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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PPP項目收支兩條線

發布時間:2022-10-08 03:23:57

A. 財政部:加大支持民企、外企參與PPP項目

財聯社3月8日訊,財政部提出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提出了鼓勵民資和外資參與、加大融資支持、聚焦重點領域等七方面要求。具體包括加大對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參與PPP項目的支持力度,向民營企業推介政府信用良好、項目收益穩定的優質項目,並在同等條件下對民營企業參與項目給予優先支持。引導保險資金、中國PPP基金加大項目股權投資力度,拓寬項目資本金來源。鼓勵通過股權轉讓、資產交易、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盤活項目存量資產,豐富社會資本進入和退出渠道。優先支持基礎設施補短板以及健康、養老、文化、體育、旅遊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領域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

以下為全文:
財政部關於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
財金〔2019〕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引入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服務供給,提升供給質量和效率,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財政工作會議精神,有效防控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充分發揮PPP模式積極作用,落實好「六穩」工作要求,補齊基礎設施短板,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牢牢把握推動PPP規范發展的總體要求
近年來,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方面大力推進PPP工作,在穩增長、促改革、惠民生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超出自身財力、固化政府支出責任、泛化運用范圍等問題。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遵循「規范運行、嚴格監管、公開透明、誠信履約」的原則,切實防控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扎實推進PPP規范發展。
(一)規范運行。健全制度體系,明確「正負面」清單,明確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嚴格項目入庫,完善「能進能出」動態調整機制,落實項目績效激勵考核。
(二)嚴格監管。堅持必要、可承受的財政投入原則,審慎科學決策,健全財政支出責任監測和風險預警機制,防止政府支出責任過多、過重加大財政支出壓力,切實防控假借PPP名義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三)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公開擇優采購社會資本方。用好全國PPP綜合信息平台,充分披露PPP項目全生命周期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對參與各方形成有效監督和約束。
(四)誠信履約。加強地方政府誠信建設,增強契約理念,充分體現平等合作原則,保障社會資本合法權益。依法依規將符合條件的PPP項目財政支出責任納入預算管理,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履約,增強社會資本長期投資信心。
二、規范推進PPP項目實施
(一)規范的PPP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屬於公共服務領域的公益性項目,合作期限原則上在10年以上,按規定履行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程序;
2. 社會資本負責項目投資、建設、運營並承擔相應風險,政府承擔政策、法律等風險;
3. 建立完全與項目產出績效相掛鉤的付費機制,不得通過降低考核標准等方式,提前鎖定、固化政府支出責任;
4. 項目資本金符合國家規定比例,項目公司股東以自有資金按時足額繳納資本金;
5. 政府方簽約主體應為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機關或事業單位;
6. 按規定納入全國PPP綜合信息平台項目庫,及時充分披露項目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二)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同時,新上政府付費項目原則上還應符合以下審慎要求:
1. 財政支出責任佔比超過5%的地區,不得新上政府付費項目。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污水、垃圾處理等依照收支兩條線管理、表現為政府付費形式的PPP項目除外;
2. 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方;
3. 嚴格控制項目投資、建設、運營成本,加強跟蹤審計。
對於規避上述限制條件,將新上政府付費項目打捆、包裝為少量使用者付費項目,項目內容無實質關聯、使用者付費比例低於10%的,不予入庫。
(三)強化財政支出責任監管。確保每一年度本級全部PPP項目從一般公共預算列支的財政支出責任,不超過當年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10%。新簽約項目不得從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PPP項目運營補貼支出。建立PPP項目支出責任預警機制,對財政支出責任佔比超過7%的地區進行風險提示,對超過10%的地區嚴禁新項目入庫。
三、加強項目規范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要將規范運作放在首位,嚴格按照要求實施規范的PPP項目,不得出現以下行為:
(一)存在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資代表向社會資本回購投資本金、承諾固定回報或保障最低收益的。通過簽訂陰陽合同,或由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資代表為項目融資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還款承諾等方式,由政府實際兜底項目投資建設運營風險的。
(二)本級政府所屬的各類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平台公司參股並能對其經營活動構成實質性影響的國有企業作為社會資本參與本級PPP項目的。社會資本方實際只承擔項目建設、不承擔項目運營責任,或政府支出事項與項目產出績效脫鉤的。
(三)未經法定程序選擇社會資本方的。未按規定通過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或規避財政承受能力10%紅線,自行以PPP名義實施的。
(四)以債務性資金充當項目資本金,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的。
(五)未按規定及時充分披露項目信息或披露虛假項目信息,嚴重影響行使公眾知情權和社會監督權的。
對於存在本條(一)項情形,已入庫項目應當予以清退,項目形成的財政支出責任,應當認定為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依法依規提請有關部門對相關單位及個人予以嚴肅問責。
對於存在本條(二)至(五)項情形的,應在限期內進行整改。無法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已入庫項目應當予以清退,涉及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依法依規提請有關部門予以問責和妥善處置。
四、營造規范發展的良好環境
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多措並舉,加強規范管理和分類指導,對重點領域、重點項目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鼓勵民資和外資參與。加大對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參與PPP項目的支持力度,向民營企業推介政府信用良好、項目收益穩定的優質項目,並在同等條件下對民營企業參與項目給予優先支持。中央財政公共服務領域相關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參與的PPP項目。研究完善中國PPP基金績效考核辦法,將投資民營企業參與項目作為重要考核指標,引導中國PPP基金加大支持力度。各地在開展PPP項目時,不得對外資企業、中資境外分支機構參與設置歧視性條款或附加條件。提倡優質優價采購,應當根據采購項目需求特點,合理選擇采購方式,進一步加強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提高采購質量。
(二)加大融資支持。結合自身財力狀況,因地制宜採取注入資本金、運營補貼等方式支持規范的PPP項目。引導保險資金、中國PPP基金加大項目股權投資力度,拓寬項目資本金來源。鼓勵通過股權轉讓、資產交易、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盤活項目存量資產,豐富社會資本進入和退出渠道。
(三)聚焦重點領域。優先支持基礎設施補短板以及健康、養老、文化、體育、旅遊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領域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加快實施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決策程序完備、回報機制清晰、融資結構合理的項目。
(四)保障合理支出。符合條件的PPP項目形成的政府支出事項,以公眾享受符合約定條件的公共服務為支付依據,是政府為公眾享受公共服務提供運營補貼形成的經常性支出。各地要依法依規將規范的PPP項目財政支出納入預算管理,重諾守約,穩定市場預期。
(五)加強信息披露。依託全國PPP綜合信息平台,對PPP項目信息進行全流程公開披露、匯總統計和分析監測,完善項目庫「能進能出」的動態調整機制,不以入庫為項目合規「背書」,不以入庫作為商業銀行貸款條件。
(六)加強分類指導。對於在建項目,督促各方嚴格履約,保障出資到位,推動項目按期完工,避免出現「半拉子」項目。對於尚未開工的項目,督促各方嚴格按照要求加強合同條款審核,規范融資安排。對於進入采購階段的項目,加強宣傳推介和信息披露,吸引各類市場主體特別是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平等參與。同時,加強重大項目儲備,扎實做好項目前期論證,推動形成遠近結合、梯次接續的項目開發格局。
(七)強化PPP咨詢機構庫和專家庫管理。咨詢機構和專家要發揮專業作用,遵守職業操守,依法合規提供PPP項目咨詢服務。對於包裝不規范PPP項目增加隱性債務風險、出具咨詢意見違反相關政策規定、收費標准偏離市場合理水平、對PPP項目實施造成消極影響和嚴重後果的咨詢機構和專家,要按照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五、協同配合抓好落實
各級財政部門要提高站位,主動作為,加快推動建立協同配合、保障有力、措施到位的工作機制。
(一)加強部門協作,強化項目前期識別、論證和入庫等環節的溝通協調與信息共享,扎實做好項目前期准備工作,夯實項目實施基礎,推進科學決策。
(二)強化跟蹤監測。加強對項目全生命周期的跟蹤指導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政策落實和項目實施督查機制。加大信息公開力度,主動接受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推動項目規范有序實施。
(三)鼓勵地方和部門因地制宜創新工作機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強經驗總結和案例推廣,工作推進中形成的經驗做法和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財 政 部
2019年3月7日

B. 什麼是PPP污水處理項目

廢水處理的目的就是對廢水中的污染物以某種方法分離出來,或者將其分解轉化為無害穩定物質,從而使污水得到凈化。一般要達到防止毒物和病菌的傳染;避免有異嗅和惡感的可見物,以滿足不同用途的要求。廢物處理基本方法是用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或幾種方法配合使用以去除廢水中的有害質,按照水質狀況及處理後出水的去向確定其處理程度,廢水處理一般可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處理。廢水處理基本方法:(1)一級處理採用物理處理方法,即用格柵、篩網、沉沙池、沉澱池、隔油池等構築物,去除廢水中的固體懸浮物、浮油,初步調整pH值,減輕廢水的腐化程度。廢水經一級處理後,一般達不到排放標准(BOD去除率僅25-40%)。故通常為預處理階段,以減輕後續處理工序的負荷和提高處理效果。廢水處理基本方法:(2)二級處理是採用生物處理方法及某些化學方法來去除廢水中的可降解有機物和部分膠體污染物。經過二級處理後,廢水中BOD的去除率可達80-90%,即BOD合量可低於30mg/L。經過二級處理後的水,一般可達到農灌標准和廢水排放標准,故二級處理是廢水處理的主體。但經過二級處理的水中還存留一定量的懸浮物、生物不能分解的溶解性有機物、溶解性無機物和氮磷等藻類增值營養物,並含有病毒和細菌。因而不能滿足要求較高的排放標准,如處理後排入流量較小、稀釋能力較差的河流就可能引起污染,也不能直接用作自來水、工業用水和地下水的補給水源。廢水處理基本方法:(3)三級處理是進一步去除二級處理未能去除的污染物,如磷、氮及生物難以降解的有機污染物、無機污染物、病原體等。廢水的三級處理是在二級處理的基礎上,進一步採用化學法(化學氧化、化學沉澱等)、物理化學法(吸附、離子交換、膜分離技術等)以除去某些特定污染物的一種「深度處理」方法。顯然,廢水的三級處理耗資巨大,但能充分利用水資源。廢水處理相當復雜,處理方法的選擇,必須根據廢水的水質和數量,排放到的接納水體或水的用途來考慮。同時還要考慮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殘渣的處理利用和可能產生的二次污染問題,以及絮凝劑的回收利用等。常用的廢水處理基本方法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廢水處理基本方法:(1)物理法:廢水處理方法的選擇取決於廢水中污染物的性質、組成、狀態及對水質的要求。一般廢水的處理方法大致可分為物理法、化學法及生物法三大類。利用物理作用處理、分離和回收廢水中的污染物。例如用沉澱法除去水中相對密度大於1的懸浮顆粒的同時回收這些顆粒物;浮選法(或氣浮法)可除去乳狀油滴或相對密度近於1的懸浮物;過濾法可除去水中的懸浮顆粒;蒸發法用於濃縮廢水中不揮發性的可溶性物質等。廢水處理基本方法:(2)化學法:利用化學反應或物理化學作用回收可溶性廢物或膠體物質,例如,中和法用於中和酸性或鹼性廢水;萃取法利用可溶性廢物在兩相中溶解度不同的「分配」,回收酚類、重金屬等;氧化還原法用來除去廢水中還原性或氧化性污染物,殺滅天然水體中的病原菌等。廢水處理基本方法:(3)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生化作用處理廢水中的有機物。例如,生物過濾法和活性污泥法用來處理生活污水或有機生產廢水,使有機物轉化降解成無機鹽而得到凈化。以上方法各有其適應范圍,必須取長補短,相互補充,往往很難用一種方法就能達到良好的治理效果。一種廢水究竟採用哪種方法處理,首先是根據廢水的水質和水量、水排放時對水的要求、廢物回收的經濟價值、處理方法的特點等,然後通過調查研究,進行科學試驗,並按照廢水排放的指標、地區的情況和技術可行性而確定。目前,我國主要採用以下幾種廢水處理基本方法:廢水處理基本方法1、活性污泥工藝活性污泥工藝是國內外城市污水處理工藝的主流,由於其較高的處理效率,運行穩定可靠,而被大中型污水處理廠廣泛採用。主要設備:排污泵、格柵、吸砂機、刮吸呢機、曝氣機、潛水攪拌機、潷水機、迴流泵、壓榨機等。廢水處理基本方法2、氧化溝工藝從本質上講,氧化溝工藝是傳統活性污泥法的一種變形和發展,最突出的優點是在保證穩定高效的處理效果前提下,佔地面積小,運行管理簡單,降低了總投資和運行費用,同時除氮,除磷的效果優於傳統活性污泥法。氧化溝工藝也有許多類型,按池型,運行方式、曝氣設備的差別。主要設備:排污泵、格柵、轉刷曝氣機、潛水推流器、污泥迴流泵、刮吸泥機、壓榨機等。

C. 如何規避PPP項目的法律風險

一、項目立項有關法律風險

ppp 項目大多為基礎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項目,需要在招募社會資本之前完成項目立項。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務院國發[2014]53號《關於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通知》(目前已更新至2014年本)以及項目所在地的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立項申請涉及發改委、國土、環保、規劃等相關部門。項目立項管理分核准和備案兩種,企業投資建設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准機關核准;若投資建設核准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①若屬於依法必須招標范圍的項目的,應通過招標選擇社會資本,否則ppp合同法律效力無法保證;

②采購程序應嚴格規范操作,否則采購程序可能因其他(潛在)投標人投訴而受阻;

③ 在將投融資、設計、建設和運營管養一體打包采購的ppp項目中,若社會資本方由投資方和epc總包方組成聯合體投標,應確保項目采購按將社會資本招標和項目epc總包招標「兩標合一標」的模式操作,而非簡單的「聯合體投標」模式。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在普通聯合體招標中,要求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而若真正投資方沒有epc總包資質,則會陷入被動。

④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招資人若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可不再通過招標選擇施工、物資供應商。但該情形僅限於針對「已通過招標選擇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若非經招標程序選擇的社會資本方或雖經招標程序但屬於非特許經營項目的,相應社會資本方即便本身具有施工承包或物資供應資質條件,但能否直接作為項目施工承包方或物資供應方而不進行招標,法律尚未明確作出規定,存在合法性風險。

五、項目實施機構資格有關法律風險

ppp項目實施機構須按ppp政策規定由項目所屬縣級以上政府明確授權,未經授權,所簽ppp合同效力即存在不確定性。

實務中,有某開發區管委會或其所屬管理辦公室或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擔任ppp項目實施機構的情況,社會資本方核查開發區管委會或其所屬管理辦公室相關職責許可權或授權文件。對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可以作為政府出資人代表,但若作為ppp項目實施機構尚不符合財政部有關規定。

六、采購價款結算有關法律風險

ppp項目采購價款一般由工程造價及運營管養維護成本、投融資財務成本和投資收益幾部分組成。

對於項目工程造價應在ppp合同中明確約定造價結算標准以及價格調整方式,同時設置傳導條款以將項目承包方合理造價款訴求全部順利導入采購價款。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於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一般需要進行政府審計,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政府審計結果並不當然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若政府與社會資產方沒有約定項目工程結算最終以政府審計為準的,可以由第三方造價咨詢機構按合同約定的計價計量標准出具的造價結論為准進行結算。

即便是社會資本方無奈接受工程造價以政府審計為准,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政府審計應遵循的標准,同時應注意約定在政府審計以外但應計入采購價款的款項的計價計量標准。

七、項目公司股權融資有關法律風險

社會資本可能需要通過項目公司股權融資,相關融資方案可能導致項目公司股權轉讓、甚至控制權轉移。而政府方一般希望社會資本在合作期限內能夠作到穩定持續的投資,因此對項目公司股權轉讓,尤其是控股權轉移甚為敏感。這就需要在ppp合同中提前預留股權融資運作的空間,否則會使股權融資受阻。

八、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有關法律風險

根據《擔保法》、國發【2014】62號文、財政部財綜[2006]68號以及國辦發〔2015〕42號以及財金[2015]57號文等相關規定:

①政府擔保承諾無效。

②未經國務院批准,各級政府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或財政優惠政策。對違法違規制定與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者)繳納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的財政支出優惠政策,應堅決予以取消。

③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實行嚴格的收支兩條線,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資」等各種名義減免土地出讓收入,或者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後返、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

④政府不得承諾固定投資回報,嚴禁通過保底承諾、回購安排、明股實債等方式進行變相融資,將項目包裝成ppp項目。

社會資本方應注意核查政府就ppp項目所給出的相關支持政策是否涉及以上法律風險。

九、項目補貼及資源補償有關法律風險

政府為大力推廣ppp模式、提高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能力與效率,多次出台政策要在財稅、價格、土地、金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保證社會資本和公眾共同受益,通過資本市場和開發性、政策性金融等多元融資渠道,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項目的投資、運營管理。

因此,社會資本應充分了解擬投資項目的補貼補償、政策性貸款及其他支持政策,盡可能在協議中作出安排,以充分享有相關優待。對於公益性項目,政府財力有限的,盡可能爭取資源補償並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如特許經營權、冠名權、廣告經營權以資源開發權、物業和招商服務的機會。

十、項目公司管理及分配有關法律風險

根據現行政策,對於政府與社會資本方合資成立項目公司的ppp項目,社會資本方應在項目公司佔有控股地位。為保障項目公司決策統一和效率,社會資本一般要求政府出資人代表放棄對項目公司的決策權、選擇管理人的權利和分紅權利。若項目總承包方也參股項目公司,也可參照處理。實務中,也有政府出資人代表在合作期限內對項目公司一直未實繳出資的情況,此情形下,更應作如此安排。

十一、政府項目采購價款來源有關法律風險

社會資本方應爭取政府提前就ppp項目采購資金來源及籌措作出計劃或安排,涉及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土地出讓收入以及政府債券的,應核查政府方相應許可權及政策限制。

實務有政府承諾將配套土地同步上市,以出讓收入用於支付項目未來采購價款的。需要依法根據土地管理規定、規劃法、土地儲備管理規定和土地出讓收支管理規定等,核查政府許可權及相應安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十二、與ppp項目配套或關聯項目的規劃和建設對接有關法律風險

ppp項目中,社會資本應作為項目運營商,對項目整體進行籌劃設計,以確保項目開發進度和投資收益。但在實務中,會涉及以下情形需要事先在協議中作出安排:

①項目建設配套要包括項目建設必需的項目用地、施工用地、水電供應、施工道路等配套設施,應由政府承諾在項目開前到位、滿足施工條件。

②ppp項目工程包之外但在設計之內的關聯工程,如水電網管網、綠化工程、跨鐵路橋梁公路段等,往往由地方平台公司或電力及鐵路行業指定公司壟斷承包,應由政府出面協調,並就相關權利義務及責任作出穩妥設計。

③還有與ppp項目工程相鄰或嵌套的不在社會資本方投資范圍內的工程項目,也應提前設置有關權利義務及責任條款,使之對ppp項目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施工的不利影響降到最低。

十三、項目考核有關法律風險

在ppp項目中,政府按項目的可用性、使用量或績效來確認采購對價。因此,對項目的可用性、使用量或績效考核關繫到社會資本投資回報預期的實現程度。為了使考核更透明、可操作及可預期,有必要事先全面明確相關考核標准、方法和程序,甚至應當在專項協議文件中明確。

十四、項目清算移交有關法律風險

對於政府與社會資本合資成立項目公司的ppp項目,在項目清算移交時常會面臨項目資產移交或股權轉讓的方式選擇,資產移交即由項目公司將項目資產移交政府,再由社會資本將項目公司清算解散;股權轉讓即由社會資本方將其所持項目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政府方出資人,社會資本全面退出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方需要結合項目具體情況和財務稅收等因素提前作好設計。

D. 污水處理廠的收益模式是怎樣的

經營污水廠,就要通過地區政府,獲得承包商資格,再處理污水。污水廠並不直接專向居民收屬錢,而是以噸處理污水的價格先問政府要錢,叫做污水「服務費」;而政府再向居民收取「排污費」。哪家企業報出的「服務費」被政府認可,哪家就開展污水處理業務。

另一種確定「服務費」的是目前更為流行的調價公式。政府會參照電力、化學物料成本、薪水和企業所得稅及土地使用稅、棄置污染泥的成本和其他成本來調整「服務費」,調價頻率在1年到3年不等。而如電力等一系列的參考系數在近幾年來都會上升,因此服務費也將升高。

E. 如何解讀 ppp不得與土地出讓金掛鉤 片區開發

片區開發中PPP項目資金來源不得與土地出讓金掛鉤應該指的是不得簽訂未來土地出讓收入分成的模式來做為資金來源,但是經過收支兩條線管理後入財政的資金可以用來安排PPP項目資金來源,重點是不能直接掛鉤,也就是分成的模式。

F.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理論依據

今年以來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相繼下發了《財政部關於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下稱「76號文」)、《財政部關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112號)(下稱「112號文」)、《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下稱「113號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號)(下稱「2724號文」)及其附件《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通用合同指南》(下稱「《合同指南》」),社會各方面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高度關注,各方面都在研究PPP的操作,江蘇、湖南、河北、河南省也相繼出台了地方性的PPP規定,但這些規定中對PPP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並沒有解決,因此,本文就PPP實施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法律性質

PPP模式通常是指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為提供公共服務(主要是公用性基礎設施建設)而通過正式的協議建立起來的一種長期合作夥伴關系,其中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互相取長補短,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在PPP項目中一方是政府,一方是代表社會資本的私營機構。作為國家機關的政府由民眾選出,然後代表社會民眾對社會實施管理職能,政府對社會管理的行為屬於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同時,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有權給予制裁或強制執行。作為政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或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也可以與行政相對人經過協商而簽訂行政合同,行政主體對於行政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解除享有優益、監督權、指揮權、單方解除權。總之行政合同簽約的主體之間是不平等的,這與民事合同於平等主體之間經過協商意思表示一致而簽訂有本質的區別。

PPP模式有多種,在不同的國家模式也有差別,首先PPP合同,無論是BOT、BOOT,還是其他類型,都是為了提供公共服務(當然,投資方在其中也有其私人的利益),而這些公共服務原來由政府提供,當政府把這些服務交給私營機構或公私合營機構提供時,所簽訂的合同一方必然是政府,而政府也有權力對合同履行進行監督,而不僅僅是合同的平等一方,所以PPP合同法律關系,具有行政性質。

而另一方面,在PPP合同的訂立過程和履行過程中,非政府一方的社會資本或者說私營機構,也可以在利益、風險分配,違約責任、補償等問題上與政府進行協商,討價還價,這與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和強制性又有不同,體現出民事合同的特點。所以PPP合同即反映了政府與私營機構之間的民事合同關系,又有政府與私營機構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的行政關系,屬於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質的混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受到公法和私法原則約束。

當然也確實有人認為,政府與私營機構簽訂的合同,並不屬於政府行使社會管理職能的合同,應該屬於民事合同。我認為,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具有雙重的角色,在行使社會管理職能時,屬於社會的管理者,其作出的行為為行政行為,具有單方意志性和強制性。當不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就不以社會管理的角色出現,如政府采購辦公用品,雖然也涉及政府的正常運行,但並直接涉及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其所簽訂的合同應該屬於民事合同,在這種的合同中政府沒有管理與監督的職能。在政府與代表社會資本的私營機構簽訂道路建設、燃氣、供水、供電、污水處理等合同時,這些服務本身不屬於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在政府負責道路建設、燃氣、供水、供電、污水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服務時,其角色並不是社會管理者,政府把有關的服務交給私營機構所簽訂的此類合同也應該不屬於行政合同。但由於市政建設等公共服務涉及社會公眾利益,而政府也是民眾選舉出來為公共利益服務的,所以政府應該對市政基礎設施的服務承擔責任,代表公眾履行管理義務,介入到市政基礎設施服務中去,這樣,以市政基礎設施服務為基本內容的PPP合同就兼具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雙重特徵。

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是否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

「76號文」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依法選擇項目合作夥伴,財金「113號文」第11條在采購方式選擇中明確規定「項目采購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章制度執行,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采購需求特點,依法選擇適當采購方式。」發改委的2724號文也規定:「按照《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多種方式,公平擇優選擇」合作夥伴。

但有人提出,PPP項目不應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理由是PPP項目投資來源於社會資本沒有使用政府資金,不屬政府投資項目,有些PPP項目是用戶付費或用戶付費加政府補貼,無法判斷是否屬采購范圍,不應屬於政府采購法所稱的工程或服務;PPP項目雖然有提高公共服務效率、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財稅體制的目的,但吸收社會資本的目的可能更直接,而《政府采購法》規范的是政府購買工程與服務,並不是為了融資,所以PPP項目的性質與政府采購並不符合;《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對招投標的過程過於嚴格,不適合於長期而復雜的PPP項目。

但我認為,以上理由雖然有一定道理,但就目前的情況,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是更好的選擇。首先,《政府采購法》規定了哪些工程和采購應該適用該法,《招標投標法》規定了哪些招標投標必須依據招投標法進行,但並沒有排除其他的項目不得適用;作為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兼有的PPP項目,即使不屬於該法調整范圍、沒有使用政府資金,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准據法;其次,採用公開的、競爭性的招投標制度,是政府公共采購的基本要求,也是目前防止腐敗的基本手段,通過公開、公正的程序確定的合同其合法性更強,對社會資本也是一種保護;第三,從技術上看,PPP合同周期長、內容復雜,如果簡單的進行招投標,無法解決合同中的很多問題,不利於達成完善的合同,但《政府采購法》中也明確規定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程序,從而彌補合同談判不充公的缺陷;第四,相關的法律,如《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法規和地方性規定均規定採用招投標制度,不採取招投標制度怎麼在合理的程序確定項目實施單位,而且由於目前的各法律對於招投標的規定比較粗糙,可以由部委或地方人大制度詳細的操作性細則,這樣即不違反宏觀的法律規定,又使PPP的招投標程序具有可操作性。

《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或者泄露標底,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政府采購法》規定,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這兩個法律之間並不存在沖突,首先,在進行PPP項目談判的時候,可以將有關項目的關鍵點列為談判要點,只要對所有的參與者公平,並按《政府采購法》不透露其他供應商的信息,招投標就是合法和公正的;如果項目在談判過程中因某家供應商的建議和意見,發生了實質性的改變,只有公平的告知其他供應商,這個過程也是公平的,不影響談判的結果;其次,由於是競爭性談判,談判肯定涉及實質性的合同條件,按招投標法,在中標前招標人與投標人進行實質談判,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只要程度公平,機會均等,不影響中標結果就可以,因談判導致合同條件變化的,只要按《政府采購法》通知其他供應商,程序就是合法公正的,由於合同條件的變化,等於是啟動了新一輪的談判;在113號文也規定,評審小組可以與社會資本進行多輪談判,談判過程中可實質性修訂采購文件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項目實施機構確認,並通知所有參與談判的社會資本;第三,在通過談判,將合同條件大部分確定後,再制定招標的最終文件,制定招標的條件或條件的組合,在確定大部分合同條件的基礎上,由投標者就不確定的價格等條件,或條件的組合進行正式投標,由招標人在最終的投標條件中進行選擇,這樣即遵守了法律的規定,也不至於因遵守法律規定影響項目談判、招投標的質量。

在PPP項目中,如果通過招投標方式或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了PPP的項目主體,但PPP項目還要設立項目公司,即PPP合同的談判參與方並不是PPP項目的實施公司,這樣投標主體與簽約主體就不一致,為此113號文規定,需要為項目設立專門項目公司的,待項目公司成立後,由項目公司與項目實施機構重新簽署項目合同,或簽署關於承繼項目合同的補充合同。但同時也應該限制項目公司的股權轉讓,不允許項目公司的投資方進行實質性的變更。另外,在通過招投標或競爭性談判確定PPP實施方後,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的時候是否還應該進行招投標,這個問題也應該明確。

三、政府合作的主體

由於「76號文」和「2724號文」都是政府部門制定的,而且都是通知和指導意見、指南等,在效力層級上還達不到部門規章,在規范性和嚴謹性、統一協調方面都有不足,比較明顯的是關於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時,政府方的實施機構不一致。

「76號文」由於是財政部制定的,希望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進行項目評估、選擇合作夥伴、簽訂合同,在「113號文」中建議設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或指定專門機構,履行規劃指導、融資支持、識別評估、咨詢服務、宣傳培訓、績效評價、信息統計、專家庫和項目庫建設等職責,在具體運作中又提出由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開展項目篩選和評價,政府或其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可作為項目實施機構,負責項目准備、采購、監管和移交等工作。實際上沒有明確具體的負責部門,作為財政部也無權明確規定由哪個部門負責實施。

發改委2724號文提出按照地方政府的相關要求,明確相應的行業管理部門、事業單位、行業運營公司或其他相關機構,作為政府授權的項目實施機構,即把實施機構的確定交給了地方政府。

在特許經營領域2004年建設部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依據人民政府的授權(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即,具體實施機構是各地的公用事業主管部門。而《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法》(徵求意見稿)中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重要制度、重大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作為實施機關,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根據這個規定,落實下來,還是各公用事業的主管部門。

《江蘇省關於推進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蘇財金〔2014〕85號)提出各市、縣財政部門應積極推動建立政府牽頭,財政、發改、規劃、住建、交通、環保、衛生、民政等職能部門參與的PPP協調領導小組,市、縣財政部門應結合部門內部職能調整,研究成立由金融、預算、經建、采購、績效等業務口組成的PPP中心,有條件的地方可申請編制部門批准設立PPP中心,作為負責PPP日常管理的機構。各市、縣財政PPP中心應會同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實施機構遵照有關規定選擇合作夥伴,但哪個部門是項目實施機構並沒有說明,該規定中同時列出了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機構,說明實施機構還不是行業主管部門。按上述講的行政合同的理論,行政合同的一方應該是行政主體,或者是政府,或者是政府授權的主管部門(其實簽約主體還是政府,主管部門只是依據授權簽約),未明確的實施機構簽訂的合同的效力就存在疑問。而政府機構的設立是各地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所謂的PPP中心,即使有編制,也只能是臨時機構,不具備行政法和合同法上的簽約主體資格,其所對外實施的行為必須經相應的政府確認後才有效。

而河南省政府出台的地方規定,明確PPP的主體是各級政府和授權單位,省政府成立推廣運用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協調部署全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推廣運用工作。這是比較明確的,之所以出現這樣的不同,是因為江蘇省的規定是該省財政廳制定的,作為財政部門無權對實施主體作出決定。

而河北省的地方規定則更加明確,該省規定由各市縣政府建立項目庫,政府或授權組織實施單位進行評估,授權組織實施單位制定PPP實施方案,各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選擇合作夥伴,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與PPP項目其他參與方簽訂合作協議,政府或有權授予特許經營的主管部門與PPP項目公司在項目合作協議框架下簽訂特許經營協議。財政部門可給予適當的補貼,各市縣政府要對PPP項目進行監管,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政府、服務使用都共同參與的綜合性評價體系。相比而言,河北省對PPP運作中的政府參與主體規定的更明確,操作性更強,在法律上也具有相應的效力。

在社會資本的參與主體方面,在國家發改委的《合同指南》中,社會資本主體為「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或其他投資、經營主體」。而在財政部的「113號文」中,社會資本則指「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境內外企業法人」,財政部主要是考慮是否會增加政府的債務,所以明確排除了政府融資平台和其他控股國有企業。

四、關於財政補貼

關於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中各個文件均規定了對項目收入不能覆蓋成本和收益,但社會效益較好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可給予適當補貼,並分類納入同級政府預算。但對如何補貼、決定補貼的主體和程序確定的並不明確。

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上級人民政府撥付本行政區域和本級人民政府安排的用於社會管理、公共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經濟建設以及政策補貼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資金[1]。財政補貼在我國並沒有統一的制度性規定,財政部和各地方政府關於財政補貼的規定十分繁雜,中央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都有權對特定的行業、企業和人群進行補貼。以河北省的地方規定為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財政補貼的程序是,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向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文件及有關資料,業務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審查。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按專項資金預算、歸口管理的專項資金安排計劃、項目實施進度和支付方式,編制專項資金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用款計劃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按用款時間要求撥付專項資金(給業務主管部門)。經業務主管部門撥付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按項目實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報業務主管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對符合規定的撥付專項資金。當然不同的補貼項目和不同政府和政府部門規定的補貼的資金的申報、審批程序都不相同,需要逐一進行研究。

財政補貼也是政府的一項支出,按規定應該納入預算管理,所以,只要按預演算法等規定進行預算審批,並按各地的地方性規定履行了相應資金的審批程序,財政補貼是有法律依據的。反之,如果沒有經過合法的程度,僅政府承諾給予補貼,則在法律效力上存在瑕疵,在最終的兌現上也存在風險。所以投資PPP項目的企業一定要研究地方財政補貼的規定,並要求政府依據規定履行相應的程序,而不能僅在合同中規定一個條款就認為萬事大吉。

在財政補貼的問題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首先,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如果沒有列入預算,財政補貼是不能實現的。其次,預演算法規定預算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即按年進行預算,但PPP項目持續的時間長,往往二三十年,財政補貼的預算需要年年審批,並不能一勞永逸的一次性審批,這對於PPP項目來說也是個問題。財政部76號文提出,要求從以往單一年度的預算收支管理,逐步轉向強化中長期財政規劃,但畢竟還沒有從法規上落實。

五、關於PPP項目的土地問題

按中國的土地管理法,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等是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據此可以理解PPP項目中的大部分用地,可以採取劃撥地;關於基礎設施及市政公用PPP項目(包括但不限於污水、垃圾焚燒發電、供氣等),項目法人關於土地使用的權利主要有以下三種:項目法人享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及通過租賃方式享有對土地使用的權利。

在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情況下,融資的時候,可以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但抵押權人只有在以抵押標的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繳納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後,對剩餘部分方可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很多金融機構出於風險和處置方便考慮,不願意接受劃撥土地抵押融資。

依據《擔保法》第37條及《物權法》第184條的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即使該等土地使用權是以出讓方式獲得,且公益設施為私立性質,也不得抵押。《關於私立學校、幼兒園、醫院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能否抵押的請示的意見》(法工辦發[2009]231號)規定,私立學校、幼兒園、醫院和公辦學校、幼兒園、醫院,只是投資渠道上不同,其公益屬性是一樣的。私立學校、幼兒園、醫院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也屬於社會公益設施,按照《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不得抵押。所以在考慮PPP項目融資結構的時候要注意這些問題。

在很多項目中,投資方也會以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資方常常會要求與政府簽訂協議,由政府收到土地出讓金後以補貼、返還的形式返還給投資方。首先,政府的補貼和法定的要求和程序,並不一政府加蓋公章就有效的,行政行為的原則是法無授權即為禁止,沒有依據法定程序的決定並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其次,按國有土地出讓金的有關規定,即2006年68號文和100號文關於土地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地方政府無權直接支配土地出讓收入並再返還給投資方;第三,如果合同中已經約定了,政府收到出讓金後要返還給投資方,會不會構成在土地招拍掛前確定中標人,因招拍掛制度而導致土地中標無效。

對於鐵路、軌道交通等項目,由於投資巨大、回收期限較長,投資方往往要求捆綁地上物業開發(即地鐵上蓋物業),但按《物權法》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商業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地鐵上蓋物業,其用地性質應為經營性用地,也應該按招拍掛程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這樣就無法保證軌道交通公司獲得相應的土地,能否綜合一體化開發成各地政策無法突破的問題。

六、PPP項目的公司股權分配與治理結構

PPP的原義即公私合作,公私合作意味省並不是由社會資本單獨出資,否則就是純粹的BOT模式了,財政部76號文規定,財政部將積極研究利用現有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渠道,對示範項目提供資本投入支持,給予示範項目前期費用補貼、資本補助等多種形式的資金支持。即政府是要投入資金的。發改委2724號文指出PPP的意義是有利於推動各類資本相互融合、優勢互補,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說明政府也是可能投資的。總之,政府在PPP項目中不僅是合同的一方和監管方,還是投資方。

76號文提出,在與社會資本協商確定項目財政支出責任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對各種形式的資金支持給予統籌,綜合考慮項目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資金支持方式和力度,但以什麼樣的方式提供支持並沒有明確。在北京地鐵四號線中,全部建設內容劃分為A、B兩部分:A部分主要為土建工程部分,投資額約為107億元,佔4號線項目總投資的70%,由已成立的4號線公司負責投資建設;B部分主要包括車輛、信號、自動售檢票系統等機電設備,投資額約為46億元,佔4號線項目總投資的30%,由社會投資者組建的北京地鐵4號線特許經營公司(以下簡稱「特許公司」)負責投資建設。4號線項目竣工驗收後,特許公司根據與4號線公司簽訂的《資產租賃協議》,取得A部分資產的使用權。特許公司負責地鐵4號線的運營管理、全部設施(包括A和B兩部分)的維護和除洞體外的資產更新,以及站內的商業經營,通過地鐵票款收入及站內商業經營收入回收投資[2]。這其實是租賃關系,雙方為合同、即契約式合作。

在合作方式上河北省規定,政府授權的投資主體與PPP項目其他參與各方簽訂項目合作協議,協議內容包括「成立PPP項目公司事項」,而河南省規定「對不同合作方式所對應的資本結構」進行評估,江蘇省也要求對資產權屬、股權結構進行評估。即地方政府也考慮到政府投資的問題。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國有資產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即由國資委代表國有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參與企業管理和重大事項的決定,並進行監督。如果政府在項目公司中持股,投資方要注意國有資產管理的特殊規定,保證公司按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進行運作。

根據公司法,公司的表決權和分紅權可以不按同股同權、同股同利處理,而由公司章程進行約定,鑒於PPP項目不僅是為了吸引社會資本投資,也為了發揮社會資本在管理、技術方面的長處,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公司的管理由社會資本主導比較適宜,約定由社會資產進行PPP項目公司管理、而國有資本享有優先權比較適宜,但這樣的約定與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約束如何協調值得研究。

G. 污水處理收益哪裡來

國內污水處理項目收益基本分為三種模式:

1、政府自投自建自營,收益為公共事業基金收益。

2、特許經營模式,社會資本購買污水處理項目的特許經營權並獲得污水處理廠的物權,特許經營期滿移交回政府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機構。

3、PPP模式,其中較為典型的模式是社會資本建設污水處理工程,並實施運營,期間獲得使用者付費,收回建設投資並獲取收收益。

影響因素:

污水處理成本主要為能源消耗成本、葯劑消耗成本、大修成本、維護成本、污泥處置成本、出水消毒成本、人員成本、管理成本、固定資產折舊、財務融資成本及其它成本。各地污水處理廠所面臨的情況各不相同,需根據企業的處理規模、污水、污泥處理工藝等估算污水處理成本。

首先是水價。而處理費會因水質成分、排水標准、區域等因素產生較大差異,例如山東高密一期污水處理廠的水價最早僅0.7元/方,而二期處理廠的水價高達2.17元/方,二者相差3倍多。

其次是財務成本。由於一間處理廠的投資規模較大,公司一般採用30%的自有資金外加70%的貸款來鎖定資金來源,一般小規模的民企無法承受。杠桿的部分也需要成本,銀行會根據企業自身規模和效益給出貸款成本,這個直接影響水廠盈利,當然貸款利率越低水廠效益更好。

H. 中至遠觀點:PPP財金【2019】10號文關鍵點深度解讀


自從2019年3月7日財政部頒布《關於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財金[2019]10號)以來,PPP業內眾多大咖已經針對該10號文發表了不少文章,觀點不一,甚至相左。如果單獨是學術觀點的交流,百家爭鳴固好,但是作為一個對PPP將起到重大實踐性指導作用的10號文,屬於操作手冊性質而並非學術論文,規則內容必須清晰、必須讓人理解到位,否則,將可能引起再次引起社會對於PPP的茫然與無助。正是基於此,本著對人對己負責的態度,我們覺得有必要對10號文的若干關鍵問題再次解讀。我們不能保證自己的觀點是多麼正確,只是力求客觀,更是期待能夠引起一番討論,最終由立法者以正視聽。讓PPP規則能夠在清晰、務實、易懂的狀態下指導PPP的前行。


一、規范的PPP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屬於公共服務領域的公益性項目,合作期限原則上在10年以上,按規定履行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程序;

理解清晰,無須解讀。


2.社會資本負責項目投資、建設、運營並承擔相應風險,政府承擔政策、法律等風險。


【解讀A】

一直以來,很多PPP項目的風險分配中尤其涉及政策、法律等問題都是觀點不一,很多政府在風險分配中都對政策、法律風險進行了細分:(1)對於本級政府頒布的政策、法規等,由於政府本身具有可控性,因此,風險由政府承擔;(2)而對於上級政府頒布的政策、法規等風險,由於本級政府不具有控制力和預見性,視同如不可抗力,由雙方分擔。這種劃分經常在實踐中引起政府與社會資本方的爭議。本次意見的規定,應該理解是,只要是政策、法律風險就由政府承擔,不管對於本級還是上級,對合理的風險分配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但是,若如果部分政府擔心未來十年自己發生變化,而強迫社會資本方自願承擔本級政府的政策、法律風險,那麼是不是就是不合規PPP了?希望立法者說的再清楚些。


3.建立完全與項目產出績效相掛鉤的付費機制,不得通過降低考核標准等方式,提前鎖定、固化政府支出責任;


【解讀B】

考核標准固然好,立法意圖固然值得提倡。但是,這種簡單的規則表達,實踐中難以操作。


「考核標准」本身就沒有一個相對明確的劃定,也就無法認定什麼叫「降低」。在實踐中,尤其是在諸如文化旅遊、養老、健康、體育等運營類項目中,每個運營方都可能有自己獨特的運營模式和內容,缺乏普遍規律性,考核標准難以設定(這與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基礎設施建設等具有明顯區別),目前市場上出現的絕大部分上述運營類項目都是參照政府付費項目的「運維」的理念,而不是「運營」的理念來設定考核標准,充其量加點對「消費者投訴」、「安全性」等簡單的績效考核標准。這樣顯然是社會資本方為了減少績效考核不合格的風險。


因此,實際上「降低考核標准」是很難認定的。那麼,本條規定實際上幾乎形同虛設。


4.項目資本金符合國家規定比例,項目公司股東以自有資金按時足額繳納資本金;


【解讀C】

此條十分重要。股東的認定原本無須多言,但是,PPP項目長達10年以上且投資額很大,很多社會資本方難以忍受這么長周期的投資回報。


1、實體企業組成聯合體的情形

若A公司和B公司組成的社會資本方聯合體約定,B公司可以做股東3-5年,在3-5年期滿後,由A公司收購B公司股份,則到期退出方B公司是否真正的股東?這個至關重要。


圖例:


(1)若認定B公司為真正股東,則可以解決了A公司的現金流不足的弊端,尤其對於施工企業,當項目進展到3-5年後,施工企業A公司可以從施工角度獲得工程款收益來收購B公司的股份,從而實現項目的「投資自平衡」,避免出現財務危機,並可以做更多項目。


(2)若不認定B公司為真正股東,則A公司將必須獨立存在10年以上(當然將來也有可能進行對外股權轉讓,但是這是不確定值,風險性大),那麼將難以調動社會投資人參與PPP的積極性,甚至說很少有人有這個能力參與,PPP仍然很難得到發展。


2、金融機構與實體企業組成聯合體的情形

在以往PPP項目中(尤其是資管新規出台之前),一種常見的模式是,以信託公司為典型代表的出資人與實體企業(例如運營商、建築商)組成聯合體參與PPP項目,其中的出資人顯然也是股東之一。信託公司的資金很少是使用公司自有資金,幾乎都是發行信託計劃募集而來的資金(無論是單一信託的「通道」,還是真正的集合信託)。但是,按照本10號文的規定,股東以「自有資金」作為資本金繳納,那麼,將意味著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募集資金的形式將無法參與PPP項目的投資,從理論上看,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參與PPP項目僅能採用債權融資的形式(與銀行貸款相同的地位和作用),但實際上,無論從資金的期限上還是成本上幾乎都不能滿足PPP項目的要求,因此,實際上10號文幾乎宣告了以信託公司為典型代表的金融機構徹底無法參與PPP 項目了。



二、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同時,新上政府付費項目原則上還應符合以下審慎要求:


1.財政支出責任佔比超過5%的地區,不得新上政府付費項目。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污水、垃圾處理等依照收支兩條線管理、表現為政府付費形式的PPP項目除外;

【解讀D】

此條規定相當重要,值得贊揚。實踐中除了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外,對於醫療、交通、教育等領域也有可能出現這種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情況,這個問題的解決,對於社會對於PPP的正確理解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2.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方;

理解清晰,無須解讀。

3.嚴格控制項目投資、建設、運營成本,加強跟蹤審計。

理解清晰,無須解讀。


對於規避上述限制條件,將新上政府付費項目打捆、包裝為少量使用者付費項目,項目內容無實質關聯、使用者付費比例低於10%的,不予入庫。


【解讀E】

這句話本意是好的,但是總感覺表述不清晰,拆分理解如下:

1、適用前提是本應屬於政府付費類項目,即項目本身不具有實質性運營成分,而硬是將其他無實質性關聯的運營包含進來。最典型的是將市政道路周邊的停車場、廣告牌加入進來。在這種情況下,實施動機就是想建設市政道路,是為了「迎合」PPP的規定才進行包裝。


2、如果項目本身就是有實質性運營的項目,那麼就不是政府付費,不用符合此項規定。因此,不要誤解為,可行性缺口補助項目中使用者付費比例必須不低於10%。例如,養老項目,公益性成分較大,就算是收入嚴重不足低於10%,那麼政府也應該補貼;又如市內文旅項目,是為了提升市民的生活質量和城市品質,就算收入少於10%,政府也可以補貼。這些都是合規的。千萬不要在這里曲解了。


3、對於不準予入庫中的「無實質性關聯」和「使用者付費比例低於10%」規定,到底是兩個條件需要同時滿足的「和」,還是兩個條件只滿足一個即可的「或」,這幾天不同專家都有各自不同的觀點。這一點很重要,涉及到打擊面是否過大,很多項目是否還能做得下去得問題,將來得應先過會很大。



我們認為,應該理解為「和」,也就是說,對於政府付費的項目中加了使用者付費項目,只有同時滿足了「無實質性關聯」和「使用者付費比例低於10%」,才是不予入庫的。原因:


(1)應從文中表達的邏輯看,如果是「或」的關系,那麼,一個「無實質性關聯」的規定就足夠了,已經涵蓋了從0%-100%的所有使用者付費比例,換句話說,如果只要是「無實質性關聯」就不準入庫,那何必再寫出「使用者付費比例低於10%」,多此一舉。顯然,增加了「使用者付費比例低於10%」的表達,就是為了給出一個范圍,即使用者付費比例又是低於10%的,才不予入庫。如果「有實質性關聯」或者「使用者付費比例高於或等於10%的」,則都是可以入庫的。


(2)從內容本身理解,本段前一句是「將新上政府付費項目打捆、包裝為少量使用者付費項目」,這句話也是明顯的指出了,不允許將政府付費項目包裝成了少量使用者付費項目。言外之意,如果包裝成了不少量的使用者付費項目,就可以了。


(3)從實踐中,對於綜合類PPP項目,例如片區綜合開發,其中有運營類的污水處理、文旅、醫養、也有沒有收益的市政道路、管網、環境治理等,這些項目彼此之間並不是具有多強的關聯性,甚至毫無關聯。如果不允許合成一個項目,那麼像產業園區PPP項目、特色小鎮PPP項目就沒有存在的合規性基礎了,財政部PPP項目庫中的「城鎮綜合開發」類別就應該去掉了。


綜上,財政部的本意就是,你要是項目之間不具有關聯性也行,你必須做到使用者付費比例達到或超過10%,否則,你就不能入庫。如果你打包後達到或超過了10%,那麼,我就允許你入庫,做合規PPP。


3、「使用者付費比例超過10%」實踐中難以掌握

這個問題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說過,這里簡要在說一下:

(1)對於壟斷性項目。首先我們說,使用者付費項目其實並不是簡單的一類,實際上是分成了兩類,一類是類似於污水處理、供熱、供水這樣的項目,我經常稱之為壟斷性項目,這類項目的特點是收益相對好預測,並且未來收益穩定。那麼,通常來說,如果設定了使用者付費佔比指標,是比較容易預測出來到底未來收益是否能夠達到這個佔比指標。


(2)對於競爭性項目。市場上存在很多與壟斷性項目形式完全不同的使用者付費項目,例如養老、醫療、文化旅遊、養生等,這些項目既是在建成之前無法預測收益的,更是在建成之後無法確定收益的。如果我們設定了某一個項目的使用者付費佔比(比如10%),那麼,誰能預測出未來的收益呢?實際上是根本無法預測出來,可能大起大落、大喜大悲。只要財務指標一調整,就可以達到超過10%。因此,這個指標的設定根本就是在實踐中無法產生指導和衡量意義的,很多政府和項目為了滿足這個指標,把本來就無法預測的收益強迫來進行預測,最終很可能引起市場上的混亂。


三、強化財政支出責任監管。。。。。。新簽約項目不得從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PPP項目運營補貼支出。。。。。。


【解讀F】

這是一個明顯的推翻財政部原規定的新規定,對此也沒有太多的爭論必要,財政部金融司負責人在近日就《意見》答記者問中已經闡述了原因:一是防止部分地區通過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大量安排PPP項目支出,「放大分母」,規避一般公共預算10%的硬性約束。二是政府性基金預算「以收定支」,且各年度收支規模波動較大、不確定性強,從中安排PPP項目中長期補貼支出,會增加財政支出風險,難以切實保障PPP項目合同履約。三是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主要償債來源,若再從政府性基金預算中安排PPP項目運營補貼支出,容易造成「一女多嫁」,不僅加大地方政府償債壓力,也不利於PPP項目本身的可持續。


這里我們要重點強調的是,對於片區綜合開發類項目,以前很多項目的設想是將本項目包含土地的出讓金形成政府性基金預算後,在統籌到本項目中,實現「土地出讓金從項目中來回到項目中去」,但是本次規定,明確禁止了這個模式。未來的綜合開發類項目,從土地開發角度,僅能通過周邊土地二級開發收益來進行投資彌補了。這將對三四線城市及廣大區縣級項目造成了很大影響。


四、加大融資支持。。。。。。鼓勵通過股權轉讓、資產交易、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盤活項目存量資產,豐富社會資本進入和退出渠道。


【解讀G】

這里提到的「股權轉讓」,是為了「豐富社會資本進入和退出渠道」,但是並沒有說是股權轉讓給新的投資人,還是可以轉讓給本來就是社會資本聯合體中的另一方。如果是後者,那麼我們拍手叫好(原因參見「解讀C」),其實也是讓退出方獲得了退出渠道(盡管社會資本聯合體的另一方還繼續在PPP中,並且還需要負擔收購股權的責任);如果是前者,意義不大,因為未來誰也不知道:如果項目運營的好,自有新人願意加入,無須政府「鼓勵」;如果項目運營的不好,「鼓勵」也沒有實際意義,還是盤活不了存量資產。


同時,還要說一點,PPP項目合同中,幾乎都會寫「社會資本方股權轉讓必須經過政府同意,方可轉讓」,那麼,財政部的這個「鼓勵」的規定,又能如何起到作用呢?總不能要求地方政府在PPP合同中不得加上股權轉讓限制條款吧。


五、聚焦重點領域。優先支持基礎設施補短板以及健康、養老、文化、體育、旅遊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領域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


【解讀H】

「優先支持」這個詞語如何理解?


(1)如果是從准許入庫的角度,前面已經有了合規性的要求,只要合規就可以入庫。那麼,無須優先支持。


(2)如果從投融資支持角度,那麼應該在本條(一)(二)中體現,引導保險資金、中國PPP基金進入,但是在本款中沒有表達這層意思,那麼到底「優先支持」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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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PPP項目有哪些盈利模式(2)

PPP項目有哪些盈利模式?

①北京地鐵4號線的全部建設內容劃分為A(征地拆遷和土建工程)、B(機電設備的`購置和安裝)兩部分,北京市政府只將占總投資30%的B部分(投資額約為46億元)交由香港地鐵有限公司(香港特區政府控股的上市公司)、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當地國企)和北京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當地國企)共同組建的京港地鐵公司(SPV)來負責融資建設(即BOT模式)。此外,該SPV負責地鐵4號線的運營管理、全部設施(包括A和B兩部分)的維護和除洞體外的資產更新,以及站內的商業經營,通過地鐵票款收入及站內商業經營收入回收投資,特許經營期(30年)滿後將B部分項目設施無償地移交給北京市政府,將A部分項目設施歸還給北京地鐵四號線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信託周刊章)。

②昆明快速公交(BRT)系統項目(包括交通樞紐站、首末站、場站、沿途站牌的建設)建設規模大,收費顯著不足,對民間資本缺乏吸引力。為此,昆明市政府採取了BOT-BT-TOT的集成融資模式:將資金需求量大、投資收益較好且建設周期長的專用道建設(包括路面建設、交通樞紐站、首末站和場站的建設)部分,採用BOT模式交由A公司負責;將資金需求量相對較小、無收費機制、建設周期短的車輛購置及智能交通系統建設部分,採用BT模式交由B公司負責;A公司建設完成後,通過租賃協議將專用道部分的經營權移交給C公司,同時,B公司在建設完成並由政府回購後,再由政府將車輛購置及智能交通系統部分的經營權移交給C公司,至此,整個BRT項目採用TOT模式交由C公司負責經營。

2、打包運作形成規模效應,降低單位產品成本

在PPP項目中,社會資本需要進行一定規模的建設投資,或者購買項目一定期限的產權或經營權,那麼,若公共產品或服務的需求量過小則PPP項目的產能過剩,導致社會資本的盈利性差或者需要政府對差額部分進行財政補貼。可見,確保PPP項目適當規模的需求,從而降低單位產品的成本是PPP項目盈利的一種思路。

以各省公布的首批PPP項目清單中普遍受到青睞的污水處理項目為例,規模越大對投資者越有吸引力,而規模小的項目基本不具備投資者對市場化經營的收益要求。因此,對於普遍存在規模小且分布零散特點的鄉鎮污水項目,國內的通常做法即打包運作、“一廠一價”,如深圳龍崗10座污水處理廠打包轉讓項目、海南16座污水處理廠打成兩個“項目包”委託運營項目、江陰4污水處理廠打包招商項目等。

又如江西省工業園區污水打包BOT項目:2010年8月,江西省政府頒布了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規劃,把工業園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列為十大節能減排工程之首,要求在2015年建成102個工業園區的污水處理項目;2011年5月,江西省政府與中國節能環保集團簽署全面的戰略合作框架(規劃日處理量237萬噸,總投資146億),由江西省城投(出資20%)與中國節能環保集團(出資80%)組建的中國節能江西公司(SPV),負責江西省102個工業園區的污水和固廢處理、環保節能,工作范圍包括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特許期限30年,由政府來進行付費。

3、進行管理或技術創新,降低運營成本

採用PPP不僅是為了解決公共部門的財政緊張,更重要的是藉助社會資本的專業和創新,來提高公共產品的供給效率。因此,社會資本為了拓展其盈利空間,應在特許經營過程中充分發揮其主動創新積極性,通過管理或技術創新不斷降低其運營成本。

例如:在湖南省長沙市東部近郊的長沙縣,牛角沖社區與長沙綠動循環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合作推出“綠色循環積分計劃”,居民們在長沙綠動循環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注冊後,將領取到各自的專屬二維碼,居民們將家中可回收垃圾打包後貼上二維碼投放到社區的專用回收桶後,公司會將垃圾運往循環分揀中心通過掃描二維碼確定居民信息,根據垃圾的種類數量換算成積分錄入用戶賬戶,居民的二維碼垃圾積分達到一定數量後可兌換生活用品或抵用小區的物業費。集中回收後再由PPP項目社會資本進行垃圾分類是一項耗時、耗力的事,而對於形成並投放生活垃圾的居民而言,垃圾分類卻是舉手之勞、輕而易舉的事,長沙綠動循環再生資源有限公司通過二維碼社區垃圾回收模式這一管理創新,充分調動了廣大居民的積極性,大幅壓縮了其進行垃圾分類的成本,進而極大拓展了其盈利空間。

五、PPP項目盈利模式之目標利潤的穩定

獲取利潤是企業價值增長的主要方式,因此,能否獲取穩定、可持續的利潤是企業進行投資的重要決策依據。有鑒於此,不但要讓PPP項目社會資本“有錢可賺、有利可圖”,還要確保其利潤的相對穩定與可持續,降低社會資本在PPP項目中實現目標利潤的風險,也是其重要的盈利模式設計思路之一。

1、將盈虧狀況不同的公共產品捆綁,提高目標利潤的可持續性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既有現金流入充裕的經營性公共項目,也有現金流入不足的非經營性公共項目,甚至是沒有任何現金流入的非經營性公共項目。經營性公共項目對於社會資本具有強大的吸引力,採用PPP模式有可能造成社會資本“暴利”,置政府於尷尬境地;而准/非經營性公共項目則對社會資本缺乏吸引力,採用PPP模式後政府需要進行適當的財政補貼或者需要付費,從而給政府帶來一定的財政壓力。為了吸引社會資本進入更為廣泛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同時確保PPP項目“盈利但不暴利”,可以將盈虧狀況迥異的項目捆綁實施PPP,實現“以豐養歉”:既可以是同類公共產品中盈虧狀況不同的項目捆綁,如捆綁交通流量不同的高速公路路段;也可是具有特定聯系的異類公共產品中盈虧狀況不同的項目捆綁,如海水淡化與發電捆綁。

代表性項目如:天津的國投北疆發電廠循環經濟PPP項目由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天津市津能投資公司、天津長蘆漢沽鹽場有限責任公司按64:34:2的比例共同投資建設與運營管理,該工程由“發電工程、海水淡化、濃海水制鹽、供熱、土地整理、廢物利用”六個分項工程組成,提供電力、熱力、淡水、土地、鹽化產品、建材等多種重要產品。其中,海水淡化工程是循環經濟的關鍵環節,由於受生產成本及供水體制等約束而一直處於虧損狀態,該項目就是將盈利性差的海水淡化工程與盈利性較好的發電工程捆綁,實行“以電養水”的政策,發電工程的盈利彌補海淡工程的虧損;鑒於天津的國投北疆發電廠循環經濟PPP項目整體上看是盈利的,其二期工程規劃的2台100萬千瓦發電機組和30萬噸/日海水淡化裝置已於2014年12月24日獲國家發改委核准。

2、運營前期合理設定保底量,提高目標利潤的穩定性

由於PPP合同的長期性,成本與需求的不確定即成為其顯著特徵。為了保證社會資本目標利潤的穩定性,公私雙方通常會設定最小需求保證(minimum demand guarantee,MDG)或最小收益保證(minimum revenue guarantee,MRG),即我國PPP實踐中所謂的保底量,這本質上是一種公私雙方風險共擔策略或社會資本的風險緩解機制。由於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較快且PPP市場還不健全,運營前期設定保底量的做法在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隧道、橋梁等具有流量特徵的PPP項目,以及新能源汽車充電等市場不成熟的項目中普遍存在,下面介紹污水處理與垃圾處理兩個領域的具體做法。

①污水處理PPP項目通常會在運營期前3-5年,按設計處理規模的一定比例設定階梯式增長的保底水量,剩餘特許經營期內則以設計規模為保底水量,根據按月付費的慣例,若當月實際處理量達不到保底量則仍按保底量計付污水處理服務費(不考慮暫停、罰款等特殊情況),從而使得投資人獲得可預期的、穩定的現金流擔保;該領域運作比較成功的如合肥市王小郢污水處理廠資產權益轉讓(TOT)項目。

②與污水處理略有區別,垃圾處理項目保底量的設定,需要綜合考慮實際垃圾供應量及預期增長速度、設計處理規模、垃圾含水率以及垃圾處理設備的實際負荷能力,如果為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還需考慮焚燒率;此外,由於一年之中的垃圾供應量會因季節變化出現較大波動,因此,垃圾供應保底量不是按月執行,而是按年累計執行的,即只在開始付費日起每滿一年時才計算年度累計實際垃圾處理量,若該累計量低於年垃圾保底量則按全年垃圾保底量計算全年應付垃圾處理費(不考慮暫停、罰款等特殊情況);該領域運作比較成功的如榮成垃圾焚燒發電BOT項目。

六、結論

相關數據顯示,採用PPP並不一定會讓政府“更省錢”,國際上判斷一個公共項目是否採用PPP,通常都是看其相比傳統模式增加的成本相對於公共產品供給效率或公共服務質量的提升是否“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VFM)。因此,不同於一般工程項目中承發包雙方之間“零和博弈”的特徵,PPP項目的公私雙方更多地追求項目的價值增值,是可以實現“共贏”的。

有鑒於此,雙方應摒棄傳統的對抗思維,這就要求雙方都以積極的態度進行盈利模式的設計與創新:公共部門應廣泛借鑒國內外成功案例的經驗,主動地為PPP項目選用合法、適當的盈利模式,或客觀地對待社會資本提出的盈利模式方案;而社會資本則應充分發揮其專業、競爭優勢,在交易階段向公共部門提供可行的盈利模式方案,在建設期或運營期通過技術或管理創新優化項目成本。

此外,盈利模式是獲取利潤的邏輯與方法,隨著價值理論的導入,其研究重心逐漸從關注企業利潤轉向關注用戶價值,從而提出了商業模式的概念;本文認為,項目是具有特定目標的一次性任務,更是組織配置資源、創造價值並最終達成自身戰略目標的手段或方式,因此,未來PPP項目社會資本應從公眾價值主張出發,以公眾需求為中心開展價值創造和價值傳遞,在實現公眾價值的同時獲取企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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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什麼是污水處理ppp模式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縮寫,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為了合作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或是為了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夥伴式的合作關系,並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最終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公私合營模式(PPP),以其政府參與全過程經營的特點受到國內外廣泛關注。PPP模式將部分政府責任以特許經營權方式轉移給社會主體(企業),政府與社會主體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全程合作」的共同體關系,政府的財政負擔減輕,社會主體的投資風險減小。PPP模式比較適用於公益性較強的廢棄物處理或其中的某一環節,如有害廢棄物處理和生活垃圾的焚燒處理與填埋處置環節。這種模式需要合理選擇合作項目和考慮政府參與的形式、程序、渠道、范圍與程度,這是值得探討且令人困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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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污水處理PPP項目收支兩條線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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