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實現清污分流
清污分流實際上就是互聯網+排水。它是在排水系統的末端、中間和源頭都加入一些智能裝備,當管網進入清水,系統自動感知識別以後,就把它輸送到湖裡;當管網進入污水系統自動地把污水截流至到污水處理廠去處理, 相當於一個從源頭到中間到末端的垃圾分類。
清污分流是集方案設計、智能精準截污系統構建、原位水生態系統構建和源網廠河(湖)一體化智慧運維四位於一體的綜合性系統。該系統既能實現清水與污水的分流,保證污水收集,又能保障城市防洪排澇安全,還能恢復自然水體生態功能,美化城市生態環境,是實現城市和流域水生態文明的必要手段。
清污分流系統解決方案是在現有排水管網的基礎上進行升級改造,其核心是智能分流、精準截污、削峰調蓄、智慧水務,實現真正的清污分流,一方面提高了污水處理廠的進水濃度,保障了污水處理廠的高效運行;另一方面將進入自然水體的污染物控制在自然水體能夠自我消納的可承受范圍之內,從而實現自然水體的長治久清。
這里的「清水」是指較干凈的中後期雨水、河(湖)水、地下水和山泉溪水,而「污水「是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的統稱。
❷ 白城市市區雨水排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鞏固和發展海綿城市建設成果,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充分利用雨水資源,根據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白城市中心城區范圍內雨水排放及其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雨水排放,是指利用雨水排放工程設施,通過對雨水吸納、蓄滲和緩釋,控制雨水徑流並加以利用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雨水排放工程設施,包括雨水管渠、透水鋪裝、雨水調蓄和泵站等設施。
雨水排放工程設施分為公共工程設施和自建工程設施。公共工程設施是指政府投資或者參與投資建設的為公共服務的雨水排放工程設施;自建工程設施是指產權人自行出資建設為自身服務的雨水排放工程設施。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雨水排放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市排水管理單位負責雨水排放的日常工作。第五條市排水管理單位在雨水排放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對雨水排放工程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定期進行檢修、維護,保證工程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定期進行清淤,保持雨水管網通暢;
(三)雨水排放工程設施發生管道積水、管道破裂、泵站故障以及井蓋破損、丟失的,應當及時搶修;
(四)依法或者按照約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六條市發改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財政、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雨水排放和管理工作。第七條雨水排放工作堅持生態為本、規劃引領、配套建設、統一管理、綜合利用的原則。第八條政府鼓勵、支持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科學研究,以及引進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提高雨水徑流控制和利用水平。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管理第九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白城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白城市市區雨水排放專項規劃》,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剛性控制指標,並明確透水鋪裝、雨水管道、雨水調蓄設施的布局和建設時序等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白城市市區雨水排放專項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第十條對於佔地面積超過兩萬平方米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築或住宅小區項目,應當通過利用綠地地形、透水鋪裝、雨水調蓄設施等消納雨水,並達到《白城市市區雨水排放專項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標准。第十一條在白城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建設的雨水排放工程設施和住宅小區自建的雨水排放工程設施應當符合 《白城市市區雨水排放專項規劃》的要求。第十二條雨水徑流控制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其建設費用應當納入項目建設投資。第十三條實行雨水與污水分流排放制度。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按照《白城市市區雨水排放專項規劃》設置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設施。
已經實行雨水與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禁止將雨水管網與污水管網相互混接,混合排放。
尚未實現雨水與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工程設施分流改造計劃,產權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改造計劃規定的時間進行改造,逐步實現雨水與污水分流。第十四條雨水排放工程設施施工應當接受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雨水排放工程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進行整改或採取補救措施。第三章設施維護與管理第十五條公共雨水排放工程設施由市排水管理單位負責維護運行。
公共雨水排放工程設施可以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專業單位實施維護運行。
自建雨水排放工程設施由產權人或其委託人、使用人負責維護運行。第十六條雨水排放工程設施維護運行責任單位應當加強對雨水泵站、雨水管道及其進水口、檢查井、通氣井等工程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證設施安全運行。第十七條雨水排放工程設施維護運行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對從事雨水管網維護、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
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❸ 雨污分流雨水怎麼處理
雨污分流,是將城市污水與降雨徑流分離,各用一條排水管道進行排放或後續處理的排污方式。
雨水可以通過雨水管網直接排到河道,或經過自然沉澱,即可作為景觀用水和市政用水等;污水需要通過污水管網收集後送到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水質達到相應國家或地方標准後再排入河道。
雨污分流便於雨水收集和集中管理排放,降低水量對污水處理廠的沖擊,避免污水對河道、地下水造成污染,保證污水處理廠的處理效率。
❹ 關於雨污分流,哪些做法正確的,污水混入雨水管網,雨水混入污水管網,雨水管
雨污分流,是用於控制污水處理總流量的。
通常情況下,雨水只要經過格柵,分離出大顆粒的砂石和樹葉殘枝,就可以直接排放入排水系統。
污水則需要經過復雜的理化,生化池處理,去除有害健康的雜質,才能達到排放標准。因此需要控制污水的流量,充分發揮環保設備系統的能力。
雨水混入污水處理系統,會增加設備的負擔。
污水不經處理,混入雨水系統里,則屬於泄露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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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雨污分流一般應如何布置
一、按照規范來說:1.陽台設一個洗衣機的話,假如建築找坡允許找向洗衣機位置的話,只設一根洗衣機排水立管即可,詳見水規4.9.12條文解釋。
2.不設洗衣機,假如建築找坡允許找向一邊的話,只設一根雨水立管即可
❻ 南昌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向本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設施建設、維護與保護,城鎮內澇治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鎮,是指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區范圍和各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縣城城區范圍。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排水,是指利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收集、輸送、排放雨水和污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是指對污水進行凈化處理以達到排放標準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用於排水與污水集中收集處理的城鎮公共基礎設施,包括排水管道、檢查井、排水泵站、雨水井、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等。第四條本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排水主管部門)分別負責。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是市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市城區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統籌組織市本級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規劃、運行和維護,並承擔小區內部局部管網修補、錯接漏接整治等管理性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市城區新建城鎮污水管網建設、城區合流制管網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及相關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水利、自然資源、市場監督、財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相關工作。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協同做好本轄區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相關工作。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整合現有涉水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並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資金投入。
鼓勵和支持依法利用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人工智慧等現代科學技術,開展降水動態監測,提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和精細化水平。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雨水源頭減排、排水與污水處理、城鎮內澇防治等相關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規范排水和環境保護的意識。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范圍和期限;
(二)排水與污水處理標准、現狀和目標;
(三)排水量與排水體制、模式;
(四)污水系統規劃;
(五)污泥處置規劃;
(六)內澇防治規劃;
(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布局、投資估算、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
(八)其他需要納入的內容。
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海綿城市、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第九條本市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新城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已經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禁止將雨水管網和污水管網相互混接、合流排放,禁止將污水管網直接接入河道。
尚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的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實施新城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時,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或者改造,提高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確定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一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相關建設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或者改造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前款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提出意見。
❼ 雨污分流有哪些強制措施
全市各級水務執法部門將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各類雨污混接排水行為,對嚴重破壞城市水環境,危害排水管網運行的行為依法從嚴、從重查處。同時,水務執法部門聯合環保、交通、公安、城管等執法部門及電力部門共同建立了聯合執法協作機制,通過專業聯合的方式,督促雨污混接相關單位落實整改,確保雨污混接執法行動取得實效,維護城市水生態環境。
❽ 菏澤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排水管理、污水處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有關的工作。第四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政府投資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運行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第六條鼓勵在排水與污水處理中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支持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鼓勵社會資金參與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第七條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和市政排水管網相連接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和技術規范。第八條從事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第九條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第十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排水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及時移交運營維護單位統一管理。第十二條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第十三條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第十四條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第十五條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第十六條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第十七條冶金、電鍍、化工、印染、原料葯製造等工業企業(有工業廢水處理資質且出水達到國家標準的原料葯製造企業除外)排放的高濃度重金屬或難以生化降解廢水,以及有關工業企業排放的強酸、強鹼、高鹽、高氟廢水,不得接入城市污水處理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