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負總責,通過依法徵收污水處理費和適當的財政補貼,保證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第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的監督管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管理。
財政、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污水再生利用規劃,統籌安排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城鎮污水再生利用率應當達到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要求。第六條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運行申請。試運行之日起3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竣工驗收。
城鎮污水處理廠已經具備運行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運行。第七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後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得低於設計能力的60%。第八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在進水口、出水口和關鍵水處理構築物等位置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測裝置及流量計量裝置,並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施聯網。
在線監測裝置投入使用前,應當經過依法檢定,使用中的在線監測裝置,應當依法定期檢定。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操作規程使用、維護在線監測裝置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第九條污水處理廠出水口的設計、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
設計能力大於2萬噸/日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要求的中控系統並正常運行。第十條工業企業等排污者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在工業企業內部先行處理,達到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要求後,方可排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
城鎮污水處理廠接納污水水質濃度不得高於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標准。第十一條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標准。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進行提標改造。第十二條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超過設計標准導致出水超過標准時,城鎮污水處理廠有舉證的責任和應急處理的義務,並且應當及時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處理。第十三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運行中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污泥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規定進行安全處置,並對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和報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對污泥暫存池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其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建設要求。第十四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採取措施防止臭氣外溢並達到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第十五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建立污水處理廠運行記錄和台帳管理制度。第十六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保持連續運行,不得擅自停運。因設施大修、檢修、維護等確需全部或者部分設備停運或者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實施,並按照規定時間恢復正常運營。第十七條因突發事件導致城鎮污水處理廠全部或者部分設備停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立即啟動安全運行應急預案,進行檢修,並在2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恢復正常運行後,污水處理廠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八條城鎮污水處理廠需要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置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建設。
城鎮污水處理廠試運行期間或者停運期間,廢水若需直接排入河湖,應當向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進行。
『貳』 長春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管理,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廠運行(含試運行)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廠,是指通過公共排水管網,接納工業廢水、服務業污水、居民生活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是指依法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並對污水處理廠進行生產運營管理的單位。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轄區污水治理工作負總責。
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建設、財政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污水處理廠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試運行申請。
試運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第六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保障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生產管理、安全管理、水質檢驗等相關制度,並制定安全運行應急預案,確保污水處理廠穩定正常運行。第七條污水處理廠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中控系統,並在進水口、出水口和關鍵水處理構築物等位置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
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應當分別與污水處理廠中控系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中心聯網。第八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應當依法檢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操作規程使用、維護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確保正常運行。第九條污水處理廠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第十條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應當參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並實行污泥轉移聯單制度。
污水處理廠轉出污泥時應當填寫轉移聯單,禁止污泥運輸單位、處理處置單位接收無轉移聯單的污泥。第十一條運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運行、重點水污染物減排台帳。按月記錄用電量,按日記錄主要設備運行狀況、處理水量、進出水水質、污泥產生量與處置等情況,並按月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運行情況月報和日常監督檢查情況,按月出具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審核意見。第十二條污水處理廠運行經費納入市、縣(市)、區(含開發區)財政預算。
實行污水處理廠運行經費的撥付與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掛鉤制度。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審核意見,核定污水處理廠運行經費是否足額撥付、削減或者暫停撥付。第十三條對於完成排污總量控制目標和減排任務成績突出的運營單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年度給予獎勵補助。第十四條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
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時,運營單位應當及時維修,並在發生故障後八小時內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處理設施因維護、檢修等確需停運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停運維護、檢修,並在規定時間內恢復正常運行。
因突發事件造成污水處理廠停運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啟動安全運行應急預案,並在二小時內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在地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報告。
污水處理廠恢復正常運行後,運營單位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第十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及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制定污水處理廠運行應急保障措施,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及時組織實施,保障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
(一)污水處理廠建成後,無運營單位的;
(二)運營單位退出的;
(三)運營單位因違法違規等行為,被取消資質的;
(四)因突發事件造成污水處理廠停運的。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中心聯網的;
(二)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三)未按照規定處置污泥的;
(四)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叄』 污水處理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嚴格執行《消毒隔離管理總則》的有關規定。
2、保持污水排放系統順利通暢,定期對醫院排放系統進行維修。
3、工作人員做好自身防護,採集污水時戴手套,操作後洗手。
4、每日監測污水總余氯2次,並做好登記。
5、每月做好污水糞大腸桿菌檢測,有報告並備查。
6、每年做好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菌)檢測,不得少於2次。
7、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應增加污水處理消毒劑的投放量,保證污水處理的余氯含量>6.5mg/L。
8、保持室內空氣流量,環境清潔。
9、污水處理原料妥善保管,合理配比。
法律依據:《消毒隔離管理總則》 一、無菌技術原則 1、無菌操作環境應清潔、寬闊。操作前半小時須停止掃地,更換床單等工作,減少走動,防止塵埃飛揚。2、無菌操作前,工作人員要穿戴整潔,帽子須遮全頭發,口罩須蓋住口
鼻。最好用一次性口罩,一般情況下,口罩應每4-8小時更換,一旦潮濕微生物易於穿透,應及時更換。3、無菌物品必須與非無菌物品分開放置,且有明顯標志。無菌物品不可暴露於空氣中,應存放於無菌包或無菌容器中。無菌包外需標明物品名稱、滅菌日期、有效期,按有效期先後順序擺放。無菌包的有效期一般為7天,梅季5天,過期或受潮、污染應重新滅菌。4、進行無菌操作時,應首先明確無菌區和非無菌區。凡經過滅菌而未被污染的區域稱無菌區,如已鋪的無菌盤內面,已消毒的手術區和穿刺部位等。5、進行無菌操作時操作者身體應與無菌區保持一定距離。取放無菌物品時,應面向無菌區。取無菌物時應使用無菌持物鉗。手臂應保持在腰部或治療檯面以上,不可跨越無菌區,手不可接觸無菌物。避免面對無菌區談笑、咳嗽、打噴嚏。用物疑有或已被污染和沾有水液時應予更換並重新滅菌。6、一套無菌物品只供一位病人使用,以防交叉感染。
『肆』 我國水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急求!!!
1、《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意見後,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報國務院批准並下達實施。
2、《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發布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路,統一規劃國家水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水環境監測的管理。
3、《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採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4)污水廠相關制度擴展閱讀:
城鎮和廣大農村地區的生活污水具有水質成分復雜、差異性和波動性較大等特點,尤其在農村地區,節假日水質水量出現不可控因素,傳統的單一式的收水模式無法保證進水水質水量的穩定,也難以實現對排水進行有效監控。因此,需要採取必要的分類、分質收集方式,以保障污水處理廠的穩定運行。
此外,對於企業排放的污水,目前污水處理廠建設並沒有從技術角度對工業污水處理達標排放的可行性進行論證,也沒有從工業污水的特徵污染物入手提出污染控制思路,而是主要照搬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的設計思路,在建設過程中缺少預處理及廢水水質調控手段兩個重要環節。
給污水處理的整體達標排放造成了很大困難以及安全隱患,甚至導致有的污水處理廠自從建成後就一直無法達標排放。目前大多環保工程項目重工程設施建設,嚴重缺乏後期設施系統運行、管理和維護的資金基礎。
『伍』 污水處理制度
法律分析:1、嚴格執行《消毒隔離管理總則》的有關規定。
2、保持污水排放系統順利通暢,定期對醫院排放系統進行維修。
3、工作人員做好自身防護,採集污水時戴手套,操作後洗手。
4、每日監測污水總余氯2次,並做好登記。
5、每月做好污水糞大腸桿菌檢測,有報告並備查。
6、每年做好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菌)檢測,不得少於2次。
7、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應增加污水處理消毒劑的投放量,保證污水處理的余氯含量.5mg/L。
8、保持室內空氣流量,環境清潔。
9、污水處理原料妥善保管,合理配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陸』 污水處理廠的規章制度
這一類污水處理廠的規章制度,最重要的是要符合規范性,合理性以及實用性,這樣才能達到更理想的效果。
『柒』 鞍山市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鞍山市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長效機制,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促進污染防治,改善水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遼寧省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鞍山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及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污水處理廠」)指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是指對污水處理廠進行生產運營管理的法人單位。
本辦法所稱運行監督管理,是指對已建成運行(含試運行)的污水處理廠實施的監督管理。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對污水處理廠運行負總責,將污水處理廠運行及管網建設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工作,保證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第五條市、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管理。
建設、財政、發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相關工作。第六條污水處理廠建成後,試運行申請由建設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批准後方可進行。
污水處理廠自試運行之日起3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試運行3個月仍不具備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說明延期理由及擬驗收時間,經批准後方可延長試運行。試運行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第七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運營資質,管理、技術、實際操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第八條運營單位對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處理設施和出水水質負責,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制定保障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及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水質檢測等制度。第九條運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運行台帳及水質、水量和污泥等監測檔案,並按月、季、年定期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報送進出水的水質、水量、污泥處置、設備運行、運營成本、安全生產、運行維護等方面信息,屬國控污染源的污水處理廠應當按規定對相關監測結果進行信息公開。第十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污水處理廠設置規范的污水排放口,在進、出水口和關鍵水處理構築物等位置安裝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和中控系統,並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
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和中控系統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並對污水處理廠的運行和水質進行實時監控。第十一條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超過設計標准導致出水超標的,運營單位有舉證責任和應急處理的義務。發現超標後,應當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組織取證核實和處理。第十二條運營單位應當保持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不得擅自停運。因設施大修、檢修、維護等需停運或部分停運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對於因突發事件造成污水處理廠全部或部分停運的,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在2小時內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恢復正常運行後,應當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三條污水處理廠排放的污泥含水率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並參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各級政府應該加強污泥的資源化處置利用,運送至有資質的污泥處理處置單位進行資源化處理。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快配套污水管網的建設、改造和維護,拓展污水收集管網服務范圍,完善污水收集系統,並確保管網有效運行。污水收集管網的設計、建設、改造工作應當優先或同步於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建設和改造,城市排水管線應當按雨污分流進行建設,未實行雨污分流區域的排水管網應當逐步改造為雨污分流系統,確保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後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75%。第十五條市、縣(市)環境監測機構應當依據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及規范對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水量等進行監督性監測並建立監測檔案,每月至少開展一次監督性監測,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自動監測儀器的比對監測和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審核。
『捌』 污水處理廠消防隱患排查制度
消防安全責任
一、廠長是本廠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廠的消防安全工作。
廠長的消防安全責任是: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本廠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廠的消防安全情況。
2、將消防工作與本廠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
3、為本廠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4、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設計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6、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義務消防隊。
7、組織制定符合本廠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二、安全員是本廠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安全員的消防安全責任是:
1、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落實。
3、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組織實施對本廠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
6、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7、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三、職工是本廠消防安全工作的具體執行者。
職工的消防安全責任是:
1、職工必須接受有關部門的消防培訓,掌握撲救火災的一般常識,必須懂得本崗位的
2、嚴格遵守廠內的各項防火制度。
3、保持室內完好、整潔、不準堆放可燃物。
4、經常檢查本崗位的防火安全,發現隱患及時處理並報告防火部門。
5、嚴禁在防火重點部位吸煙,使用明火等。
6、認真保管好消防器材,未經防火部門許可,消防器材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條消防安全檢查
綜合辦公室應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各班組應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
1、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3、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完好情況。
4、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5、用火、用電有無聲音情況。
6、特殊工種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7、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8、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和廠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污漬的防火安
9、消防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10、防火巡查情況。
11、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條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綜合辦公室、各班組作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執行者,應當對每一名職工至少每年
應當包括:
1、有關消防法規、本崗位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2、報火警、撲救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3、火災應急預案的有關內容。
第四條消防器材管理
1、廠消防器材范疇包括:滅火器、消防栓、消防水龍、消防帶、沙桶等。
2、為確保消防器材能迅速有效撲滅初期火災的預期目的,綜合辦公室組織對消防器材
3、各班組配備的消防器材,必須由專人管理,不得隨意挪作他用。
4、各義務消防隊員要掌握各種消防器材的性能、用途及保養使用方法。發現問題及時
5、對在無任何火情、火災的情況下隨意動用和損壞消防器材者,按《排水管理處獎金
危險品、易燃、易爆品安全管理規定
1、儲存、使用化學危險品和易燃易爆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2、使用危險品、易燃、易爆品時,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並對盛裝危險品的容器進行
3、危險品、易燃易爆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後應定期進行檢查。庫內嚴
4、危險品、易燃易爆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儲存室(櫃)內,實行雙人雙鎖保管。儲存以
5、危險品領用實行兩人兩本賬登記方法,應定期對賬,做到帳帳相對無誤,以防危險
6、使用危險品,易燃易爆品人員,必須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注意自身安全保護。
7、采購、存放、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有關制度,任何部
8、危險化學品采購員、保管員須持證上崗,定期參加復檢及其他規定的培訓教育活動。
第六條化學危險品管理規定
1、為了加強對化學危險品的安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保障職工生命財產的安全,保
2、凡在本單位儲存和使用化學危險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3、本規定所指的化學危險品是指化驗室所使用的化學葯品。
4、化學危險品倉庫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並保持人員的相對
5、劇毒品必須執行雙人管理、雙把鎖、雙人運輸、雙人收發、雙人使用的「五雙」制
6、盛裝化學危險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後必須進行檢查,消除隱患,防止火災、爆炸、
7、化學危險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當有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
8、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
9、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及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
10、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
第七條嚴禁使用電熱器具的規定
1、科室、各班組一律不準使用電熱器具(電爐、電熱杯、電水壺、電飯煲)。如生產需
2、未經許可非生產用的電熱器具一律交至倉庫,統一保管。
3、上中夜班的職工,晚飯一律到門衛熱或燒。
4、各崗位夜間所需開水,由廠門衛負責供應。
5、外來施工單位,也需遵照本通知執行,違反者給予經濟處罰。
6、從發通告之日起,凡發現私自使用電熱器具一次者,扣發當月獎金;如屢教不改,
7、不執行本通告,發生一切用電事故者,按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賠償、行政處分、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