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河南義馬氣化廠爆炸致污水外泄 ,如何處理污水外泄減少污染
7月19日下午5時45分,河南省煤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義馬氣化廠C套空分裝置發生爆炸著火事故。爆炸導致部分消防廢水和事故廢水流入澗河,面對污水外泄,
對被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盡可能的減少對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及時檢控排查,對於已經被波及的人群,要及時送醫救治。待應急處置完成後對造成此次事故的相關人員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㈡ 污水治理措施
首先國家各級政府在資金、政策、法規法規上以環境道德教育為主導,以經濟處罰為輔助手段,從源頭上加強水污染的監督管理和強化執法,第二要加大水治理工程措施,給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改善工藝和更新設備,提高效率,第三,水治理科學技術保障是重中之重,華清科技的物理水治理方法:有重力分離、過濾、蒸發結晶和物理調節等來治污;化學水治理方法:酸鹼中和方法,溶於水的中和沉澱法等,通過化學反應治污;生物水處理方法:利用生物的生命代謝活動, 減少存在於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 或使其完全無害化, 使已受污染的環境能部分或完全恢復到原始狀態的方法。
法律依據:
生態環境部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 一、依法明晰各方責任。城鎮(園區)污水處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含園區管理機構)、向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納管企業)、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等多個方面,依法明晰各方責任是規范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礎。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履行好以下職責:一是組織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二是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吸引社會資本和第三方機構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污水處理設施。三是合理制定和動態調整收費標准,建立和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機制。四是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准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五是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賦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責任分工,完善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納管企業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一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業污水進行預處理,相關標准規定的第一類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應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處理達標;其他污染物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後方可排放。二是依法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開展自行監測並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覺接受監督。屬於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的,還須依法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運營單位共享數據。三是根據《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委託處理合同等,及時足額繳納污水處理相關費用。四是發生事故致使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污水處理廠安全運行時,應當立即採取啟用事故調蓄池等應急措施消除危害,通知運營單位並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運營單位應當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一是在承接污水處理項目前,應當充分調查服務范圍內的污水來源、水質水量、排放特徵等情況,合理確定設計水質和處理工藝等,明確處理工藝適用范圍,對不能承接的工業污水類型要在合同中載明。二是運營單位應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或園區管理機構認真調查實際接納的工業污水類型,發現存在現有工藝無法處理的工業污水且無法與來水單位協商解決的,要書面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採取相應措施。三是加強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開展進出水水質水量等監測,定期向社會公開運營維護及污染物排放等信息,並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四是合理設置與抗風險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調蓄設施和環境應急措施,發現進水異常,可能導致污水處理系統受損和出水超標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樣和泥樣、保存監測記錄和現場視頻等證據,並第一時間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㈢ 環保應急池有水的處罰
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事故應急池又稱事故緩沖池或應急事故池,是指為了在發生事故時,能有效的接納裝置排水、消防水等污染水,以免事故污染水進入外環境造成污染的污水收集設施。
在實際事故處置過程中,通過事故應急池收集事故廢水,最大程度的降低了由事故引發次生水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概率,保障了環境安全。
事故應急池建設標准
目前,涉及到事故應急池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 169-2018)、《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 50483-2019)、《石化企業 水體環境風險防控技術要求》(Q/SH 0729-2018)等。
實踐中,有的企業在事故發生後,利用圍堰、防火堤、排水設施等暫存事故廢水,有效控制了事故廢水不進入外環境。企業可參考上述文件中相關要求和計算公式,結合自身特點,設計、建設、管理事故應急池。
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對事故應急池有要求時,應按相關要求建設事故應急池。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 169-2018)和《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 護設計規范》(GB 50483-2019)有關規定,事故應急池宜採取地下式,使事故廢水重力流排入。
關於事故應急池是否可以兼用,目前尚無明確規定,企業可參考《石化企業水 體環境風險防控技術要求》(Q/SH 0729-2018),結合自身實際,規范使用和管理。
㈣ 污水處理站中的「事故池」是什麼,怎麼建造,有什麼標准
事故池(事故水收集池)是污水處理過程中所需構築物的一種,在處理化工、石化等一些工廠所排放的高濃度廢水時,一般都會設置事故池。
原因在於當這些工廠出現生產事故後,會在短時間內排放大量高濃度且pH值波動大的有機廢水,這些廢水若直接進入污水處理系統,會給運行中的生物處理系統帶來很高的沖擊負荷,造成的影響需要很長時間來恢復,有時會造成致命的破壞。
為避免事故水對污水處理系統帶來的影響,因此很多污水處理場設置了事故池,用於貯存事故水。
標准:在非事故狀態下需佔用事故池時(例如,前期雨水池共用),佔用容積不得超過事故池容積的1/3,並應設有在事故時可以緊急排空的技術措施。污水處理事故池不可作為事故儲存設施,不能把風險進一步轉加到污水處理系統。
(4)事故廢水處置要求擴展閱讀
應急事故水池容量應根據發生事故的設備容量、事故時消防用水量及可能進入應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綜合確定。罐區防火堤內容積、排至事故池的排水管道在自流進水的事故池最高液位以下的容積、現有儲存事故排水設施的容積均可作為事故排水儲存有效容積。
計算應急事故廢水量時,裝置區或貯罐區事故不作同時發生考慮,取其中的最大值。應按事故排水最大流量對事故排水收集系統的排水能力進行校核,明確導排系統的防火、防爆、防滲、防腐、防凍、防洪、抗浮、抗震等措施。
㈤ 化工園區事故廢水是排入園區污水管網嗎
不是啊,事故廢水是暫存,存放之後要進行處理的,處理後才能實現達標排放。不能是簡單的排入園區污水處理廠,因為污水處理廠對進水水質也是有要求的。
㈥ 天津港爆炸事故中含氰廢水是怎麼處理的
第一條技來術路線:採用次氯酸鈉自氧化結合臭氧、活性炭等循環破氰的工藝。共4套設備,主要負責一號雨水泵站、事故點區域的含氰廢水處理,同時在北港路東三路臨時雨水泵站和保稅區擴展區污水處理廠各有一套裝置,覆蓋了紅色、藍色、紫色區域。
第二條技術路線:採用兩次臭氧破氰,加活性炭和脫氰菌,再經次氯酸鈉進一步破氰的工藝。共1套設備,安裝在新港六號路與北港路交口處,負責橙色區域事故廢水處理。
第三條技術路線:採用超磁水體凈化工藝,污水首先進入系統的微磁絮凝反應器,通過系列反應與磁種形成微磁絮團,然後流入採用超磁場永磁磁碟的超磁分離機,實現快速吸附分離,從而將污水凈化。共1套設備,安裝在綠色區域東排明渠,負責幹流廢水處置。這一區域的含氰廢水濃度相對低一些。
第四條技術路線:採用次氯酸鈉、臭氧氧化破氰,加膜處理的工藝。共1套設備,安裝在綠色區域東排明渠支流旁,負責這一支流及綠色區域廢水處置。
天津市環保局總工程師孫韌說,為確保事故廢水達標排放,環保部門對事故廢水處置的前、中、後環節,均採取全天候、多點位監測,對處置後的廢水水質嚴格把關,確保不讓一滴超標廢水入海。
㈦ 工業廢水處理需要什麼資質
一、工業廢水處理需要什麼資質
1、工業廢水處理需要的資質有:
(1)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2)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3)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4)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准和要求;
(5)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6)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2、法律依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換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採取污染防治措施,並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在採取前款規定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注銷申請,由原發證機關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後注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二、土建工程承包需要什麼資質
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需要以下資質企業資信能力:
1、企業注冊資本金3億元以上;
2、企業凈資產3.6億元以上;
3、企業近三年上繳建築業營業稅均在5000萬元以上;
4、企業銀行授信額度近三年均在5億元以上。
㈧ 污水處理排污應急池有什麼要求
設計要求
1、事故池容積確定應執行的標准或規范主要有:GB50483-2009、Q/SY 1190-2009和中國石化安環[2006]10號等。GB50483規定的應急事故水池容積確定方法,對所有涉及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事故排水的項目均應適用執行。
其中消防用水量確定、圍堰或防火堤有效容積確定時應按《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2014)、《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GB50351-2014)等有關規定執行。
最大降雨量確定按《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石油化工企業給水排水系統設計規范》(SH3015-2003)等執行。必須根據項目特點、行業標准或規范、事故池容積確定的具體要求等,注意區分各標准規范的適用范圍和具體規定條款的執行,尤其是石油化工企業和石油庫。
2、應急事故水池容量應根據發生事故的設備容量、事故時消防用水量及可能進入應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綜合確定。罐區防火堤內容積、排至事故池的排水管道在自流進水的事故池最高液位以下的容積、現有儲存事故排水設施的容積均可作為事故排水儲存有效容積。
計算應急事故廢水量時,裝置區或貯罐區事故不作同時發生考慮,取其中的最大值。應按事故排水最大流量對事故排水收集系統的排水能力進行校核,明確導排系統的防火、防爆、防滲、防腐、防凍、防洪、抗浮、抗震等措施。
3、必須注意事故時進入事故水池的雨水量,與正常生產時初期雨水量(即前期雨水)的本質區別,不可混淆。
一是降雨歷時不同,正常生產運營過程中初期雨水是指剛下的雨水,一次降雨過程中的前10~20min最大降水量,其設計參數計算必須按GB50014規定的短歷時暴雨強度公式確定;而事故時降水量應根據事故消防時間(參照GB50016、GB50160規定一般為2~6h,Q/SY 1190規定為6~10h)確定。
二是匯水面積不同,初期雨水的匯水面積必須考慮生產區和儲存區總的匯水面積;事故時只考慮裝置區或罐區單獨的能進入事故排水系統的最大降雨量,不作同時匯水考慮,且應採取措施盡量減少進入事故排水收集系統的雨水匯集面積。
4、在非事故狀態下需佔用事故池時(例如,前期雨水池共用),佔用容積不得超過事故池容積的1/3,並應設有在事故時可以緊急排空的技術措施。污水處理事故池不可作為事故儲存設施,不能把風險進一步轉加到污水處理系統。
(8)事故廢水處置要求擴展閱讀
處理方法
按作用分
污水處理按照其作用可分為物理法、生物法和化學法三種。
①物理法:主要利用物理作用分離污水中的非溶解性物質,在處理過程中不改變化學性質。常用的有重力分離、離心分離、反滲透、氣浮等。物理法處理構築物較簡單、經濟,用於村鎮水體容量大、自凈能力強、污水處理程度要求不高的情況。
②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新陳代謝功能,將污水中呈溶解或膠體狀態的有機物分解氧化為穩定的無機物質,使污水得到凈化。常用的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生物法處理程度比物理法要高。
③化學法:是利用化學反應作用來處理或回收污水的溶解物質或膠體物質的方法,多用於工業廢水。常用的有混凝法、中和法、氧化還原法、離子交換法等。化學處理法處理效果好、費用高,多用作生化處理後的出水,作進一步的處理,提高出水水質。
按處理程度分
污水處理按照處理程度來分可分為一級處理、二級處理和三級處理。
一級處理主要是去除污水中呈懸浮狀態的固體物質,常用物理法。一級處理後的廢水BOD去除率只有20%,仍不宜排放,還須進行二級處理。二級處理的主要任務是大幅度去除污水中呈膠體和溶解狀態的有機物,BOD去除率為80%~90%。
一般經過二級處理的污水就可以達到排放標准,常用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處理法。三級處理的目的是進一步去除某種特殊的污染物質,如除氟、除磷等,屬於深度處理,常用化學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事故水池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污水處理
㈨ 事故水池中的事故污水如何處理
應該根據水質選擇合適的處理工藝,如果處理流程與常規處理流程一樣、只是濃度高的話,可以選擇摻入常規污水中處理。但一般的事故排放廢水的成分復雜、應該試驗確認處理工藝。
㈩ 福島核廢水既然是冷卻用的,為什麼不能重復利用
福島核廢水能重復利用,但由於核廢水的來源多,一直在增加,使得核廢水太多,日本的儲水罐儲存不下,所以日本計劃,將這些核污水從靠近海岸的儲水罐中排放入海。
雖然核廢水可以用來循環冷卻,但是由於福島核電站臨海、地勢低,地下水和雨水不斷滲入,這樣核廢水就變得越來越多了。
根據2020年8月份衛星影像,可以發現污水罐只是占據福島核電站周圍的一片空間,周圍仍有一片區域可以開發儲存廢水。
截至2021年3月,已儲存了125萬噸核污水,且每天新增140噸。東京電力公司稱到2022年秋現有儲水罐將全部裝滿,且無更多空地用於大量建設儲水罐。依據該公司計劃,這些核污水將從靠近海岸的儲水罐中排放入海。
日本處理:
2021年4月13日,日本政府召開相關閣僚會議,正式決定向海洋排放福島第一核電站含有對海洋環境有害的核廢水。
對於日本的決定,多國對此表示質疑和反對。對這一關系本國民眾、周邊國家人民切身利益和國際公共健康安全的大事,日方不與周邊國家和國際社會充分協商,一意孤行的做法極其不負責任。
2021年4月14日,東京電力公司表示,經過處理,核廢水中的絕大部分放射性元素都可以清除,但是「氚」沒有辦法徹底清除,到時會將核廢水中的氚濃度稀釋至日本國家標準的1/40(即1500貝克勒爾/升),是國際衛生組織設定飲用水標准10000 貝克勒爾 /升的1/7,不會對海洋造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