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按合同交了物業費,我還需要交生活垃圾污水處理費嗎
看物業合同具體復條款約定。制物業合同會對物業收費標准,以及物業費用包含的項目都有明確的約定,只要已經標明在物業費用中的,就不要再收取。對於污水處理費,是和自來水共同收取,與家庭用水量有關,肯定不會包含在物業費中。
『貳』 生活用水收排污費嗎
法律分析:居民生活用水,也要依法繳納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已經含在自來水費里,不需要再另行繳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叄』 一個月沒用過水還要不要交污水處理費
水的污水處理費應該包括在水費裡面。不是單獨交污水處理費的。如果你一個月沒用過水,你也沒有形成用水的數字,也就不用交水費。
『肆』 居民是否應該繳納污水處理費
不合適.因為我們已經收過水費了.水是天然存在.身為生物就有用水的權利.自然天成..因該說我你們的水費就是污水處理費.收了水費就不可以收為污水處理費.雙向收費產生了.它不合理性
『伍』 現在交水費都包含污水處理費了嗎
是的,交水費和處理費,正常的生活污水處理廢是1.3元每噸,水費在1.6元每噸。
『陸』 交水費為什麼還要交污水費
民用污水處理費收取按照自來水的使用量來收取。
一般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裡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根據省市收費不同,構成不同)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了《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其規定: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污水處理費的類型和垃圾處置費的定義
目前,我國的污水處理費主要有三種類型,一種是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第一種是一些企業和個人集中處理生產或生活污水而向企業或個人收取的污水處理費。
第三種是政府委託某企業或某企業與政府簽訂協議專門從事生產和生活污水的處理,然後,政府從財政上撥付污水處理費給企業,而且該政府撥付給企業的污水處理費構成企業的主要收入來源,根據這國現行稅收政策,三種污水處理費所適用的稅收政策是不同的。
『柒』 交水費咋收污水處理費
不管合理不合理,但是合法的。因為按照規定,對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要徵收污水處理費。
我們交的水費中,一直包含污水處理費的。只是平時我們把水費交給物業,物業只給我們開具「水費」收據,而物業向供水公司交水費時,發票上會明確分為兩個項目,一個是「水費」,一個是「污水處理費」。
這兩項的性質也是不同的。「水費」是供水公司的收入,而「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收入,供水公司不過是代收,收入要歸地方財政,用於生產生活污水處理支出。
至於徵收標准,各地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指定,但是需要審批的,不是隨便制定和收取的。所以,你交300元,有50塊的污水處理費,是正常的。比如,我們一噸水居民4元多,污水處理費就一元。
因為按照國家《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捌』 自來水公司收居民用水排污費是合理的嗎
摘要 不合理。
『玖』 污水費是按什麼標准收取的
法律分析:污水處理收費標准應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綜合考慮本地區水污染防治形勢和經濟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調整。收費標准要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的運營成本並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95元,非居民不低於1.4元;縣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85元,非居民不低於1.2元。已經達到最低收費標准但尚未補償成本並合理盈利的,應當結合污染防治形勢等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准。未徵收污水處理費的市、縣和重點建制鎮,最遲應於2015年底前開征,並在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法律依據:《關於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合理制定和調整收費標准。
污水處理收費標准應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綜合考慮本地區水污染防治形勢和經濟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調整。收費標准要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的運營成本並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95元,非居民不低於1.4元;縣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85元,非居民不低於1.2元。已經達到最低收費標准但尚未補償成本並合理盈利的,應當結合污染防治形勢等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准。未徵收污水處理費的市、縣和重點建制鎮,最遲應於2015年底前開征,並在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各地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准,應依法履行污水處理企業成本監審、專家論證、集體審議等定價程序,確保政府制定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的科學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