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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農村污水治理

發布時間:2022-08-15 04:34:08

1.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17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本市水環境質量,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以實現良好水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注重節水、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對全市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促進清潔生產,合理規劃城鄉布局,加強生態建設,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第五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水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進入水污染防治領域,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水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第六條市和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保護和城鎮排水、污水集中處理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保護和城鎮排水、污水集中處理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規劃、建設、國土房管、農業、市容園林、交通運輸、財政、科技、公安、海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第七條本市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水環境質量逐年提高的目標制定考核評價指標,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第八條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的水污染防治和節水技術、設備,實施水生態修復,鼓勵支持海水淡化和再生水利用。第九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和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相關科學知識,提高公民的水環境保護意識,拓寬公眾參與水環境保護的渠道,並對在水環境保護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水污染共同防治第十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本市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水污染防治規劃,納入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水環境狀況和水污染防治要求,制定本區水環境治理措施和實施方案。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本市地方標准;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本市實行水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管理制度。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應當符合嚴於國家標準的本市地方標准;本市地方標准沒有規定的,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應當符合總量控制指標。

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水污染物的,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

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其主要污染物還應當符合相應水功能區的水環境質量標准限值。第十三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本市水環境質量狀況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組織擬定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計劃,擬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該區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同時約談該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並向社會公布。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鄉鎮(街)、工業園區,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2.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本市水環境質量,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以實現良好水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注重節水、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對全市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促進清潔生產,合理規劃城鄉布局,加強生態建設,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第五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水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進入水污染防治領域,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水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第六條市和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保護和城鎮排水、污水集中處理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保護和城鎮排水、污水集中處理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財政、科技、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第七條本市建立市、區、鄉鎮(街道)、村四級河長制、湖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河流、湖泊、濕地、坑塘的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水資源保護和水域岸線管理等工作。第八條本市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水環境質量逐年提高的目標制定考核評價指標,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第九條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的水污染防治和節水技術、設備,實施水生態修復,鼓勵支持海水淡化和再生水利用。第十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和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相關科學知識,提高公民的水環境保護意識,拓寬公眾參與水環境保護的渠道,並對在水環境保護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水污染共同防治第十一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本市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水污染防治規劃,納入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水環境狀況和水污染防治要求,制定本區水環境治理措施和實施方案。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本市地方標准;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本市實行水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管理制度。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應當符合嚴於國家標準的本市地方標准;本市地方標准沒有規定的,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應當符合總量控制指標。

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水污染物的,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

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其主要污染物還應當符合相應水功能區的水環境質量標准限值。第十四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本市水環境質量狀況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組織擬定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計劃,擬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3.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對本轄區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採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第四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區、縣以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各自轄區內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水利、農業、市政、航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本市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六條 本市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制度。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水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核定的不同時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市水利部門提出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以及本市水環境容量、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擬訂本市不同時期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應當包括總量控制區域、重點水污染物的種類及排放總量、需要削減的排污量及削減時限。第七條 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市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分配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擬訂本轄區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各區、縣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擬訂本市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應當確定需要削減排污量的單位、每一個排污單位重點水污染物的種類及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需要削減的排污量以及削減時限。第八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排污單位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核發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責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核發臨時排污許可證。被責令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期滿,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量達到總量控制指標的,換發排污許可證;限期治理期滿,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量仍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臨時排污許可證,並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其停產停業或關閉。
新建、改建、擴建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應當獲得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標,然後按照規定辦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手續。該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排污許可證。
排污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禁止無證排污。違反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對無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並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
本市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九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並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等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提前15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第十條 污水處理設施需要大修、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提前向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並寫明理由。市或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並予以批復;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污水處理設施因異常情況而影響處理效果或停止運營的,應當在異常情況發生後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並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

4. 農村的污水怎麼處理

農村污水處理不適宜用用管網將污水集中處理的特點,三人行建議應採用分散式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

5. 天津市市區污水外溢治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提高本市環境質量,保障市容整潔,有效地控制市區污水外溢,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各類產權住房和其他建築物的污水外溢治理工作,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市排水管理處負責本市市政排水干管設施的養護管理。第四條區城建局(或區市政局是各區人民政府治理本區污水外溢的職能部門,負責編制本區污水外溢治理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本區市政排水支管設施的養護管理。第五條由於市政排水設施干管、支管堵塞、塌陷或排水泵站故障引起污水外溢的,主管部門應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治理。第六條區城建局(或區市政局)和區房管局及代管公產住房的市房產信託公司,對公產住房排水設施分工養護管理的界線是:新式樓房以牆體為界,老式樓房和平房以院牆為界,牆體外、院牆外由區城建局(或區市政局)負責養護管理;牆體內、院牆內由區房管局或代管公產住房的市房產信託公司負責養護管理。
前款養護管理分工的規定,不改變排水設施的產權。第七條公產住房外的其它各類產權住房的入戶支管(含化糞井、檢查井)及企業、事業、機關、部隊等單位所有的其它建築物的入戶支管(含化糞井、檢查井)由產權所有者負責養護管理;公產公共建築物的入戶支管(含化糞井、檢查井)由使用者負責養護管理。
前款規定中的產權所有者和使用者,也可將入戶支管(含化糞井、檢查井)委託給排水管理部門代為養護管理,受委託的部門按市政養護定額收取養護費用。
凡共同使用入戶支管(含化糞井、檢查井)的,其養護費用由共同使用者按房屋的使用面積均攤。第八條區城建局(或區市政局)負責對各類排水設施的巡視檢查,發現污水外溢,應責令負責排水設施養護管理的單位或個人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治理,並負責清除地面污物。第九條凡新建排水工程的,建設單位應按排水設施市、區分工管理范圍將排水設計分別送市排水管理處、區城建局(或區市政局)審查同意後,城市規劃部門方可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條市區新建住宅房屋牆體外的排水工程(含化糞井、檢查井)原則上由市或區排水專業部門組織施工。由建築施工承包單位自行施工的,由排水管理部門依分工范圍分別實施質量監督工作,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接入市政排水管網;質量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應予返工,直至合格為止。
對不符合設計和施工質量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工。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施工單位自負。第十一條入戶支管(含化糞井、檢查井)不符合排水管理要求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改造。建設單位已經解散的,由產權所有者負責投資改造。其中公產住房入戶支管(含化糞井、檢查井)的改造,由區城建局(或區市政局)會同區房管部門協商解決。第十二條各區城建局(或區市政局)應建立健全本區排水工程資料檔案。
各類房屋的產權所有者均須向區城建局(或區市政局)提供入戶支管竣工圖或現狀圖。第十三條各區治理污水外溢所需資金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籌集,具體資金渠道如下:
(一)區人民政府負責籌集部分專項治理資金;
(二)房管部門(含市房產信託公司)每年從公產房屋全部修繕資金中提取2%作為治理資金;
(三)城市維護費中安排的專項資金;
(四)排水管理部門代為養護管理入戶支管(含化糞井、檢查井)收取的費用。第十四條市市政工程局負責污水外溢治理工作的業務指導,並要每年組織一至二次污水外溢治理工作的檢查、評比,對做出成績的,給予表彰。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造成污水外溢的,區城建局(或區市政局)應責令負有養護管理責任的單位或個人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除由區城建局(或區市政局)組織治理並收取治理費用外,還視情節輕重,對負有養護管理責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十元至二百元罰款。第十六條本規定所稱「入戶支管」是指產權屬於單位或個人的排水設施。
對不能確定產權的排水設施,化糞井以里(含化糞井)屬於入戶支管的范圍;沒有化糞井的,樓房和平房院牆以里屬於入戶支管的范圍。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6. 農村生活污水有什麼綠色環保的處理實用方法

農村污水處理技術包括化糞池、污水凈化沼氣池、普通曝氣池、序批式生物反應器、氧化溝、生物接觸氧化池、人工濕地、土地處理和生態塘等。根據現場水質情況,設備放置要求,排放要求等來確認最終的處理方案。

7. 農村生活污水一般怎麼處理較為合適

農村地區地形復雜、居民居住密度低,大規模管網建設有限,各地區的農村建設條件各不相同,就農村生活污水而言,選擇合適的污水處理模式就顯得尤為重要。目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模式可分為三類:

(1)分戶污水處理。

一戶或附近幾戶的農村生活污水分片收集後,採用小型污水處理設備或化糞池進行就地處理,適用於村莊內住戶分布較散、地形復雜不宜鋪設管網的地區。

「有條件的地區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城鎮近郊的農村延伸,離城鎮生活污水管網較遠、人口密集且不具備利用條件的村莊,可建設集中處理設施實現達標排放。人口較少的村莊,以衛生廁所改造為重點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在杜絕化糞池出水直排基礎上,就地就近實現農田利用。」

總的來說,就是因地制宜,充分考慮各地區不同的人口情況、經濟發展水平、地形地貌等特徵,在治理污染的同時可與生態利用相結合,實現資源的最大化利用。

8. 天津水污染治理現狀

國家為了保障飲水衛生,保護取水源頭,制訂了《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88),對取水的水源提出了質量要求。但是,大多數縣鎮供水企業由於缺少足夠的資金和技術力量,對水源管理僅僅是確立水源保護區,對水源的污染及其防治缺乏了解。因此,了解水污染源,防止水污染產生和進一步惡化是水源管理中的一項重要任務。

一、水源污染的類型
縣鎮供水源頭主要是受到人為或自然因素的影響,使水的感官性狀、微生物指標、有毒成分等超出了標准。其類型有:
1.細菌和微生物污染。這類污染特點是數量大,分布廣。特別是以地表水作為取水源頭的供水企業,其污染主要來自城鎮生活污水、醫院污水、垃圾及地面徑流等。每升生活污水中細菌總數可達幾百萬個以上,每克糞便中大約就有100多萬個,細菌的種類也達百種之多。若只經加氯消毒就供飲用的水源,大腸菌群每升也不會少於千個。
2.有機物污染。這類污染主要是由於化肥農葯及有機化學污染造成的。一般水中的碳水化合物、蛋白質、油脂、氨基酸、脂類等都可造成水中有機物含量偏高,水質變差,導致水體污染。水中有機物含量可以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或化學需氧量(COD)來表示。一般的有機污染物進入水中後就進行化學氧化分解,然後在微生物作用下進行生物化學氧化分解,這個過程會隨溫度、有機濃度、微生物種類的變化相應發生改變。含氮有機物就被硝化成亞硝酸鹽、硝酸鹽。溶解氧就是衡量有機污染程度和劃分指標等級的依據,污染越嚴重溶解氧就越少。
3.富營養化污染。主要指以水庫、湖泊為取水源頭的污染。在水庫與湖泊中由於水流緩慢,在有機物作用下引起藻類、浮游生物的急劇增長。水體富營養化沒有統一指標規定。富營養化的水體藻類較多,水體呈綠或棕綠色,且伴有臭味,引起人體感官不適,對水質的凈化和處理帶來很大的麻煩。
此外,在工業較為發達的地區,水污染還包括有毒物污染、化學物質類污染、熱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二、水源污染的防治方法
水源污染的防治對維護管理水源保護區十分重要。防治污染原則是預防為止,重在管理,主要方法:
1.定期進行水體污染源調查。根據水源污染的類型進行定期調查,要實地觀察,收集排污資料,並且將污水排放口的水樣委託當地衛生防疫或環保部門進行分析,並將調查結果整理成文字材料,預測污染發展的趨勢。調查時間一般每年一次,規模要大,最好會同衛生防疫、環保部門一起調查,如果水質發生變化則相應增加調查次數。
2.加強水源上游水質監測。監測項目主要選擇對水源有影響項目,可以選擇反映水的感官性狀的如濁度、色度、臭味、肉眼可見物等;反映有機物污染的如溶解氧、生化需氧量(BOD5)、化學需氧量(COD)、三氮(氨氮、亞硝酸鹽、硝酸鹽);反映細菌污染的微生物指標等;富營養化的加上藻類與浮游生物的監測。
3.依法治理污染源。水源污染防治是一項關系人民身體健康的民心工程,對已影響水源水質的污染源一定要依法治理,要依據國家頒布的《水法》、《環境保護法》、《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緊密依靠當地政府、環保、衛生等部門有效地對污染源進行處理。
江西省寧都縣供水公司在水源管理中就曾發現上游排放污水,造成色度偏高且伴有異臭。公司立即組織力量進行調查,發現上游一家食品廠和腐竹廠每天排放污水,於是將污水排放口水樣委託環保局進行檢測,並將調查結果整理成文字材料上報縣政府和主管部門,在政府部門、衛生、環保等多家執法部門的配合下,依法對食品廠和腐竹廠的污水進行治理,確保了水源的安全與衛生

9. 農村生活的污水怎麼處理

廣東巨能環保工告訴你生活污水處理的難題不但是在城市地區,在農村一樣存有生活污水處理的難題。我們知道城市污水基本上一定會做特意的處理,那樣鄉村的污水處理狀況是怎樣的呢?文中筆者就基本給大夥兒解讀下鄉村污水處理狀況,除此之外筆者以為鄉村污水處理應當挑選適合的方法。
鄉村污水處理狀況,鄉村污水都歷經處理了嗎
現如今伴隨著新農村規劃的進行,廁所改造與生活污水處理盡管擁有很顯著的改變,但還遠遠地達不上所有鄉村涵蓋的水平。且伴隨著農葯化肥的大批量應用,村民也缺乏了應用傳統式肥料及污水灌溉農作物種植的驅動力。在也並沒有污水處理設施和廁所改造的鄉村,生活污水處理室外排出的現象可以說是經常可以看到。
大體上看鄉村裡邊這種生活的污水全是隨便排出進入了周邊的土壤層及雜草叢,等候著自然環境的處理,也並沒有獲得非常好的處理,並且也並沒有獲得非常好地使用。而在一些展不錯的鄉村,則選用農村沼氣池處理,變廢為寶。
鄉村污水處理應當挑選適合的方法
鄉村生活污水處理的處理關鍵技術多種形式、加工工藝完善,但僅有因時制宜的污水處理關鍵技術才可以真真正正做到操控鄉村水污染的意義。現階段已有一些成本低、易監管的關鍵技術,比如使用園林地慢速度滲濾系統處理鄉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理經營規模14.7立方米/天,建設成本僅為3.6萬元,並可保持較低的運轉花費;選用三段式組成人工濕地處理生活污水處理,運轉和維護費相對性傳統式的分散處理工藝可減少2/3;選用人工生態浮床處理鄉村污水,對總氮、總磷有不錯的除去實際效果,運轉維護保養技術要求低。這種關鍵技術適用人口規模較大、布置密切、污水能集中處理的地域,在污水不容易集中化收集處理的地域要選用靈活的分散處理關鍵技術,比如選用蒸發罐關鍵技術處理居民生活污水處理中的「黑水」部分,基本上不必常常維護保養,而「灰水」則接入庭院式小型濕地。
除此之外還可依據不一樣的出水水質規定挑選處理工藝,出水排進封閉水體時,應將氮、磷等營養元素看作關鍵操控指標值,可挑選新式階梯性人工濕地、塔式蚯蚓生物濾池、接觸氧化法等脫氮除磷效果明顯的污水處理關鍵技術,出水排進放水體時,則可適度減少氮、磷的排出規定,可選用漂浮植物塘等加工工藝。在鄉村生活污水處理加工工藝挑選方面,不但要考慮處理實際效果、花費,還需要考慮加工工藝的適用性及其關鍵技術的工程建設是不是存在的問題,僅有那樣才可以確保污水處理設施可以做到正常的整治實際效果和使用年限。

10. 農村生活污水怎麼處理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中國農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有回了很大提高。由答於農村供水事業不斷發展,沖廁、淋浴、洗衣機等衛生設施的普及,導致農村生活污水越來越多,污水排放量巨大。根據調查顯示,96%的村沒有排水溝和污水處理系統,生活污水未經過處理就沿道路邊溝或路面排放到臨近的水體,這對農村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危害。因此,急需採取措施對我國農村污水進行有效治理。

採用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可以緩解市政管道的建設壓力。另外,對於分流制排水系統,經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處理過的污水可以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或就近排入水體,既不污染環境,也不增加污水管道的壓力。而且,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具有投資低、能耗少、處理效率高、佔地面積小、管理方便等一系列優勢,在這樣的形勢下,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更應該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得到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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