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浙江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豬屠宰以及生豬產品銷售、加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對生豬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納稅、分散經營的制度。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依法對生豬屠宰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工商、衛生、建設、物價、環保、技術監督、稅務、公安、土地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豬屠宰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對生豬屠宰活動進行監督管理,配合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作好生豬屠宰檢疫工作。第五條鼓勵和推廣定點屠宰廠(場)實行機械化、工廠化、規模化屠宰生豬。
符合省人民政府定點規劃要求的規模養豬場(戶),可以依法申辦定點屠宰廠(場)。第六條定點屠宰廠(場)的選址,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環境保護、食品衛生、動物防疫等的要求,遠離生活飲用水的地表水源保護區,並與醫院、學校、居民集中住宅區、畜牧場等場所保持100米以上距離。第七條設置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二)有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其建築、布局符合國家和行業規定的設計規范及衛生、防疫規定,光照充足,通風良好;生豬屠宰設備及運輸工具符合國家規定標准;
(三)有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健康證明和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屠宰技術人員資格證書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經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持有其核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資格證書》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有必要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和消毒葯品及污染物處理設施,排放的廢水、廢氣、廢物和雜訊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
(六)有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的防疫條件。第八條定點屠宰廠(場)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設置規劃,組織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衛生、工商、環保、建設等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審查、確定,並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
經批准設置的定點屠宰廠(場),必須依法領取動物防疫合格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有關證照後,方可開業。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屠宰生豬。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第九條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具有生豬產地檢疫合格證明,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條例》的規定,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屠宰現場依法實施宰前檢疫和生豬產品檢疫。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按國務院規定執行。第十條定點屠宰廠(場)必須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的部位、方法和處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第十一條定點屠宰廠(場)不得對生豬及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第十二條定點屠宰廠(場)收取屠宰加工服務費必須按照物價部門核準的標准執行。
除國家和本省財政、物價部門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定點屠宰廠(場)以及生豬所有者、銷售者收取費用。第十三條銷售生豬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非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
飯店、賓館、集體伙食單位和生豬產品加工單位、個人,不得購進、加工非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第十四條生豬產品質量實行質量保證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加工病害、注水、變質等不符合質量和衛生標準的生豬產品。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必要的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浙江省行政執法證》,實行持證上崗。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物價等部門依法處理。
㈡ 污水排放標准 2021
污水排放標准 :
污水排放標準是指水污染物的排放標准,具體可以分為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准和行業標准。該標準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濃度)或限值,是判定排污活動是否違法的依據。具體執行標准可以是嚴於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排放標准或行業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第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㈢ 屠宰場的污水怎麼處理才可以利用如何利用
怎麼利用的看你處理達標到那個程度。
污水處理都有能處理到飲用程度的。當然國內這么牛回的比較少。
但是處答理到可以洗澡還是比較常見的。
一般的廢水處理後也就能洗車 沖廁等。最多拖拖地板。
用來與人體直接接觸的很少。
㈣ 熟食加工廠的污水排放標准
排放標准對十廢水的判斷指標共有三個,分別是:物理指標、化學指標、生物指標。
1、標准分級排入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Ⅱ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82(海水水質標准)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上述規定。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可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的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
2、標准將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法分為二類。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其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二類污染物,在排污單位排放口采樣,其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本標准按年限規定了一類污染物和二類污染物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允許排水量,並根據單位建設時間不同執行不同的規定。
㈤ 養殖場廢水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1)當水產養殖廢水排入下列水域,執行一級標准。
(2)當水產養殖廢水排入下列水域,執行二級標准。(3)當水產養殖廢水排入①和②以外的水域時,水質必須符合待排入水域的質量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條 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㈥ 國家污水排放三級標准指的是什麼
法律分析: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三級標准具體是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准和行業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污水和其他廢棄物處理、畜禽養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農村工礦污染治理等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㈦ 廢水處理標准
法律分析: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適用於現有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排放管理。按照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行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除了國家重新頒布的國家行業工業廢水排放標准以外,其他行業水污染物排放均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在重要行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等領域利用自主創新技術制定團體標准、企業標准。
第二十一條 推薦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團體標准、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於推薦性標准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准、企業標准。
第二十二條 制定標准應當有利於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㈧ 屠宰與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有分割肉、化制等工序的企業,每加工1t原料肉,可增加排水量2m。加工蛋品的企業,每加工1t蛋品,可增加排水量5m。 回用水應符合回用水水質標准。在執行三級標准時,若二級污水處理廠運行條件允許,生化需氧量(BOD5)可放寬600mg/L,化學需氧量(CODCr)可放寬1000mg/L,但需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准(含標准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准包括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團體標准、企業標准。國家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推薦性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准。
強制性標准必須執行。國家鼓勵採用推薦性標准。
㈨ 工業廢水排放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為了保證合流管道、泵站、預處理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發揮設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有關部門制定了納管標准,即排水戶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質控制標准。
如上海市建設委員會1999年批准實施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質標准》(DBJ08-904-1998)。該標准所稱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產業廢水及大氣降水的總和。
該標准規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其他項目應遵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准中的規定。特殊行業的排水戶除了執行該標準的規定外,還應執行其行業的有關水質標准。
國家建設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82-1999),規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治水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