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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水環保管理

發布時間:2022-09-19 21:11:29

⑴ 放射性廢物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1、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將其產生的不能回收利用並不能返回原生產單位或者出口方的廢舊放射源,送交取得相應許可證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集中貯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應許可證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2、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不能經凈化排放的放射性廢液進行處理,轉變為放射性固體廢物。

法律依據:《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將其產生的不能回收利用並不能返回原生產單位或者出口方的廢舊放射源(以下簡稱廢舊放射源),送交取得相應許可證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集中貯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應許可證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除廢舊放射源以外的放射性固體廢物和不能經凈化排放的放射性廢液進行處理,使其轉變為穩定的、標准化的固體廢物後自行貯存,並及時送交取得相應許可證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第十一條 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不能經凈化排放的放射性廢液進行處理,轉變為放射性固體廢物。

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當及時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取得相應許可證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集中貯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應許可證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⑵ 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

放射性廢物為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濃度或比活度大於國家審管部門規定的清潔解控水平,並且預計不再利用的物質。下面是我為你整理的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希望對你有用!

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了加強放射性廢物管理,防治環境污染,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凡在本公司從事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3、本制度所指放射性廢物包括:

(一)廢放射源;

(二)受放射性物質污染或經清潔去污處理後仍超過國家標准規定限值的金屬、 非金屬材料、勞保用品、工具、設備等;

(三)放射性核素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廢液、廢氣;

(四) 其它放射性廢物。

4、同位素分裝車間對放射性廢物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和監測工作。

5、將分裝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廢物按要求放入指定的放射性廢物儲存箱內,不得隨意丟棄;防止或減少放射性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6、禁止任何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將放射性廢物混入非放射性廢物、垃圾中,或將廢放射源混放在各種材料、物品中;

(二)擅自傾倒、堆放、貯存、焚燒、掩埋放射性廢物;

(三)擅自轉移或接受放射性廢物;

(四)丟失、棄置廢放射源;

(五)轉讓、收購放射性廢物;

(六)超標准向環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廢氣、廢渣。

7、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源(含儀器中配備的放射源)、放射性廢物等必須按本制度的 規定,向環保局如實申報登記。防治放射性污染的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閑置防治放射性污染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省環境保護部門批准。

8、向環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廢氣、廢渣,必須經省輻射環境監測管理機構監測核准。

9、本制度第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放射性廢物,須送河南省放射性廢物庫集中貯存、處置,進行長期監測管理。

10、需要設置或改變放射性廢物暫存場所的,應事先到市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報省輻射環境監測管理機構備案。設置或改變放射性廢物暫存場所,應當符合《輻射防護規定》要求。

11、在暫存場所存放的放射性廢物,必須按規定進行分類包裝、加附標記、建立管理檔案,明確專人管理,並採取防止放射性廢物泄漏污染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廢物容器及暫存場所,應設置明顯的電離輻射標志和標牌。

12、進出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廢物,必須報市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13、發生放射性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必須及時採取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並向公司相關部門及領導匯報,在12小時以內向當地環保、衛生、公安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對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任何人有權對造成放射性廢物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廣東省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放射性廢物管理,防治環境污染,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應用放射性同位素、輻射技術和開發利用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過程中,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貯存放射性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放射性廢物是指含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濃度或比活度大於國家或省規定的清潔解控水平,預期不再使用的廢棄物。主要包括:

(一)廢放射源;

(二)各種被放射性污染的金屬、非金屬材料、用品和工具設備等;

(三)被放射性污染的動物屍體或植株;

(四)含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於37Bq/L的有機閃爍液;

(五)放射性核素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廢氣、廢水、廢料;

(六)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開發利用中產生的尾礦砂和廢礦石及其固體廢物。

第四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放射性廢物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環境輻射監測管理機構受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全省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和監測工作。 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對本轄區的放射性廢物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減少放射性廢物的產生量,防止或減少放射性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第六條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如實申報登記。

第七條 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至(四)項規定的放射性廢物,原使用單位不得擅自處置,必須送省放射性廢物庫集中貯存,並且憑省放射性廢物庫的收貯證明向省衛生、公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許可證和登記手續。 產生本辦法第三條第(五)、(六)項規定的放射性廢物的單位,必須採取防治放射性污染的措施,接受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暫時不用的放射源,使用單位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應當送省放射性廢物庫代管。省放射性廢物庫應當確保暫存的放射源安全回取。

第九條 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經省環境輻射監測管理機構監測核准,並經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方可排放。

第十條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對放射性廢物進行分類包裝、分類標記,建立放射性廢物檔案,明確專人負責,並採取防止放射性廢物泄漏和丟失的安全措施。送貯的放射性廢物外包裝不符合要求的,收貯方有權拒絕收貯。

第十一條 跨省轉移放射性廢物,必須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發生放射性廢物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及時採取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並如實向縣級以上衛生、公安、環保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送交省放射性廢物庫貯存的放射性廢物,送貯單位或個人必須按下列要求進行預處理:

(一)廢物應乾燥,游離液體積不大於1%;

(二)廢物性能穩定,無揮發性,無易燃、易爆等不穩定性物質,無強氧化劑、腐蝕劑等物質;

(三)試驗植株應脫水、干化或灰化;

(四)動物屍體應固化於水泥中或防腐、干化、灰化;

(五)廢液必須轉化為固化物。

第十四條 送貯放射性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收貯方提供放射性廢物的種類、數量、活度等資料,廢放射源必須提供原始檔案;

(二)廢放射源應當放在專用的包裝容器中,損壞的密封源應重新包裝,並附說明卡片;

(三)將放射性廢物按短半衰期(T1/2≤60天),中半衰期(60天5.3年)三類分別裝入專用包裝容器內;

(四)包裝體外表的污染控制水平分別為:α<0.04Bq/平方厘米;β<0.4Bq/平方厘米;

(五)包裝體表面劑量率不超過0.1mSv/h,袋裝包裝體積不超過0.03立方厘米,重量不超過20kg;

(六)按規定辦理放射性廢物入庫手續。

第十五條 送省放射性廢物庫貯存放射性廢物、暫存放射源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一次性交清有關費用。 放射性廢物送貯、處置費用標准和收費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運輸放射性廢物必須使用專用車輛,並遵守國家有關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管理規定,有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七條 放射性廢物入庫後,收運人員、運載車輛和工具應當進行表面污染檢查後方可離開庫區。表面污染超過國家標准規定的限值時,必須採取去污措施。

第十八條 省放射性廢物庫必須建立嚴格的規章制度,加強技術培訓,採取安全防範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發生,並定期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運營情況。

第十九條 省環境輻射監測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庫區內和庫區周圍環境進行監測,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省放射性廢物庫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放射性廢物變更情況。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轄區內產生、貯存(或暫存)放射性廢物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現場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按規定申報登記放射性廢物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不按規定建立放射性廢物檔案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發生放射性污染事故不按規定報告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拒絕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經批准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廢氣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不按規定存放放射性廢物、丟失或擅自處置廢放射源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批准跨省轉移放射性廢物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不按規定送貯放射性廢物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處置,費用由產生單位或個人承擔,並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對造成放射性廢物污染事故的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天津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放射性廢物的管理, 保護環境,保障公眾 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關規定,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應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輻射技術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放射性廢物實 施統一監督管理。市衛生、公安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放射性廢物的 安全防護和安全保衛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下列放射性廢物屬於本辦法的管理范圍:

(一)受放射污染的各種材料、容器、工具、設備、動物屍體 或植株;

(二)廢放射源;

(三)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機閃爍液;

(四)其他放射性廢物。

第五條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 應建立符合國家有關標准 的放射性廢物暫存室(庫)。放射性廢物暫存室(庫)的建設應 符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應在暫存室(庫)外顯著位置設立放 射性標志,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防止放射性廢物丟失、被 盜。

第六條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 可將半衰期小於60天的放 射性廢物存入暫存室(庫),並按照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 定,將處理後的放射性廢物送交放射性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第七條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 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以外 的放射性廢物,不得自行處置,應直接送交放射性廢物處置單位 處置。 第八條 放射性廢物需要移入或移出本市的, 應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禁止將廢放射源混入其他放射性廢物。 禁止將放射 性廢物混入固體廢物或者亂棄、亂埋、焚燒。

第十條 送交的放射性廢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廢物應乾燥,游離液體率不大於1%;

(二)廢物性能穩定,無揮發性,無易燃、易爆等不穩定性物 質,無強氧化劑、腐蝕劑等物質;

(三)試驗植株應脫水、干化或灰化;

(四)動物屍體應固化於水泥中或防腐、干化、灰化;

(五)包裝體外表面的污染控制水平和放射性強度應符合國家 有關標准;

(六)廢放射源應密封包裝完整,包裝後的外表面放射性強 度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

第十一條 包裝放射性廢物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統一規格的放射性廢物包裝容器,每個容器體積不 得超過30升,裝載放射性廢物後總重量不得超過20公斤;

(二)按照放射性廢物半衰期的長短,分別裝入不同的包裝容 器。

第十二條放射性廢物處置單位對送交的放射性廢物應進行 檢驗。對符合處置要求的,予以接收,並填寫放射性廢物(源) 處置登記卡片;對不符合處置要求的,應經送交單位進行處理並 符合處置要求後,予以接收。

廢放射源被接收後,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應持放射性廢物 (源)處置登記卡片到公安機關辦理放射源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放射性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安排專人和符合輻射防 護要求的車輛統一收運放射性廢物。

運輸放射性廢物的行車路線應避開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自然保護區及其他需要保護的區域。運輸過程中應減少在人口稠 密地區通過的時間和距離。

第十四條 每次收運放射性廢物後, 工作人員應進行體表污 染檢查,合格後方能離開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汽車和工具也應 進行污染檢查,當污染超過國家標准規定的限值時,必須進行去 污處理。

第十五條 送交放射性廢物的單位, 應向放射性廢物處置單 位交納放射性廢物處置費用。處置費用的收費標准和使用辦法, 由市財政、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對在防治放射性廢物污染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或個人,由其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 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 按照國家或本 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不按照要求設置放射性標志 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 第七條、第九條規定,自行 處置放射性廢物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 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處置能力的單位代為處 置,所需費用由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承擔,可以並處20萬元以 下罰款。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 不按規定交納放射性廢 物處置費用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交納,逾 期不交納的按日加收應交費用5‰的滯納金,並可處3萬元以下的 罰款。

第二十條 被處以罰款的單位, 並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 危害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 觸犯有關治安管理規定的,由 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⑶ 福島核廢水57天可廢掉半個太平洋,放射性廢水該如何處理

日本福島核事故距今已經過去了十年,如今的福島核污染現狀仍然不容樂觀。針對核廢水的處理,日本政府曾提出了五種方案,其中排入大海的成本最低 。據數據顯示,截至今年3月,用於冷卻核反應堆的放射性核廢水已達到125萬噸 ,目前核廢水全部儲存在核電站的儲存罐內,預計到2022年秋天,東電公司准備的約1000個共計137萬噸容量的存儲罐將全部裝滿, 且已無法在福島第一核電站內新建存儲設施

⑷ 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環境中亂放或自行掩埋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自行焚燒放射性廢物者;二、對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管理不嚴,引起環境污染或人員損傷,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者;三、破壞放射性廢物庫設施,亂拿放射性廢物或廢放射源者;四、不按規定交納廢物貯(處)費者;第二章放射性廢物分類五、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第六條表面污染水平超過國家輻射防護規定限值、又不進一步去污利用的污染物,視污染的具體情況,或作放射性廢物送貯,或妥善處置。第七條根據廢物中所含核素的半衰期,將城市放射性廢物分為三類:
短半衰期廢物(T1/2≤60天);
中等半衰期廢物(60天<T1/2≤5.3年);
長半衰期廢物(T1/2>5.3年)。第八條城市放射性廢物通常可分為下列六種形式:
一、各種污染材料(金屬、非金屬)和勞保用品;
二、各種污染的工具設備;
三、零星低放廢液的固化物;
四、試驗的動物屍體或植株;
五、廢放射源;
六、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機閃爍液(大於37Bq/L,1×10(上標)-9Ci/L)。第九條設有焚燒爐的廢物庫,根據焚燒爐的具體特點,應要求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將可燃廢物和不可燃廢物分開收集。第三章產生放射性廢物單位的責任第十條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應採取各種必要措施,盡量減少放射性廢物的產生量或減小體積。第十一條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在本單位暫存期間,應嚴格管理,有效控制,保證人員安全和環境不受污染。第十二條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不得自行在環境中處置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必須由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單位集中收處。第十三條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應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環境保護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辦理登記手續(見附表1),按本辦法對本單位的廢物進行收集、包裝和送貯(處)前的暫存。第十四條放射性廢物的收集
一、放射性廢物應按第七條至第九條的要求分類收集,並裝入帶有分類標記的專用口袋內(容器內);
二、嚴禁將放射性廢物混裝到一般垃圾中,也不得將一般垃圾混入放射性廢物中;
三、廢放射源應單獨收集存放,不得混在一般放射性廢物中;
四、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機閃爍液,應用不銹鋼或玻璃鋼罐貯存;
五、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應設專門場所存放放射性廢物,並設置電離輻射標志。第十五條放射性廢物的包裝
一、裝放射性廢物的專用塑料口袋應密封,不破漏;
二、含有尖刺及稜角的放射性廢物,應先裝入硬紙盒或其它包裝材料中,然後再放到塑料袋內;
三、每袋廢物的表面劑量率應不超過0.1mSv/h(10mrem/h),每袋積不超過30L,重量不超過20kg。第十六條放射性廢物的送貯(處)
一、廢物應乾燥,游離液體率不大於1%;
二、廢物性能應穩定,無揮發性、易燃、易爆等不穩定性物質,無強氧化劑、腐蝕劑等物質;
三、試驗植株應脫水、干化或灰化;
四、動物屍體應固化於水泥中,或防腐、干化、灰化;
五、廢放射源應放在包裝容器中,損壞的密封源應重新包裝,並附上有關的卡片;
六、包裝體外表面的污染控制水平分別為:
α<0.04q/平方厘米;β<0.4q/平方厘米
七、暫時不用的放射源,為了安全起見,可送廢物庫代管,用時再取回。第四章放射性廢物的收運第十七條放射性廢物一般由廢物庫管理單位定期派專人和專用車輛到產生單位去收運。特殊情況,由雙方商定。第十八條運輸放射性廢物必須使用具有一定安全設施,並符合輻射防護要求的專用汽車。第十九條准備送貯(處)的放射性廢物,應事先填好登記卡片(見附表2、3、4),卡片一式三份。收運人員根據卡片和本辦法進行驗收,合格後方能接收。對不合格的,有權拒絕接收。第二十條送貯(處)的放射性廢物,一律裝入200L標准容器內,廢放射源應裝入包裝容器中。產生廢物單位應協助收運人員將廢物妥善裝好。標准桶裝滿廢物後,其表面劑量率應不超過0.2mSv/h(2.5mrem/h)。第二十一條專用運輸汽車外表面的劑量率應低於0.2mSv/h(20mrem/h),駕駛室內的劑量率應低於0.025mSv/h(2.5mrem/h)。

⑸ 天津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放射性廢物的管理,保護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應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輻射技術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放射性廢物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衛生、公安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放射性廢物的安全防護和安全保衛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下列放射性廢物屬於本辦法的管理范圍:
(一)受放射污染的各種材料、容器、工具、設備、動物屍體或植株;
(二)廢放射源;
(三)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機閃爍液;
(四)其他放射性廢物。第五條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應建立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放射性廢物暫存室(庫)。放射性廢物暫存室(庫)的建設應符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應在暫存室(庫)外顯著位置設立放射性標志,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防止放射性廢物丟失、被盜。第六條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可將半衰期小於60天的放射性廢物存入暫存室(庫),並按照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處理後的放射性廢物送交放射性廢物處置單位處置。第七條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以外的放射性廢物,不得自行處置,應直接送交放射性廢物處置單位處置。第八條放射性廢物需要移入或移出本市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禁止將廢放射源混入其他放射性廢物。禁止將放射性廢物混入固體廢物或者亂棄、亂埋、焚燒。第十條送交的放射性廢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廢物應乾燥,游離液體率不大於1%;
(二)廢物性能穩定,無揮發性,無易燃、易爆等不穩定性物質,無強氧化劑、腐蝕劑等物質;
(三)試驗植株應脫水、干化或灰化;
(四)動物屍體應固化於水泥中或防腐、干化、灰化;
(五)包裝體外表面的污染控制水平和放射性強度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
(六)廢放射源應密封包裝完整,包裝後的外表面放射性強度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第十一條包裝放射性廢物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統一規格的放射性廢物包裝容器,每個容器體積不得超過30升,裝載放射性廢物後總重量不得超過20公斤;
(二)按照放射性廢物半衰期的長短,分別裝入不同的包裝容器。第十二條放射性廢物處置單位對送交的放射性廢物應進行檢驗。對符合處置要求的,予以接收,並填寫放射性廢物(源)處置登記卡片;對不符合處置要求的,應經送交單位進行處理並符合處置要求後,予以接收。
廢放射源被接收後,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應持放射性廢物(源)處置登記卡片到公安機關辦理放射源注銷手續。第十三條放射性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安排專人和符合輻射防護要求的車輛統一收運放射性廢物。
運輸放射性廢物的行車路線應避開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及其他需要保護的區域。運輸過程中應減少在人口稠密地區通過的時間和距離。第十四條每次收運放射性廢物後,工作人員應進行體表污染檢查,合格後方能離開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汽車和工具也應進行污染檢查,當污染超過國家標准規定的限值時,必須進行去污處理。第十五條送交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應向放射性廢物處置單位交納放射性廢物處置費用。處置費用的收費標准和使用辦法,由市財政、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六條對在防治放射性廢物污染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其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按照國家或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不按照要求設置放射性標志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規定,自行處置放射性廢物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處置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置,所需費用由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承擔,可以並處20萬元以下罰款。

⑹ 放射性廢物處理原則

放射性廢物處理原則

放射性廢物處理原則,反射性廢物,從字面意思可以看出來,指的就是一些放射性廢物,還有與這些廢物有關的廢物的總體的產生,收集和處理的一系列流程的技術活動,以下是放射性廢物處理原則

放射性廢物處理原則1

國際原子能機構總結了半個世紀以來放性廢物管理的經驗和教訓

制定了放射性廢物管理原則,其主要內容包括:保護人類健康,保護環境,超越國界的保護,保護後代,不給後代造成不適當的負擔,納入國家法律框架,控制放射性廢物的產生,放射性廢物產生和管理間的相依性,保證廢物管理設施安全。

放射性廢物管理

是指一切與放射性廢物的產生、收集、處理、裝備、運輸、貯存、處置和退役在內的所有的行政和技術活動。放射性廢物管理以安全為核心、處置為目標,採用妥善、優化的方式對放射性廢物進行管理、使人類及其環境不論現在還是將來都能免受任何不可接受的危害。

原則1保護人類健康

放射性廢物管理必須確保對人類健康的保護達到可接受水平

放射性廢物不僅有毒性的危害,而且有輻射的危害,需要特殊的保護,必須控制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的照射在國家規定的允許限值之內,並且可合理達到的盡可能低的程度。

原則2保護環境

放射性廢物管理必須確保對環境影響達到可接受水平。

放射性廢物管理應使放射性廢物向環境的釋放實際可達到最少,優選的方法是把放射性核素濃集和包容起來,也可採取適當的控制措施,在批準的限值內釋放到大氣和水體中,也可返回工藝中復用。

放射性核素釋放到環境中,要考慮對除人類之外的其他生物物種可能受到的照射及其影響;還要考慮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對天然資源的可用性產生的不利影響;還要考慮化學污染或生物天然棲息地變更的影響等

原則3超越國界的保護

放射性廢物管理必須考慮超越國界的人員健康和環境的可能影響

本原則出於道義上的考慮,在放射性廢物正常釋放、潛在釋放或放射性核素越境轉移的各種情況下,放射性廢物管理要使對相關國家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有害影響不大於對自己國內已經判定的可接受水平

原則4保護後代

放射性廢物管理必須保證對後代預期的健康影響不大於當今可接受的水平

本原則是基於對後代健康的人道考慮。這一目標主要通過採用天然屏障及工程屏障構成的多重屏障體系來實現。此外,應考慮未來人闖入隔離區域的活動或自然活動,可能會對處置設施的隔離能力產生不利影響;還應考慮預測遙遠未來的困難性,會造成安全評價的不確定性

原則5不給後代造成不適當的負擔

放射性廢物管理必須保證不給後代造成不適當的負擔

本原則也是出於道義上的考慮,享受核能開發利好處的人們應承擔管好其產生廢物的責任。有些活動的影響可能延續到後代,如廢物處置,對處置設施應按規定進行監測和控制。對放射性廢物的管理當代人有責任開發術、建立基金體系進行有效控制和計劃安排。

原則6納入國家法律框架

放射性廢物管理必須在適當的國家法律框架內進行,明確劃分責任和規定獨立的審管職能。

國家應制定法律框架,發有放射性廢物管理的法律和法規進行放射性廢物管理的有關部門和機構應有明確的分工,審管職能必須與運行職能分離,使放射性廢物管理實現獨立的審查和監管。

放射性廢物管理特別是放射性廢物的處置要涉及許多代人和持續非常長的時間,故現在及將來的情況都應予以考慮,應當確保職責的長持續性和資金滿足需求

原則7控制放射性廢物的產生

放射性廢物管理遵從廢物最小化原則,即使放射性廢物的體積和活度減少到可合理達到的盡可能少的原則。通過適當的設計、運行和退役,使放射性廢物量和活度兩者都盡可能地最小。最小化應貫穿從核設施設計開始到退役終止的全過程;最小化包括減少源項、再循環、再利用,對二次廢物和一次廢物的處理等。

減少廢物量的方法包括:優化管理、對材料的選擇和控制、循環使用和復用、採取分類和減容措施,以及優化的運行程序等。

原則8放射性廢物產生和管理間的相依性

必須重視放射性廢物產生和管理各階段間的相互依存關系,實施全過程管理。

由於放射性廢物管理各階段處於不同時期,且各階段間都會有相互聯系,某個階段所做出的放射性廢物管理的決定可能會對後續階段產生影響。因此要正確地識別各階段間的相互作用和關系,使管理的安全和有效性得以平衡。例如,全面考慮廢物的處理和處置,核設施的退役,放射性物質的運輸、貯存和處置,整備廢及包裝與處置環境的兼容,固化體品質符合接受標准和適應處置要求等。

原則9保證廢物管理設施安全

必須保證放射性廢物設施使用壽期內的安全。

廢物管理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調試、運行、退役、處置場的關閉,都應優先考慮安全問題,包括預防事故和減輕事故影響的措施,尤其要重視公眾問題。提供和保持適當水平的防護,限制可能的輻射影響。

放射性廢物管理設施在整個壽期內,應該有適當的質量保證、人員培訓和資格認證,適當評估設施的安全及環境影響。

放射性廢物處理原則2

放射性廢物

為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濃度或活度大於國家審管部門規定的清潔解控水平,並且預計不再利用的物質。放射性廢物盡管有各種各樣

但卻具有一些共同特徵:

①含有放射性物質。它們的放射性不能用一般的物理、化學和生物方法消除,只能靠放射性核素自身的衰變而減少。

放射性廢物固化處理裝置

②射線危害。放射性核素釋放出的'射線通過物質時發生電離和激發作用,對生物體會引起輻射損傷。

③熱能釋放。放射性核素通過衰變放出能量,當廢液中放射性核素含量較高時,這種能量的釋放會導致廢液的溫度不斷上升甚至自行沸騰。

放射性廢物的危害包括物理毒性、化學毒性和生物毒性。通常主要是物理毒性。有些核素如鈾還具有化學毒性,此外,對於混合廢物含有有毒、有害化學污染物。至於生物毒性,僅來自醫院的個別廢物才可能摻有。物理毒性指的是輻射作用。大劑量照射可出現確定性效應,小劑量照射會出現隨機性效應。

放射性廢物的來源大致可分為四類:

核燃料生產過程

放射性廢物

主要包括鈾礦開采、冶煉和燃料元件加工等。鈾礦開采和冶煉過程產生的廢物主要有廢礦石、廢礦渣、尾礦等固體廢物,礦坑水、濕法作業中產生的工藝廢水等液體廢物,以及氡和釙的放射性氣溶膠、粉塵等組成的氣體廢物。這類廢物主含有鈾、釷、氡、鐳、釙等天然放射性物質,比活度較低,產生的數量大。鈾回收和燃料元件加工過程產生的廢物主要是含鈾廢液。

反應堆運行過程

反應堆中生成的大量裂變產物,一般情況下保留在燃料元件包殼內,當發生元件包殼破損事故時,會有少量裂變產物泄漏到冷卻循環水中。反應堆冷卻循環水中的雜質(循環系統腐蝕產物)受中子照射後也會形成放射性的活化產物,冷卻循環水也就具有放射性。

核燃料後處理過程

大量裂變產物是核燃料後處理過程的主要廢物。在燃料元件切割和溶解時有部分氣體裂變產物(氪85、碘129等)從燃料元件中釋放出來,進入廢氣系統。99%以上的裂變產物都留在燃料溶解液里。當進行化學分離時,則集中在第一萃取循環過程(見普雷克斯流程)的酸性廢液中。這部分廢液的比活度很高,釋熱量大,是放射性廢物管理的重點。此外還有第二、三萃取循環過程產生的廢液、工藝冷卻水、洗滌水等。這部分廢液體積大,但比活度較低。

其他來源

核工業部門退役的核設施,核武器生產和試驗以及其他使用放射性物質的部門如醫院、學校、科研單位、工廠等產生的各種廢物。這些廢物種類不少,形式多樣。

劃分放射性廢物的標準是: ( 1 )低水平的放射性廢物,是指那些能夠在安全范圍內,將放射性廢物排入環境的放射性廢物。( 2 )中等水平的放射性廢物,是指經過稀釋或去污後,能夠排入環境的放射性廢物。( 3 )高水平的放射性廢物,是指那些放射性太強,以致不能安全釋放入環境,而只能在嚴格管理條件下加以貯存處理的放射性廢物。

⑺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加強放射性廢物管理,防治環境污染、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應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輻射技術和開發利用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放射性廢物包括:
(一)廢放射源;
(二)受放射性物質污染或經清潔去污處理後仍超過國家標准規定限值的金屬、非金屬材料、勞保用品、工具、設備等;
(三)放射性核素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廢液、廢氣;
(四)被放射性污染的動物屍體或植株;
(五)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機閃爍液(比活度大於37Bq/L);
(六)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開發利用中產生的尾礦砂和廢礦石及有關固體廢物(其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於2×10(4次方)Bq/Kg);
(七)其它放射性廢物。第四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放射性廢物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輻射環境監測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省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和監測工作。
市地、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對本轄區的放射性廢物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採取措施,防止或減少放射性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包括轉產、退役)以及放射性廢渣壩(庫)的選址,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所在地縣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防治放射性污染的設施,未經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其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第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將放射性廢物混入非放射性廢物、垃圾中,或將放射源混放在各種材料、物品中;
(二)擅自傾倒、堆放、貯存、焚燒、掩埋放射性廢物;
(三)擅自轉移或接受放射性廢物;
(四)丟失、棄置廢放射源;
(五)轉讓、收購放射性廢物;
(六)超標准向環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廢氣、廢渣。第七條擁有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源(含儀器中配備的放射源)、含天然放射性物質的原材料或產品、放射性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向當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如實申報登記。
防治放射性污染的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閑置防治放射性污染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省環境保護部門批准。第八條向環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廢氣、廢渣,必須經省輻射環境監測管理機構監測核准。第九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放射性廢物,須送河南省放射性廢物庫集中貯存、處置,進行長期監測管理。
本辦法第三條第(六)項規定的放射性廢物,必須建造專用貯存壩(庫)存放,設立明顯標志,並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長期監測和監督管理。第十條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和個人,需要設置或改變放射性廢物暫存場所的,應事先到市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報省輻射環境監測管理機構備案。設置或改變放射性廢物暫存場所,應當符合《輻射防護規定》要求。
未經登記備案的現有暫存場所,由市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登記備案。
暫時不用的放射源,本單位不具備存放條件的,必須送省放射性廢物庫存放。第十一條在暫存場所存放的放射性廢物,必須按規定進行分類包裝、加附標記、建立管理檔案,明確專人管理,並採取防止放射性廢物泄漏污染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廢物容器及暫存場所,應設置明顯的電離輻射標志和標牌。第十二條縣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轄區內產生、貯存(含暫存)放射性廢物的單位,進行經常性現場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業務秘密。第十三條進出本省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廢物,必須報省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十四條送交省放射性廢物貯存的放射性廢物,送貯單位或個人應按下列要求進行預處理:
(一)廢物應乾燥,游離液體率不大於1%;
(二)廢物性能穩定,無揮發性,無易燃、易爆等不穩定物質,無強氧化劑、腐蝕劑等物質;
(三)試驗植株應脫水、干化或灰化;
(四)動物屍體應固化於水泥中或防腐、干化、灰化;
(五)中、高放廢液必須轉化為不同類型的固化物;
(六)將放射性廢物按短半衰期(T1/2≤60天)、中半衰期(60天5.3年)的不同性質分別裝入專用包裝容器內;
(七)包裝體外表面的污染控制水平分別為:α

⑻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管理,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放射性廢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濃度或者比活度大於國家確定的清潔解控水平,預期不再使用的廢棄物。第三條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存和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處理,是指為了能夠安全和經濟地運輸、貯存、處置放射性廢物,通過凈化、濃縮、固化、壓縮和包裝等手段,改變放射性廢物的屬性、形態和體積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貯存,是指將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臨時放置於專門建造的設施內進行保管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處置,是指將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最終放置於專門建造的設施內並不再回取的活動。第四條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管理,應當堅持減量化、無害化和妥善處置、永久安全的原則。第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放射性廢物的有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放射性廢物的有關管理工作。第六條國家對放射性廢物實行分類管理。
根據放射性廢物的特性及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將放射性廢物分為高水平放射性廢物、中水平放射性廢物和低水平放射性廢物。第七條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存和處置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標准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第八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全國放射性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國家鼓勵、支持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利用,推廣先進的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技術。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情況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第二章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貯存第十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將其產生的不能回收利用並不能返回原生產單位或者出口方的廢舊放射源(以下簡稱廢舊放射源),送交取得相應許可證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集中貯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應許可證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除廢舊放射源以外的放射性固體廢物和不能經凈化排放的放射性廢液進行處理,使其轉變為穩定的、標准化的固體廢物後自行貯存,並及時送交取得相應許可證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第十一條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不能經凈化排放的放射性廢液進行處理,轉變為放射性固體廢物。
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當及時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取得相應許可證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集中貯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應許可證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第十二條專門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許可證: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能保證貯存設施安全運行的組織機構和3名以上放射性廢物管理、輻射防護、環境監測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1名注冊核安全工程師;
(三)有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標准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放射性固體廢物接收、貯存設施和場所,以及放射性檢測、輻射防護與環境監測設備;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監督管理要求的質量保證體系,包括質量保證大綱、貯存設施運行監測計劃、輻射環境監測計劃和應急方案等。
核設施營運單位利用與核設施配套建設的貯存設施,貯存本單位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的,不需要申請領取貯存許可證;貯存其他單位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貯存許可證。第十三條申請領取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審,並徵求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技術評審所需時間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⑼ 放射性廢物的處置應該

放射性廢物處理與處置

「三廢」設施治理工程進展

張存平,杜洪銘

我院已落實的「三廢」設施治理專項工程共有6個項目,它們分別是含氚廢水空氣載帶排放站、放射性固體廢物回取與整備處理示範設施、放射性排風中心治理工程、163號放射性廢液暫存庫、中放廢液輸運系統和低放廢液管網系統更新改造。

2006年,工程部按計劃完成了主要項目的計劃節點。含氚廢水空氣載帶排放站設備安裝和交工驗收;放射性固體廢物回取與整備處理示範設施監理、建安和設備招投標,8月份,199子項基槽開挖,正式揭開了本項目施工建設,年底相繼完成了160子項地下放射性管道拆除、放射性污染土清除處理、199子項土建安裝、160子項±0.00以下土建施工及預埋件安裝;放射性排風中心治理工程建設的監理、建安招投標工作,煙囪基礎、室外地下管溝施工,部分非標凈化裝置及標准設備招投標工作;完成了163號放射性廢液暫存庫、中放廢液輸運系統和低放廢液管網系統更新改造3個項目的初步設計,並上報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其中,163號放射性廢液暫存庫的初步設計已於12月批復。

6個項目總投資為18 895.8萬元,2006年總支出費用為2 502.4萬元,總資金完成率為33.5%。各項目資金支出基本與各項目完成工作量相匹配。

2006年,在院、所領導下,工程部全體人員與各相關單位,齊心協力,努力工作,克服困難,保質保量完成了國防科工委考核目標:含氚廢水空氣載帶排放站完成交工驗收;放射性固體廢物回取與整備處理示範設施於年底完成了4項考核指標(199子項土建、安裝順利完成,160子項±0.00以下土建施工及預埋件安裝,完成到位資金60%)。

反向氣相色譜法對模擬高放玻璃固化體的表面化學性能研究

張振濤,甘學英,苑文儀,施和平,王雷

高放玻璃固化體是高放廢物深地質處置的核心屏障,它們在地下水浸泡下的蝕變行為是高放廢物深地質處置的研究重點之一,因此,表徵固體表面物理化學參數十分重要。目前,表徵固體表面特徵的技術主要是掃描電鏡和透射電鏡測量技術,這些電鏡技術能夠直觀地給出固體表面的形貌、測量固體表面的晶體尺寸。但電鏡測量技術局限性大,它們只能測量固體表面的物理參數,不能給出固體表面的物理化學參數比表面積和分子范圍內的表面粗糙度。因此,需要建立新的表面測量技術,以對固體表面的物理化學參數進行系統測量,從而對固體表面性做系統評估。

⑽ 常見的放射性廢水處理方法有哪些

放射性廢水的主要去除對象是具有放射性的重金屬元素,與此相關的處理技術,簡單地可分為化學形態改變法和化學形態不變法兩類。

放射性廢水處理方法:

其中化學形態改變法包括:

1、化學沉澱法;

2、氣浮法;

3、生化法。


化學形態不變法包括:

1、蒸發法;

2、 離子交換法;

3、吸附法;

4、 膜法。


化學沉澱法是向廢水中投放一定量的化學絮凝劑,如硫酸鉀鋁、硫酸鈉、硫酸鐵、氯化鐵等,有時還需要投加助凝劑,如活性二氧化硅、黏土、聚合電解質等,使廢水中的膠體物質失去穩定而凝聚何曾細小的可沉澱的顆粒,並能於水中原有的懸浮物結合為疏鬆絨粒。改絨粒對水中的放射性元素具有很強的吸附能力,從而凈化水中的放射性物質、膠體和懸浮物。引起放射性元素與某種不溶性沉渣共沉的原因包括了共晶、吸附、膠體化、截留和直接沉澱等多種作用,因此去除效率較高。

化學沉澱法的優點是:方法簡便、費用低廉、去除元素種類較廣、耐水力和水質沖擊負荷較強、技術和設備較成熟。缺點是:產生的污泥需進行濃縮、脫水、固化等處理,否則極易造成二次污染。化學沉澱法適用於水質比較復雜、水量變化較大的低放射性廢水,也可在與其他方法聯用時作為預處理方法。


蒸發濃縮法處理放射性廢水:除氚、碘等極少數元素之外,廢水中的大多數放射性元素都不具有揮發性,因此用蒸發濃縮法處理,能夠使這些元素大都留在殘余液中而得到濃縮。蒸發法的最大優點之一是去污倍數高。使用單效蒸發器處理只含有不揮發性放射性污染物的廢水時,可達到大於10的4次方的去污倍數,而使用多效蒸發器和帶有除污膜裝置的蒸發器更可高達10的6次方到8次方的去污倍數。此外,蒸發法基本不需要使用其他物質,不會像其他方法因為污染物的轉移而產生其他形式的污染物。

盡管蒸發法效率較高,但動力消耗大、費用高,此外,還存在著腐蝕、泡沫、結垢和爆炸的危險。因此,本法較適用於處理總固體濃度大、化學成分變化大、需要高的去污倍數且流量較小的廢水,特別是中高放射性水平的廢水。

新型高效蒸發器的研發對於蒸發法的推廣利用具有重大意義,為此,許多國家進行了大量工作,如壓縮蒸汽蒸發器、薄膜蒸發器、脈沖空氣蒸發器等,都具有良好的節能降耗效果。另外,對廢液的預處理、抗泡和結垢等問題也進行了不少研究。


離子交換法處理放射性廢水的原理是,當廢液通過離子交換劑時,放射性離子交換到離子交換劑上,使廢液得到凈化。目前,離子交換法已廣發應用於核工藝生產工藝及放射性廢水處理工藝。

許多放射性元素在水中呈離子狀態,其中大多數是陽離子,且放射性元素在水中是微量存在的,因此很適合離子交換出來,並且在無非放射性粒子干擾的情況下,離子交換能夠長時間的工作而不失效。

離子交換法的缺點是,對原水水質要求較高;對於處理含高濃度競爭離子的廢水,往往需要採用二級離子交換柱,或者在離子交換柱前附加電滲析設備,以去除常量競爭離子;對釕、單價和低原子序數元素的去除比較困難;離子交換劑的再生和處置較困難。除離子交換樹脂外,還有用磺化瀝青做離子交換劑的,其特點是能在飽和後進行融化-凝固處理,這樣有利於放射性廢物的最終處置。


吸附法是用多孔性的固體吸附劑處理放射性廢水,使其中所含的一種或數種元素吸附在吸附劑的表面上,從而達到去除的目的。在放射性廢液的處理中,常用的吸附劑有活性炭、沸石等。

天然斜發沸石是一種多孔狀結構的無機非金屬礦物,主要成分為鋁硅酸鹽。沸石價格低廉,安全易得,處理同類型地放射性廢水的費用可比蒸發法節省80%以上,因而是一種很有競爭力的水處理葯劑。它在水處理工藝中常用作吸附劑,並兼有離子交換劑和過濾劑的作用。

當前,高選擇性復合吸附劑的研發是吸附法運用中的熱點。所謂「復合」是指離子交換復合物(氰亞鐵鹽、氫氧化物、磷酸鹽等)在母體(多位多孔物質)上的某些方面飽和,所以新材料結合天然母體材料的優點,具有良好的機械性能、高的交換容量以及適宜的選擇性。


離子浮選法屬於泡沫分離技術范疇。該方法基於待分離物質通過化學的、物理的力與捕集劑結合在一起,在鼓泡塔中被吸附在氣泡表面而富集,借泡沫上升帶出溶液主體,達到凈化溶液主體和濃縮待分離物質的目的。例子浮選法的分離作用,主要取決於其組分在氣-液界面上選擇性和吸附程度。所使用捕集劑的主要成分是,表面活性劑和適量的起泡劑、絡合劑、掩蔽劑等。

離子浮選法具有操作簡單、能耗低、效率高和適應性廣等特點。它適用於處理鈾同位素生產和實驗研究設施退役中產生的含有各種洗滌劑和去污劑的放射性廢水,尤其是含有有機物的化學清洗劑的廢水,以便充分利用該廢水易於起泡的特點而達到回收金屬離子和處理廢水的目的。


膜處理作為一門新興學科,正處於不斷推廣應用的階段。它有可能成為處理放射性廢水的一種高效、經濟、可靠的方法。目前所採用的膜處理技術主要有:微濾、超濾反滲透、電滲析、電化學離子交換、鐵氧體吸附過濾膜分離等方法。與傳統處理工藝相比,膜技術在處理低放射性廢水時,具有出水水質好,濃縮倍數高,運行穩定可靠等諸多優點。

不同的膜技術由於去除機理不同,所適用的水質與現場條件也不盡相同。此外,由於對原水水質要求較高,一般需要預處理,故膜法處理法宜與其他方法聯用。

如鐵凝沉澱-超濾法,適用於處理含有能與鹼生成金屬氫氧化物的放射性離子的廢水。

水溶性多聚物-膜過濾法,適用於處理含有能被水溶性聚合物選擇吸附的放射性離子的廢水。

化學預處理-微濾法,通過預處理可以大大提高微濾處理放射性廢水的效果,且運行費用低,設備維護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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