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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鎮排水與污水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09-19 22:18:37

Ⅰ 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船舶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揚州段調水河道水域環境,加強船舶污染防治,推進大運河文化帶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江蘇省內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揚州段調水河道水域(以下簡稱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以及從事涉及船舶污染相關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和誰污染誰承擔責任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納入本地區環境保護規劃,採取有利於船舶污染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船舶、港口、碼頭、所屬船閘及其作業活動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承擔港口、碼頭、所屬船閘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船舶防污染設備、器材的配備使用,船舶污染物的收集、送交等事項的監管職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承擔船舶含油污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及其預處理產物岸上轉移處置,船舶尾氣排放監測等事項的監管職責。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對運送至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單位的船舶生活污水處理處置的監督管理,承擔合理選擇船舶生活污水接入點等職責。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船舶生活垃圾納入城鎮生活垃圾收運、處理處置體系的監督指導,承擔船舶生活垃圾上岸後轉運處置的監管等職責。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第五條水路運輸經營人、港口經營人等應當建立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教育培訓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落實船舶污染防治責任。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船舶污染防治財政資金保障,支持船舶污染物收集設施、港口污染防治基礎設施、船舶污染物流動接收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等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第七條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船舶污染防治宣傳教育活動,加強船舶污染防治法律規范的宣傳。第八條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並發布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和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方案。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和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具體實施方案以及年度建設計劃並督促落實,公開已建成設施的相關信息。第九條港口、碼頭、船閘、水上服務區等應當按照有關標准和規定,建設與其服務能力相適應的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接收設施、設備,並使其處於良好狀態;在顯著位置公開船舶污染物的接收點、聯系方式等信息,方便船舶及時送交船舶污染物。第十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防止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污染的設備、器材,並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鼓勵船舶安裝、使用在線監測裝置對生活污水和機器處所油污水的產生和排放情況進行自動連續記錄。第十一條400總噸以上僅安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船舶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技術改造。不滿400總噸的本市籍現有營運船舶應當按照要求進行生活污水防污改造。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3級以上航道里程及船舶流量情況,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設置具備接收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功能的船舶污染物流動接收船,提供主動接收服務。第十三條禁止船舶向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排放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質。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在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從事洗艙作業。

運輸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的船舶不得違反規定進入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第十四條船舶使用的燃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要求,不得超過標准向大氣排放動力裝置運轉產生的廢氣和船上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鼓勵船舶使用清潔能源。

港口、碼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岸電設施。靠港船舶按照規定使用岸電。

Ⅱ 江蘇省排放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行為,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總量,保護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排放水污染物許可,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取得排放水污染物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污許可證)。
其他依法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的具體范圍,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省有關主管部門作出規定。
依照前兩款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污單位)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水污染物。第四條實施排污許可,應當符合重點水污染物總量削減和控制的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作為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制定的依據。
推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具體辦法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排污許可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行業控源減排及污染治理工作依法進行督促指導。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結合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趨勢以及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分期分批實施排放水污染物許可計劃,並於實施的30個工作日前,通過網路、報紙等媒體或者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二章排污許可證申領頒發第七條排污單位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能力、工藝、設備、產品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以及行業發展規劃要求;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通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
(三)污染防治設施、污染物處理能力、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准與要求;
(四)排污口設置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五)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在線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六)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單位,應當制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設施、裝備、物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通過有償使用或者交易方式取得排污指標的排污單位申領排污許可證,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有償使用費或者交易價款。第八條排污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應當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並提交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向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單位,還應當提交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同意接納其排放的水污染物的相關證明材料,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單位,還應當提交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其排放水污染物的相關證明材料。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網路、報紙等媒體或者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九條縣(市)行政區域內的排污單位向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
前款規定以外的排污單位向設區的市或者其確定的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第十條新建排污單位以及排污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在收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驗收合格文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排污許可申請;有試生產項目的,應當在試生產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臨時排污許可申請。第十一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對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第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許可決定。作出准予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排污許可證。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十三條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3年。
臨時排污許可證有效期與試生產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長不超過1年。
排污指標系按照規定通過有償使用或者交易方式取得的,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與排污指標有償使用期限相同。

Ⅲ 鹽城市河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河道管理和保護,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態環境,規范河道開發利用,發揮河道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等)的管理、保護和利用,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單位,將河道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河道建設、維修養護、管理運行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鹽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依法協調落實本區域內河道的建設和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加強日常巡查,制止違法行為,做好轄區內河道維修養護和清淤疏浚、保潔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依法組織村民會議、居民會議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引導村民、居民自覺維護河道環境,協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潔工作。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河道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和河道保護、治理等專業規劃;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參與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工作;承擔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擬定城市排水及生活污水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指導城鎮排水、生活污水處理等方面的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港口岸線、水域交通運輸的統一管理工作,負責內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防污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履行水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河道國土空間管制職責;組織查處擅自佔用河道管理范圍的違法用地行為;做好河道堤防林木採伐管理工作。
公安、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遊、城市管理等其他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河道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全面實行河長制,落實河道管理保護地方主體責任。
市、縣(市、區)、鎮(街道)分級設立總河長、總警長,河道分級分段設立河長,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警長。總河長、河長、總警長、警長名單向社會公布,在河湖沿岸顯著位置設立河長制公示牌。第六條各級總河長是本行政區域內河長制的第一責任人,組織領導、協調解決河長制落實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督促檢查、績效考核和問責追究。
各級河長負責組織相應河道的管理、保護、治理等工作,開展河道巡查,協調、督促解決河道管理保護中的問題。
各級總警長牽頭協調轄區內河道治安管理。
各級警長負責組織領導河道管理范圍內治安管理工作,包括船民、船舶治安管理,涉水行業、單位治安管理,水域治安巡邏防範和水上治安防控網路建設等。
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落實河長制有關工作。第七條河道管理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屬地管理與服從上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對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河道,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職責許可權的規定,根據河道的統一規劃和管理技術要求實施管理。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道分級管理許可權制定河道管理名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河道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河道管理范圍按照《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劃定。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河道分級管理許可權,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水系、水域狀況、開發利用等基礎信息調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檔案,加強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設。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串場河、黃河故道等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河道的保護,明確保護范圍和標准,建立相關檔案,對涉及河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挖掘、整理,保護和弘揚河道文化。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河道分級管理許可權,按照防洪、水資源配置和保護的總體安排,會同發展改革、交通運輸等部門編制河道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Ⅳ 無錫市水環境保護條例(2021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水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江、河、湖、盪、氿、水庫、渠道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水環境保護。第三條水環境保護堅持科學規劃、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系統推進水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水生態修復,促進水環境的全面改善。第四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水環境保護工作的財政投入;建立水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水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建立和完善水環境保護目標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機制,將目標完成情況納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其主要負責人對實現水環境保護任期責任目標負主要責任。
街道辦事處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水環境保護工作。第五條生態環境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排水部門負責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以及城鎮雨污分流改造、市政道路雨水排放口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水利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河道整治、水系連通、暢流活水等工程,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等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等實施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農葯、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合理使用,指導農作物秸稈、畜禽糞污等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以及畜禽水產生態健康養殖,參與指導種植、養殖和漁港漁業船舶的水污染防治等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全面實行河長制、斷面長制。
市、縣級市(區)、鎮(街道)河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省、市地表水控制斷面建立水環境質量改善責任體系和以控制單元為基礎的水環境管理機制,斷面水環境質量改善責任落實情況納入市、縣級市(區)河長履職范圍。第七條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水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倡導綠色低碳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水環境保護。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水環境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獎勵。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保護水環境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水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宣傳教育,並依法對水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應當定期接受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教育。第九條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水環境質量狀況等信息,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本單位環境信息,接受生態環境部門核查和社會監督。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第一節水污染預防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綠色發展,實施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准入清單管控,打造美麗河湖,建設海綿城市,提升城鄉人居環境質量。第十一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長江流域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加快調整產業結構,優化產業布局,發展循環經濟,促進企業技術改造,推進企業清潔生產,減少污染物排放。
納入重點企業清潔生產行業分類管理名錄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清潔生產審核。對工藝落後、污染嚴重、不能穩定達標的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重污染企業,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關閉、淘汰。
推行企業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環境標志產品認證,鼓勵企業達到比現行環保標准更高的環境要求。

Ⅳ 南京市管線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城鄉空間,規范管線有序建設,保障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信息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市管線管理遵循綜合規劃、統籌建設、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優先地下敷設,嚴格控制架空敷設。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管線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管線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保障資金投入,建立管線管理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管線管理的重大問題。規劃、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管線規劃、建設環節的具體協調工作。

區人民政府(園區)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相關管線的建設和維護管理。

江北新區管理機構負責直管區內相關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行使共建區內管線規劃審批管理權,協調重大管線項目的實施。第五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規劃、測繪、信息檔案和共享利用管理,其所屬的管線數字化管理機構負責管線地理空間數字化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附於新建建(構)築物、道路或者其他主體工程的管線工程建設管理,以及綜合管廊(以下稱管廊)建設的協調和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工程佔用、挖掘道路的監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工程佔用、挖掘河道管理和保護范圍的監督管理。

審計機關負責政府投資建設管線工程的審計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城市管理、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管、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財政、國土資源、綠化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線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管線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確保管線安全運行。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的行業監管,組織實施專項檢查和日常督查工作。第七條本市逐步推進管廊建設,探索建立經營性管線有償使用城市地下空間機制。

提倡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高管線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實現城市集約化建設和管線智能化管理。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佔、破壞管線,並有權對上述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第二章規劃第九條供水、排水、再生水、燃氣、熱力、通信、廣播電視、照明、公共安全、工業等管線行業主管部門以及電力管線產權單位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行業發展規劃,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要求,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管線專業專項規劃。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技術審查後,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組織編制管線綜合規劃,統籌管線空間布局,明確管線、管廊的控制標准和要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批準的管線專業專項規劃、綜合規劃應當與地下空間、綜合交通、人防工程、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等專項規劃相銜接,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管線建設和管理的依據。第十條地下管線按照下列要求敷設:

(一)主幹路管線優先敷設於人行道、非機動車道下;

(二)道路兩側沿線的地下管線支管敷設至道路規劃紅線一米外,排水管線末端設置支管檢查井;

(三)附屬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相關規劃、技術規范的要求,並與城市景觀相協調。

管線隨既有橋梁、隧道敷設的,敷設前應當征詢橋梁、隧道主管單位意見;橋梁、隧道建設前,應當征詢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意見,並預留管線所需要的空間。第十一條地下管線自道路紅線向道路中心線方向,路東、路北敷設的管線為電力、再生水、供水(輸水)、排水(雨水、污水);路西、路南敷設的管線為通信、公共安全、熱力、供水(配水)、燃氣、排水(雨水、污水)。第十二條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應當根據功能需求,規劃以干線、支線管廊為主的管廊;舊城區應當結合舊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棚戶區改造、地下空間開發等要求,統籌規劃管廊建設。

Ⅵ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一、在現行的106件市政府規章中,決定繼續有效83件、廢止和宣布失效19件、修改4件。二、在現行的1017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中,決定繼續有效238件、廢止和宣布失效778件,修改1件。三、決定繼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可以作為行政管理依據。四、決定廢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不得繼續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五、建立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長效清理機制。對決定繼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為准,相應的地區和部門應當結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定期或者適時向市政府提出清理建議。六、市政府建立規章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平台,向社會公開發布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查詢服務。

本決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決定繼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

2.決定修改的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

3.決定廢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

附件1
決定繼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
序號文件名稱文號1無錫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1995年2月市政府令第19號2無錫市殯葬管理辦法1998年3月市政府令第36號;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號修改3決定廢止的80件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1998年4月市政府令第38號4無錫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1998年6月市政府令第39號;2007年12月市政府令第97號修改5無錫市獻血管理辦法1999年5月市政府令第44號6無錫市國旗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9月市政府令第48號;2007年12月市政府令第97號修改7無錫市人民防空規定2000年4月市政府令第51號;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號修改;2008年11月市政府令第106號修改;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號修改8無錫市統計管理辦法2001年12月市政府令第57號9無錫市城市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規定2002年2月市政府令第58號;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號修改10無錫市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2002年4月市政府令第59號;2003年8月錫政發〔2003〕195號修改;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號修改
11無錫市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2002年4月市政府令第60號;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號修改12市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2001年底以前制定的部分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2002年4月市政府令第61號13無錫市生豬屠宰銷售管理辦法2002年8月市政府令第65號;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號修改14無錫市燃氣管理辦法2003年4月市政府令第68號;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號修改15無錫市歷史街區保護辦法2003年12月市政府令第70號;2007年9月市政府令第91號修改16無錫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2004年4月市政府令第72號17市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對部分行政許可項目予以取消或改變管理方式的決定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號18無錫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2004年11月市政府令第75號;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號修改19無錫碩放機場凈空環境保護辦法2005年1月市政府令第76號;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號修改20無錫市檔案資料徵集辦法2005年12月市政府令第79號21無錫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辦法2005年12月市政府令第80號22無錫市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2006年4月市政府令第82號;2012年10月市政府令第128號修改23無錫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2006年8月市政府令第85號24無錫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法2006年12月市政府令第86號25無錫市市區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實施辦法2007年8月市政府令第89號
26無錫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無錫市歷史街區保護辦法》的決定2007年9月市政府令第91號27無錫市市區停車場(庫)建設和管理辦法2007年9月市政府令第92號28無錫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辦法2007年10月市政府令第93號;2011年7月市政府令第122號修改29無錫市糧油流通監督檢查辦法2007年11月市政府令第94號;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號修改30無錫市飲用水水源保護辦法2007年11月市政府令第95號31無錫市勞動模範評選和管理工作實施ǻ

Ⅶ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第四章

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皮果核、煙頭、紙屑、口香糖、飲料罐、塑料袋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屍體;
(四)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亂丟廢電池、熒光燈管、電子顯示屏等有毒有害廢棄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廢油、廢液等污染周圍環境。
車輛清洗站點的污水應當集中排放沉澱池,沉澱後的污水應當除油,污泥應當落實消納場所,妥善處理,不得亂堆亂放。 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應當定時清掃、保潔。城市綠化管理養護單位應當保持綠地整潔。
維修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清疏排水管道,栽培、修剪草坪、樹木、花卉,打撈河道漂浮物,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運所產生的廢棄物,不得亂堆亂放。
清運垃圾、糞便,接收船舶垃圾、糞便,以及進行水上航行和碼頭、船舶裝卸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污染。 禁止在設區的市市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污染環境,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城市公共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或者貯(化)糞池。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的收集、運輸,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負有清掏糞便責任的單位應當及時清掏,對清掏的糞便應當密閉運輸,並傾倒在指定的消納場所。
糞便外溢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市容環衛作業企業及時清除、疏通,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建築垃圾、工程渣土。
因建設施工、拆除產生的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等廢棄物應當單獨堆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居民房屋修繕、裝修等產生的垃圾,應當堆放在指定的地點。 產生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場所自行清運或者委託市容環衛作業企業清運。
運輸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應當密閉運輸,不得沿途拋撒滴漏,不得車輪帶泥行駛。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原則進行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具體辦法,積極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處理,對垃圾進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
實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城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設置分類投放設施。 市容環衛作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自行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應當向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申報處置方案,做到日產日清、密閉運輸,並清運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所,不得亂堆亂倒。 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新區開發、舊區改造等地區性綜合開發建設規劃方案,應當包含設置環境衛生設施的內容,並徵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的意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確定的規劃方案,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環境衛生設施建設,不得將規劃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移作他用。 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相關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建設標准和環境標准,遵守相關操作管理規范,提高無害化處理水平。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對不符合環境衛生標準的垃圾處理廠(場),應當責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 集貿市場和大型商場、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准,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
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集散地和各類船舶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准,設置垃圾、糞便收集容器。 按照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設置標准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以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毀、佔用、遷移、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前提出遷建方案,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批准。

Ⅷ 南京市水資源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水資源的保護,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資源保護,適用本條例。

城市地表水的水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和完善水資源保護機制,保障用水安全,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第四條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轄區內水資源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資源保護的有關工作。第五條水資源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兼顧、保護優先、綜合利用、節約用水、防治污染的原則,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第六條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保護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資源的義務,有權對破壞和污染水資源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第二章地表水資源保護第八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水資源保護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按照管轄許可權對轄區內河道、湖泊等水域擬定水功能區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經批準的水功能區劃應當向社會公告。

水功能區劃一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由原擬定機關按照規定程序報請批准。第九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水功能區邊界設立明顯標志,明確水質保護目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擅自移動水功能區標志。第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取水、入河排污口設置以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等行政許可事項,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第十一條在水功能區從事工程建設以及養殖、旅遊、水上運動、餐飲等開發利用活動的,不得影響本水功能區及相鄰水功能區的水域使用功能,不得降低水功能區水質目標確定的水質。在暫未劃定水功能區的水域進行開發利用活動的,不得影響相鄰水域已劃定水功能區的水域使用功能。第十二條在河道、湖泊等水域進行治理和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水資源保護規劃和水資源保護的相關要求,科學安排水工程的建築結構,合理使用建築材料,保持水體自然形態和水生態系統,維護水體自凈能力。

對淤積嚴重或者富營養化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清淤疏浚,採取有利於凈化水體的工程、生物治理措施。第十三條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港口、碼頭、橋梁、船台、輸變電工程、隧道等工程建設項目,其施工作業、棄置施工廢棄物的位置和方式應當在工程建設施工方案中明確。需要改變工程建設施工方案的,應當報經原批准機關同意。第十四條直接從河道、湖泊等水域取水的單位和個人,除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的情形外,應當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並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本市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具體許可權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公布。第十五條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排污口;

(二)新建、擴建碼頭、砂場、船廠、水上加油站等污染水源的建設項目;

(三)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

(四)在灘地和岸坡堆放、存儲、填埋,或者向水體傾倒廢渣、垃圾等固體廢棄物、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

(五)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葯;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在一級保護區內,除禁止前款規定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從事采礦、採石(砂)、取土以及爆破等活動;

(二)使用炸葯、農葯等有毒有害物品捕殺水生動物;

(三)設置畜禽養殖場或者在水體放養畜禽;

(四)從事運動、旅遊、娛樂、餐飲等可能污染飲用水源的水上經營活動;

(五)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第十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飲用水源保護區排污口整治方案,限期清除地表水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所有排污口以及陸域范圍內的主要污染源,控制地表水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內影響飲用水源安全的開發利用活動。被責令限期整改的排污口設置單位和污染物排放單位不得拒絕、拖延。

經批準的排污口整治方案應當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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