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ppp入省庫的話,區財政能兜底嗎還是由省財政兜底
PPP項目涉及的政府付費,是項目入庫後,由本級財政部門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㈡ 3P項目需要政府兜底嗎
實際上PPP項目是不允許政府兜底的,對PPP項目如果政府兜底,其實就不屬於PPP項目了,但是現實中,很多所謂的PPP項目是流於形式的。PPP模式是政府與社會資本對基礎設施建設和提供公共服務合作的一種模式,雙方各擔各自風險,各自享有利益。根據不同的項目,社會資本通過使用者付費,政府可行性缺口付費等方式收費。
㈢ ppp項目收益報價算兜底收益嗎
不算
ppp項目不都算隱性債務。
在認定隱性債務時,將合規PPP項目認定為隱性債務的,可以從系統中移除。而對於PPP項目在簽約時存在政府兜底、回購資本金、固定回報等條款而被認定為隱性債務的,如已協商取消不合規條款、把不合規PPP項目轉化為合規的PPP項目,也可以不認定為隱性債務。
㈣ ppp項目是什麼意思
3p項目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是公共基礎設施中的一種項目運作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營企業、民營資本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拓展資料】
PPP項目依靠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夥伴關系,可以有效降低項目的整體成本,實現更高的經濟效率,實現物有所值。
PPP模式的效率優勢不僅體現在經濟效率上,還體現在時間效率上。艾倫咨詢集團在同一篇調查報告中指出,PPP項目的完工進度平均比計劃提前3.4%,而傳統模式項目的完工進度平均比計劃推遲23.5%。另外,傳統模式下,項目完工的超時程度受項目大小影響較為嚴重,項目越大,工程進度延期的程度越高,但在PPP模式下,沒有發現項目大小對工程進度的顯著影響。
某地政府(一般縣級以上政府),規劃要建一個污水處理廠(即公共物品),但政府財力不足,或為引進更優質的社會資本來提高污水處理廠的運營質量,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合法合規確定社會資本方,並與之簽字特許經營協議或委託運行協議。
在特許經營或委託運營期限內,社會資本方投資、建設和運營污水處理廠(必須包括運營),政府按照社會資本方處理的污水量和特許經營協議中約定的服務價格定期支付服務費用。特許期滿後,社會資本方將做該污水廠完好的移交給政府。
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專門協調機制,主要負責項目評審、組織協調和檢查督導等工作,實現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可作為項目實施機構,負責項目准備、采購、監管和移交等工作。
項目實施機構應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並通過政府其它相關部門、專家、財政部門的評審,並獲得相應批復。
㈤ 什麼是污水處理ppp模式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縮寫,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為了合作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或是為了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夥伴式的合作關系,並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最終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公私合營模式(PPP),以其政府參與全過程經營的特點受到國內外廣泛關注。PPP模式將部分政府責任以特許經營權方式轉移給社會主體(企業),政府與社會主體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全程合作」的共同體關系,政府的財政負擔減輕,社會主體的投資風險減小。PPP模式比較適用於公益性較強的廢棄物處理或其中的某一環節,如有害廢棄物處理和生活垃圾的焚燒處理與填埋處置環節。這種模式需要合理選擇合作項目和考慮政府參與的形式、程序、渠道、范圍與程度,這是值得探討且令人困擾的問題。
㈥ PPP項目稅費優惠政策有哪些
稅收優惠政策
交通設施、水利設施:對港口的碼頭用地、機場飛行區用地、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的運營用地、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市政公用設施: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徵契稅;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徵印花稅;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
社會公共事業: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的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於教學的,免徵契稅。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並免徵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保障性安居工程: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佔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徵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徵契稅、印花稅。符合省政府相關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收入,2018年12月31日前免徵增值稅。
資源和環境保護等項目: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處理項目自新辦之年度起三年內免徵房產稅。經相關職能部門認定的節能、節水、節電等資源節約型企業,自認定之年度起三年內減半徵收房產稅。
㈦ PPP項目政府兜底
按ppp項目設計的初衷,政府是不兜底的。現實情況是,政府急於去兜底。不兜底的項目還不多見。因為大多數的工程屬於公共服務類基礎設施,綁架了大眾,也就綁架了政府。有問題最終還是要政府出面解決的
㈧ PPP項目稅費優惠政策有哪些
PPP項目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從事以下PPP項目實現的投資經營所得享受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投資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新辦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享受稅收優惠的開始時間為: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
2、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所謂的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3、經營期間項目公司股利分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的規定,經營期間項目公司股利分配享受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1)經營期間涉及股利分配,如果項目公司是境內居民企業間分配股利,免徵企業所得稅;境內居民企業分配股利給自然人股東,需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2)如果項目公司有境外股東,跨境分配股息給境外非居民企業,一般適用10%的預提所得稅,如果境外非居民企業與中國間有簽訂雙邊稅收協定,在符合一定條件下能夠適用稅收協定安排下的優惠預提所得稅稅率。
(二)增值稅優惠政策
從事PPP項目中的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和風力等涉及到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的項目,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稅優惠政策。
1、銷售自產的再生水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銷售自產的再生水免增值稅。
2、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二條規定,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
3、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1)銷售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根據財稅[2008]156號第三條第(二)的規定,銷售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桿、樹皮廢渣、污泥、醫療垃圾。
(2)銷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根據財稅[2008]156號第四第(四)和第(五)項的規定,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60%;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3)銷售自產的電力或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的規定,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1)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生產的電力或熱力。
(2)以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機廢水、污水處理後產生的污泥、油田採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力、熱力、燃料。
4、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徵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對農林剩餘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進行調整完善,並增加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其中,與垃圾處理有關的PPP項目運營有關的稅收優惠是:對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徵增值稅。
四、PPP項目的稅務處理:項目期滿移交階段
由於PPP項目中的項目公司獲得的是一定期限的政府特許權許可,在特許權期限到後,運營期滿,全部資產無償移交政府,實質上不擁有設施的所有權,由於其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已在特許經營期限內攤銷完畢,也不作稅收處理。
通過PPP將社會資本(尤其是私人資本)引入公共服務領域後,政府需要建章立制,並採取相應的政策措施來維持社會資本的合理訴求與社會公共利益保障之間的平衡關系,只有如此,才能推動PPP的穩定發展。
㈨ 中至遠觀點:PPP財金【2019】10號文關鍵點深度解讀
自從2019年3月7日財政部頒布《關於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財金[2019]10號)以來,PPP業內眾多大咖已經針對該10號文發表了不少文章,觀點不一,甚至相左。如果單獨是學術觀點的交流,百家爭鳴固好,但是作為一個對PPP將起到重大實踐性指導作用的10號文,屬於操作手冊性質而並非學術論文,規則內容必須清晰、必須讓人理解到位,否則,將可能引起再次引起社會對於PPP的茫然與無助。正是基於此,本著對人對己負責的態度,我們覺得有必要對10號文的若干關鍵問題再次解讀。我們不能保證自己的觀點是多麼正確,只是力求客觀,更是期待能夠引起一番討論,最終由立法者以正視聽。讓PPP規則能夠在清晰、務實、易懂的狀態下指導PPP的前行。
一、規范的PPP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屬於公共服務領域的公益性項目,合作期限原則上在10年以上,按規定履行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程序;
理解清晰,無須解讀。
2.社會資本負責項目投資、建設、運營並承擔相應風險,政府承擔政策、法律等風險。
【解讀A】
一直以來,很多PPP項目的風險分配中尤其涉及政策、法律等問題都是觀點不一,很多政府在風險分配中都對政策、法律風險進行了細分:(1)對於本級政府頒布的政策、法規等,由於政府本身具有可控性,因此,風險由政府承擔;(2)而對於上級政府頒布的政策、法規等風險,由於本級政府不具有控制力和預見性,視同如不可抗力,由雙方分擔。這種劃分經常在實踐中引起政府與社會資本方的爭議。本次意見的規定,應該理解是,只要是政策、法律風險就由政府承擔,不管對於本級還是上級,對合理的風險分配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但是,若如果部分政府擔心未來十年自己發生變化,而強迫社會資本方自願承擔本級政府的政策、法律風險,那麼是不是就是不合規PPP了?希望立法者說的再清楚些。
3.建立完全與項目產出績效相掛鉤的付費機制,不得通過降低考核標准等方式,提前鎖定、固化政府支出責任;
【解讀B】
考核標准固然好,立法意圖固然值得提倡。但是,這種簡單的規則表達,實踐中難以操作。
「考核標准」本身就沒有一個相對明確的劃定,也就無法認定什麼叫「降低」。在實踐中,尤其是在諸如文化旅遊、養老、健康、體育等運營類項目中,每個運營方都可能有自己獨特的運營模式和內容,缺乏普遍規律性,考核標准難以設定(這與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基礎設施建設等具有明顯區別),目前市場上出現的絕大部分上述運營類項目都是參照政府付費項目的「運維」的理念,而不是「運營」的理念來設定考核標准,充其量加點對「消費者投訴」、「安全性」等簡單的績效考核標准。這樣顯然是社會資本方為了減少績效考核不合格的風險。
因此,實際上「降低考核標准」是很難認定的。那麼,本條規定實際上幾乎形同虛設。
4.項目資本金符合國家規定比例,項目公司股東以自有資金按時足額繳納資本金;
【解讀C】
此條十分重要。股東的認定原本無須多言,但是,PPP項目長達10年以上且投資額很大,很多社會資本方難以忍受這么長周期的投資回報。
1、實體企業組成聯合體的情形
若A公司和B公司組成的社會資本方聯合體約定,B公司可以做股東3-5年,在3-5年期滿後,由A公司收購B公司股份,則到期退出方B公司是否真正的股東?這個至關重要。
圖例:
(1)若認定B公司為真正股東,則可以解決了A公司的現金流不足的弊端,尤其對於施工企業,當項目進展到3-5年後,施工企業A公司可以從施工角度獲得工程款收益來收購B公司的股份,從而實現項目的「投資自平衡」,避免出現財務危機,並可以做更多項目。
(2)若不認定B公司為真正股東,則A公司將必須獨立存在10年以上(當然將來也有可能進行對外股權轉讓,但是這是不確定值,風險性大),那麼將難以調動社會投資人參與PPP的積極性,甚至說很少有人有這個能力參與,PPP仍然很難得到發展。
2、金融機構與實體企業組成聯合體的情形
在以往PPP項目中(尤其是資管新規出台之前),一種常見的模式是,以信託公司為典型代表的出資人與實體企業(例如運營商、建築商)組成聯合體參與PPP項目,其中的出資人顯然也是股東之一。信託公司的資金很少是使用公司自有資金,幾乎都是發行信託計劃募集而來的資金(無論是單一信託的「通道」,還是真正的集合信託)。但是,按照本10號文的規定,股東以「自有資金」作為資本金繳納,那麼,將意味著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募集資金的形式將無法參與PPP項目的投資,從理論上看,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參與PPP項目僅能採用債權融資的形式(與銀行貸款相同的地位和作用),但實際上,無論從資金的期限上還是成本上幾乎都不能滿足PPP項目的要求,因此,實際上10號文幾乎宣告了以信託公司為典型代表的金融機構徹底無法參與PPP 項目了。
二、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同時,新上政府付費項目原則上還應符合以下審慎要求:
1.財政支出責任佔比超過5%的地區,不得新上政府付費項目。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污水、垃圾處理等依照收支兩條線管理、表現為政府付費形式的PPP項目除外;
【解讀D】
此條規定相當重要,值得贊揚。實踐中除了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外,對於醫療、交通、教育等領域也有可能出現這種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情況,這個問題的解決,對於社會對於PPP的正確理解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2.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方;
理解清晰,無須解讀。
3.嚴格控制項目投資、建設、運營成本,加強跟蹤審計。
理解清晰,無須解讀。
對於規避上述限制條件,將新上政府付費項目打捆、包裝為少量使用者付費項目,項目內容無實質關聯、使用者付費比例低於10%的,不予入庫。
【解讀E】
這句話本意是好的,但是總感覺表述不清晰,拆分理解如下:
1、適用前提是本應屬於政府付費類項目,即項目本身不具有實質性運營成分,而硬是將其他無實質性關聯的運營包含進來。最典型的是將市政道路周邊的停車場、廣告牌加入進來。在這種情況下,實施動機就是想建設市政道路,是為了「迎合」PPP的規定才進行包裝。
2、如果項目本身就是有實質性運營的項目,那麼就不是政府付費,不用符合此項規定。因此,不要誤解為,可行性缺口補助項目中使用者付費比例必須不低於10%。例如,養老項目,公益性成分較大,就算是收入嚴重不足低於10%,那麼政府也應該補貼;又如市內文旅項目,是為了提升市民的生活質量和城市品質,就算收入少於10%,政府也可以補貼。這些都是合規的。千萬不要在這里曲解了。
3、對於不準予入庫中的「無實質性關聯」和「使用者付費比例低於10%」規定,到底是兩個條件需要同時滿足的「和」,還是兩個條件只滿足一個即可的「或」,這幾天不同專家都有各自不同的觀點。這一點很重要,涉及到打擊面是否過大,很多項目是否還能做得下去得問題,將來得應先過會很大。
我們認為,應該理解為「和」,也就是說,對於政府付費的項目中加了使用者付費項目,只有同時滿足了「無實質性關聯」和「使用者付費比例低於10%」,才是不予入庫的。原因:
(1)應從文中表達的邏輯看,如果是「或」的關系,那麼,一個「無實質性關聯」的規定就足夠了,已經涵蓋了從0%-100%的所有使用者付費比例,換句話說,如果只要是「無實質性關聯」就不準入庫,那何必再寫出「使用者付費比例低於10%」,多此一舉。顯然,增加了「使用者付費比例低於10%」的表達,就是為了給出一個范圍,即使用者付費比例又是低於10%的,才不予入庫。如果「有實質性關聯」或者「使用者付費比例高於或等於10%的」,則都是可以入庫的。
(2)從內容本身理解,本段前一句是「將新上政府付費項目打捆、包裝為少量使用者付費項目」,這句話也是明顯的指出了,不允許將政府付費項目包裝成了少量使用者付費項目。言外之意,如果包裝成了不少量的使用者付費項目,就可以了。
(3)從實踐中,對於綜合類PPP項目,例如片區綜合開發,其中有運營類的污水處理、文旅、醫養、也有沒有收益的市政道路、管網、環境治理等,這些項目彼此之間並不是具有多強的關聯性,甚至毫無關聯。如果不允許合成一個項目,那麼像產業園區PPP項目、特色小鎮PPP項目就沒有存在的合規性基礎了,財政部PPP項目庫中的「城鎮綜合開發」類別就應該去掉了。
綜上,財政部的本意就是,你要是項目之間不具有關聯性也行,你必須做到使用者付費比例達到或超過10%,否則,你就不能入庫。如果你打包後達到或超過了10%,那麼,我就允許你入庫,做合規PPP。
3、「使用者付費比例超過10%」實踐中難以掌握
這個問題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說過,這里簡要在說一下:
(1)對於壟斷性項目。首先我們說,使用者付費項目其實並不是簡單的一類,實際上是分成了兩類,一類是類似於污水處理、供熱、供水這樣的項目,我經常稱之為壟斷性項目,這類項目的特點是收益相對好預測,並且未來收益穩定。那麼,通常來說,如果設定了使用者付費佔比指標,是比較容易預測出來到底未來收益是否能夠達到這個佔比指標。
(2)對於競爭性項目。市場上存在很多與壟斷性項目形式完全不同的使用者付費項目,例如養老、醫療、文化旅遊、養生等,這些項目既是在建成之前無法預測收益的,更是在建成之後無法確定收益的。如果我們設定了某一個項目的使用者付費佔比(比如10%),那麼,誰能預測出未來的收益呢?實際上是根本無法預測出來,可能大起大落、大喜大悲。只要財務指標一調整,就可以達到超過10%。因此,這個指標的設定根本就是在實踐中無法產生指導和衡量意義的,很多政府和項目為了滿足這個指標,把本來就無法預測的收益強迫來進行預測,最終很可能引起市場上的混亂。
三、強化財政支出責任監管。。。。。。新簽約項目不得從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PPP項目運營補貼支出。。。。。。
【解讀F】
這是一個明顯的推翻財政部原規定的新規定,對此也沒有太多的爭論必要,財政部金融司負責人在近日就《意見》答記者問中已經闡述了原因:一是防止部分地區通過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大量安排PPP項目支出,「放大分母」,規避一般公共預算10%的硬性約束。二是政府性基金預算「以收定支」,且各年度收支規模波動較大、不確定性強,從中安排PPP項目中長期補貼支出,會增加財政支出風險,難以切實保障PPP項目合同履約。三是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主要償債來源,若再從政府性基金預算中安排PPP項目運營補貼支出,容易造成「一女多嫁」,不僅加大地方政府償債壓力,也不利於PPP項目本身的可持續。
這里我們要重點強調的是,對於片區綜合開發類項目,以前很多項目的設想是將本項目包含土地的出讓金形成政府性基金預算後,在統籌到本項目中,實現「土地出讓金從項目中來回到項目中去」,但是本次規定,明確禁止了這個模式。未來的綜合開發類項目,從土地開發角度,僅能通過周邊土地二級開發收益來進行投資彌補了。這將對三四線城市及廣大區縣級項目造成了很大影響。
四、加大融資支持。。。。。。鼓勵通過股權轉讓、資產交易、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盤活項目存量資產,豐富社會資本進入和退出渠道。
【解讀G】
這里提到的「股權轉讓」,是為了「豐富社會資本進入和退出渠道」,但是並沒有說是股權轉讓給新的投資人,還是可以轉讓給本來就是社會資本聯合體中的另一方。如果是後者,那麼我們拍手叫好(原因參見「解讀C」),其實也是讓退出方獲得了退出渠道(盡管社會資本聯合體的另一方還繼續在PPP中,並且還需要負擔收購股權的責任);如果是前者,意義不大,因為未來誰也不知道:如果項目運營的好,自有新人願意加入,無須政府「鼓勵」;如果項目運營的不好,「鼓勵」也沒有實際意義,還是盤活不了存量資產。
同時,還要說一點,PPP項目合同中,幾乎都會寫「社會資本方股權轉讓必須經過政府同意,方可轉讓」,那麼,財政部的這個「鼓勵」的規定,又能如何起到作用呢?總不能要求地方政府在PPP合同中不得加上股權轉讓限制條款吧。
五、聚焦重點領域。優先支持基礎設施補短板以及健康、養老、文化、體育、旅遊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領域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
【解讀H】
「優先支持」這個詞語如何理解?
(1)如果是從准許入庫的角度,前面已經有了合規性的要求,只要合規就可以入庫。那麼,無須優先支持。
(2)如果從投融資支持角度,那麼應該在本條(一)(二)中體現,引導保險資金、中國PPP基金進入,但是在本款中沒有表達這層意思,那麼到底「優先支持」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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