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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污染源采樣數量不能少於

發布時間:2022-09-04 21:28:42

『壹』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的內容中廢水、廢氣、雜訊和固廢監測頻次分別是幾天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試行)
7. 驗收監測
7.3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頻次

為使驗收監測結果全面和真實地反映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和環保設施的運行效果,采樣頻次應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環保設施的運行情況,因此,監測頻次一般按以下原則確定:

7.3.1 對有明顯生產周期、污染物排放穩定的建設項目,對污染物的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為2~3個周期,每個周期3~5次(不應少於執行標准中規定的次數);

7.3.2 對無明顯生產周期、穩定、連續生產的建設項目,廢氣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不少於2天、每天采3個平行樣,廢水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不少於2天,每天4次,廠界雜訊測試一般不少於連續2晝夜(無連續監測條件的,需2天,晝夜各2次),固體廢物(液)采樣和測試一般不少於6次(堆場采樣和分析樣品數都不應少於6個);

7.3.3 對污染物確實穩定排放的建設項目,廢水和廢氣的監測頻次可適當減少,廢氣采樣和測試頻次不得少於3個平行樣,廢水采樣和測試頻次不少於2天,每天3次;

7.3.4 對污染物排放不穩定的建設項目,必須適當增加的采樣頻次,以便能夠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實際情況;

7.3.5 對型號、功能相同的多個小型環境保護設施效率測試和達標排放檢測,可採用隨機抽測方法進行。抽測的原則為:隨機抽測設施數量比例應不小於同樣設施總數量的50%;

7.3.6 若需進行環境質量監測時,水環境質量測試一般為1-3天、每天1-2次;空氣質量測試一般不少於3天、采樣時間按GB3095-1996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執行;環境雜訊測試一般不少於2天,測試頻次按相關標准執行;

7.3.7 對考核處理效率的測試,可選擇主要因子並適當減少監測頻次;

7.3.8 若需進行環境生態狀況調查,工作內容、采樣和測試頻次按負責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

『貳』 采樣的目的和原則是什麼

斷面法
對於江、河水系或某一河段,要求設置三種斷面:

a對照斷面、b控制斷面、c削減斷面。

對照斷面

設置目的:了解流入某一區域(監測段)前的水

質狀況,提供這一水系區域本底值。

設置方法:(位於該區域所有污染源上游處,排污口上游100~500m處)

a. 設在河流進入城市或工業區以前的地方

b. 避開各種廢水、污水流入或迴流處

斷面數目:一個河段區域一個對照斷面。(有主要支流時可酌情增加。)

控制斷面

設置目的:監測污染源對水質影響。

設置方法:(主要排污口下游較充分混合的斷面下游)根據主要污染物的遷移、轉化規律,河水流量和河道水力學特徵確定,在排污口下游500—1000m處。因為在排污口下游500m橫斷面上的1/2寬度處重金屬濃度一般出現高峰值。

對特殊要求的地區,如水產資源區、風景游覽區、自然保護區、與水源有關的地方病發病區、嚴重水土流失區及地球化學異常區等的河段上也應設置控制斷面。

斷面數目:多個。根據城市的工業布局和排污口分布情況而定

削減斷面

設置目的:了解經稀釋擴散和自凈後,河流水質情況。

設置方法:最後一個排污口下游1500m處。(左中右濃度差較小的斷面。小河流視具體情況)

斷面數目: 1個。
背景斷面:

③ 湖泊、水庫監測斷面的設置

首先,判斷是單一水體還是復雜水體:

考慮匯入的河流數量,水體的徑流量、季節變化及動態變化,沿岸污染源分布及污染物擴散與自凈規律、生態環境特點等。

然後,按照監測斷面的設置原則確定監測斷面的位置:

a.在進出湖泊、水庫的河流匯合處分別設置監測斷面;

b.以各功能區為中心,在其輻射線上設置弧形監測斷面;

c.在湖庫中心,深、淺水區,滯流區,不同魚類的洄遊產卵區,水生生物經濟區等設置監測斷面。

湖、庫監測斷面設置示意圖

④采樣點位的確定

小結:三斷面法采樣部位的確定

河流上 ——選取采樣斷面;

采樣斷面上 ——選取采樣垂線;

采樣垂線上 ——選取采樣點。

(3)采樣時間和采樣頻率的確定

所采水樣要具代表性,能反映出水質在時間和空間上的變化規律。

一般原則:

①對於較大水系幹流和中、小河流全年采樣不少於6次;采樣時間為豐水期、枯水期和平水期,每期采樣兩次。流經城市工業區、污染較重的河流、游覽水域、飲用水源地全年采樣不少於12次;采樣時間為每月一次或視具體情況而定。底泥每年在枯水期采樣1次。

②潮汐河流全年在豐、枯、平水期采樣,每期采樣兩天,分別在大潮期和小潮期進行,每次應採集當天漲、退潮水樣分別測定。

③排污渠每年采樣不少於3次。

④設有專門監測站的湖、庫,每月采樣1次,全年不少於12次。其他湖泊、水庫全年采樣兩次,枯、豐水期各一次。有廢水排入、污染較重的湖、庫,應酌情增加采樣次數。

⑤背景斷面每年采樣1次。

『叄』 工業廢水排放標准gb

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專車間處理設施排屬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2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污單位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
2 本標准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分別為:
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2、表3的規定。
2 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4、表5的規定。
3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准日期為准劃分。3 其他規定
1 同一排放口排放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類別的污水,且每種污水的排放標准又不同時,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標准按附錄A計算。
2 工業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負荷量按附錄B計算。
3 污染物最高允許年排放總量按附錄C計算。

『肆』 地下水污染源監測滿足什麼條件時停止監測

正常生產條件下的一個生產周期內進行加密監測,即周期在8h以內的,每小時采樣1次,周期大於8h的,每2h采樣1次,但每個生產周期的采樣次數不得少於3次。水污染監測系統是對公共水域或污染源水污染狀況進行監視的裝置系統。它一般由取樣、測試和信號處理三部分組成。由取樣、測試和信號處理三部分組成。取樣可通過采樣器採集水樣送測試或將感測器與采樣器一起直接安裝在水體中完成。水污染監測系統監測參數通常有水溫、流速、流量、pH值、電導率、溶解氧、銨離子、氰離子、硝酸根、COD、TOC等。感測器隨測試的參數不同而不同。如溶解氧採用隔膜式原電池或極譜式感測器;pH採用玻璃電極感測器;氨和氰離子採用電極感測器等。信號處理部分主要完成數據採集、傳輸、顯示、記錄、貯存等功能。水污染監測系統分人工監測和自動監測兩類。自動監測系統可連續自動進行監測、信號處理和傳輸。它一般安裝在人群生產、生活有重要影響的水體,其運轉和維護費用亦較高。

『伍』 水污染源監測中應該怎樣確定采樣時間和采樣頻率

工業廢水的污染物含量和排放量常隨工藝條件及工作時間的不同而有很大差異,故采樣時間、周期和頻率的選擇是一個較復雜的問題。一般情況下,應在正常生產條件下的一個生產周期內進行加密監測,即周期在8h以內的,每小時采樣1次,周期大於8h的,每2h采樣1次,但每個生產周期的采樣次數不得少於3次。采樣的同時測定流量。根據加密監測結果,繪制污水污染物排放曲線(濃度一時間、流量一時間、總量一時間),並與所掌握的資料對照,如基本一致,即可據此確定采樣頻率。對於穩定排放的污水,污染物排放曲線比較平穩,可以采瞬時樣;對於排放曲線有明顯變化的不穩定排放污水,要根據曲線情況分時間單元采樣,再組成混合樣品。正常情況下,混合樣品的單元采樣不得少於2次。如排放污水的流量、濃度甚至組分都有明顯變化,則在各單元采樣時的采樣量應與當時的污水流量成比例,以使混合樣品更有代表性。 地方環境監測站對污染源的監督性監測每年不少於1次,如被國家或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列為年度監測的重點排污單位,應增加到每年2~4次。因管理或執法的需要所進行的抽查性監測或對企業的加密監測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更多分析測試、標准物質相關信息,見國家標准物質網www.rmhot.com

『陸』 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有效控制水污染,加強對水污染源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管理的基礎上,通過排污申報登記,發放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逐步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排污單位)。第四條本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和統一監督管理。第二章排污申報登記制度第五條排污單位必須在指定時間內,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並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第六條排污單位必須如料填寫申報登記表,經本單位主管部門核實後,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的新建和技改項目,試產前三個月內按第六條規定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第八條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變化或改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時,應提前十五天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履行變更登記手續。第三章排放許可證制度第九條各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申報登記的基礎上,分期分批對重點污染源和重點污染物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第十條排污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持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排污申報登記表申請《排放許可證》。第十一條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本地區內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應根據水體功能或水質目標的要求進行總量分配,根據水污染和污染物排放現狀,確定污染物削減量。第十二條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污染排放總量控制的指標核准排污單位的排放量。
對不超出排污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頒發《排放許可證》。
對超出排污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頒發《臨時排放許可證》,並限期削減排放量。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排放許可證》和《臨時排放許可證》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准污染物排放量:
(一)跨越省、自治區、直轄市界區的排污單位;
(二)特殊性質的排污單位(如核設施、絕密工程等);
(三)特大型(投資二億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報國務院審批)。第十四條《排放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排放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臨時排放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排放許可證》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排污單位必須重新申請換證。第十五條持有《排放許可證》或《臨時排放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不免除繳納排污費和其它法律規定的責任。第四章監督與管理第十六條排污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排放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禁止無證排放。第十七條重點排污單位應配備監測人員和監測設備,對本單位排放的污染物按國家規定的統一方法進行監測。
排污單位必須按規定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單位的排污情況。第十八條排污單位的排污口必須編號,設立標志,並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配備計量裝置。
所有排污口都必須具備采樣和測流條件。第十九條持有《臨時排放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定期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削減排放量的進度情況。
經削減達到排污總量控制指標的單位,可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放許可證》。第二十條違反《排放許可證》規定額度超量排污的,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有權中止或吊銷其《排放許可證》。
被中止排放許可證的單位,在規定時間內達到排放許可證要求的,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恢復其被中止的排放許可證。
被吊銷排放許可證的單位,必須重新申請《排放許可證》。第二十一條水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可以在本地區的排污單位間互相調劑。但必須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對跨地區或跨省界的水體進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時,應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水質規劃的要求,統一協調。第二十二條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管轄區已頒發《排放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現場抽測、檢查,被檢查的排污單位應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檢查人員有責任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柒』 一般污水處理廠的取樣有什麼要求

1、污水處理廠污水取樣點
(一)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中規定的第一類污水物, 取樣點位一律設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的排放口或專 門處理此類污染物設施的排放口。
(二)第二類污染物取樣點位一律設在排污單位的外 排口。
(三)對整個污水處理設備效率監測時,在各種進入 污水處理設施污水的入口和污水處理設施的總排放口 設置取樣點。
(四)對各污水處理單元效率監測時,在各種進入處 理設施單元污水處理的入口和污水處理設施的總排放 口設置取樣點。
(五)在污水排放口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進口、出口設 水量監測點。
2、污水處理廠污水取樣頻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 染物排放標准》(GB 18918-2002)中的規定,城鎮污 水處理廠采樣頻率至少為每兩小時一次,取24h混合樣, 以日均計。 工業廢水監測頻率按《綜合污水排放標准》(GB 8978-1996)生產周期<8h,每2h采樣一次,生產周期 >8h,每4h採集一次。其他污水樣,24h不少於2次。最 高允許排放濃度按日均值計算。
3、污水處理廠污水采樣器具
取樣可用無色具塞硬質玻璃瓶或具塞聚乙烯瓶或水桶。
(1)淺水采樣 當廢水以水渠形式排放到公共水域 時,應設適當的堰,可用容器或用長柄采水勺從堰溢 流中直接采樣。在排污管道或渠道中采樣時,應在具 有液體流動的部位採集水樣。
(2)深層水采樣 適用於廢水或污水處理池中的水 樣採集,可使用專用的深層采樣器採集。
(3)自動采樣 利用自動采樣器或連續自動定時采 樣器採集。可在一個生產周期內,按時間程序將一定 量的水樣分別採集在不同的容器中;自動混合採樣時 采樣器可定時連續地將一定量的水樣或按流量比採集 的水樣匯集於一個容器中。
4、污水處理廠污水取樣量
原則上根據監測項目的多少計算水樣的需要量,按 照需要量的1.1 ~ 1.3倍採集水樣。單個監測項目的采樣 體積應在50 ~ 500ml之間,供一般物理性質、化學性質 分析用水樣有2L即可。
5、污水處理廠取樣方法和注意事項
1)取樣方法
污水處理廠採集水樣的基本要求是所取的水樣具有代表性。在取樣時要注意:定時間、定起點、定數量、 定方法。同時做好記錄。
2)注意事項
取樣時要根據取樣計劃小心採集水樣,並使水樣在 進行分析以前不變質或受到污染。
6、水樣的保存
一、影響水質變化的因素
物理作用:易揮發成分的揮發、逸失;容器壁及水 中懸浮物對待側成分的吸收;待測成分從器壁上、懸 浮物上溶解出來等。
化學作用:氧化還原作用的發生等 生物作用:細菌等微生物和藻類的活動,使待測成 分發生改變;另外微生物和藻類死亡又向水中釋放出某些成分。
二、水樣的存儲容器
常用存儲水樣的容器材料有硼硅玻璃、石英、聚乙烯 和聚四氯乙烯。
A、 容器不能是新的污染源,例如測定硅及硼時就不 能用硼硅玻璃瓶。
B、 容器壁不應吸收或吸附某些待測組分,例如,測 定有機物時,不能用聚乙烯瓶。
C、 容器不能與某些待測組分發生反應,例如,測定 氧時,水樣就不應貯於玻璃瓶中。
D、 測定對光敏感的組分,則水樣應貯於棕色試劑瓶 中。 污水處理廠污水 污水處理廠污水水樣的保存 水樣的保存
三、水樣的保存方法
A:冷藏或冷凍 能抑制微生物的活動,減緩物理作用和化學反應速度。如將 水樣保存在-18~-22°C的冷凍條件下,會顯著提高水樣中磷、氮、 硅化合物以及生化需氧量等監測項目的穩定性,並對後續分析測 定無影響。
B: 加入保存葯劑 在水樣中加入合適的保存試劑,能夠抑制微生物活動,減緩 氧化還原反應發生。加入的方法可以是在采樣後立即加入;也可 在水樣分樣時,根據需要分瓶分別加入。
C:過濾和離心分離 水樣渾濁也會影響分析結果。用適當孔徑的濾器可以有效地 除去藻類和細菌,濾後的樣品穩定性提高。一般而言,可用澄清、 離心、過濾等措施分離水樣中的懸浮物。 污水處理廠污水 污水處理廠污水水樣的保存 水樣的保存 四、水樣的保存條件
四、水樣的保存條件
水樣允許保存的時間與水樣的性質、分析指標、溶 液的酸度、保存容器和存放溫度等多種因素有關。 不同的水樣允許的存放時間也有所不同。一般認為, 水樣的最大存放時間為: 清潔水樣 72小時,輕污染水樣 48小時,重污染水樣 12小時。

『捌』 現行的國家的和廣東省工廠企業污水排放標准和大氣污染排放標准

<<工廠企業污水排放標准 >>有 效 性:現行

發布日期:1993-07-17

實施日期:1994-01-01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污泥的標准值及檢測、排放與監督。
本標准適用於全國各地的城市污水處理廠。地方可根據本標准並結合當地特點制訂地方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排放標准。如因特殊情況,需寬余本標准時,應報請標准主管部門批准。
2、引用標准
GJ1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
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GB4284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准
GB3097海水水質標准
GJ26城市污水水質檢驗方法標准
GJ31城鎮污水處理廠附屬建築和附屬設備設計標准
3、引用標准
3.1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水質,其值不得超過GJ18標準的規定。
3.2城市污水處理廠,按處理工藝與處理程度的不同,分位一級處理和二級處理。
3.2經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的水質排放標准,應符合表1的規定。
城市污水處理廠水質排放標准(mg/L)表1

序號

一級處理
二級處理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處理效率%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1
PH值
6.5~8.5

6.5~8.5

2
懸浮物
<120
不低於40
<30

3
生化需氧量(5d,20℃)
<150
不低於30
<30

4
化學需氧量(重鉻酸鉀法)
<250
不低於30
<120

5
色度(稀釋倍數)
-
-
<80

6
油 類
-
-
<60

7
揮發酚
-
-
<1

8
氰化物
-
-
<0.5

9
硫化物
-
-
<1

10
氟化物
-
-
<15

11
苯 胺
-
-
<3

12

-
-
<3

13

-
-
<1

14
總 汞
-
-
<15

15
總 鉛
-
-
<0.05

16
總 鉻
-
-
<1

17
六價鉻
-
-
<1.5

18
總 鎳
-
-
<1

19
總 鎘
-
-
<0.1

20
總 砷
-
-
<0.5

<<大氣污染排放標准>>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泥工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促進水泥工業產業結構調整,制訂本標准。

本標准按以下規定的日期,代替GB 4915-1996《水泥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新建生產線:自2005年1月1日起; ——現有生產線:自2006年7月1日起。

本標准與GB 4915-1996《水泥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標准適用范圍擴大至水泥工業生產全過程:不僅包括水泥製造(含粉磨站),還包括礦山開采和現場破碎。礦山開采和現場破碎按標准規定的時間不再執行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標准名稱相應修改為《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增加規定了水泥製品生產的顆粒物排放要求; ——統一回轉窯、立窯的排放限值; ——不再按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規定排放限值; ——對現有生產線,不再按不同建立時間規定不同的排放限值,統一現有生產線標准,並設置達標過渡期;進一步加嚴新建生產線的排放標准; ——增加對水泥窯焚燒危險廢物的排放要求; ——增加了環保相關管理規定,修訂了同步運轉率和排氣筒高度的有關規定; ——增加了水泥窯及其它熱力設備排氣筒安裝煙氣排放連續監測裝置的規定; ——增加了標准實施的有關規定。

按有關法律規定,本標准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本標准所替代的歷次版本為:GB 4915-85、GB 4915-1996。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准司提出。 標准委託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環境標准研究所、中國建材集團合肥水泥研究設計院、中國材料工業科工集團公司。 本標准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4年12月29日批准。 本標准自2005年1月1日實施。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水泥工業各生產設備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作業場所顆粒物無組織排放限值,以及環保相關管理規定等。本標准也規定了水泥製品生產的顆粒物排放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對現有水泥工業企業及水泥製品生產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對新建、改建、擴建水泥礦山、水泥製造和水泥製品生產線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16297-1996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 GB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77 多氯代二苯並二惡英和多氯代二苯並呋喃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毛細管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標准狀態 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准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指標准狀態下干煙氣中的數值。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指處理設施後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單位產品排放量 指各設備生產每噸產品所排放的有害物重量,單位kg/t產品。產品產量按污染物監測時段的設備實際小時產出量計算,如水泥窯、熟料冷卻機以熟料產出量計算,生料磨以生料產出量計算,水泥磨以水泥產出量計算,煤磨以產生的煤粉計算,烘乾機、烘乾磨以產生的干物料計算。對於窯磨一體機,在窯磨聯合運轉時,以磨機產生的物料量計算,在水泥窯單獨運轉時,以水泥窯產出的熟料量計算。

無組織排放 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物料堆放、開放式輸送揚塵和管道、設備的含塵氣體泄漏等。 低矮排氣筒的排放屬有組織排放,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造成與無組織排放相同的後果,因此在執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指標時,由低矮排氣筒造成的監控點污染物濃度增加不予扣除。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 指監控點的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小時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排氣筒高度 指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築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水泥窯 指水泥熟料煅燒設備,通常包括回轉窯和立窯兩大類。

窯磨一體機(In-line kiln/raw mill) 指把水泥窯廢氣引入物料粉磨系統,利用廢氣余熱烘乾物料,窯和磨排出的廢氣同用一台除塵設備進行處理的窯磨聯合運行的系統。

烘乾機、烘乾磨、煤磨和冷卻機 烘乾機指各種型式物料烘乾設備;烘乾磨指物料烘乾兼粉磨設備;煤磨指各種型式煤粉制備設備;冷卻機指各種類型(筒式、篦式等)冷卻熟料設備。

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和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破碎機指各種破碎塊粒狀物料設備;磨機指各種物料粉磨設備系統(不包括烘乾磨和煤磨);包裝機指各種型式包裝水泥設備(包括水泥散裝倉);其它通風生產設備指除上述主要生產設備以外的需要通風的生產設備,其中包括物料輸送設備、料倉和各種類型貯庫等。

水泥製品生產 指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件的生產,不包括水泥用於現場攪拌的過程。

現有生產線、新建生產線 現有生產線是指本標准實施之日(2005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報告書已通過審批的水泥礦山、水泥製造、水泥製品生產線。 新建生產線是指本標准實施之日(2005年1月1日)起環境影響報告書通過審批的新、改、擴建水泥礦山、水泥製造、水泥製品生產線。 排放限值 生產設備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2006年7月1日前,現有水泥廠(含粉磨站)各生產設備(設施)排氣筒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仍執行GB4915-1996;現有水泥礦山和水泥製品廠仍執行GB 16297-1996。 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現有生產線各生產設備(設施)排氣筒中的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不得超過表1規定的限值。 自2010年1月1日起,現有生產線各生產設備(設施)排氣筒中的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不得超過表2規定的限值。 自2005年1月1日起,新建生產線各生產設備(設施)排氣筒中的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不得超過表2規定的限值。

生產過程 生產設備 顆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計) 氟化物 (以總氟計)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礦山開采 破碎機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50 - - - - - - - 水泥製造 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 100 0.30 400 1.20 800 2.40 10 0.03 烘乾機、烘乾磨、煤磨及冷卻機 100 0.30 - - - - - - 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50 0.04 - - - - - - 水泥製品生產 水泥倉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50 - - - - - - - 註:*指煙氣中O2含量10%狀態下的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

生產過程 生產設備 顆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計) 氟化物 (以總氟計)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礦山開采 破碎機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30 - - - - - - - 水泥製造 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 50 0.15 200 0.60 800 2.40 5 0.015 烘乾機、烘乾磨、煤磨及冷卻機 50 0.15 - - - - - - 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30 0.024 - - - - - - 水泥製品生產 水泥倉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30 - - - - - - - 註:*指煙氣中O2含量10%狀態下的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 水泥窯焚燒危險廢物時,排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依照水泥窯建設時間,分別執行表1或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其它污染物執行GB 18484《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規定的排放限值,但二惡英排放濃度最高不得超過0.1 ng TEQ/m3。 作業場所顆粒物無組織排放限值 現有水泥廠(含粉磨站)顆粒物無組織排放,在2006年7月1日前仍執行GB 4915-1996;現有水泥製品廠仍執行GB 16297-1996。 自2006年7月1日起現有生產線,自2005年1 月1日起新建生產線,作業場所顆粒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不得超過表3規定的限值。

作業場所 顆粒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 濃度限值*1,mg/m3 水泥廠(含粉磨站) 水泥製品廠 廠界外20m處 1.0(扣除參考值*2) 註:*1 指監控點處的總懸浮顆粒物(TSP)一小時濃度值。 *2 參考值含義見第6.2.1條。 其它管理規定 1.1 顆粒物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水泥礦山、水泥製造和水泥製品生產過程,應採取有效措施,控制顆粒物無組織排放。 新建生產線的物料處理、輸送、裝卸、貯存過程應當封閉,對塊石、粘濕物料、漿料以及車船裝、卸料過程也可採取其它有效抑塵措施。 現有生產線對乾粉料的處理、輸送、裝卸、貯存應當封閉;露天儲料場應當採取防起塵、防雨水沖刷流失的措施;車船裝、卸料時,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 非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控制要求 除塵裝置應與其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轉。應分別計量生產工藝設備和除塵裝置的年累計運轉時間,以除塵裝置年運轉時間與生產工藝設備的年運轉時間之比,考核同步運轉率。 新建水泥窯應保證在生產工藝波動情況下除塵裝置仍能正常運轉,禁止非正常排放。現有水泥窯採用的除塵裝置,其相對於水泥窯通風機的年同步運轉率不得小於99%。 因除塵裝置故障造成事故排放,應採取應急措施使主機設備停止運轉,待除塵裝置檢修完畢後共同投入使用。 排氣筒高度要求 除提升輸送、儲庫下小倉的除塵設施外,生產設備排氣筒(含車間排氣筒)一律不得低於15m。 以下生產設備排氣筒高度還應符合表4中的規定。

生產設備名稱 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 烘乾機、烘乾磨 煤磨及冷卻機 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單線(機)生產能力,t/d ≤240 >240 ~700 >700 ~1200 >1200 ≤500 >500 ~1000 >1000 高於本體建築物3m以上 最低允許高度,m 30 45* 60 80 20 25 30 註:*現有立窯排氣筒仍按35m要求。

若現有水泥生產線生產設備排氣筒達不到表4規定的高度,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加嚴控制。排放限值按下式計算。 式中:C——實際允許排放濃度,mg/Nm3; C0——表1或表2規定的允許排放濃度,mg/Nm3; h——實際排氣筒高度,m; h0——表4規定的排氣筒高度,m。 1.2 其它規定 不得採用、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 禁止在環境空氣質量一類功能區內開采礦山、生產水泥及其製品。 水泥窯不得用於焚燒重金屬類危險廢物。 水泥窯焚燒醫療廢物應遵守《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的要求。 利用水泥窯焚燒危險廢物,其水泥窯或窯磨一體機的煙氣處理應採用高效布袋除塵器。 監測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 生產設備排氣筒應設置永久采樣孔並符合GB/T 16157規定的采樣條件。 排氣筒中顆粒物或氣態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應按GB/T 16157執行。 對於日常監督性監測,采樣期間的工況應與當時正常工況相同。排污單位人員和實施監測人員不得任意改變當時的運行工況。以任何連續1小時的采樣獲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採集3個以上樣品,計算平均值。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的工況要求和采樣時間頻次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辦法和規范執行。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分析方法見表5。

序號 分析項目 手動分析方法 自動分析方法 1 顆粒物 GB/T 16157 重量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2 二氧化硫 HJ/T 56 碘量法 HJ/T 57 定電位電解法 3 氮氧化物 HJ/T 42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4 氟化物 HJ/T 67 離子選擇電極法 - 5 二惡英 HJ/T 77 色譜-質譜聯用法 - 新、改、擴建水泥生產線,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排氣筒(窯尾)應當安裝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連續監測裝置;冷卻機排氣筒(窯頭)應當安裝煙氣顆粒物連續監測裝置;對現有水泥生產線,應按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安裝連續監測裝置。 連續監測裝置需滿足HJ/T 76《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的要求。煙氣排放連續監測裝置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後,在有效期內其監測數據為有效數據。以小時平均值作為連續監測達標考核的依據。 廠界外顆粒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 在廠界外20m處(無明顯廠界,以車間外20m處)上風方與下風方同時布點采樣,將上風方的監測數據作為參考值。 監測按HJ/T 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的規定執行。 顆粒物分析方法採用GB/T 15432《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標准實施 本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環境管理要求,考慮水泥工業結構調整和企業達標情況,制定現有水泥生產線煙氣連續監測裝置的安裝計劃並予以公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可根據本地環境管理的需求,提請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提前實施表1或表2規定的限值。

『玖』 污水采樣瓶標簽的格式

污水部分 
一.出發前准備工作 
出發前,了解任務對象的監測相關項目,監測的因子,應根據廢水特性選用不同材質的容器進行采樣。通常,有機樣品使用簡易玻璃采樣瓶,無機樣品使用聚乙烯塑料采樣瓶(桶)及應在現場加入的保存劑,現場所需的記錄表。對現場測定因子的測試儀器進行檢查,校準,查看電量。 
pH計的准備(攜帶型pH計 MP125) 
1.試劑和蒸餾水 
配製標准溶液所用的蒸餾水應符合下列要求:煮沸並冷卻、電導率小於2×10-6S/cm的蒸餾水,其pH以6.7~7.3之間為宜。(必須用新煮沸並冷卻的蒸餾水(不含CO2)配製) 2.測量pH時,按水樣呈酸性,中性和鹼性三種可能,常配製以下三種標准溶液: 2.1 pH標准溶液甲(pH=4.008,25℃) 
稱取先在110~130℃乾燥2~3小時的鄰苯二甲醉氫鉀(KHC8H4O4)10.12克,溶於水並在容量瓶中稀釋至1升。 2.2 pH標准溶濃乙(pH=6.865,25℃) 
分別稱取先在110~130℃乾燥2~3小時的磷酸二氫鉀(KH2PO4)3.388克和磷酸氫二鈉(Na2HPO4)3.533克,溶於水並在容量瓶中稀釋至1升。 2.3 pH標准溶液丙(pH=9.180,25℃) 為了使晶體具有一定的組成,應稱取與飽和溴化鈉(或氯化鈉加蔗糖溶濃(室溫)共同放置在乾燥器中平衡兩晝夜的硼砂(Na2B4O7·10H2O)3.80g,溶於水並在容量瓶中稀釋1L。 3. 標准溶濃的保存 
3.1 標准溶液要在聚乙稀瓶中密閉保存。 
3.2 在室溫條件下標准溶濃一般以保存1~2個月為宜,當發現有渾濁、發霉或沉澱現象時,不能繼續使用。 
3.3 在4℃冰箱內存放,這樣可延長使用期限,且用過的標准溶液不允許再倒回去。  選擇兩個緩沖溶液對儀器進行校準,首先用6.86的緩沖溶液進行校準,待數據穩定,儀器數據鎖定後再用第二個緩沖溶液進行校準。兩次校準後查看儀器顯示的斜率,在范圍內儀器就可以使用,進行水樣的pH測試。 
流量計的准備 
1.開機,按住開/關機鍵,直至液晶顯示器亮 
2.按Enter鍵進入主菜單,按2鍵進入系統功能設置,在系統功能設置菜單中按5鍵查看電池數據(電壓低於9.6伏時應更換電池),按0鍵返回主菜單,關機。 3.檢查測桿,是否正常調節高度,螺絲刀、捲尺相應工具是否具備。 
色度的准備 
50ml具塞比色管,其標線高度要一致。 蒸餾水 
溫度計的准備 

水溫計:水溫計為安裝於金屬半圓槽殼內的水銀溫度表,下端連接一金屬貯水杯,使溫度表球部懸於杯中,溫度表頂端的槽殼帶一圓環,栓以一定長度的繩子。通常測量范圍為-6℃~+40℃,分度為0.2℃。 
二.現場工作 
到達現場後,必須全面掌握任務對象的生產概況。包括生產工藝流程、生產狀況、產品及主要原輔材料的性質、產品年產量、原輔料年使用量、年用水量、中間體等內容及工況的控制和記錄檢查;工藝特點及產污環節、生產及排污情況;采樣點性質、名稱、位置和編號;有無排污設施、排污設施是否正常、排放污染物種類及數量、排放規律、排污去向、污水管網走向等情況的基礎上確定采樣點位 
1 污水監測的布點 
1.1 污染源污水監測點位的布設  1.1.1 布設原則  
1.1.1.1 第一類污染物采樣點位一律設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的排放口或專門處理此類污染物設施的排口。  
1.1.1.2 第二類污染物采樣點位一律設在排污單位的外排口。 
1.1.1.3 進入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和進入城市污水管網的污水采樣點位應根據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確定。  
1.1.1.4 污水處理設施效率監測采樣點的布設 
 a 對整體污水處理設施效率監測時,在各種進入污水處理設施污水的入口和污水設施的總排口設置采樣點。  
 b 對各污水處理單元效率監測時,在各種進入處理設施單元污水的入口和設施單元的排口設置采樣點。 
2 監測采樣 
2.1 采樣時間和頻次的確定原則 
采樣頻次的優化首先要對正常生產狀況下的生產周期實施加密監測。生產周期大於24h,且連續生產並排污,應進行大於該工藝過程實際需要小時數的過程監測;生產工藝過程小於24h,生產、排污連續,應進行大於或等於24h 的過程監測;小於24h 且間歇、不連續生產和排污的,應進行從生產開始到生產結束的全過程監測。 
地方環境監測站對污染源的監督性監測每年不少於1 次,如被國家或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列為年度監測的重點排污單位,應增加到每年2~4次 
周期在8h以內的,每小時采1次樣;周期大於8 h的,每2 h采1次樣,但每個生產周期采樣次數不少於3次。采樣的同時測定流量。 
2.2 采樣時間與頻次的要求 
2.2.1 廢水的采樣時間、頻次應能反映污染物排放的變化特徵而具有較好的代表性,經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獲得的污染物排放總量計算結果能作為總量控制、總量考核、總量收費等方面的依據。 
2.2.2 廢水流量和污染物濃度應同時測量,並盡可能實現流量與污染物濃度的同步連續監測。不能實施排污總量的同步連續監測時,監測結果應能反映正常和非正常生產狀況下的實際污染物排放總量。 2.2.3 對不能實行連續監測的排污單位,采樣及測流時間、頻次應視生產周期和排污規律而定。在實施監測前,應摸清廢水排放規律,並運用增加監測頻次(如每個生產周期採集20個以上的水樣),進行采樣測流時間段的選擇和最佳采樣測流頻次的確定。對於生產穩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規律的排放源,可取24h 混合樣。排污無規律的排放源適當增加監測頻次。其中無論何種情況均須對生產周期內最大排污情況進行監測。 2.2.4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環境監測站對實施排污總量控制的單位進行監督監測,並根據監測結果,確定具體的監督監測頻次和監測時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監測站對排污單位的總量控制監督監測,重點污染源(日排水大於100 噸的企業)每年4 次以上(一般每個季度一次),一般污染源(日排水量100 噸以下的企業)每年2~4 次(上、下半年各1~2 次)。 2.2.5 總量監測使用的自動在線監測儀,必須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認可,同時對監測系統進行現場適用性檢測。 2.2.6 排污單位如有污水處理設施並能正常運行,或有廢水調節池使廢水能穩定排放,則污染物排放曲線比較平穩,如安裝了自動在線監測儀,監督監測可採集瞬時水樣。 2.3.采樣位置 含石油類和動植物油廢水采樣位置一般要設置在測流堰跌水處或巴歇爾槽出水處,且在水面至水面下5cm~30cm 處;在測流堰跌水處,或使排水形成水躍,採集混勻的水樣; 氰化物和Pb、Cd、Hg、As和Cr(VI)采樣,應避開水表面進行。 含油廢水樣品,應分別單獨定容采樣,其中油全量轉移測定。 2.4.廢水樣品採集 所採集的廢水樣主要是瞬時樣和比例混合樣。 2.4.1 瞬時水樣 一些排污單位的生產工藝過程連續且穩定,瞬時樣品具有較好的代表性,則可以用瞬時采樣的方法。對有污水處理設施並正常運轉或建有調節池的污染源,其廢水為穩定排放的,監測時亦可採集瞬時廢水樣。 2.4.2 時間比例混合水樣 當廢水流量變化小於20%,污染物濃度隨時間變化較小時,按等時間間隔採集等體積水樣混合。 2.4.3 流量比例混合水樣 流量比例混合水樣一般採用與流量計相連的自動采樣器採取。比例混合水樣分為連續比例混合水樣和間隔比例混合水樣兩種。連續比例混合水樣是在選定采樣時段內,根據廢水排放流量,按一定比例連續採集的混合水樣。間隔比例混合水樣是根據一定的排放量間隔,分別採取與排放量有一定比例關系的水樣混合而成。 2.5 污水采樣方法
2.5.1 在分時間單元採集樣品時,測定pH、COD、BOD、DO、硫化物、油類、有機物、余氯、糞大腸菌群、懸浮物、放射性等項目的樣品,不能混合,只能單獨采樣。 2.5.2 對不同的監測項目應選用的容器材質、加入的保存劑及其用量與保存期、應採集的水樣體積和容器的洗滌方法等見表1.
表1 部分指標保存技術 序號 項目 采樣容器 保存劑及用量 保存期 采樣量/ (ml) 備注 1 懸浮物 G或P 1-5℃暗處 14d 500 平行 2 COD G 加H2SO4,pH≤2 2d 500 3 高錳酸鹽指數 G 1-5℃暗處 2d 500 盡快分析 4 BOD5 溶解氧瓶 1-5℃暗處冷藏 12h 250 注滿容器,密封 5 DO 溶解氧瓶 加入硫酸錳,鹼性KI溶液,現場固定 24h 500 盡量現場測定 6 總磷 G或P 加H2SO4,pH≤2 24h 250 7 氨氮 G或P 加H2SO4,pH≤2 24h 250 8 硫化物 G或P 先加入一定量的乙酸鋅-乙酸鈉溶液,再加水樣至小半瓶,然後滴加適量的NaOH,生成硫化鋅沉澱,充滿水樣,不留氣泡,倒轉混勻,固定硫化物 24h 250 水書第四版分析方法中(平行及加標樣) 9 六價鉻 G或P 加NaOH,pH=8~9 14d 250 10 銅、鋅 P HNO3,1L水樣中加濃HNO310ml 250 11 重金屬 G HNO3,1L水樣中加濃HNO310ml 250 12 油類 G 加HCl至,pH≤2 7d 250 (平行及加標樣) 13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G或P 1-5℃冷藏 2d 500 14 氟化物 P(聚四氟乙烯除外) 1m 200 2.5.3 注意事項 a 用樣品容器直接采樣時,必須用水樣沖洗3次後再行采樣。但當水面有浮油時,採油的容器不能沖洗。 b. 采樣時應注意除去水面的雜物、垃圾等漂浮物。 c. 用於測定懸浮物、BOD、硫化物、油類、余氯的水樣,必須單獨定容采樣,全部用於測定。 d. 在選用特殊的專用采樣器(如油類采樣器)時,應按照該采樣器的使用方法
采樣。 e. 采樣時應認真填寫「污水采樣記錄表」,表中應有以下內容:污染源名稱、監測目的、監測項目、采樣點位、采樣時間、樣品編號、污水性質、污水流量、采樣人姓名及其他有關事項等。具體格式可由各省制定。 f. 凡需現場監測的項目,應進行現場監測。 2.5.4.污水樣品的保存、運輸和記錄 污水樣品的組成往往相當復雜,其穩定性通常比地表水樣更差,應設法盡快測定。采樣後要在每個樣品瓶上貼一標簽,標明點位編號、采樣日期和時間、測定項目和保存方法等。 2.6.細菌的采樣 2.6.1.采樣用具、容器滅菌方法 2.6.1.1.玻璃吸管、長柄勺、長柄匙,要單個用牛皮紙包好,經高壓滅菌。 2.6.1.2盛裝樣本的容器要預先貼好標簽,編號後單個用牛皮紙包好,經高壓滅菌消毒,密閉、乾燥。 2.6.1.3采樣用棉拭子、玻璃平皿、生理鹽水、濾紙等,均要分別用牛皮紙包好,經高壓滅菌消毒備用。 2.6.1.4鑷子、組織剪刀、手術刀等用具,分別用牛皮紙包好,經高壓滅菌消毒備用或在使用前在酒精燈上火焰消毒。 2.6.1.5消毒好的用具要妥善保管,防止污染。 2.6.2.無菌操作步驟 2.6.2.1.采樣前,操作人員先用75%酒精棉球消毒手或戴好無菌手套,再用75%酒精棉球將采樣開口處周圍抹擦消毒,然後將容器打開。 2.6.2.2.固體、半固體樣本,可用滅菌小勺或小匙采樣,液體樣本用玻璃吸管或注射器采樣,樣本取出後,將其裝入樣本容器,樣本容器在酒精燈上用火焰消毒後加蓋密封。 2.6.2.3.用具、設備、食具采樣,可用經滅菌的手術刀,把表面乾燥的污物刮下裝入乾燥的滅菌容器中送檢;用具、食具表面檢查,可用滅菌棉拭子沾濕滅菌生理鹽水抹擦表面,將棉拭子抹擦的一端對准采樣容器瓶口剪斷放入容器內,或用滅菌生理鹽水沾濕預先滅菌的濾紙,然後貼附於樣本表面,1min後,用無菌鑷子夾取濾紙放入樣本容器內送檢。 2.6.3.無菌采樣注意事項 2.6.3.1.預先包好消毒的采樣工具和容器,必須在采樣時方可打開所包的紙。 2.6.3.2.采樣時最好兩人操作,一人負責取樣,另一人協助打開采樣瓶、包裝和封口。 2.6.3.3.檢查微生物樣本,要在采樣後6小時以內送檢驗室。氣溫較高的季節,送檢樣本應保存在有隔熱材料的采樣箱,箱內放冰塊或冷卻劑保存。但應注意勿使冰塊融化的水污染樣本。 2.6.3.4.樣本送到檢驗室應立即檢驗,如不能立即檢驗,應冷藏保存於4℃。不能冷凍保存。 2.6現場測定 2.6.1 pH的測定 2.6.1.1 樣品測定 測定樣品時,先用蒸餾水認真沖洗電極,再用水樣沖洗,然後將電極浸入樣品中,小心搖動或進行攪拌使其均勻,靜置,待讀數穩定時記下pH值。
e. 受污染物影響較大的重要湖泊、水庫,應在污染物主要輸送路線上設置控制斷面。 2.1.3.10 選定的監測斷面和垂線均應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認,並在地圖上標明准確位置,在岸邊設置固定標志。同時,用文字說明斷面周圍環境的詳細情況,並配以照片。這些圖文資料均存入斷面檔案。斷面一經確認即不準任意變動。確需變動時,需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重作優化處理與審查確認。 2.1.4 采樣點位的確定 在一個監測斷面上設置的采樣垂線數與各垂線上的采樣點數應符合表2和表3,湖(庫)監測垂線上的采樣點的布設應符合表4。
表2 采樣垂線數的設置 水面寬 垂線數 說明 ≤50m 一條(中泓) 1.垂線布設應避開污染源,要測污染帶應另加垂線 2.確能證明該斷面水質均勻,可僅 設中泓垂線 3.凡在該斷面要計算污染物通量 時,必須按本表設置垂線 50~100m 二條(近左、右岸有明顯水流處) >100m 三條(左、中、右)
表3 采樣垂線上的采樣點數的設置 水深 采樣點數 說明 ≤5m 上層一點 1.上層指水面下0.5m處,水深不到 0.5m時,在水深1/2處 2.下層指河底以上0.5m處 3.中層指1/2水深處 4 封凍時在冰下0.5m處采樣,水深不到0.5m處時,在水深1/2處采樣 5 凡在該斷面要計算污染物通量時,必須按本表設置采樣點 5~10m 上、下層兩點 >10m 上、中、下三層三點
表4 湖(庫)監測垂線采樣點的設置 水深 分層情況 采樣點數 說明 ≤5m 一點(水面下0.5m處) 1.分層是指湖水分層狀況 2.水深不足1m, 在1/2水深處設置測點 3 有充分數據證實垂線水質均勻 時,課酌情減少測定 5~10m 不分層 二點(水面下0.5m,水底上0.5m) 5~10m 分層 三點(水面下0.5m,1/2斜溫層,水底上0.5m處) >10m 除水面下0.5m,水底上0.5m處外,按每一斜溫分 層1/2處設置 2.2 地表水水質監測的采樣
2.2.1 確定采樣頻次的原則 依據不同的水體功能、水文要素和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等實際情況,力求以最低的采樣頻次,取得最有時間代表性的樣品,既要滿足能反映水質狀況的要求,又要切實可行。 2.2.2 采樣頻次與采樣時間 4.2.2.1 飲用水源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斷面中需要重點控制的監測斷面每月至少採樣一次。 2.2.2.2 國控水系、河流、湖、庫上的監測斷面,逢單月采樣一次,全年六次。 2.2.2.3 水系的背景斷面每年采樣一次。 2.2.2.4 受潮汐影響的監測斷面的采樣,分別在大潮期和小潮期進行。每次採集漲、退潮水樣分別測定。漲潮水樣應在斷面處水面漲平時采樣,退潮水樣應在水面退平時采樣。 2.2.2.5 如某必測項目連續三年均未檢出,且在斷面附近確定無新增排放源,而現有污染源排污量未增的情況下,每年可采樣一次進行測定。一旦檢出,或在斷面附近有新的排放源或現有污染源有新增排污量時,即恢復正常采樣。 2.2.2.6 國控監測斷面(或垂線)每月采樣一次,在每月5日至10日內進行采樣。 2.2.2.7 遇有特殊自然情況,或發生污染事故時,要隨時增加采樣頻次(見第9章「應急監測」)。 2.2.2.8 在流域污染源限期治理、限期達標排放的計劃中和流域受納污染物的總量削減規劃中,以及為此所進行的同步監測,按第7章「流域監測」執行。 2.2.2.9 為配合局部水流域的河道整治,及時反映整治的效果,應在一定時期內增加采樣頻次,具體由整治工程所在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2.3采樣方法 2.3.1 采樣器 (1)聚乙烯塑料桶。 (2)單層采水瓶。 (3)直立式采水器。 (4)自動采樣器。 2.3.2. 采樣數量 在地表水質監測中通常採集瞬時水樣。所需水樣量見表1(污水部分)。此采樣量已考慮重復分析和質量控制的需要,並留有餘地。 2.3.3. 在水樣采入或裝入容器中後,應立即按表1(污水部分)的要求加入保存劑。 2.3.4. 油類采樣:采樣前先破壞可能存在的油膜,用直立式采水器把玻璃材質容器安裝在采水器的支架中,將其放到300 mm深度,邊采水邊向上提升,在到達水面時剩餘適當空間。 2.3.5. 注意事項 (1)采樣時不可攪動水底的沉積物。 (2)采樣時應保證采樣點的位置准確。必要時使用定位儀(GPS)定位。 (3)認真填寫「水質采樣記錄表」,用簽字筆或硬質鉛筆在現場記錄,字跡應端正、清晰,項目完整。(4)保證采樣按時、准確、安全。 (5)采樣結束前,應核對采樣計劃、記錄與水樣,如有錯誤或遺漏,應立即補采或重采。 (6)如采樣現場水體很不均勻,無法採到有代表性的樣品,則應詳細記錄不均勻的情況和實際采樣情況,供使用該數據者參考。並將此現場情況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反映。 (7)測定油類的水樣,應在水面至300 mm採集柱狀水樣,並單獨采樣,全部用於測定。並且采樣瓶(容器)不能用採集的水樣沖洗。 (8)測溶解氧、生化需氧量和有機污染物等項目時,水樣必須注滿
容器,上部不留空間,並有水封口。 (9)如果水樣中含沉降性固體(如泥沙等),則應分離除去。分離方法為:將所采水樣搖勻後倒入筒形玻璃容器(如1~2 L量筒),靜置30 min,將不含沉降性固體但含有懸浮性固體的水樣移入盛樣容器並加入保存劑。測定水溫、pH、DO、電導率、總懸浮物和油類的水樣除外。 (10)測定湖庫水的COD、高錳酸鹽指數、葉綠素a、總氮、總磷時,水樣靜置30 min後,用吸管一次或幾次移取水樣,吸管進水尖嘴應插至水樣表層50 mm以下位置,再加保存劑保存。 (11)測定油類、BOD、DO、硫化物、余氯、糞大腸菌群、懸浮物、放射性等項目要單獨采樣。 2.4現場測試項目 2.4.1.水溫的測定 將水溫計插入一定深度的水中,放置5min後,迅速提出水面並立即讀數。從水溫計離開水面至讀數完畢不超過20s,讀數完畢後,將筒內水倒凈。當氣溫與水溫相差較大時,尤應注意立即讀數,避免受氣溫的影響。必要時,重復插入水中,再次讀數。同時做好數據的記錄。 2.4.2. pH的測定(MP125) 見污水pH測定部分 2.4.3. DO的測定(HQ30D) 2.4.3.1將溶解氧探頭與HQ30D測定儀連接。 2.4.3.2按下電源的ON/OFF鍵打開測定儀。(如果測定儀不能開機,要檢查一下電池的安裝是否正確。) 2.4.3.3創建樣品編號 a. 按下SAMPLE ID(樣品編號)按鍵。 b. 使用UP和DOWN按鍵選中Create New SampleID(創建一個新的樣品編號)。按下Select下面的GREEN/RIGHT鍵。 c. 使用UP和DOWN按鍵在字母和數字之間滾動。如需接受某個數字或字母,則按下GREEN/RIGHT鍵。游標將會移動到下一個欄位。 d. 重復前面的步驟來增加其它的字母或數字,直到完成這個名稱。如需增加一個欄位,則使用UP和DOWN按鍵滾動到A和9之間的空白位置,並按下 GREEN/RIGHT鍵。如需更改一個字母或數字,按下BLUE/LEFT按鍵,並重新輸入字母或數字。 e. 按下GREEN/RIGHT鍵,直到OK鍵取代了功能欄中的向右的箭頭。選擇OK鍵完成輸入。按Exit返回主界面。 2.4.3.4、創建操作人員編號:如果需要,可以創建操作人員編號,按下OPERATOR ID(樣品編號)按鍵,其餘操作和創建樣品編號一樣。 2.4.3.5、將LDO電極放置到樣品中。 2.4.3.6、按下Read下面的GREEN/RIGHT按鍵。 2.4.3.7、顯示屏上將會顯示「正在穩定…」,隨著電極在樣品中的穩定,屏幕上會有一個進程條顯示穩定的進程。然後會出現鎖定游標,結果會自動存儲在數據日誌中。 2.4.3.8、如需進行下一個測量,請重復上述步驟。同時做好數據的記錄。 2.4.4. 透明度(塞氏盤法測定) 將塞氏盤在船的背光處平放入水中,逐漸下沉,至恰恰不能看見盤面的白色時,記取其尺度,就是透明度,以cm為單位。觀察時需反復二三次,同時做好
數據的記錄。 2.4.5 電導率 (Sension5電導率儀) 2.4.5.1 將帶有5針連接頭的電導率電極與儀器的電導率感應輸入端相連,注意讓探頭連接頭上面的箭頭沖著儀器的上面。將電極連接頭插入儀器內部; 2.4.5.2 按一下exit鍵打開儀器; 2.4.5.3 按CON/TDS/SAL鍵,屏幕左下方出現電導率圖標,但不出現TDS和Sal圖標; 2.4.5.4 將探頭放入樣品中,確保探頭尾端的開槽完全浸沒; 2.4.5.5 用探頭攪動樣品5-10秒鍾,以驅除尾端開槽中可能存在的氣泡; 2.4.5.6 按READ鍵,屏幕上出現Stabilizing… ,同時出現樣品的電導率和溫度讀數。這些值在系統穩定之前會波動; 2.4.5.7 讀數穩定後,Stabilizing… 消失。如果顯示鎖定功能開啟,屏幕將「鎖定」電導率及溫度; 2.4.5.8 記錄或存儲電導率值; 2.4.5.9 將電極從樣品中拿出,用去離子水沖洗後放入下一個樣品中。每個樣品重復步驟4-6;同時做好數據的記錄。 2.4.5.10 實驗完畢後,關閉儀器。用去離子水沖洗電極並輕輕抹乾電極上的水份。把保護罩裝在電極上,然後將電極放在電極盒中。 2.4.6. 濁度(2100P濁度儀) 2.4.6.1 打開儀器底部的電池盒蓋,按標明的電極順序正確安裝上4節AA鹼性電池並蓋上電池盒蓋。 2.4.6.2用一個清潔的容器收集具有代表性的樣品。將樣品加入樣品池至刻度線(約15mL)。操作時小心拿住樣品池的上部。然後蓋上樣品池蓋。 2.4.6.3用不起毛的軟布擦拭樣品池,以除去水滴和手指印。 2.4.6.4 滴加一小滴硅油,用油布擦拭,使整個表面均勻分布一層很薄很薄的硅油。(在樣品池外面塗上一層薄薄的硅油可以掩蓋樣品池上的微小瑕疵和劃痕,這些瑕疵和劃痕也許會引起濁度或漂移光。) 2.4.6.5 按「POWER/IO」鍵開機,建議在」RANGE」中選擇至屏幕下方出現「AUTO RNG」(表示選擇「自動選擇范圍」)。然後將儀器放在平坦穩定的板面上。當測試時,不要用手拿著儀器。 2.4.6.6 將樣品池放入儀器的樣品池盒中,使菱形標記或方向標識對准樣品池盒前面凸起的方向標識。蓋上蓋板。 2.4.6.7 如果樣品引起雜訊信號(即顯示值不斷變化),則需使用信號平均模式。按「SIGNAL AVERAGE」鍵,選擇合適的信號平均模式。當儀器使用信號平均模式時,屏幕上將顯示SGI AVG。 2.4.6.8 按「READ」鍵進行樣品的濁度測定。屏幕上將顯示----NTU,然後顯示以NTU為單位的濁度數值。在燈信號關閉後記錄濁度值。 2.4.6.9 測試注意事項: 2.4.6.9.1始終在良好條件下使用干凈的樣品池,樣品池中的樣品測定前應作脫氣處理。 2.4.6.9.2測定過程中請始終蓋上樣品池蓋,防止樣品濺灑到儀器中。 2.4.6.9.3讀數時,儀器放在平坦穩定的板面上。測試時不要將儀器握在手中。同時做好數據記錄。 2.4.7. 水樣感官指標的描述
顏色:用相同的比色管,分取等體積的水樣和蒸餾水作比較,進行定性描述。水的氣味(嗅)、水面有無油膜等均應作現場記錄 三 水質采樣的質量保證 3.1 采樣人員必須通過崗前培訓,切實掌握采樣技術,熟知水樣固定、保存、運輸條件。 3.2 采樣斷面應有明顯的標志物,采樣人員不得擅自改動采樣位置。 3.3 用船隻採樣時,采樣船應位於下遊方向,逆流采樣,避免攪動底部沉積物造成水樣污染。采樣人員應在船前部采樣,盡量使采樣器遠離船體。在同一采樣點上分層采樣時,應自上而下進行,避免不同層次水體混擾。 3.4 采樣時,除細菌總數、大腸菌群、油類、DO、BOD、有機物、余氯等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要先用采樣水盪洗采樣器與水樣容器2~3次,然後再將水樣采入容器中,並按要求立即加入相應的固定劑,貼好標簽。應使用正規的不幹膠標簽。 3.5 每批水樣,應選擇部分項目加采現場空白樣,與樣品一起送實驗室分析。 四 樣品的運送 空樣品容器運送到采樣地點,裝好樣品後運回實驗室,都要非常小心。包裝箱可用多種材料——譬如泡沫塑料、波紋紙板等,以使運送過程中樣品的損耗減少到最低。包裝箱的蓋子,一般都有隔離材料,用以對瓶塞世家輕微的壓力。氣溫較高時,防止生物樣品發生變化,應對樣品冷藏防腐或用冰塊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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