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業單位如何進行成本監審
一、提高質量,確保成本調查工作的准確性。
一是下大力氣做好新核算體系及相關制度的實施工作。要認真學習和掌握新核算體系的全部內容,做到對每一項指標的含義都了如指掌,對每一種情況的處理方法都心中有數;二是按照「早、新、准、精」要求做好各項調查、預測工作。大力加強分析研究水平,充分發揮成本調查為政府決策服務的作用。三是認真做好重要商品成本調查工作。要認真總結在開展重要商品成本調查的經驗和問題,重點研究提高企業上報數據真實性的有效方法,進一步完善調查制度,加強對企業報送數據的審核工作,努力提高數據質量,使重要商品成本調查真正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
二、注重方法,確保成本調查工作的靈活性。
一是抓緊制定價格成本核算辦法。成本核算辦法是開展成本監審的技術基礎。對於開展范圍較廣的地方性品種,國家要組織制訂統一的成本核算辦法,避免各地各自為政,減少資源浪費,提高成本監審的科學性和權威性。二是注意把握成本監審的具體方式方法。成本監審是個新生事物,工作制度和審核方法尚不完善,經驗尚不成熟,人員素質也尚待提高。同時因為目前我國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大多數都是壟斷行業和公用公益事業,都需要一定的財政支持,價格調整與當地政府財政狀況緊密關聯,很多情況下難以完全按照價格理論的要求制定價格。因此,成本監審工作要立足現實,放眼長遠,正確處理好理論目標和實際成效、原則性和靈活性的關系,努力使成本監審工作既能夠得到價格主管部門領導的支持,實現成本監審的目的,保證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又能夠得到有關部門和企業的尊重和理解,得到消費者和社會各界的基本認同。
三、加強管理,確保成本調查工作的規范性。
一是強化事前、事中、事後管理。我們在實施成本監審工作過程中,一定要認真做好成本監審事前、事中、事後的管理。事前管理,就是要做好日常性的、基礎性的工作,熟悉每一項工作制度,了解每一道工作程序,嚴密制定工作方案。事中管理,就是要以經過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部門審計過的全部會計報表、原始帳冊為基礎,嚴格按照價格成本核算辦法審核企業成本。認真履行相關工作手續,做到事事有記載,條條有依據。事後管理,就是要注意聽取價格業務股室、企業、社會、媒體以及群眾對成本監審過程和成本審核結論的意見和反映,不斷完善成本監審工作方法。二是建章立制,規范政府定價行為。要在建章立制,規范工作程序、測算方法上下功夫,以保證成本監審工作健康有序的開展。
四、提高素質,確保成本調查工作的高效性。
一是加強價格成本調查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幫助調查人員系統、全面、准確地掌握價格成本監審各項工作內容和要求。作為物價系統的同志,既要認真學習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價格成本監審工作,也要認真學習和掌握相關部門行業的業務基本知識,有助於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二是提高成本調查人員綜合素質。要注重用理論武裝頭腦,用理論水平的提高來推動工作水平的提高。要注重掌握黨和政府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注重學習農業生產、農業科技、農村經濟和財會、統計、電腦等方面的知識,不斷提高分析研究能力。
五、建立成本資料庫。
成立成本資料庫,是對以前工作的總結,也是對以後成本監審工作的打下數據基礎,提供借鑒。文字表達能力和現代化辦公技能,努力把成本調查機構建設成為一支「為政府分憂」、「為百姓說話」和「助農民增收」等方面的權威調查機構、優秀咨詢機構和貼心服務機構。
㈡ 海波訪談污水處理費
摘要 為廣泛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及社會各界的意見,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定於10月21日舉行開平市蒼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准調整聽證會,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㈢ 城市污水處理成本監審 需要提供的哪些資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環保局、科委,北京市市政管委:為了引導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的發展,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防治城市水環境的污染,現將《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附件: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部
總則
1.1為控制城市水污染,促進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制定本技術政策.
1.2本技術政策所稱「城市污水」,系指納入和尚未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之混合污水.
1.3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工程建設,指導污水處理工藝及相關技術的選擇和發展,並作為水環境管理的技術依據.
1.4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水環境規劃、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以及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做到規劃先行,合理確定污水處理設施的布局和設計規模,並優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建設.
1.5城市污水處理,應根據地區差別實行分類指導,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自然環境條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選擇處理方式.
1.6城市污水處理應考慮與污水資源化目標相結合.積極發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綜合利用技術.
1.7鼓勵城市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進步,積極開發應用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2.目標與原則
2.12010年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的污水平均處理率不低於50%,設市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於60%,重點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於70%.
2.2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均應規劃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標排放的工業廢水應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並與生活污水合並處理.
對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應嚴格控制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並在廠內進行預處理,使其達到國家和行業規定的排放標准.
對不能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居民區、旅遊風景點、度假村、療養院、機場、鐵路車站、經濟開發小區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和獨立工礦區的工業廢水,應進行就地處理達標排放.
2.3設市城市和重點流域及水資源保護區的建制鎮,必須建設二級污水處理設施,可分期分批實施.受納水體為封閉或半封閉水體時,為防治富營養化,城市污水應進行二級強化處理,增強除磷脫氮的效果.非重點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可先行一級強化處理,分期實現二級處理.
2.4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採用成熟可靠的技術.根據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規模和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特殊要求,可積極穩妥地選用污水處理新技術.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有特殊要求的,須進行深度處理.
2.5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按照遠期規劃確定最終規模,以現狀水量為主要依據確定近期規模..
3.城市污水的收集系統
3.1在城市排水專業規劃中應明確排水體制和退水出路.
3.2對於新城區,應優先考慮採用完全分流制;對於改造難度很大的舊城區合流制排水系統,可維持合流制排水系統,合理確定截留倍數.在降雨量很少的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合流制.
3.3在經濟發達的城市或受納水體環境要求較高時,可考慮將初期雨水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
3.4實行城市排水許可制度,嚴格按照有關標准監督檢測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水質和水量,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有效運行..
4.污水處理
4.1工藝選擇准則
4.1.1城市污水處理工藝應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性、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及當地的實際情況和要求,經全面技術經濟比較後優先確定.
4.1.2工藝選擇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包括:處理單位水量、削減單位污染物、處理單位水量電耗和成本、削減單位污染物電耗和成本、佔地面積、運行性能可靠性、管理維護難易程度、總體環境效益等.
4.1.3應切合實際地確定污水進水水質,優化工藝設計參數.必須對污水的現狀水質特性、污染物構成進行詳細調查或測定,作出合理的分析預測.在水質構成復雜或特殊時,應進行污水處理工藝的動態試驗,必要時應開展中試研究.
4.1.4積極審慎地採用高效經濟的新工藝.對在國內首次應用的新工藝,必須經過中試和生產性試驗,提供可靠設計參數後再進行應用.
4.2處理工藝
4.2.1一級強化處理工藝
一級強化處理,應根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規劃要求和建設規模,選用物化強化處理法、AB法前段工藝、水解好氧法前段工藝、高負荷活性污泥法等技術.
4.2.2二級處理工藝
日處理能力在20萬立方米以上(不包括20萬立方米/日)的污水處理設施,一般採用常規活性污泥法.也可採用其它成熟技術.
日處理能力在10-20萬立方米的污水處理設施,可選用常規活性污泥法、氧化溝法、SBR法和AB法等成熟工藝.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可選用氧化溝法、SBR法、水解好氧法、AB法和生物濾池法等技術,也可選用常規活性污泥法.
4.2.3二級強化處理
二級強化處理工藝是指除有效去除碳源污染物外,且具備較強的除磷脫氮功能的處理工藝.在對氮、磷污染物有控制要求的地區,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處理設施,一般選用A/O法、A/A/O法等技術.也可審慎選用其他的同效技術.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除採用A/O法、A/A/O法外,也可選用具有除磷脫氮效果的氧化溝法、SBR法、水解好氧法和生物濾池法等.
必要時也可選用物化方法強化除磷效果.
4.3自然凈化處理工藝
4.3.1在嚴格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滿足國家有關標准要求和水體自凈能力要求的條件下,可審慎採用城市污水排入大江或深海的處置方法.
4.3.2在有條件的地區,可利用荒地、閑地等可利用的條件,採用各種類型的土地處理和穩定塘等自然凈化技術.
4.3.3城市污水二級處理出水不能滿足水環境要求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採用土地處理系統和穩定塘等自然凈化技術進一步處理.
4.3.4採用土地處理技術,應嚴格防止地下水污染.
5.污泥處理
5.1城市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應採用厭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進行穩定化處理.也可採用衛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處置.
5.2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二級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宜採取厭氧消化工藝進行處理,產生的沼氣應綜合利用.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可進行堆肥處理和綜合利用.
採用延時曝氣的氧化溝法、SBR法等技術的污水處理設施,污泥需達到穩定化.採用物化一級強化處理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須進行妥善的處理和處置.
5.3經過處理後的污泥,達到穩定化和無害化要求的,可農田利用;不能農田利用的污泥,應按有關標准和要求進行衛生填埋處置..
6.污水再生利用
6.1污水再生利用,可選用混凝、過濾、消毒或自然凈化等深度處理技術.
6.2提倡各類規模的污水處理設施按照經濟合理和衛生安全的原則,實行污水再生利用.發展再生水在農業灌溉、綠地澆灌、城市雜用、生態恢復和工業冷卻等方面的利用.
6.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應根據用戶需求和用途,合理確定用水的水量和水質..
7.二次污染防治
7.1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必須充分重視防治二次污染,妥善採用各種有效防治措施.在污水處理設施的前期建設階段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應進行充分論證.
7.2為保證公共衛生安全,防治傳染性疾病傳播,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應設置消毒設施.
7.3在環境衛生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地區,應防治惡臭污染.
7.4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機械設備應採用有效的雜訊防治措施,並符合有關雜訊控制要求.
7.5城市污水處理廠經過穩定化處理後的污泥,用於農田時不得含有超標的重金屬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衛生填埋處置時嚴格防治污染地下水.
㈣ 為什麼成本監審 對象不能是 機關
水、氣、暖,這類商品因為具有自然壟斷性,它們的定價如果任由市場發揮作用,就會損害社會福利,所以需要政府進行價格監管。其中,成本監審就是價格監管的重要內容。而隨著價格機制改革不斷推進,原來的成本監審方式亟需創新。經濟之聲報道《成本監審:讓定價更合理》,以浙江省為例,介紹成本調查和監審的機制創新。
監管理念該怎麼變?
成本監審的對象,主要是列入中央定價目錄和地方政府定價目錄的商品或服務,由物價部門對經營者記錄的成本數據歸集是否合理、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定價相關法律規定等進行審核。浙江省物價局副局長韓亞明說,成本是政府定價的依據:
韓亞明:從管制價格來講的話,比方說公用事業,它的定價就是核定成本加合理利潤,實際上成本是大頭,利潤到底是百分之四是合理的、還是百分之五是合理的等等,這個其實差距並不大。所以成本監審是定價中必不可少的程序。
但韓亞明說,過去的成本監審屬於征詢決策,企業自報成本收益賬難免不真實,比如當地兒科醫療服務價格調整,醫療機構四次上報成本,數據都不一致。
韓亞明:我們原來定價說要看看成本,主要就是企業報,調查了解一下,他不是把成本當作單獨的一個環節來處理。因為以前不需要這么細。現在這樣不行了。
浙江省寧波市的污水處理收費從2004年開始一直隨自來水費按固定標准收取,但隨著處理能力擴展,企業反映收入無法覆蓋成本。如果按照原來的程序,物價部門會根據企業上報的成本,開會論證,再做相應調整。在轉變監管理念後,寧波物價部門在調價前,先對五個污水處理企業進行了詳細的成本監審,情況屬實後,才把非居民污水處理費從8毛調整到1元,同時,還對十三五期間的污水處理成本進行預測。寧波市發改委成本調查監審局局長鄔曉紅說,現在,價格部門能及時、准確地了解行業成本變動情況:
鄔曉紅:不是說像過去,企業打報告我們就調價。現在有成本監審的手段,政府的服務能力由被動變主動。現在省里有兩項定期成本監審,每年我們都要了解企業的監審情況。過去的監審只能反應過去的成本情況,但定價是服務未來年份的,所以這一塊我們現在正在不斷探索。
此外,構建監管標准體系也是成本監審理念的一大創新。浙江先後出台管道燃氣、污水處理等11個行業的成本監審辦法或指導意見,今年又擬定了景區門票和養老服務等2個行業的成本監審辦法。浙江省物價局成本調查監審分局強峻說,制定監管標准將成為今後的工作重點:
強峻:定價權很多是在市縣裡面,我們如果不出台規則,市縣就不知道怎麼做,這是為我們系統服務。同時,這個規定出去,企業、監審單位就會知道該怎麼審核,這是雙向。我們的目錄里一定要有規章、制度全覆蓋。
但韓亞明提醒,成本監審的精細化不意味著過度監管,他建議,國家層面應該對成本工作出台限制性條款:
韓亞明:成本工作一些限制性的條款要有,就是說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不能做的。如果成本調查的手段放開後,看到一個什麼東西都要調查一下,那企業就受不了。這就要有規定,這種情況發生了、經過什麼的程序才可以做調查。
成本監審怎麼借外力?
成本是價格的基礎,成本工作的公信力事關政府定價的權威性。浙江省嘗試引入第三方審核服務和大數據技術,提高了成本監審的公信力和准確性。
自來水、地鐵等價格聽證會往往成為「漲價會」,這一現象曾廣受輿論質疑。如果的確是企業經營成本上漲而調高價格,其實無可厚非。關鍵在於物價部門能否真正弄清楚企業成本收益情況、監審工作能否取信於民。浙江省從2006年開始,就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第三方審核,提升成本監審的效率和公信力。浙江省物價局副局長韓亞明說,這一創新模式的特點在於把監管職責和事務性職責分開:
韓亞明:如果自己陷入具體工作,自己來監督自己的工作質量,那就比較難。我覺得行政的工作主要是組織監審。由於監審的具體性事務很雜,一個數據要翻來覆去的,所以如果第三方來做我就要求你一定把事情做好。這樣,行政工作就能跟事務性工作分開了。
具體來看,第三方主要提供成本審核的技術服務,包括財務票據處理、數據匯總和初審等。以浙江新華會計師事務所為例,目前已參加50多個成本監審項目,取得顯著成效:在2014年的教育成本監審中,核減成本55億元,而監審費用只有7.9萬元;2012年電力成本監審中核減成本22億元,監審費用是9.36萬元。浙江省物價局成本調查監審分局局長周永澤說,獨立的第三方參與,提高了成本監審的公正性和專業性:
周永澤:專業的會計師在遵循政策法規的情況下做的報告,就非常客觀、真實。價格要聽證,我們出具成本監審報告,社會公眾要進行質詢,你們這個數據怎麼來的?那麼就有一大摞的資料來支撐,經過會計事務所的審核,可以講的很清楚。
有了第三方技術支持後,物價部門就把工作重點放在監管標准體系的構建上。浙江提出爭取在2017年前實現所有監審項目成本監審辦法體系全覆蓋。新華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杜建說,第三方也可以在其中發揮作用:
杜建:通過這么多年專業機構參與,物價部門包括成本監審部門可以博採眾長,形成很多成本監審的技術、流程、方法和標准,為今後的監審以及做好分行業的監管和服務,提供扎實的基礎。
作為互聯網科技強省,浙江的成本監審工作不但藉助第三方機構,還開始玩轉大數據、智能化。浙江已建立了集數據上報、匯總、查詢為一體的成本監審平台,共有城市供水等9個項目模塊、30多萬條成本數據。浙江省物價局成本調查監審分局強峻說,大數據的應用提高了成本工作的准確性:
強峻:浙江一直在做定期監審,以前一到匯總的時候,市縣的數據上來,我們都用excel自己匯總,容易出錯。現在的平台是智慧型的,可以進行配比、校對,自動把歷年的數據形成柱狀圖、餅狀圖,我們自己每年都可以做成本分析報告以及政策建議,這個真正發揮了數據的作用。
放開價格商品該怎麼曬成本?
「十三五」規劃建議提出,減少政府對價格形成的干預,全面放開競爭性領域商品和服務價格。對於公益性較強或與民生緊密相關的商品,在加大「放開」力度的同時,提高監管水平同樣重要。
不少消費者都有這樣的體驗:一些商品雖然由市場競爭形成價格,但因為信息不對稱等原因,賣方往往趁機亂喊價,損害消費者利益。以浙江溫州市為例,當地的瓶裝液化氣在上一輪價格改革中就放開了定價權。但群眾不斷舉報企業定價偏高,區域之間銷售價格差距大。
成本監審的對象是政府定價商品,成本調查的對象不僅有政府定價商品,還包括市場定價商品,如何在引導市場定價商品上發揮作用呢?浙江省物價局副局長韓亞明說,他們通過成本調查、公開成本信息,把行政監督與社會監督結合起來,讓這個問題得到解決:
韓亞明:瓶裝液化氣的問題,因為它是放開價格商品,我們該怎麼監管他?我們就先進行成本調查。定價權確實是企業的,我們不幹涉,但是價格不在合理區間的,我們就可能會把成本公開,讓老百姓評判。如果老百姓覺得可以接受的,我們也沒意見;如果老百姓覺得太高了,這裡面肯定有問題。因為如果沒問題的話,應該是可以通過市場競爭下來的。
在這里,成本調查是監管的主要手段。但放開價格商品調查的難點在於沒有現成的規則和辦法,無法核增或核減成本。溫州市發改委成本調查監審局局長潘朝霞說,他們進行了三方面的探索:
潘朝霞:第一,我們體現合法、相關和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力求最真實地反映成本構成情況;第二,自製液化氣成本調查表格5張,直觀地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第三,合理分攤。
盡管放開價格領域的成本工作初顯成效,但浙江省物價局副局長韓亞明認為,像成本信息公開環節在一些領域仍有挑戰,這項工作需要繼續探索。另外,韓亞明強調,對放開價格商品的成本調查要審慎,避免對市場經濟過度干預:
㈤ 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
第一條為提高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價格決策的科學性,規范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以下簡稱制定價格)過程中的定價成本監審行為,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定價成本監審(以下簡稱成本監審)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價格過程中在調查、測算、審核經營者成本基礎上核定定價成本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定價成本是指全國或一定范圍內經營者生產經營同種商品或者提供同種服務的社會平均合理費用支出,是政府制定價格的基本依據。第四條成本監審具體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成本調查機構(以下簡稱成本調查機構)組織實施。
各級成本調查機構負責本級價格主管部門定價許可權范圍內的成本監審具體事務,也可接受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委託或下級價格主管部門請求對相關經營者成本實施成本監審。第五條成本監審實行目錄管理。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確定,並對外公布。
列入價格聽證目錄的所有商品和服務以及雖未列入價格聽證目錄但需要實行聽證的,自動列入成本監審目錄。
制定暫未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成本監審。第六條成本監審應當遵循公平、科學、規范、效率的原則。第七條成本監審實行制定價格前監審(以下簡稱定調價監審)和定期監審相結合的制度。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成本監審目錄中確定不同商品和服務的定期監審的間隔時限,定期監審的間隔時限最短不得少於一年。第八條對同一經營者同一種商品或服務成本,同一會計年度內不得交叉實施或重復實施定調價監審和定期監審。第九條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未經定調價監審或定期監審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不得制定價格。第十條成本調查機構應當對生產經營同種商品或者提供同種服務的所有經營者實施成本監審。經營者數量眾多的,成本調查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定一定數量的有代表性的經營者實施成本監審。第十一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商品和服務成本的實際情況,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制定具體商品和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具體商品和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應當包括相關商品或服務定價成本的構成項目、核定方法和標准等內容。對於地方定價目錄中的商品和服務,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協調制定全國統一的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第十二條定價成本應當依據經營者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合理費用進行核算。下列費用不得列入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費用;
(二)與實施成本監審的商品或服務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
(三)不符合相關商品或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規定的費用。
(四)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其他不合理費用。第十三條經營者應當准確記錄與核算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
經營者應當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及其密切相關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和收入分別核算。第十四條經營者應當根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成本監審的要求提交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成本資料(以下簡稱成本資料),並對所提供成本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成本資料包括下列內容:
(一)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求和規定表式核算填報的成本報表。
(二)經注冊會計師或稅務、審計等政府部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三)其他與成本相關的資料。
沒有正式營業的,應當提供有權審批單位審查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要求和規定表式測算填報的成本報表。第十五條成本調查機構應當對經營者報送的成本資料進行初審。成本資料內容不完整的,應當要求經營者補充提供有關資料。第十六條經營者報送的成本資料經初審合格的,成本調查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相關商品或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及有關規定對經營者成本進行審核。成本調查機構對經營者成本核增核減的意見及理由,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經營者。經營者對成本核增核減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成本調查機構提出書面意見及理由。成本調查機構完成單個經營者的成本審核工作後,應當按照最終核定的成本數據填列經營者成本核定表。
㈥ 廣州市污水集中處理建設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廣州市污水處理建設速度,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規定,制訂本辦法。第二條凡在市政污水處理廠建設規劃范圍內,向市政排水系統排放污、廢水的企事業單位和統建的居民生活小區,其所排污、廢水中的化學耗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懸浮物等項指標中的任何一項超過排入水體標準的,均應按照污水治理總體規劃的要求,納入市政污水處理系統,進行集中統一處理。排污單位應把原用於自行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基建投資費作為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交由市政管理局按規劃統籌建設市政污水處理廠。但在本辦法實施前已自行建成污水處理設施,或經環保部門批准,正在建設污水生化處理設施的單位除外。第三條凡應交納而未交納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的建設項目,規劃和環保部門不得辦理該項目的報建手續。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實施之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排污戶,按規定應進行污水處理而沒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則按現在的排污總量的50%補交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實施以後建成投入使用的排污戶,按規定應進行污水處理而沒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則按現在的排污總量的100%補交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第四條排污量計算標准:根據排污單位的行業類型、等級檔次和用水設施的情況分類計算。
(一)居民生活小區:按居住人口以0.315M3/人·日計。居住人口數按建築總面積換算:
1.包括有學校、幼兒園、居委、派出所、銀行、郵電等公建配套設施在內的,按綜合人平建築面積15M2/人換算;
2.不包括上述公建配套設施在內的,按人平建築面積12M2/換算。
(二)酒樓、賓館、旅店、招待所、飲食店、綜合樓、綜合商場等商旅飲食業,按下列辦法分類計算:
1.床位:
(1)酒樓、賓館、旅店、綜合樓中的旅業,視等級檔次,按0.8~1.4M3/床·日計;
(2)一百床位以下的招待所,按0.6M3/床·日計;一百床位以上的按上款標准計算。
2.餐廳:屬對外營業的餐廳,按0.16M3/座·次計;屬內部職工飯堂,按0.005M3/人·次計。
3.辦公、服務人員:按0.05~0.08M3/人·日計。
4.洗衣水:按0.1M3/公斤(衣物)計。
5.洗車水:按1M3/輛計。
6.空調、鍋爐和冷卻循環用水:按一次注入總水量的10%計。
7.游泳池水:按游泳池容積除以換水天數,求出每天的排水量。
(三)醫院、衛生院中的住院部按0.5M3/床·日計;門診部按0.005M3/人·次計。
(四)影劇院按0.008M3/場·座計。影劇院內附設的飲食業,按本辦法本條第(二)項第2款標准另計。
(五)用水資料不全或難以確定的,可按建設項目或用水單位的自來水日用量的90%計算。
(六)對飲料廠等以水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產品的企業,其污水量的計算,由市政管理部門與企業具體商定。第五條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的收費標准,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計出的排污量按1000元/噸·日計收。第六條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由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的擴初設計批准之日起十五天內持有關批文、污水排放資料到市政管理局辦理繳費手續,一次交清。對建設規模大、周期長、需分期建設的項目和綜合開發小區,可申請分期交納。如排污量在2000~3000噸/日范圍,建設周期在三年以內的,可分兩期交納,第一期交付總數的60%,第二期繳清;排污量在3000噸/以上,建設周期在三年以上,可分三期交納,第一、二、三期分別交付總數的50%、30%、20%。
經批准分期繳費的排污戶,第一期應在建設項目的擴初設計批准之日起十五天內交付;其餘各期交付的具體時間,可根據項目建設周期的長短,由繳費單位與市政管理部門具體商定,並簽訂協議。第七條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應納入該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更新改造資金計劃,並在該項目投資中列支;已建成投入使用需交納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的項目,此項費用可從更新改造資金、固定資產折舊費中支付,列入單位的生產成本。
需補交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的排污戶,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一次過交付完畢。一次交付確有困難的,可向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可分期交付。但不得超過三年和三期,第一年期應交付不少於總數的50%。對個別經濟效益差的企業或虧損戶,確無能力補交污水集中處理費的,需由審計部門提供證明材料,經本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審核,經市政管理局審查同意,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批准,可緩交或減交。
㈦ 如何四川省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充分利用
一、監審目錄的主要內容。監審目錄的直接依據是《四川省定價目錄(2015年版)》,監審項目名稱與定價目錄保持一致;根據成本監審目錄的確定原則,納入監審目錄的項目為19項(定價目錄為37項),與現行成本監審目錄相比減少18項,減少的主要項目涉及:部分農業生產資料、部分葯品、工業消費品、交通運輸、公用事業、中介服務、房地產等,同時,新增了管道運輸、停車收費、養老服務、危險廢物處置等;
二、成本監審職責界定明確。按照國家明確的「誰定價、誰監審」的原則,省、市、縣三級價格主管部門的監審許可權,與定價目錄保持一致;定價許可權移交交通部門的項目,由交通部門的定價管理機構實施監審權。定價成本監審的責任主體更加明確。
三、成本監審和調查的范圍清晰。成本監審和調查是政府制定價格的重要程序,凡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未經成本監審不得制定和調整價格,其他暫未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定調價時應當加強成本調查。通過成本監審目錄的清單化,成本監審和調查的范圍更加清晰。
四、合理確定成本定期監審周期。為適應價格動態監管要求,我們對原監審目錄的定期監審周期的設定做了修訂,將固定周期制修改為確定周期制,根據具體價格項目的政策執行情況,合理確定定期監審周期,便於操作,符合實際,更能體現「管細管好管到位」的價格改革監管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