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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場污水管理

發布時間:2022-09-06 04:04:30

❶ 資陽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全市農貿市場規劃建設、開辦運營和管理,維護交易秩序,保護農貿市場開辦者、服務管理機構、入場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規劃建設、開辦運營、入場經營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的規定。第三條農貿市場具有公益性、民生性,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規分建、屬地管理、規范運營、扶持發展」的原則。

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禁止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轄區內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及管理工作,制定促進農貿市場發展的政策措施。

市、縣(區)商務部門負責會同規劃部門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指導農貿市場建設和升級改造,推進行業組織建設。

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經營主體登記、交易行為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縣(區)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食品葯品監管、質監、衛生計生、城市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原則,積極推進轄區農貿市場建設,依法開展日常監管,協調處理相關問題。農貿市場應設立市場綜合管理辦公室。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五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應嚴格執行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不得擅自改變。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鄉(鎮)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六條農貿市場建設應當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規范及國家相關規定。第七條資陽市中心城區、縣(區)城區活禽交易、屠宰實行集中定點、白條上市、冷鏈配送,農貿市場內不設活禽交易、屠宰功能區。已經設置的,應當逐步取締。第八條新建農貿市場以政府投資為主體,逐步提高國有農貿市場佔比;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改造農貿市場。探索農貿市場、社區用房、養老服務設施等一體化社區便民商業綜合體建設模式。第九條農貿市場包括單獨規劃建設的農貿市場和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由規劃部門會同商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將農貿市場建設相關要求列入出讓地塊規劃設計條件,國土資源部門依據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在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配套農貿市場項目應當與開發建設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條農貿市場產權不得分割出售,不得改變使用功能。第十一條本辦法施行前建成的農貿市場,不符合農貿市場建設規范的,應當按照農貿市場建設規范逐步升級改造;不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要求的,應結合城鄉建設、舊城改造逐步調整。

暫不具備農貿市場建設條件的,可設置便民菜店、生鮮超市。第十二條未按照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建設規范進行建設的,規劃執法部門應當責令整改,整改後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商務等部門驗收。第十三條因農貿市場網點缺失,確需設置臨時農貿市場的,由市、縣(區)商務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論證並提出方案,經市、縣(區)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第三章開辦運營第十四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規范要求;具備與農貿市場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農貿市場開辦者應依法進行登記;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五條農貿市場應劃行歸市,進行功能分區,其中農戶自產自銷區不低於市場經營面積的15%。第十六條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應當與入場經營者簽訂書面合同,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依法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二)履行食品安全責任,建立健全食品質量安全查驗、追溯和不合格食品退市銷毀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向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報告。

(三)查驗進入市場的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無檢疫合格證的,不得進入市場。未實行集中定點屠宰的農貿市場,應當設立相對獨立的鮮活家禽經營區域,實行封閉或半封閉式宰殺,存放、宰殺、銷售區域應適當分離。按規定排放污水,建立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制度,配備相應設施設備。

(四)設置公示欄,公布服務項目、攤位租賃服務費收費標准、市場管理制度、場內經營者證照、消費者投訴電話、食品安全等有關信息。

(五)保持市場內通道暢通,制止場內佔道經營、超出攤位(門店)范圍經營、車輛亂停放等行為。根據市場垃圾量設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場環境衛生整潔和市場容貌美觀。

(六)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符合要求的復檢計量器具,接受消費者投訴,進行調解。配合消費者協會和有關部門對消費爭議進行調查處理。

(七)落實人員開展病媒生物滅殺,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市場環境病媒生物密度,使之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八)建立入場經營者誠信經營檔案,鼓勵依法、誠信經營。制定市場文明公約,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各項整治和創建活動,遵守農貿市場考核和統計制度。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❷ 合肥市城區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促進農貿市場建設,規范市場管理,維護交易秩序,保護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場。第三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區人民政府、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合肥新站綜合開發試驗區管委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建設指揮部辦公室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文明創建、治安、消防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商務、食品葯品監督、衛生、物價、市容、質監、動物防疫、公安、規劃、國土、稅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共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市場開辦第五條 市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建設指揮部辦公室應當根據市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建設管理的實施方案並組織落實。實施中需調整規劃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居住區和舊城改造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農貿市場。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及境外投資者投資新建、改建、擴建農貿市場。第七條 開辦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要求;
(二)具備與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注冊手續。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
市場開辦者辦理市場登記注冊手續後方可出租、出售市場攤位、店鋪。第九條 農貿市場的建設不得佔用城市道路,妨礙交通。
新建居住區或舊城改造中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項目應當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農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第十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或者委託專業市場服務管理企業對市場進行服務管理。第十一條 市場開辦者依法自主經營,收取場地、設施租金和其他相關服務費用,有權拒絕違法收費和攤派。第十二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市場內治安、消防、環境衛生、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消費糾紛投訴受理等日常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
(二)負責市場內消防、安全、給排水、環境衛生、計量、用電等設施的設置、維護和更新,並保證相關設備處於完好狀態;
(三)制止並協助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場內經營者制售假冒偽劣農副產品及其他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四)定期對經營戶進行有關法律、政策的宣傳教育,在經營戶中開展文明經商活動;
(五)按照農副產品種類劃行歸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三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合格的復檢計量器具,並在市場內設立投訴點接受投訴。第十四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規定在市場內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加強對場內銷售農副產品的檢測。
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檢測不合格或者未取得檢測證明的,禁止入場交易。第十五條 市場開辦者負責維護市場內的環境衛生,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承擔場外責任區內的「門前三包」責任。第十六條 對市場內以「總代理」、「總經銷」、「特約經銷」、「廠家直銷」、「專營專賣」等名義進行經營的,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經營者取得的權利人授權證書等相關證件。第十七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與經營者依法簽訂合同,依照合同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實施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三章 經營管理第十八條 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依法自主決定農副產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准,有權拒絕違法收費和攤派。

❸ 標准化菜市場的標准化菜市場設置與管理規范

本規范規定了菜市場設置與管理使用的術語和遵循的原則,規定了菜市場選址、場內環境、建築裝修、設施設備、場內布局、商品衛生質量、現場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經營、市場管理、誠信經營等應達到的要求。
本規范適用於社區菜市場的新建、改造與管理。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規范。
1、菜市場
是由市場舉辦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攤位、店鋪、營業房等)和相應設施,提供物業服務,實施經營管理,有多個經營者進場獨立從事蔬菜、蛋品、家禽、肉製品、水產品、豆製品、調味品、熟食鹵品、腌臘製品、水果、糧油製品等各類農副產品的經營場所,是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備服務設施。
2、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狀腺、腎上腺和有病變的淋巴結)、傷肉、霉變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無害化處理
是指將病死動物及不符合衛生要求的畜禽體或起病變組織器官等經過處理達到對人畜無害要求。
4、水產品「二去」服務
是指零售點為消費者對冰鮮和活鮮水產品進行去內臟,去鱗服務。
5、農產品廢棄物
是指蔬菜的枯敗葉、水產品的頭、內臟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變質水產品。 1、選址要求
菜市場選址應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及商業網點規劃的要求,並取得相應的規劃審批手續。
菜市場設置應符合交通、環保、消防等有關規定,與城市改造、居住區和社區商業建設相配套,並選擇在交通便利處。
以菜市場外牆為界,直線距離1公里以內,無有毒有害等污染源,無生產或貯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場所。
2、建築
新建菜市場應選擇單體建築或非單體建築中相對獨立的場地。
新建菜市場土建結構應採用符合國家建築、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鋼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結構。
新建菜市場單體建築的層高不小於6米;非單體建築的層高不小於10米。場內主通道寬度不小於3米,購物通道不小於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寬度不小於2米。出口不少於2個,主要出入口門的寬度不小於4米。
菜市場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室內寬敞明亮,自然採光好。樓層式市場應設有運輸貨物的專用電梯;市場應設共廁,建設標准一般為二級標准,不得設在熟食經營區域附近。
3、面積
菜市場的面積根據規劃區域內居住人口、服務半徑、消費需求等因素確定。
改造菜市場的面積一般不應小於400m2,新建菜市場建築面積一般不應小於600m2。
城市建成區及縣城的新建菜市場,應配套設有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和內部倉庫。停車場占商業用房面積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場的停車場面積根據需要適當增加。
4、裝修及場內布局
菜市場地面應鋪設防滑地磚,並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掃的要求,向通道兩邊傾斜;內牆(含立柱四周)應貼牆面磚,高度不低於1.8米;房頂可採用防霉塗料,或吊頂應採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裝修材料;室內空中除必須懸掛的證照、燈具線路外,無明管道、攔板以及其他線路等。
市場內經營者字型大小標牌應統一規范。按照商品種類劃行歸市設置交易區。同類商品區域要相對集中;分區要標志清晰。市場內根據需要設置農民自產自銷交易區。
活禽經營區應相對獨立,與其他經營區隔開,相隔間距不得小於5米;
經營早點區或快餐配套服務應相對集中設置在專門區域,以1-2家為宜,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貯運鮮活家禽;
熟食鹵品、豆製品、醬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櫃台距離活禽專櫃、廁所、垃圾房的間隔應大於20米。
新建菜市場應考慮設置獨立的凈菜處理室,配備給排水設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設施,在蔬菜上市前進行無泥沙、無腐葉、無根須、無過量水份處理。 (一)給排水設施
1、供水設施
場內經營用水應保證足夠的水量、水壓,衛生應符合國家GB 5749的要求,設施配置符合國家節約用水的規定。提倡在保證滿足用水衛生標準的條件下使用循環用水。
水產區供水到商位,肉類區供水到經營區,熟食經營區專間供水到加工間。同時,市場內設置供水點供消費者使用。
場內要配置高壓水沖洗裝置,便於沖洗地面牆體和設備設施。
2、排水設施
場內上下水道應確保暢通,採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統,並設防鼠隔離網。主通道與購物通道交叉處應設窨井,窨井間距不宜大於10米,櫃台內側設地漏。有地下車庫的市場按照建築要求另行設計。
購物通道下水道必須設計為暗道,防止異味上傳,不可以設明溝。
櫃台外地面排水槽寬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0.05米,用不銹鋼材料或耐腐蝕、易清洗消毒的材料製作並設地漏。櫃台內排水槽保持排水通暢,地面保持乾燥,不堆積垃圾。
污水排放系統應當按環保要求設置過濾處理設施,符合GB 8978。城市菜市場污水隔渣過濾處理後接入城市污水管網。農村菜市場污水排放應增設必要的污水處理設施。水產、冰鮮禽類經營區的污水排放應增設初級隔渣過濾設施。
(二)供電設施
應配備符合用電負荷、安全的供電設施。電線鋪設以暗線為主,並配備漏電防護裝置。
各經營區域應配備帶接地線的符合低壓電器使用的電源插座,水產區域使用防水插座。
市場內環境照明供電設施配置應符合GB 50034的規定。櫃台(操作台)上方燈照度應達到100lx,肉類分割剔骨操作台燈光照度不小於200lx。場內通道應配備照明燈,各出入口應設置應急燈。
(三)通風設施
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菜市場應安裝不低於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風機,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應增加300W排風機設備,排風機口布局的應按國家或地方環保要求設置。
場內窗戶的設施應保證空氣能夠順暢對流。
活禽銷售點應設置排風設施。
需要實施溫控的食品專間須配置相應的通風及溫控設施。
(四)垃圾處理設施
菜市場應配置統一的廢棄物容器、垃圾桶(箱),並設置集中、規范的垃圾房。垃圾房應密閉,有上下水設施,不污染周邊環境,每個經營戶應設置加蓋的垃圾桶(箱)。
(五)消防安全設施
建築消防設施應符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菜市場應按照GB/T17110規定標准配置滅火器材。
鹵味、熟食交易區面積在35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設置前店後廠。其他交易區內不得設置生活用電和液化氣設施。
(六)營業設施
1、櫃台設施
攤位櫃台應按不同品類經營需要統一製作,櫃面及邊緣擋水凸邊使用面磚或不銹鋼材料製作。櫃檯面積按長1.5m-2m、寬0.75m-0.9m設置,櫃台高度宜以0.7m-0.8m。櫃台立面應貼牆面磚,櫃台靠通道外側邊沿應設擋水凸邊,高度不低於5cm。櫃台內應留有同一位置擺放電子秤,電子秤設置位置應便於消費者查看。
冷凍、冰鮮水產品、鮮肉櫃台應採用不銹鋼檯面,活水魚攤位外設隔水牆,隔水牆應高於魚池(盆)上沿20cm。
蔬菜櫃台宜採用階梯擺放式設計 。櫃台高度宜為0.7m-0.8m,以0.1m-0.15m呈階梯上升,一般設計為三層;每組櫃台宜設商位數4個左右,每組櫃台設1個-2個寬度為0.7m出入口。
2、冷藏設施
商品保質保鮮有溫度要求的,應採用溫控設備或採取相應的措施,做到貨到即時存入冷藏、冷凍設施,保證商品陳列、銷售與加工、運輸環節形成的冷鏈不拖節。
冷凍肉及冷凍水產品應配備低溫冷櫃,冰鮮水產品應配備冰台。經營冷卻肉應配備冷藏櫃,溫度保持在0°C-7°C。提倡豆製品、半製成品銷售配備冷藏設施。
2000m2以上的菜市場應設置冷藏室,有條件的菜市場宜設置冷藏保鮮設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間。 (一)進貨管理
場內商品進貨商應向供貨商索取產品的來源地證明、質量認證證書或商品檢驗檢測合格證。
蔬菜宜從當地「場地掛鉤」的批發市場或從農產品生產基地進貨。
鮮肉類必須從當地定點屠宰廠進貨或從「場內掛鉤」的批發市場進貨,並附有與貨物相符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
未實行定點的鮮牛、羊肉等,必須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上市銷售。
水產品進貨應有產地質量檢測機構核發的產品合格證或批發市場提供的產品合格證明。
豆製品和熟食製品必須向有營業資質和衛生許可的生產、經銷企業進貨,市場應索要與貨同行的送貨單等留存市場備案。
其他食品進貨應有與貨相符的食品衛生合格證明。
(二)入市檢測
菜市場應根據需要配置快速檢測設備,並對入市蔬菜、水果的有機磷類氨基甲酸脂類農葯殘留含量進行監測。
市場應每天核對進貨商品與商品檢疫檢驗合格單(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質檢人員應對各種單證進行真偽及有效期驗證,對初次入場的經營者資質證明及其商品質量證書原件應留復印件存檔,建立可追溯機制。
(三)劣品清退
場內經營的商品出現有毒、有害、過期、變質等質量衛生問題時,應及時下架封存,並報食品衛生管理部門處理,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機制。
(四)禁營項目
菜市場內禁止銷售國家規定的野生保護動植物;
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衛生部《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規定的禁營商品;
嚴禁銷售病死畜禽肉、變質肉、注水肉、未經檢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要求的肉類及其製成品;
禁止場外加工的肉糜入市銷售;
場內不得銷售現場製作的炒貨食品。
(五)零售加工
散裝蔬菜上櫃前應做潔凈整理,包括去泥、去黃葉、去腐葉、去根,提倡凈菜或半凈菜上市。需保鮮的蔬菜應使用保鮮膜包裝,需捆紮的應使用無毒材料捆紮。
熟食鹵品的整理加工,肉類統貨的分割剔骨,鮮活、冰鮮水產品的現場去頭、去內臟、去鱗等加工服務,應使用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的刀具、刮器、絞肉機、容器等並在符合衛生要求的操作台(板)上進行。
菜市場內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衛生部《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的規定。
場外活禽加工應使用安全衛生的工具,加工後的商品需嚴格清洗。
(六)商品陳列
1、蔬菜類
蔬菜上櫃銷售前應加工整理,排列整齊,分類陳列。
預包裝蔬菜排放應保持新鮮,整齊美觀,方便銷售。
2、鮮凍肉類
鮮肉經營鼓勵設品牌銷售區,其經營場地內必須設有溫控設施,其區域溫度不高於25℃。當天交易剩餘的鮮肉、分割肉須進行冷藏保質,保管時間根據季節確定。
肉類商品不得著地存放和接觸有毒有害及有異味的物質。
肉類銷售中產生的不可食用肉應置於明顯標識的容器內,由市場管理部門按有關要求集中處理。
3、水產品類
冰鮮水產品櫃台應在多孔不銹鋼板上鋪設散冰保鮮,並配置保鮮冷櫃。
水發水產品和需清水暫養的貝類應放在專門的容器中陳列銷售。
4、豆製品類
豆製品須分類陳列,擺放整齊。
豆製品銷售前後必須做好設施設備、及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工作,未銷售完的豆製品應放入冷藏設施中貯藏。
5、熟食鹵品
生、熟食品應分開放置,製作原料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
室內應配備消毒設備,專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與空調等設施,並符合食品衛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蠅、防鼠設施,並做到無鼠、無蠅侵害。
熟食銷售人員嚴禁直接用手接觸食品。
6、醬腌菜類
直接入口的醬腌菜應當加蓋銷售,並配備防蠅、防鼠等設施,做到無鼠、蠅侵害。
嚴禁用手直接接觸食品。
7、清真食品
清真食品專櫃的設置與運作必須符合國家和有關民族政策。
經營清真類食品應符合清真食品供應的專攤、專人、專庫、專車的要求。
(七)包裝
菜市場內禁止銷售、使用厚度小於0.025毫米的塑料購物袋,提倡使用無毒、可降解的環保型包裝材料。實行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制度,明碼標價,並在商品價外收取塑料購物袋價款,一律不得免費提供塑料購物袋。
嚴禁使用非食用和非環保型塑料袋。
腌製品應使用食用盛器,嚴禁使用化學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熟食鹵品採用食品袋密封包裝密封型容器包裝。
經營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簽應符合GB 7718的規定。 1、環境衛生
菜市場的環境衛生應符合GB 14881 的要求。
菜市場應保持地面乾燥、清潔,場內無異味。菜市場內應無亂吊掛、亂張貼及垃圾堆積等現象。
對不可食用品應有專人負責集中回收,統一處理。廢棄物需全部裝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隨時將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處理,並定期清洗,確保場內購物環境整潔有序。水產品零售點在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水產品廢棄物應當由菜市場集中收集並及時處理。
場內衛生實行區域包干,明確包干責任人;場外衛生應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應設有專職衛生監督人員和日常保潔人員。
2、設施衛生要求
鮮肉類、水產品、熟食類加工所有的操作台、切割用具及盛器均應每天進行嚴格清洗、消毒,並按規定位置加蓋存放。
活水魚蓄養池應用消毒水定期進行清洗、消毒,其他蓄養用具應定期清洗。
菜市場應設有收集副食品廢棄物的垃圾箱(桶)。
3、從業人員衛生要求
菜市場應設有專職食品衛生管理監督人員,並指定一名負責人為食品衛生責任人,建立從業人員衛生管理制度,每個相關從業人員均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
菜市場熟食銷售及食品加工人員的個人衛生與健康狀況應符合GB14881《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的有關規定。加工人員上崗時應穿戴白大衣、白帽、白口罩操作,操作前應在消毒水盆中清洗雙手;收錢和找錢應使用專用盛盤和夾具,不得直接接觸錢幣。熟食從業人員上崗時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鏈、手鐲等飾品。 (一)制度規范
1、菜市場應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菜市場管理人員工作制度、菜市場管理人員崗位目標責任制度、市場經營者守則、食用農產品安全質量責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銷毀制度、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菜市場經營活動場內公示制度、商品預先賠付制度、市場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管理制度、環境衛生管理制度等。
2、菜市場應建立服務台帳、顧客投訴處理台帳、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登記台帳、計量器具台帳、校秤記錄台帳、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帳等。
(二)質量規范
1、鼓勵市場經營者采購經銷經過國家認證的有機的、綠色的、無公害的農產品。
2、不得銷售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變質等不合格商品。
3、菜市場應在場內明顯處設置檢測室,檢測室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應配備專業的檢驗人員和檢測項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檢測設備。每日必須對上市商品抽樣檢測,並公布檢測結果。
4、對場內發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應按照衛生防疫的有關要求處置。
(三)證照規范
1、場內的經營者必須持有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豆製品和副食品等還必須同時領取衛生許可證,不許無照經營,或超范圍經營。
2、隨商品同行的當日合格證、檢疫證、送貨證、確定單等商品證(單),應由場內經營者自行保存備查。
(四)價格規范
1、銷售各類商品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
2、包裝內商品標價簽應當標明品名、計價單位、產地、零售價等主要內容,對於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還應標明規格、等級、質地等項目。
3、禁止價格欺詐、哄抬價格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五)計量規范
1、市場內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具,加強管理,定期校驗,並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報備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
2、票據、票證、商品標識、價目表等應當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六)人員培訓
1、菜市場管理人員應按照職責分別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崗前培訓或輪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並佩戴統一印製的胸標。
2、菜市場應建立經營者食品衛生及業務規范培訓機制。
(七)服務規范
1、菜市場應設立市場服務管理辦公室、服務台、廣播設施、顧客休息等服務設施,並在菜市場顯著位置設置投訴箱,公布投訴電話,投訴處理應制度化,菜市場應實行先行賠償制度。
2、菜市場應設立宣傳欄、公示欄、導圖欄、供應區域標志。有條件的市場可設立價格行情顯示屏。
3、菜市場應建立服務監督機制,定期對消費者進行滿意度抽樣調查,征詢消費者對菜市場的意見和建議,並限時制定解決問題的措施,及時反饋消費者。
(八)信用規范
1、菜市場應建立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檔案,公開、公平、公正地管理場內經營者。
2、場內經營者應誠信經營,培育良好的社會信譽,自覺抵制欺詐、違規經營、偷稅、漏稅、欠稅等情況的發生。
3、市場舉辦者應開展優秀經營戶或誠信經營戶的評選表彰活動。對信譽差的經營者進行曝光公示,情節嚴重的,可以清退出場。

❹ 智慧農貿市場排水設計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哪些

在城市現代化建設的時期,傳統農貿市場的不幹凈不衛生的現象受到百姓的批評,原因是過去農產品市場的不專業規劃設計。
1、智慧農貿市場的排水管道、溝渠、支流要單獨設置,不能與其他建築物的排水管道系統共享。內外排水管道、溝渠、樓板泄漏等系統應優先考慮線性排放,減少市場排水彎道
2、設置在購物通道上的排水管應設置為暗線的道路,並有防止惡臭上傳的設施。不要設置開放的溝渠及開槽等。
污水收集系統只在衛生間和新鮮家禽管理區獨立設置。所有污水都要按照污水排放系統的室內慣例排放到三級凈化設備,然後經過凈化設備處理後,通過市政污水收集系統排放。

❺ 河北區海門路菜市場內下水管道嚴重冐臭水污染環境向哪個部門投訴我

菜場污水應復該納入城市市政污制水管網集中處理後排放。據你所說海門路菜場污水不加處理,無組織直接排放;不僅會嚴重污染水環境,還會使居民區附近的生態衛生惡化。建議向菜場主管部門反映盡快疏通污水管道,建議拍照、錄音、錄像固定證據。
1.向所在地區環保局污管科舉報,污管科將會同環境監測站對排放廢水進行監測。
2.向當地衛生防疫站報告,對其進行衛生防疫檢查。
3.撥打如下電話或上網(對應的電話號碼)
環保局監督電話 12369
公共衛生環境投訴12320

❻ 菜市場亂到污水,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由誰來管管呀

市場管理局

❼ 農貿市場內的沖先菜的污水怎麼排出

首先農貿市場的污水最大的特點是固體殘渣多,針對這個問題可以選擇排水溝的形式,版這樣便於維修,當權然地面上要有漏網設計(就是平時見的馬路上排雨水的那個鐵漏網)。
其次是地勢,一般農貿市場的地勢坡度比較平坦,要想利用水的重力自流,就得設計渠道坡度,這個要根據水量確定流速,再根據流速確定渠寬度、坡度,進而確定水渠渠底標高。
最後,整個市場的水匯合到主幹管上,再排入城市污水管,隨市政排水管排到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
注意:農貿市場面積較大時要設支管、干管、主幹管。具體設計還是要看建築地形圖來定。

❽ 農貿市場管理的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規范市場交易行為,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市場開辦者提供固定的場地、設施,進行經營管理,若干經營者集中在場內獨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活動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以下簡稱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設立,從事市場管理,通過提供場地、設施以及服務,吸納農副產品經營者入場經營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場內經營者(以下簡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獨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市場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本市城區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管理以及相關的行政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各區人民政府、長沙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切實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本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各街道辦事處應當切實履行工作職責,督促市場開辦者落實管理責任,負責市場日常監管,協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依法確認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對經營主體、商品質量、交易行為等進行監督管理,受理和處理投訴、申訴,維護市場秩序,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適時組織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參加培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農貿市場建設、提質改造工程,擬定城鄉農貿市場建設、提質工程標准,牽頭制定驗收辦法和組織驗收。
第八條城管執法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周邊和場內環境衛生監督管理,查處市場違法建設和場外違法佔道擺攤設點經營行為。
第九條物價部門負責規范對農貿市場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監督市場開辦者的收費行為,督促經營者進行價格公示,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打擊。
第十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內用於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計量行為等進行監督管理,加強對市場經營戶用於貿易結算計量器具的定期強制檢定;負責農貿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計量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農業部門負責市場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包括進行監督抽查,對蔬菜、水果等食品進行農葯殘留檢測,督促批發市場開辦者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制度等。
第十二條畜牧水產部門負責市場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包括進行監督抽查,對畜禽水產品進行檢疫檢驗等。
第十三條建設、公安消防、安監等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建築物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環保、衛生、房產、食葯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市場開辦者

第十五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進行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農貿市場未經名稱核准登記不得招商、招租。
第十六條市場開辦者依法自主經營,收取場地、設施租金和其他相關服務費用,有權拒絕違法收費和攤派,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的合法權利。
第十七條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承擔農貿市場硬體設施建設、維護和市場經營秩序、市場衛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築物安全的管理責任。
第十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市場內設立市場服務管理機構,配備服務管理人員,佩戴標志上崗。在市場辦公場所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其他經營許可證,並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公示牌,公布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名稱、管理人員分工、市場管理制度。市場管理制度由市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
市場開辦者應在市場內設立投訴受理點,接受消費者投訴並進行調解,協助有關部門處理交易糾紛。
第十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市場開辦者應當與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場內經營者分別簽訂食品質量安全責任書,明確市場開辦者、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二十一條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書面入場經營合同。合同應當明確產品安全責任、消費糾紛解決途徑、違法經營責任、治安消防安全、計劃生育、市場環境衛生、違約責任及處理方式和解除合同條件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查驗檢測憑證、記錄和保存購銷台賬等制度,對從本市場售出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農產品經營市場應當要求入場農產品銷售者交驗有效的產地檢測合格憑證或者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標志(以下統稱有效合格憑證),認真查驗並予以記錄。
農產品經營市場應當配備檢測設備和檢測技術人員或者委託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銷售者不能交驗有效合格憑證的農產品,應經檢測合格後方可銷售;檢測不合格的,及時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加強環境衛生宣傳,建立健全市場清掃制度,及時清除場內污水、垃圾和廢棄物,保持場內整潔衛生、環境優良。
第二十四條市場開辦者應當確保市場消防安全,與經營戶簽訂治安、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治安、消防安全責任。明確治安糾紛調解員,及時制止擾亂市場和危害市場的突發事件,維護治安秩序。明確消防責任人,配備專、兼職消防人員,定時定點對安全消防設施進行檢查。配備符合消防標準的消防器材和設備。不準亂拉、亂搭、亂接電線和改動供電裝置,確保安全用電。
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委託有法定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市場建築物(構築物)進行安全鑒定,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築物(構築物)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市場開辦者要成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制定應急預案,明確人員職責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流程,並細化分工、落實責任,確保應急預案的順利實施。
第二十六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場內使用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並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要求場內經營者向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督促經營者依法正確使用、維護計量器具,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禁止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市場開辦者不得為場內經營者的無照經營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提供經營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市場開辦者發現市場經營戶有違法經營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督促改正;對督促不改的應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請求依法查處。
市場開辦者直接參與場內經營的,市場登記注冊時,還應核准相關經營項目,且不得利用其管理服務職權與其他經營者進行不正當競爭。
市場開辦者可在市場內設立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專區,供消費者自主選擇。農民在市場出售自產自銷的農產品,應當在市場開辦者劃定的專用區域內經營。
第二十八條有財政資金投入進行建設或提質改造的農貿市場,非因規劃調整原因,不得變更經營范圍或關閉,不得改變農貿市場建設或提質改造時所確定的市場功能布局。農貿市場因規劃調整原因確需遷移、合並、轉向或關閉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市場開辦者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所在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區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復審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獲得批准後,市場開辦者應在轉向或關閉前1個月內通知場內經營者。以零售為主的農貿市場,還應提前1個月在市場入口張貼公示;
(四)市場開辦者應全額退還各級財政投入的建設或提質改造資金。
非財政資金投入建設的農貿市場需變更或撤銷的,應當在作出變動決定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轉讓有財政資金投入進行建設或提質改造的農貿市場,須經所在區商務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同意後,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受讓方須從批准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轉讓行為發生後,受讓方應當遵循本辦法的規定,依法享有市場開辦者的權利,履行市場開辦者的義務。

第四章場內經營者和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場內經營者應當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公平競爭,遵守市場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場內經營者不得在市場內經營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經營的商品,不得在市場內從事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場內經營者依法自主決定農副產品價格,有權拒絕違法收費和攤派,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場內經營者應當持證照經營,並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其他許可證件。農民在集貿市場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不辦理前款規定的證照。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場內經營者用於商品交易的計量器具必須強制定期檢定,不得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建立定量包裝商品進貨驗收制度,確保商品凈含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第三十四條場內經營者要保持商品堆放整齊,通道暢通,不準佔道經營,亂擺亂放。
第三十五條場內經營者采購商品,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應當查驗進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如實記錄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信息。
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食品進貨記錄、票據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其他商品應當在該商品售完後半年內保存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票據、單證等。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各級應當建立和完善農貿市場目標管理考核制度,定期組織對農貿市場和市場監管單位進行目標管理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各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各級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可以向考核成績優異的農貿市場、管理單位給予獎勵,經費來源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
考核辦法和評分標准由市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報領導小組批准實施。
第三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在市場內設立管理站(點)或派駐人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符合要求的復檢計量器具。
第三十九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有關執法證件。對未出示執法證件的,相對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進入農貿市場依法監督檢查,發現應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告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條行政管理部門在對涉及農貿市場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後,應將處罰文書報送同級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無營業執照或雖有營業執照但超出核准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場內經營者有違法交易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消防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湖南省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場內經營者違反商品質量管理規定,制售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合格商品,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工商、質監、衛生、農業、畜牧水產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市場場內環境衛生不合格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安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遷移、合並、轉向或關閉農貿市場,或改變農貿市場功能布局的,由商務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依法予以查處。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市所轄縣(市)的農貿市場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❾ 餐飲含油污水排放相關法規條例有哪些

一.法規要求

1.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4條: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採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

2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

第三十二條 飲食服務業經營者必須採取措施防治油煙污染,排放的油煙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

居民住宅樓的底層不再安排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不得將居民住宅樓中的住宅用作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

現有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污染擾民的,應當限期治理或者停業。

北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

5、餐飲項目:

(1) 符合建設項目基本要求;

(2) 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底層和住宅樓內設立產生油煙、異味污染的飲食業經營場所;

(3) 爐灶必須使用燃氣或電能等清潔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鍋爐也須使用燃氣或電能等清潔燃料;

(4) 必須設置收集處理油煙、異味的裝置,並通過專門的煙囪排放,專用煙囪的高度應高於周圍20米內的居民建築;

(5) 安裝空調器、排風裝置產生雜訊和熱污染的,應採取措施進行防治;空調器、排風裝置不得設置在居民窗戶附近,在商業區步行街和主要街道兩側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運營過程中產生雜訊的須採取降噪、隔聲措施,達到當地固定雜訊源廠界雜訊標准;

(6) 廢水應經隔油或殘渣過濾措施處理後排入市政管網;周圍無市政管網的,應將廢水處理達到相應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放。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殘渣、廢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

隨著區域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西城區第三產業的比例不斷加大,餐飲業數量逐年增多,餐飲含油脂污水排放量逐漸增大。為進一步加強對餐飲業油脂污水排放量的管理,使含油脂污水的處理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市場化,杜絕地溝油非法回收再用,防止市政管線堵塞,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日前,西城區市政管委與區環保局聯合向駐區單位發出《關於加強治理餐飲含油脂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駐區餐飲業和單位食堂:1、自覺遵守環保有關法律、法規,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污染物排放;2、安裝有效的油污分離設施,按照設計要求定期由有資質的專業回收企業對分離出的油污進行回收再利用;3、按通知要求,安排自查,及時進行整改。

區市政管委、環保局將按有關法規要求對餐飲業和單位食堂進行全面檢查,對未按規定安裝有效的油污分離設施,導致超標排放的餐飲企業依法進行處罰,並記入西城區企業信用信息警示信息系統,予以通告。

3.在《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中,明確了餐飲業的環保要求,要求餐飲業經營者須遵守以下規定:

必須使用清潔能源,油煙不得排入下水管道;應設置油煙凈化裝置,並保證其正常運行,實現達標排放,排放污染物超標的應委託污染治理專業運營單位維護運行;設置餐飲業專用煙道,煙道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響周圍生活和工作環境。

草案同時提出,凡是違反這些規定的將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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