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生活污水隨意排放違法嗎
法律分析:生活污水隨意排放是違法的,亂排生活污水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在城鎮發展的過程中,小餐飲店違規排放污水行為屢見不鮮。很多景區附近的小餐飲店、農家都沒有規范的污水收集和處理系統。隨意排放餐飲污水,將未經任何處理的含有餐廚垃圾和油脂的污水排入雨水管道,或者直接將污水直排到附近水域,同時也容易引起水體黑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些行為都是不可取的,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㈡ 對於養豬場廢水直排入溝渠應用什麼法律處罰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規定,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以上違法行為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七十六條進行處罰。
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第七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八項行為的,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執法人員發現利用暗管、滲井、滲坑排污的違法行為後,應先立案,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製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影像資料等),由法制部門製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㈢ 城鎮居民污水直排河道,套哪個法律法規
城鎮居民污水直排河道,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 64 ] 號《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法律依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㈣ 工業廢水直接排放如何處罰
1、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不達標應該得到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2、限期治理適用范圍:
《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適用范圍】 排污單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標」);
(二)排放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總量」)。
第三條【不適用情形】 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規相關條款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不適用限期治理:
(一)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處罰。
(二)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其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處罰。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處罰。
(四)違法採用國家強制淘汰的造成嚴重水污染的設備或者工藝,情節嚴重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㈤ 企業生活污水經化糞池後直接排入地面違法么具體違反哪條法規
企業生活污水未經處理排到外面的話,是違反環保法的。別說企業,即使是居民的生活污水,也是不允許排到地面上的
㈥ 污水廠私自直排污水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您好:
企業為了節約生產成本,降低環保支出,往往會偷排污水、廢棄等污染物,既危害了周邊居民的身體健康,也損害了當地的生態環境。因此,當企業偷拍污水、廢棄風污染物時,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企業偷排污水,要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企業偷排污水造成第三人損失的,應該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如企業違法偷排污水,造成江河下游養殖魚死亡的,養殖戶可以要求企業賠償損失。如果是多企業違法排污,造成損害的,可以要求相關企業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就賠償事宜協商不成時,受害人可以收集證據資料,到法院起訴索償,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
2、行政責任:企業偷排污水的,由環保部門等採取責令停業整頓、限制生產、罰款,並對企業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處於行政拘留。
一般情況下,居民發現企業偷排污水的,可以向當地的環保局舉報投訴,及時制止企業的違法行為,維護自身利益及當地環境不受損壞。這也是受害人要求企業賠償的重要談判籌碼,運用好了,往往非常利於索取賠償。
3、刑事責任:偷排污水,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按環境污染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也就是說,企業違法偷排污水,嚴重污染環境的,構成環境污染罪,需要被判刑坐牢。要是你發現有企業偷排污水,嚴重污染了環境,向環保局舉報投訴,准能讓企業及企業負責人受到相應的處罰。
㈦ 餐飲污水直排處罰依據
法律分析:餐飲污水直排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法》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㈧ 污水直排處罰依據
法律分析: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㈨ 醫療廢水處理後直接外排怎麼處罰
醫療廢水處理後直接外排處罰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本條明確了水污染物排放行為的違法界限。即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排放污染物將構成違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㈩ 城鎮居民污水直排河道,套哪個法律法規
城鎮居民污水直排河道,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 64 ] 號《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法律依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