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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廢水廢油脂計算

發布時間:2022-09-06 05:05:05

㈠ 請問誰知道餐飲廢水,垃圾處理管理制度

餐飲管理制度是為了加強飯店、食堂、餐廳等服務網點的管理,更好的為人群服務,維護社會的利益而制定。餐飲服務單位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1、餐飲服務單位必須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2、安排專人負責本店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收運、台賬管理工作;

3、餐廚廢棄物分類放置,做到日產日清;

4、禁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5、廢棄物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設備和容器應當具有餐廚廢棄物標識,整潔完好,運輸中不得泄漏、撒落;

6、禁止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或個人處理;

7、不得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8、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台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並定期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及環保部門報告;

9、發現餐飲服務環節違法違規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應第一時間向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環保部門舉報;

10、企業負責人應實時監測單位餐廚廢棄物的處置管理,並對處置行為負責。

(1)餐飲廢水廢油脂計算擴展閱讀:

國內對餐飲垃圾的處理歸結起來有三種方式。

1、垃圾高速發酵減量處理技術;該技術基本原理利用微生物菌種在自控處理機中,對城市餐飲垃圾進行高速發酵分解,最終變成有機肥料或飼料。微生物菌種一般是通過篩選、純化、改良而獲得的能夠高效分解餐飲垃圾的菌種。

2、濕式厭氧發酵處理工藝;該工藝主要採用濕式厭氧發酵、沼氣發電、系列有機肥生產的處理技術,作為餐飲垃圾的處理模式。總體處理工藝包括前處理系統、備料系統、厭氧消化處理系統、有機肥生產系統、污水處理系統及廢氣處理系統,最終形成的產品有沼氣和有機肥。

3、使用餐飲垃圾烘乾機將餐飲垃圾轉化高蛋白飼料成套處理技術;該工藝包括餐飲垃圾消毒、滅菌;壓榨脫脂;油、水分離;污水處理、乾燥、廢氣處理等工序。餐飲垃圾經處理後可得到高蛋白飼料添加劑和動植物混合油脂。

㈡ 餐飲含油污水排放相關法規條例有哪些

一.法規要求

1.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4條: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採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

2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

第三十二條 飲食服務業經營者必須採取措施防治油煙污染,排放的油煙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

居民住宅樓的底層不再安排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不得將居民住宅樓中的住宅用作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

現有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污染擾民的,應當限期治理或者停業。

北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

5、餐飲項目:

(1) 符合建設項目基本要求;

(2) 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底層和住宅樓內設立產生油煙、異味污染的飲食業經營場所;

(3) 爐灶必須使用燃氣或電能等清潔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鍋爐也須使用燃氣或電能等清潔燃料;

(4) 必須設置收集處理油煙、異味的裝置,並通過專門的煙囪排放,專用煙囪的高度應高於周圍20米內的居民建築;

(5) 安裝空調器、排風裝置產生雜訊和熱污染的,應採取措施進行防治;空調器、排風裝置不得設置在居民窗戶附近,在商業區步行街和主要街道兩側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運營過程中產生雜訊的須採取降噪、隔聲措施,達到當地固定雜訊源廠界雜訊標准;

(6) 廢水應經隔油或殘渣過濾措施處理後排入市政管網;周圍無市政管網的,應將廢水處理達到相應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放。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殘渣、廢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

隨著區域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西城區第三產業的比例不斷加大,餐飲業數量逐年增多,餐飲含油脂污水排放量逐漸增大。為進一步加強對餐飲業油脂污水排放量的管理,使含油脂污水的處理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市場化,杜絕地溝油非法回收再用,防止市政管線堵塞,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日前,西城區市政管委與區環保局聯合向駐區單位發出《關於加強治理餐飲含油脂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駐區餐飲業和單位食堂:1、自覺遵守環保有關法律、法規,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污染物排放;2、安裝有效的油污分離設施,按照設計要求定期由有資質的專業回收企業對分離出的油污進行回收再利用;3、按通知要求,安排自查,及時進行整改。

區市政管委、環保局將按有關法規要求對餐飲業和單位食堂進行全面檢查,對未按規定安裝有效的油污分離設施,導致超標排放的餐飲企業依法進行處罰,並記入西城區企業信用信息警示信息系統,予以通告。

3.在《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中,明確了餐飲業的環保要求,要求餐飲業經營者須遵守以下規定:

必須使用清潔能源,油煙不得排入下水管道;應設置油煙凈化裝置,並保證其正常運行,實現達標排放,排放污染物超標的應委託污染治理專業運營單位維護運行;設置餐飲業專用煙道,煙道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響周圍生活和工作環境。

草案同時提出,凡是違反這些規定的將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㈢ 對廢棄食用油脂回收、處理有哪些規定是不要經過許可向哪個部門申請許可

廢棄食用油脂是不可以回收的。

根據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食用油脂管理的規定(衛生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建設部2002年4月15日發布)。

1、為加強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食用油脂的管理,防止食品和環境的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食品衛生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所稱廢棄食用油脂(以下簡稱廢棄油脂),是指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包括油脂使用後產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餐飲業廢棄油脂,以及含油脂廢水經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分離後產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

3、凡產生廢棄油脂以及從事廢棄油脂收集、購買、處理、貯存、加工、銷售等活動的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4、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廢棄油脂,應當及時收集並使用專門標有「廢棄油脂專用」字樣的密閉容器盛放,安排專人負責管理;排放含油脂廢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方式使用標有「廢棄油脂專用」字樣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設施。

5、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收集和排放的廢棄油脂,應當按月統計廢棄油脂的種類、數量和去向以及防止污染的設施、類型。

6、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廢棄油脂,除直接作為廢棄物排放外,只能銷售給廢棄油脂加工單位和從事廢棄物收購的單位。從事廢棄物收購的單位只能將收購的廢棄油脂銷售給廢棄油脂加工單位,不得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7、從事收集、加工廢棄油脂活動的,應當對廢棄油脂的收集、購銷情況建立台帳制度,記錄每批油脂收集、銷售的時間、數量、單位、聯系人姓名、電話、地址,並長期保存。

從事加工廢棄油脂活動的單位,不得將廢棄油脂加工以後再作為食用油脂使用或者銷售。不得將未經處理的油脂排入環境。

轉運廢棄油脂的集散點、儲存場地及其設施,必須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以及環境保護的要求。

8、衛生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環保、建設等有關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油脂收集、處理、貯存、加工進行監督檢查。

衛生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油脂的收集等管理,依法查處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油脂回收、加工單位的登記注冊,並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無照回收、加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油脂的行為。

環保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油脂的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排放廢棄油脂或含過量油脂廢水的行為。

建設部門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油脂運輸、貯存的監督管理,防止對城市市容環境的污染;禁止有毒、有害的廢棄油脂進入城市生活廢棄物處理系統。

9、以加工食品為目的購買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油脂的,用廢棄油脂加工、銷售食品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3)餐飲廢水廢油脂計算擴展閱讀

包頭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條例

條例的主要內容及說明:

1、加強對產生排放和收集加工廢棄食用油脂單位的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新建產生排放廢棄食用油脂單位和收集加工單位應當申請辦理環保審批手續,並通過竣工驗收。原有產生排放單位必須安裝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設施。既從源頭把好關,又對原有產生排放的單位進行整治,加大對廢棄食用油脂管理的力度。

2、建立廢棄食用油脂轉移聯單制度。為准確掌握廢棄食用油脂的流向、數量,使廢棄食用油脂處於有效監管之中,條例對產生排放單位和收集加工單位應當建立轉移聯單制度作了規定,明確雙方對廢棄食用油脂數量簽字確認,各留存一聯,並報環保部門備案。

同時規定,收集加工單位還要建立廢棄食用油脂來源、數量、產品走向等情況的台帳,並按月向環保部門上報。

3、嚴格限定收集加工地點。為了防止收集加工廢棄食用油脂過程中二次污染環境,條例明確規定,收集加工單位的經營地點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廢棄食用油脂的集散點、儲存場地及設施必須符合環保要求。

4、嚴禁將廢棄食用油脂作為食用油脂銷售和使用。條例對此作出嚴格規定,除明確罰則外,同時規定,對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㈣ 廣州市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管理,促進源頭減量與資源回收利用,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餐飲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和單位供餐產生的食品廢料、食品殘余、過期食品等廢棄物。

本辦法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餐飲業經營者和食堂供餐單位在食品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動植物油脂、從餐飲垃圾中提煉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廢水、經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分離處理後產生的油脂。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的排放、收運、處置及其管理活動。

家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集貿市場產生的有機易腐性垃圾的排放、收運、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按照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相關規定執行。第四條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應當按照處置設施建設進度分步實施,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專業監管、社會監督的管理原則,實行規范排放、統一收運、集中處置。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排放、收運、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的日常管理工作。

環保、食品葯品監管、工商、公安、質監、農業、價格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監督管理工作,協助實施本辦法。第六條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處置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其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第七條鼓勵和推動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資源化利用,推廣使用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資源化利用產品。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服務項目財政評審結果及其處置企業經營狀況,落實相關經費。第九條餐飲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標准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收費標准和方式提出方案,經價格部門按照聽證程序組織聽證、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二章排放收運處置管理第十條本市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實行收運、處置主體一體化。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市容環境衛生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處理設施建設布局方案,結合各區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產生量,以各區行政區劃為基礎將全市劃分為若干服務區域。

本辦法生效前通過政府招標確定的試點項目,可以按照現有合同約定處理餐飲垃圾,也可以通過補充協議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在越秀區、天河區、黃埔區以及番禺區小谷圍街實施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一體化。其他區域的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在處理設施建成前按照現行管理規定進行處理,處理設施建成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收運處置一體化,具體實施時間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第十一條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劃定的服務區域,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單位;劃定的服務區域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單位。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單位簽訂服務協議,約定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服務范圍、服務標准、服務期限、市場推出機制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在劃定的服務區域范圍內對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實行統一收運,集中定點處置。第十二條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向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並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第十三條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產生單位應當與取得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經營權的收運處置單位簽訂收運處置合同。收運處置合同應當明確收運的時間、頻次、數量和廢棄食用油脂回收價格等內容。

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產生單位自行處理餐飲垃圾的,在與收運處置單位簽訂收運處置合同時,可以只對廢棄食用油脂的收運、處置內容進行約定,但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㈤ 餐飲廢水中油的含量的測定

1、用紅外光度法測定水體中的油
通過對紅外光度法測定水質中石油類和動植物油方法的實際應用,對該方法的檢出限、精密度、准確度等進行測定,結果與標准方法基本一致。實驗著重對各種油品的萃取效率進行測定。5種不同油品的四氯化碳萃取率均在95%~101%之間。實驗結果表明,將紅外光度法測定油類作為環境監測的統一方法具有實際意義。

相關具體信息量太大(含具體實驗檢測操作過程),你可查看:
http://www.labbase.net/News/ShowNewsDetails-4-12-D696685FAB3417AF.html

2、可用紫外分光光度法測定廢水中油的含量

相關資料下載地址: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GXJB200701018.htm

㈥ 含油脂(動植物油)廢水如何處理

目前我國餐飲廢水、屠宰廢水和一些食品廢水中油脂含量過多,導致生化系統效率下降,出水COD偏高。微生物分解細菌可快速分解廢水中包含的大量油脂以提高污水系統的效率,降低出水COD,使污水系統出水達到國家相關標准。
油脂是有甘油結合3個脂肪酸構成,這種分解油脂專用菌能夠把3個脂肪酸與甘油的結合切斷,並且分解油脂專用菌能夠向外分泌能分解油脂的脂肪酶,而油脂分解酶在最後階段能被細菌作為營養成分吸收,進入新陳代謝過程,而降解油脂與水中的BOD、COD與部分氨氮。

㈦ 餐飲行業廢棄油脂產生系數是多少

每個座位產生量在100g到200g。

㈧ 上海市餐廚廢棄油脂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餐廚廢棄油脂處理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油脂的產生、收運、處置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餐廚廢棄油脂,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在餐飲服務(含單位供餐,以下統稱「餐飲服務」)、食品生產加工以及食品現制現售等活動中產生的廢棄食用動植物油脂和含食用動植物油脂的廢水。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廢棄油脂收運、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所轄區域內餐廚廢棄油脂收運、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市食品葯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以及出入境檢驗檢疫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產生餐廚廢棄油脂單位的監督管理。

本市發展改革、商務、環保、水務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市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負責本市餐廚廢棄油脂處理管理的跨部門綜合協調工作。第五條(單位主體責任)

本市從事餐飲服務、食品生產加工以及食品現制現售等活動,產生餐廚廢棄油脂的經營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產生單位」)以及從事餐廚廢棄油脂收運和處置活動的單位是餐廚廢棄油脂處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准,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發現問題立即處理並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第六條(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一體化經營)

本市鼓勵通過改進加工工藝、引導公眾科學飲食消費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油脂的產生數量。

本市對餐廚廢棄油脂實行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資源化利用。

本市推進實行餐廚廢棄油脂收運、處置的一體化經營模式。第七條(收運單位的確定)

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所轄區域內餐廚廢棄油脂的產生數量,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從事本轄區餐廚廢棄油脂收運活動的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按照前款規定確定的單位無法滿足所轄區域內餐廚廢棄油脂收運需求的,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予以增加。

產生單位可以設立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收運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廢棄油脂的企業,並取得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

從事本轄區餐廚廢棄油脂收運活動的單位和收運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廢棄油脂的企業(以下統稱「收運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的相關收運要求。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餐廚廢棄油脂的收運活動。第八條(收運單位招標方案和招標要求)

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收運單位招標方案,明確收運單位的數量和條件、服務范圍、服務期限等事項,並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實施。

收運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得少於人民幣500萬元。

(二)有與餐廚廢棄油脂收運量相適應並取得道路運輸車輛營運證的自有廂式貨運車輛和收集容器;車輛和收集容器安裝電子監控設備。

(三)有與餐廚廢棄油脂收運量相適應的貯存、初加工場所以及車輛停放場地;貯存、初加工場所的選址和污染防治設施符合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並安裝電子監控設備。

(四)有符合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信息管理系統。

(五)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招標時,可以設定嚴於前款要求的招標條件。

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中標的收運單位簽訂餐廚廢棄油脂收運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收運服務協議」)。收運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收運單位的服務范圍、服務期限、服務規范、收運的餐廚廢棄油脂去向、退出機制、違約責任等內容。第九條(處置單位的確定)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全市餐廚廢棄油脂的處置數量,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從事本市餐廚廢棄油脂處置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處置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按照前款規定確定的處置單位無法滿足全市餐廚廢棄油脂處置需求的,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增加處置單位。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餐廚廢棄油脂的處置活動。

㈨ 包頭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廢棄食用油脂管理,防止廢棄食用油脂污染環境,保障食品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包括食品加工業使用後產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餐飲業廢棄油脂,以及含油脂廢水經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分離後產生的油脂。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產生、排放廢棄食用油脂和從事廢棄食用油脂收集、貯存、加工、運輸、購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廢棄食用油脂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旗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轄區廢棄食用油脂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食品葯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規劃、交通、建設、城市管理執法、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廢棄食用油脂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廢棄食用油脂資源化綜合利用。對從事廢棄食用油脂污染防治、回收利用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鼓勵和支持。第六條對因廢棄食用油脂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和控告。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排放廢棄食用油脂的單位(以下簡稱產生排放單位)和收集加工廢棄食用油脂單位(以下簡稱收集加工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設開工前向旗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並通過竣工驗收。
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排放和收集加工廢棄食用油脂項目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原有產生排放和收集加工單位,由旗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責令限期補辦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產生排放單位應當限期安裝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設施。第八條廢棄食用油脂應當按照規范收集,由具有經營資格並取得環保審批手續的單位按照相應標准進行加工,不得交給其它單位和個人。第九條存放廢棄食用油脂應當使用標有「廢棄食用油脂」字樣的密閉容器,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第十條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及未達到排放標準的含油脂廢水直接排入下水管網或者擅自傾倒。第十一條產生排放單位應當按季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廢棄食用油脂的種類、數量、去向和廢棄食用油脂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第十二條收集加工單位應當對收集人員進行專業培訓,並為收集人員提供統一服裝和容器。第十三條廢棄食用油脂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工具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安全和交通運輸要求,運輸途中不得滴漏。第十四條收集加工單位的經營地點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
環境保護規劃。廢棄食用油脂的集散點、儲存場地及其設施必須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第十五條產生排放單位和收集加工單位應當建立廢棄食用油脂轉移聯單制度,聯單共三聯,雙方對廢棄食用油脂數量簽字確認,各留存一聯,第三聯報所在地環保部門備案。第十六條收集加工單位應當建立廢棄食用油脂來源、數量、產品去向和固體廢物排放情況的台賬,並按月上報所在地環保部門。第十七條旗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放單位和收集加工單位提供統一的聯單、台賬文本,提供的文本不得收取費用。第十八條產生排放和收集加工單位在生產經營和加工生產期間,不得閑置、拆除、關閉廢棄食用油脂污染防治設施。第十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脂銷售或者使用。第二十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收集加工單位的名稱、營業場所、產品和法定代表人向社會公告。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旗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營業和生產,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要求辦理項目環保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廢棄食用油脂污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旗縣
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逾期未補辦環保審批手續和安裝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設施的;
(二)廢棄食用油脂的集散點、儲存場地及其設施,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
(三)閑置、拆除、關閉廢棄食用油脂污染防治設施,將廢棄食用油脂及含油脂廢水直接排入下水管網或者擅自傾倒的;
(四)將廢棄食用油脂交給無環保審批手續的收集加工單位處置的。

㈩ 呼和浩特市廢棄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防止餐飲業和食品加工業廢棄食用油脂排放對環境造成污染,以及在收集、治理廢棄油脂過程中因措施不當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控制廢棄油脂的去向,改善和保護本市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辦法所稱廢棄食用油脂(以下簡稱廢棄油脂),是指餐飲業和食品加工業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包括油脂廢水經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分離後產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餐飲(含賓館、食堂)、食品加工和其它排放廢棄油脂的一切企業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放單位)以及從事對廢棄油脂收集、加工、處理的一切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單位),均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呼和浩特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負責對本市廢棄油脂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旗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旗縣區環保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廢棄油脂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本市衛生、工商、公安、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廢棄油脂的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條排放單位應當使用專門標有「廢棄食用油脂專用」字樣的容器盛放廢棄油脂,同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方式,使用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設施,有效地將油水分離。禁止將廢棄油脂和含廢棄油脂的廢水,直接排入自然環境中。第六條排放單位必須執行廢棄油脂排放申報登記制度,如實申報廢棄油脂的種類、數量和去向,以及防止污染的設施、類型。第七條經營單位必須符合以下要求,並接受市環保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的有關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三)執行月報制度,建立台帳,按時將收集的廢棄油脂量、產品油量、銷售量、銷售去向如實上報市環保部門;

(四)不得將油脂加工後再作為食用油脂進行使用或者銷售。第八條排放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500-3000元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排放廢棄油脂申報和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排放廢棄油脂,不使用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設施有效地將油水分離,直接將廢棄油脂和含廢棄油脂的廢水排入自然環境中;

(三)將廢棄油脂出售給未經市環保部門認可的單位和個人。第九條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對無違法所得者處以2000-5000元罰款,對有違法所得者處以5000-15000元罰款:

(一)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從事廢棄油脂回收、加工的;

(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和生產的;

(三)不執行月報制度,不建立回收、銷售台帳的;

(四)將廢棄油脂作為食用油脂出售的。第十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十一條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既不申請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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