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大連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大連市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與建設、設施養護與安全,排水管理、污水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及區(市)縣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以下稱排水主管部門)。相關工作可以由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機構實施(以下稱排水管理機構)。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和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有關的工作。第四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政府投資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經費納入政府投資計劃。
排水主管部門組織建設以及管理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以下稱市政排水管網),維護與運行費用依法納入年度城市維護費計劃。
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第六條鼓勵在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中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支持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水平。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城市自然地理環境、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依據有關總體規劃並銜接相關專項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准公布實施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不得擅自變更;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八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包括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泥處理、污水再生利用、內澇防治等內容。
內澇防治應當綜合考慮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布局雨水滯滲、調蓄及強排設施。第九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條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制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十一條從事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第十二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和市政排水管網相連接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以及海綿城市建設要求,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和技術規范。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為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要求,徵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十三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施工單位應當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隱蔽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到施工單位通知的,應當通知排水管理機構。第十四條與建築物、構築物相配套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邀請排水管理機構參加。第十五條城市道路建設、改造以及舊城區改造,應當同步進行雨水、污水分流設施的建設與改造。在已經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區,雨水管網、污水管網不得混接或者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第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住宅小區、道路、停車場、廣場、公園、綠地等,應當結合海綿城市建設的要求,因地置宜設置雨水收集、凈化和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雨水積存、蓄滲、消納能力。
建設雨水蓄滲、利用設施,應當綜合考慮雨水徑流削減、徑流污染控制以及雨水資源化利用。
② 怎麼處理污水
村鎮污水主要由生活污水和農業廢水組成。生活污水成分比較固定,主要含有碳水化合物、蛋白質、氨基酸、脂肪等有機物,比較適合於細菌的生長,成為細菌、病毒生存繁殖的場所;但生活污水一般不含有毒性,且具有一定的肥效,可用來灌溉農田。農業廢水的成分則多種多樣,不同的季節,不同的地方,不同發展目標的村鎮,其廢水需要用不同的處理方法。在處理污水時,為減小污水排放量及其復雜程度,應結合國家正在大力推廣的沼氣池建設,將生活用水中的沖廁用水(黑水)和其他生活用水(灰水)分開。灰水用自然凈化系統處理,黑水以及人畜糞便經厭氧沼氣池處理,不但可以降低污水的排放量、復雜程度和處理費用,而且對發展農村清潔新能源,保護人居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等具有重要的意義。
污水處理站的作用是對生產、生活污水進行處理,達到規定的排放標准,是保護環境的重要設施。工業發達國家的污水處理站已經很普遍,而我國村鎮的污水處理站很少,但今後會逐漸多起來。要使這些污水處理站真正發揮作用,還需要靠嚴格的排放制度、組織和管理體制來保證。
有條件的村莊,應聯村或單村建設污水處理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雨污分流時,將污水輸送至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
②雨污合流時,將合流污水輸送至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在污水處理站前,宜設置截流井,排除雨季的合流污水;
③污水處理站可採用人工濕地,生物濾池或穩定塘等生化處理技術,也可根據當地條件,採用其他有工程實例或成熟經驗的處理技術。
人工濕地適合處理純生活污水或雨污合流污水,佔地面積較大,宜採用二級串聯;生物濾池的平面形狀宜採用圓形或矩形。填料應質堅、耐腐蝕、高強度、比表面積大、孔隙率高,宜採用碎石、卵石、爐渣、焦炭等無機濾料;地理環境適合且技術條件允許時,村莊污水可考慮採用荒地、廢地以及坑塘、窪地等穩定塘處理系統。用作二級處理的穩定塘系統,處理規模不宜大於5000m3/d。
站的選址,應布置在夏季主導風向下方,村鎮水體的下游,地勢較低處,便於污水匯流入污水處理站,不污染村鎮用水,處理後便於向下游排放。它和村鎮的居住區有一段防護距離,以減小對居住區的污染。如果考慮污水用於農田灌溉及污泥肥田,其選址則相應的要和農田灌溉區靠近,便於運輸。醫療機構的污水必須進行嚴格的消毒處理,達到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才能排入污水管網,並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標准《醫院污水處理設計規范》(CECS07:2004)的有關規定。利用中水時,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標准《建築中水設計規范》(GB50336-2002)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503352002)的有關規定,並應設置開閉裝置,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停止使用。
污水處理站出水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的相關規定;污水處理站出水用於農田灌溉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農田灌溉水質標准》(GB5084-2005)的有關規定。污水處理與利用的方法很多,選擇方案應考慮以下因素:
①環境保護對污水的處理程度要求;
②污水的水量和水質;
③投資能力。污水處理技術,就是採用各種方法將污水中所含有的污染物分離出來,或將污染物轉化成無害物質,從而使污水得到凈化。
③ 污水是怎樣處理的
1、物理法:主要利用物理作用分離污水中的非溶解性物質,在處理過程中不改變化學性質。常用的有重力分離、離心分離、反滲透、氣浮等。物理法處理構築物較簡單、經濟,用於村鎮水體容量大、自凈能力強、污水處理程度要求不高的情況。
2、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新陳代謝功能,將污水中呈溶解或膠體狀態的有機物分解氧化為穩定的無機物質,使污水得到凈化。常用的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生物法處理程度比物理法要高。
3、化學法:是利用化學反應作用來處理或回收污水的溶解物質或膠體物質的方法,多用於工業廢水。常用的有混凝法、中和法、氧化還原法、離子交換法等。化學處理法處理效果好、費用高,多用作生化處理後的出水,作進一步的處理,提高出水水質。
污染成因:
人類生產活動造成的水體污染中,工業引起的水體污染最嚴重。如工業廢水,它含污染物多,成分復雜,不僅在水中不易凈化,而且處理也比較困難。
工業廢水,是工業污染引起水體污染的最重要的原因。它占工業排出的污染物的大部分。工業廢水所含的污染物因工廠種類不同而千差萬別,即使是同類工廠,生產過程不同,其所含污染物的質和量也不一樣。工業除了排出的廢水直接注入水體引起污染外,固體廢物和廢氣也會污染水體。
農業污染首先是由於耕作或開荒使土地表面疏鬆,在土壤和地形還未穩定時降雨,大量泥沙流入水中,增加水中的懸浮物。
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農葯、化肥的使用量日益增多,而使用的農葯和化肥只有少量附著或被吸收,其餘絕大部分殘留在土壤和漂浮在大氣中,通過降雨,經過地表徑流的沖刷進入地表水和滲入地表水形成污染。
城市污染源是因城市人口集中,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和廢氣引起水體污染造成的。城市污染源對水體的污染主要是生活污水,它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各種污水的混合液,其中包括廚房、洗滌房、浴室和廁所排出的污水。
世界上僅城市地區一年排出的工業和生活廢水就多達500立方公里,而每一滴污水將污染數倍乃至數十倍的水體。
④ 污水處理資料有哪些
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和批准文件;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批准文件;初步設計書內;施工圖容設計書;環境影響評價書及批准文件;勞動安全評價書及批准文件;衛生防疫評價書及批准文件;消防評價書及批准文件;土地徵用申報與批准文件與紅線;拆遷補償協議書;招標與投標文件;承包發包合同;施工執照;工程現場聲像資料。
建構建築物竣工圖;廠區工藝、進出水管線、檢查井、壓力井、閥門井等竣工圖;上水、下水、再生水、供熱等管道圖;供電、通訊竣工圖;自控、儀表竣工圖;道路、綠化竣工圖;各種設施設備的說明書;單體詳細圖紙;化驗設備設施、各種排氣通風設備設施竣工圖等。
⑤ 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以下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審計、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特許經營、購買服務和與社會資本合作等多種形式,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利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規劃編制導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和防汛應急工程建設的投入。
依附於道路建設、改造的城鎮公共排水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步進行建設、改造。
第七條 新城區建設與舊城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並實行雨污分流。
新城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建設和改造。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優先安排易澇區段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海綿城市建設的規范、標准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
第九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以及運營單位的確定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屬於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應當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網條例》的規定,在三個月內將有關資料報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接納的工業污水水量不得超過總接納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過百分之四十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另行組織建設工業污水處理設施。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二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在覆蓋范圍內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第十三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當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並具備《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四條 排水戶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按照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三)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四)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五)新建排水設施還需提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許可辦理情況及時告知運營單位。
第十五條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有效期為五年。排水戶應當在許可期滿三十日前,向發證單位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污水處理費繳費單據。
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有效期內,出現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主要污染物種類發生變化或者濃度增高、排水水質發生變化等導致排水條件發生變化的情形,排水戶應當在十五日內重新申請許可。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六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的排水種類、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戶排入排水管網的水質應當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
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水戶,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關要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排水行為。
第十七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建設自用排水設施,配置相應的預處理設施,並定期清疏,保障正常運行和排水達標。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採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確保設施安全。
第十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實現對排水戶排水相關監測數據共享。
第二十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按照居民生活排水優先的原則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排水戶應當服從調度,不得強行排水。
第二十一條 產權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范和標准設置防盜、防墜落排水窨井及井蓋,並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管理信息系統,明確排水管網窨井及井蓋的位置,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產權單位處置。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以及重點部位雨量監測站、積水深度監測站和預警信息顯示設施,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在汛期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電力、通信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排水設施的安全運行給予保障,優先滿足汛期防汛的特殊要求。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必要時,可以採取控制排水量和調整排水時間的調度措施。
第四章 污水處理與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運營單位簽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同示範文本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組織搶修,並同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經核查,確因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出水水質超標的,有關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權時,應當將其作為從輕、減免的情形。
因進水水質超標給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損失的,其運營單位有權依法進行追償。
第二十六條 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污泥。
第二十七條 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於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因構築物、建築物和設備老化需檢修、維護的,盡量合理安排檢修。因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無法保證出水水質正常達標的,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對不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二十九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當地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支付代征手續費的具體辦法由當地財政部門制定。
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當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徵收標准低於成本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考核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實行有償使用,鼓勵成立再生水經營企業。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水環境狀況以及再生水利用需求,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非常規水資源統一配置,水利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定用水計劃指標時,對再生水利用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第三十二條 進行再生水利用應當符合再生水相關規范和標准,配套建設再生水輸水管網、加壓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設施,並為再生水利用設施設置明顯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將再生水與供水管網連接;
(二)擅自改動、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
(三)擅自改變再生水用水性質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再生水;
(四)未經再生水運營單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網上直接取水,或者繞過計量裝置直接取水。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三條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公共排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應當由建設單位向排水設施的運營單位移交,移交後的排水設施由運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住宅區內自建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負責維護管理;
(三)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城鎮排水設施,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維護管理單位。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費用按照產權歸屬,由產權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排水管道、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檢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遵守操作規程和落實安全措施,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
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還應當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六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和搶修的專用車輛,應當統一設立明顯標志,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搶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或者進行特殊維護作業時,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設置搶修標志。養護維修作業完成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包括餐飲業排放油污、廢氣);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本省各級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在三個月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移交工程檔案資料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排水管道、具有排水功能的溝渠、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再生利用設施、雨水調蓄和排放設施及其相關附屬設施等。
⑥ 污水處理的方法有哪些
處理污水,首先要了解清楚污水的類型,污水的水質情況,以及污水的水量及處理要求。
針對於現階段的污水處理,總結出以下幾點方法。
1、物理法
物理法污水處理就是利用物理作用,分離污水中主要呈懸浮狀態的污染物,在處理過程中不改變水的化學性質。
⑴沉澱(重力分離)
污水流入池內由於流速降低,污水中的固體物質在中立的作用下進行沉澱,而使固體物質與水分離。
這種工藝分離效果好,簡單易行,應用廣泛,如污水處理廠的沉砂池和沉澱池。沉砂池主要去除污水中密度較大的固體顆粒物,沉澱池則主要用於去除污水中大量的呈顆粒狀的懸浮固體。
⑵篩選(截流)
利用篩濾介質截流污水中的懸浮物。屬於砂濾處理的設備有格柵、微濾機、砂濾池、真空濾機、壓濾機(後兩種主要用於污泥脫水)等。
⑶氣浮(上浮)
對一些相對密度接近於水的細微顆粒,因其自重難於在水中下沉或上浮,可採用氣浮裝置。此法將空氣打入污水中,並使其以微小氣泡的形勢由水中析出,污水中密度近於水的微小顆粒狀污染雜質(如乳化油)黏附到氣泡上,並隨氣泡升至水面,形成泡沫浮渣而去除。根據空氣打入方式的不同,氣浮設備有加壓溶汽氣浮法、葉輪氣浮法和射流氣浮法等。為提高氣浮效果,有時需要向污水中投加混凝劑。
⑷離心與旋流分離
使含有懸浮固體或乳化油的污水,由於懸浮固體和廢水的質量不同,受到的離心力也不同,質量大的懸浮固體被拋甩到污水外側,這樣就可使懸浮固體和污水分別通過各自的排出口排出設備之外,從而使污水得以凈化。
2.化學法
污水的化學處理方法就是向污水投加化學物質,利用化學反應來分離回收污水中的污染物,或是其轉化為無害物質。屬於化學處理法的有以下幾種。
⑴混凝法
混凝法是向污水中投加一定量的葯劑,經過脫穩、架橋等反應過程,使污水中的污染物凝聚並沉降。水中呈膠體狀態的污染物質通常帶有負電荷,膠體顆粒之間互相排斥形成穩定的混合液,若水中帶有相反電荷的電解質(混凝劑)可使污水中的膠體顆粒改變為呈電中性,並在分子引力作用下,凝聚成大顆粒下沉。
⑵中和法
用化學方法消除污水中過量的酸和鹼,使其pH值達到中性左右的過程稱為中和法。處理含酸污水以鹼作為中和劑,處理含鹼污水以酸作為中和劑,也可以吹入含CO2的煙道氣進行中和。酸和鹼均指無機酸和無機鹼,一般依照「以廢制廢」的原則,亦可採用葯劑中和處理,可以連續進行,也可間歇進行。
⑶氧化還原法
污水中呈溶解狀態的有機物和無機物,在投加氧化劑和還原劑後,由於電子的遷移而發生氧化和還原作用形成無害的物質。常用的氧化劑有空氣中的氧、純氧、漂白粉、臭氧、氯氣等,氧化法多用於處理含氰含酚廢水。常用的還原劑則有鐵屑、硫酸亞鐵、亞硫酸氫鈉等,還原法多用於處理含鉻、含汞廢水。
⑷電解法
在廢水中插入電極並通過電流,則在陰極板上接受電子。在水的電解過程中,陽極上產生氧氣,陰極上產生氫氣。上述綜合過程使陽極上發生氧化作用,在陰極上發生還原作用。目前電解法主要用於處理含鉻及含氰廢水。
⑸吸附法
污水吸附處理主要是利用固體物質表面對污水中污染物質的吸附,吸附可分為物理吸附和生物吸附等。物理吸附是吸附劑和吸附質之間在分子力作用下產生的,不產生化學變化,而化學吸附法則使吸附劑和吸附質在化學鍵力作用下起吸附作用的,因此化學吸附選擇性較強。此外,在生物作用下也可產生生物吸附。在污水處理中常用的吸附劑有活性炭、磺化煤、硅藻土、焦炭等。
⑹化學沉澱法
向污水中投加某種化學葯劑,使它和某些溶解物質產生反應,生成難溶鹽沉澱下來。多用於處理含重金屬離子的工業廢水。
⑺離子交換法
離子交換法在污水處理中應用較廣。使用的離子交換劑分為無機離子交換法(天然沸石和合成沸石)、有機離子交換樹脂(強酸性陽離子樹脂、弱酸性陽離子樹脂、強鹼性陰離子樹脂、弱鹼性陰離子樹脂、鰲和樹脂等)。採用離子交換法處理污水時,必須考慮樹脂的選擇性。樹脂對各種離子的交換能力是不同的,這主要取決於各種離子對該種樹脂親和力的大小,又稱選擇性的大小,另外還要考慮到樹脂的再生方法等。
⑻膜分離法
滲析、電滲析、超濾、微濾、反滲透等通過一種特殊的半滲透膜分離水中的離子和分子的技術,統稱為膜分離法。電滲析法主要用於水的脫鹽,回收某些金屬離子等。反滲透作用主要是膜表面化學本性所起的作用,他分離的溶質粒徑小,除鹽率高,所需的工作壓力大;超濾所用的材質和反滲透相同,但超濾是篩濾作用,分離溶質粒徑大,透水率高,除鹽率低,工作壓力小。
3、生物法
污水的生物膜法就是採取一定的人工措施,創造有利於微生物生長、繁殖的環境,使微生物大量增殖,以提高微生物氧化、分解有機污染物被降解並轉化為無害物質,使污水得以凈化。
生物處理法可分為好氧處理法和厭氧處理法兩類。前者處理效率高,效果好,使用廣泛,是生物處理的主要方法。屬於生物處理法的工藝有以下幾種。
⑴活性污泥法
是當前應用最廣泛的一種生物處理技術。將空氣連續鼓入含有大量溶解有機污染物的污水中,經過一段時間,水中既形成繁殖有大量好氧型微生物的絮凝體—活性污泥,
活性污泥能夠吸附水中的有機物,生活污水在活性污泥上的微生物以有機物為食料,獲得能量,並不斷省長增殖,有機物被分解、去除,使污水得以凈化。一般經曝氣池處理的出水是含有大量活性污泥的污水—混合液,經沉澱分離,水被凈化排放,沉澱分離後的污泥作為種泥,部分迴流到曝氣池。活性污泥法自出現以來,經過80多年的演變,出現了各種
活性污泥法的變法,但其原理和工藝過程沒有根本性的改變。
(2)普通活性污泥法
這種方法已被廣泛使用,是許多污水處理廠的常用工藝。傳統活性污泥法是將污水和迴流污泥從曝氣池首段引入,呈推流式至曝氣池末端流出,此法適用於處理要求高、水質較穩定的污水,但對負荷的變動適應性較弱,後來在此基礎上產生了一些改良形式。
⑶多點進水法
為了使槽內有機負荷接近一定值,把污水從幾個點分開流入,有利於解決超負荷問題。
⑷吸附再生法
接觸槽內活化的活性污泥吸附污染物質,污泥與水分離後,在曝氣槽內把吸附的污染物質進行氧化。該法有利於增加污水處理量,有一定的抗擊沖擊負荷能力。
⑸延時曝氣法
污水在曝氣池內延長曝氣時間,有利於完全氧化,污泥量少,該法適用於小型污水處理廠。
⑹厭氧-缺氧
-好氧活性污泥法在常規活性污泥法去除有機污染物的同時,為了能有效的去除氮磷等營養物質,人們把厭氧、缺氧、好氧狀況組合到活性污泥法中,使厭氧-缺氧-好氧狀況在反應曝氣池內同時存在或反復周期實現,形成了厭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也有的工藝流程採用厭氧-好氧活性污泥法。
⑺間歇式活性污泥法
污水流至單一反應池中,按時間通過程序控制各過程。在反應池的一個工作周期,運行程序依次為進水、反應、沉澱、出水和待機等過程。該法適用於中小水量和出水水質較高的場合,有利於自動化控制;通過對運行的調整,該法也可進行除磷脫氮和化學處理,有利於污水回用。
近年來,SBR工藝發展很快,尤其隨著儀表和自控技術與裝備的發展,間歇式活性污泥法新工藝不斷涌現,如CASS工藝、CAST工藝、IDEA工藝、MSBR
工藝以及UNITANK工藝等。
⑻AB法
該法是吸附降解工藝的簡稱,屬超高負荷活性污泥法,它是兩個活性污泥法的串聯系統,兩者各有獨立的二次沉澱池。該法抗沖擊負荷能力強,有利於除磷脫氮和化學處理,特別有利於處理濃度高、水質水量變化大的污水。
⑼氧化溝
氧化溝為連續環形曝氣池,其池較長,深度較淺。氧化溝系統是一種成本低廉、構造簡單易於維護管理的處理技術,其出水水質好,可進行脫氮,有利於延時曝氣。
4、生物膜法
使污水連續流經固體填料,在填料上就能夠形成污泥垢狀的生物膜,生物膜上繁殖大量的微生物,吸附和降解水中的有機污染物,能起到與活性污泥同樣的凈化污水作用。從填料上脫落下來死亡的生物膜隨污水流入沉澱池,經沉澱池澄清凈化。生物膜有多種處理構築物,如生物濾料、生物轉盤、生物接觸氧化和生物流化床等。
⑴生物濾池
生物濾池是以土壤自凈原理為依據發展起來的,濾池內有固定填料,污水流過時與濾料相接觸,微生物在濾料表面形成生物膜。
凈化污水裝置由提供微生物生長息棲的濾床、布水系統以及排水系統組成。生物濾池操作簡單,費用低,適用於中小城鎮和邊遠地區。生物濾池分為普通生物濾池、高負荷生物濾池和塔式生物濾池以及曝氣生物濾池等。
⑵生物轉盤
通過傳動裝置驅動生物轉盤以一定的速度在接觸反應池內轉動,交替的與空氣和污水接觸,每一周期完成吸附-吸氧-氧化分解的過程,通過不斷轉動,使污水中的污染物不斷分解氧化。生物轉盤流程中除了生物轉盤外,還有初次和二次沉澱池。生物轉盤的適應范圍廣泛,對生活污水和各種工業廢水都能適用,同時生物轉盤的動力消耗低,抗沖擊負荷能力強,管理維護簡便。
⑶生物接觸氧化
在池內設填料,使已經充氧的污水浸沒全部填料,填料上長滿生物膜,污水與生物膜接觸,水中的有機物被微生物吸附,氧化分解和轉化成新的生物膜。從填料上脫落的生物膜隨水流到二沉池後被去除,污水得到凈化。生物接觸氧化法對沖擊負荷有較強的適應能力,污泥產量少,可保證出水水質。
⑷生物流化床
採用相對密度大於1的細小惰性顆粒,如砂、焦炭、活性炭、陶粒等作為載體,微生物在載體表面附著生長,形成生物膜,充氧污水自上而下流動使載體處於流化狀體,生物膜與污水充分接觸。生物流化床處理效率高,能適應較大沖擊負荷,佔地小。
5、自然生物處理法
利用自然條件下生長繁殖的微生物來處理污水,形成水體-微生物-植物組成的生態系統,對污染物進行一系列的物理-化學和生物凈化,可對污水中的營養物質充分利用,有利於綠色植物生長,實現污水的資源化、無害化和穩定化。該法工藝簡單,建設與運行費用都較低,效率高,是一種符合生態原理的污水處理方式,但容易受自然條件影響,佔地較大。主要有水生植物塘、水生動物塘、土地處理系統以及上述工藝組合系統。穩定塘是利用塘水中自然生長的微生物處理污水,而在塘中生長的藻類的光合作用和大氣氧作用向塘中供氧。在穩定塘內污水停留時間長,其生化過程和自然水體凈化過程相似。穩定塘按其微生物反應類型分為好氧塘、兼性塘、厭氧塘和曝氣塘等。土地處理是以土地凈化為核心,利用土壤的過濾截留、吸附、化學反應和沉澱及微生物的分解作用處理污水中的污染物,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可充分利用污水中的水分和營養物。如污水農田灌溉就是一種土地處理方式。
6、厭氧生物處理法
利用兼性厭氧菌在無氧條件下降解有機污染物,主要用於處理高濃度難降解的有機工業廢水及有機污泥。主要構築物是消化池,近年來在這個領域有很大的發展,開創了一系列的新型高效厭氧處理構築物,如厭氧濾池、厭氧轉盤、上流式厭氧污泥床、厭氧流化床等高效反應裝置,該法能耗低且能產生能量,污泥量少。
⑦ 污水需經過處理才能排放到自然水域中,廢水處理共需經過處理哪三步
【1】廢水處理需要進行三級處理後達到排放標準的要求,才可以專排放;
【2】一級處理屬,物理處理法(包括:沉降法、過濾法、氣浮法、離心分離法、反滲透法)中的大部分方法,可以用作一級處理;主要去除懸浮狀的物理污染物;
【3】二級處理,常採用生物法處理。包括好氧生物處理法(分為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E和厭氧生物處理法。主要去除BOD 等有機物;
【4】三級處理(深度處理),目的是立足於廢水回用。採用的方法有:生物脫氮法、混凝沉降法、離子交換法、活性炭過濾法、反滲透法等。
⑧ 農村污水治理措施大全和具體實施解決方案
據統計,我國廢水總排放量為600億t/a,其中鄉鎮污水為200億t/a,農村生活污水為80億t/a,農村污水處理率僅為6%,96%的村莊都沒有排水渠道和污水處理系統。而這些污水的隨意排放,給自然環境造成了很大的污染。
為了解決農村污水處理問題,近年來,國家也頒布了不少政策。
2015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水十條》,要求「實行農村污水處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到2020年,新增完成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13萬個」。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行動,青山就是金山銀山。
2018年的「兩會」政府工作報告中再次強調,要推進「廁所革命」,加大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力度,並提出到 2018年底排放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要下降2%的目標。
我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單元技術,現在已經發展的很成熟了,但是 由於每個單元技術都有各自的缺陷、適用范圍,所以必須因地制宜地選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現在我們缺乏的是系統集成技術的創新。
本文針對農村污水處理現在所面臨的問題和工藝技術上的問題,都提出了一些對策和建議。
農村生活污水現狀
一、農村生活污水特點
1、高分散性,難於統一收集。 我國幅員遼闊,加上農村地形復雜、經濟發展程度低的影響,污水無法利用市政管網統一收集,農戶一般直接將其排放到房外溝渠或潑灑到地面。
2、水量小,水量波動大。 由於農村分散,常駐人口不多,相應產生的生活污水也很少,但每天居民的用水習慣基本相似,在早、中、晚各有一個用水高峰期,其他時間用水很少,用水量日變化系數一般為1.9~2.5。季節特徵明顯,夏季排放量比冬季大。
3、有機物濃度偏高。 生活污水中含有COD、氮、磷等元素,可生化性強,COD平均最高濃度可達到500mg/L。但生活污水中不含重金屬元素等有害物質,利於運用生物處理技術。
4、水質、水量地區性差異大。 由於我國農村各個區域的發展程度、地形氣候、個人習慣各不相同,使得農村生活污水在每個地方的水量、水質各不相同。
二、農村生活污水來源
1、廚房污水。 廚房污水是農村生活污水中有機物的主要來源,排放量占生活污水總量的20%。
2、洗滌污水。 洗滌污水占生活污水總量的50%以上,含大量的氨氮、磷等元素,是造成農村水體富營養化的主要原因。
3、廁所污水。 廁所污水是農村生活污水中氮、磷、COD、細菌、病毒的主要貢獻者。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
一、生物處理技術
1、生物接觸氧化法
原理: 利用外界曝氣的條件,既能讓污水和附著在填料表面的微生物所形成的生物膜充分接觸,又能使好氧微生物分解水中有機物,從而達到凈化的目的。
優缺點: 出水水質好、佔地面積小、耐沖擊、適應性強、沒有污泥膨脹問題,運行管理方便。但存在填料容易堵塞、坍塌、需要鼓風曝氣設備、基建投資和運轉費用偏高的缺點。
2、生物濾池法
原理: 以碎石、塑料為濾料,將污水從濾料上面均勻流下,使濾料表面形成微生物膜,利用微生物膜對有機物的分解作用,達到污水凈化的目的。
優缺點: 運用時無需沉澱池、節省佔地、抗沖擊性強、運行成本低。為避免運行過程中的曝氣工序增加運行成本,目前多採用自然通風生物滴濾池。
如將生物滴濾池與人工濕地結合使用處理農村生活污水時,CODcr、NH4-N、TN、TP的平均去除率分別可達到92.53%、99.55%、62.26%、63.82%,出水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一級A標准,效果較好。
但該法存在蚊蠅滋生、處理效率低、填料容易堵塞、反沖洗耗能的缺點。
3、蚯蚓生物濾池技術。
在生物處理系統中創新地引入了蚯蚓。
由於蚯蚓的存在,填料中微生物種類更多,蚯蚓和微生物二者可互相協同,降解有機物,處理效果更好。同時,由於蚯蚓在土壤中的穿梭覓食,解決了傳統濾池易堵塞、生物膜更新的問題。
但該法為了滿足蚯蚓生長要求,對環境濕度、溫度要求嚴格,而且水力負荷較低。
4、厭氧沼氣池技術。
目前,厭氧沼氣池在我國農村應用較為廣泛,它利用微生物的厭氧發酵,將污水中的有機物變為沼氣,同時分解污水中的有機物,從而達到凈化的目的。
優缺點: 運行費用低,出水可用於農田灌溉,既可埋入地下,又可產生能源,資源利用率高。可應用於一家一戶或聯戶農村污水的初級處理。對於養殖一定數量家禽的用戶,可再次對沼渣、沼液進行利用,但其出水有惡臭味。
5、一體化污水處理技術。
借鑒日本推行「凈化槽」的經驗,我國在處理農村生活污水方面也推行了一體化污水處理技術,它可埋置於地下或安裝於地上,將傳統生物處理工藝的反應、沉澱、污泥迴流集中於一個反應器中,可實現污水就地處理。
優缺點: 它集抗沖擊性強、能耗低、維護管理簡便、見效快等優點為一體。但存在工程施工要求較高、處理水量不宜過大的缺點。適用於急需解決農村生活污水污染問題且土地和水資源較少的地區。
二、生態處理技術
1、人工濕地
人工濕地是將污水投配到生長有蘆葦、香蒲等特定植物的土地上,利用填料的過濾、吸附作用和植物的吸收、微生物的分解作用,去除水中的有機物。
優缺點: 人工濕地系統具有出水水質好,投資、運行費用低,抗沖擊性強、處理效果穩定,生態效益顯著等優點。
但其佔地大,脫氮、除磷效率低,並且處理效果受氣溫和植物生長季節的影響。尤其是在寒冷地區的冬季,低溫可能導致人工濕地微生物活性降低、植物休眠死亡、濕地處理效率大幅下降甚至濕地凍結無法運行。
適用於資金少、技術人才缺乏、有大量土地可供利用的南方農村地區。
2、土壤滲濾
原理: 土壤滲濾系統屬於土地處理的一種,其工作原理是將水解池中經過預處理的污水,由滲濾溝有控制地通入到已設計好的滲濾田,利用土壤的滲濾和毛細作用,使污水向各個地方流動,利用土壤、微生物、植物的過濾、吸附、分解作用去除有機物。
優缺點: 地下滲濾系統工程簡單、管理簡便、運行費用低、處理效果穩定、水質好,但存在佔地面積大、土壤易堵塞的缺點。
而且如果設計不周,在運行過程中會出現污染周邊地下水源的情況。
目前,土地滲濾技術在國內已有運用。 如上海市寶山區羅店鎮張墅村採用了土壤滲濾系統處理生活污水,出水可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一級B標准,且整個處理系統建造成本低,基本免維護。
3、穩定塘
穩定塘是將污水在塘內滯留較長時間,依靠菌藻、微生物的各種代謝活動,使污水進行生物處理的一種污水處理技術。
優缺點: 穩定塘充分利用地形,且有基建費用低、運行管理成本低、能夠實現污水資源化、美化環境的優點。但該法佔地面積大,易產生臭味、滋生蚊蠅,污水處理效果受季節、氣溫、自然因素影響較大,處理效果不夠穩定。
該法適用於有水溝或池塘、土地面積相對豐富的農村地區。
國內目前應用較廣泛的穩定塘是在太湖地區的高效藻類氧化塘,其對COD的平均去除率可達70%;氨氮主要通過硝化作用去除,去除率高於90%;磷酸鹽主要通過沉澱作用去除,去除率為50%。
三、生物-生態系統集成處理技術
由於目前單一的生物技術需要復雜管理,單一的生態處理技術對環境的依賴性又強,二者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可能導致出水達不到規范標准。
因此,我國小部分農村地區也採用了創新型的生物-生態組合工藝來處理農村生活污水問題。
例如,在江蘇農村地區採用的厭氧/跌水充氧接觸氧化/水生蔬菜型人工濕地組合工藝,其對COD、NH4-N、TN、TP的去除率分別高達68.15%、68.15%、69.50%、86.30%,處理效果較好且穩定。但該法要求技術創新條件較高。
農村污水處理面臨的問題
單看上面我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單元技術,現在已經發展的很成熟了,但是 由於每個單元技術都有各自的缺陷、適用范圍,所以必須因地制宜地選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現在我們缺乏的是系統集成創新。
我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所面臨的問題主要有如下幾點:
1、建不起、用不起農村污水處理設施。
由於村鎮經濟水平低,有的鎮財政資金短缺,導致農村地區買不起設備,或者已建成但沒有經濟條件維護污水處理廠的日常運營費用,只能擱置。
2、運行操作復雜,缺乏專業技術人員管理。
許多農村污水處理設備運行步驟復雜,需要專業技術人員才能操作。但由於農村的經濟、地理等外部條件所限,許多技術人員不願到農村污水處理廠(站)工作,導致污水處理設備閑置。
3、污水處理廠(站)設計規模、管網鋪設長度過大。
我國在設計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時,照搬城市處理的經驗,對污水處理量上的設計過大,而由於農村地區常駐人口少,產生污水較少,達不到污水處理設備的設計值,導致污水處理站只能低負荷運行或間歇性運行。同時,由於設計的污水處理站規模過大,導致市政污水管網的鋪設長度也過大,基建投資費用偏高。
4、未做到因地制宜。
某些地方政府在建設污水處理項目時施行「一刀切」政策,即在該地區統一施行一種污水處理技術。但該地區農村分散,每個農村各自的地形等條件又不一樣,導致有的地方根本不適合建這種污水處理設施,所以所建的污水處理廠(站)也就達不到預計效果了。
5、農村管網建設薄弱。
許多農村地區由於地形復雜、財政資金少,沒有健全的污水排水管網系統,導致許多農戶居民室內無污水管道,無法外排,這也使得所建成的污水處理設施沒法使用。
6、居民對污水處理項目的質疑。
當一個村想要眾籌購買污水處理設備或收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費用時,村民由於缺乏環保意識,對所收取的污水處理項目資金的使用產生質疑,不支持、不擁護政府的決策。
兩個層面上的對策
一、針對農村污水所面臨的問題上的對策
以目前我國農村的發展現狀和前景來看,經濟水平落後、管理人員缺乏、操作管理困難仍是阻礙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三大屏障。
因此,今後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勢必 要研發出具有基建費用低、操作運行和維護簡單、運行成本低廉、裝置便於安裝等一系列優勢的處理工藝。
針對以上問題給出下列對策:
1、開發新工藝,降低污水處理設備建造、運行費用
對於建不起、用不起農村污水設施的問題,其主要原因還是水處理設備建造、運行費用太高。所以應鼓勵科技創新,開發新型污水處理工藝,在保證出水效果的同時,還能大幅降低建造、運行費用。
2、推行操作、管理簡單工藝
對於運行所需操作復雜、缺乏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的問題,其根本原因還是工藝過於復雜。所以政府應多提倡運用無需專人管理或只需簡單操作的小型智能污水處理技術。
3、將水處理裝置「設備化」
由於農村污水處理裝置在安裝中經常出現工期時間長、施工慢的問題,建議推行水處理裝置設備化,以設備的形式實現污水處理,加快建造速度,縮短施工工期。
4、完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規范
針對我國農村污水處理廠(站)設計規模過大的問題,應結合農村實際情況,盡快編制、完善農村污水處理相關規范,為以後的設計做出規范性指導,避免在設計時出現無標准可依、規模不合適的問題。
二、工藝上的對策
針對農村生活污水特點與存在的問題,以現有的技術及應用成果為基礎,提出能夠快速應用並推廣的微動力、易管理的新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藝技術和設備裝置,具體可列為以下 3套技術方案 。
1、C-CBR 一體化生物反應工藝
C-CBR(Continuous-)即連續流連續生化反應器,C-CBR工藝是基於倒置A2/O工藝的一體化活性污泥法裝置。
經格柵、沉砂池處理後的污水由進水管進入厭氧區,多點進水。內循環經水泵與射流器的組合將污水由厭氧區吸至好氧區,在聚磷菌的作用下完成生物除磷;
富含硝酸根離子的硝化液由好氧區重力迴流至缺氧區,並通過氨化-硝化-反硝化過程實現生物脫氮。
缺氧區的污水重力自流至厭氧區,從而達到缺氧-厭氧-好氧不斷循環的目的,實現生化反應的連續進行,從而達到高效的脫氮除磷效果。沉澱區產生的污泥部分迴流至好氧區,部分外排,出水經溢流堰由出水管排出。
C-CBR 一體化生物反應工藝示意圖
1)該工藝為一體化活性污泥法裝置,理論基礎為A/A/O工藝。通過一台水泵實現混合液迴流、曝氣充氧和混合攪拌等功能。
2)設計總水力停留時間為15.5h,其中好氧區停留時間為9.3h,缺氧區停留時間為2.4h,厭氧區停留時間為1.3h,沉澱區停留時間為2.5h;
經過污泥培養後的試驗裝置在穩定運行期,COD、NH4-N、TN、TP的平均出水濃度分別為57.2、15.9、27.1、1.7mg/L,平均去除率為74.3%、53..8%、50.1%、60.3%,運行費用為0.55元/t,試驗裝置對COD及TP有較好的去除效果。
2、強化通風分級跌水充氧生物過濾器
強化通風分級跌水充氧生物過濾器的主體工藝為具有生物脫氮功能的A/O工藝。
A池為水解調節池,內置彈性填料,具有均衡水質和反硝化功能。A段末端設置污水提升泵,經水射器充氧將污水提升至生物過濾器。
O池為強化通風分級跌水充氧生物過濾器,污水經內部兩級跌水板以及通風管拔風充氧進入填料區進行生物處理,實現硝化反應和泥水分離。出水流入出水槽,部分迴流至調節池進水口,部分外排。
強化通風分級跌水充氧生物過濾裝置的示意圖如圖所示。
強化通風分級跌水充氧生物過濾裝置示意圖
1)該工藝通過射流器、強化通風分級跌水實現兩次充氧,布水均勻且充氧效率高,克服了傳統生物濾池處理效率低、滋生蚊蠅、易堵塞等缺點;
2)整套污水處理裝置耗電設備僅為一台潛污泵,每噸水的處理費用低於0.5元;
3)操作簡單、管理方便,無需污泥迴流,無需專人值守,運行管理簡便;
4)基建費用低、施工周期短,適合遠離市政管網的村鎮生活污水處理,滿足當前節約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要求。
3、接觸氧化跌水充氧污水處理工藝
整體工藝採用A/O工藝,原水經人工格柵後進入水解調節池,經均衡水質和反硝化後,泵提升至配水井,配水井之前設置射流器實現第1次充氧。
配水井把來水均勻配送至跌水充氧接觸氧化池,接觸氧化池分五級跌水,實現第2次充氧。
然後經出水槽實現出水和迴流水分離,迴流水重力迴流至格柵池,出水重力流入中水池。最終處理的出水可用作農田灌溉。脫落生物膜少,污泥採用干化處理,無需脫水設備。
接觸氧化跌水充氧污水處理工藝示意圖
該工藝運轉設備僅為1台水泵,充氧方式為射流器充氧和跌水充氧,省卻傳統的鼓風曝氣設備,具有以下3個顯著特點:
1)運行費用低廉;
2)操作管理簡單;
3)安裝施工便捷。
目前,農村已成為我國環境整治的新陣地。必須根據村莊所處的地形地貌、排水特點、人口規模,結合當地經濟承受能力,採用適宜的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方法進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
⑨ 城市污水處理的合理化建議
法律分析:1、污水處理要形成產業化, 並且加大宣傳使各級管理機構能夠充分認清污水處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使各級政府明確城市污水的處理水平和環境承載能力對各地城市的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能提供主要保證和強大推動作用。各級政府和管理機構要把污水處理工作的好壞作為年終績效考核的主要指標, 幹部的提升、任免也要考核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情況。只有這樣, 才能使環境保護工作不至於被污水處理拖住後腿, 才能使我國的天更藍, 水更綠, 經濟發展更健康, 人民生活更幸福。
2、 加大科技、人才和資金投入。目前, 影響我國城市污水回用的一個重要因素是資金投入短缺、技術落後。為了有效發展城市污水回用, 在借鑒、汲取和總結國內外城市污水經驗和成果的基礎上, 因地制宜, 加大科技投入、人才投入和資金投入的力度,緊緊圍繞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率和利用率, 建立專門的研究和開發機構, 提高技術水平, 加快城市污水回用技術和設備的改造, 積極開發、研製和應用城市污水回用新技術和新設備, 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和回用的能力。
3、城市污水回收利用應納入節能減排計劃中。城市污水是可利用的水資源, 增加一些技術使城市污水就近處理就近回收利用, 不僅可回收水資源, 而且還可節省管道投資和運輸消耗, 因此污水的再生回收利用應作為節能減排的組成部分納入總體規劃。
法律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