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
15.1.1 水污染綜合防治的基本原則與主要對策
水污染綜合防治是指從整體出發,綜合運用各種措施,對水環境污染進行防治。實施水污染綜合防治是十分必要的,因為中國是一個水資源比較缺乏的國家,並且表現為兩種:其一是資源型缺水,其二是水質型缺水。長期以來以點源治理為基礎的排污口凈化處理,不能有效地解決水污染問題,必須從區域和水系的整體出發進行水污染綜合防治,才能從根本上控制水污染,解決水質型缺水的問題。
(1) 水污染綜合防治的基本原則
1) 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資源利用率與水污染治理相結合
從「人類棗環境」系統的關系和「經濟棗環境」系統的關系來看,人類的發展活動、特別是經濟再生產過程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人類生態系統中水循環有兩個方面,一是自然水循環,另外一個是社會用水循環(工農業生產用水和生活用水),在水循環過程中要保證安全用水界限,並盡可能不降低水的質量,就只有對經濟再生產過程進行調節和控制,包括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調整經濟結構、特別是要調整工業結構和改善工業布局,以及推行清潔生產等。當前調控手段和方法還很難做到完全不產生污染、不排放污染物,所以還需要有污染治理措施,兩者相結合。
2) 合理利用環境的自凈能力與人為措施相結合
排海工程、排江工程、優化排污口的分布都是合理利用水環境自凈能力的措施。但要從整體出發進行系統分析,土地處理系統、排江、排海工程、一級和二級污水處理、氧化塘等各種措施要優化組合。
3) 污染源分散治理與區域污染集中控制相結合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規定的第一類污染物必須由污染源分散治理達標排放,對於小型工業企業可以採取污染治理社會化的方法來解決。對於其他的污染物應當以集中控制為主,提高污染治理效益,將兩者結合起來。
4) 生態工程與環境工程相結合
利用生物治理技術,設計合理的工業鏈和合理的工業用水循環等都是有效的生態工程。但要與環境工程相結合才能發揮更大的作用。
5) 技術措施要與管理措施相結合
在規劃、評價的基礎上選定技術方案可以避免盲目性;技術方案實施後只有加強管理,才能使技術措施正常運行,獲得良好的效益。
(2) 水污染綜合防治的主要對策
我國水污染綜合防治的主要對策如下:
1) 對水環境進行合理的功能分區
水環境功能分區是進行水污染綜合防治的依據。根據水環境的現行功能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依據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進行水環境功能區劃,是水源保護和水污染控制的依據。例如,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將水域按功能分為五類:I類主要適用於源頭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Ⅱ類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貴魚類保護區、魚蝦產卵場等;Ⅲ類主要是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一般魚類保護區及游泳區;Ⅳ類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以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Ⅴ類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以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按功能區控制污染,保護水資源。首先,按照水域功能劃定保護級別,提出控制水污染的要求。例如:對特別保護水域,是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88)中的Ⅰ、Ⅱ類水域,不得新建排污口,現有的排污單位由地方環境部門從嚴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其次,按照功能區實行總量控制。所謂總量控制是指為了保持某環境功能區的環境目標值,所能容許的某種污染最大排放量。所以,水環境功能區劃是實施水污染總量控制的依據。
2) 制定水污染綜合防治規劃
水污染綜合防治的主要內容和制定工作步驟如下:
在水環境調查評價的基礎上,分析確定水環境的主要問題。
劃分誰污染控制單元。根據水環境問題分析結論,考慮行政區劃、水域特徵、污染源分布特點,將污染源所在區域與受納水域劃分為一個水污染控制單元。
提出環境目標,進行可達行論證。環境目標要由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和水環境綜合整治各分項具體目標。
確定取樣污染物消減量,以及消減比例分配方案。
制定水污染綜合防治規劃及實施方案。
實施規劃的支持和保證。包括:資金來源分析、年度計劃的制定、實施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建議方案,以及必要的技術支持等。
制定水污染綜合防治規劃必須堅持下列的幾項原則:
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有利於促進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
以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為核心,著力於全過程式控制制。通過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推行清潔生產,把污染消除在經濟再生產過程中。
全面規劃、突出重點,因地制宜、講求實效。
堅持綜合整治的原則。對規劃方案要進行系統的分析,達到整體優化。
3) 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對主要污染源逐步由濃度控制向總量控制過渡
在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時,一定要結合中國目前的技術水平與管理體制,遵循下列5點要求:
從實際出發確定總量控制目標。當排放污染物的受納水體的環境容量難以確定時,可以根據國家環保局1995年12月提出的總量控制方案所確定的原則,以1995年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總量作為一個目標總量,按所在地區的實際技術經濟水平,確定消減比例,分配到主要污染源。
選好發證對象。發放許可證的對象主要是本地區的污染大戶,一個城市抓十幾戶或者幾十戶即可。要經過污染源調查評價,選好控制重點。
控制污水總量,因地制宜進行計量。
強化發證後的環境監督管理。
重視實踐經驗不斷提高水平。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要先進行試點,總結經驗,逐步推廣。但也應當注意研究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如排污指標有償轉讓、排污權交易等。
4) 加強鄉鎮企業的水污染綜合防治
我國鄉鎮企業分布廣、與農業生態系統交錯在一起,對耕地和河流的支流(或者河網)已構成嚴重威脅,必須盡快進行綜合治理。其防治對策如下:
首先,按產業政策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使污染型企業所佔比例下降到15%以下,取締「十五小」企業。
其次,鄉鎮企業要合理布局,與農業生態系統組合成良性循環的復合生態系統。
其三,對現有鄉鎮企業污染源要嚴加控制。
❷ 潤滑油調合需要排污許可證嗎
2019年07月19日,根據廢礦物油綜合利用和潤滑油潤滑劑深加工擴建項目(階段性驗收)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並對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指南、本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和審批部門審批決定等要求對本項目進行驗收,提出意見如下:
一、工程建設基本情況
(一)建設地點、規模、主要建設內容
位於湖南省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海德路188號,項目東臨力元新材、南臨湖南金富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西臨海德路,周邊150m內無居民,於2017年10月投資50000萬元建設廢礦物油綜合利用潤滑油潤滑劑深加工擴建項目,項目環評設計建設內容為擴建15萬噸/年廢礦物油再生循環生產線、25萬噸/年潤滑油調和生產線、1.5萬噸/年潤滑劑生產線,廢白土、油泥、油渣等危險廢物處置利用生產線,目前僅完成擴建15萬噸/年廢礦物油再生循環生產線的建設,該生產線於2019年3月完成,2019年4月竣工,本次僅對擴建15萬噸/年廢礦物油再生循環生產線進行環保設施竣工自主驗收。項目總投資5000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110萬元,占總投資比例0.22%。
序號類 別情 況 說 明
1項目名稱廢礦物油綜合利用和潤滑油潤滑劑深加工擴建項目(階段性驗收)
2項目地址湖南省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海德路188號
3建設單位
4建設性質改擴建
5佔地面積90畝
6概算投資額(總投資、環保投資)總投資5000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130萬元,占總投資比例0.26%
7實際投資額(總投資、環保投資)總投資5000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110萬元,占總投資比例0.22%
8開工建設時間2017年10月
9竣工時間2019年04月
10試生產時間2019年05月
11環評及批復2017年09月由常德市雙贏環境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完成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書,2017年10月09日通過了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保護局的審批(文件號:經環建[2017] 37號)
12主要環保設施污水處理站、蒸餾塔不凝氣脫氣塔尾氣回收裝置系統1套等
(二)建設過程及環保審批情況
廢礦物油綜合利用和潤滑油潤滑劑深加工擴建項目(階段性驗收)於2017年09月由常德市雙贏環境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完成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書,2017年10月09日通過了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保護局的審批(文件號:經環建[2017] 37號)。項目於2017年10月開工,2019年04月竣工,2019年05月試生產,於2017年09月30日申領了排污權證,於2019年01月27日申領了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43076119010002)。項目從立項至調試過程中無環境投訴、違法或處罰記錄。
(三)投資情況
總投資5000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110萬元,占總投資比例0.22%。
(四)驗收范圍
驗收范圍:僅對擴建15萬噸/年廢礦物油再生循環生產線進行環保設施竣工自主驗收。
驗收內容:廢礦物油綜合利用和潤滑油潤滑劑深加工擴建項目(階段性驗收)擴建15萬噸/年廢礦物油再生循環生產線在竣工後依據相關管理規定及技術規范對該項目廢水和廢氣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管理和污染物排放情況開展的查驗、監測等工作。
二、工程變動情況
為了改善環境質量,更加有效處理和減少逸散的有機廢氣,企業內增設了一套小型不凝氣燃燒爐處理裝置用於處理有機廢氣,有利於環境的改善,此變動屬於小變化,不屬於重大變動。本項目其他建設內容與環評所述基本一致,無變動。
三、環境保護設施建設情況
(一)廢水
本項目實施雨污分流制。項目產生的廢水主要來源於生活廢水、生產工藝廢水和地面沖洗廢水。
(1)生活廢水:項目內勞動定員35人,用水定額參照湖南省地方標准《湖南省用水定額》(DB43/T388-2014)表28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額指標,用水量按住宿人員用水量約150L/人•d,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按企業每年正常生產300天計,則生活用水量為5.25m3/d(1575m3/a),廢水排放量按用水量80%計算,則生活污水排放量為4.2m3/d(1260m3/a),經化糞池處理後由城市污水管網排入德山污水處理廠;
(2)生產工藝廢水:包括原料油罐廢水、蒸餾塔冷凝水,產生量約2500 t/a,主要污染物因子為化學需氧量和石油類,經廠內污水處理站處理後進入經開區污水管網;
(3)地面沖洗廢水:主要污染物因子為石油類,經廠區污水處理站處理後進入經開區污水管網。
(二)廢氣
本項目蒸餾塔不凝氣、潤滑油精製溶劑回收不凝氣、減壓塔抽真空尾氣及溶劑精製脫氣尾氣、加熱爐煙氣、導熱爐煙氣、污水處理站臭氣,不凝氣燃燒爐煙氣和燃氣鍋爐(備用)煙氣。
(1)蒸餾塔不凝氣:預蒸餾塔、減壓蒸餾塔產生塔頂輕質燃料油,在冷凝過程中產生不凝氣,其主要成分為非甲烷總烴,與抽真空尾氣(含有少量的有機揮發物)一同送往加熱爐燃燒。
(2)潤滑油精製溶劑回收不凝氣:潤滑油精製溶劑回收蒸餾塔塔頂氣冷卻時產生不凝氣,其主要成分為非甲烷總烴,這部分氣體與脫氣抽真空尾氣(含有少量的有機揮發物)一同送往加熱爐燃燒。
(3)減壓塔抽真空尾氣及溶劑精製脫氣尾氣:減壓塔抽真空尾氣及溶劑精製脫氣尾氣主要成分為非甲烷總烴,經集氣管道送往加熱爐燃燒。
(4)加熱爐煙氣:採用清潔燃料天然氣,對外環境的污染較小,燃燒煙氣經20米高煙囪外排。
(5)導熱爐煙氣:採用優質油或清潔燃料天然氣,對外環境的污染較小,燃燒煙氣經15米高煙囪外排。
(6)污水處理站臭氣:污水處理站臭氣的主要污染物因子為硫化氫和臭氣濃度,經噴淋和UV光解處理後通過15m高排氣筒外排,少部分逸散臭氣通過空氣流動稀釋擴散,周邊綠化吸收。
(7)小型不凝氣燃燒爐煙氣:采樣清潔燃料天然氣,對外環境的污染較小,燃燒煙氣經15米高排氣筒外排。
(8)燃氣鍋爐煙氣:本項目設置有一台10t/h的天然氣鍋爐作為備用鍋爐,採用清潔燃料天然氣,對外環境的污染較小,燃燒煙氣經15米高排氣筒外排。
(三)雜訊
本工程項目的雜訊源主要有真空泵、風機、輸油泵、冷卻塔等設備產生雜訊,其源強聲級在79.7~88dB(A)之間,通過選用廠房隔聲、門窗隔聲,優先低雜訊設備,合理布局等方式進行消音降噪。
(四)固體廢物
本項目固體廢物分為一般固廢和危險固廢。其中一般固廢包括為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包括油泥、油渣、污水處理站污泥和廢白土。
(1)生活垃圾:項目內勞動定員35人,人均垃圾產生量約1kg/天,生活垃圾產生量約10.5 t/a,經收集後及時清運與環衛部門統一清運處置。
(2)油泥:產生量約75 t/a,屬於危險固體廢物,編號為HW08,經分類收集後暫存於危廢間,定期交由湖南瀚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處理。
(3)油渣:減壓蒸餾塔結焦產生少量油渣,產生量約1.5 t/a,屬於危險固體廢物,編號為HW08,經分類收集後暫存於危廢間,定期交由湖南瀚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處理。
(4)污水處理站污泥:產生量約3 t/a,屬於危險固體廢物,編號為HW08,經分類收集後暫存於危廢間,定期交由湖南瀚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處理。
(5)廢白土:產生量約540 t/a,屬於危險固體廢物,編號為HW08,經分類收集後暫存於危廢間,定期交由湖南瀚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處理。
四、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
(一)污染物排放情況
1.廢水
驗收監測期間,選取廢水總排口的5個主要污染因子,通過連續2天、每天4次的監測,廢水總排口廢水中各污染物因子的監測結果均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表4三級標准,且同時滿足德山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要求。
2.廢氣
有組織廢氣:驗收監測期間,有組織廢氣在廢水處理站臭氣處理裝置排氣筒出口設1個監測點位。通過連續2天、每3次的監測,廢水處理站臭氣處理裝置排氣筒出口廢氣中硫化氫和臭氣濃度的監測結果均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554-93)表2標准,加熱爐和不凝氣燃燒爐廢氣排氣筒出口廢氣中顆粒物和二氧化硫的監測結果均達到《工業窯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GB 9078-1996)表2、表4中二類標准,氮氧化物和非甲烷總烴的監測結果均達到《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GB16297-1996)表2標准,燃氣鍋爐(備用)廢氣排氣筒出口中各污染物因子的監測結果均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GB 13271-2014)表2燃氣鍋爐標准,導熱爐廢氣排氣筒出口中各污染物因子的監測結果均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GB 13271-2014)表2燃油鍋爐標准。
無組織廢氣:驗收監測期間,無組織廢氣監測在廠界四周各設1個監測點位,共4個監測點位,通過連續2天、每天3次的監測,無組織廢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濃度均低於《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GB16297-1996)表2無組織排放限值;臭氣濃度和硫化氫的監測結果均低於《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554-93)表1二級新擴改建標准。
3.雜訊
驗收監測期間,廠界東、南、西、北側晝、夜間雜訊測試值均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GB 12348-2008)中3類、4a類(西臨海德路)標准限值要求。
4.固體廢棄物
本項目固體廢物分為一般固廢和危險固廢。其中一般固廢包括為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包括油泥、油渣、污水處理站污泥和廢白土。
一般固廢處置措施:生活垃圾經收集後及時清運與環衛部門統一清運處置。
危險固廢處置措施:油泥、油渣、污水處理站污泥和廢白土均屬於危險廢物,編號為HW08,經分類收集後暫存於危廢間,定期交由湖南瀚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處理。
5.污染物排放總量
驗收監測期間,本項目各污染物最大排放總量為:化學需氧量0.16t/a,氨氮0.01t/a,二氧化物4.42 t/a,氮氧化物9.08 t/a,均符合環評批復中相關要求。
五、工程對環境的影響
本項目周邊150米內無居民,工程對外環境影響較小。
六、驗收結論
廢礦物油綜合利用和潤滑油潤滑劑深加工擴建項目(階段性驗收)對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環評及審批部門要求建設,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申領了排污權證和排污許可證,進行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修訂並已備案,備案號為430761-2019-008-L。企業內增設了一套小型不凝氣燃燒爐處理裝置用於處理有機廢氣,有利於環境的改善,此變動屬於小變化,不屬於重大變動,其他建設內容與環評所述基本一致,無變動。經現場檢查和采樣監測,廢水、廢氣和雜訊監測結果均達到驗收執行標準的要求,環境保護設施管理到位,滿足主題工程的需要,項目從立項至調試過程中無環境投訴、違法或處罰記錄。驗收監測報告資料真實,內容全面,驗收監測結論可信。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保護局對該項目的環評批復要求得到了落實。驗收組同意該項目通過驗收。
❸ 油脂生產企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消費稅
政策簡介
自2005年以來,稅務總局總體上明確以廢棄動植物油生產的生物柴油免徵消費稅。
關於明確廢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徵消費稅適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1]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方便稅收征管,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利用廢棄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徵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0]118號)所稱「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圍明確如下:
一、餐飲、食品加工單位及家庭產生的不允許食用的動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廢棄油、地溝油和抽油煙機凝析油等。
二、利用動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廢棄物處理提煉的油脂,以及肉類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非食用油脂。
三、食用油脂精煉加工過程中產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雜質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櫚酸化油、棕櫚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脫臭餾出物等。
四、油料加工或油脂儲存過程中產生的不符合食用標準的油脂。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關於對利用廢棄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徵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0]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對利用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純生物柴油免徵消費稅。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從2009年1月1日起,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純生物柴油免徵消費稅:
(一)生產原料中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佔比重不低於70%。
(二)生產的純生物柴油符合國家《柴油機燃料調合生物柴油(BD100)》標准。
二、對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組分調合生產的生物柴油照章徵收消費稅。
三、從2009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發前,生物柴油生產企業已經繳納的消費稅,符合本通知第一條免稅規定的予以退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物柴油徵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2006)(國稅函[2006]1183號)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生物柴油是否徵收消費稅問題的請示》(青國稅發〔2006〕165號)收悉,批復如下:
根據《汽油、柴油消費稅徵收范圍注釋》(國稅發〔1998〕192號)的規定,以動植物油為原料,經提純、精煉、合成等工藝生產的生物柴油,不屬於消費稅征稅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物柴油徵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39號)
你局《關於生物柴油徵收消費稅有關問題的請示》(川國稅發[2004]58號)收悉,批復如下:
根據《汽油、柴油消費稅徵收范圍注釋》(國稅發[1998]192號)規定,四川省古杉化學油脂有限公司生產的"生物柴油"不屬於柴油消費稅征稅范圍。因此,同意你局意見,對四川省古杉化學油脂有限公司生產的"生物柴油"不徵收消費稅。
增值稅-政策簡介
自2008年7月1日以來,以廢棄油生產的生物柴油(需要符合相關條件),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自2011年起以廢棄油生產的燃料、飼料油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深入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快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農林剩餘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進行調整完善,並增加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銷售自產的以建(構)築廢物、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築砂石骨料免徵增值稅。生產原料中建(構)築廢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於90%.其中以建(構)築廢物為原料生產的建築砂石骨料應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術要求;以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築砂石骨料應符合《建築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築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術要求。
二、對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徵增值稅。垃圾處理是指運用填埋、焚燒、綜合處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對垃圾進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污泥處理處置是指對污水處理後產生的污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
三、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一)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生產的電力或熱力。發電(熱)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資源。
(二)以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機廢水、污水處理後產生的污泥、油田採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力、熱力、燃料。生產原料中上述渣),包括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力、熱力、燃料。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80%,其中利用油田採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生產燃料的資源比重不低於60%.
上述涉及的生物質發電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發改能源[2006]13號)要求,並且生產排放達到《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223—2003)第1時段標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准》(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利用油田採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三)以污水處理後產生的污泥為原料生產的干化污泥、燃料。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90%.
(四)以廢棄的動物油、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飼料級混合油。飼料級混合油應達到《飼料級 混合油》(NY/T 913-2004)規定的技術要求,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90%.
(五)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90%.
(六)以油田採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為原料生產的乳化油調和劑及防水卷材輔料產品。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70%.
(七)以人發為原料生產的檔發。生產原料中90%以上為人發。
四、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農作物秸稈等3類農林剩餘物為原料生產的木(竹、秸稈)纖維板、木(竹、秸稈)刨花板,細木工板、活性炭、栲膠、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為原料生產的箱板紙。
五、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的蔗渣漿、蔗渣刨花板及各類紙製品。生產原料中蔗渣所佔比重不低於70%.
(二)以粉煤灰、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氧化鋁、活性硅酸鈣。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25%.
(三)利用污泥生產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90%.
(四)以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瓷絕緣子、煅燒高嶺土。其中瓷絕緣子生產原料中煤矸石所佔比重不低於30%,煅燒高嶺土生產原料中煤矸石所佔比重不低於90%.
(五)以廢舊電池、廢感光材料、廢彩色顯影液、廢催化劑、廢燈泡(管)、電解廢棄物、電鍍廢棄物、廢線路板、樹脂廢棄物、煙塵灰、濕法泥、熔煉渣、河底淤泥、廢舊電機、報廢汽車為原料生產的金、銀、鈀、銠、銅、鉛、汞、錫、鉍、碲、銦、硒、鉑族金屬,其中綜合利用危險廢棄物的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90%.
(六)以廢塑料、廢舊聚氯乙烯(PVC)製品、廢橡膠製品及廢鋁塑復合紙包裝材料為原料生產的汽油、柴油、廢塑料(橡膠)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紙漿、鋁粉、汽車用改性再生專用料、摩托車用改性再生專用料、家電用改性再生專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專用料、化纖用再生聚酯專用料(雜質含量低於0.5?J/g、水份含量低於1%)、瓶用再生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樹脂(乙醛質量分數小於等於1ug/g)及再生塑料製品。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70%.
上述廢塑料綜合利用生產企業必須通過ISO9000、ISO14000認證。
(七)以廢棄天然纖維、化學纖維及其製品為原料生產的纖維紗及織布、無紡布、氈、粘合劑及再生聚酯產品。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90%.
(八)以廢舊石墨為原料生產的石墨異形件、石墨塊、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劑。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90%.
六、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採伐剩餘物(指枝丫、樹梢、樹皮、樹葉、樹根及藤條、灌木等)、造材剩餘物(指造材截頭)和加工剩餘物(指板皮、板條、木竹截頭、鋸沫、碎單板、木芯、刨花、木塊、篾黃、邊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質低於針、闊葉樹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級但具有一定利用價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東北、內蒙古地區按LY/T1 505—1999標准執行,南方及其他地區按LY/T1369—1999標准執行)、小徑材(指長度在2米以下或徑級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條、松木桿、腳手桿、雜木桿、短原木等)和薪材。
「農作物秸稈」,是指農業生產過程中,收獲了糧食作物(指稻穀、小麥、玉米、薯類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類、糖料、煙葉、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後殘留的莖稈。
「蔗渣」,是指以甘蔗為原料的製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纖維50%左右的固體廢棄物。
「煙塵灰」,是指金屬冶煉廠火法冶煉過程中,為保護環境經除塵器(塔)收集的粉灰狀殘料物。
「濕法泥」,是指濕法冶煉生產排出的污泥,經集中環保處置後產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價值的污泥狀廢棄物。
「熔煉渣」,是指在鉛、錫、銅、鉍火法還原冶煉過程中,由於比重的差異,金屬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屬錠,而比重較小的硅、鐵、鈣等化合物浮在金屬表層形成的廢渣。
七、本通知所稱綜合利用資源占生產原料的比重,除第三條第(一)項外,一律以重量比例計算,不得以體積比例計算。
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單獨核算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一般納稅人同時生產增值稅應稅產品和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產品而存在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時,按下列公式對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進行劃分:
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產品的銷售額合計÷當月無法劃分進項稅額產品的銷售額合計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單獨核算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凡未單獨核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退(免)稅政策。
九、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納稅人生產、利用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的建設項目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且已獲得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批准同意。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納稅人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環保部門相應的行政處罰。
(三)生產過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處理設施,且生產排放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四)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已送交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並已取得該機構出具的符合產品質量標准要求及本文件規定的生產工藝要求的檢測報告。
(五)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應當在初次申請時按照要求提交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有關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備案,並在以後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有關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備案。具體數據要求和提交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通知。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本通知規定並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商同級財政部門制定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十一、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退(免)稅事宜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各級稅務機關應採取嚴密措施加強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企業的動態監管,不定期對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包括本通知第九條第(五)項要求提交的數據]、納稅申報情況和退稅申報情況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凡經核實納稅人有弄虛作假騙取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的,稅務機關追繳其此前騙取的退稅稅款,並自納稅人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增值稅政策的資格,且納稅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十二、本通知中所列各類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等,如在執行過程中有更新、替換,統一按新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不再另行發文明確。
十三、本通知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和第五條其他款項規定的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執行。納稅人銷售(提供)本通知規定的免稅產品(勞務),如果已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後方可申請辦理免稅。凡專用發票無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規定徵收增值稅,不予免稅。
十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農林剩餘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8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114號)自2011年1月1日起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08-12-0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進一步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工作,促進節能減排,經國務院批准,決定調整和完善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增值稅政策。同時,為了規范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認定管理,需對現行相關政策進行整合。現將有關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統一明確如下:
一、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免徵增值稅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後達到一定水質標准,並在一定范圍內重復利用的水資源。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准》(SL368—2006)的有關規定。
(二)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膠粉應當符合GB/T19208—2008規定的性能指標。
(三)翻新輪胎。翻新輪胎應當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規定的性能指標,並且翻新輪胎的胎體100%來自廢舊輪胎。
(四)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特定建材產品。
特定建材產品,是指磚(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牆板、管材、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溫材料、礦(岩)棉。
二、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加工處理後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
三、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應當符合GB10621—2006的有關規定。
(二)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垃圾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80%,並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
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桿、樹皮廢渣、污泥、醫療垃圾。
(三)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岩為原料生產的頁岩油。
(四)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廢舊瀝青混凝土用量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不低於30%.
(五)採用旋窯法工藝生產並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對經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工藝生產水泥產品的企業,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
摻兌廢渣比例=(生料燒制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生料數量+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2.對外購熟料經研磨工藝生產水泥產品的企業,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
摻兌廢渣比例=熟料研磨過程中摻兌廢渣數量÷(熟料數量+熟料研磨過程中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四、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退役軍用發射葯為原料生產的塗料硝化棉粉。退役軍用發射葯在生產原料中的比重不低於90%.
(二)對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副產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鈣含量不低於85%)、硫酸(其濃度不低於15%)、硫酸銨(其總氮含量不低於18%)和硫磺。
(三)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在生產原料中所佔的比重不低於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60%.
(五)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六)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具體范圍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執行。
五、對銷售自產的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綜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柴油。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不低於70%.
六、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的粘土實心磚、瓦,一律按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不得採取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窯法工藝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七、申請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五條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環資[2006]1864號)的有關規定,申請並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否則不得申請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八、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免稅和即征即退政策由稅務機關,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及相關財政機關分別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九、本通知所稱廢渣,是指采礦選礦廢渣、冶煉廢渣、化工廢渣和其他廢渣。廢渣的具體范圍,按附件2《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廢渣目錄》執行。
本通知所稱廢渣摻兌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計算,不得以體積計算。
十、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部分資源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4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6]2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4]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材產品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151號)、《國家稅務總局對利用廢渣生產的水泥熟料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批復》(國稅函[2003]11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利用廢渣生產的水泥中廢渣比例計算辦法的批復》(國稅函[2004]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資源綜合利用建材產品和廢渣范圍的通知》(國稅函[2007]44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用廢液(渣)生產白銀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116號)相應廢止。
附件: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
2.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廢渣目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企業所得稅
政策簡介
自2008年以來,以廢棄動植物油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並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資源綜合利用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現就有關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是指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以下簡稱《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並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二、經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按《目錄》規定認定的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企業(不包括僅對資源綜合利用工藝和技術進行認定的企業),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可按本通知規定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企業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認定程序,按《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環資〔2006〕1864號)的規定執行。
四、2008年1月1日之前經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認定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的企業,應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認定並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方可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五、企業從事非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取得的收入與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取得的收入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六、稅務機關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實行備案管理。備案管理的具體程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因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目錄》規定的條件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並停止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八、企業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目錄》規定條件,採用欺騙等手段獲取企業所得稅優惠,或者因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不符合享受優惠條件,但未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的,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九、稅務機關應對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稅務機關發現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認定有誤的,應停止企業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並及時與有關認定部門協調溝通,提請糾正,已經享受的優惠稅額應予追繳。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通知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十一、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❹ 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的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四條 實行沿線區域分級保護制度。根據南水北調工程調水水質的要求,將沿線區域劃分為三級保護區: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
核心保護區是指輸水干線大堤或者設計洪水位淹沒線以內的區域。
重點保護區是指核心保護區向外延伸十五公里的匯水區域。
一般保護區是指除核心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以外的其他匯水區域。
第十五條 實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沿線區域內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總量、需要削減的排污量以及削減時限,應當符合水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
超過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削減已有污染源的排污總量;在未完成削減排污總量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可能有重大水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十六條 沿線區域內的水污染物排放,應當按照《山東省南水北調沿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執行。
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前款規定標准、超過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標或者對調水水質產生明顯影響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排污單位應當限制產量和污染物排放量,並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項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產治理。
第十七條 沿線區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合理規劃建設再生水截蓄導用、人工濕地水質凈化等工程,並配套制定和實施防污調控方案,保證調水水質。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和應急預案,並報當地環境保護、公安、水利、漁業、安全監督等部門備案。
發生較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措施減輕或者消除危害。
第二節 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污染防治和保證調水水質的要求,組織建設城鎮污水管網、污水處理廠和垃圾集中處理設施,並確保於調水前建成和投入使用。
城市舊城區改造和新區開發中的污水管網,應當按照雨污分流和污水資源化的要求進行規劃建設;已建區域應當逐步對現有污水管網進行改造或者建設截污管網,實行雨污分流。
第二十條 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產生的污水,應當全部排入城鎮污水管網;排污單位應當對產生的污水進行預處理,達標後方可排入城鎮污水管網。
未納入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排污單位,必須對產生的污水進行處理,並做到達標排放。
第二十一條 污水處理廠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因設施改造或者技術檢修等原因確需停止運行的,必須啟動應急預案,並向當地建設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應急預案應當提前報設區的市建設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報省建設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污水處理廠不得超標排放污水。污水處理廠處理後的污水應當達到《山東省南水北調沿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污水處理廠應當進行脫氮除磷處理,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和污泥處理、處置設施。
污水處理廠應當安裝進、出水水質自動監測裝置,並與全省環境監測監控系統聯網。
第二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垃圾的處理,應當通過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進行。可以進行資源化處理的,應當予以分類揀選和回收利用;屬於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三節 工業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條 設置排污口、擴大排污口或者改變排污口位置的,應當符合水體水質標准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及削減幅度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
核心保護區內不得設置排污口;原有的排污口應當於調水前拆除。
重點保護區內應當嚴格限制設置排污口。
第二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禁止與限制開發建設的產業名錄,並優先安排無污染或者污染輕的項目。
沿線區域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污染嚴重的項目。建設其他項目的,應當符合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以及削減幅度的要求;不符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二十六條 核心保護區內除建設必要的水利、供水、航運和保護水源的項目外,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其他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原有的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項目,應當於調水前拆除或者遷移。
第二十七條 重點保護區內不能做到穩定達標排放的污染嚴重的企業或者生產線,應當依法予以關閉、搬遷或者停止運行。
第二十八條 能夠做到達標排放但仍對調水水質產生明顯影響的造紙、酒精、化工、澱粉、印染等生產企業,應當對其排放的廢水實施資源化處理。
第二十九條 煤炭、礦山、冶煉等用水量大且易於回收使用的企業,應當建設相應的截蓄回用設施,實現水資源的循環利用。
第四節 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水體排放、傾倒生活污水、垃圾、油類、酸液、鹼液和劇毒廢渣廢液等有毒有害物質。
在核心保護區或者主要河流兩岸露天堆放、儲存固體廢物以及煤炭、石灰等易污染水體的物質的,應當採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水體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 在沿線區域內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的農葯,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一般保護區內應當逐步減少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使用量;
(二)在重點保護區內限制使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
(三)在核心保護區內禁止使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的政策和措施,推廣使用有機肥和高效、低毒、低殘留、易降解的農葯,推行精確施肥、配方施肥等科學施肥技術,鼓勵使用生物農葯和採用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
第三十二條 在核心保護區內禁止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在其他區域內從事規模化養殖的,應當建設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並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對畜禽糞便、農作物秸稈、農用地膜等農業生產殘留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條 實行南四湖、東平湖湖區功能區劃制度和人工養殖總量控制制度。
根據湖區的功能分區和環境承載能力,將湖面劃分為禁止養殖區、天然捕撈區、人工養殖區以及水生植物栽培區。
人工養殖區內應當合理確定養殖規模、品種和密度,鼓勵推廣使用污染物產生量少和自然水體養殖技術,限量發展並逐步取消人工投餌性魚類網箱、網圍等養殖方式,並不得使用違禁葯物。
人工養殖區應當建立必要的隔離設施,防止養殖污染其他水域。在人工養殖區以外的其他人工養殖設施,應當依法清除。
第三十四條 核心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直接向輸水干線排污的飯店、旅館或者其他旅遊、娛樂設施;已建成的,應當限期治理;經治理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拆遷或者關閉。
第三十五條 進入輸水干線的機動船舶,應當配備相應的防止污染的設備和油污、垃圾、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儲設施,並制定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在港口、碼頭、船閘等船舶集中停泊區域,應當設置與其吞吐能力或者通行能力相適應的船舶油污、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接收與處理設施、設備。污染物接收與處理設施、設備的建設,由港口、碼頭、船閘的經營單位負責。
運輸、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實行河道底泥清淤疏浚制度。
河道底泥對調水水質產生較大影響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清淤疏浚。
❺ 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船舶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揚州段調水河道水域環境,加強船舶污染防治,推進大運河文化帶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江蘇省內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揚州段調水河道水域(以下簡稱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以及從事涉及船舶污染相關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和誰污染誰承擔責任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納入本地區環境保護規劃,採取有利於船舶污染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船舶、港口、碼頭、所屬船閘及其作業活動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承擔港口、碼頭、所屬船閘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船舶防污染設備、器材的配備使用,船舶污染物的收集、送交等事項的監管職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承擔船舶含油污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及其預處理產物岸上轉移處置,船舶尾氣排放監測等事項的監管職責。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對運送至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單位的船舶生活污水處理處置的監督管理,承擔合理選擇船舶生活污水接入點等職責。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船舶生活垃圾納入城鎮生活垃圾收運、處理處置體系的監督指導,承擔船舶生活垃圾上岸後轉運處置的監管等職責。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第五條水路運輸經營人、港口經營人等應當建立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教育培訓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落實船舶污染防治責任。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船舶污染防治財政資金保障,支持船舶污染物收集設施、港口污染防治基礎設施、船舶污染物流動接收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等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第七條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船舶污染防治宣傳教育活動,加強船舶污染防治法律規范的宣傳。第八條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並發布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和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方案。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和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具體實施方案以及年度建設計劃並督促落實,公開已建成設施的相關信息。第九條港口、碼頭、船閘、水上服務區等應當按照有關標准和規定,建設與其服務能力相適應的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接收設施、設備,並使其處於良好狀態;在顯著位置公開船舶污染物的接收點、聯系方式等信息,方便船舶及時送交船舶污染物。第十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防止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污染的設備、器材,並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鼓勵船舶安裝、使用在線監測裝置對生活污水和機器處所油污水的產生和排放情況進行自動連續記錄。第十一條400總噸以上僅安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船舶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技術改造。不滿400總噸的本市籍現有營運船舶應當按照要求進行生活污水防污改造。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3級以上航道里程及船舶流量情況,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設置具備接收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功能的船舶污染物流動接收船,提供主動接收服務。第十三條禁止船舶向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排放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質。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在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從事洗艙作業。
運輸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的船舶不得違反規定進入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第十四條船舶使用的燃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要求,不得超過標准向大氣排放動力裝置運轉產生的廢氣和船上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鼓勵船舶使用清潔能源。
港口、碼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岸電設施。靠港船舶按照規定使用岸電。
❻ 南水北調河周圍多遠不能有污水處理設施
如果你是要建污水處理廠,需要到環境監督部門進行地址核驗,他們會給你參考的。
污水處理廠:從污染源排出的污(廢)水,因含污染物總量或濃度較高,達不到排放標准要求或不適應環境容量要求,從而降低水環境質量和功能目標時,必需經過人工強化處理的場所,這個場所就是污水處理廠,又稱污水處理站。
❼ 水污染及危害
(一)水體污染
水體污染是指排入水體中的污染物超過了水體的自凈能力,從而導致水體水質惡化的現象。造成水體污染的原因,有自然的和人為的兩個方面。通常所說的水體污染,均指人為污染。人為污染是人類生活和生產對水體的污染,它包括生活污水、工業廢水、農田排水未經處理而大量排入水體所造成的污染。
凡使水體的水質、生物質、底泥質量惡化的各種物質均可稱為水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根據對環境污染危害的情況不同,可將水體污染物分為以下幾個類別:固體污染物、生物污染物、需氧有機污染物、富營養性污染物、感官污染物、酸鹼鹽類污染物、有毒污染物、油類污染物、熱污染等。
1.固體污染物
固體物質在水中有3種存在形態:溶解態、膠體態、懸浮態。
2.生物污染物
生物污染是指廢水中的致病微生物及其他有害的生物體。主要包括病毒、病菌、寄生蟲卵等各種致病體。此外,廢水中若生長有鐵菌、硫菌、藻類、水草及貝類動物時,會堵塞管道、腐蝕金屬及惡化水質,也屬於生物污染物。
生物污染物主要來自城市生活廢水、醫院廢水、垃圾及地面徑流等。病原微生物的水污染危害歷史最久,至今仍是危害人類健康和生命的重要類型。
3.需氧化有機污染物
廢水中能通過生物化學和化學作用而消耗水中溶解氧的物質,統稱為需氧污染物。絕大多數的需氧污染物是有機物。有機物的共同特點是:這些物質直接進入水體後,通過微生物的生物化學作用而分解為簡單的無機物質——二氧化碳和水,在分解過程中需要消耗水中的溶解氧,大量有機物質能導致氧的近似完全的消耗,需氧的魚類和浮游動物在這種環境下就會死亡。
水體中耗氧有機物的測定,常用化學需氧量(COD)和生物需氧量(BOD)來描述。
4.富營養性污染物
富營養性污染物是指可引起水體富營養化的物質,主要是指氮、磷等元素,其他尚有鉀、硫等。此外,可生化降解的有機物、維生素類物質、熱污染等也能觸發或促進營養化過程。水中營養性物質,主要來自化肥,隨著農業排水進入水體,其次,來自於人、畜、禽的糞便及含磷洗滌劑,此外,食品廠、印染廠、製革廠、炸葯廠等排出的廢水中均含有大量氮、磷等營養性物質。
過多的營養物質進入天然水體,將使水質惡化、影響漁業的發展,危害人體健康。
5.感官性污染物
廢水中能引起異色、渾濁、泡沫、惡臭等現象的物質,雖無嚴重危害,但能引起人們感官上的極度不快,被稱為感官性污染物。
6.酸、鹼、鹽類污染物
酸鹼污染物主要由工業廢水排放的酸鹼以及酸雨引起。酸鹼污染物使水體的pH發生變化,破壞自然緩沖作用,消滅或抑制細菌及微生物的生長,妨礙水體自凈,使水質惡化、土壤酸化或鹼化。
酸與鹼同時進入同一水體,從pH角度,酸、鹼污染因中和作用而自凈,但會產生各種鹽類,又成了水體的新污染物。無機鹽的增加能提高水的滲透壓,對淡水生物、植物生長都有影響。在鹽鹼化地區,地面水、地下水中的鹽危害土壤質量,酸、鹼、鹽污染造成的水的硬度增加。
7.有毒污染物
廢水中能對生物引起毒性反應的物質,稱為有毒污染物,簡稱毒物。工業上使用的有毒化學物已經超過12000種,且每年以500種的速度遞增。大量有毒物質排入水體,不僅危及魚類等水生生物的生存,而且能在食物鏈中逐級轉移、濃縮,最後進入人體,危害人的健康。
廢水中的有毒污染物可分為無機毒物、有機毒物和放射性物質3類。
無機毒物,包括金屬和非金屬兩類。金屬毒物主要為汞、鎘、鎳、鋅、銅、錳、鈷、鈦、釩等,輕金屬為鈹。非金屬毒物有砷、硒、氰化物、氟化物、硫化物、亞硝酸鹽等。重金屬能被生物富集於體內,有時還可被生物轉化為毒性更大的物質(如無機汞被轉化為烷基汞)。
有機毒物,大多是人工合成,難以被生化降解,毒性很大。在環境污染中具有重要意義的有機毒物包括農葯、多氯聯苯、稠環芳香烴、芳香胺類、雜環化合物、酚類、腈類等。許多有機毒物有「三致效應」(致畸、致突變、致癌)和蓄積作用(通過食物鏈體內富集,危害人體健康)。
放射性物質,廢水中的放射性物質主要來自鈾、鐳等放射性金屬的生產和使用過程,如核試驗、核燃料再處理、原料冶煉廠等。其濃度一般較低,主要會引起慢性輻射和後期效應,如誘發癌症、對孕婦和嬰兒產生損傷、引起遺傳性傷害等。
8.油類污染物
油類污染物包括礦物油和動植物油。它們均難溶於水,在水中常以粗分散的可浮油和細分散的乳化油等形式存在。漂浮在水面上的油形成一層薄膜,影響大氣中氧的溶入,從而影響魚類的生存和水體的自凈作用,也干擾某些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油脂類污染物還能附著於土壤顆粒表面和動植物體表,影響養分的吸收和廢物的排泄。油污染主要是工業排入、海上採油、石油運輸船隻的清洗及油船意外事故等造成。2010年5月5日,美國墨西哥灣原油泄漏,生態環境嚴重影響(圖6-14,圖6-15)。
圖6-14 墨西哥灣在原油污染的海水中掙扎的海鳥
圖6-15 墨西哥灣原油污染帶
9.熱污染
廢水溫度過高而引起的危害,稱為熱污染。
(二)水污染的危害
水污染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幾點。
1.危害人體健康
水污染直接影響飲用水源的水質。當飲用水源受到合成有機物污染時,將導致腹水、腹瀉、肝炎、胃癌、肝癌等疾病的發生。與不潔的水接觸也會染上如皮膚病、沙眼、血吸蟲、鉤蟲等疾病。廢水中的某些有毒有害物質,即使數量不多,甚至難以檢測出來,但由於動植物的富集作用和人體自身的積累作用,仍然可以對人體造成致命的危害。
2.降低農作物的產量和質量
江河湖泊中的水常是農田灌溉水源,一旦這些水體受到污染,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將污染農田土壤,被作物吸收並殘留在作物體內。一方面造成作物枯萎死亡,產量下降;另一方面,作物的品質也會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如污染物超標,蛋白質、氨基酸和維生素等營養物質含量降低,使蔬菜產生異味等。
3.影響漁業生產
漁業生產與水質緊密相關。水污染而造成淡水漁場魚類大面積死亡的事故常有發生。一些污染嚴重的河段魚蝦已經絕跡。水污染還會使魚類和水生生物發生變異,有毒物質在魚類體內積累,食用價值大大降低。
4.制約工業的發展
很多工業(如食品、紡織、造紙和電鍍等)需要用水,水質的惡化將直接影響產品質量。如水質差的冷卻水會造成水循環系的堵塞、腐蝕和結垢,硬度高的水會影響鍋爐的壽命和安全。
5.加速生態環境的退化和破壞
水污染除了對水體中的水生生物有危害外,對水體周圍生態環境也有影響。污染後水體感觀變差,散發臭氣,水中的污染物對周圍生物產生毒害作用,生物死亡,造成生態環境的退化和破壞。
6.造成經濟損失
水污染使環境喪失原有部分或全部功能,造成環境的降級貶值,對人類的生存和經濟的發展都帶來危害,將這些危害貨幣化即為水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人體健康受到危害將減少勞動力,降低勞動生產率,疾病多發需支付更多的醫葯費,魚類減產或質量變差則直接造成經濟損失,生態環境的污染治理和修復費用都隨著污染的加重而增加。
(三)水質標准
目前,我國已經頒布的水質標准有水環境質量標准、排放標准等。
水環境質量標準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地下水質量標准》(GB/T14848—93),《海水水質標准》(GB3097—1997),《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2006),《漁業水質標准》(GB11607—89);《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准》(GB5084—92)等。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依據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將其劃分為5類:
Ⅰ類:主要適用於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
Ⅱ類: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卵場等;
Ⅲ類: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等及游泳區;
Ⅳ類: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Ⅴ類: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廢水排放標準的:《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醫院水污染物排放標准》(BGJ48—83)和一些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如《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4—83),《甘蔗製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6—83),《石油煉制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51—83),《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7—92)等。
❽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適用於哪一類污水處理廠尾水排放一級A為污水回用標
據我所知抄,現在都是往一級A靠攏好吧。尤其涉及到南水北調工程的省份,其原有的一級B排放已限定時間升級為一級A。山東,江蘇看看就知道。
污水廠排放標準是在項目立項,可研時確定的,適用的不就是城市污水廠。多為生活污水,一些工業園的污水廠進水含少量工業廢水,關鍵還是看綜合後的進水指標。
❾ 母親河為什麼有污染的現象
1、主要原因是把個來人利益看的源最大化,廠礦企業為了省治污費,明排偷排現象時有發生。
2、管理部門管理疏忽,執法不嚴或拿錢消災現象已成常規。
3、地方保護主義,為了企業的生存,為了稅收只看到眼前的利益,沒有可持續發展的長遠眼光。
4、缺乏環保意識,隨意丟棄和排放的垃圾及滲出液,下雨後沖入河道。
這些都是造成母親河污染的主要根源。
❿ 江蘇省南水北調污水排放標准
本標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
按照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行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造紙工業執行《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4-92)》,船舶執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52-83)》,船舶工業執行《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6-84)》,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執行《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准(GB4914-85)》,紡織染整工業執行《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7-92)》,肉類加工工業執行《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7-92)》,合成氨工業執行《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8-92)》,鋼鐵工業執行《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6-2012)》,航天推進劑使用執行《航天推進劑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374-93)》,兵器工業執行《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業執行《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5580-95)》,燒鹼、聚氯乙烯工業執行《燒鹼、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執行本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