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醫療污水處理要求與標准
醫療廢水也就是來自醫院含有大量的病原細菌、病毒和化學葯劑,需要特殊工藝處理的廢水。醫院產生的廢水具有直接、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如果不經過消毒、滅活等無害化處理,直接排入下水道,必會造成水、土壤的污染,易成為危害社會健康的一個「源頭」、導致介水傳染病的發生流行。因此,醫療廢水應專業處理後才能排放。
1.在工作時佩戴N95等具有防護功能的口罩及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口罩及手套需要及時更換;
2.在記錄當日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狀況時要及時對使用的筆等用75%的酒精進行消毒;
3.工作結束時要使用肥皂液、消毒液並用流動的水洗手;
4.有室內污水處理設施的工程應強通風,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紫外燈照射等方式強化消毒滅菌。
5.嚴格按照污水處理工序進行處理,確保污水處理設施各項指標及工藝參數正常,必要時可將污水處理設施交與第三方運營;
6.對主要處理單元的設備要進行及時的檢查及更換,保證95%的設備完好率;
7.加強對醫療廢水處理消毒環節的監督檢查,嚴禁未經消毒處理或處理未達標的醫療廢水排放。對隔離區要指導其對外排糞便和污水進行必要的殺菌消毒;(
8.每日對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等進行監測,確保醫療廢水、污泥達到《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466-2005)中傳染病醫療機構、綜合醫療機構中的相關要求;
9.低放射性廢水應經衰變池處理;
10.洗相室廢液應回收銀,並對廢液進行處理;
11.口腔科含汞廢水應該進行除汞處理;
12.檢驗室廢水應根據使用化學品的性質單獨收集,單獨處理;
13.含油廢水應設置隔油池處理;
14. 一體化設備上面不要放置重物,不要行駛車輛,以防止出現坍塌危險。
15. 必須注意污水中不得有大塊固體物質進入設備,以免堵塞管道與孔口及損壞水泵;進水口應設置格柵等過濾裝置。
醫療廢水的處理好壞影響著人們的健康,所以在處理的過程中不但要保護好自身的安全,同時也要注意廢水處理達標後才能排放。
『貳』 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專區的水體排放屬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叄』 國家將放射性物品分為幾類
法律分析:凡是原子核不穩定,不斷地向周圍輻射出內眼看不到的射線的物質叫做放射性物質。某些物質的原子核能發生衰變,放出我們肉眼看不見也感覺不到,只能用專門的儀器才能探測到的射線,物質的這種性質叫作放射性。放射性物質是那些能自然的向外輻射能量,發出射線的物質。一般都是原子質量很高的金屬,像鈈,鈾,等。放射性物質放出的射線有三種,它們分別是α射線、β射線和γ射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17年修訂版)》
第三十三條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鹼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嚴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廢水;確需排放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輻射防護規定。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使用含超標准放射性物質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質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其停止該建設項目的運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肆』 檢驗科廢水如何處理
檢驗科廢水處理要求:
1.檢驗科廢水必須有人負責污水處理,檢驗部門產生的廢水未經消毒,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 。
2.有關人員根據每天的出水量,在設備的廢料桶中放入足夠的消毒片(取決於可用的1000 mg / L氯)。第二天處理污水,然後再打開。
3.將污水將污漬倒入專用的塑料桶中,根據數量放入消毒片(根據有效氯計算為1000mg / L),第二天進行處理。
檢驗科廢水處理原則:
1.預防污染:防止傳染病病原體的排放和環境污染。嚴格消毒可能排放大量傳染性病原體和被傳染性病原體污染的污水的各種標本,並僅在達到相應的醫院廢水排放標准時才排放。
2.分類過程:盡可能收集含有特定化學毒物的廢水。它將被單獨對待。防止大量有毒有害物質進入集成排水系統
3.嚴格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必須分別收集,達到排放標准後再排放到綜合廢水系統中。
4,實施標准:醫院綜合污水應根據其污水排放方向和各種要求進行處理,只有達到相應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放。直接或間接排入不同水體的醫院污水通常根據進水的功能要求執行第一級或第二級排放標准,這需要二級(生物)處理。除了含有致病菌和某些特殊污染物的醫院污水外,城市污水中的醫院污水一般與家庭污水相似,並且可以不經單獨處理就排放,達到污水排放標准。就可以排放了。
5.確保安全:檢查部門用於污水消毒的消毒劑盡可能安全可靠,操作簡便,成本低廉,效率高。
6.加強管理:水資源循環利用可加強水質檢查部門的水管理,以節約用水和減少污水排放,可用於水資源和條件惡劣的地方。
檢驗科廢水如何處理:
1.含鉛廢液
分析方法定量分析使用原子吸收光譜法。
注意如果存在兩種以上的重金屬,則處理的最佳pH值會有所不同,因此請注意處理後的廢液。含有大量有機物和氰化物的廢液和絡離子必須提前分解和去除。
2.原則上,應分別收集含有酸,鹼和鹽的廢液。但是,如果沒有問題,則可以將其中和或用於其他廢液的處理。排放前,用水將稀釋的溶液稀釋至1%或更少。如果證明混合酸性廢液和鹼性廢液並不危險,則可以將一種廢液一點一點地添加到另一種廢液中。用pH試紙檢查,並將混合廢液的pH設置為約7。用水稀釋以將濃度降低到5%以下,然後直接排放。
『伍』 國家法規限制的排放污染物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准,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停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含鉛汽油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所生產、進口、銷售的含鉛汽油和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漁政等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委託進行機動車船排氣污染檢測的,或者在檢測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漁政等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承擔機動車船年檢的資格。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
(二)未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電爐法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的;
(三)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
(四)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的活動,未採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前款規定的對因建設施工造成揚塵污染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對其他造成揚塵污染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主管部門決定。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生產或者進口消耗臭氧層物質超過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配額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取消生產、進口配額。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的所採煤炭屬於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的;
(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氣體的石油煉制、合成氨生產、煤氣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屬冶煉的企業,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配套脫硫裝置或者未採取其他脫硫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七十一條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七十三條 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條 本法所稱工業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七條 本法所稱建築施工雜訊,是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本法所稱交通運輸雜訊,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雜訊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使其邊界雜訊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四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第四十七條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製作業時間,並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機動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物質」:(一)危險廢物,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二)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三)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四)《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陸』 山西省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管理,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含製品)與射線裝置的生產、訂購、銷售、安裝、運輸、使用、貯存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衛生行政、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一)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放射防護監督:
(1)負責對放射工作監督監測;
(2)組織實施放射防護法規、規章;
(3)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放射事故;
(4)組織放射防護知識的宣傳、培訓和法規教育;
(5)處理放射防護監督中的糾紛。
(二)省環境保護部門對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源的射線裝置在應用中排放放射性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實施監督:
(1)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
(2)對廢水、廢氣、固體廢物處理進行審查和驗收;
(3)對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排放實施監督監測;
(4)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放射性環境污染事故。
(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放射性同位素應用中的安全保衛實施監督:
(1)登記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源;
(2)檢查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源貯存、保管的安全性;
(3)參與放射事故處理。第四條省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負責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放射性同位素的訂購管理和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技術的推廣應用。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放射工作場所應分別報省衛生行政、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機關根據各自的職責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
放射工作場所的放射防護設施、安全設施、放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
建設項目竣工後,須經省衛生行政、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機關驗收合格後,方可按本辦法規定申領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許可登記證(以下簡稱許可登記證)或射線裝置工作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第六條凡在本省境內從事生產、訂購、銷售、安裝、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和個人,事先必須辦理許可登記證或許可證,其程序是:
(一)申領許可登記證,應向省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涉及放射性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排放的,應向省衛生行政部門遞交經省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二)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根據各自的職責按《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申請單位進行審查和現場監測、檢查。
(三)經審查合格後,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簽發許可登記證,經省公安機關登記後,報省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四)申領許可證應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監測合格後,由地、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許可證。
(五)許可登記證和許可證每年核查一次,每五年換發一次。
(六)變更、終止許可登記證或許可證許可內容的,須提前30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申請辦理注銷許可登記的,應持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廢源入庫證明或原放射源供應單位出具的回收證明,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後辦理注銷手續,並收回許可登記證或許可證。停止使用,仍存放放射性同位素或更換放射性同位素的,應辦理變更手續。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轉讓、借用,倒賣、偽造許可登記證和許可證。遺失許可登記證和許可證的,必須在一個月以內向原發證機關掛失、注銷並申請補發。第八條訂購放射性同位素及製品的單位須持有效的許可登記證,經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審核後統一辦理。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每年向省衛生行政、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訂購放射性同位素及製品的單位名稱、數量和活度。第九條進口設備進口前未知有放射源,進口後發現有放射源的,必須在發現後立即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並申請補辦許可登記證。第十條進口含有超過放射性豁免水平的礦品、成品、消費品和其它物品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省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放射性監測檢查。
『柒』 常見的放射性廢水處理方法有哪些
放射性廢水的主要去除對象是具有放射性的重金屬元素,與此相關的處理技術,簡單地可分為化學形態改變法和化學形態不變法兩類。
放射性廢水處理方法:
其中化學形態改變法包括:
1、化學沉澱法;
2、氣浮法;
3、生化法。
化學形態不變法包括:
1、蒸發法;
2、 離子交換法;
3、吸附法;
4、 膜法。
化學沉澱法是向廢水中投放一定量的化學絮凝劑,如硫酸鉀鋁、硫酸鈉、硫酸鐵、氯化鐵等,有時還需要投加助凝劑,如活性二氧化硅、黏土、聚合電解質等,使廢水中的膠體物質失去穩定而凝聚何曾細小的可沉澱的顆粒,並能於水中原有的懸浮物結合為疏鬆絨粒。改絨粒對水中的放射性元素具有很強的吸附能力,從而凈化水中的放射性物質、膠體和懸浮物。引起放射性元素與某種不溶性沉渣共沉的原因包括了共晶、吸附、膠體化、截留和直接沉澱等多種作用,因此去除效率較高。
化學沉澱法的優點是:方法簡便、費用低廉、去除元素種類較廣、耐水力和水質沖擊負荷較強、技術和設備較成熟。缺點是:產生的污泥需進行濃縮、脫水、固化等處理,否則極易造成二次污染。化學沉澱法適用於水質比較復雜、水量變化較大的低放射性廢水,也可在與其他方法聯用時作為預處理方法。
蒸發濃縮法處理放射性廢水:除氚、碘等極少數元素之外,廢水中的大多數放射性元素都不具有揮發性,因此用蒸發濃縮法處理,能夠使這些元素大都留在殘余液中而得到濃縮。蒸發法的最大優點之一是去污倍數高。使用單效蒸發器處理只含有不揮發性放射性污染物的廢水時,可達到大於10的4次方的去污倍數,而使用多效蒸發器和帶有除污膜裝置的蒸發器更可高達10的6次方到8次方的去污倍數。此外,蒸發法基本不需要使用其他物質,不會像其他方法因為污染物的轉移而產生其他形式的污染物。
盡管蒸發法效率較高,但動力消耗大、費用高,此外,還存在著腐蝕、泡沫、結垢和爆炸的危險。因此,本法較適用於處理總固體濃度大、化學成分變化大、需要高的去污倍數且流量較小的廢水,特別是中高放射性水平的廢水。
新型高效蒸發器的研發對於蒸發法的推廣利用具有重大意義,為此,許多國家進行了大量工作,如壓縮蒸汽蒸發器、薄膜蒸發器、脈沖空氣蒸發器等,都具有良好的節能降耗效果。另外,對廢液的預處理、抗泡和結垢等問題也進行了不少研究。
離子交換法處理放射性廢水的原理是,當廢液通過離子交換劑時,放射性離子交換到離子交換劑上,使廢液得到凈化。目前,離子交換法已廣發應用於核工藝生產工藝及放射性廢水處理工藝。
許多放射性元素在水中呈離子狀態,其中大多數是陽離子,且放射性元素在水中是微量存在的,因此很適合離子交換出來,並且在無非放射性粒子干擾的情況下,離子交換能夠長時間的工作而不失效。
離子交換法的缺點是,對原水水質要求較高;對於處理含高濃度競爭離子的廢水,往往需要採用二級離子交換柱,或者在離子交換柱前附加電滲析設備,以去除常量競爭離子;對釕、單價和低原子序數元素的去除比較困難;離子交換劑的再生和處置較困難。除離子交換樹脂外,還有用磺化瀝青做離子交換劑的,其特點是能在飽和後進行融化-凝固處理,這樣有利於放射性廢物的最終處置。
吸附法是用多孔性的固體吸附劑處理放射性廢水,使其中所含的一種或數種元素吸附在吸附劑的表面上,從而達到去除的目的。在放射性廢液的處理中,常用的吸附劑有活性炭、沸石等。
天然斜發沸石是一種多孔狀結構的無機非金屬礦物,主要成分為鋁硅酸鹽。沸石價格低廉,安全易得,處理同類型地放射性廢水的費用可比蒸發法節省80%以上,因而是一種很有競爭力的水處理葯劑。它在水處理工藝中常用作吸附劑,並兼有離子交換劑和過濾劑的作用。
當前,高選擇性復合吸附劑的研發是吸附法運用中的熱點。所謂「復合」是指離子交換復合物(氰亞鐵鹽、氫氧化物、磷酸鹽等)在母體(多位多孔物質)上的某些方面飽和,所以新材料結合天然母體材料的優點,具有良好的機械性能、高的交換容量以及適宜的選擇性。
離子浮選法屬於泡沫分離技術范疇。該方法基於待分離物質通過化學的、物理的力與捕集劑結合在一起,在鼓泡塔中被吸附在氣泡表面而富集,借泡沫上升帶出溶液主體,達到凈化溶液主體和濃縮待分離物質的目的。例子浮選法的分離作用,主要取決於其組分在氣-液界面上選擇性和吸附程度。所使用捕集劑的主要成分是,表面活性劑和適量的起泡劑、絡合劑、掩蔽劑等。
離子浮選法具有操作簡單、能耗低、效率高和適應性廣等特點。它適用於處理鈾同位素生產和實驗研究設施退役中產生的含有各種洗滌劑和去污劑的放射性廢水,尤其是含有有機物的化學清洗劑的廢水,以便充分利用該廢水易於起泡的特點而達到回收金屬離子和處理廢水的目的。
膜處理作為一門新興學科,正處於不斷推廣應用的階段。它有可能成為處理放射性廢水的一種高效、經濟、可靠的方法。目前所採用的膜處理技術主要有:微濾、超濾、反滲透、電滲析、電化學離子交換、鐵氧體吸附過濾膜分離等方法。與傳統處理工藝相比,膜技術在處理低放射性廢水時,具有出水水質好,濃縮倍數高,運行穩定可靠等諸多優點。
不同的膜技術由於去除機理不同,所適用的水質與現場條件也不盡相同。此外,由於對原水水質要求較高,一般需要預處理,故膜法處理法宜與其他方法聯用。
如鐵凝沉澱-超濾法,適用於處理含有能與鹼生成金屬氫氧化物的放射性離子的廢水。
水溶性多聚物-膜過濾法,適用於處理含有能被水溶性聚合物選擇吸附的放射性離子的廢水。
化學預處理-微濾法,通過預處理可以大大提高微濾處理放射性廢水的效果,且運行費用低,設備維護簡單。
『捌』 <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入和傾倒的污染物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1)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2)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3)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8)嚴禁以放射性廢水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是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7年6月27日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水中的污染物通常可分為三大類,即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學性污染物。
生物性污染物包括細菌、病毒和寄生蟲。到目前為止,有關致病細菌和寄生蟲的研究較多,且已有較好的滅活方法,但對致病病毒的研究尚不夠充分,也沒有公認的病毒滅活要求標准。
物理性污染物包括懸浮物、熱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其中放射性污染危害最大,但一般存在於局部地區。
化學性污染物包括有機和無機化合物。隨著痕量分析技術的發展,至今從源水中檢出的化學性污染物已達2500種以上。
水質污染物有多種來源,主要分為自然產生的和人為產生的兩種。
『玖』 水質放射性超標的水怎樣處理
提供以下辦來法,可以適源當參考:
1.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污水,可以採用存儲衰變的方法。一般考慮存儲該放射性核素10個半衰期的時間,然後當一般污水排放。
2.長半衰期核素的污水
如果濃度低,可以考慮加水稀釋,使其放射性核素濃度達到國家排放標准。
如果濃度高,還是聯系專業處理放射性污水的廠家吧。
『拾』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監督管理,保障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和公眾的健康與安全,保護環境,促進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技術的應用與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使用、銷售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國務院衛生、環境保護和公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生產、使用、銷售中的放射防護(簡稱放射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第二章許可登記第五條國家對放射工作實行許可登記制度,許可登記證由衛生、公安部門辦理。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放射工作場所的放射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放射防護設施的設計,必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審查同意。竣工後須經衛生、公安、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驗收同意,獲得許可登記證後方可啟用。
涉及放射性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治理的工程項目,必須在申請審查的同時,提交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竣工後必須經衛生、公安、環境保護等部門驗收同意。第七條任何單位在從事生產、使用、銷售射線裝置前,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許可;在從事生產、使用、銷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前,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許可,並向同級公安部門登記。涉及到放射性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排放的,還必須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環境保護部門遞交環境影響報告表(書),經批准後方可申請許可登記,領得許可登記證後方可從事許可登記范圍內的放射工作。第八條凡申請許可、登記的放射工作單位,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所從事的放射工作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裝備,並提供相應的資料;
(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相適應的專業及防護知識和健康條件,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三)有專職、兼職放射防護管理機構或者人員以及必要的防護用口和監測儀器,並提交人員名單和設備清單;
(四)提交嚴格的有關安全防護管理規章制度的文件。第九條放射工作許可登記證每一至二年進行一次核查,核查情況由原審批部門記錄在許可登記證上。
從事放射工作的單位在需要改變許可登記的內容時,需持許可登記證件到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終止放射工作時必須向原審批部門辦理注銷許可登記手續。第三章放射防護管理第十條從事放射工作單位的上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系統的放射防護工作,並應定期對本系統執行國家放射防護法規和標准進行檢查。
從事放射工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的放射防護工作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第十一條放射性同位素的生產、使用、貯存場所和射線裝置的生產、使用場所必須設置防護設施。其人口處必須設置放射性標志和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孤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
在室外、野外從事放射工作時,必須劃出安全防護區域,並設置危險標志,必要時設專人警戒。
在地面水和地下水中進行放射性同位素試驗時,必須事先經所在省級環境保護、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第十二條放射性同位素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貯存場所必須採取有效的防火、防盜、防泄漏的安全防護措施,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性同位素時必須進行登記、檢查,做到帳物相符。第十三條從事放射性同位素的訂購、銷售、轉讓、調撥和借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持有許可登記證並只限於在許可登記的范圍內從事上述活動,並向同級衛生、公安部門備案。嚴禁非經許可或者在許可登記范圍之外從事上述活動。第十四條進口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向當地衛生、公安、環境保護部門登記備案;進口含有超過放射性害免水平的礦品、成品、消費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口岸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放射性監測檢查。
凡從事含有放射性的來料加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涉及到放射性為水、廢氣、固體廢物排放的,必須事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環境保護部門遞交環境影響報告表(書),經批准後,到所在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並向公安部門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