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防止船舶污染,保護和改善上海港水域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船舶污染,是指船舶直接或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水域環境,產生損壞水環境質量、危害人體健康、損害水生物資源的現象。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上海港水域范圍內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經營人、船員和其他有關單位與個人。第四條(管理原則)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污染者承擔治理和賠償責任的原則。第五條(主管與協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港務監督(以下簡稱港務監督)是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級交通、公安、環保、環衛、民防、港務、船檢、衛生檢疫、水利、海洋管理部門和漁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六條(防污染結構和設備的要求)
船舶的防污染結構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的要求,並持有相應有效的防污證書。第七條(防污染設備的運行管理)
船舶的防污染設備,應當有專人負責使用、保養和維修,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第八條(操作和記錄)
船方從事油類作業、散裝有毒液體作業、生活污水作業或者船舶垃圾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操作,並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操作情況。第九條(委託接收處理)
船方委託接收處理船舶污染物的,港務監督應當向船方提供接收處理單位的名稱、聯系人和聯系方法等資料。
受船方委託接收處理船舶污染物的單位應當在接收處理完畢後,向船方出具書面憑證,載明接收處理的時間、地點以及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並將接收處理情況按月報送港務監督。
船方應當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委託接收處理船舶污染物的情況,並可持接收處理單位出具的書面憑證和相應的記錄簿,向港務監督辦理污染物接收處理簽證手續。港務監督審核書面憑證和相應的記錄簿後,簽發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證明,並在相應的記錄簿上簽定蓋章。第十條(鉛封制度)
港務監督可對下列船舶的排污設備採取鉛封措施:
(一)限於港內作業的船舶;
(二)防污染設備無法正常運行的船舶;
(三)在黃浦江上游水域停泊30日以上的船舶;
(四)其他可能嚴重污染水域的船舶。第十一條(鉛封後的要求)
船舶排污設備被鉛封後,船方應當保持鉛封的完好,如發現鉛封有損,應當及時向港務監督報告。
船方如需啟封排污設備,應當事先報港務監督審核同意。在危及船舶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必須啟封排污設備的,船方應當在啟封後盡快向港務監督報告,並在油類記錄簿或者機艙日誌中如實記載有關情況。第十二條(污染應急計劃)
船方應當制定相應的船舶污染應急計劃。
發生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時,船方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或者減輕污染損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損害的單位通報情況,並向港務監督報告。第十三條(應急救援)
港務監督接到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報告後,應當根據事故性質、污染程度和救助要求、迅速組織力量,調用污染清除設備和器材實施救援。第十四條(強制措施)
船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嚴重污染的,港務監督可以採取強制清除或者強制拖航措施,控制或者預防污染損害。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肇事船方承擔。第十五條(船舶污染水域後開航的限制)
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的,船方必須辦妥有關污染清除、污染賠償或者賠償的經濟擔保手續後,方可開航。第十六條(油污損害的經濟擔保)
裝載2000噸以上散裝貨油的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油污損害經濟擔保手續。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十七條(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船舶的壓艙水、洗艙水、艙底水和生活污水應當委託污染物接收處理單位接收處理,不得任意排放。確需排放生活污水或者含油的壓艙水、洗艙水、艙底水的,應當符合國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和標准,並在排放的24小時前報港務監督批准。
任何船舶不得向水域排放殘油、廢油、貨物殘渣和其他有有毒有害物質。
❷ 防止海洋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一、防止和控制沿海工業污染物污染海域環境
隨著沿海工業的快速發展和環境壓力的加大,中國政府採取一切措施逐步完善沿海工業污染防治措施。
1、通過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發展循環經濟。
2、加強重點工業污染源的治理,推行全過程清潔生產,採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改變生產工藝和流程,減少工業廢物的產生量,增加工業廢物資源再利用率。
3、按照「誰污染,誰負擔」的原則,進行專業處理和就地處理,禁止工業污染源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徹底杜絕未經處理的工業廢水直接排海。
4、加強沿海企業環境監督管理,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
5、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將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指標落實到每一個直排海企業污染源,做到污染物排放總量有計劃的穩定削減。
二、防止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物污染海域環境
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沿海城市發展迅速,對沿岸海域環境壓力加劇。對此,中國政府採取有力措施防止、減輕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沿岸海域環境,調整不合理的城鎮規劃,加強城鎮綠化和城鎮沿岸海防林建設,保護濱海濕地。
加快沿海城鎮污水收集管網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增加城鎮污水收集和處理能力,提髙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脫氮和脫磷能力,沿海城市環境污染防治能力進一步加強。
三、防止、減輕和控制沿海農業污染物污染海域環境
一些沿海省、市結合生態省、生態市建設,積極發展生態農業,控制土壤侵蝕,綜合應用減少化肥、農葯徑流的技術體系減少農業面源污染負荷。嚴格控制環境敏感海域的陸地匯水區畜禽養殖密度、規模,建立養殖場集中控制區,規范畜禽養殖場管理有效處理養殖場污染物,嚴格執行廢物排放標准並限期達標。
四、防止、減輕和控制船舶污染物污染海域環境
在渤海海域,啟動船舶油類物質污染物「零排放」計劃,實施船舶排污設備鉛封制度,加強漁港、漁船的污染防治。建立大型港口廢水、廢油、廢渣回收與處理系統,實現交通運輸和漁業船隻排放的污染物集中回收、岸上處理、達標排放。
制定海上船舶溢油和有毒化學品泄漏應急計劃,制定港口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建立應急響應系統,防止、減少突發性污染事故發生。
五、防止、減輕和控制海上養殖污染
我國海水養殖主要位於水交換能力較差的淺海灘塗和內灣水域,養殖自身污染已引起局部水域環境惡化。今後,應建立海上養殖區環境管理制度和標准,編制海域養殖區域規劃,合理控制海域養殖密度和面積,建立各種清潔養殖模式。
控制養殖業葯物投放,通過實施各種養殖水域的生態修復工程和示範,改善被污染和正在被污染的水產養殖環境,減輕或控制海域養殖業引起的海域環境污染。
六、防止和控制海上石油平台產生石油類等污染物及生活垃圾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2007年部分海洋油氣區專項環境監測結果顯示,油氣田及周邊區域的環境質符合該類功能區環境質量控制要求,未對鄰近其他海洋功能區產生不利影響,開發過程中無重大溢油事故發生。在鑽井、採油、作業平台應配備油污水、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使之全部達標排放。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應制定溢油應急方案。
七、防止和控制海上傾廢污染
嚴格管理和控制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禁止向海上傾倒放射性廢物和有害物質。2007年主要傾倒區及其周邊環境監測表明,所監測傾倒區的底質環境狀況總體保持正常,傾倒區尚有底棲生物存在,其優勢類群主要為軟體動物和節肢動物,傾倒區環境質量基本滿足傾倒區的環境功能要求。
(2)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措施擴展閱讀:
污染因素
海河流等途徑進入海洋。沿海農田施用化學農葯,在岸灘棄置、堆放垃圾和廢棄物,也可以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船上的船舶由於各種原因,向海洋排放油類或其他有害物質。船舶污染主要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港口、裝卸貨物的過程中對周圍水環境和大氣環境產生的污染。
主要污染物有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有三類,另外,也將產生粉塵、化學物品、廢氣等,但總的說來,對環境影響較小。
❸ 江蘇省內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本省內河水域環境,防治船舶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內河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拆解、裝卸等與內河水域環境有關作業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船舶污染防治納入本地區環境保護規劃,採取有利於船舶污染防治的財政、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內河水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各自的職責許可權,負責長江江蘇段和本省其他內河水域船舶污染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船舶污染物接收、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第五條防治船舶污染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和誰污染誰承擔責任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內河水域環境,並有權對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第六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宣傳,在航道沿岸設置宣傳設施,免費發放宣傳資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貫徹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增強船員等水上作業人員的污染防治意識。
海事管理機構、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加強服務,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船舶污染行為的舉報,並及時予以處理。第二章船舶污染防治第七條船舶結構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防污染規范、標准和要求。
船舶防污染設備應當按照規定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第八條船舶應當根據船舶種類、噸位、功率和配員等配備相適應的廢油、殘油、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質的存儲容器,並正常使用。
船舶應當加強生活污水的管理,防止、減少糞便等生活污水的直接排放。客船、旅遊船、長江渡船應當配備並正常使用糞便存儲結構物,三十總噸以上的其他船舶應當配備並正常使用糞便存儲容器。
客船、旅遊船、長江渡船的經營人負責船上環境衛生管理和對旅(乘)客的環境衛生宣傳教育。禁止旅(乘)客向內河水域拋棄垃圾。第九條港口、碼頭、船閘及水上服務區應當根據防治污染、保證安全、方便使用的原則,設置與其裝卸貨物和吞吐能力相適應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並加強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保證其處於良好的使用狀態。
港口、碼頭、船閘、船舶加油站、水上服務區的經營管理單位以及在內河水域從事船舶修造、拆解等活動的單位,應當負責打撈清理其作業區域內的水上漂浮物。第十條禁止船舶向內河水域排放廢油、殘油、貨物殘渣和船舶垃圾。
船舶航行、停泊、作業以及進行船舶修造、拆解等有關活動時,向內河水域排放含油污水、壓載水、洗艙水、生活污水等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准和要求。
禁止船舶向旅遊風景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取水口水域、水庫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排放含油污水、壓載水、洗艙水、生活污水等。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第三款所列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設置相關標志。第十一條危險貨物運輸船舶的清艙、洗艙及清洗裝運容器產生的污物、污水應當分類集中收集處理,不得排入水體。第十二條船舶污染物應當集中送交港口、碼頭、船閘、水上服務區或者船舶污染物專業接收單位接收。
城市市區和干線航道上的港口、碼頭、船閘、水上服務區應當配置船舶污染物收集船,在其管理或者經營水域主動收集船舶污染物。船舶污染物收集船的配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財政扶持。
接收單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應當出具由省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會同海事管理機構統一監制的接收憑證。
對所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或者委託市容環衛作業企業清運處理;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交由取得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理。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處理,實行有償服務。具體收費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❹ 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治理規定(2019修訂)
第一條為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推動公眾參與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治理,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適用本規定。第三條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及時處置、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域環境的義務。
公民應當增強水域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履行水域環境保護義務。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域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營造保護水域環境的良好氛圍。第五條相關部門各自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海事主管部門負責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主管港區水域外的岸邊拆船環境保護工作;
(三)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漁業船舶的日常防污染管理,對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第六條船舶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治船舶污染的規范、標准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要求,並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第七條船舶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標准和有關規定向江河中排放污染物。船舶可以將不符合排放要求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交由有資質的單位回收利用。第八條禁止船舶向江河中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垃圾要全部上岸,由有資質的單位或公司集中處理。
船舶應當對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和存放。對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其他危險成分的垃圾,應當單獨存放。未單獨存放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可以拒絕接收。第九條船舶運輸、裝卸粉塵貨物或者可能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貨物,應當採取封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防止造成大氣污染。第十條船舶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要求的燃油,燃油由有資質的檢測部門進行檢測。船舶不得超過排放標准向大氣排放污染物,鼓勵船舶使用低硫燃油和清潔能源。
船舶靠泊配備岸電設施的碼頭,符合改用岸電條件的,應當關停燃油發電機,使用岸電。第十一條船舶排放的雜訊應當符合國家船舶雜訊級規定。
船舶在毗鄰雜訊敏感建築物的航段、碼頭航行、作業時,應當加強瞭望,在不危及自身及他船航行安全的情況下,少用或者不用聲響裝置。第十二條船舶油料供受作業單位應當依法向海事主管部門備案。海事主管部門發現船舶供受油不符合污染防治要求的,應予以制止。
供油單位供應的燃油,應當符合有關標准;向國際航行船舶供應燃油的,還應當遵守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和協議的規定。第十三條鼓勵符合條件的老舊客渡船舶提前報廢更新。新建客船必須設置廁所,對廁所排出物實行封裝,嚴禁直接向江河中排放。第十四條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的應急預案。
碼頭、裝卸站以及船舶修造、拆解作業的經營人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的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做好相應記錄。第十五條船舶污染水域環境治理主管部門應當注重部門間的溝通合作與交流,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實現部門間的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完善無處罰權違法行為部門間移交機制。第十六條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必須製作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承諾書,並向社會和全體員工公開承諾。承諾內容包括:
(一)牢固樹立船舶防污染意識,深入開展防污染宣傳教育;
(二)嚴格遵守船舶防污染法規;
(三)加強船舶節能減排投入,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四)制定科學的船舶污染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第十七條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實行不良信用記錄制度。船舶防污染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行政處罰信息;
(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信息;
(三)被責令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的信息;
(四)拒不執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的信息;
(五)其他非法違法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應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的行為。
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根據有關規定加大監管執法頻次,暫停各類環保專項資金補助。對其主要負責人一律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將其不良行為記錄及時公開曝光。
❺ 遊艇和帆船的防污染措施有哪些
摘要 主要的船舶防污染操作1.1 油水分離器公約和法律法規要求,如排出物含油量不超過15×10-6(15 ppm),油份濃度計的報警功能應正常可靠,使用前應測試。在油水分離器裝置使用過程中,主管輪機員應經常對該裝置及系統的工作進行監視,同時取水樣觀察。裝置使用結束後,應對整個油污水系統進行充分沖洗,以保持裝置的良好技術狀態。船舶停泊在港內、錨地禁止向舷外排放污水;但當含油污水危及機艙設備安全時,船長應向主管當局報告,按要求排放,或申請接收。三管輪應將油水分離器的使用情況及時報告輪機長,由輪機長按油類記錄簿記載要求真實地記錄。1.2 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安裝有生活污水生化處理裝置的船舶要根據法律法規和國際規則要求使用和管理,經過澄清法處理的污水最後進入消毒櫃用含氯葯品殺菌,然後排出舷外。在使用中,該裝置不宜長期停用,不能將殘渣排空,以保證裝置的有效性。船舶航行中,生活污水可通過生化處理裝置處理後向舷外排放。進港前,無生化處理裝置的船舶要做好生活污水排放管系的轉換,將生活污水排至蓄污櫃,停止向舷外排放。1.3 船舶生活垃圾含有害或危險物質成分的垃圾和油污垃圾及塑料製品等垃圾,應與其他垃圾分開存放,以便船舶到港後辦理接收。來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垃圾,應提前申請衛生檢疫部門進行處理。船舶離港前,應將船舶垃圾處理干凈。船舶的一切塑料製品垃圾嚴禁在任何水域扔棄,船舶應專設盛放塑料垃圾的箱子。含油固體垃圾的焚燒處理應記入垃圾記錄簿。進行垃圾接收作業時,船方人員與接收方人員應密切配合,積極採取防範措施,防止垃圾散落入海。接收垃圾時,大副應通知大管輪做好機艙含油垃圾的接收並記入垃圾記錄簿。1.4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控制《MARPOL 73/78公約》附則Ⅵ專門針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了規范。船舶在這方面的管理主要有製冷設備和消防設備兩種。主管人員在修理製冷設備時,首先要盡量回收製冷劑,確保系統的製冷劑在修理過程中不會大量溢出從而破壞大氣層。添加或減少氟利昂時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對使用哈龍的消防設備應該定期檢查,發現到期鋼瓶要及時更換,訓練演習也要嚴格控制試驗,以免不必要的廢氣排放。1.5 壓載水處理裝置確保壓載水正常處理是防止港口國水域免於外來生物入侵的有效措施。該設備一般由大副主管,由水手長或者木匠操作。目前,船上主要採用海水置換方法進行壓載水處理,只有新造的遠洋航線船舶安裝壓載水處理系統,或
❻ 治理船舶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海洋不僅是天然寶庫,也為大量運輸貨物提供最經濟的途徑。海上運輸是各國人民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天然的交通大道,隨著工業技術極大發展以及人口的快速增長,海上貨運量逐年大幅度增長,船舶的噸位和尺度也在不斷地增加。但隨之而出現的問題也越來越引起我們的重視,即海洋污染問題。船舶在營運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直接或間接的把一些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以至產生了損害資源,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漁業資源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造成了海洋污染。船舶造成的污染有以下幾個特徵:
(1)船舶污染物質的多樣性。船舶排放的物質有油類、毒性有害物質、船舶垃圾、船上生活廢水、噪音等。其中主要的是油類物質,來自船舶任意或意外排放。
(2)船舶污染具有流動性,無國界性。海水的流動性、船舶的移動性決定了由船舶進入海洋的污染物不可能局限在或固定在某一點而靜止不動。一次污染可能會波及多個國家,給污染的治理造成諸多不便。
(3)船舶污染是一種特殊的海上侵權行為,屬於環境侵權行為。污染物質進入海洋是由於人為因素而不是自然因素,也就是說污染行為在主觀上表現為人的故意或過失(如洗艙污水、機艙污水未經處理排入海洋)。在這種侵權行為關系中,與船舶污染有關的人為侵權人,包括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承租人和對環境污染事件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污染受害人為沿海國家、當地政府、居民、漁民和企業。
(4)船舶污染危害性強,范圍廣。船舶污染使海洋水質受到損害,海洋生物的棲息環境遭到破壞,嚴重影響海洋本身的調整功能,給海洋生態環境、海洋生物資源、海洋漁業生產等帶來嚴重危害,從而影響到全球生態平衡,嚴重威脅人類的生存環境。
對於船舶污染的治理,應採取以下措施:
(1)加強我國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和完善我國的海洋環境法體系,堅持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和我國整個環境法律體系(特別是海洋環境法律體系)的統一性,正確處理船舶污染防治立法與相關海洋環境法的共性和特性關系,堅持在全面系統審查現有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將重點立法與一般立法結合起來,完善海上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時制定全國性的內陸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法規。在加強國內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時,學習和借鑒外國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先進經驗和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採用各國通行的船舶污染防治和海洋環境保護制度與措施,並根據實際需要,盡可能地參加有關公約,應盡力與國際接軌,將國際公約具體化、國內化。國際條約是現代國際法的重要表現形式,在國際關系中,國家依國際條約承擔了國際義務,就有責任使其國內法與其國際義務保持一致,因此,依據有關國際公約對海洋環境保護法做出修訂是完全必要的。21世紀是海洋事業大發展的時代,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從戰略的高度,重視海洋、善待海洋。修訂法的實施,不僅完善了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而且對強化海洋環境管理、進一步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生態平衡,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持續發展起重要作用。
(2)進一步提高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盡量減少或避免人為因素造成的污染。針對操作性船舶污染,加強宣傳教育,使廣大船員充分認識污染海域的危害性,幫助他們了解防止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的重大意義,增強防污意識。加大處罰力度,對違章操作帶來嚴重污染或屢教不改的船舶,對其採取處罰措施,加強對水域污染情況的監督檢查,努力將海域污染降到最低限度。嚴格貫徹落實有關防止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規,並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要求,提高管理標准,改善船舶防污設備的配置,使船舶具有較強的處理廢棄物的能力。各類船舶均應按規定裝備油水分離裝置,港口建設含油污水接收處理設施和應急器材。同時要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增強全民環境保護意識,激發民眾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參與熱情,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爭取社會各界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注與支持,只有思想上引起重視,才是徹底根除海洋污染的最有效的前提。
❼ 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船舶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揚州段調水河道水域環境,加強船舶污染防治,推進大運河文化帶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江蘇省內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揚州段調水河道水域(以下簡稱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以及從事涉及船舶污染相關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和誰污染誰承擔責任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納入本地區環境保護規劃,採取有利於船舶污染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船舶、港口、碼頭、所屬船閘及其作業活動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承擔港口、碼頭、所屬船閘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船舶防污染設備、器材的配備使用,船舶污染物的收集、送交等事項的監管職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承擔船舶含油污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及其預處理產物岸上轉移處置,船舶尾氣排放監測等事項的監管職責。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對運送至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單位的船舶生活污水處理處置的監督管理,承擔合理選擇船舶生活污水接入點等職責。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船舶生活垃圾納入城鎮生活垃圾收運、處理處置體系的監督指導,承擔船舶生活垃圾上岸後轉運處置的監管等職責。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第五條水路運輸經營人、港口經營人等應當建立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教育培訓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落實船舶污染防治責任。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船舶污染防治財政資金保障,支持船舶污染物收集設施、港口污染防治基礎設施、船舶污染物流動接收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等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第七條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船舶污染防治宣傳教育活動,加強船舶污染防治法律規范的宣傳。第八條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並發布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和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方案。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和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具體實施方案以及年度建設計劃並督促落實,公開已建成設施的相關信息。第九條港口、碼頭、船閘、水上服務區等應當按照有關標准和規定,建設與其服務能力相適應的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接收設施、設備,並使其處於良好狀態;在顯著位置公開船舶污染物的接收點、聯系方式等信息,方便船舶及時送交船舶污染物。第十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防止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污染的設備、器材,並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鼓勵船舶安裝、使用在線監測裝置對生活污水和機器處所油污水的產生和排放情況進行自動連續記錄。第十一條400總噸以上僅安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船舶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技術改造。不滿400總噸的本市籍現有營運船舶應當按照要求進行生活污水防污改造。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3級以上航道里程及船舶流量情況,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設置具備接收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功能的船舶污染物流動接收船,提供主動接收服務。第十三條禁止船舶向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排放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質。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在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從事洗艙作業。
運輸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的船舶不得違反規定進入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第十四條船舶使用的燃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要求,不得超過標准向大氣排放動力裝置運轉產生的廢氣和船上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鼓勵船舶使用清潔能源。
港口、碼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岸電設施。靠港船舶按照規定使用岸電。
❽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辦法(201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防止船舶污染,保護和改善上海港水域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船舶污染,是指船舶直接或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水域環境,產生損壞水環境質量、危害人體健康、損害水生物資源的現象。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上海港水域范圍內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經營人、船員和其他有關單位與個人。第四條(管理原則)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污染者承擔治理和賠償責任的原則。第五條(主管與協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港務監督(以下簡稱港務監督)是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級交通、公安、環保、環衛、民防、港務、船檢、衛生檢疫、水利、海洋管理部門和漁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六條(防污染結構和設備的要求)
船舶的防污染結構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的要求,並持有相應有效的防污證書。第七條(防污染設備的運行管理)
船舶的防污染設備,應當有專人負責使用、保養和維修,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第八條(操作和記錄)
船方從事油類作業、散裝有毒液體作業、生活污水作業或者船舶垃極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操作,並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操作情況。第九條(委託接收處理)
船方委託接收處理船舶污染物的,港務監督應當向船方提供接收處理單位的名稱、聯系人和聯系方法等資料。
受船方委託接收處理船舶污染物的單位應當在接收處理完畢後,向船方出具書面憑證,載明接收處理的時間、地點以及污染物種類和數量,並將接收處理情況按月報送港務監督。
船方應當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委託接收處理船舶污染物的情況,並可持接收處理單位出具的書面憑證和相應的記錄簿,向港務監督辦理污染物接收處理簽證手續。港務監督審核書面憑證和相應的記錄簿後,簽發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證明,並在相應的記錄簿上簽字蓋章。第十條(鉛封制度)
港務監督可對下列船舶的排污設備採取鉛封措施:
(一)限於港內作業的船舶;
(二)防污染設備無法正常運行的船舶;
(三)在黃浦江上游水域停泊30日以上的船舶;
(四)其他可能嚴重污染水域的船舶。第十一條(鉛封後的要求)
船舶排污設備被鉛封後,船方應當保持鉛封的完好,如發現鉛封有損,應當及時向港務監督報告。
船方如需啟封排污設備,應當事先報港監督審核同意。在危及船舶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必須啟封排污設備的,船方應當在啟封後盡快向港務監督報告,並在油類記錄簿或者機艙日誌中如實記載有關情況。第十二條(污染應急計劃)
船方應當制定相應的船舶污染應急計劃。
發生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時,船方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或者減輕污染損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損害的單位通報情況,並向港務監督報告。第十三條(應急救援)
港務監督接到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報告後,應當根據事故性質、污染程度和救助要求,迅速組織力量,調用污染清除設備和器材實施救援。第十四條(強制措施)
船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嚴重污染的,港務監督可以採取強制清除或者強制拖航措施,控制或者預防污染損害。由此發生和一切費用,由肇事船方承擔。第十五條(船舶污染水域後開航的限制)
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的,船方必須辦妥有關污染清除、污染賠償或者賠償的經濟擔保手續後,方可開航。第十六條(油污損害的經濟擔保)
裝載2000噸以上散裝貨油的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油污損害經濟擔保手續。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十七條(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船舶的壓艙水、洗艙水、艙底水和生活污水應當委託污染物接收處理單位接收處理,不得任意排放。確需排放的,應當符合國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和標准,其中排放含油的壓艙水、洗艙水、艙底水的,在排放的24小時前報港務監督批准,排放生活污水的,在排放的24小時前報港務監督備案。
任何船舶不得向水域排放殘油、貨物殘渣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❾ 防治水體污染的措施是什麼
水污染防治措施
一、一般措施
1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2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3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4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5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6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7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8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9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10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11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二、工業水污染防治
1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採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2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採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採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3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葯、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3企業應當採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並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三、城鎮水污染防治
1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於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3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四、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1使用農葯,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葯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准.
運輸、存貯農葯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葯,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葯,控制化肥和農葯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3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4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葯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5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五、船舶水污染防治
1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採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2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並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並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3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4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製作業方案,採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並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准:
(一)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