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大連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1997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完好,促進經濟發展和滿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據《大連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收集、輸送城市污水、廢水和雨(雪)水的管網、溝(河)渠、出水口、下水檢查井、雨水井、防護提、泵站、污水處理廠、有調蓄功能的湖(池)、污泥處置站等及其附屬設施和用地。第三條 大連市轄區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執行本辦法。第四條 大連市城市建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建局)是本行政區排水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排水管理處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內排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其他縣(市)、區城市建設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排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城建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第五條 城市排水設施實行許可和有償使用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排水設施的權利和參加各級政府組織的清淤疏浚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第二章 設施規劃和建設第六條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應依照城市總體規劃、專業規劃,合理布局、配套發展。第七條 與建築物、構築物相配套的排水設施工程,應與基本建設主體工程同步規劃、設計、施工、驗收。
新、改、擴建排水設施工程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室外排水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
新建排水設施或增加排水量的單位,應向排水管理機構繳納排水設施增容費。第八條 承擔城市排水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並經市城建主管部門審核後,方可承擔城市排水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第九條 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由建設單位提出工程驗收申請報告,並附有竣工圖紙和有關資料,送城建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的、可並入城市排水管網並辦理排水許可證;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也可交納返工、補建工程費用,由市排水管理機構委託專業施工隊伍進行返工、補建和或整修。第十條 需將排水設施移交給排水管理機構進行維護和管理的單位,必須按規定到排水設施管理機構辦理移交手續。第十一條 城建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發展的需要,加快做好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工作。城市排水管理機構可以有償為企事業單位進行污水集中處理。第三章 設施管理第十二條 在排水設施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堵塞排水防洪設施;
(二)排放腐蝕性物質、劇毒物質、易燃易爆物質和易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及不符合標準的污水;
(三)傾倒垃圾、廢渣、施工廢料和其它廢棄物;
(四)採掘沙、泥、土;
(五)其它損害排水設施和影響維護設施作業的行為。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或占(壓)排水設施,不得修建妨礙排水設施功能和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
因建設或施工等原因拆除、改建排水設施的,應到城建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拆除的,應交納賠償費;改建的,所需費用由建設或施工單位承擔。
確需占(壓)用排水設施或把明溝改為暗渠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排水管理機構辦理審批手續,繳納排水設施占(壓)用費。第十四條 經批准占(壓)用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其占(壓)用的位置和使用范圍,不得變更使用性質,不得出租和轉讓其使用權。因城市建設、排水設施維護需要時,占(壓)用排水設施的單位或個人須無償清理場地設施。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將自建的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網,確需接入的,應到排水管理機構辦理審批手續。
因施工等原因須向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應到排水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第十六條 排水管理機構和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劃定的職責分工保持入戶支管線完整無缺,定期疏通保養,保證污水、廢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轉。城市雨水、污水、廢水應分流的,實行分流,不得串流。第十七條 沒有排水管理機構的書面證明,任何廢舊物資收購部門和個人,不得收購下水檢查井蓋和雨水井算等附屬設施。第十八條 在有排水設施的地段進行施工作業或埋設其它管線時,應事先徵得排水管理機構同意。施工中造成排水設施損壞的,應按規定賠償損失。
Ⅱ 合肥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污水排放管理,確保城市污水排放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改善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的排放管理。
本辦法所稱污水排放設施是指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污水提升泵站、污水管道、檢查井、涵閘、排放口等接納、輸送、處理污水的設施。第三條 合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污水的排放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污水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排放設施的規劃與建設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定編制本市的排水專業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第五條 編制排水專業規劃和建設污水排放設施應當遵循「舊城區(環城公園路以內5.2平方公里區域)污水截流、舊城區以外地區雨污分流」的原則。
舊城區以外地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實行雨污分流,污水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已建成的排水設施的產權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進行管網改造,限期實行雨污分流。第六條 城市污水排放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點源處理與集中處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排水專業規劃統一制定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管網、收入區域內的提升泵站等公共污水排放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單位和個人自行投資建設污水排放設施,其設計方案應經市排水管理部門審查,並符合本市排水專業規劃。開發區、住宅區自行投資建設污水排放設施,應當納入其綜合開發計劃,進行配套建設。第七條 污水排放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由具有相當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設施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符合保護毗鄰建築物、構築物等相關設施的技術要求。第八條 污水排放設施施工應當接受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污水排放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第九條 接通城市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污水排放戶)應按規定設置隔油池、沉澱池等預處理設施,並到市排水管理部門辦理准接手續,按指定位置接入城市污水管網。
接通城市污水管網應當由污水專業施工單位施工,所需費用由污水排放戶按國家規定的標准承擔。第十條 現有的和經規劃確定的污水排放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第三章 污水排放管理第十一條 城市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污水排放戶必須將污水排放污水輸送管網,其他地區的污水排放戶應當採取相應措施對所排污水進行處理,達標排放。第十二條 污水排放戶在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前應當向市排水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領排水許可證:
(一)本單位1/500地形圖和標明污水排放口的排水平面圖;
(二)生產產品或經營服務的類型和用水量;
(三)放污水的水質、水量;
(四)污水的處理工藝;
(五)其他應提交的有關資料。第十三條 市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排水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污水情況進行監測,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的申請人,發給《排水許可證》;對排水設施不致謝造成嚴懲損害、經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標準的申請人,核發《臨時排水許可證》,並且限期治理。《排水許可證》有郊期3年,期滿前3個月可申請續發。
因建設工程施工向城市污水管網臨時排放污水的,應向市排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臨時排水許可證(施工)》後方可排放。第十四條 取得排水許可證的污水排放戶,必須按許可證許可的內容排放污水。
污水排放戶需要變更污水排放狀況時,應提前15日向市排水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經批准後方可排放。
污水排放戶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的污水、污物流入城市污水排放設施的,應當立即報告市排水管理部門,並採取應急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第十五條 市排水管理部門應對污水排放戶排放的污水進行監測,被檢測者應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第十六條 市排水管理部門有權對污水排放量超過城市污水管網接納能力的區域採取限制排放量和調整排放時間等應急措施,污水排放戶應服從市排水管理部門的調度。
Ⅲ 天津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確保城市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改善本市水環境質量,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保障人民生活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使用、保護。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對城市的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納、輸送,以及污水的處理和再利用。第四條城市排水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和建設、養護、管理並重的原則。
城市污水實行分散處理與集中處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
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市排水管理部門負責市屬城市排水系統的管理工作;區、縣排水管理部門負責區、縣屬城市排水系統的管理工作。第六條本市鼓勵城市排水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採用新工藝、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現代化水平。第七條本市鼓勵城市污水經處理後的再利用。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對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城市排水設施是指排水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泥最終處置設施和其他相關設施,以及由排水管理部門管理的排水河、坑塘。
城市排水設施分為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由排水管理部門管理的城市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單位自行投資建設和管理的排水設施。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計劃,編制本市城市排水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排水規劃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十一條編制城市排水規劃和建設城市排水設施,應當遵循污水、雨水分流的原則。
原有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要求,逐步進行污水、雨水分流改造。第十二條在進行城市規劃和建設時,應當預留和控制泵站、污水處理廠、養護班點、污泥轉運站、污泥處置廠等城市排水設施規劃用地。第十三條未經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不得改變排水河、坑塘的排水和安全渡汛的功能。第十四條需要建設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到排水管理部門辦理排水出路手續後,方可委託設計。設計後的排水工程施工圖應當經排水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實施。第十五條承擔城市排水設施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設計和施工資質,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范、規定及標准。第十六條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同時建設排水設施。需要建設產業廢水處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十七條新建的排水管道與城市排水設施連接的,建設單位應當攜帶有關資料到排水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與城市排水設施連接。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水戶)的排水管道與城市排水設施連接的,應當設置卧泥井;餐飲業的排水口應當設置隔油池;廁所應當設置化糞井。第十八條城市排水設施建設,應當接受本市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納入公共排水設施管理范圍的排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排水管理部門辦理驗收交接手續。驗收合格的,由排水管理部門予以接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設單位應當負責返修或者重建。
尚未移交排水管理部門管理的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第十九條公共排水設施建設資金,採用政府投資、受益者出資等方式籌集。第三章水質水量管理第二十條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水質標准。對污水中超標的重金屬、難於生物降解和有毒有害的物質,應當進行處理。第二十一條本市對排水戶排放產業廢水實行排水許可制度。第二十二條排放產業廢水的排水產應當向排水管理部門提出排水許可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本單位平面布置圖;
(二)生產產品種類、主要原材料和用水量;
(三)污水排放口位置、口徑和排水的水質、水量、水溫、水壓;
(四)污水處理工藝;
(五)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與排水有關的擴初設計文件;
(六)相關的其他圖紙和資料。
Ⅳ 遼寧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提高水環境質量,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縣(含縣級市,下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財政、價格、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的管網、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裝置和處置污泥的相關設施及用於污水處理的專用河道、水庫、湖泊等)及排水管網(指匯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河渠、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路系統)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開征城市污水處理費後,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不再徵收污水排污費和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其具體徵收標准,由市價格部門會同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城市污水處理廠及排水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成本和企業、居民的承受能力等提出意見,並按規定舉行聽證後,報省價格、財政部門批准。第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按月計征。
用水量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或水表損壞的,按技術推定法(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時間)核定水量。
(二)使用自備水源(含自備井和在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 按照水泵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水量。
(三)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按用水量的80%在產品生產地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四)對未安裝水表的建築施工用水,按照批准後的施工圖建築面積核定用水量。對建築施工臨時排水,根據水表顯示的量值或水泵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水量。
(五)自建污水處理廠和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水排放標準的,直接向江、河、湖、海等水體排放,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按規定標準的50%至70%繳納。第七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收取;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徵收部門,根據水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自備水源用戶及用水量徵收。第八條排水戶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排放污水,應當向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手續。第九條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污水處理服務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城市排水監測站點的監督管理,監測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的污水水質,確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安全運行。第十條禁止用水單位和個人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將污水直接向江、河、湖、海等水體排放,規避交納污水處理費。第十一條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全額繳入同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除國家和省明確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
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第十二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同公共供水企業實行一張票據;由其他部門代征的,使用由省財政部門確定的票據。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徵收管理人員依法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第十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專項用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Ⅳ 邯鄲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行,改善城市水環境,防止水污染,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城市排水及其設施的建設、使用、維護、運行和管理。第三條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工作。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城市排水及其設施和城市排水監測的管理工作。
規劃、環保、水、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城市污水、雨水的接納、輸送、處理、排放和再生水利用。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網、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排水戶是指直接或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經集中處理後,達到相關水質標準的非飲用水。第五條城市排水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方便群眾和規劃、建設、養護、維修、管理並重的原則。
城市人民政府鼓勵多元化投資建設城市排水設施,支持與其相關的科學技術研究。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排水設施管理水平。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有利於城市排水事業發展的政策。城市排水設施建設投資應當在固定資產投資中佔有適當比例。污水處理設施、設備可以加速折舊。
城市排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建設費用,按照年度計劃,列入財政預算。第七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排水專項規劃。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排水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場等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用地予以優先安排和預留。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排水專項規劃,制定城市排水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八條城市排水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排水專項規劃。
排水戶應當根據不同的排水性質,依據相應標准建設化糞池、隔油池或沉沙池等配套預處理設施。
臨街建築的排水系統出口應設置在建築物內側方向。在道路紅線范圍內(含退紅線部分)平行道路中心線方向,不得設置用戶排水設施。第九條排水戶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配套建設城市排水設施的,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位置,遵循城市地下工程避讓原則和城市排水設施技術標准、規范,與工程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使用,其與城市排水管網的連接工程由城市排水管理單位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
在各類施工中,如遇與城市排水設施發生重疊或者交叉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通知城市排水管理單位。第十條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禁止無證或者不按資質等級規定承擔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第十一條城市排水管理單位應當參與城市排水設施和排水戶自建排水設施的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排水設施,不得接入城市排水管網。第十二條需移動或變更城市排水設施的,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徵得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同意,辦理相關手續後,由城市排水管理單位組織實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三章城市排水設施管理第十三條城市排水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新建、擴建、改建及單位自建的排水設施項目,應嚴格按照雨污水分流的技術要求設計和建設。
原有雨污水混流的排水設施,排水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分流改造。第十四條城市排水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維護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行,負責城市排水設施維修管理和對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保證設施完好和公共安全。
自建排水設施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技術規范,定期對排水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養護、維修,保證設施正常運行。第十五條在城市排水設施下列防護范圍內不得埋設電桿、植樹和修建建築物、構築物,需敷設其他管線的,應當徵得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施工:
(一)排水干線管道邊緣兩側各5米以內,排水支線管道邊緣兩側各1.5米以內;
(二)排水溝護坡兩側各1米以內,排水渠護坡兩側各3米以內;
(三)再生水管道邊緣兩側各2米以內。
Ⅵ 南昌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管理,確保城市排水設施安全與正常運行,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南昌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排水及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雨水管渠、污水管渠、排水泵站和閘門、污水處理工程等及其附屬設施。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第四條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區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城市排水管理機構負責城市排水管理的具體工作。
規劃、建設、房管、環境保護、水利、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第五條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注重養護、科學管理的原則。第六條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編制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經市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城市排水專業規劃,應當合理規劃城市排水設施,提高城市排水能力和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能力。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設,禁止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對原有的合流制城市排水設施,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逐步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有關設計文件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答復。
新建、改建與公共排水設施連接的接戶管,應當提供相關資料,經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由專業單位施工,所需費用由使用單位承擔。接戶管的養護、維修由使用單位負責。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後依法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驗收報告等資料依法報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條公共排水設施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施和檔案移交手續,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維護管理;未移交給市政行政管理部門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第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工業企業、建築業企業以及從事衛生、住宿餐飲業、居民服務業、娛樂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水戶),應當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的排水戶不得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第十二條申請城市排水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
(三)已按照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四)已在污水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
(五)排放污水可能對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已在排放口安裝符合要求的在線檢測裝置;
(六)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具備規定的檢測能力和相應檢測制度;
(七)施工作業臨時排放的污水中有沉澱物,可能造成排水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已修建預沉設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申請城市排水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本單位的平面布置圖、排水管網圖以及與公共排水設施連接的接戶管施工圖,建設工程排水戶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三)對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行可能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交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水質檢測報告;
(四)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條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城市排水許可申請有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市政行政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檢測機構。
Ⅶ 烏魯木齊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證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有效運行,保護城市水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對城市的污水、廢水、降水的接納、輸送、處理和排放。
城市排水設施是指用於接納、輸送、處理和排放污水、廢水、降水的管道、明渠、暗渠及檢查井、雨水井、倒水井、泵站、閘門、井蓋等附屬設施。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規劃區內城市排水規劃、建設、管理和排水設施的養護、使用、保護。第四條城市排水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的原則,堅持建設、管理、維護並重。第五條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市政市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第六條城市公共排水實行特許經營,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城市排水設施,支持相關新技術、新成果的推廣和應用。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合理利用和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權利和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九條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排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專項規劃,分期提出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並監督建設單位組織實施。第十條城市排水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應依法進行招投標。第十一條城市公共排水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應有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將城市排水建設工程竣工資料按規定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十三條城市排水實行許可制度。第十四條在城市公共排水設施上連接管道排水的,應當向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建設項目平面布置圖及排水管道、出水口平面圖;
(二)排放的水質、水量:
(三)污水處理工藝;
(四)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條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對提出的申請,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排水單位變更排水許可內容的,應提前30日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變更登記。第十六條建築工地需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臨時排水的,排放前應當先行沉澱。未先行沉澱的,不得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第十七條排水單位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應當按照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廢水處理設施。第十八條排水單位排放的污水、廢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水、廢水水質排放標准。第十九條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排水設施的調度管理,保證城市排水暢通。在防汛期間,城市排水單位必須服從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的調度指揮。第二十條排水單位因特殊情況向城市排水設施加壓排水的,須經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第二十一條排水單位因意外將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質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應立即向市水務、環境保護、公安等部門報告,並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第二十二條在排水干線管道、暗渠、排水泵站周邊3米范圍內,建造建築物、打樁、堆放超過地面限載的重物、進行深度超過管頂的開挖施工和井點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為以及在排水設施周邊進行爆破的,應當制定確保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可行性措施,在徵得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產權單位同意後,報經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二十三條禁止下列損壞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毀損城市排水設施;
(二)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
(三)向城市排水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污泥、冰雪等廢棄物;
(四)擅自堵塞、占壓、拆卸、移動城市排水設施:
(五)損害城市排水設施的其他行為。第二十四條敷設地下管線需穿越、改建或遷移原有排水設施的,須經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第二十五條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實行有償使用。第四章設施養護與維修第二十六條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由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營運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以外的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排水設施,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養護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Ⅷ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天津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完好,充分發揮其效益,促進經濟發展和滿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排水設施,系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由排水管理部門管理的用於排泄與處理污水、雨水的公用排水系統,包括排水管道、排水泵站、排污河、排水河、以及閘涵、明渠、污水處理廠、檢查井、雨水井、通氣井等排水附屬設施。第三條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設施的行政主管機關。
城市排水設施按確定的分工界線,分別由天津市排水管理處和區、縣排水管理部門(統稱為排水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第四條單位和個人所有的建築物的入戶支管(含化糞井、檢查井)由產權所有者負責養護管理。第五條凡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水和雨水或在城市排水設施防護區內進行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二章排水設施的規劃與建設第六條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和發展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城市排水設施的專業規劃,由市市政工程局會同市規劃設計管理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編制。
市排水管理處根據排水設施專業規劃對市區排水工程的設計進行審查。第七條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舊區改造時,必須按照《室外排水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城市排水設施,所需工程投資應納入建設工程項目總概算。第八條新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同時建設排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排水管理部門按管理分工參加竣工驗收。第九條排水工程的設計和施工,須由具有排水工程設計、施工資格的單位承擔,並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設計規范、規定和施工標准。第十條城市排水用戶新建、擴建或者改建項目需要增加排水量的,應交納排水設施建設增容費,用於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和發展。增容費的收費標准由市市政工程局提出標准經市物價局核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三章排水設施管理第十一條禁止下列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占壓排水設施搭建房屋、棚亭及堆放物品;
(二)損壞、穿鑿、挪動、堵塞排水設施;
(三)私自取用排水井蓋、井蓖等設施;
(四)向排水河道、排水明渠內傾倒污水、糞便、垃圾或設置障礙物;
(五)在排水管線覆蓋面上取土、植樹、埋設電桿及其他標志;
(六)在排水管道及檢查井、雨水井上擅自扒口、連接支管或亂潑亂倒污水;
(七)向檢查井、雨水井內傾倒夾帶垃圾的積雪,或向非指定的檢查井、雨水井內傾倒積雪;
(八)其他損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第十二條在敷設排水管道的地段埋設其他管線時,應事先通知排水管理部門,並按照國家《室外排水設計規范》或商定的辦法施工。因建設工程需要改動或影響原有排水設施時,應按排水管理部門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第十三條排水管道干管邊緣線兩側各五米以內,支管兩側各一點五米以內,以及其他排水設施防護范圍內,不準新建房屋和其他地上構築物(含植被物),確需建設的,須先徵得排水管理部門同意。第十四條因建設施工確需臨時向排水設施內排放工程廢水時,應向排水管理部門申請領取臨時排水許可證,交納保證金並將泥沙、雜物進行處理後方准排入,未造成排水設施損壞堵塞的,於工程結束後,將保證金退還。第十五條單位或個人因排泄雨水、污水需要修建與市政排水管道連接的入戶支管時,應向排水管理部門報送設計圖紙、生產工藝、水質水量、廢水處理方案和排水入口、排水面積等有關資料,經審核批准後方可接入市政排水管道。
單位或個人報送的資料需要保密的,排水管理部門有責任為其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第十六條修建與市政排水管道連接的入戶支管時,須採用雨水、污水分流制,並按排水管理部門指定部位和確定的管徑進行連接。
修建入戶支管應遵循管道坡度自流的原則,一般不準加壓排放。因特殊需要加壓排水時,應經排水管理部門批准。第十七條入戶支管連通市政排水管道的末端檢查井應設卧泥槽,單位排放污水的出口處應設閘井,排泄糞便的戶管應設化糞井,其規格應符合國家建築規范標准。
Ⅸ 福州市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與管理,保證排水設施正常運行,加速城市排水事業的發展,改善城市環境,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福州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使用和保護。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用於接納、輸送、處理雨水、污水的管網、泵站、溝渠、出水口、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第四條城市排水設施必須堅持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有償使用和污水集中處理的原則。第五條各級政府應將城市排水設施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採取以政府投資為主,社會集資、單位自籌為輔的方式籌集建設資金。第六條福州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福州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受福州市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城市排水設施的日常管理與養護。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八條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編制年度排水設施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重視城市排水設施和建設,對舊的城市排水管網要分期分批進行更新、改造。第九條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配套建設城市公共排水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排放污水的,必須配套建設排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城市排水設施必須實行污水和雨水分流。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排水設施涉及公共排水設施的,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交付施工。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組織建設工程規劃會審時,應有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第十一條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並執行國家和地方技術標准和規范。第十二條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由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工程竣工後,應有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排水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將竣工圖紙、資料交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和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存檔。第三章使用和管護第十三條直接或間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產業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水戶),應徵得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排水戶的排水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同意申請或不予同意的書面答復。第十四條因房屋使用功能改變,需要排放污水的,應同時建設有排水出戶管。
自建的排水出戶管、專用管與城市公共排水管網連接的,應符合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
自建的起公共排水作用的排水設施,應當允許相鄰排水戶接入使用,接入的排水戶應承擔相應的建設費用。第十五條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的產業污水,應當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不符合標準的應進行預處理。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進行預處理;達不到標準的,不得排放。第十六條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污水水質進行監測,並建立監測檔案;被監測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污水預處理後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單位,應將污水處理運轉狀況和排放水質化驗資料定期報送污水監測機構。第十七條因變革生產工藝等原因,需要改變排放產業污水的水質、水量的,應事先報告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因緊急原因需要臨時改變排放水質、水量的,應當及時向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做好相應的防範工作。第十八條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的污水、污物流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應當立即報告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對影響公共排水設施正常運行或可能發生其他事故的,排水戶和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應急措施。
Ⅹ 石家莊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試行)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排水管理,規范排水行為,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建成區和縣(市、礦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以及市級以上開發區范圍內排水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的城區,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對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收集、輸送、處理的行為。第四條本市城市排水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城市排水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市、礦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的監督管理,業務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所屬市排水管理部門、縣(市、礦區)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排水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排水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水務、建設、房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縣(市、礦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等項資金的投入。
鼓勵城市排水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採用新工藝、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現代化水平。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權利與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建設、環境保護、水務、園林、氣象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城區防汛,編制城市排水專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城市排水專業規劃一經批准,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程序報批。第九條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市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編制城市排水專業規劃和建設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准,遵循雨污分流、壓力管線避讓重力自流管線的原則。第十條編制城市排水專業規劃,應當預留泵站、養護班點、污泥轉運站、污泥最終處置設施等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用地;建設用地一經確定,不得侵佔或擅自改變用途。第十一條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排水專業規劃,制定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
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應當與城市道路綜合交通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第十二條在城市公共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並按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區域,應當按照城市排水專業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第十三條城市排水專業規劃范圍內的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市排水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排水管理部門的意見。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排水專業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第十四條承擔城市排水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規范及標准。第十五條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對排水施工企業施工質量進行監管,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