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蘭州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建設、運行和維護,促進城市污水處理產業化發展,提高城市污水處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市污水處理監管機構受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日常工作。縣(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監察、財政、環境保護、價格、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相關工作。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使用公共管網供水和自備水源(包括自備井和從河道取水)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戶),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城市公共園林綠化、公安消防、城市道路清潔用水,免繳城市污水處理費。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全額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不征營業稅。第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標准實行政府定價、分級審批。本市主城四區范圍內的污水處理費標准由市價格部門商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價格部門審批。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和紅古區的污水處理費標准由縣(區)價格部門商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縣(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價格部門審批,並報省價格部門備案。第七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標准,可根據污水處理廠及排水設施建設、運行、維護成本的變化情況和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制定保本微利的價格目標,分步實施到位。制定、調整城市污水處理費標准應當實行價格聽證制度。第八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下列規定以用水量為計量標准按月徵收:(一)使用城市公共管網供水的用戶,其用水量按照合同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二)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設施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第九條單位用戶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排放污水、廢水的,應當依法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城市排水許可的辦理,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執行。第十條市、縣(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污水處理服務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城市排水監測站(點)的監督管理,監測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的污水水質,確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安全運行。第十一條用戶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或超標准排污費。 禁止用戶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將污水直接向河道、水庫等水體排放。第十二條用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其污水經處理後進入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再次處理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按照排水水質確定,由市排水水質監測機構按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的有關規定監測認定,並按以下標准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一)達到一級排放標準的,減半徵收;(二)達到二級排放標準的,全額徵收;(三)達到三級排放標準的,按全額的1.5倍徵收;禁止用戶將排水水質未達到三級排放標準的污水、廢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進入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第十三條使用城市公共管網供水的用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城市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收。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或者委託相關單位代收。第十四條城市供水企業代收城市污水處理費與收取水費實行「一票收取」,應當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並單獨列明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第十五條城市供水企業、自備水源城市污水處理費代收單位,應當在每月末前將代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全額上繳本級財政,並向城鄉建設、財政部門報送城市污水處理費代收報表。第十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及收費綜合年審制度。除國家和省政府明確規定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擅自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對嚴重虧損的企業,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緩交城市污水處理費,但不得免交。
2. 蘭州市城市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和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護本城市生活飲用水源,防治水污染,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生活飲用水地表、地下水源的保護和污染防治。第三條蘭州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城市生活飲用水源的保護和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區、縣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各自行政區域內,監督管理城市生活飲用水源的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
市和區、縣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衛生、水利、地礦、交通、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飲用水源的保護和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生活飲用水源和水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損害城市生活飲用水源和水環境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檢舉。
因城市生產飲用水源和水環境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其行為使城市生產飲用水源和水環境受到污染,危害人體健康或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的責任。第六條對在城市生產飲用水源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城市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水質標准第七條本市城市生活飲用水源的保護和污染防治,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批準的保護區區劃方案及水質標准要求實施管理。第八條城市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的具體范圍分別是:
一級保護區:黃河從西固區梁家灣起至蘭州市自來水公司一水廠排泥溝口下游50米處的水域和兩岸各寬1公里的陸域;蘭州市自來水公司一水廠至二水廠自流溝邊線兩側各寬25米的陸域。
二級保護區:黃河從梁家灣向上游延伸到與湟水交匯處;湟水自交匯處起至上游紅古區平安鄉張家寺村的水域和水邊線兩岸各500米的陸域,寬谷段河灘地以山邊為界的陸域。
準保護區:湟水自紅古區平安鄉張家寺村以上蘭州境內段;大通河蘭州境內段的河谷漫灘及一二級階地分布的河谷地;庄浪河入黃河口至永登縣苦水鄉。第九條城市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的具體范圍分別是:
一級保護區:馬灘從1號井向北250米處起,向西南至26號井,再折向東至17號井30米處寬200米「L」形的帶狀陸域;崔家大灘從1號井至25號井西、南各30米,北至黃河水邊線的陸域,以及28號井半徑為30米的陸域;迎門灘從1號、10號井至8號井向北30米及南到黃河水邊線的陸域。上述三灘相應的黃河水域。
二級保護區:從西固區深溝橋起向北至蘭州化學工業公司1號管井經安寧區劉家堡至孔家崖1公里寬的陸域;深溝橋向南沿鐵路、向東到七里河區雁伏灘黃河邊的陸域。水域范圍從雁伏灘起至蘭州市自來水公司一水廠取水口,與地下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相接。
準保護區:西固區金溝和七里河區黃峪溝、韓家河溝後山邊向南至斷陷盆地邊(黃峪斷裂)的地下水南部補給區。第十條城市生產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的水質標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級保護區的水質不得低於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88)Ⅱ類水標准;
二級保護區的水質不得低於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88)Ⅲ類水標准;
準保護區的水質按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88)Ⅲ類水標准控制。第十一條城市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的水質標准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標准》(GB5749--85)的要求。第三章城市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的防護第十二條城市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內,除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關防止地表水污染的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一切危害水環境生態平衡以及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二)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三)禁止新建、擴建小型化學制紙漿、印染、染料、製革、電鍍、煉油、農葯以及其他污染水環境的建設項目;
(四)禁止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葯,以及國家有關部門禁上使用的其他農葯。
3. 蘭州新區新建企業排污許可證辦理流程
排污許可證,是指排污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發放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一定數量污染物的憑證。接下來,英倫檢測就給大家介紹一下辦理排污許可證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1、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產設施或者車間申請的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准;
2、自行監測方案;
3、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4、排污單位有關排污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
5、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文號,或者按照有關國家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並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6、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
7、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還應當提供納污范圍、納污排污單位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
8、本辦法實施後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污單位存在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情況的,且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供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完成變更的相關材料;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4. 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2012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並指導轄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規劃;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鼓勵和支持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水平。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城市容貌、環境衛生質量和設施設置標准,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在本區域內組織實施。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市容整潔、優美、文明的義務,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並有權勸阻和投訴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
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條城市中的建(構)築物、公共設施、廣告標志、門頭牌匾等,必須符合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飾,保持其外形完好、整潔、美觀。各類文字用語和圖形符號應當符合有關規定,適應城市對外開放的需要,內容健康,書寫繪制規范。第八條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人行道、公共場地和設施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二)清洗機動車輛;
(三)屠宰加工作業;
(四)設攤兜售物品;
(五)其他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臨時堆放物料,或者搭建非永久性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清理和拆除。第九條新建、擴建、改建、拆除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到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手續,並按要求及時處置。
建築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置不低於1.8米的遮擋圍欄或者2.5米的圍牆;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施工作業應當採取防止揚塵、泥漿灑漏、污水外流的措施;施工工地應當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裝置對車輛進行沖洗,無沖洗條件的應當將車輛清理干凈方可駛出;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工程竣工時,應當同時拆除各種臨時工棚、設施和其他應當拆除的建(構)築物,並清理平整場地。
經批准臨時佔道進行施工的,應當設置圍檔、安全標志及警示燈具,並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第十條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建(構)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屋頂、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掛、安裝有礙市容的物品。
臨街建(構)築物安裝空調設備,搭建或者封閉陽台,設置遮陽雨篷、安全防護網等,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不得有礙市容。
臨街的商場、商店、餐館等場所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第十一條全市夜景照明專項規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城市景觀照明燈飾應當保持設施整潔完好,並經常維護,正常開關和安全使用。第十二條市政、公用、通信設施及園林綠地、城市雕塑、街景藝術品等,應當按行業規范建設。建設中產生的渣土、污泥和其他廢棄物,由管理單位或者作業者及時清除。建成後經常維護保養,保持完好、整潔。
5. 有蘭州石化公司污水處理廠介紹嗎謝謝
概述
污水處理設備採用膜生物反應器(Membrane Bioreactor,簡稱MBR〕技術是生物處理技術與膜分離技術相結合的一種新工藝,取代了傳統工藝中的二沉池,它可以高效地進行固液分離,得到直接使用的穩定中水。又可在生物池內維持高濃度的微生物量,工藝剩餘污泥少,極有效地去除氨氮,出水懸浮物和濁度接近於零,出水中細菌和病毒被大幅度去除,能耗低,佔地面積小。70年代在美國、日本、南非和歐洲許多國家就已開始將膜生物反應器用於污水和廢水處理的研究工作。其水源取自生活污水(如淋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廚房排水、廁所排水等〕和冷卻水。
適用范圍
適宜住宅小區、辦公樓、商場、賓館、飯店、機關、學校、部隊、工廠等生活污水和與之類似的工業有機廢水,如紡織、啤酒、造紙、製革、食品、化工等行業的有機污水處理。
工藝流程
原水→格柵→調節池→提升泵→生物反應器→循環泵→膜組件→消毒裝置→中水貯池→中水用水系統
工藝流程說明
污水經格柵進入調節池後經提升泵進入生物反應器,通過PLC控制器開啟曝氣機充氧,生物反應器出水經循環泵進入膜分離處理單元,濃水返回調節池,膜分離的水經過快速混合法氯化消毒(次氯酸鈉、漂白粉、氯片)後,進入中水貯水池池。反沖洗泵利用清洗池中處理水對膜處理設備進行反沖洗,反沖污水返回調節池。通過生物反應器內的水位控制提升泵的啟閉。膜單元的過濾操作與反沖洗操作可自動或手動控制。當膜單元需要化學清洗操作時,關閉進水閥和污水循環閥,打開葯洗閥和葯劑循環閥,啟動葯液循環泵,進行化學清洗操作。
本一體化生物反應器採用可編程序控制器(PLC)控制。有以下功能:
·膜生物反應器全過程採用自動控制系統,大大減少了運行管理費用。
·當生物反應器內水到高水位時,提升泵停止運行,當水位降至低水位時提升泵自動開啟。
·根據中水貯水池水位自動開啟、關閉循環泵。
重金屬污水處理成套設備
·自動開啟、關閉加葯泵,加葯量可根據需要調整。
·自動運行膜清洗、消毒程序。
·電機設有過流、過載保護。
已建的中水回用工程普遍存在處理效果欠佳、運行費用較高、設施佔地面積較大等問題,處理設施運轉不理想。因此我國的城市中水處理事業迫切需要開發經濟高效適用的處理工藝和配套設備。
6. 蘭州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以下簡稱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飲用水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分質供水的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以及生產、銷售、使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以下簡稱涉水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市飲用水衛生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採取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的方法。
市、縣(區)人民政府將飲用水衛生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積極開展飲用水衛生的宣傳教育,普及飲用水衛生知識,提高市民的自我保護意識。第四條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衛生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規劃、建設、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飲用水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政府依照國家產業政策,鼓勵和支持有益於飲用水衛生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推廣和應用。第二章衛生管理第六條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生產、銷售、使用的涉水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衛生安全和產品質量標准。第七條供水單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城市市政供水單位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單位,還應當取得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第八條供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項目選址、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應當有規劃、建設、衛生、環保等部門參加。第九條供水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建立健全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組織供、管水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負責供水設施的日常衛生管理,開展水質檢驗工作。第十條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衛生要求:
(一)水源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的規定,生活飲用水水源的保護遵守水源衛生防護的有關規定;
(二)配備的水凈化處理設備、設施達到凈水工藝標准,有消毒設施,並保持正常運轉;
(三)供水工程中的輸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密封,嚴禁與排水設施及非生活飲用水的管網相連接;
(四)新建水處理設備、設施、管網投產前及舊設備、舊設施、舊管網修復後嚴格進行清洗、消毒,經水質檢驗合格後方可正式通水;
(五)各類貯水設備每年清洗、消毒一次以上,建立清洗、消毒規章制度、規程和記錄,管網末梢盲端易污染處定期放水、清洗,保證供水水質;
(六)有與其消毒方式相適應的消毒設施、設備,備有安全防範和泄漏處置的應急設備、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七)劃定生產區的范圍,並設立明顯標志,在其外圍3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和修建禽畜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和鋪設污水渠道。第十一條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建立水質檢驗室,配備與供水規模和水質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水質檢驗人員和設備,建立健全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的水質檢驗制度,定期將水質檢驗資料報送所在地衛生監督機構。第十二條二次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衛生要求:
(一)供水設施周圍保持環境整潔,運轉正常,蓄水池周圍10米內不得有滲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圍2米內不得有污水管線及污染物;
(二)供水設施獨立、封閉,水箱或者蓄水池加蓋、上鎖,由專人負責管理;
(三)貯水容器和供水設施的材質和內壁塗料無毒無害,使用的涉水產品持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有效證明資料;
(四)設置在建築物內的水箱,其頂部距屋頂的距離大於0.8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線通過,水箱底部距地面大於0.2米,水箱四壁與房屋牆壁距離大於0.7米;
(五)水箱或蓄水池的溢流管、排空管均不得與下水管直接連通,水箱的容積設計不得超過用戶48小時的用水量。第十三條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做好二次供水設施及水質的衛生管理工作,保證設施及設備完好,每年對供水設施必須清洗、消毒一次以上;清洗、消毒後,應當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水質進行檢驗,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7. 蘭州市區污水排到哪裡
市政管網污水管網排入蘭州市安寧七里河污水處理廠。
生活廢水經化糞池預處理後,與鍋爐軟化廢水通過市政管網污水管網排入蘭州市安寧七里河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三級標准。
蘭州市污水廠污泥集中處置項目位於皋蘭縣忠和鎮羅官村野狐溝,佔地面積約649畝,其中填埋庫區佔地315畝,污泥綜合處理區佔地55畝,山地綠化面積279畝,污處置規模近期為每日400噸,遠期為每日800噸,項目總投資20367萬元。
該項目由市建投公司負責實施,項目主要建設污泥處置廠構建工程、污泥存放場構建工程和綠化工程,污泥處置方案採用專業化收集、穩定化處置、無害化填埋。該項目於2016年4月開工建設,2017年10月完成聯動試車,2018年7月底完成產能測試,2019年9月完成竣工驗收,2020年1月完成項目環保驗收。
8. 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一切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市區、縣城必須遵守本辦法,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並有權制止、檢舉損害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及有關設施的行為。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分級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建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在各自轄區和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有關管理工作。
市、區(縣)城建、環衛監察機構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和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規劃、環保、交通、衛生、公安、工商等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配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有關管理工作。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安排相應投資和經費,組織實施;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和先進技術的應用推廣工作,提高市民的環境衛生意識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水平。
市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城市容貌、環境衛生和設施設置標准。第五條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或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條城市中的建築物、公共設施、廣告標志等,必須符合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保持其外形完好、整潔。
各類文字用語和圖形符號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內容健康,書寫繪制規范。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公共場地和設施用地范圍內,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清洗機動車輛,進行屠宰加工作業和設攤兜售物品。確因建設等特殊需要臨時堆放物料,或者搭建非永久性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所在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清理和拆除。第八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到所在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手續,並按要求及時清運。
建築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置不低於2.5米的遮擋圍欄或圍牆;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施工作業應當採取防止揚塵、泥漿灑漏、污水外流的措施;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工程竣工時,應同時拆除各種臨時工棚、設施和其他應拆除的建(構)築物,並清理平整場地。第九條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屋頂、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臨街建築物安裝空調設備,搭建、封閉陽台,設置遮陽雨篷、安全防護網,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不得有礙市容。第十條市政、公用、通信設施及園林綠地、城市雕塑、街景藝術品等,應當按行業規范建設,經常維護保養,保持完好、整潔。產生的渣土、污泥和其他廢棄物,由有關管理單位或作業者及時清除。第十一條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破損、不潔的車輛不得在市區行駛。運輸液體、散裝物料及廢棄物的,應當密封、包紮、覆蓋,不得泄漏、遺撒。第十二條市區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合理選址、布局,精心設計、製作,做到內容健康、外型美觀、堅固安全,並定期維修、油飾、清洗,按規定期限更換或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向所在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和設計方案,經審查並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大型戶外廣告的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標語、告示、招貼等,必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機構批准,在指定地點張掛、張貼,並按規定期限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