工作及管理考核各地現場運行維護過程中的服務質量工作;設區市分中心除運行維護好轄區內的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之外,還需指導好下屬的縣(市、區)現場維護組的工作及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工作,並積極參加省運維公司安排的各類原廠技術培訓,努力提升自身的技術水平;縣(市、區)現場維護組應遵循省運維公司和市運行分中心的指揮調度,完成轄區內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日常運行維護的具體現場實施工作。
省運維公司須建立完善的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內容應包括崗位職責、技能培訓考核及技術評定級別考核、實驗室操作、備件庫的管理/使用、工作考核等各項內容。並制定運行維護的資金單獨核算體系,確保運行維護資金的專款專用,年底進行資金的審核。須建立完整的員工技能培訓體系,員工須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要按相關要求做好崗位技術考核的年檢工作。
六、運行維護模式
省運維公司在各設區市設立相應的運行維護(市級)分中心,並通過各市的分中心,建立覆蓋到縣一級的運行維護隊伍。也可通過與當地機構合作的方式進行運行維護管理,派駐專業技術支持工程師和專業管理人員,在確保當地合作機構運行維護的技術實力和抗風險能力情況下,省運維公司可將當地機構納入全省的運行維護管理體系,對該地區的運行維護隊伍實施有效管理。
七、考核
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將列入各設區市生態省建設和省市環保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省環保局對運行維護單位的運行維護資質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時,先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無效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發證機構建議對其運行資質進行停用、吊銷等處罰,強製取消該機構在本省的運行維護資格。
市縣環保局負責對本地區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運行狀況進行考核。考核內容主要為:
(一)排污企業:是否委託合法運行單位;企業配套的工作設施是否完備;是否及時、足額支付運行維護費用。
(二)運維單位:運行維護單位是否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運行維護人員的上崗資格是否具備;監測數據是否完整上傳至各級環保部門的監控平台;監測數據的准確率是否達到相關考核要求;是否定期進行比對監測;運行維護的技術檔案是否完整;響應時間是否滿足。
(三)電信公司:前端設備接入性能指標要求;傳輸網路性能指標要求;全球眼業務質量指標及其要求;是否建立運行維護的操作管理制度,運行維護技術檔案;是否建立足夠支撐所運維點的備品備件庫。
(四)環境監控中心:確保數據處理、存儲備份、多媒體展示、應急調度、視頻會議、網路安全等所有設備的運行正常。
八、職責分工
(一)省環保局工作職責
1、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各市、縣(市、區)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運行維護工作;
2、負責制定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運行維護管理規范;
3、負責專業運營機構資質審查、備案和年度考核;
4、負責組織軟體的統一開發和系統維護。
(二)各市、縣(市、區)環保局工作職責
1、負責組織對轄區內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運行維護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2、負責轄區內專業運行維護機構的日常管理和檢查考核(包括監測設備日常運行記錄、日常維護記錄、維修記錄及儀器檢定證書、校正記錄和設備台賬),定期審核運行單位上報的在線監測系統的監測數據。
3、負責對在線監測設備進行定期(國控重點污染源和省控廢水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實驗室比對監測為每季度一次,省控廢氣重點污染源和其他污染源為每半年一次)抽檢和校驗,平時對各類儀器進行不定期抽檢校驗。校驗工作可交由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承擔(其中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時的火力發電廠須委託省環境監測中心實施),內容包括:現場比對試驗、質控樣試驗、對運行數據和日常運行記錄進行審核檢查等。
4、負責對在線監控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監測數據的完整率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照規定建設或者擅自拆除、閑置、關閉及不正常運行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的排污單位依法實施處罰。
5、各級環保部門負責各自監控中心的運行維護工作,並負責所轄的視頻網路、監控中心的日常監督及年度考核。
(三)電信公司的工作職責
污染源在線視頻監控系統運維范圍指全球眼平台、傳輸網路、和視頻終端設備,確保其正常、穩定運行。
九、時間要求
以市、縣(市、區)為單位,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轄區內所有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運行維護合同的簽訂工作。2007年新安裝(或改造)的在線監控系統,須本著「成熟一家、驗收一家、運維合同簽訂一家、運維單位接手一家」的原則進行操作。新建項目的在線監控系統在通過驗收的當月就要交由有資質的運行維護單位進行運行維護。
各地環保部門應積極爭取當地財政的支持,盡快落實運行維護的資金補助政策,力爭將運行維護費用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附:1.水、氣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費用組成
2.全省運維機構組織框架和力量配置
3.監控系統運行考核評分表
❻ 醫院處理後的污水余氯量用什麼方法來檢測需用到哪些試紙
可以選擇在線檢測的儀器,但是這樣比較貴點。比如GCL-310型工業余氯分析儀,可在線監測的 ,適用於工業企業比如自來水廠、電鍍廠、熱電廠等。醫院廢水的余氯應該也可以的,限制在0.01~20mg/L,足矣。便宜點的是不定期或者定期檢測的那種,可以選擇攜帶型YL-1Z型台式余氯儀或者 CY105 型余氯檢測管,在0~10mg/L內可以的。針對醫院廢水這樣的,使用後者攜帶型的就可以了,無須在線監測。
❼ 新冠醫療廢物存放不得超過幾小時
12小時。預案也提出醫療廢物處置單位要優先收集和處置肺炎疫情防治過程產生的感染性醫療廢物,盡可能做到隨到隨處,醫療廢物在處置單位的暫時貯存時間不超過12小時。另外可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工業爐窯等非醫療廢物專業處置設施開展應急處置活動時,要做好衛生防疫工作。
在人員衛生防護方面,預案明確醫療廢物收集、貯存、轉運、處置全過程要加強人員衛生防護,近距離處置廢物的人員還應戴護目鏡,每次運送或處置操作完畢後立即消毒。
同時,對於確實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地區,特別是農村地區,預案指出,醫療衛生機構可按照傳染病防控要求,對醫療廢物進行就地焚燒處置。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還應開展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設施、醫療機構廢水處理設施的環境監測,做好疫區醫療廢物處置、醫療廢水處理等的環境監測工作。
預案對醫療廢物的收集、暫存、轉運等方面提出技術要求。在收集和暫存方面,預案指出,各定點醫院要嚴格按照《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志標准》包裝醫療廢物,並放置於指定周轉桶(箱)或一次性專用包裝容器中,而且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單獨收集並做好台賬記錄。同時貯存場所應按衛生健康部門要求的方法和頻次消毒,醫療廢物暫存時間不超過24小時,並且貯存場所沖洗液應排入醫療衛生機構內的醫療廢水消毒、處理系統處理。
醫療廢物轉運方面,預案特別強調要使用專用醫療廢物運輸車輛(含參照醫療廢物運輸車輛要求進行臨時改裝的車輛)進行運輸,同時在轉運過程可根據當地實際運行電子轉移聯單或紙質聯單,並建立台賬。
新冠肺炎疫情醫療廢物處置措施
一、嚴格依據《醫療廢物管理制度》執行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儲存、包裝、轉運、交接及相關處置流程,並做好登記。
二、各崗位人員須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在規定的時間段,規范地將醫療廢物送至醫療廢物暫時儲存點與接收員當面交接,清點核實並記錄簽字。禁止將醫療廢物放置在儲存點門前,不交接、不登記。
三、專職接收員按有關規定,如是清點,核實醫療廢物的種類、數量、重量並簽字。暫存點發生醫療廢物的遺失或進行買賣,由醫療廢物接收員自己承擔法律責任。
四、使用過的一次性輸液器、注射器等一次性無菌醫療用品、醫療器械均按感染性、損傷性醫療廢物處理,當專用容器滿至3/4時,應用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標識清楚。
五、絕對禁止買賣醫療廢物,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六、如實匯報,不隱瞞在醫療廢物處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重大問題、責任事故及隱患,並及時採取應對措施。如有發現新冠肺炎患者及疑似產生的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必須按照傳染病醫療廢物包裝、收集,應當使用雙重包裝盛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五十二條 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第六十一條 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❽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部分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號)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部分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市長: 葛紅林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部分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附件1:
廢止的規范性文件
序號制定機關文號文件標題1市政府成府發〔2000〕10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市政府成府發〔2000〕67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貫徹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標准工作的通知3市政府成府發〔2000〕100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市與區(市)縣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4市政府成府發〔2000〕119號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財政局等4部門關於市級和各城區工商稅務登記有關問題報告的通知5市政府成府發〔2000〕122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鼓勵外商投資優惠政策若干規定》的通知6市政府成府發〔2000〕140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7市政府成府發〔2000〕144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參事室工作的通知8市政府成府發〔2000〕148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處置毒氣事件化學品爆炸等特種災害事故預案的通知9市政府成府發〔2000〕149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10市政府成府發〔2000〕154號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財政局市國資局關於被核銷資產處置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11市政府成府發〔2000〕157號成都市人民政府印發成都市關於吸引人才、招商引資的戶口政策規定的通知12市政府成府發〔2000〕171號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經委關於加強和改善企業管理意見的通知13市政府成府發〔2000〕172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川菜產業若干意見的通知14市政府成府發〔2000〕177號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關於成都市各類企業工商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15市政府成府發〔2000〕180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公墓管理辦法》的通知16市政府成府發〔2000〕184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17市政府成府發〔2000〕203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我市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職責有關規定的通知18市政府成府發〔2001〕1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葯品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19市政府成府發〔2001〕41號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計委、外經委關於鼓勵外商投資我市服務貿易領域意見的通知20市政府成府發〔2001〕46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引薦外商投資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21市政府成府發〔2001〕55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22市政府成府發〔2001〕71號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加強組織機構代碼工作意見的通知23市政府成府發〔2001〕86號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衛生局關於《成都市性病艾滋病防治管理條例》實施意見的通知24市政府成府發〔2001〕108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5市政府成府發〔2001〕118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非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登記備案制暫行辦法》和投資項目辦事流程的通知26市政府成府發〔2001〕131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7市政府成府發〔2001〕132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逐步規范成都市投資市場的指導意見28市政府成府發〔2001〕140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公務員損害投資環境行為的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的通知29市政府成府發〔2001〕142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轉變政府機關作風查處損害投資環境行為的意見30市政府成府發〔2001〕151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優勢工業企業「十五」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31市政府成府發〔2001〕165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特大安全事故的防範和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32市政府成府發〔2001〕180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若干規定的通知33市政府成府發〔2001〕198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治理整頓工作的通知34市政府成府發〔2001〕223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建設項目公共空間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35市政府成府發〔2001〕231號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貿易與糧食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三綠工程」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36市政府成府發〔2001〕243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37市政府成府發〔2002〕9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38市政府成府發〔2002〕10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建設項目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一站式收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39市政府成府發〔2002〕34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成都市信息基礎管線統一規劃建設管理的通知40市政府成府發〔2002〕42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41市政府成府發〔2002〕56號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勞動局等部門關於對我市城鎮困難人員實行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42市政府成府發〔2002〕58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43市政府成府發〔2002〕62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產權交易管理規定》的通知44市政府府府發〔2002〕68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45市政府成府發〔2003〕43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比例的通知46市政府成府發〔2003〕45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商品房消費增長的若干意見47市政府成府發〔
❾ 環境保護部關於廢止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一、決定予以廢止的規章
1.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1987年7月16日,(87)環放字第239號)
2.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1996年4月1日,環控〔1996〕204號)
3.關於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1996年7月26日,環控〔1996〕629號)
4.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1999年4月16日,環發〔1999〕98號)
5.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1999年11月2日,環發〔1999〕246號)
6.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01年5月9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9號)
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點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2001年7月2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1號)
8.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2005年8月30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7號)
9.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2009年7月8日,環境保護部令第6號)
10.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2012年10月11日,環境保護部令第22號)二、決定予以廢止的規范性文件
1.關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環發〔1999〕107號)
2.關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環發〔2000〕38號)
3.關於發布《2000年機動車環保達標車型名錄》實施《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環發〔2000〕135號)
4.關於印發《地方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審批辦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環發〔2001〕21號)
5.關於公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申請報告》等四種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環發〔2001〕214號)
6.國家計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計價格〔2002〕125號)
7.關於執行《國家計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 年 3 月 28 日,環發〔2002〕54號)
8.關於對新車(機)型排放達標申報審核工作進行調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環辦函〔2002〕233號)
9.關於核定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環辦〔2003〕25號)
10.關於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環辦〔2003〕26號)
11.關於高壓送變電設施環境影響評價適用標準的復函(2004年8月4日,環函〔2004〕253號)
12.關於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環發〔2005〕24號)
13.關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5年第52號)
14.關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環辦〔2005〕126號)
15.關於印發《全國生態縣、生態市創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環辦〔2005〕137號)
16.關於病原微生物實驗室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環辦〔2006〕14號)
17.關於開展國家生態縣、生態市考核驗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環辦〔2006〕28號)
18.關於印發《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試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環發〔2006〕50號)
19.關於印發《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污染申報檢測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環發〔2006〕59號)
20.關於明確《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環函〔2006〕224號)
21.關於實行甲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評價范圍分級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6年第36號)
22.關於開展電磁輻射設備(設施)申報登記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環辦〔2006〕138號)
23.關於印發《環保總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環發〔2006〕205號)
24.關於印發《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環發〔2007〕67號)
25.關於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環發〔2007〕97號)
26.關於高壓輸變電建設項目環評適用標准等有關問題的復函(2007年11月28日,環辦函〔2007〕881號)
27.關於35千伏送、變電系統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2007年11月30日,環辦函〔2007〕886號)
28.關於印發《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環發〔2007〕188號)
29.關於發布《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和《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8年第11號)
30.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能力建設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環發〔2008〕25號)
31.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2008年2月22日,環發〔2008〕24號)
32.關於加強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安全和防護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環發〔2008〕13號)
33.關於加強核設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國核安函〔2008〕26號)
34.關於加強鈾礦冶設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環辦函〔2008〕119號)
35.關於加強核設施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15日,國核安發〔2008〕43號)
36.關於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2008年6月6日,環發〔2008〕48號)
37.關於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和第74條「應繳納排污費數額」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環發〔2008〕52號)
38.關於印發《上市公司環保核查行業分類管理名錄》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環辦函〔2008〕373號)
39.關於加強國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環辦〔2008〕53號)
40.關於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環發〔2008〕69號)
41.關於環境監測數據公開范圍有關問題的復函(2008年7月29日,環函〔2008〕157號)
42.關於開展排污費徵收稽查試點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環辦〔2008〕57號)
43.關於開展醫療廢物環境管理檢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環辦函〔2008〕539號)
44.關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再次登記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08年第43號)
45.關於深化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環發〔2008〕89號)
46.關於加強不合格奶製品銷毀環境監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環辦〔2008〕81號)
47.關於高壓輸變電建設項目環境監管問題的復函(2008 年 11月6日,環辦函〔2008〕789號)
48.關於同意將C.I.活性黃107等101種化學物質列入《已在中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名單》的復函(2008年12月26日,環辦函〔2008〕944號)
49.關於發布《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2009年)的公告(2008年12月31日,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66號)
50.關於加快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能力建設項目核心應用軟體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環函〔2009〕17號)
51.關於發布《環境保護部直接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及《環境保護部委託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7號)
52.關於公布新化學物質登記測試機構名單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環境保護部2009年第14號)
53.關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20號)
54.關於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管理辦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環辦〔2009〕45號)
55.關於印發《中央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環發〔2009〕48號)
56.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管理防範事故風險的緊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環辦〔2009〕51號)
57.關於開展辦理鈾礦山采礦許可證階段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有關問題的復函(2009年4月29日,環辦函〔2009〕397號)
58.關於進一步加大對醫療廢物和醫療廢水監管力度的緊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環辦〔2009〕53號)
59.關於高壓輸變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執行標准問題的復函(2009年5月14日,環辦函〔2009〕465號)
60.關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注銷登記事項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27號)
61.關於輸變電設施電磁輻射環境監管問題的復函(2009年6月8日,環辦函〔2009〕578號)
62.關於公布環境保護部審批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推薦單位名單(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28號)
63.關於貫徹落實家電以舊換新政策加強廢舊家電拆解處理環境管理的指導意見(2009年7月1日,環發〔2009〕73號)
64.關於調整進口廢物管理目錄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36號)
65.關於印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規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環發〔2009〕87號)
66.關於發布2009年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定點加工利用單位名單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40號)
67.關於開展上市公司環保後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環辦函〔2009〕777號)
68.關於印發《環境保護部核事故應急預案》和《環境保護部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環辦函〔2009〕1045號)
69.關於貫徹落實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環發〔2009〕127號)
70.關於同意將2-溴己酸等53種化學物質列入《已在中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名單》的復函(2009 年11月5日,環辦函〔2009〕1147號)
71.關於高壓輸變電工程環評審批有關問題的復函(2009年11月10日,環核函〔2009〕81號)
72.關於發布《進口廢鋼鐵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試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66號)
73.關於發布《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76號)
74.關於《進口廢物管理目錄》變更部分海關商品編號和海關商品名稱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78號)
75.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志使用辦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環辦〔2010〕25號)
76.關於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種化學物質列入《已在中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名單》的復函(2010年3月15日,環辦函〔2010〕265號)
77.關於實行差別排污收費政策 提高落後產能和重金屬排放企業排污費徵收標準的函(2010年5月28日,環函〔2010〕161號)
78.關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注銷登記有關事項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10年第47號)
79.關於進一步嚴格上市環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強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後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環發〔2010〕78號)
80.關於同意將4-(反-4-乙基環己基)溴苯等149 種化學物質進入《已在中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名單》的復函(2010年8月12日,環辦函〔2010〕859號)
81.關於同意三(氨基磺酸)釔等74種化學物質列入《已在中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名單》的復函(2010年9月15日,環辦函〔2010〕997號)
82.關於發布《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2011年)的公告(2010年12月29日,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101號)
83.關於印發《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有關情況的函(2010年12月30日,環辦函〔2010〕1446號)
84.關於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種化學物質列入《已在中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名單》的復函(2011年1月6日,環辦函〔2011〕13號)
85.關於鋼壓延加工及鐵合金等項目環評審批有關問題的復函(2011年1月18日,環辦函〔2011〕57號)
86.關於進一步規范監督管理 嚴格開展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環辦〔2011〕14號)
87.關於外商投資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許可權問題的復函(2011年2月15日,環辦函〔2011〕157號)
88.關於水泥粉磨站項目環評審批有關問題的復函(2011年2月18日,環辦函〔2011〕180號)
89.《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2011年3月14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11年第23號)
90.關於做好「十二五」時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環發〔2011〕43號)
91.關於進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環辦函〔2011〕1117號)
92.關於廢雜銅生產電解銅項目環評審批許可權的復函(2011年11月21日,環辦函〔2011〕1363號)
93.關於明確養殖場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問題的復函(2011年12月5日,環函〔2011〕337號)
94.關於發布《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91號)
95.關於《進口廢物管理目錄》變更部分海關商品編號和海關商品名稱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11年第93號)
96.關於同意碳酸鑭(Ⅲ)等78種化學物質進入《已在中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名單》的復函(2012年1月5日,環辦函〔2012〕4號)
97.關於鐵路建設項目變更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問題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環辦〔2012〕13號)
98.關於合成氨及尿素項目環評審批有關問題的復函(2012年3月20日,環辦函〔2012〕337號)
99.關於同意 3,5-二氯溴苯等 208 種化學物質進入《已在中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名單》的復函(2012年4月28日,環辦函〔2012〕481號)
100.關於印發《「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察系數核算辦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環辦〔2012〕79號)
101.關於加強化工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2012年5月17日,環發〔2012〕54號)
102.關於進一步明確部分民用核安全設備類別許可范圍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國核安發〔2012〕106號)
103.關於加強化學品全過程環境管理著力維護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環辦〔2012〕109號)
104.關於進一步優化調整上市環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環發〔2012〕118號)
105.關於電池製造項目環評類別問題的復函(2013年1月25日,環辦函〔2013〕86號)
106.關於《進口廢物管理目錄》變更部分海關商品編號和海關商品名稱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7號)
107.關於發布《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申請表》等四項《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環辦〔2013〕28號)
108.關於多金屬復雜金精礦綜合回收項目環評審批許可權的意見復函(2013年6月25日,環辦函〔2013〕709號)
109.關於印發《省級化學品環境管理能力建設標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環發〔2013〕70號)
110.關於印發《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及其特徵化學污染物釋放與轉移報告表》和《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防控管理計劃》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環辦〔2013〕75號)
111.關於下放和加強進口廢五金類廢物加工利用企業認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環函〔2013〕176號)
112.關於繼續實施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環辦〔2013〕89號)
113.關於對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2013年9月22日,環辦函〔2013〕1074號)
114.關於商品混凝土攪拌站項目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意見的復函(2013年11月6日,環辦函〔2013〕1274號)
115.關於「圈區管理」區內企業進口廢五金類許可證有效期自動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環辦函〔2014〕93號)
116.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管理的意見(2014 年 3月4日,環辦〔2014〕24號)
117.關於發布《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目錄》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環辦〔2014〕33號)
118.關於水泥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許可權的復函(2014年7月30日,環辦函〔2014〕929號)
119.關於改革調整上市環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環發〔2014〕149號)
120.關於鐵礦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許可權的復函(2015年1月6日,環辦函〔2015〕22號)
121.關於調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內部審查分類目錄》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環辦〔2015〕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