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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廢水排放

發布時間:2022-10-28 17:19:38

㈠ 影響日本漁業發展的因素有哪些

日本漁業發展現狀

(一)日本漁業發展沿革

日本是世界上漁業最發達的國家之一,對漁業非常重視。受黑潮暖流等影響,日本漁場成為世界三大漁場之一, 魚類資源豐富。水產品在日本人的飲食中佔有重要地位,魚是所有日本人飲食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食物,占日本人均動物性蛋白質攝取量的40%以上。

自上世紀6O年代以來,起日本的漁業產量大幅增加,特別是遠洋漁業產量增長較快,近海漁業也有所增長,但是隨著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制度的實施,加上1973年爆發的石油危機,使遠洋漁業受到沉重打擊。從上世紀70-80年代起,近海漁業開始增長,逐漸成為日本漁業的重心。近年來,日本大力發展水產養殖,但漁業產量仍呈逐步下降趨勢。日本的漁業產量在1984年達到最高值1282萬t。因資源衰退及從業人員減少且高齡化,1989年開始漁業產量連續減產,至2002年漁業總產量降至588萬t,漁業總產值18753億日元;2004年總產量為578萬t、總產值16036億日元。2005年漁業總產量降到了1999年以來的最低產量571.9萬t,漁業生產額為16007億日元, 比上年下降29億日元。

從1960年到1990年的30年間,日本的水產品進口增長了約36倍。據FAO統計表明,2003年,全球水產品進口量位居前五位的分別是日本321萬t、中國232萬噸、美國224萬t、西班牙161萬t、丹麥160萬t;出口量前五位的分別是挪威214萬t、中國208萬t、秘魯172萬t、泰國140萬t、美國131萬t(日本36萬t,列24位)。2003年,全球進口額前五位的國家分別是日本126.24億美元、美國117.58億美元、西班牙49.19億美元、法國38.03億美元、義大利35.71億美元。出口額前五位的國家分別為中國53.62億美元、泰國39.2O億美元、挪威36.69億美元、美國34.58億美元、加拿大33.18億美元(日本9.52億美元,列22位)。

(二)日本漁業產業狀況

1、捕撈與養殖

日本習慣上將漁業生產劃分成海洋捕撈(包括遠洋漁業、近海漁業、沿岸漁業,實際大致相當於我國漁業劃分中的海洋捕撈和遠洋漁業)、海水養殖、淡水養殖、淡水捕撈等幾部分。

海洋捕撈歷來是日本漁業的主導產業,盡管連續減產,但八成以上的產量仍由海洋捕撈所得。以產量大小排序,漁獲主要品種為金槍魚、鰹魚、鮭鱒魚、沙丁魚、竹莢魚、鯖魚、秋刀魚、鱈魚、鮃鰈類、魷魚等。與2004年相比,2005年,日本的鯖魚產量大幅上升,但沙丁魚、扇貝、鮭魚等產量有所下降;扇貝、鮭魚等生產額有所增長,但鰹魚、秋刀魚和金槍魚等的生產額有所下降。海洋捕撈總產量441.2萬t,比上年減少4.7萬t;生產總額1594億日元,比上年下降0.6%。

日本的海水養殖產量近年來一直維持在120萬t以上,2005年海水養殖總產量121.1萬t,比最高年份1994年的134萬t,減少12.9萬t;2005年海水養殖總產值4392億日元,比上年增加49億日元。其中魚類養殖26.9萬t(比上年增加2.7%)、1918億日元(比上年減少2.4%);貝類養殖42.2萬t(比上年減少6.4%)、771億日元(比上年增加6.4%);海藻類50.9萬t(比上年增加5.2%)、1213億日元(比上年增加2.4%)。海水養殖主要品種為鰤魚、真鯛、蝦夷扇貝、牡蠣、海帶、裙帶菜、紫菜,以及牙鮃、河魨、真竹莢魚、日本對蝦以及珍珠母貝等。

2005年,日本的淡水捕撈、淡水養殖總產量9.6萬t,比峰值時1979年產量的一半還少。其中淡水捕撈產量5.4萬t,淡水養殖產量4.2萬t,總產值1021億日元,比上年減少13億日元。淡水捕撈的主要品種為溯河性鮭鱒魚類、香魚、鯉魚、河蜆、鰻等,淡水養殖主要品種為鱒魚、香魚、鯉魚、鰻魚,另外還有鯽魚、甲魚等,單個品種產量通常在千噸以下。

2、水產加工與消費

日本水產加工產品主要有鹽藏品、干製品、魚肉調味品、冷凍食品、油脂與飼肥、冷凍生鮮品、罐製品等。2005年食用品加工總量為209.5萬t,比上年減少3.9萬t。主要產品加工量分別為鹽藏品20.9萬t、干製品33.4萬噸、魚肉調味品65.5萬t、冷凍食品28.6萬t、冷凍生鮮品162.5萬t,其他食用加工品為48.4萬t。與上年相比,2005年除干製品加工量略有增加外,其餘如冷凍食品、鹽藏品和調味食品等加工量均有不同程度的減少。

日本是水產品消費大國,2004年國內的水產品消費量為1048萬t,比上年減少5%。其中食用水產品消費量佔80%,約相當於每人每年消費62.7kg。如果把不可食用部分除去,大約每人每年消費34.5kg。2004年,日本食用水產品的自給率為55%,低於2003年的57%,主要原因是國內漁業生產量減少的同時進口量增加。據統計,20O5年海藻類自給率為65%。

3、水產流通與市場

日本國內有主產地漁港203個,2005年總起水量約288.7萬t,與上年大致相等;起水總額為5255億日元,比上年減少約4%。起水量10萬t以上漁港有6個,燒津22.9萬噸、銚子21.5萬t、石卷15.8萬t、八戶14.9萬t、釧路11.9萬t、氣仙沼11.6萬t,此外起水量較大的港口還有松浦、境、波崎和枕崎。

目前,日本國內大約有900個產地市場,流通量和金額都在減少。針對出現的小規模市場成交量過小、無法發揮市場功能的情況,日本於2001年3月底制定並公布了《水產品產地市場綜合和經營合理化相關方針》,各都、道、府、縣據此開始市場整合,到2005年6月底,39個道、府、縣共減少水產品產地市場33個。

札幌、仙台、東京、橫浜、名古屋、京都、大阪、神戶、廣島和福岡10個大都市均設有中央批發市場,從平均價格的變化來看,成交價格總體處於下降趨勢。2004年交易的水產生鮮品、水產加工品、冷凍品平均價格大致與上年一致,分別為生鮮品770日元/kg、水產加工品730日元/kg、冷凍品791日元/kg。由於秋刀魚和鰹魚量減少,主要產地市場魚類、水產動物類(不含貝類和海藻類)的流通量比上年減少3%,平均價格為182日元/kg,比上年下降5%。雖然市場成交量減少,但是超市等需求量較大的單位不經市場直接購入的量卻在增加。

4、水產品貿易

日本進口的魚貝類大部分為鮮活產品。2004年,日本進口水產品總量348.5萬t、16371億日元,分別比上年增加16萬t和679億日元。但是,進口數量較最高的2001年少了9%,金額較過去最高的1997年下降了16%。其中進口額1000億日元以上的有:蝦2380億日元(約占進口總額15%)、金槍魚2337億日元(約14%)、鮭鱒類1036億日元(約6%),其他進口額較大的還有蟹807億日元、鰻魚製品657億日元、鱈魚籽598億日元、蝦製品522億日元和魷魚437億日元。

2004年,日本出口水產品42萬t、1482億日元,分別比上年增加5400t和129億日元,出口量12年來首次突破40萬t大關。其中,貝類製品出口量和出口額都在減少,但金槍魚、鱈魚等近5年呈成倍增長態勢。出口量以中國(除香港、澳門外)為最多,主要品種是鮭鱒類和鱈魚;出口金額則是香港為最多,以珍珠、貝類干製品、干海參為主。出口的平均單價為350日元/kg,較上年的366日元下跌了4.3%。

2004年,日本進口水產品數量和金額前五位的國家和地區分別是中國大陸66.5萬t、3357億日元(除香港和澳門,以鰻魚加工品、蟹加工品、冷凍蝦為主)、美國39.2萬t、1477億日元(以鱈魚籽、冷凍鱈魚肉、鮭鱒類為主)、俄羅斯19.9萬t、1170億日元(以冷凍蟹、鱈魚籽、冷凍鮭鱒類為主)、泰國24.8萬t、1103億日元(以蝦製品、冷凍魷魚、鮮活及冷凍蝦)、台灣18.6萬t、1085億日元(以冷凍金槍魚、活鰻、鰻魚加工品為主)。

5、資源保護與增殖

日本於1996年批准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隨之導入了TAC制度和出口規制制度。2001年,日本制定了《水產基本法》,開展了資源恢復計劃,並導入了漁獲努力量的總體規制(TAE)制度。

日本除了通過法律法規和漁協漁民的自主規制,設置可捕量、漁獲努力量、漁船數和馬力數限制、禁漁區和禁漁期限制、漁具漁法限制、可捕尺寸限制等以外,非常重視漁業資源保護與增殖,不斷加大漁業資源增殖放流力度,並投入巨資建設人工魚礁。

日本有比較完善的增殖放流體制。以靜岡縣為例,其建立了資源增殖推進協議會的體系,由縣溫水利用研究中心(種苗生產與增殖放流指導)、縣漁業振興基金(提供必要經費,監督放流活動)、縣水產試驗場(指導放流活動和檢驗放流效果)組成,下面分成伊豆、榛南和濱名湖三個地區協議會,其下再由各市、鎮等漁協承擔具體放流、統計、經費募集等任務。日本每年都有全國和地區性的增殖漁業會議,對漁業資源情況、增殖放流實施情況、放流效果評估情況和相關研究等進行交流。日本每年放流增殖的,主要是洄遊小、固著性大的魚礁性品種,近年來,放流種苗均在50億尾以上,其中有鮭、真鯛、黑鯛、鰈類、牙鮃等魚類,日本對蝦、獨角新對蝦、三疣梭子蟹等甲殼類,鮑魚、魁蚶、蝦夷扇貝等貝類以及海膽等。2004年放流主要品種為白鮭18.5億尾、真鯛1980萬尾、黑鯛328.1萬尾、鰈類308萬尾、牙鮃2461.3萬尾、車蝦13464.5萬尾、蟹2701萬尾、鮑魚2391.1萬尾、赤貝63.8萬尾、海膽7464.3萬尾等,放流數比上年略為減少。

日本是較早開展人工魚礁建設的國家之一,自1955年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建設各種人工魚礁。1975年出台《沿岸漁場整各開發法》,要求大力發展魚礁設置事業、水生動植物的增殖場、沿岸漁場保全事業等三項公共事業。由中央政府每年下達計劃,給予財政補助,分別由農林水產部和各都、道、府、縣按規定執行。經過30多年的建設,目前全日本漁場面積十分之一以上己經設置了人工魚礁,年均投入近30億人民幣。日本人工魚礁的類型多樣,結構差異大,根據不同海區的情況設置人工魚礁,現已經掌握在深水區投放特大型魚礁的技術。近年來,日本對天然海底藻場的保護和恢復也非常重視,包括政府部門、漁協和漁民都承擔了相應的工作,如保護、調查、分析、恢復試驗等。

6、漁業勞力與個體經營者收益

截至2005年11月1日,日本漁業就業人數為222510人,比上年減少8490人,減幅3.7%。漁業捕獲量的減少、生產規模的縮小,都是導致漁業就業人數降低的原因。按性別來劃分,男性186350人(佔83.7%)、女性36160人(佔16.3%),分別比上一年減少3.7%、3.8%。按年齡層劃分,60歲以上的為最多,佔46.9%,40—59歲的佔38.6%;25—39歲的佔11.8%;15—24歲的佔2.7%。年輕人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小,而減少的幅度卻越來越大。

2005年,日本海上漁業每戶平均收入為526萬日元(約相當於人民幣34.2萬元),比上年減少0.6%。支出額為305萬日元,同比減少1.2%。個人所得為221萬日元,減少2.0%。支出明細表裡,燃料費用佔18.1%,折舊費16.2%,員工費用佔12.7%。小型定置網漁業收入為594萬日元,支出額為346萬日元,個人所得額為248萬日元。支出費用中,折舊費佔18.6%,員工費用佔12.5%,各種手續費佔11.5%。據日本農林水產省表示,石油價格的飆升,使燃料費比前一年增加13.1%。但私營企業支出額未增反降的原因主要是企業為了節減經費,紛紛下調了員工工資。

三、日本漁業管理模式與政策方向

日本政府進行漁業管理的部門有:農林水產省水產廳、農林水產技術會議和漁業管理委員會。農林水產省水產廳的主要職責范圍為漁業經營改善、金融稅制、水產加工與流通、漁業保險·共濟、海洋生物資源保護與管理、漁業指導與監督、漁業相關國際協定與協作、水產試驗研究、漁業增殖放流、漁場保全、漁港·漁場·海岸整合、漁業災害恢復等。

農林水產技術會議負責水產試驗研究的政策。

漁業管理委員會主要對周邊水域的水產資源進行管理,並對非單個都、道、府、縣范圍內洄遊性魚類等漁業資源進行管理。審議資源回復計劃,確定合適的資源管理措施等。

日本漁業協同組合(簡稱「漁協」)是由日本廣大的中小漁業生產者和漁民組合起來的經濟合作組織,同時也是處於政府與漁民之間起中介作用的、承擔基層水產管理任務的機構。日本漁業協同組合的職能主要包括:漁政管理、漁業經營及漁業研發等。其中,漁政管理主要包括共同漁業權、區域漁業權和定置漁業權的分配以及反污染和資源增殖活動等;漁業經營包括獲得和發放貸款,燃料、網具和養殖器材等大宗物品的購買、營銷和指導活動,製冰和冷凍冷藏業務以及設施利用服務等;漁業研發主要是指教育和領導能力培訓活動,包括教育、研究、贊助和參與各種學習會議等。

日本政府根據所面臨的國際國內漁業形勢和漁業發展實際,擬以下述幾方面為重點著手調整有關政策和措施:加強包括公海在內的漁業資源的恢復和管理;創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漁業經營體;促進節能漁業生產發展;促進水產品流通加工合理化,建立受消費者信賴的信息公開制度;制定並實施振興漁村、確保生態系統健全的政策。

當前日本漁業政策的重心是以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為前提,推進漁業改革;培養漁業管理和技術人才,構築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漁業經營體;促進流通和銷售合理化發展;充分利用國際貿易組織(WTO)和自由貿易協定(FTA)談判平台,促進水產品貿易發展。

㈡ 遠洋船舶上的垃圾,廢水怎麼排放

雖說有規定不能直接排放,但現在絕大部分小船(比如小型漁船)都是直接往回水裡排的;中答等大小的(比如觀光船)部分也有很多是直排,因為配套的污水處理設施跟不上,收集了也沒地方處理;大型船隻(比如游輪)一般有自己的污水處理設施(SBR等佔地面積小的),處理後的水用於沖洗等非人體直接接觸的或者排放。
其實也只有大船有空間上污水處理設施,在岸邊配套設施跟不上的情況下,中小型船隻即便想收集廢水減少對環境的污染也是一廂情願而已。

㈢ 舟山近岸海域污染

2005年舟山市海洋環境公報

(舟山市海洋與漁業局 二OO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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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賦予地方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海洋、組織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監視並定期評價海洋環境質量的職責。結合舟山地方實際,舟山市海洋與漁業局組織實施了2005年舟山市海洋環境監測、調查、監視工作,開展了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現狀與趨勢性監測和常規海洋環境要素預報,加強了對重點陸源入海排污區、海水增養殖區、典型海洋生態脆弱區等的監測,加大了濱海旅遊區、風暴潮、赤潮災害監測預報工作。根據監測結果和其它相關資料,對我市海域的海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了綜合分析和評價,編制了《2005年舟山市海洋環境公報》,現予以發布。

舟山市海洋與漁業局局長
蔡宏舟
2006年3月 舟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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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1. 綜述
2. 舟山市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及趨勢
3. 海洋災害與海洋污損事件
4. 海洋功能區環境狀況
5. 海洋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修復
6. 海洋生態環境監督管理
7. 對策與建議

1. 綜述

舟山市位於中國大陸海岸線的中部,北緯29°32'~31°04',東經121°30'~123°25',素有「東海魚倉」和「中國漁都」之美譽。全市區域總面積為2.22萬平方公里,其中陸域面積0.14萬平方公里,海域面積2.08萬平方公里,島嶼1390個,海岸線2448公里,約佔全國的十分之一,是全國唯一的群島型地級市。

舟山漁場是我國最大的漁場,2005年漁業產量為124.83萬噸,同比減少4.86%,其中遠洋捕撈產量15.52萬噸,規模為全國之最。目前,全市初步形成了以海洋漁業、港口海運、海洋旅遊、臨港工業為支柱、具有鮮明海洋特色產業和現代化港口旅遊城市的框架。

舟山市是浙江省參與「長三角」區域經濟合作的藍色通道和「橋頭堡」,2005年海洋產業增加值達166億元,佔全市國內生產總值的61%。

2005年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了全市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監視和預警工作,在舟山近岸海域共布設13個站位,對重點海域開展了50多個航次的監測,參加監測調查、檢驗分析的人員近3740人次、12000餘工作日;獲得了10000多個監測數據。

表1 2005年舟山市重點海域監測項目一覽表

時 間 監 測 內 容
8月 舟山市近海海域環境監測,設13個水質站、4個沉積物、生物質量測站
4~9月 嵊泗海水養殖區環境監測,共設7個站點
5~9月 岱山丁嘴門海水養殖區環境監測,共設6站點
5~10月 岱山、嵊泗赤潮監控區,各設8站點
5~11月 重點涉海項目(海砂開采)海洋環境監測,設9站點
5~12月 舟山市重點陸源排污口——3個排污口,各設7站點
6~10月 朱家尖海水浴場水質監測,共設3站點

監測結果表明:

☆2005年我市海洋環境監測結果表明:近岸海域中嚴重污染海域面積為4131平方公里,中度污染海域面積為2396平方公里,舟山海域海洋環境質量總體與去年相近,但嚴重污染海域面積有所下降。海水中主要超標因子是營養鹽類,部分測站石油類略有超標。

☆2005年舟山近岸海域表層沉積物質量良好,除重金屬銅在部分測站略有超標外,其餘指標均符合一類海洋沉積物質量標准。

☆2005年舟山市部分沿海地區經濟貝類的衛生質量狀況尚可;抽樣檢測的經濟貝類(貽貝、縊蟶、泥蚶、牡蠣等)中,除重金屬鉛、鎘和滴滴涕(DDTs)略有殘留外,其餘指標均符合一類海洋生物質量標准。

☆赤潮災害頻繁發生。2005年共發生赤潮11起,累計面積超過10000平方公里。

隨著舟山市經濟的發展,近岸和近海海域環境質量狀況不容樂觀,各類污染物的排海量在近期內亦不會出現明顯的減少。因此,需加強對舟山市所轄海域海洋環境監測和整治力度,為各級政府部門制定海洋環境管理政策、確定海洋環境管理目標、減輕海洋災害和調整經濟結構服務。同時,也希望我市各級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繼續密切關注舟山市的海洋環境狀況,在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的同時保護海洋環境,確保海洋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多樣性和完整性,保證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2. 舟山市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及趨勢

2.1 入海污染

大江大河污染

2005年,舟山海域附近的長江、錢塘江和甬江等主要河流攜帶入海的污染物總量依然保持較高水平,主要污染物入海量約為617萬噸,其中COD 591萬噸,約占總量的95.8%;營養鹽19萬噸,約占總量的3.1%;石油類3.9萬噸。

表2 舟山附近海域主要河流排放入海的污染物量(噸)

河流 油類 COD 氨氮 磷酸鹽 污染物總量
長江 33586 5126446 89582 44127 5324036
錢塘江 4916 639600 39960 1964 687362
甬江 741 148575 13545 604 163470

陸源入海污染

據統計年鑒,2004年我市廢水排放總量為2018萬噸,其中工業廢水排放量為1038萬噸,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為0.47萬噸。

海源入海污染

2005年我市海水養殖面積為9397公頃,比上年減少10.5%,海水養殖產量11.54萬噸,同比減少8.6%。隨著我市近岸海域海水養殖面積減少及推進無公害生產,養殖自身所產生的污染物呈減少趨勢。

海上流動污染源包括商、貨、漁船排污等,主要污染物類型是廢油、廢氣、壓艙水、生活垃圾和污水等。據初步統計,至2005年底,我市海洋機動漁船已達到 9103艘,總功率136.99萬千瓦,漁業勞動力達99956人。

2.2 海水環境質量

2005年我市海洋環境監測結果表明:舟山海域海洋環境質量總體與去年相近,但嚴重污染海域面積有所下降;海水中營養鹽超標嚴重、石油類有不同程度的超標,其餘各項監測指標均符合二類海水水質標准。舟山海域嚴重污染海域面積為4131平方公里,中度污染海域面積為2396平方公里,輕度污染海域面積為2167平方公里,較清潔海域面積為2713平方公里,清潔海域面積為9423平方公里。

無機氮

舟山海域中,無機氮平均含量超四類海水水質標准,超標倍數為1.77。嵊泗列島附近海域、岱山、衢山島附近海域及舟山本島附近海域均為嚴重污染海域,其平均含量分別超四類海水水質標准2.27倍、0.47倍和0.33倍。與上年相比,嵊泗列島附近海域無機氮含量有所增大,岱山、衢山島附近海域及舟山本島附近海域無機氮含量有所減少,數據顯示,長江排污呈增加趨勢。

活性磷酸鹽

舟山海域活性磷酸鹽平均含量,除舟山本島附近海域為輕度、中度污染海域外,其它海域均為較清潔海域。嵊泗列島附近海域、岱山、衢山島附近海域及舟山本島附近海域活性磷酸鹽的平均標准指數分別為1.40、1.70和2.13,與上年相比,磷酸鹽污染程度有所減小)。

石油類

舟山海域石油類平均含量與去年相比有所升高,屬輕度污染海域。其平均含量基本符合一類海水水質標准,但舟山本島附近海域石油類略有超標,超標倍數為1.94。數據顯示,舟山海域油類污染隨著舟山本島及附近島嶼新建、擴建油庫、油碼頭,油品進出、儲運量增加而加重。

2.3 海洋沉積物質量

2005年舟山近岸海域表層沉積物質量良好,石油類、硫化物、有機碳、汞、鎘、鉛、砷、666、滴滴涕(DDTs)等指標均符合一類海洋沉積物質量標准,重金屬銅在部分測站略有超標。

重金屬銅在部分測站出現超標,最大標准指數1.28,超標率75%。

2.4 海洋生物質量

2005年對舟山市沿岸經濟貝類(貽貝、縊蟶、泥蚶、牡蠣等)進行抽樣檢測的結果表明:舟山市經濟貝類體內重金屬鉛超一類海洋生物質量標准,鎘和DDTs略有殘留,其它指標均符合一類海洋生物質量標准。與04年相比,生物質量有所好轉(表3)。

表3 不同年份舟山市經濟貝類體內主要超標因子

調查年份 主要超標因子
2002年 無
2003年 DDT
2004年 石油烴、重金屬鉛、砷、DDT
2005年 重金屬鉛、鎘、DDTs

鉛 嵊泗的泗礁和嵊山、岱山高亭和東沙以及普陀的六橫等地區經濟貝類體內重金屬鉛含量均超一類海洋生物質量標准,標准指數均在2.6~6.9之間。

鎘 重金屬鎘的含量在泗礁、嵊山、高亭、六橫等地區經濟貝類體內略有超標,標准指數在1.91~6.85之間;在其它地區均符合一類海洋生物質量標准。

滴滴涕(DDTs) DDTs在泗礁、嵊山、東沙、六橫等海域出現超標,標准指數均在1.17~2.40之間。

3. 海洋災害與海洋污損事件

3.1 赤潮災害

2005年,東海赤潮災害嚴重,舟山也是重災區之一。舟山海域全年共發生赤潮11次,累計面積超過10000平方公里,比上年增加近一倍,為近5年之最;同時出現了新的優勢種(如米氏凱倫藻、圓海鏈藻等);5~6月份是舟山海域赤潮多發期(見表4)。

本年度赤潮優勢種為中肋骨條藻(Skeletonema costatum)、具齒原甲藻(Prorocentrum dantatum)、米氏凱倫藻(Karenia mikimotoi)等,赤潮發生區域未出現養殖生物異常現象,對中街山、嵊山、朱家尖、桃花島等赤潮發生區域及附近海域的魚類、貝類生物進行貝毒檢測,全部生物樣品均未檢出赤潮毒素。

表4 2005年舟山海域較大面積赤潮一覽表

序號 發生時間 地點 經緯度 面積(km2) 赤潮生物
1 6.1 在嵊山島西南至
大長塗山以東附近海域 122°40.1′E,
30°28.0′N~
122°34.4′E,
30°07.3′N 約4000km2 長崎裸甲藻
具齒原甲藻
2 6.2-6.3 中街山列島至
長江口外附近海域 122°37.6′E,
30°05.5′N~
122°44.9′E,
31°29.9′N 約6000km2
(跨省) 長崎裸甲藻
具齒原甲藻
中肋骨條藻
聚生角毛藻
3 6.4 長江口外附近海域 122°15.0′E,
31°00.9′N 約1000km2
(跨省) 中肋骨條藻
聚生角刺藻
4 6.5 花鳥山北部至
長江口外附近海域 122°44.9′E,
31°00.5′N~
122°45.0′E,
31°30.0′N 約2700km2
(跨省) 中肋骨條藻
聚生角刺藻
長崎裸甲藻
具齒原甲藻
5 6.16 大戢山、嵊泗馬跡山、嵊山、花鳥山、浪崗列島、蝦峙門和桃花島及121°12′E,30°29′N、122°14′E,30°37′N、122°31′E,29°59′N等海域 10km2~330km2 圓海鏈藻
中肋骨條藻
具齒原甲藻

3.2 風暴潮

本年度舟山沿海主要有3次風暴潮過程,分別受台風「麥莎」(0509號)、「彩蝶」(0514號)和「卡努」(0515號)影響所致。其中,台風「麥莎」於8月5日在浙江台州玉環登陸,台風「卡努」於9月11日在浙江台州椒江登陸,台風「彩蝶」在外海轉向。3個台風均給舟山沿海帶來了較大的潮位增水,由於台風「麥莎」和「彩蝶」影響時適逢天文大潮,舟山海洋站(沈家門)、岱山海洋站均出現了超過當地警戒水位的高潮位,而台風「卡努」適逢天文小潮,雖然影響很大,但未出現超過警戒水位的高潮位。

全年極值高潮位出現情況:舟山海洋站極值高潮位為276cm(85黃海基面,下同),出現在9月5日;岱山海洋站極值高潮位為242cm,出現在9月5日;二站極值高潮位均出現在台風「彩蝶」影響期間。

3.3 災害性海浪

2005年,舟山沿海及鄰近海域出現4米以上巨浪日數為21天,與常年相比明顯偏多,其中受台風影響為10天,受冷空氣影響為8天,受兩者共同作用影響的為3天。

3.4 海洋污損事件

2月25日,「寧大1號」船在浙江省舟山五奎山錨地與錨泊的「運鴻7號」船碰撞,貨艙破損,溢油約0.5噸。

9月23日,「華傑6號」輪船在浙江省舟山馬峙錨地海域,從透氣管中溢出125公斤燃油。

4. 海洋功能區環境狀況

4.1 海水養殖區環境狀況

嵊泗海水增養殖區

2005年4~9月,對嵊泗海水增養殖區(嵊泗綠華島)共布設7個監測站位,開展了6個航次的監測。
監測結果表明:養殖區水體呈富營養化狀態,無機氮和活性磷酸鹽是主要超標因子,最大標准指數為3.20(按二類海水水質標准計算),pH、DO、COD、糞大腸菌群單因子均未對養殖區水體產生沾污;沉積物中,監測海域的硫化物、有機質、糞大腸菌群、總汞、鉛、砷、鎘的含量均符合海洋沉積物質量一類標准;生物體總汞、鎘、鉛、砷、銅、石油烴指標均符合海洋生物質量一類標准;糞大腸菌群的含量超標(≤3個/克)較多(為15~18個/克);滴滴涕、多氯聯苯、麻痹性貝毒及腹瀉性貝毒的含量均未檢出。

丁嘴門增養殖區

2005年5~9月對岱山丁嘴門重點海水增養殖區的水質、沉積物進行了采樣和監測。
監測結果表明:5~9月期間海水養殖區無機氮平均含量超過國家四類海水水質標准,局部水域活性磷酸鹽超標,其他監測指標均符合海水養殖水質標准;養殖區的沉積環境較好,個別區域沉積物中多氯聯苯殘留偏高,其含量超過國家第一類海洋沉積物質量標准;養殖縊蟶體內重金屬鎘含量超標。

4.2 重點排污口及鄰近海域環境狀況

定海污水處理廠入海排污口及鄰近海域

2005年4~11月對排污口及鄰近海域進行了6個航次的監測,結果表明:排污口水域的氨氮、糞大腸、生化需氧量(BOD5)等指標超《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中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一級標准);化學耗氧量(COD)、油類和懸浮物部分超標;揮發酚、重金屬總汞、鎘、鉛、砷符合標准,該排污口有一定的海域環境危害或潛在危害。

排污口鄰近海域水體中主要污染因子是無機氮、磷酸鹽等營養鹽類,油類也略有超標。水體中超四類海水水域面積為28.8km2。

浙江海生力集團有限公司排污口及鄰近海域

排污口附近海域氨氮、糞大腸等指標超《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中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一級標准);生化需氧量(BOD5)部分超標;化學耗氧量(COD)、油類、懸浮物、揮發酚、重金屬總汞、鎘、鉛、砷符合標准;排污口鄰近海域水體中主要污染因子是無機氮、磷酸鹽等營養鹽類,油類也略有超標;沉積物中,有機碳、硫化物、石油類、重金屬砷、汞、鉛、鎘等指標均符合一類沉積物質量標准;生物質量中,龍頭魚體內的石油烴、糞大腸菌群、重金屬鉛和鎘均符合一類生物質量標准。
監測結果表明:該排污口對附近海域的生態環境有一定危害或潛在危害。

舟山海洋生物工業園區排污口及鄰近海域

排污口附近海域糞大腸等指標超《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中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一級標准);氨氮、化學耗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懸浮物部分超標;油類、揮發酚、重金屬總汞、鎘、鉛、砷符合標准;排污口鄰近海域水體中主要污染因子是無機氮、磷酸鹽等營養鹽類,油類也略有超標;沉積物中,有機碳、硫化物、石油類、重金屬砷、汞、鉛、鎘等指標均符合一類沉積物質量標准;生物質量中,龍頭魚體內的石油烴、糞大腸菌群、重金屬鉛和鎘均符合一類生物質量標准。該排污口有一定的海域環境危害或潛在危害。

表5 2005年舟山市重點入海排污口鄰近海域生態環境綜合評價結果

入海排污口
名 稱 排污類型 鄰近海域海洋功能區
及環境保護要求 鄰近海域生態
環境質量等級 海域主要
環境問題
舟山市定海
污水處理廠排污口 市政 港口區
傾廢區 水質不劣於第四類,沉積物不劣於第三類,生物不劣於第三類。 較差 水質無機氮和活性磷酸鹽超標。
舟山海洋生物
工業園區排污口 工業 港口區 水質不劣於第四類,沉積物不劣於第三類,生物不劣於第三類。 較差 水質無機氮、活性磷酸鹽和BOD5超標。
浙江海力生集團
有限公司排污口 工業 港口區 水質不劣於第四類,沉積物不劣於第三類,生物不劣於第三類。 較差 水質無機氮和活性磷酸鹽超標。

4.3 海水浴場環境狀況

2005年在游泳高峰期(6至10月)對朱家尖南沙海水浴場環境質量進行了監測。監測結果表明:海水浴場在開放期間水質優良率達100%、健康指數超85的概率達100%、無糞大腸菌群超標現象。海水浴場環境質量狀況良好,適宜游泳及其它水上運動。

4.4 海砂開采區域環境狀況

為依法管理海砂開採行為,科學評估采砂對岸灘剖面的坡度、底質、沉積地貌相帶的影響程度,全面掌握岸灘高程變化過程,2005年初,市海洋與漁業局委託寧波海工勘察研究院進行了崎頭洋海砂開采對朱家尖沿岸沙灘影響的勘測調查,並邀請河海大學等專家、教授對歷時半年完成的勘測調查報告書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報告書表明:崎頭洋海域采砂工程前後引起的潮流流場變化僅限於工程區附近水域,對大范圍海域的潮位、潮流流場、流態沒有影響,對朱家尖沿岸沙灘沙量也沒有產生影響。但同時指出,持續、大規模開采對附近周邊海洋環境將產生很大負面影響,應加強管理,嚴格控制。自2004年8月份起,市海洋與漁業局組織對朱家尖里沙和東沙的沙灘進行實時動態監測工作。二年監測結果表明:兩個沙灘砂面高程的變化總體上不顯著,但受季節、天氣系統、潮流、海浪等因子的影響較明顯,需要作長時期的跟蹤監測。

4.5 濱海風景名勝區環境狀況

2005年,我市組織開展了普陀風景名勝區、嵊泗列島風景名勝區等2個重點濱海風景名勝區的海洋環境預報。根據海洋水文氣象觀測資料對2個重點濱海風景名勝區進行了旅遊適宜性評價,普陀風景名勝區全年適宜和較適宜旅遊的天數佔69.6%,嵊泗列島風景名勝區全年適宜和較適宜旅遊的天數佔64.4%,各風景名勝區不適宜旅遊的情況主要由於風浪影響所致。

表6 舟山市重點風景名勝區環境狀況

風景名勝區 適宜旅遊天數 較適宜旅遊天數 不適宜旅遊天數
普陀風景名勝區 158 96 111
嵊泗列島風景名勝區 126 109 130

5. 海洋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修復

5.1 保護區建設

浙江嵊泗馬鞍列島海洋特別保護區
浙江嵊泗馬鞍列島海洋特別保護區已獲得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海洋局的批准,該保護區總面積549平方公里,其中島陸面積19平方公里,主要保護對象為生態環境、珍稀瀕危生物、魚類、貝藻類、無人島和自然景觀和歷史遺跡。目前,保護區的各項建區工作正按計劃開展。保護區的建立將使海洋自然環境和珍稀瀕危物種得到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得到的保護、海洋資源的恢復,促進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環境的穩定,經濟的發展。

浙江普陀中街山列島海洋特別保護區
中街山列島位於舟山海域東北部,處於舟山漁場中心位置,是一個高生產力海域,有豐富的海洋生物資源和島礁生態系統。2005年7月保護區的論證材料通過了專家評審,已上報浙江省人民政府審批。該保護區的面積202.9km2,保護對象為生態環境、魚類、貝藻類、鳥類、無人島和自然景觀。保護區的建立豐富了我市海洋保護區的類型,為海洋特別保護區的建設奠定了科學基礎,有利於保護中街山列島附近海域海洋生態系統,合理開發資源,提高海島居民生活水平,促進海島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五峙山列島鳥類自然保護區
作為省級海洋鳥類自然保護區,在2005年度,各項工作又扎實推進,保護區的基礎設施條件和管理手段繼續改善,海洋鳥類資源得到了有效保護。為使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更上一個台階,海洋與漁業部門在項目資金上給予了一定的資助。

5.2 人工魚礁

人工魚礁建設是通過修復和改善海洋生態環境,營造海洋生物適宜的環境條件,培育海區生物多樣化,恢復海洋資源和增加漁獲量,促進漁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舟山市的人工魚礁建設在浙江的起步較早,2003年舟山市在普陀區建設了我省第一個休閑型人工魚礁。2005年,我市在朱家尖休閑型人工魚礁區又投放43艘經改裝的報廢漁船,新形成1.6萬空方礁體,累計礁體已達22萬空立方米,成為全國最大的人工魚礁之一。嵊泗馬鞍列島投放3×3×3立方米水泥塊426塊,形成礁體3萬空立方米,岱山秀山投放報廢漁船18艘,形成礁體1.3萬空立方米。

5.3 增殖放流

2005年,東海區、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舟山市投入了數百萬元資金,在舟山海域開展增殖放流工作,共放流大黃魚、日本對蝦、海蜇、梭子蟹、鯛類等各類品種1.3億尾。此外,為了放流苗種能順利成活,在我市海域設立了3600km2的臨時增殖放流保護區,規定從5月15日到9月15日禁止對資源產生影響的作業方式作業。通過增殖放流工作的開展和臨時增殖放流保護區的設定,使舟山海域的漁業資源狀況局部得以恢復。

5.4 廢舊電池回收

2005年,舟山市和嵊泗縣海洋與漁業部門進一步啟動廢舊電池回收工作。會同舟山市海洋環境監測中心,在嵊泗縣漁業重點鄉鎮的碼頭及學校、社區附近設立了廢舊電池回收箱,並採取了加大宣傳力度,給予一定的獎勵等措施,調動了漁民對廢舊電池回收的積極性,使得廢舊電池回收工作得到了有效開展。目前在嵊泗五龍、菜園等地已設立了九隻固定的廢舊電池回收箱,已回收電池3萬余節。

5.5 伏季休漁

2005年伏季休漁期間,舟山市各級海洋與漁業部門加強海陸聯動執法,嚴防嚴查,嚴管重罰,實現了全市伏休零違規。同時根據《2005年伏休開捕前執法管理方案》,落實到具體行動上,圓滿地完成了預定計劃。

5.6 漁民轉產轉業

2005年是漁民轉產轉業的第四年,舟山市海洋與漁業部門大力實施漁民的轉產轉業工程,全年轉產漁民2008人,報廢拆解漁船323艘,到2005年底舟山市共轉產漁民累計達7674人,報廢漁船1703艘,上繳馬力指標18.2萬千瓦,在全國地級市中居於首位。漁民轉產轉業的推進,有效地壓減了海洋捕撈強度。

5.7 生態養殖

舟山市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加大生態養殖工作力度,推廣標准化養殖和科學養殖模式,積極實施「三帶一區」生態養殖示範區建設,全市優勢產業帶基地全部通過無公害基地認證,新增無公害基地面積8085畝。

6. 海洋生態環境監督管理

6.1 相關地方性法規以及配套制度建設

2005年舟山市海洋與漁業局完成了《舟山市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規劃》和《舟山建設我國一流的現代化漁業基地規劃綱要》的編制,目前兩個規劃已通過論證,並報市政府審批。

6.2 涉海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推動市、縣涉海工程建設項目環境監督管理工作,規范涉海工程的環評管理,嚴格涉海工程項目的審核(核准)工作,健全和完善審核審批制度,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進行嚴格把關,並對重大涉海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跟蹤監視監測。2005對非法海砂開采及違法的涉海工程項目進行了處理,如對岱山魚山島附近的非法采砂行為、冊子島違法填海事件進行查處。對永躍船廠違法炸圍堰和傾廢事件責令補辦手續等。此外,還對明顯違反海洋功能區劃的項目進行了處理。

6.3 漁業執法

在漁業水域的環境管理方面,抓住漁港、漁船兩個重要環節,結合漁業安全檢查,對漁業海域、漁業船舶進行有效管理。加強宣傳教育,提供漁民的環保意識;加強遠洋漁業船舶的防污管理,按規定配置了油污水分離裝置,保護海洋環境;加大海洋港口監督檢查力度,查處違規排污。

7. 對策與建議

鑒於2005年舟山市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建議如下:

繼續加強陸源入海排污口的監督監測。2005年對選取的重點陸源排污口的監督監測表明排污口及其鄰近海域的環境質量狀況不容忽視,超標和違規排放現象較為嚴重。因此要繼續加強對我市陸源入海排污口的監督監測和對排污單位的監督管理,新、擴建項目必須嚴格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切實做到「三同時」;同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加大對陸源入海污染物的控制和治理力度,特別是海洋油污染日趨嚴重的狀況,要加強油污染源的控制。

加強污染物總量控制及企業污水達標排放。加強與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及企業污水達標排放,應將各工業企業的達標排放與納污海域的環境容量緊密聯系在一起,各排污口應嚴格實施納污口污染物總量控制及環境容量意識下的達標排放,為舟山「海洋經濟強市」和「生態市」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和監視監測。為了更好的做好我市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2006年應繼續加強我市海洋環境保護和監視監測工作,特別是在進行近岸海域趨勢性監測的基礎上,重點加強對海洋生態環境敏感區、重點港灣、重點污染區如排污口等的監視監測。

加大重點海洋保護區的保護力度。推進浙江嵊泗馬鞍列島海洋特別保護區、浙江普陀中街山列島海洋特別保護區的建設進程,將該保護區的保護工作盡快納入法制化和程序化。

繼續加強海洋污損事件及赤潮、風暴潮等海洋災害的監視監測。開展完善海洋污損事件的監測與評估工作,進一步完善赤潮、風暴潮、災害性海浪等海洋自然災害預警、預報工作。完善海洋災害應急響應系統和措施,積極開展相關的海洋災害技術研究,有效降低海洋災害損害。

加強海岸工程、海洋傾廢區等涉海項目的監管力度。對涉海工程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科學論證、嚴格審批,並積極開展涉海項目的環境影響跟蹤監視監測。

加強海洋監測預報體系建設。針對海洋災害、海洋事故及突發事件增加,海洋污染加重的趨勢,海洋監測、預報更顯重要。目前,海洋監測預報的能力和手段遠遠適應不了現實的需要。因此,要加大投入,盡快形成以市級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為樞紐,以縣區級站為骨幹,包括三大島在內的,布局合理、較為完整的全市海洋環境監測預報體系。

㈣ 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的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維護漁業生產者合法權益,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促進漁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水域、灘塗以及國家規定由本省實施漁業監督管理的水域從事養殖、捕撈等漁業生產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水域的統一規劃和綜合利用,增加資金投入,提高漁業科技水平,保護水域生態環境,加強水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和漁業資源的增殖保護。
鄉鎮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村民委員會、漁業專業合作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漁業管理工作。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有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公安、邊防、環保、水利、交通、海事、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國土資源、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漁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重要漁業水域、漁港設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行使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職責。
漁政檢查人員對漁業生產活動的監督檢查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序,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監督。
第六條 漁業生產者應當遵守水產品質量安全和安全生產等有關法律、法規,保證水產品質量安全,保護漁業環境,促進漁業資源增殖,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和義務,確保生產安全。
第七條 鼓勵漁業生產者依法成立或者參加漁業專業合作組織。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和改革、漁業、水利、交通等部門根據上一級水域綜合利用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水域綜合利用規劃,確定用於水產養殖的水域、灘塗,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水產養殖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水產養殖規劃,經同級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銜接平衡,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水產養殖規劃應當根據不同養殖區域的生態環境狀況和自然承載能力,確定合理的養殖種類、容量、方式等內容。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塗從事養殖生產的,應當向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養殖證。
申領養殖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養殖的范圍符合水域綜合利用規劃;
(二)養殖品種、規模和方式等符合水產養殖規劃;
(三)有相應的生產經營能力;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和有關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核發養殖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養殖證,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對全民所有的水域、灘塗的養殖使用許可,應當優先安排下列當地漁業生產者:
(一)主要依靠其毗鄰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塗維持基本生活的;
(二)因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由捕撈業轉產從事養殖業的;
(三)因水域綜合利用規劃調整,需要另行安排養殖水域、灘塗的。
第十一條 承包集體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灘塗從事養殖生產的,依法簽訂承包合同後,從事養殖生產,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養殖證。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核發養殖證。
第十二條 養殖生產者應當按照養殖證載明的養殖范圍、品種、規模、方式和期限進行養殖生產。
第十三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或者徵用集體所有的水域、灘塗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徵收或者徵用集體所有土地的規定辦理。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已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塗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四條 從事水產種苗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生產,但自育自用的水產種苗除外。 第十五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和改革、財政、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鼓勵、支持發展遠洋捕撈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漁業資源的可捕撈量,合理調節近海捕撈能力,嚴格控制沿岸漁場和江河湖泊的捕撈強度。
第十六條 根據捕撈量低於漁業資源增長量的原則,實行捕撈限額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海洋捕撈漁船實行船網工具指標控制。製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捕撈漁船的數量、功率不得超過捕撈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的分配辦法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從事捕撈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捕撈許可證。未取得捕撈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捕撈作業。
捕撈的許可條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許可許可權的具體劃分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規定。
第十九條 捕撈作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捕撈許可證載明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和捕撈限額進行作業,並按規定期限和標准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捕撈許可證應當隨船攜帶,徒手作業的應當隨身攜帶。
捕撈許可證不得買賣、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不得塗改、偽造、變造。
第二十條 特定漁區、特定水產品種的專項捕撈許可,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專項捕撈權的招標、拍賣所得款項應當全額用於漁業資源增殖保護和漁民的社會保障。具體辦法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條 捕撈漁船未經依法批准,不得進入他國管轄水域作業。
大中型海洋捕撈漁船應當填寫漁撈日誌。
第二十二條 漁業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對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規定配備職務船員和經過專業技術訓練的其他船員,保證漁業船舶符合適航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
漁業船舶作為單獨的生產作業單位,船長對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組織實施交通、生產各項安全作業制度和規程,並服從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指揮。
第二十三條 漁業船舶上的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有關交通、生產安全作業制度和規程,保障漁業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安全。
漁業船舶上的作業人員有權依據船舶安全技術標准對漁業船舶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改正意見;在安全隱患未排除時,有權拒絕上船作業。
第二十四條 大中型海洋捕撈漁船應當安裝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終端設備,並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鼓勵小型海洋捕撈漁船和輔助漁船安裝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終端設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裝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終端設備的漁業船舶,應當按規定予以補助。
第二十五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必要資金,建立漁船海上救助專項資金,用於漁業船舶海上救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當地漁業生產者建立非商業性漁業互助保障組織,鼓勵漁業生產者對船舶、船員或者養殖水產品進行非商業性互保。
漁業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為海上從業人員辦理人身保險。 第二十六條 漁業水域及周邊的工程建設項目涉及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的生存環境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有對漁業資源和水生野生動植物影響評價的內容。
在漁業水域周邊設置排污口的,應當符合保護漁業環境的要求。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漁業水域周邊排污口的設置時,應當書面徵求同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單位、船舶和個人向漁業水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保證排放物達到漁業水質保護標准;禁止排放油類、酸液、鹼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等國家禁止排放的物質。
第二十八條 漁業生產者投喂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因衛生防疫、病害防治向漁業水域投注葯物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採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漁業水域環境污染。
漁業生產者不得在開放性漁業水域直接潑灑使用對公共水域有毒有害的漁用獸葯、農葯。
排放養殖廢水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漁業水域水質狀況、水生生物毒性和疫情等漁業環境的監測,按規定公告監測結果。
第三十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船舶和個人的監督檢查。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應當接受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水產養殖用水和養殖水體的水質,應當符合漁業水質標准。
漁業捕撈應當在符合漁業水質標準的水域內作業。
第三十二條 漁業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地方標准組織生產,保證水產品符合質量安全要求。
第三十三條 漁業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如實填寫並保存生產、用葯和產品銷售記錄;
(二)不得使用國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不得在飼料中添加激素類葯品和其他禁用葯品;
(三)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漁用獸葯、化合物、生物制劑,不得將原料葯直接用於水產養殖;使用有休葯期規定的漁用獸葯的,應當確保水產品在休葯期內不被用於食品消費;
(四)不得將國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保鮮劑、防腐劑、著色劑等食品添加劑用於水產品初級加工、儲存和運輸;
(五)及時合理處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體的水體和病死養殖生物,防止病害傳播。
第三十四條 漁業生產者應當保證漁業船舶的設施和衛生符合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並遵守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的操作規程。
第三十五條 漁業水域遭受突發性污染時,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發布公告,禁止在規定的期限和區域內采捕水產品;情形嚴重時,可以採取強制性的應急措施。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職責加強對漁業生產中飼料、漁用獸葯等投入品的使用和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組織實施水生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
對依法進行的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漁業生產者不得阻礙或者拒絕。 第三十七條 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人工增殖放流,增殖放流的品種應當屬當地地方品種。
單位和個人實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規定和標准,並在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
禁止向開放性水域投放外來水生物種、雜交種、轉基因種及種質不純的物種;禁止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重要經濟魚、蝦、蟹類的產卵場等敏感水域進行放流。
第三十八條 禁止養殖、銷售未經國家或者省批準的外來水生物種。
養殖、銷售經國家或者省批準的外來水生物種,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外來有害水生物種的侵入或者逃逸。
第三十九條 在魚、蝦、蟹洄遊通道建閘、築壩,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閘壩工程項目的選址、設計審批機關應當對過魚設施或者其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案書面徵求同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在魚、蝦、蟹生殖洄遊季節,閘壩管理單位應當適時開閘納苗。禁止在閘壩上下攔網捕撈。
第四十條 進行水下爆破、勘探、采砂等施工作業,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作業單位在依法向有關部門報請批准前,應當事先同有關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對漁業資源的損害。協商不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
嚴禁圍填重要漁業種苗基地、重要養殖場所和具有重要經濟價值水產品種的漁業水域,或者將其改作其他功能。確需圍填或者改作其他功能的,應當在書面徵求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符合前兩款規定從事爆破、勘探、采砂、圍填等施工作業,或者改變重要漁業水域功能,造成國家漁業資源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捕撈作業主要漁具的規格標准除依法由國家制定的以外,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省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發布,並按規定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後執行。
第四十二條 禁止製造、維修、銷售、使用電脈沖、地籠網、帆張網、多層囊網拖網等禁用的漁具。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敲舟古以及其他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第四十三條 對省內重要漁業資源實行重點保護。除國家規定外,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及其可捕撈標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據資源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十四條 嚴格保護縊蟶、牡蠣、貽貝、文蛤、毛蚶、泥蚶等重要養殖品種的種苗及其繁殖場所。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採取封塗護苗、封岩礁護貝等保護措施。
第四十五條 禁止捕撈鰻鱺、河蟹、鰣魚、石斑魚、銀魚、真鯛、香魚、對蝦、梭子蟹、青蟹等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產種苗。
因養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撈前款規定水產種苗的,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專項捕撈許可證,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內按照核定的數量捕撈。
第四十六條 調運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品種的野生水產種苗出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應當向設區的市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准運證。
申領准運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調運種苗的品種、用途、數量符合漁業資源保護規定;
(二)運輸方式符合保障種苗安全的要求;
(三)按照規定繳納相應的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准運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七條 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
除國家有關禁漁區、禁漁期規定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漁業資源和漁業生產的實際情況設立禁漁區、禁漁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禁漁區、禁漁期應當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十八條 在禁漁期,漁業船舶和個人不得攜帶禁止作業的網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違禁作業的漁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凍、收購、銷售違禁漁獲物。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從事捕撈作業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處滯納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隨船、隨身攜帶捕撈證或者遺失後未及時補辦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大中型海洋捕撈漁船未按規定填寫漁撈日誌,或者未按規定安裝、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終端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漁業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船長未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漁業生產者養殖、捕撈的水產品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責令進行無害化處理;不能無害化處理的,予以監督銷毀。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沒收違禁飼料、飼料添加劑及禁用葯品,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和區域內采捕水產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養殖、銷售未經國家或者省批準的外來水生物種的,沒收非法養殖、銷售的水產品和違法所得,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採取有效措施,導致外來有害水生物種侵入或者逃逸的,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魚、蝦、蟹洄遊通道建閘、築壩,未按要求建造過魚設施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
(二)爆破、勘探、采砂等施工作業單位未按要求採取防護措施的;
(三)擅自圍填重要漁業種苗基地、重要養殖場所和具有重要經濟價值水產品種的漁業水域,或者擅自將其改作其他功能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和漁具,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閘壩上下攔網捕撈的;
(二)製造、維修、銷售、使用不符合規格標准漁具的;
(三)禁漁期內,違反規定攜帶網具的;
(四)向違禁作業漁船供油、供冰,代凍、收購、銷售違禁漁獲物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擅自調運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野生水產種苗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水產種苗,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對違反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或者地方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但本條例對處罰機關作出規定的除外。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漁業行政執法機構實施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國家漁業資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
第六十四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漁業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許可權核發養殖證、捕撈許可證、准運證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等款項的;
(四)未依法履行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造成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漁業水域,是指本省管轄水域中魚、蝦、蟹、貝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遊通道和漁業養殖水域、灘塗。
水產種苗,是指用於水產養(增)殖生產的原種、良種和苗種。
漁業船舶,是指從事漁業捕撈的船舶和為漁業捕撈、養殖生產服務的輔助船舶。
第六十七條 漁業資源損失賠償費、補償費的標准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國家規定製定。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的《浙江省漁業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㈤ 哈爾濱市漁業船舶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漁業航船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漁業資源,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漁業船舶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漁業生產和為漁業生產服務的船舶(以下簡稱漁船)的管理。第三條本條例由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縣(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漁船管理工作。
市、縣(市)漁船檢驗機構和漁船港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漁船管理機構)承擔漁船管理的日常工作。
交通、環保、水利、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職責許可權,協同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漁船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二章漁船檢驗和登記第四條漁船管理應當實行統一登記、年度檢驗制度。
漁船登記實行總量控制,控制規模按省的規定執行。第五條製造、更新改造者購置漁船,所有者應當持身份證明和有關證明材料向市、縣(市)漁船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檢驗合格後,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漁船檢驗證書。
漁船檢驗的管理許可權,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第六條漁船檢驗證書有效期為5年,實行年度檢驗;逾期不檢驗的,漁船檢驗證書自行失效。第七條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者應當向漁船管理機構申請臨時檢驗:
(一)因發生事故影響漁船適航性能的;
(二)改變漁船檢驗證書限定性能的;
(三)漁船檢驗證書失效的。第八條變更漁船下列項目之一的,所有者應當持身份證明、有關證明材料和漁船檢驗證書,到漁船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一)船名、船號;
(二)船籍港;
(三)所有者姓名、住址。第九條租賃、抵押漁船,所有者應當到漁船管理機構辦理租賃或者抵押登記。第十條漁船滅失、報廢或者損毀的,所有者應當持身份證明和漁船檢驗證書,到漁船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第十一條漁船檢驗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所有者應當持身份證明和漁船權屬證明向漁船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漁船檢驗證書。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出租、轉讓、外借或者塗改、偽造漁船檢驗證書。第三章漁船航行、作業和停泊第十三條漁船航行和作業,應當攜帶漁船檢驗證書,並按照規定標准配備安全信號和消防、救生設施。第十四條漁船航行、作業和停泊,應當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接受漁船管理機構和港航監督部門的監督管理。
漁船在作業區、停泊區域、人工漁港和自然港灣停泊的管理,由漁船管理機構負責;漁船在習慣性航道航行,合理穿越非漁船作業區和在非漁港臨時停泊的管理,由港航監督部門負責。第十五條漁船的駕機員和操舟員應當經漁船管理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第十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劃定漁船停泊區域和人工漁港方案,經港口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條漁船應當合理配載,保證安全,不準超載,不準擅自從事營業性運輸,不準裝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第十八條漁船確需從事臨時營業性運輸的,所有者或者使用人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營業運輸手續,並報漁船管理機構備案。
臨時營業性運輸結束後,所有者或者使用人應當經漁船管理機構對漁船檢驗合格後,方可繼續從事漁業生產活動。第十九條漁船應當到指定的漁船停泊區域、人工漁港或者在指定的自然港灣停泊,並服從管理和調度,不得損壞防洪等公用設施。第二十條漁船不準向作業、航行、停泊水域傾倒垃圾或者排放污物及有毒有害物質。第四章漁船事故處理第二十一條漁船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港航監督部門協助漁船管理機構處理;漁船與其他船舶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漁船管理機構協助港航監督部門處理。第二十二條發生漁船事故,當事人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組織救護,並及時向漁船管理機構報告,如實提供情況,配合調查。第二十三條事故現場附近的船舶和個人,發現遇險漁船或者收到求救信號,應當及時救援;有義務向漁船管理機構報告,並服從漁船管理機構的統一指揮和調度。
對救援和報告有功的人員,市、縣(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㈥ 船上如何排放污水

雖說有規定不能直接排放,但現在絕大部分小船(比如小型漁船)都是直接往版水裡排的;中等大小的(權比如觀光船)部分也有很多是直排,因為配套的污水處理設施跟不上,收集了也沒地方處理;大型船隻(比如游輪)一般有自己的污水處理設施(SBR等佔地面積小的),處理後的水用於沖洗等非人體直接接觸的或者排放。
其實也只有大船有空間上污水處理設施,在岸邊配套設施跟不上的情況下,中小型船隻即便想收集廢水減少對環境的污染也是一廂情願而已。

㈦ 湖北省漁港漁船管理條例(2014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漁港漁船的監督管理,維護漁業生產和水上安全秩序,保護漁港漁船所有人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止污染環境,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漁港規劃、建設、經營、管理和漁船設計、製造、改造、使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漁港漁船監督管理工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漁港漁船監督管理工作。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漁港漁船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漁船檢驗機構承擔漁船檢驗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漁港漁船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轄區漁港漁船所有人和經營者的安全宣傳教育和管理,配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漁港漁船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漁港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安排相應的財政資金,重點支持漁港建設、漁船技術研究、漁港漁船管理信息系統和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建設。第五條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漁港漁船管理審批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申請書示範文本等予以公示,採取便民措施,簡化辦證手續。第六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和漁船檢驗機構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港監督、漁船管理、咨詢、服務、宣傳、安全教育、漁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等工作,其工作經費應當予以保障。第七條漁港漁船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產業政策,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依法經營和納稅;其合法取得的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預。第二章漁港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第八條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結合全國漁港總體規劃,並與我省城鄉規劃和港口布局規劃相銜接,會同省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交通、水利等部門編制全省漁港布局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漁港布局規劃編制漁港建設規劃,按照規定程序報上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漁港建設規劃,國家規定需要審批的,從其規定。第十條漁港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基本建設審批手續,並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竣工驗收須有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參加。
漁港的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漁港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在漁港港區從事工程建設必須經所在地的市、州、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第十一條船舶進出漁港應當遵守漁港港口章程,接受監督管理,繳納法定規費;漁港港口章程由漁港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從事漁港港埠經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禁止在漁港水域從事有礙水上安全的捕撈、養殖及其他作業。
禁止在漁港水域內施工作業後遺留礙航物或者其他安全隱患。
禁止向漁港水域排放可能產生環境污染的回填物、廢棄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第十三條交通管理部門在有通航功能的漁業水域設置助航標志應當徵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禁止在航道內設置礙航漁具、種植水生植物。第三章漁船管理第十四條漁船實行登記和強制檢驗制度。
漁船在發生下列登記事項變更時,漁船所有人應當向原船籍港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船名或者船籍港;
(二)船舶尺度、噸位或者作業方式;
(三)船舶主機類型、數目或者功率;
(四)船舶所有人名稱或者住址;
(五)應當進行變更登記的其他情況。第十五條在通航水域內航行的漁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效的漁船檢驗證書;
(二)有效的漁船登記證書;
(三)足額的合格船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六條漁船船用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漁船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裝船使用。
不得在漁船上安裝、配備影響安全和生態環境的水產品採集和捕撈設備。
漁船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漁船污染物排放標准;漁船的殘油、廢油必須回收,禁止排入水體;禁止向水體傾倒漁船垃圾等。

㈧ 防止海洋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一、防止和控制沿海工業污染物污染海域環境

隨著沿海工業的快速發展和環境壓力的加大,中國政府採取一切措施逐步完善沿海工業污染防治措施。

1、通過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發展循環經濟。

2、加強重點工業污染源的治理,推行全過程清潔生產,採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改變生產工藝和流程,減少工業廢物的產生量,增加工業廢物資源再利用率。

3、按照「誰污染,誰負擔」的原則,進行專業處理和就地處理,禁止工業污染源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徹底杜絕未經處理的工業廢水直接排海。

4、加強沿海企業環境監督管理,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

5、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將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指標落實到每一個直排海企業污染源,做到污染物排放總量有計劃的穩定削減。

二、防止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物污染海域環境

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沿海城市發展迅速,對沿岸海域環境壓力加劇。對此,中國政府採取有力措施防止、減輕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沿岸海域環境,調整不合理的城鎮規劃,加強城鎮綠化和城鎮沿岸海防林建設,保護濱海濕地。

加快沿海城鎮污水收集管網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增加城鎮污水收集和處理能力,提髙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脫氮和脫磷能力,沿海城市環境污染防治能力進一步加強。

三、防止、減輕和控制沿海農業污染物污染海域環境

一些沿海省、市結合生態省、生態市建設,積極發展生態農業,控制土壤侵蝕,綜合應用減少化肥、農葯徑流的技術體系減少農業面源污染負荷。嚴格控制環境敏感海域的陸地匯水區畜禽養殖密度、規模,建立養殖場集中控制區,規范畜禽養殖場管理有效處理養殖場污染物,嚴格執行廢物排放標准並限期達標。

四、防止、減輕和控制船舶污染物污染海域環境

在渤海海域,啟動船舶油類物質污染物「零排放」計劃,實施船舶排污設備鉛封制度,加強漁港、漁船的污染防治。建立大型港口廢水、廢油、廢渣回收與處理系統,實現交通運輸和漁業船隻排放的污染物集中回收、岸上處理、達標排放。

制定海上船舶溢油和有毒化學品泄漏應急計劃,制定港口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建立應急響應系統,防止、減少突發性污染事故發生。

五、防止、減輕和控制海上養殖污染

我國海水養殖主要位於水交換能力較差的淺海灘塗和內灣水域,養殖自身污染已引起局部水域環境惡化。今後,應建立海上養殖區環境管理制度和標准,編制海域養殖區域規劃,合理控制海域養殖密度和面積,建立各種清潔養殖模式。

控制養殖業葯物投放,通過實施各種養殖水域的生態修復工程和示範,改善被污染和正在被污染的水產養殖環境,減輕或控制海域養殖業引起的海域環境污染。

六、防止和控制海上石油平台產生石油類等污染物及生活垃圾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2007年部分海洋油氣區專項環境監測結果顯示,油氣田及周邊區域的環境質符合該類功能區環境質量控制要求,未對鄰近其他海洋功能區產生不利影響,開發過程中無重大溢油事故發生。在鑽井、採油、作業平台應配備油污水、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使之全部達標排放。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應制定溢油應急方案。

七、防止和控制海上傾廢污染

嚴格管理和控制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禁止向海上傾倒放射性廢物和有害物質。2007年主要傾倒區及其周邊環境監測表明,所監測傾倒區的底質環境狀況總體保持正常,傾倒區尚有底棲生物存在,其優勢類群主要為軟體動物和節肢動物,傾倒區環境質量基本滿足傾倒區的環境功能要求。



(8)漁船廢水排放擴展閱讀:

污染因素

海河流等途徑進入海洋。沿海農田施用化學農葯,在岸灘棄置、堆放垃圾和廢棄物,也可以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船上的船舶由於各種原因,向海洋排放油類或其他有害物質。船舶污染主要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港口、裝卸貨物的過程中對周圍水環境和大氣環境產生的污染。

主要污染物有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有三類,另外,也將產生粉塵、化學物品、廢氣等,但總的說來,對環境影響較小。

㈨ 哈爾濱市漁業船舶管理條例(2005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漁業船舶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漁業資源,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漁業船舶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漁業生產和為漁業生產服務的船舶(以下簡稱漁船)的管理。第三條本條例由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縣(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漁船管理工作。
市、縣(市)漁船檢驗機構和漁船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漁船管理機構)承擔漁船管理的日常工作。
交通、環保、水利、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職責許可權,協同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漁船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二章漁船檢驗和登記第四條漁船管理應當實行統一登記、年度檢驗制度。漁船登記實行總量控制,控制規模按省的規定執行。第五條製造、更新改造或者購置漁船,所有者應當持身份證明和有關證明材料向市、縣(市)漁船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檢驗合格後,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漁船檢驗證書。
漁船檢驗的管理許可權,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第六條漁船檢驗證書有效期為6年,實行年度檢驗;逾期不檢驗的,漁船檢驗證書自行失效。第七條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者應當向漁船管理機構申請臨時檢驗:
(一)因發生事故影響漁船適航性能的;
(二)改變漁船檢驗證書限定性能的;
(三)漁船檢驗證書失效的。第八條變更漁船下列項目之一的,所有者應當持身份證明、有關證明材料和漁船檢驗證書,到漁船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一)船名、船號;
(二)船籍港;
(三)所有者姓名、住址。第九條租賃、抵押漁船,所有者應當到漁船管理機構辦理租賃或者抵押登記。第十條漁船滅失、報廢或者拆毀的,所有者應當持身份證明和漁船檢驗證書,到漁船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第十一條漁船檢驗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所有者應當持身份證明和漁船權屬證明向漁船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漁船檢驗證書。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出租、轉讓、外借或者塗改、偽造漁船檢驗證書。第三章漁船航行、作業和停泊第十三條漁船航行和作業,應當攜帶漁船檢驗證書,並按照規定標准配備安全信號和消防、救生設施。第十四條漁船航行、作業和停泊,應當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接受漁船管理機構和港航監督部門的監督管理。
漁船在作業區、停泊區域、人工漁港和自然港灣停泊的管理,由漁船管理機構負責;漁船在習慣性航道航行,合理穿越非漁船作業區和在非漁港臨時停泊的管理,由港航監督部門負責。第十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劃定漁船停泊區域和人工漁港方案,經港口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條漁船應當合理配載,保證安全,不準超載,不準擅自從事營業性運輸,不準裝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第十七條漁船確需從事臨時營業性運輸的,所有者或者使用人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營業運輸手續,並報漁船管理機構備案。
臨時營業性運輸結束後,所有者或者使用人應當經漁船管理機構對漁船檢驗合格後,方可繼續從事漁業生產活動。第十八條漁船應當到指定的漁船停泊區域、人工漁港或者在指定的自然港灣停泊,並服從管理和調度,不得損壞防洪等公用設施。第十九條漁船不準向作業、航行、停泊水域傾倒垃圾或者排放污物及有毒有害物質。第四章漁船事故處理第二十條漁船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港航監督部門協助漁船管理機構處理;漁船與其他船舶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漁船管理機構協助港航監督部門處理。第二十一條發生漁船事故,當事人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組織救護,並及時向漁船管理機構報告,如實提供情況,配合調查。第二十二條事故現場附近的船舶和個人,發現遇險漁船或者收到求救信號,應當及時救援;有義務向漁船管理機構報告,並服從漁船管理機構的統一指揮和調度。
對救援和報告有功的人員,市、縣(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十三條漁船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並進行調查,依法處理。

㈩ 船上如何排放污水

雖說有規定不能直接排放,但現在絕大部分小船(比如小型漁船)都是直接往水裡排的;中等大小的(比如觀光船)部分也有很多是直排,因為配套的污水處理設施跟不上,收集了也沒地方處理;大型船隻(比如游輪)一般有自己的污水處理設施(SBR等佔地面積小的),處理後的水用於沖洗等非人體直接接觸的或者排放.
其實也只有大船有空間上污水處理設施,在岸邊配套設施跟不上的情況下,中小型船隻即便想收集廢水減少對環境的污染也是一廂情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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