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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污水處理廠的補償

發布時間:2022-10-25 17:51:05

『壹』 污水處理廠被央企收購後會裁員嗎

視情況而定。
如果被收購後的公司需要裁員則會裁員,不需要則不會。公司被收購,不裁員是不需要做出補償的,如果被裁員了才需要補償。
我國法律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貳』 槐蔭政府對污水處理凈化車有補貼嗎

一、補貼范圍 補貼范圍為2010年6月底前投入生產,且COD排放濃度低於本補貼政策確定的濃度指標值的所有本市城鎮污水處理廠。 二、補貼標准 依據本市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設計規模、執行標准和出水COD排放濃度,中心城區和郊區城鎮污水處理廠補貼標准分別見以下兩表: 表1 中心城區城鎮污水處理廠COD超量削減補貼標准 設計規模 補貼標准(元/ m3處理水量) 二級標准 一級B標准 出水COD濃度低於80(含)mg/L 出水COD濃度低於 出水COD濃度低於 60(含)mg/L 50(含)mg/L 10萬m3/d(含)以下 0.035 0.07 0.04 10萬m3/d以上 0.03 0.06 0.035 表2 郊區城鎮污水處理廠COD超量削減補貼標准 設計規模 補貼標准(元/ m3處理水量) 二級標准 一級B標准 一級A標准 出水COD濃度低於80(含)mg/L 出水COD濃度低於60(含)mg/L 出水COD濃度低於50(含)mg/L 出水COD濃度低於40(含)mg/L 2萬m3/d(含)以下 0.045 0.09 0.05 0.055 2—5萬m3/d(含) 0.04 0.08 0.045 0.05 5萬m3/d以上 0.035 0.07 0.04 0.045 三、實施年限 補貼政策實施年限暫定2008—2010年。 四、補貼額度 以市水務局、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核定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月平均運行水量和月平均COD出水濃度,按月計算補貼金額,一年撥付一次。 五、資金渠道 本市城鎮污水處理廠COD超量削減補貼資金由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安排。 六、操作辦法 1、根據《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市水務局、市環保局於每年9月底前,向市節能減排辦提出下一年度本市城鎮污水處理廠COD超量削減的資金使用計劃。其中,2008年超量削減補貼資金由市水務局、市環保局於2008年7月底前向市節能減排辦提出。 2、根據《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補貼資金實行項目合同管理。由市水務局、市環保局(作為合同甲方)與市城投公司、上海陽晨投資股份公司、上海城建集團、相關區縣水務局、南匯區環保局及臨港新城管委會(上述作為合同乙方),於每年的一季度簽訂當年合同乙方所轄城鎮污水處理廠COD超量削減目標、任務合同。其中,2008年合同於今年9月前簽訂。 3、合同乙方應根據要求每月上報月平均運行水量、月平均COD出水濃度等運行資料,並於次年1月向市水務局提出上一年度補貼資金申請。市水務局、市環保局於次年1月對污水處理廠上年的在線監測數據、監督性檢查和飛行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析,並核實污水處理廠上報的運行資料,對合同乙方的合同執行情況提出書面意見和資金補貼審核意見,報市節能減排辦、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根據專項資金撥款申請和項目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單位或項目所在區縣財政局。 在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測設施尚未完善之前,市環保和水務部門要加大監督性檢查的頻度,並組織開展相關區縣之間及中心城區與郊區之間的互查活動。 4、合同乙方在收到補貼資金後須在1個月之內,將補貼資金按照審核意見確定的金額撥付給所轄城鎮污水處理廠,並對補貼資金的使用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監管。 5、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予補貼:年處理水量低於市水務局下達的考核水量95%(含)的;污水處理廠當年COD削減量低於上一年度的;月均進水COD濃度低於設計值70%(含)的;監督檢查中出水水質COD濃度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的;監督檢查中發現其他重大問題的。 6、補貼資金作為對相關污水處理廠運行費的補充,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7、市水務局會同市環保局制定污水處理廠運行水量、出水水質等監管考核辦法,另行印發。 特此通知

『叄』 齊齊哈爾市市區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我市排水設施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和發展,減輕水體及城市水源污染,保護環境,促進節約用水,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向城市市政設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水管網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本辦法所稱市區,是指龍沙、鐵鋒、建華、富拉爾基四區。第三條污水處理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排水經營單位徵收。
使用市政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由市自來水公司在收取水費的同時代徵收;使用自備水源和從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或個人,由排水經營單位直接徵收。第四條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按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合理贏利的原則核定,根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分步到位,按管理許可權審批。第五條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戶用水數量逐月徵收。
(一)使用城市供水的,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其中無水表的,按照規定收取的水費量核定。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其中無水表的,按照水泵流量和按照工作時間計算的水量核定。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居民,持當地民政部門頒發的特困證明材料,免徵污水處理費。第六條開征污水處理費後,環保部門徵收的污水排污費(不通過城市排水設施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水、廢水的除外)和排水部門徵收的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同時取消。第七條收費單位徵收污水處理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正規的收費票據。第八條污水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徵收單位應將污水處理費及時、足額上繳財政部門資金專戶。水行政管理部門於每年年初編制徵收和使用計劃,經財政部門同意後,納入年度維護和建設資金計劃。第九條污水處理費全部用於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以及償還國債轉貸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在污水處理廠建設期間,做為地方自籌匹配資金,重點用於項目建設。第十條對污水處理費代徵收單位,按徵收額2.5%的比例給予代征手續費,按計劃超收部分,依市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實行超收分成。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逾期一日,加收欠繳額度3‰的滯納金。其中,情節嚴重的,可並處欠繳額度1至3倍的罰款,但對非經營性用戶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性用戶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下同)。
(二)對不按照規定申報用水量的,責令限期改正,除計收污水處理費外,並處應繳納額度1至3倍的罰款。
(三)對拒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經水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按有關規定停止其排水、市政供水或取締其開采地下水、地表水許可。第十二條罰款的票據和罰款的處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本市罰繳分離的規定執行。第十三條辱罵、毆打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五條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本辦法由齊齊哈爾市水務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1年7月25日起施行。

d28065--020110cjk

『肆』 代縣污水處理廠開展一直拖欠工人工資怎麼處理

一、老闆拖欠工人工資怎麼辦
1、老闆拖欠工人工資處理方法如下:
(1)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2)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拖欠工資怎麼賠償
1、支付應得工資報酬的25%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2、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經濟補償金;
3、支付1-5倍的賠償金。

『伍』 政府給污水處理的補貼是多少

法律分析:我國各地污泥處置的補貼方式不同,但都是以環保項目能夠長遠可持續的運行為目的。在補貼額度方面,無論是國家還是地方,都以污泥處置方式以及達到的效果為衡量標准。

法律依據:《關於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6年底前,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95元,非居民不低於1.4元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85元,非居民不低於1.2元。污水處理收費標准應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綜合考慮本地區水污染防治形勢和經濟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調整。收費標准要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的運營成本並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95元,非居民不低於1.4元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85元,非居民不低於1.2元。已經達到最低收費標准但尚未補償成本並合理盈利的,應當結合污染防治形勢等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准。未徵收污水處理費的市、縣和重點建制鎮,最遲應於2015年底前開征,並在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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