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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昆區污水管道開工

發布時間:2022-09-01 23:09:58

A. 污水處理站協議

為了使企業生產生活廢水規范排放,合理收取處理費用,經雙方協商就相關事宜簽訂如下協議:
一、排放規范
1、生產區內的生產廢水、沖洗水、鍋爐廢水、循環水等所有廢水,在生產區域內形成全封閉,以及生活區的生活污水全部進入乙方收集池,經預處理達到規定的污水處理廠介面標准後,由乙方自行排入甲方污水管網,進污水處理廠處理。
2、生活區及閑置地塊的地面水可以進入甲方雨水管網。
3、乙方應按甲方要求的排放時間排放,乙方需在企業內部建一個能儲存兩天生產廢水的收集池,以適應特殊情況下的應急儲存。
二、管網布設
1、生產車間的污水必須全部進入收集池統一進行預處理,杜絕車間污水管道與排入甲方污水管網的管道直接聯接。
2、乙方排入甲方污水管網的介面處必須安裝止回閥,防止迴流;安裝截止閥,以便維修及特殊情況下控制;安裝取水閥,以便隨時取樣。
三、費用收取
——年,乙方所有廢水全部由乙方自行預處理到達介面標准經甲方驗收後乙方自行排入甲方污水管網,經甲方污水處理廠處理達標排放。乙方向甲方繳納污水處理費 萬元整。
四、其他事宜
1、乙方應主動向甲方繳納處理費用,否則甲方有權控制乙方排污。處理費按季度預支付,即合同簽訂後三個工作日內支付 萬元,餘款於2008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2、如乙方不按上述排放要求實施,將水暗排入甲方雨水管網,發現一次甲方向乙方加收污水處理及打水電費貳萬元。
3、本合同適用於乙方現有生產規模,如增加生產能力時,費用收取辦法另行商定。
五、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兩份,由乙方總公司及甲方污水處理廠各執一份。本合同簽定後即生效。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B. 包頭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1999)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保證市政工程設施完好,充分發揮市政工程設施為城市經濟發展和社會服務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市政工程設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車行道、人行道、路肩、公共廣場、停車場、隔離帶、分車島等及其附屬設施;
(二)城市橋涵:跨河橋、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高架橋、立體交叉橋、涵洞等及其附屬設施;
(三)城市排水設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渠道、泵站、污不處理設施等及其附屬設施;
(四)城市公共照明設施:道路、橋梁等處的路燈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燈具、地上地下管線等及其附屬設施。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白雲鄂博礦區、石拐礦區、郊區沙河鎮、固陽縣金山鎮、土默特右旗薩拉齊鎮、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百靈廟鎮。第四條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工作。
市區內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職權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本條例第三條所列礦區、城鎮的市政工程設施由當地旗縣級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業務受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指導與監督。第五條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維修資金,應當保證用於市政工程設施的養護、維修。
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有償使用的市政工程設施所收取的費用,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市政工程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損壞市政工程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對保護市政工程設施有突出貢獻的,由市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政工程設施發展規劃。
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政工程設施發展規劃,制定市政工程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八條現有的和經規劃確定的市政工程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第九條市政工程設施建設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政府投資、集資、國內外貸款,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發行債券等多種渠道籌集。
政府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按照市政工程設施發展規劃投資建設市政工程設施。第十條政府投資建設市政工程設施的,應當根據市政工程設施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由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
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投資建設市政工程設施的,應當符合市政工程設施發展規劃,並經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城市住宅小區、開發區內的市政工程設施建設,應當分別納入住宅小區、開發區的開發建設計劃,配套建設。第十一條市政工程設施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承擔,並應當符合國家、地方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其中,大型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市政工程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經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經批準的設計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要更改的,應當履行原審批程序。
城市道路的設計,應當按有關規定安排綠化用地。城市道路應當逐步設置殘疾人通行的無障礙通道。
市政工程設施施工,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第十二條城市道路及所依附的管線的建設,應當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施工原則。
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的計劃,應當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15日內通知有關管線單位。管線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將敷設有關管線的計劃報送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並在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統籌安排下實施。
地下管線的敷設,有壓力管道應當避讓自流管道,可彎管道應當避讓不可彎管道。第十三條市政工程設施竣工後,經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市政工程設施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為一年。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建設單位及有關責任單位負責保修。

C. 給水管,室內排水管,污水管道的安裝在什麼時候進行如果主體完成後,管道的安裝可以間隔幾個月嗎

1室內給水排水管道系統安裝
1.1主要施工程序
安裝准備→管道、管件和器具檢驗→測量與定位→預留孔洞、預埋件→總出水橫管安裝與實驗→管卡安裝→立管、水平主幹管安裝→分支管安裝→給水管道水壓試驗→排水及雨水管道通球試驗、灌水試驗→衛生器具安裝與連接→通水試驗→交工驗收。
1.2施工方法與技術措施
1)安裝准備。管道安裝前,必須熟悉設計施工圖紙、安裝技術資料與施工驗收規范的技術要求。同時,編制施工預算、工程進度計劃與施工方案,准備好材料、機具配備與勞動力,確保工程順利開工和實施。
2)室內給水管道安裝。a.按設計施工圖進行管道預埋和預留孔洞工作。根據施工圖給定管道穿管坐標、標高,在基礎、牆、地面及屋面上預埋孔洞。管道在穿過承重牆或基礎時,應配合土建做好預留孔洞,預留孔洞的大小為管道外徑加100mm。套管預埋好後,進行澆築時,派專人看護,防止木合或套管移位和堵塞。b.管卡安裝。室內管道安裝前應先設置管卡,要求位置准確,埋設平整牢固。選用管材生產廠家推薦的定型管卡,確保安裝時不損傷管道表面。c.立管、水平管安裝。根據圖紙要求及所選管材按照設計要求的連接方式,依據規范合理安裝。在各配水點及受力處,增設管卡,以使管道能可靠固定。d.給水管道水壓試驗。對施工完畢的給水管道系統,進行嚴格的水壓試驗。給水系統管道水壓試驗壓力為工作壓力的1.5倍,且不小於0.6mpa。試壓前在管道末端或系統的最高點安裝臨時排氣閥以便在管道注水時能排除管道內空氣。水壓試驗按建築物內各獨立給水系統進行。試壓前將管道系統所有的開口封堵,閥門處於開啟狀態。e.管道沖洗與消毒。所有的室內給水管道在使用前必須進行管道的沖洗,以保證管道內潔凈、衛生,特殊要求時可做管道消毒工作。
3)室內排水安裝。a.按照設計施工圖進行管道預埋和預留孔洞工作。b.排水干管、立支管的安裝。c.排水管道在完畢後應對系統進行通球試驗,試驗應達到規范規定的要求並做好記錄。
4)成品保護。a.材料設備進場後,應放於專門的堆放地點,堆放整齊,並有專人負責。b.安裝好的管道設備及其他成品,應與施工人員交底,在施工過程中注意配合,必要時採取專人看護。
2室外給水排水管道安裝
室外管道安裝前,對圖中室外給排水管道的介面位置及標高等,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進行核對無誤後方可開始施工。如出現管線的尺寸及標高與施工現場有所沖突的現象時,應將有關情況報告給現場監理和設計代表,在取得現場監理和設計代表的認可後,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加以適當調整。
2.1室外給排水管道敷設順序
安裝准備→管道、管件檢驗→測量與定位→管槽開挖、墊層處理→下管前管道裝配→檢查井基礎施工→下管連接→試壓、閉水試驗→覆土回填→交工驗收。
2.2室外給排水管道敷設施工
1)管道基礎。給排水管道應敷設在未經擾動的原狀土層上,當給水管敷設在多石土層上或地下水位高於管底時,管道下可鋪厚度不小於100mm的粗砂墊層基礎。
2)管道插接技術要求與方法。
3)排水加筋管的連接與安裝。
4)水表井、閥門井、檢查井等井室的施工與安裝。
5)排水管灌水、閉水試驗。

D. 包頭的污水處理廠在哪裡

1包頭建成現代化大型污水處理廠
投資近億元的內蒙古包頭北郊水質凈化廠日前建成並投入運行。這座污水處理廠佔地6.74公頃,日處理污水7萬噸,可使包頭市的大部分污水排入黃河前得到凈化處理,並為城市綠化提供再生水源。這是包頭污水處理廠沉澱池。
2包頭南郊污水處理廠奠基開工

內蒙古包頭市最大的BOT(民間投資—民間運營—合同期滿後交還政府)投資項目——包頭市南郊污水處理廠日前奠基開工。該項目總投資3.2億元人民幣,預計2006年10月完工並投產。這是國投資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繼成功投資吉林公主嶺、江蘇沭源等項目後的又一以BOT方式運作的城市給排水工程。

據介紹,包頭市南郊
污水處理廠主要負責昆都侖區和青山區的污水處理,目前每天污水量達9.81萬噸,但僅能處理4.5萬噸,大量未經處理的城市污水直接排入市區水體,造成市區環境惡化,地下水污染,不僅影響工農業生產,而且還直接危及包頭市的飲用水源。該項目的成功運營,將從根本上解決包頭市城市水污染問題。

E. 農村小型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審批流程

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辦法中有相關規定

1.總則規定

[適用范圍] 我縣行政區域內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概念解釋] 本辦法所稱農村污水處理,是指通過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接納、輸送並利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對農村污水進行集中凈化處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污水處理設備以及接納、輸送農村污水的管網等相關設施。

[政府職責] 鄉(鎮)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將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提高本行政區域污水的收集率、處理率和達標排放率。

[部門職責] 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污水集中處理的管理工作。

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投入使用後污染物的處理及排放情況和排放污水的個人納管污水是否達標進行監督管理。

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水利、財政、國土資源、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污水處理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義務與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義務,有權對污染環境和破壞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進行檢舉。

2. 規劃與建設

[規劃與計劃]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有償使用。

縣政府應當組織污水處理、發展改革、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縣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制定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同步配套建設要求] 農村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或者預留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預留的建設用地未經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新建、擴建、改建鄉鎮道路以及住宅小區的建設,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同步建設相應的接納、輸送污水的管網等設施,並同步投入使用。

[項目立項]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手續。

[項目建設和改造]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污水處理設備、工藝與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准。

[竣工驗收]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完工並通過相關法定專項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自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項目竣工驗收資料報送污水處理、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檔案移交] 建設單位應當自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日內,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項目檔案資料,向所在地建設檔案機構移交。

3.關於污水接納與處理

[管道納污] 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水達到納管要求的,應當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允許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勵企業對生產用水進行循環利用;鼓勵賓館、飯店、寫字樓、住宅小區等建設中水回用系統,減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行為禁止] 禁止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下列物質:

(一)揮發性有機溶劑及易燃易爆物質;

(二)氰化鈉、氰化鉀、硫化鈉、含氰電鍍液等有毒物質;

(三)腐蝕管道以及導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質;

(四)不符合相應排放標準的醫療衛生、生物製品、科研、肉類加工等含有病原體及放射性的污水;

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質的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排水戶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向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報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排放標准] 污水處理廠的廢水排放,應當執行國家有關鄉鎮污水處理廠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污泥處置] 污水處理廠應當具備相應的污泥處置能力,對污水處理運行中產生的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污泥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置。

[統計報表] 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向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經營終止] 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並實施臨時接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環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的其他情形。

有關臨時接管的具體方案,由實施臨時接管的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4. 設施保護和維護

[設施的改遷拆] 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相關部門批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建、遷移或者拆除農村污水處理設施。

[設施保護] 禁止從事下列影響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和危及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在污水管道、閥門、檢查井等設施上面及污水管道兩側安全保護范圍內取土、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鑿洞接管排水;

(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

(四)損壞或者移動井蓋、井座、閥門井等設施;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維修養護責任] 運營單位負責污水集中處理廠、管網、再生水利用和污泥處置設施的維修養護。

[設備檢修]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需要臨時停運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48小時通知排水戶。

[突發事件]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施工安全]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維修養護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搶救預案,進行有害氣體濃度的檢測;在施工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指定專門監護人員進行安全監護。

[支持配合]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維修養護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撓和干擾。

[電力保障] 電力部門應當保障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的用電需求。因故確需停止供電的,電力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前通知運營單位。

[相關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建設涉及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向運營單位查詢地下污水管網情況。工程施工可能影響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運營單位協商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工程施工對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賠償。

在污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並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5.監督管理

[監管要求] 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規定,加強對農村污水處理工作的監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職責查處違法行為。

[水質檢測]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質進行監督檢測,對獲得的檢測數據,應當與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共享。項目鄉鎮應當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測,如實提供排污排水情況,不得阻撓、妨礙檢測。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水質檢測化驗制度,並向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准確報送污水處理水質與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

[信息公開] 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設立公開電話和網站,及時受理公眾對污水處理的意見和投訴,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並予以答復。

對於污水處理過程中發生的污染事件情況及處理結果,應當向公眾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法律責任

[轉致規定]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 元以上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萬元以上 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布違法事實和處理結果:

(一)向農村污水管網排放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排入的物質的;

(二)從事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禁止活動的;

(三)相關單位未履行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維修養護責任的;

(四)運營單位對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中所產生的污泥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理而隨意傾倒的;

(五)因施工影響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安全而未與運營單位商定相應保護措施的。

F. 市政道路路床及雨污水施工的先後順序是什麼有沒有相關規范要求

1.市政工程施工順序依據相關施工經驗,沒有規范要求
2.一般是先深後淺,先地下後地上的順序;
3.一般污水管道深於雨水,所以先施工污水,在施工雨水,最後回填完成後施工路床
望採納,謝謝

G. 包頭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市政工程設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下列市政工程設施均屬本條例管理范圍:
(一)城市道路:道路紅線以內(含街巷道路)的車行道、人行道、公共廣場、空地、分車島、路肩及其附屬設施;
(二)城市橋涵:橋梁、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立體交叉橋、涵洞;
(三)城市排水設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渠道、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
(四)城市公共照明設施:道路、橋梁、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處的照明設施;
(五)城市防洪設施:水庫、排洪河道、堤壩及其附屬設施。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白雲鄂博礦區、石拐礦區、郊區沙河鎮、固陽縣城關鎮、土默特右旗薩拉齊鎮。第四條市城鄉建設局是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對市、旗、縣、區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實行業務領導和監督檢查。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養護和維修。第五條市政工程設施實行統一規劃和建設,市、旗、縣、區分級管理。公建民助、民建公助、集資興建的市政工程設施,建成後按分級管理原則,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接收和管理。
企業事業單位自籌建設的市政工程設施自行管理。第六條市政工程設施維護建設資金,要保證市政工程設施的養護、維修和建設。
市政工程設施要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實行有償使用。
市政工程設施收取的費用,應當用於市政工程設施的更新、維護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市政工程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損壞市政工程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對保護市政工程設施有突出貢獻的,由市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城市道路、橋涵管理第八條城市道路、橋梁和公共廣場不準擺攤設點、堆物作業、違章建設和進行集市貿易。如確需臨時佔用,須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許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道路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必須持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批准手續。第十條凡佔用、挖掘道路,必須在施工現場設置護欄和安全標志,保持現場整潔,保證行人車輛安全,限期恢復路面。第十一條禁止履帶式車輛和其它有損市政工程設施的車輛在鋪裝的道路和橋涵上行駛。如因特殊情況需要通行的,必須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許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第十二條嚴禁各種機動車輛在橋涵和規定以外的道路上做試驗性剎車。
嚴禁各種機動車輛在鋪裝的人行道上行駛和任意停放。
嚴禁在劃定的橋涵管理范圍內挖砂取土,傾倒垃圾,進行有損橋涵設施的作業。第十三條佔用、挖掘道路,履帶式車輛和其它有損市政工程設施的車輛在鋪裝的道路和橋涵上行駛,均需按規定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繳納佔用費和補償費。第三章城市排水設施管理第十四條不準任意侵佔、移動和損壞排水管渠及其附屬設施。不準在排水管渠上圈佔用地或興建建築物、構築物。不準向排水明溝、檢查井、雨水口內傾倒垃圾、糞便、渣土等雜物。不準在城市排水管渠上堵管截流、抽水灌溉。第十五條屬於分流式的雨水和污水管道不準混接排放。凡向城市排水設施接管排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審核批准,並按規定繳納費用。第十六條為保證城市道路紅線內鋪設排水管道的工程質量,必須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審定的專業施工隊伍承建,竣工後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檢查驗收。第十七條凡排入城市排水管渠的污水,必須達到國家主管部門制定的水質標准。第十八條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按規定檢測污水水質,對堵塞管道、有損排水設施、影響處理效果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按規定向排放單位、個人收取補償費。第四章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管理第十九條不準私自侵佔、移動、損壞公共照明設施;不準在公共照明設施上拉線、接電、安裝其他附屬設施。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因工程建設或其它原因,對公共照明設施需要佔用、拆遷、斷線時,必須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准,並按規定繳納補償費。

H. 住建局新修小區馬路污水排共接合法嗎

摘要 排水能力不足時會影響環境衛生。

I. 污水處理廠的施工內容及流程是什麼

內容包括場地平整、污水處理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的土建工程,廠區給排水管網、照明、道路和通訊及污水截流管道等工程。

建築物與構築物描述:

1、粗格柵進水泵房

進水泵房由地下進水管、粗格柵間、地上提升泵房及溢流井組成。

①、地下進水管為D500、深3m的玻鋼管。

②、粗格柵間為長10.9m、寬7.8m、深約5.5m的地下鋼筋砼深池,與進水管相連。

③、提升泵房設在粗格柵間上方,粗格柵間頂板即為提升泵房的地坪,泵房為磚混結構,現澆樓板,平面尺寸為9m X 13.65m,層高5.7m。

2、細格柵、沉砂池

沉砂池由進水渠道、沉砂池主體、中間渠道、出水池組成。該系統為架空式鋼筋砼結構。

①、沉砂池主體為直徑2.53m的園形架空水池兩個,下部為錐形並帶有集砂斗。

②、出水池為深2.5m,平面尺寸3.49Mx5m的鋼筋砼深井。

整個系統頂部設有人行走道及防護欄桿。

3、生化池

反應池是本工程中最大的一組鋼筋砼水池。其平面尺寸為29.3m X 10.6mX4m,深度6.4m,其中地上3.2m,地下3.2m。該池共分4格,每一格有一道鋼筋砼隔牆(下方留孔)。池頂周邊設有人行通道及鋼欄桿。格與格之間的鋼筋砼隔牆頂部設有深1.Om,寬1.5m的溝道,上設鋼格柵蓋板及鋼欄桿。池內有工藝等專業所需的預留孔洞及預埋件。

4、鼓風機房

結構形式為單層磚混結構,層高7.5m。值班室為依附的磚混結構。

5、配水井

配水井為一平面尺寸為4.85X2.25m,深2.2m,中間有隔板將其分為5部分,池內設有直爬梯。

6污泥脫水間

結構為單層磚混結構,層高7.5m,基礎為剛性基礎。

7、綜合樓

二層磚混結構,現澆樓板,條行基礎。內有辦公室,值班室化念室等。

8、變配電間

為單層磚混結構,現澆鋼筋砼屋面,基礎為牆下砼條型基礎。

工程的工作內容較多,有下述17項:

第一項為基礎、水池等的土方開挖;第二項為砼及鋼筋砼工程;第三項為磚砌體工程;第四項為地溝及設備基礎施工;第五項為溝、渠、池的閉水試驗;第六項為土方回填;第七項為門窗、樓梯、欄桿等的製作、安裝和油漆;第八項為內、外牆面的粉刷和噴塗;第九項為頂棚的粉刷;第十項為屋面找坡、找平及防水施工;第十一項為室內地平施工;第十二項為室外散水、坡道、踏步及排水溝施工;第十三項為吊車軌道、連接件、車檔等的製作、安裝和油漆;第十四項為廠區給排水管道與建築物室內外給排水衛生設施的施工;第十五項為廠區供電外線、建築物室內外照明及防雷接地施工;第十六項為廠區道路、排水溝、管和綠化施工;第十七項為配合設備、水、電安裝、修補因安裝碰傷的牆、地面、門窗及室外散水道路等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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