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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噪音污水整治

發布時間:2022-08-19 10:33:10

『壹』 小區噪音大,擾民如何治理

1、如果是生活中發出的噪音,可以聯系當地的公安部門進行投訴。2、如果是夜晚人們休息的時候發出施工噪音造成擾民的話,需要聯系當地的環保部門進行舉報。3、如果是街道叫賣發出的噪音,可以向城管部門舉報。

『貳』 生活污水處理設備出現噪音怎麼辦

現在生活污水量越來越大,嚴重影響我們的生活環境,這就需要我們使用污版水處理設備權進行處理,但是在使用期間也會出現噪音問題影響工作,那麼該如何解決呢?下面為大家介紹一下生活污水處理設備雜訊控制的措施:對於生活污水處理設備來說,雜訊比較大的主要是風機。為了減少對周圍環境影響,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降低雜訊,可以在風機的進風口用消聲器進行消聲;另外,在風機的基座下設置隔振墊並在風機出風口上安裝可繞橡膠接頭。經一系列措施後,可使周圍環境雜訊降至最少。

『叄』 污水處理廠怎麼治理噪音 污水處理廠隔音降噪 污水

1.針對污水廠內的風機設備、電機設備等空氣型雜訊設備,通過安裝內隔聲罩的方式進行隔音處容理,將設備放置在隔聲罩內部,復合的吸隔音板材可以將雜訊控制在內部。
2.針對進出風設備導致的空氣型雜訊,可以使用消聲器來解決,一般會和隔聲罩搭配使用。當然如果設備無其他雜訊問題,直接使用消聲器也能解決問題。
3.針對水泵、變電站等低頻噪音問題,由於是設備震動導致的,所以要採用減震設備。如水泵減震台、變壓器減震台,***減震台可以降低震動的傳遞,避免低頻震動噪音大范圍的影響。
4.廠區內的雜訊向外傳播,可以在傳播途徑樹立隔聲屏障,一般在廠區周邊樹立金屬隔聲屏障,可以減弱雜訊的傳遞。
5.廠區內辦公室、車間廠房等都可以使用隔音門窗,一個是避免雜訊傳入,一個是避免雜訊傳出。

『肆』 城市中要怎樣減弱噪音的污染

居住在城市中的人們,都希望生活在一個沒有雜訊的和諧而又優美的環境當中。可是由於城市交通和建設的發展,來自交通車輛的噪音和來自建設工地的噪音,常常會破壞一個良好的音響環境,從而干擾人們的休息和工作。

人們逐漸地發現,如果在街道兩旁、廠區周圍和居住小區栽種樹木,營造綠化林帶,雜訊就明顯地減弱了,甚至消失了。據有關單位對各種不同類型的綠化街道進行的減弱雜訊效果的科學測定,證明樹木確實有隔音和消聲的作用,而且效果非常顯著。據測,公路上汽車的雜訊,在穿過12米寬的懸鈴木樹葉層以後,到達公路兩旁的三層樓窗戶時的音量比沒有通過樹木時的音量減少了12.5分貝,在通過18米寬的綠化林帶後,聲音可減少40分貝。難怪有人把樹木比作天然的「消音器」。

所以,不妨大家一起行動,有規劃地在街道、廠區和居住小區附近栽種樹木,營造綠化林帶,這樣既可以美化環境,又能減弱雜訊污染。

『伍』 污水廠噪音擾民要怎樣投訴

污水廠噪音擾民可以建議其按照雙標聲屏障隔音牆來降低噪音。隔音效果良好

『陸』 關於環境綜合治理

為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切實改善人居環境、容貌秩序和發展環境,加快建設災後美好新家園、加快建設西部經濟發展高地,促進我省加快發展、科學發展、又好又快發展,現就全面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作如下決定。
一、深刻認識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重要意義
(一)良好的城鄉環境,是人民群眾的共同願望,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依託,是地區綜合競爭力的重要體現。改革開放以來,我省在治理城鄉人居環境和容貌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省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和環境保護事業有了較快發展。特別是去年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試點以來,試點地區城鄉環境明顯改觀,人居環境較大改善,群眾滿意度不斷提高。 但我省作為經濟欠發達省份,地區發展很不平衡,各地在城鄉人居環境和容貌秩序方面還存在不 少亟待解決的問題,「臟亂差冶現象仍不同程度存在。特別是「5·12冶汶川特大地震又對我省城鄉人居環境和容貌秩序造成了嚴重破壞。隨著災後恢復重建加快進行,城鄉環境亟待治理的問題日趨突出。 全面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是改善人居環境、提高生活質量的惠民工程,是創造發展優勢、增強競爭實力的環境工程,是完善城鎮功能、塑造品牌形象的管理工程,是堅持執政為民、檢驗幹部隊伍的作風工程。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是關系我省長遠發展的戰略任務,也是當前我省一項重大而緊迫的工作,各地、各部門要站在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全面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重大意義,把加快營造清潔、整齊、優美的城鄉環境作為促進發展的一件大事、執政為民的一件實事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和基本原則
(二)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冶重要思想
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以災後恢復重建和擴大內需為契機,以治理涉及民生的環境衛生、容貌秩序為切入點,以加快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為突破口,按照「清潔化、秩序化、優美化、制度化冶標准(以下簡稱「四化冶標准),災區先行,試點示範,制定規劃,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廣泛宣傳,完善機制,健全隊伍,強力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積極創造舒適優美的發展環境和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加 快發展、科學發展、又好又快發展。
(三)主要目標。 通過持續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到
2011年底,全省所有縣級以上城市、80%的鄉鎮、60%的村莊達到「四化冶標准,縣級及以上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生活污水處理率等主要環境指標力爭達到全國平均水平和西部地區領先水平,全省人居環境和容貌秩序明顯改觀,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產生活相適應的環境、市政等基礎設施體系更加完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工作機制和長效管理機制基本健全,形成城鄉容貌改觀、環境管理有序、城鎮品位提升、發展環境優化、居民素質提高的局面,為推進「兩個加快冶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為人民群眾創造清潔優美的工作生活環境。
2009年下半年工作目標:在地震災區和試點城市先期啟動的基礎上,組織開展市場環境治理、城鄉交通秩序治理、城鎮綠化及容貌治理等專項行動「攻堅月冶活動,集中治理城鄉環境「臟亂差冶,在城鎮切實解決「垃圾亂扔、廣告亂貼、攤位亂擺、車輛亂停、工地亂象冶問題,在村莊切實做到「垃圾不亂扔、污水不亂排、雜物不亂堆冶。同時啟動城鎮、村莊容貌改造,有序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村社、進景區、進家庭冶活動(以下簡稱「七進冶活動)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
2010年工作目標:鞏固集中治理成果,以環境、市政等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集中開展城市環境改造、鄉鎮容貌整治和村莊庭院美化等專項治理工作,持續推進「七進冶活動,著力提高城鄉居民文明、衛生意識,加強管理隊伍和專業隊伍建設,努力營造城鄉環境優美、生態良好、風貌協調、村容整潔、民風文明的新氣象。
2011年工作目標:結合治理工作實踐,重點抓好完善設施、提高治理水平、健全工作機制和長效管理機制等工作,全面實現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主要目標。地震災區、試點城市的工作目標按《災區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的實施方案》、《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試點工作方案》要求確定。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根據上述要求, 在工作方案中確定具體工作步驟和年度工作具體目標。
(四)基本原則
———以人為本,共享和諧。 著力解決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注重培養提高人民群眾文明、衛生意識,接受群眾檢驗,切實讓群眾滿意,確保人民群眾在良好的環境中生產生活,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統籌安排,標本兼治。 綜合治理城市、鄉村和災區人居環境和容貌秩序,把專項治理與長效管理、恢復重建與發展提升、當前工作與長遠目標、改善環境與提升素質有機結合起來,推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走向規范化、制度化、常態化。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 從各地自然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的實際出發,劃分平原地區、丘陵地區、盆周山區、少數民族地區等區域,區別城市、鄉鎮、村莊等層面,確定不同標准,集中力量,突出重點,務求實效,各具特色地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三、加強管理,切實解決影響城鄉環境的突出問題
(五)規范城鄉垃圾收運處理,重點治理城鎮街道、城鄉結合部、集貿市場、「城中村冶及轄區公路、河道、堰塘、橋梁、鐵路周邊、公共廁所等衛生死角。指導鄉鎮、村採用「戶集、村收、鎮運、縣處理冶和衛生填埋等形式,建立日常保潔、清運機制,配置完善相應設施,集中收集、處理各類生產、生活垃圾。 抓好衛生防疫和生活垃圾及災後建築廢棄物的資源化再利用工作。大力推進城鄉道路保潔作業機械化,逐步提高環衛道路清掃機械化水平,力爭在2011年底全省設市城市機械化清掃率達到60%。
(六)規范城鄉戶外廣告、牌匾、霓虹燈設置,重點治理廣告亂貼亂畫「牛皮癬冶頑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完善戶外廣告審批制度和管理辦法,綜合運用行政、法律等手段,對城市建築立面裝飾、戶外廣告、商店招牌及內部陳設進行規范引導。 在居民區、辦公樓等處建設一批廣告欄、廣告櫥窗,引導廣告規范發布。
(七)規范城鄉車輛停放,重點治理車輛亂停亂放、無序佔道停車、阻礙交通危及安全等問題。實施「暢通工程冶,建設「平安暢通縣冶,創造良好道路交通環境。 加強對城鄉主要道路機動車、非機動車的交通管理,進一步完善交通標識、標線等交通管理設施,合理設置車輛停放區域,嚴格管理車輛停放秩序。 禁止在盲道和無障礙設施上停放車輛,為殘疾人、老年人出行提供便利。
(八)規范城鄉攤位擺設,重點治理亂設亂擺、跨門檻經營、佔道經商等問題。堅持疏堵結合、便民利民的原則, 立足於既方便群眾又促進就業,合理布局、科學規范建設一批農貿市場、小商品批發市場,發展鄉村糧油超市與連鎖店,合理設置臨時市場,提供規范、低門檻的經營條件,加強綜合管理,引攤進場,保持環境整潔。
(九)規范建築工地管理,重點治理施工現場噪音擾民、揚塵污染及建築垃圾污染城市道路和環境問題。組織開展創建文明工地、標准化工地活動,強化建築工地文明施工長效管理。 採取限時施工和應用散裝水泥等措施,解決施工現場噪音擾民和揚塵污染問題。 運輸建材與建築垃圾的車輛必須採取加蓋密閉等措施,嚴厲查處隨意撒漏和傾倒建築垃圾污染城市道路和環境的行為。加強城鄉規劃督查,治理違法違規建設。
(十)規范城鄉居民集中居住區管理,重點治理「城中村冶、城鄉結合部居民的生活環境。繼續推廣和規范城鎮居民集中居住小區物業管理。 積極探索「城中村冶、城鄉結合部的治理和改造模式,縣級及以上城市逐年安排綜合治理任務,推進「城中村冶、城鄉結合部的改造和社區化管理。
四、強化建設,大力改善全省城鄉環境面貌
(十一)加快規劃制定和風貌改造步伐,著力解決城鄉建設管理水平不高的問題。 抓好城市風貌的規劃和建設。明確城市風貌定位,突出地域特色和歷史文化,建設宜居、生態、現代城市;注重個性特色,提升單體建築設計水平,編制城市重要節點、重要地段的局部規劃,做到既個性突出又整體協調;注重色彩協調,提升建築立面裝飾美感,形成鮮明的城市色彩基調;注重歷史傳承,精心保護承載城市文化的歷史街區和歷史建築,充分展示各地民族特色、地域風情 和文化傳統的魅力。 按照「路通、燈明、特色、排水暢、環境整潔冶的要求,積極改造小街小巷、公廁、重點街道兩側建築外觀,通過風貌改造形成特色建築風格。合理配置環衛、健身、宣傳等各類公益設施,改善鄰里和諧共處的物質條件。 抓好村鎮建設規劃。 提高村莊布局水平,做到離開公路一定距離布局新建村莊,嚴禁在公路兩側夾道建房,實現道路通暢、村容整潔;提高村落規劃水平,依山就勢,錯落有致,體現山水田園風光和自然和諧之美;提高民居設計水平,融合地域和民族文化,外觀突出特色,內部優化功能,讓農民群眾享受現代生活。
(十二)加快城鄉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著 力解決設施不足、運行不暢的問題。 常住人口在1萬人以上的縣城,原則上都應建立污水處理設施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常住人口在1萬人以下的,應因地制宜加強污水處理和生活垃圾處理。 加強對已建成設施的日常運行管理,嚴格執行相關規范和標准,提高污水收集處理率,確保達標排放;加快在建設施的建設進度,確保按時建成投入使用;尚未建設的市、縣,按污水、垃圾處理專項規劃抓緊開展項目前期工作,落實相關建設條件,爭取盡快啟動實施。 提高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水平,做好資源化綜合利用工作。 對鄉鎮和農村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堅持區域統籌、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技術可靠、經濟適用的原則有序推進。實施環境保護民生工程,推進治污減排,治理面源污染。 加快城區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確保各繁華地段建築和住宅區的原有停車場按設計功能使用,積極推進立體停車空間的開發與利用。
(十三)加快園林、綠化基礎設施建設,著力解決綠地率和綠化覆蓋率低的問題。 繼續實施退耕還林還草工程,推進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生態工程建設。做好世界遺產和國家遺產、省級遺產的保護、監測和申報工作。開展「中國人居環境獎冶、「環保模範城市冶、「園林城市冶、「森林城市冶等創建活動和生態村、生態家園、各類型生態小區及綠色學校、綠色飯店等「生態細胞冶工程建設,抓好城市「拆牆透綠冶、「屋頂添綠冶和園林、綠化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鎮建成區和村莊的綠地率、綠化覆蓋率和綠化質量。
(十四)加快推進城鄉居民文明素質建設,著力解決部分城鄉居民文明、衛生意識較差的問題。 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既需城鄉居民積極參與和支持,也是提高城鄉居民素質的有效途徑。 要突出人民群眾在環境建設和城鄉容貌治理中的主體地位。 加強宣傳教育,大力推行新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行為方式,引導城鄉居民破除陋習,移風易俗,養成講文明、愛衛生、懂禮貌的良好習慣。 以創建文明城市、文明鄉鎮、文明村為載體,深入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建設活動,不斷增強廣大城鄉居民的文明、衛生意識和環境保護觀念。
(十五)加快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相關行業改革,著力解決機制不活、行動乏力的問題。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扶持環保、市政等行業發展的經濟政策,依法依規減免行業發展的有關稅費,鼓勵行業加快發展。 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鼓勵社會資金、國(境)外資金採用多種方式參與環境、市政行業的建設和運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建立健全城鎮生活污水與環衛處理及園林、綠化基礎設施運行與維護工作的市場運作機制。 開放作業市場,實現清掃保潔、垃圾收運與處理、污水處理、園林、綠化的企業化運作。
五、全力保障,扎實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黨委、政府要把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擺在突出位置,納入全局工作統籌安排。 建立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由主要領導牽頭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確定專人負責日常工作,深入扎實推進。 省上成立相關工作機構,負責指導協調全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各級黨委、政府對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負總責。 建設、環保、衛生、交通、工商等有關部門是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相關工作的實施主體,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履行職責,密切協作配合,積極作為、主動作為。
(十七)科學制定規劃。 各地、各部門要根據全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3年規劃要求,抓緊制定和完善本地、本部門的治理規劃,編制(修訂)並嚴格執行市容、環衛、污水和垃圾處理、市場環境治理、農村面源污染治理及交通管理等專業規劃。地震災區的治理規劃和相關專業規劃,要圍繞三年任務兩年基本完成的目標,結合城鄉住房和城鄉環境、市政等基礎設施的恢復重建,落實到具體建設項目。
(十八)開展試點示範。 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要按照《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試點工作方案》要求,指導試點城市繼續抓好試點工作。 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選擇不同類型的城鎮和村莊抓好試點工作。通過試點示範,指導和帶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全面推進。
(十九)加大宣傳力度。 各地、各部門要制定宣傳工作方案,創新宣傳方式,加大宣傳力度,擴大宣傳的覆蓋面和滲透力,廣泛宣傳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重大意義、主要任務、政策措施,大力宣傳取得的先進經驗和成功做法,大力宣傳涌現的先進典型和模範人物,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積極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建設清潔、整齊、優美的城鄉環境。
(二十)健全長效機制。 堅持一手抓專項治理、一手抓長效管理機制的建立,確保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深入推進並取得明顯成效。 著力建立經費保障和穩定投入機制,各級政府要將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必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積極調整支出結構,加大對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 建立行政監督機制,緊密結合機關行政效能建設,加強督促指導,強化規劃和目標督查。 建立群眾監督機制,完善服務熱線,設立公開電話或投訴信箱,動員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建立輿論監督機制,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宣傳先進,曝光問題,鞭策後進。 把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納入法制軌道。 認真貫徹落實《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等法規;健全法規、規章和規范體系,盡快啟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訂工作;各地、各部門要聯系實際,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固化加強城鄉環境建設和管理的政策規定, 並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為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提供法律法規和制度保障。
(二十一)強化隊伍建設。 堅持「專群結合、廣泛動員、形成合力冶的原則,著力建設好職能化的管理隊伍、專業化的技術隊伍、市場化的日常保潔維護隊伍。 配齊配好懂管理、會管理的管理人員,努力提高管理隊伍素質和執法水平,實行依法管理和職能化管理。 積極推進執業資格制度, 逐步完善專業技術崗位從業人員准入與執業的管理,大力實施專業技術崗位的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計劃,不斷提高專業工作質量和水平。 引入市場化運作模式,逐步分離管理監督與日常保潔維護職能,聘用專業保潔公司,建立競爭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環境綜合治理水平。
(二十二)加強督促檢查。 加強對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嚴格工作責任制和問責制。 對工作落實、完成任務好的,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重視不夠、措施不力、進展緩慢的,按照相關法規和《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追究責任。 把群眾監督、媒體監督與行政單位監督結合起來,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的動態督導機制,採取設立舉報電話、明察暗訪、定期檢查、突擊抽查和隨機復查相結合等方式,查找問題、督促整改。 實行規范化考評,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體系,把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成效作為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

『柒』 生活中除了白色污染還有污水污染噪音污染國家專門有什麼法律依法進行治理還我

中國主要環境法律法規清單

(一)綜合類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摘錄)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摘錄)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摘錄)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摘錄)
17.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
22.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23.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
24.對外經濟開放地區環境管理暫行規定
(二)部門相關法規
1.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保護條例
2.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3.交通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4.鐵路環境保護規定
5.冶金工業環境管理規定
6.建材工業環境保護工作條例
7.電子工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8.化學工業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9.醫葯工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10.電力工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11.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環境保護工作管理辦法
(三)環保經濟政策
1.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意見」的通知
2.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的通知
3.關於環境保護資金渠道的規定的通知
4.關於充分運用財政稅收政策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
5.關於充分發揮財政職能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
6.關於運用信貸政策促進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
7.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貫徹信貸政策與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8.關於加強鄉鎮企業污染防治和保證貸款安全的通知
9.關於環保產業科技開發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
10.關於印發及試行《保護臭氧層多邊基金項目實施指南(試行)》的通知
11.全球環境基金項目合格標准和審批程序
12.關於地方財政部門做好世界銀行貸款工作幾點意見的函
13關於加強地方財政部門管理世界銀行貸款工作的通知
14.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
(四)環境執法管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
3.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
4.國家環保局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
5.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
7.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0.行政復議條例(修訂)
11.行政復議程序
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
1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行政法規解釋許可權和程序問題的通知
14.環境監理工作暫行辦法
15.國家環保局關於環境監理機構能否實施行政處罰問題的通知
16.環境監理執法標志管理辦法
17.環境監理工作制度(試行)
18.環境監理工作程序(試行)
19.環境監理人員行為規范
20.關於環境執法若干問題的復函
21.對《關於環境行政執法中遇到的幾個問題的請示》的批復
22.關於環境行政執法若干問題的復函
23.關於如何理解環境保護部門的范圍問題的復函
24.關於環保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問題的復函
25.關於轉發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法(行)發(1989)2號文的通知
26.關於《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
27.關於《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適用問題的復函
28.關於擅自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認定和處罰問題的復函
29,關於環境罰款是否適用《關於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復函
30.關於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單位進行處罰問題的復函
31.關於建設項目違反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處罰問題的批復
32.關於排污單位違反環保部門排污申報登記年審要求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五)污染事故管理
1.環境保護信訪辦法
2.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
3.關於認真執行重大環境污染及事故報告制度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摘錄)
5.關於環境污染糾紛技術仲裁機構問題的復函
6.轉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如何正確理解和執行《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所作答復的通知
7.關於確定環境污染損失賠償責任問題的復函
8.關於地、市級環保部門確認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許可權的批復
9.環保部門就污染賠償處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問題的復函
10.關於處理水污染事故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11.關於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授權問題的復函
12.關於徵收水利工程損失補償費的法律依據問題的復函
(六)建設項目管理
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
3.關於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幾點意見
4.關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問題的若干意見
5.關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
6.關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許可權問題的通知
7.關於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
8.關於加強外商投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通知
9.關於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
10.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管理辦法
11.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收費標準的原則與方法
12.建設項目選址管理辦法
1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
1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
15.關於如何掌握防治污染的設施驗收標准問題的批復
16.關於如何認定建設項目違反「三同時」制度問題的復函
17.關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適用范圍問題的復函
18.關於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法律責任問題的批復
19.關於對新設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按建設項目環境法規管理的復函
20.關於禁止和限制的重點企業目錄
21.關於禁止和限制支持的鄉鎮工業污染控制的重點企業名錄
(七)排污收費管理
1.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
2.關於增設「排污費」收支預算科目的通知
3.關於超標准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
4,關於調整超標污水和統一超標雜訊排污費徵收標準的通知
5.關於新頒收費標准有關問題的說明
6.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環保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
7.關於下達環保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
8.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徵收污水排污費的通知》的通知
9.關於加強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管理的若干規定
10關於進一步加強排污收費工作的通知
11.關於進一步加強排污收費和環保補助資金管理的通知
12.關於加強排污收費和環保補助資金管理的緊急通知
13.關於進一步明確環保補助資金使用范圍的通知
14.關於排污費的種類及其適用條件的答復
15.關於罰款和徵收排污費能否同時執行問題的復函
16.關於火力電站徵收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17.關於徵收火力發電廠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18.關於對自備供熱發電廠煙塵排放計征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19.關於工業爐窯徵收超標排污費運用標准問題的復函
20.關於燃油鍋爐大氣};染物排放執行標準的通知
21.關於徵收社會生活雜訊超標排污費問題的復函
22.關於建築施工雜訊超標排污費徵收對象問題的復函
23.關於超標雜訊排污費徵收標准問題的批復
24.關於徵收超標排污費工業企業廠界劃分問題的復函
25.關於徵收電廠污水排污費問題的復函
26.關於對煤礦礦井水和採用直流方式的電廠冷卻水收取污水排污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27.關於口H值超標收費問題的復函
28.關於超標水量費徵收有關問題的復函
29.關於對儲煤場粉塵排污收費問題請示的復函
30.關於廢渣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31.關於如何確定提高徵收排污費標准問題的復函
32.關於對排污費「提高徵收標准百分之五」解釋的函
33.關於排污費徵收、解繳中應否交納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34.關於執行排污費新標准中有關問題的批復
35.關於提高徵收標准百分之五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
36.關於行政機關、軍隊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問題的復函
37.關於排污收費監測依據問題的復函
38.關於排污收費監測數據有效性問題的復函
39.關於海南省農星系統自行徵收排污費問題的復函
40.關於排污費使用有關問題的復函
41.對天津市有關排污收費請示的復函
42.關於排污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43.關於跨地域排污單位排污費徵收權屬問題的復函
44.關於對重慶市環保局重環發(1994)55號文的復函
45.關於撤銷下級環保部門排污收費資格有關問題的復函
46.關於城市市、區環保部門徵收排污費管理許可權劃分問題的復函
47.關於對《城市維護建設資金預算管理辦法》中有關超標排污費收入使用問題解
(八)污染源管理
1.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
2.關於實施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制度的通知
3.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4.國務院關於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
5.關於加強鄉鎮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規定
6.關於進一步加強鄉鎮企業土法煉硫磺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7.關於「九五」期間加強污染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見
8.關於加強磚瓦行業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
9.關於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的通知
lO.關於進一步貫徹《關於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I.國務院關於結合技術改造防治工業污染的幾項規定
12.關於印發國家環保局關於推行清潔生產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13.關於省、市、縣三級環保部門排污申報登記受理權問題的解釋
14.關於對經濟開放地區限期治理環境污染決定許可權問題的復函
15.關於對部屬企業下屬單位實行限期治理審批許可權的復函
(九)大氣污染管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荇染防治法
2.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
3.關於發布《防治汽車、摩托車排氣污染的技術政策》的通知
4.關於頒布<城市煙塵控制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5.關於發布<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的通知
6.關於頒布《關於發展民用型煤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7.關於貫徹《國務院環委會關於防治煤煙型污染技術政策的規定》的通知
8.關於公布第一批嚴重污染環境(大氣)的淘汰工藝與設備名錄的通知
9.國務院批轉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計劃委員會《關於加強城市集中供熱管
理工作報告》的通知
io.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加快發展城市煤氣事業的報告》
的通知
I+)水污染管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
3.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4.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
5.關於加快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工程建設的若干規定
6.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
7.關於防治水污染技術政策規定
8.關於頒布《關於防治造紙行業水污染的規定》的通知
9.關於水域功能區劃審批許可權的復函
10.關於排污許可證核發許可權問題的復函
(十一)雜訊污染管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雜訊污染防治法
2.關於印發《建設環境雜訊達標區管理規范》的通知
3.關於環境雜訊監測問題的復函
(十二】固體廢物管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
3.關於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通知
4.關於《廢物進口環境保護暫行規定》有關條款說明的通知
5.關於增補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的通知
6.關於進口廢物申請書增加內容的通知
7.關於對進口廢物實施檢驗有關問題的通知
8.關於嚴格控制境外有害廢物轉移到我國的通知
9.關於嚴格控制從歐共體進口廢物的暫行規定
10.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控制境外廢物向我國轉移的緊急通知
11.進口廢物裝運前檢驗管理辦法(試行)
1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進口廢物刑事案件試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3.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
14.關於批轉《吉林、黑龍江兩省加強醫療廢物管理通知》的通知
15.關於工業生產活動產生的粉煤灰和爐渣系列歸屬問題的復函
{十三)輻射污染管理
1.放射性環境管理辦法
2.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
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
4.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5.關於進一步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輻射環境管理任務的通知
6.關於加強對放射性物質、放射性污染設備及放射性廢物進口的環境管理的通知
7關於我國中、低水中放射性廢物處置的環境政策
8.關於加強地質、勘探等流動式放射源管理的通知
9.關於廢舊金屬入爐冶煉前進行放射性檢測的通知
lO.關於印發《放射性葯品使用許可證》申請表和許可證申領辦法的通知
(十四)化學污染管理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規定
3.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收費標准
4關於防治鉻化合物生產建設中環境污染的若干規定
5.關於加強氯氟烴及替代品生產建設管理的通知
6.關於加強化學品測試環境管理的通知
7.防止含多氯聯苯電力裝置及其廢物污染環境的規定
8.關於控制發展使用氟里昂的氣溶膠製品的通知
9.關於在氣霧劑行業禁止使用氯氟化碳類物質的通知
10.中國禁止或嚴格限制有毒化學品目錄
(十五)自然保護管理
l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6.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7.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8.關於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採的通知
9.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
10.中國珍稀瀕危保護植物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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