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業廢水排放標准gb
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專車間處理設施排屬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2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污單位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
2 本標准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分別為:
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2、表3的規定。
2 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4、表5的規定。
3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准日期為准劃分。3 其他規定
1 同一排放口排放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類別的污水,且每種污水的排放標准又不同時,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標准按附錄A計算。
2 工業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負荷量按附錄B計算。
3 污染物最高允許年排放總量按附錄C計算。
❷ 《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7-92)三級排放標準是什麼
三級排放標准:
1、懸浮物
畜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400mg/L,排放總量2.6kg/t(活屠重);
肉製品加工:排放濃度350mg/L,排放總量2.0kg/t(原料肉);
禽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300mg/L,排放總5.4kg/t(活屠重)。
2、生化需氧量
畜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300mg/L,排放總量2.0kg/t(活屠重);
肉製品加工:排放濃度300mg/L,排放總量1.7kg/t(原料肉);
禽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250mg/L,排放總4.5kg/t(活屠重)。
3、化學需氧量
畜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500mg/L,排放總量3.3kg/t(活屠重);
肉製品加工:排放濃度500mg/L,排放總量2.9kg/t(原料肉);
禽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500mg/L,排放總9.0kg/t(活屠重)。
4、動植物油
畜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60mg/L,排放總量0.4kg/t(活屠重);
肉製品加工:排放濃度60mg/L,排放總量0.35kg/t(原料肉);
禽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50mg/L,排放總0.9kg/t(活屠重)。
5、氨氮:無規定。
6、pH值
畜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6~8.5mg/L,排放總量6~8.5kg/t(活屠重);
肉製品加工:排放濃度6~8.5mg/L,排放總量6~8.5kg/t(原料肉);
禽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6~8.5mg/L,排放總6~8.5kg/t(活屠重)。
7、大腸菌群數:無規定。
8、排水量m/t(活屠重)或m/t(原料肉)
畜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6.5mg/L,排放總量6.5kg/t(活屠重);
肉製品加工:排放濃度5.8mg/L,排放總量5.8kg/t(原料肉);
禽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18.0mg/L,排放總18.0kg/t(活屠重)。
(2)肉類製品廢水排放標准擴展閱讀:
制定目的:
《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是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促進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標准。
適用范圍:
本標准按廢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肉類加工企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排水量等指標。本標准適用於肉類加工工業的企業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後的排放管理。
❸ 工業廢水氨氮排放不超過多少
法律分析:1《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0)0.15(類)
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T14848-93)0.02(類)
3《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15/25/50
4《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排放標准》(GB13457-92)15
5《合成氨工業水污染排放標准》(GB13458-2001)150/40
6《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CJ/T48-1999)10月20日
7《檸檬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9430-2004)100/80
8《皂素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0425-2006)120/80
9《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7-92) 25/15
10《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9821-2005)15
11《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80
12《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466-2005)15
13《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82-1999)35/25
14《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2025-8-5
15《污水海洋處理裝置工程污染控制標准》(GB18486-2001)25
16《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4-2008)2015-12-5
17《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准》(GB16889-2008) 2025-8-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准(含標准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准包括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團體標准、企業標准。國家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推薦性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准。
強制性標准必須執行。國家鼓勵採用推薦性標准。
❹ 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為促進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標准。本標准按廢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肉類加工企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排水量等指標。本標准適用於肉類加工工業的企業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後的排放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採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五條 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防止污染環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應當分類收集和處理,不得稀釋排放。
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後方可排放。
❺ 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采樣點應在肉類加工企業的廢水排放口,排放口應設置廢水水量計量裝置和設立永久性標志。
法律依據:《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5.2采樣頻率:按生產周期確定監測頻率。生產周期在8h以內的。每2h采樣一次;生產周期大於8h的,每4h采樣一次。
5.3排水量:排水量只計直接生產排水,不包括間接冷卻水、廠區生活排水及場內鍋爐、電站排水,若不符合以上條件,應改建排放口;排放量按月均值計算。
5.4統計:企業原材料使用量、產品產量等,以法定月報表和年報表為准。
❻ 屠宰場屠宰廢水處理各級別的排放標準是多少
屠宰廢水執行《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7-92)中的要求。
由於加工類型不同,和廢水專去向不同,導致各污屬染物排放標准不同,請參考下圖。
向左轉|向右轉
❼ 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主要內容
本標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肉類加工企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排水量等指標。
4.1加工類別
按肉類加工企業的加工類別分為:
a。畜類屠宰加工;
b。肉製品加工;
c。禽類屠宰加工。
4.2 標准分級
按排入水域的類別劃分標准級別。
4.2.1 排入GB 3838中Ⅲ類水域(水體保護區除外),GB3097中二類海域的廢水,執行一級標准。
4.2.2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GB3097中三類海域的廢水,執行二級標准。
4.2.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下水道的廢水,執行三級標准。
4.2.4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下水道的廢水,必須根據下水道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2.1和4.2.2的規定。
4.2.5GB 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的水體保護區,GB 3097 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擴建、改建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3 標准值
本標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別規定了肉類加工企業的排水量和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等指標,標准值分別規定為:
4.3.1 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後投產的企業按表1執行。
表1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後投產的企業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單位(mg/l) 序號污染物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1懸浮物1002504002生化需氧量(BOD5)60803003化學需氧量(CODCr)1201605004動植物油30401005氨氮2540-6pH值6~96~96~97大腸菌群數 個/L5000--8排水量 7.27.27.24.3.2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間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後投產的企業按表2執行。
表2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後投產的企業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單位(mg/l) 序號污染物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1懸浮物702004002生化需氧量(BOD5)30603003化學需氧量(CODCr)1001205004動植物油20201005氨氮1525-6pH值6~96~96~97大腸菌群數 個/L5000--8排水量m/t(活屠重)或m/t(原料肉) 6.56.56.54.3.3 1992年7月1日起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後投產的企業按表3執行。
表3 1992年7月1日起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後投產的企業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序號污染物級別畜類屠宰加工肉製品加工禽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
mg/L 排放總量
kg/t(活屠重) 排放濃度
mg/L 排放總量
kg/t(原料肉) 排放濃度mg/L 排放總量
kg/t(活屠重) 1懸浮物一級標准600.4600.35601.1--二級標准1200.81000.61001.8--三級標准4002.63502.03005.42生化需氧量(BOD5)一級標准300.2250.15250.45--二級標准600.4500.3400.72--三級標准3002.03001.72504.53化學需氧量(CODCr)一級標准800.5800.45701.20--二級標准1200.81200.71001.8--三級標准5003.35002.95009.04動植物油一級標准150.1150.09150.27--二級標准200.13200.12200.36--三級標准600.4600.35500.95氨氮一級標准150.1150.09150.27--二級標准250.16200.12200.36--三級標准------6pH值一級標准6~8.56~8.56~8.56~8.56~8.56~8.5--二級標准6~8.56~8.56~8.56~8.56~8.56~8.5--三級標准6~8.56~8.56~8.56~8.56~8.56~8.57大腸菌群數 個/L一級標准500050005000500050005000--二級標准100010001000100010001000--三級標准------8排水量m/t(活屠重)或m/t(原料肉) 一級標准6.56.55.85.818.018.0--二級標准6.56.55.85.818.018.0--三級標准6.56.55.85.818.018.0工藝參考指標 油脂回收率%>75>75>75血液回收率%>80->80腸胃內容物回收率%>60->50毛羽回收率%>90->90廢水回收率%>15>15>154.4 其他規定
4.4.1 表1、表2和表3中所列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日均值計算。
4.4.2 污泥與固體廢物應合理處置。
4.4.3 工藝參考指標為行業內部考核評價企業排放狀況的主要參數。
4.4.4 有分割肉、化制等工序的企業,每加工1t原料肉,可增加排水量2m3。
4.4.5 加工蛋品的企業,每加工1t蛋品,可增加排水量5m3。
4.4.6 回用水應符合回用水水質標准。
4.4.7 在執行三級標准時,若二級污水處理廠運行條件允許,生化需氧量(BOD5)可放寬600mg/L,化學需氧量(CODCr)可放寬1000mg/L,但需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4.4.8 非單一加工類型的企業,其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限值,以一定時間內的各種原料加工量為權數,加權平均計算。計算方法見附錄A。
4.4.9 表1、表2中禽類屠宰加工排水量參照表3執行。
❽ 屠宰與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有分割肉、化制等工序的企業,每加工1t原料肉,可增加排水量2m。加工蛋品的企業,每加工1t蛋品,可增加排水量5m。 回用水應符合回用水水質標准。在執行三級標准時,若二級污水處理廠運行條件允許,生化需氧量(BOD5)可放寬600mg/L,化學需氧量(CODCr)可放寬1000mg/L,但需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准(含標准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准包括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團體標准、企業標准。國家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推薦性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准。
強制性標准必須執行。國家鼓勵採用推薦性標准。
❾ 食品廠污水處理的國家標准
食品工業的內容極其復雜,包括製糖、釀造、肉類、乳品加工等生產過程,所排出的廢水都含有機物,具有強的耗氧性,且有大量懸浮物隨廢水排出。動物性食品加工排出的廢水中還含有動物排泄物、血液、皮毛、油脂等,並可能含有病菌,因此耗氧量很高,比植物性食品加工排放的廢水的污染性高得多。
一、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1996)有關食品工業內容
GB 8978-1996規定肉類加工工業所排放的污水 執行相應的國家行業標准,其他一切排放污水的食品生產單位一律執行本標准。
(一)標准分級
排入GB 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 3097-82(海水水質標准)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排入GB 3838中IV、V類水域和排入GB 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上述規定。
GB 3838中I、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 3097中一類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的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氷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
(二)標准值
本標准將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法分為二類。
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其最髙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污單位排放口采樣,其最髙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
本標准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並拫據單位建設時間不同執行不同的規定。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1和表1-2、表1-3的規定;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1和表-14、表1-5的規定。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准日期為准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