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河道治理工程包括哪些內容
河道整治分長河段的整治及局部河段的整治。在一般情況下,長河段的河道整治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洪和航運,而局部河段的河道整治是為了防止河岸坍塌、穩定工農業引水口以及橋渡上下游的工程措施.主要工程類別有:控導工程、護岸工程、護灘工程等。控導工程的作用是約束主流擺動范圍、護灘保堤,引導主流沿設計治導線下泄,有利於引水和保護灘地。護岸工程的作用是防止主流直接頂沖高岸或堤防,防止高岸坍塌,保護高岸、堤防免遭潰決、防止主流改道;護灘工程主要是防止塌灘而在灘岸線上做的工程。[1]
河道整治作為一種純公益性的水利工程,本身並不產生直接經濟效益,但因治理而產生巨大的生態效益。
河道整治在蓄水、調節河川徑流、補給地下水和維持區域水平衡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是蓄水防洪的天然「海綿」。濕地有巨大的滲透能力和蓄水能力,可以減少並滯後降水,削減並滯後洪峰,減少洪水徑流,具有水庫的功能。
河道整治工程中的濕地被稱為「地球之腎」,它具有強大的凈化污水能力,濕地是自然環境中自凈能力最強的生態系統之一。濕地水流速度緩慢,有利於沉積物沉降;在濕地中生長、生活著多種多樣的植物、微生物相同地域的凈化能力是森林的1.5倍。因此河道整治工程可以有效的降低水中的污染物質,減少對周邊農田灌溉和飲用水的污染.
河道整治具有控制土壤侵蝕的價值。河道整治的侵蝕控制功能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減少了水土流失,保護了農田用地不受洪災;二是減少了因水土流失造成的土壤肥力喪失。
河道整治可大大改善長期以來由於河流破壞帶來的諸多問題,對於保障兩岸人民的正常生產和生活起到重要作用.沖灘塌岸現象將大大減少,有利於穩定灘塗、改善灘區的生產生活條件,提高灘區的土地利用價值,使灘區及高岸的居民安居樂業,可以基本保障河兩岸的人民安全定居,有利於改善兩岸各種大、中、小型提灌站的引水條件,保障兩岸灌區和人民生活用水需求.
B. 河道污水處理的方法 您知道幾種
物理方法
物理方法主要是指疏挖底泥、機械除藻、引水沖淤和調水等。疏浚污染底意味著將污染物從(河道)系統中清除出去。可以較大程度地削減底泥對上覆水體的污染貢獻率,從而改善水質。調水的目的是通過水利設施(如閘門、泵站)的調控引入污染河道上游或附近的清潔水源以改善下游污染河道水質。此類方法往往治標不治本。
化學方法
化學方法如混凝沉澱、加入化學葯劑殺藻、加入鐵鹽促進磷的沉澱、加入石灰脫氮等方法。研究表明,這種方法對濁度、eoD、ss、TP去除效果較好,對TN、重金屬等也有一定的去除效果,日葯劑用量少。但該河道污水治理方法易造成二次污染。
生態--生物方法生態--生物法( 主要包括河道曝氣復氧、生物膜法.生物修復法,土地處理法、水生植物凈化法等)
河道曝氣法
人工曝氣復氧是指向處於缺氧(或厭氧)狀態的河道進行人工充氧以增強河道的自凈能力,改善水質、改善或恢復河道的生態環境。河道曝氣復氧一般採用固定式充氧站和移動式充氧平台兩種形式。該工藝具有設備簡單、機動靈話、安爭可靠、投資省、見效快、操作便利、適應性廣、對水生生態不產生任何危害等優點,適合於城市景觀河道和微污染源水的治理。
生物膜技術生物膜技術
是指使微生物群體附著於某些載體的表面上呈膜狀,通過與污水接觸.生物膜上的微生物攝取污水中的有機物作為營養吸收並加以同化,從而使污水得到凈化。目前,常用於河道污水治理的生物膜技術主要有礫間接觸氧化法、持水溝(渠)的接觸氧化法、生物活性炭填充柱凈化法、薄層流法和伏流凈化法,用得比較多是接觸氧化法。
生物修復技術生物修復技術
是指利用微生物及其他生物,將水體或土壤中的有毒有害污染物質現場降解為c02和水,或轉化為無毒無害物質的工程技術系統。用於河道污水治理的生物修復技術主要有兩類。一類是直接向污染河道水體投加經過培養篩選的一種或多種微生物菌種,試驗證明cOD去除率口丁達9096以上。另~類是向污染河道水體投加微生物促生劑(營養物質),促進「土著」微生物的生長。投放葯劑後.通過促生作用,促進污染物降解微生物的生長,河道中微生物由厭氧向好氧演替,生物由低等向高等演替,生物的多樣性不斷增加,使污染水體的BOD5,COD迅速下降,溶解氧明顯上升,黑臭消除。這種方法對於消除水體黑臭、增加水體溶解氧作用明顯。
土地處理技術
土地處理技術是一種古老、但行之有效的河道污水治理技術。它是以土地為處理設施,利用七壤、植物系統的吸附、過濾及凈化作用和自我調控功能,達到某種程度對水的凈化的日的。國外的實踐經驗表明.土地處理系統對於有機化合物尤其是有機氯和氨氮等有較好的去除效果。
水生植物凈化法
該方法是充分利用水生植物的自然凈化機能的污水凈化方法。例如採用浮萍、濕地中的蘆葦等在一定的水域范圍進行凈化處理。但是生活污水的排入會產生臭氣、害蟲和景觀影響等問題,因此選用時要綜合考慮上述問題,如選擇在春夏季下風口的位置種植蘆葦等。
C. 為什麼會出現臭水河那麼城市的景觀河道黑臭水體具體有哪些治理方法
造成水體黑臭的主要原因有:外源污染、內源污染、自凈能力差、缺乏長效機制。
外源污染主要包括城市污水直排、工業廢水偷排、合流制管網溢流污染、城市初期雨水、農業面源及沿岸亂扔的垃圾等;
內源污染主要包括河底底泥釋放、水生植物腐爛等,
自凈能力差主要包括水動力不足,流動性差、缺氧、水生態系統脆弱等;
缺乏長效機制主要為部門職能存在沖突,管理不到位等;由於以上一種或多種原因綜合的結果,導致水體黑臭。
針對污水直排治理措施:
①截污納管:末端截污或源頭截污;②直排口污水原位處理;③旁路一體化設備處理。
針對面源控制治理措施:
①海綿城市措施:植被緩沖帶、雨水花園等;②初期混合水調蓄池;③人工濕地。
針對內源污染治理措施:
①清淤疏浚;②生物底改;③水生植物殘體清理;
針對自凈能力差治理措施:
①人工增氧;②混凝沉澱;③微生物強化凈化;④生態浮島;⑤水生態系統構建;⑥水華藻類控制;⑦水生生物恢復;⑧清水或再生水補給。
針對缺乏長效機制措施:
①加強水體管理,實施「河長制」,實施「一河一策」;②水質成效考核付費;③增加執法力度,杜絕偷排污水。④健全監測體制
D. 河道清理的主要內容
對於河面清潔要求做到,河面無漂浮物、無工業污染、無畜禽糞便直排;河坡整治要求做到,即河坡無生產生活垃圾、無建築廢棄物、無雜物亂堆亂放;河道暢通要求做到,即河道無亂占河面、無亂填亂挖、無障礙物。
河道整治分長河段的整治及局部河段的整治。在一般情況下,長河段的河道整治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洪和航運,而局部河段的河道整治是為了防止河岸坍塌、穩定工農業引水口以及橋渡上下游的工程措施.主要工程類別有:控導工程、護岸工程、護灘工程等。控導工程的作用是約束主流擺動范圍、護灘保堤,引導主流沿設計治導線下泄,有利於引水和保護灘地。護岸工程的作用是防止主流直接頂沖高岸或堤防,防止高岸坍塌,保護高岸、堤防免遭潰決、防止主流改道;護灘工程主要是防止塌灘而在灘岸線上做的工程。
河道整治工程中的濕地被稱為「地球之腎」,它具有強大的凈化污水能力,濕地是自然環境中自凈能力最強的生態系統之一。濕地水流速度緩慢,有利於沉積物沉降;在濕地中生長、生活著多種多樣的植物、微生物相同地域的凈化能力是森林的1.5倍。因此河道整治工程可以有效的降低水中的污染物質,減少對周邊農田灌溉和飲用水的污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十條 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通航標准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
E. 河道清淤淤泥污水的處理方案有哪些
1.水下清淤: 抓鬥式清淤、 泵吸式清淤、 普通絞吸式清淤
水下清淤一般指將清淤機具裝備在船上,由清淤船作為施工平台在水面上操作清淤設備將淤泥開挖,並通過管道輸送系統輸送到岸上堆場中。水下清淤有以下幾種方法。
a.抓鬥式清淤:利用抓鬥式挖泥船開挖河底淤泥,通過抓鬥式挖泥船前臂抓鬥伸入河底,利用油壓驅動抓鬥插入底泥並閉斗抓取水下淤泥,之後提升迴旋並開啟抓鬥,將淤泥直接卸入靠泊在挖泥船舷旁的駁泥船中,開挖、迴旋、卸泥循環作業。清出的淤泥通過駁泥船運輸至淤泥堆場,從駁泥船卸泥仍然需要使用岸邊抓鬥,將駁船上的淤泥移至岸上的淤泥堆場中。
抓鬥式清淤適用於開挖泥層厚度大、施工區域內障礙物多的中、小型河道,多用於擴大河道行洪斷面的清淤工程。抓鬥式挖泥船靈活機動,不受河道內垃圾、石塊等障礙物影響,適合開挖較硬土方或夾帶較多雜質垃圾的土方; 且施工工藝簡單, 設備容易組織, 工程投資較省,施工過程不受天氣影響。 但抓鬥式挖泥船對極軟弱的底泥敏感度差, 開挖中容易產生「掏挖河床下部較硬的地層土方, 從而泄露大量表層底泥, 尤其是浮泥」 的情況; 容易造成表層浮泥經攪動後又重新回到水體之中。 根據工程經驗[3-5] , 抓鬥式清淤的淤泥清除率只能達到 30% 左右, 加上抓鬥式清淤易產生浮泥遺漏、 強烈擾動底泥, 在以水質改善為目標的清淤工程中往往無法達到原有目的。
b.泵吸式清淤:也稱為射吸式清淤,它將水力沖挖的水槍和吸泥泵同時裝在1 個圓筒狀罩子里, 由水槍射水將底泥攪成泥漿, 通過另一側的泥漿泵將泥漿吸出, 再經管道送至岸上的堆場, 整套機具都裝備在船隻上, 一邊移動一遍清除。 而另一種泵吸法是利用壓縮空氣為動力進行吸排淤泥的方法, 將圓筒狀下端有開口泵筒在重力作用下沉入水底, 陷入底泥後, 在泵筒內施加負壓, 軟泥在水的靜壓和泵筒的真空負壓下被吸入泵筒。 然後通過壓縮空氣將筒內淤泥壓入排泥管, 淤泥經過排泥閥、 輸泥管而輸送至運泥船上或岸上的堆場中。
泵吸式清淤的裝備相對簡單,可以配備小中型的船隻和設備,適合進入小型河道施工。一般情況下容易將大量河水吸出,造成後續泥漿處理工作量的增加。同時,我國河道內垃圾成分復雜、大小不一,容易造成吸泥口堵塞的情況發生。
c.普通絞吸式清淤:普通絞吸式清淤主要由絞吸式挖泥船完成。絞吸式挖泥船由浮體、鉸絞刀、上吸管、下吸管泵、動力等組成。它利用裝在船前的橋梁前緣絞刀的旋轉運動,將河床底泥進行切割和攪動,並進行泥水混合,形成泥漿,通過船上離心泵產生的吸入真空,使泥漿沿著吸泥管進入泥泵吸入端,經全封閉管道輸送(排距超出挖泥船額定排距後, 中途串接接力泵船加壓輸送) 至堆場中。
普通絞吸式清淤適用於泥層厚度大的中、大型河道清淤。普通絞吸式清淤是一個挖、運、吹一體化施工的過程,採用全封閉管道輸泥,不會產生泥漿散落或泄漏; 在清淤過程中不會對河道通航產生影響, 施工不受天氣影響, 同時採用 GPS 和回聲探測儀進行施工控制, 可提高施工精度。 普通絞吸式清淤由於採用螺旋切片絞刀進行開放式開挖, 容易造成底泥中污染物的擴散, 同時也會出現較為嚴重的回淤現象。 底泥清除率一般在 70%左右。 另外, 吹淤泥漿濃度偏低, 導致泥漿體積增加, 會增大淤泥堆場佔地面積。
2. 環保清淤
環保清淤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指以水質改善為目標的清淤工程,另一方面則是在清淤過程中能夠盡可能避免對水體環境產生影響。環保清淤的特點有:①清淤設備應具有較高的定位精度和挖掘精度, 防止漏挖和超挖, 不傷及原生土;②在清淤過程中,防止擾動和擴散, 不造成水體的二次污染, 降低水體的混濁度, 控制施工機械的噪音,不幹擾居民正常生活;③淤泥棄場要遠離居民區, 防止途中運輸產生的二次污染。
環保絞吸式清淤是目前最常用的環保清淤方式,適用於工程量較大的大、中、小型河道、湖泊和水庫,多用於河道、湖泊和水庫的環保清淤工程。環保絞吸式清淤是利用環保絞吸式清淤船進行清淤。環保絞吸式清淤船配備專用的環保絞刀頭,清淤過程中,利用環保絞刀頭實施封閉式低擾動清淤,開挖後的淤泥通過挖泥船上的大功率泥泵吸入並進入輸泥管道,經全封閉管道輸送至指定卸泥區。
環保絞吸式清淤船配備專用的環保絞刀頭具有防止污染淤泥泄漏和擴散的功能,可以疏浚薄的污染底泥而且對底泥擾動小,避免了污染淤泥的擴散和逃淤現象,底泥清除率可達到95% 以上; 清淤濃度高, 清淤泥漿質量分數達 70% 以上, 一次可挖泥厚度為 20~110 cm。 同時環保絞吸式挖泥船具有高精度定位技術和現場監控系統, 通過模擬動畫,可直觀地觀察清淤設備的挖掘軌跡; 高程式控制制通過挖深指示儀和回聲測深儀, 精確定位絞刀深度, 挖掘精度高。
淤泥固化技術處理
清淤泥漿的初始含水率一般在80% 以上, 而淤泥的顆粒極細小, 黏粒含量都在 20%以上, 這使得泥漿在堆場中沉積速度非常緩慢, 固結時間很長。 吹淤後的淤泥堆場在落淤後的兩三年時間內只能在表面形成 20 cm 左右厚的天然硬殼層, 而下部仍然為流態的淤泥, 含水率仍在1. 5 倍液限以上, 進行普通的地基處理難度很大。 堆場表層處理技術則是利用淤泥堆場原位固化處理技術, 人為地在淤泥堆場表面快速形成一層人工硬殼層, 人工硬殼層具有一定的強度和剛度, 滿足小型機械的施工要求, 可以進行排水板鋪設和堆載施工, 從而方便對堆場進一步的處理。 人工硬殼層的設計是表層處理技術的關鍵, 主要考慮後續施工的要求, 結合下部淤泥的性質, 通過試驗和模擬確定硬殼層的強度參數和設計厚度, 人工硬殼層技術又往往和淤泥固化技術相結合形成固化淤泥人工硬殼層, 也可以利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 顆粒形成輕質人工硬殼層則效果更佳。
最新的清淤技術目前有以下幾種:
a. 高濃度原位環保清淤方法。由於目前常用的環保清淤方法清淤出的淤泥濃度在15%~20%左右, 水分子的體積要遠大於土顆粒的體積, 清淤泥漿的體積大約為顆粒的4~5倍。這些高含水泥漿往往需要較大的堆場進行放置, 很多清淤工程因為堆場場地的問題而受到嚴重製約。 高濃度原位環保清淤能夠降低清淤過程中泥漿的增容率, 在中間輸送過程中可以使泥漿含水率得到降低, 將淤泥直接變成可以用於填土的土材料使用。 因此, 為了節省佔地和降低整個清淤和淤泥處理的成本, 高濃度原位環保清淤技術已經成為未來
的發展趨勢。
b. 堆場淤泥快速排水技術。目前大多數內河清淤的淤泥都在堆場中堆放。淤泥堆場經過地基處理,解決其長期沼澤狀態的問題後可用於建設、景觀、農田利用的土地。而這一地基處理過程就是淤泥固結排水的過程。淤泥黏粒含量高,透水性差,在自重作用下的固結時間長,自重固結後的強度低。淤泥的快速排水固結問題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軟黏土地基使用的真空預壓法和堆載預壓法,對於淤泥往往難以發揮良好的效果。淤泥含水率極高,處於流動狀態,顆粒之間的有效應力非常低,在高壓抽真空的狀態下淤泥顆粒會和間隙水一起流動,從而使排水板出現淤堵而無法排水。如何解決排水系統的淤堵問題成為淤泥快速排水的關鍵。堆場淤泥快速排水技術是在淤泥內鋪設多層多排水平排水通道,其層間距、排間距都在60~80 cm左右, 以形成高密度泥下排水網路。將該網路與地面密封的水平排水管密封連接, 再與射流排水裝置連接後抽氣抽水, 可加快淤泥的排水速度。 目前這一技術開發和其中的關鍵問題尚處於探索的初期階段。
淤泥資源化利用技術
淤泥資源化利用技術包括把淤泥製成磚瓦的熱處理方法。熱處理方法是通過加熱、燒結將淤泥轉化為建築材料,按照原理的差異又可以分為燒結和熔融。燒結是通過加熱800~1 200℃,使淤泥脫水、有機成分分解、粒子之間黏結,如果淤泥的含水率適宜,則可以用來制磚或水泥。熔融則是通過加熱1 200~1 500℃使淤泥脫水、有機成分分解、無機礦物熔化,熔漿通過冷卻處理可以製作成陶粒。熱處理技術的特點是產品的附加值高,但熱處理技術能夠處理的淤泥量非常有限,比如普通制磚廠1年大概能消耗淤泥5萬m3, 不能滿足目前我國疏浚淤泥動輒上百萬立方米發生量的處理需求, 從淤泥的大規模產業化處理前景來講, 固化、 干化、 土壤化的淤泥資源化利用技術是具有生命力的, 若與堆場處理技術相結合則更能顯示出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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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上海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的核心問題是什麼
2003年至2005年實施了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二期工程,總投資約40億元人民幣,緊緊圍專繞以「治水為中心屬,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同步推進水環境整治和兩岸開發建設。實施以改善水質、陸域環境、綠化建設為目的,共涉及截污治污、兩岸綠化建設、環衛碼頭搬遷等8項工程措施。詳見: http://www.sscrpho.org/蘇州河環境整治專項網頁
G. 河道湖泊水體污染治理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1、減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廢水量。首先可採用改革工藝,減少甚至不排廢水,或者降低有毒廢水的毒性。其次重復利用廢水。盡量採用重復用水及循環用水系統,使廢水排放減至最少或將生產廢水經適當處理後循環利用。如電鍍廢水閉路循環,高爐煤氣洗滌廢水經沉澱、冷卻後再用於洗滌。
第三控制廢水中污染物濃度,回收有用產品。盡量使流失在廢水中的原料和產品與水分離,就地回收,這樣既可減少上產成本,又可降低廢水濃度。第四處理好城市垃圾與工業廢渣,避免因降水或徑流的沖刷、溶解而污染水體。
2、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進行區域性綜合治理。第一在制定區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工業區規劃時都要考慮水體污染問題,對可能出現的水體污染,要採取預防措施。
第二對水體污染源進行全面規劃和綜合治理。第三杜絕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任意排放,規定標准。第四同行業廢水應集中處理,以減少污染源的數目,便於管理。最後有計劃治理已被污染的水體。
3、加強監測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標准。第一設立國家級、地方級的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執行有關環保法律和控制標准,協調和監督各部門和工廠保護環境、保護水源。第二頒布有關法規、制定保護水體、控制和管理水體污染的具體條例。
(7)污水河道整治epco擴展閱讀
進行污水防治,根本的原則是「防」「治」「管」三者結合起來。
1、「防」
對污染源的控制,通過有效控制和預防措施,使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量削減到最小量。
對工業污染源,最有效的控制方法是推行清潔生產。清潔生產是指資源能源利用量最小,污染排放量也最少的先進的生產工藝。清潔生產採用的主要技術路線有:改革原料選擇及產品設計,以無毒無害的原料和產品代替有毒有害的原料和產品;
改革生產工藝,減少對原料、水及能源的消耗;採用循環用水系統,減少廢水排放量;回收利用廢水中的有用成分,使廢水濃度降低等。清潔生產提倡對產品進行生命周期的分析及管理,而不是只強調末端處理。
對生活污染源,可以通過有效措施減少其排放量。如推廣使用節水用具,提高民眾節水意識,降低用水量,從而減少生活污水排放量。
對農業污染源,為了有效地控制面污染源,更必須從「防」做起。提倡農田的科學施肥和農葯的合理使用,可以大大減少農田中殘留的化肥和農葯,進而減少農田徑流中所含氮、磷和農葯的量。
2、「治」
通過各種措施治理污染源以及已被污染的水體,使污染源實現「達標排放」,令水體環境達到相應的水質功能。
污染源要實現「零排放」是很困難的,或者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須對污(廢)水進行妥善的處理,確保在排入水體前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應十分注意工業廢水處理與城市污水處理的關系。
對於含有酸鹼、有毒有害物質、重金屬或其他特殊污染物的工業污水,一般應在廠內就地進行局部處理,使其能滿足排放至水體的標准或排放至城市下水道的水質標准。
那些在性質上與城市生活污水相近的工業污水,則可優先考慮排入城市下水道與城市污水共同處理,單獨對其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不僅沒有必要,而且不經濟。城市污水收集系統和處理廠的設計,不僅應考慮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同時應考慮到緩解水資源矛盾的需要。
在水資源緊缺的地區,處理後的城市污水可以回用於農業、工業或市政,成為穩定的水資源。為了適應廢水回用的需要,其收集系統和處理廠不宜過分集中,而應與回用目標相接近。
另外,對於已經遭受污染的水體,應根據水體污染的特點積極採取物理、化學、生物工程等手段進行污染治理,使惡化的水生態系統逐步得到修復。
3、「管」
加強對污染源、水體及水處理設施的監控管理,以管促治。「管」在水污染防治中也占據十分重要的地位。科學的管理包括對污染源、水體處理設施以及污水處理廠進行經常監測和檢查,以及對水體環境質量進行定期的監測,為環境管理提供依據和信息。
H. 政府對污水如何整治的
法律分析:(1)減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廢水量。首先可採用改革工藝,減少甚至不排廢水,或者降低有毒廢水的毒性。其次重復利用廢水。盡量採用重復用水及循環用水系統,使廢水排放減至最少或將生產廢水經適當處理後循環利用。如電鍍廢水閉路循環,高爐煤氣洗滌廢水經沉澱、冷卻後再用於洗滌。第三控制廢水中污染物濃度,回收有用產品。盡量使流失在廢水中的原料和產品與水分離,就地回收,這樣既可減少上產成本,又可降低廢水濃度。第四處理好城市垃圾與工業廢渣,避免因降水或徑流的沖刷、溶解而污染水體。
(2)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進行區域性綜合治理。第一在制定區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工業區規劃時都要考慮水體污染問題,對可能出現的水體污染,要採取預防措施。第二對水體污染源進行全面規劃和綜合治理。第三杜絕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任意排放,規定標准。第四同行業廢水應集中處理,以減少污染源的數目,便於管理。最後有計劃治理已被污染的水體。(3)加強監測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標准。第一設立國家級、地方級的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執行有關環保法律和控制標准,協調和監督各部門和工廠保護環境、保護水源。第二頒布有關法規、制定保護水體、控制和管理水體污染的具體條例。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I. 河道污水處理的主要方法有哪些14
污水處理技術五花八門,種類繁多,但歸納起來,實際上可以分為三大類:
一·物理法污水處理技術:物理法又可以細分為很多種小類別。
1·格柵、篩網:就像篩子一樣,採取機械隔離的方式將大的物理固體和污水分離開的過程。
2·勻質和水量調節:同一個單元排出的污水,在不同時間污水水質是不一樣的,水量大小也有差異,因此要將這些污水進行均勻化處理,按照統一的速度進入污水處理系統。
3·沉澱:有些微小的固體顆粒不能用格柵。篩網進行分離,沉澱是一個不錯的處理辦法。
4·混凝:水中致濁雜質有大有小,細小的懸浮雜質沉降極慢,甚至近於不沉。膠粒在水中保持分散,不能沉降。通過混凝過程後,水中致濁的細小懸浮雜質和脫穩後的膠粒,以及葯劑反應物互相粘結成為尺寸較大、肉眼可見、易沉易濾的絮體。混凝污水處理既包含物理法又包含化學法。
5·澄清:和沉澱類似又不相同的一種污水處理方法。它利用接觸凝聚原理,在池中讓已經生成的絮授體懸浮起來形成懸浮泥液層(接觸凝聚區),其中懸浮物濃度約在3——10g/L,當投加混凝劑的原水通過它時,水中新生成的微絮粒被迅速吸附在懸浮泥渣上,從而能夠達到良好的去除效果。瞪清池的效率取決於泥渣懸浮層的活性與穩定,因此,保持泥渣處於懸浮狀態,濃度均勻、活性穩定的工作狀態是所有澄摘池的共同要求。
6·氣浮法:利用微小氣泡將水中密度接近於水的懸浮狀固體顆粒和不溶於水的液體包裹起來並上浮到水面進行分離。
7·過濾:和格柵、篩網的原理類似,但是處理的卻是微小的水中雜質。
8·萃取法:利用不溶解於水,但是能夠溶解某些污水中包含的雜質、污染物的溶劑,將污染物提取出來的過程。
二·化學法污水處理技術:
1·氧化還原:利用氧化還原原理,將溶解於水的化學物質進行處理,形成穩定的化學原料,
2·中和:酸性或鹼性的污水通過酸鹼中和處理成中性污水,便於其他環節的處理。
3·化學沉澱法:主要處理水中可溶性鹽類,在污水中投入某種葯劑,將溶解於水的化學物質,通過化學反應變成不溶於水的物質,再進一步通過沉澱進行分離。
4·吸附法:溶質從水中移向固體顆粒表面,發生吸附,是水、溶質和固體穎粒三者相互作用的結果。引起吸附的原因在於溶質對水的疏水特性和溶質對 水的疏水特性和溶質對固體穎粒的高度親合力。溶質溶解程度是確定第一種原因的重要因素。溶質的溶解程度越大,則向表面運動的可能性越小。相反,溶質的溶質的憎水性越大,向吸附界面移動的可能也就越大。
5·離子交換法:離子交換法是用離子交換劑上的離子和水中離子進行交換而除去水中有害離子的方法。在工業廢水處理中,主要用以回收貴重金屬離子,也用於放射性廢水和有機廢水的處理。
三·生物法污水處理技術:
1·微生物分解法:主要是利用微生物對水中的有機物進行分解的過程,有厭氧菌、好氧菌和兼性菌等幾種。
2·生物膜法:生物膜法主要依靠固著於載體表面的微生物膜來凈化有機物。
3·濕地生態改善法:人工製造濕地環境,將各種蓮藕、水葫蘆等適應性較強的植物種植於污水處理系統中,經過植物吸收過濾的方式改善廢水。是大型城市污水處理中使用較多的污水處理技術。
參考資料http://www.nmgjlscl.com/Item/Show.asp?m=1&d=2852
J.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全文」(2)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全文」
促進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嚴重地區城市為重點,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許可。自2018年起,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築,北京市2萬平方米、天津市5萬平方米、河北省10萬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應安裝建築中水設施。積極推動其他新建住房安裝建築中水設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京津冀區域達到30%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等參與)
推動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區電力、化工、石化等行業,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為循環冷卻等工業用水。在有條件的城市,加快推進淡化海水作為生活用水補充水源。(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三、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
(八)控制用水總量。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到2020年,全國用水總量控制在6700億立方米以內。(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嚴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縫、岩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格控制開采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采礦許可。依法規范機井建設管理,排查登記已建機井,未經批準的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一律予以關閉。編制地面沉降區、海水入侵區等區域地下水壓采方案。開展華北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超采區內禁止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區域實施土地整治、農業開發、扶貧等農業基礎設施項目,不得以配套打井為條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和地面沉降控制區范圍劃定工作,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國土資源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把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將再生水、雨水和微鹹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到2020年,全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別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抓好工業節水。制定國家鼓勵和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和設備目錄,完善高耗水行業取用水定額標准。開展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到2020年,電力、鋼鐵、紡織、造紙、石油石化、化工、食品發酵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准。(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加強城鎮節水。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築必須採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築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後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國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內。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要達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准要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發展農業節水。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在東北、西北、黃淮海等區域,推進規模化高效節水灌溉,推廣農作物節水抗旱技術。到2020年,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基本完成,全國節水灌溉工程面積達到7億畝左右,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0.55以上。(水利部、農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參與)
(十)科學保護水資源。完善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加強江河湖庫水量調度管理。完善水量調度方案。採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設力度,發揮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水利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科學確定生態流量。在黃河、淮河等流域進行試點,分期分批確定生態流量(水位),作為流域水量調度的重要參考。(水利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四、強化科技支撐
(十一)推廣示範適用技術。加快技術成果推廣應用,重點推廣飲用水凈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適用技術。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加強國家環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範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十二)攻關研發前瞻技術。整合科技資源,通過相關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加快研發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准處理、海水淡化和工業高鹽廢水脫鹽、飲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等技術。開展有機物和重金屬等水環境基準、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新型污染物風險評價、水環境損害評估、高品質再生水補充飲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十三)大力發展環保產業。規范環保產業市場。對涉及環保市場准入、經營行為規范的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全面梳理,廢止妨礙形成全國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健全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准。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發展改革委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五、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
(十四)理順價格稅費。加快水價改革。縣級及以上城市應於2015年底前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2020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發展改革委牽頭,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參與)
完善收費政策。修訂城鎮污水處理費、排污費、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合理提高徵收標准,做到應收盡收。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准不應低於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地下水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應高於地表水,超采地區地下水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應高於非超采地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健全稅收政策。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對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大型環保設備,必需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徵關稅。加快推進環境保護稅立法、資源稅稅費改革等工作。研究將部分高耗能、高污染產品納入消費稅徵收范圍。(財政部、稅務總局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等參與)
(十五)促進多元融資。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積極推動設立融資擔保基金,推進環保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質押融資擔保。採取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水環境保護投入。(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參與)
增加政府資金投入。中央財政加大對屬於中央事權的'水環境保護項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擔部分屬於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的水環境保護項目,向欠發達地區和重點地區傾斜;研究採取專項轉移支付等方式,實施“以獎代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重點支持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河道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應急清污等項目和工作。對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分級予以必要保障。(財政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十六)建立激勵機制。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集聚區用水效率、排污強度等達到更高標准,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範。(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推行綠色信貸。積極發揮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水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重點支持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環保、銀行、證券、保險等方面要加強協作聯動,於2017年底前分級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鼓勵涉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人民銀行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參與)
實施跨界水環境補償。探索採取橫向資金補助、對口援助、產業轉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環境補償機制,開展補償試點。深化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財政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水利部等參與)
六、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十七)完善法規標准。健全法律法規。加快水污染防治、海洋環境保護、排污許可、化學品環境管理等法律法規制修訂步伐,研究制定環境質量目標管理、環境功能區劃、節水及循環利用、飲用水水源保護、污染責任保險、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環境監測、生態流量保障、船舶和陸源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規。各地可結合實際,研究起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規。(法制辦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保監會、海洋局等參與)
完善標准體系。制修訂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洋等環境質量標准,城鎮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農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標准。健全重點行業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和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各地可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十八)加大執法力度。所有排污單位必須依法實現全面達標排放。逐一排查工業企業排污情況,達標企業應採取措施確保穩定達標;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定期抽查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結果向社會公布。(環境保護部負責)
完善國家督查、省級巡查、地市檢查的環境監督執法機制,強化環保、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單位協作,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環保工作的監督,研究建立國家環境監察專員制度。(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央編辦等參與)
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久試不驗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環境保護部牽頭,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十九)提升監管水平。完善流域協作機制。健全跨部門、區域、流域、海域水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發揮環境保護區域督查派出機構和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作用,探索建立陸海統籌的生態系統保護修復機制。流域上下游各級政府、各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定期會商,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於2015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建立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環境保護部牽頭,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完善水環境監測網路。統一規劃設置監測斷面(點位)。提升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監測、水生生物監測、地下水環境監測、化學物質監測及環境風險防控技術支撐能力。2017年底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海域建成統一的水環境監測網。(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執法、監測等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基層環保執法力量,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及工業園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力量。各市、縣應自2016年起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環境保護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