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城市小區污水處理方法有哪些
小區污水不同於城市污水(常包括部分工業廢水),屬於生活污水范疇。其水質水量特徵可概括
為:水質水量變化較大,污染物濃度偏低,即比城市污水低,污水可生化性良好,處理難度小。
小區污水的處理工藝依據小區污水排入水體的功能不同而異,常用處理方法有:化糞池、一級處理(初次沉澱池)、生物二級處理及二級處理後再經消毒回用等。由於小區污水處理水量較小,管理水平不高,所以,在工藝設計時盡可能選用無污泥或少污泥的處理工藝,以防止因污泥處理不善造成 二次污染 。目前,較為常用的處理工藝有:①污水→調節池→初次沉澱池→ 生物接觸氧化 池→二沉池→出水, 生物接觸氧化 是應用最廣泛的方法,主要優點是停留時間短、易掛膜,尤其適合設備化,埋地建設倍受環保公司及用戶青睞,但由於維修管理及設備防腐等方面的問題,近年來應用受到限制。但如果建成地下鋼筋混凝土形式,設置人員通道以便維修,此種地下建設方式在小區水處理中具有較大市場,但這種方式一般處理規模較小,每天排放污水量小於幾百噸的小區較為理想。對上千噸的小區污水處理,推薦採用地面建設方式,生物處理部分可採用接觸氧化,也可採用SBR或其改進型CASS工藝, 曝氣 方式建議採用低噪音的風機或水下 曝氣 機。②污水→調節池→混凝沉澱→過濾→出水,對處理程度要求不高,且水量較小時,可採用此工藝,具有佔地面積小,異味小,管理簡單等優點。另外,在好氧生物處理之前加上酸化水解,有利於降低能耗,提高系統的總去除率。生活小區通常有較大的綠地面積,如果把污水處理後回用於澆灌綠地、道路、沖洗汽車,應在上述處理出水後加上消毒或其它補充措施。
二、小區污水處理廠設計原則
1. 處理出水要求和處理程度
一般來說,不同小區對出水的要求差異較大。應根據我國《地面環境質量標准》(GB3838—88)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96)的有關規定和當地環保部門的要求確定處理程度,以確保出水水質。如果出水採用土地處理法處理,則按土地處理法的要求計算;
2. 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和建設必須結合小區的整體規劃和建築特點,即外觀設計上要與小區建築環境相協調,以求美觀;
3. 在污水處理工藝上力求簡單實用,以方便管理;
4. 在高程布置上應盡量採用立體布局,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平面布置上要緊湊,以節省用地;
5. 污水處理廠位置應盡可能位於小區下風向,與其它建築物有一定的距離,以減少對環境的影響;
6. 設備化,定型化,模塊化,施工安裝方便,運行簡易,設備性能穩定,
適合分期建設;
7.處理程度高,污泥產量少,並盡可能採用節能處理技術;
8.處理構築物對水力負荷和有機物負荷的適應范圍較大,使系統有較好的經受沖擊負荷的能力。
9.小區內的人口是逐漸增加的。因此,小區污水處理廠應按可預期的發展規劃作為流量設計的基礎。根據我國情況,可考慮採用20年的設計周期。
三、小區污水處理流程
根據小區廢水處理的原則,應選擇處理效果穩定、產泥少、節能的處理方法。小區系統中的各類建築物一般均建有化糞池,所以,化糞池應與污水處理方法相結合。
幾種常用的處理工藝:
(1)污水→格柵→調節池→提升泵→接觸氧化池→沉澱池→出水
(2)污水→格柵→調節池→提升泵→ 曝氣 池→沉澱池→出水
污泥迴流
(3)污水→格柵→調節池→提升泵→SBR池或CASS→出水
加葯
↓
(4)污水→格柵→調節池→提升泵→混凝沉澱→過濾→出水(物化方法)
回用工藝流程: 生物處理出水再經混凝過濾和消毒
在流程開始時一般要考慮設置均化池,這是因為小區在水質和水量上的變化都比城市污水處理廠大。均化池一般設在格柵以後。物化和生化處理是去除污染物的核心部分。
四、組合式污水處理廠或設備
組合式處理廠以裝配好的或易於組裝的標準定型設備部件出售。在國內埋地設備曾風靡一時,主要優點是施工快,不佔地面綠地,很多設計單位和用戶非常歡迎,設計人員選設備很簡單,而要設計污水處理廠工作量較大,所以,非常喜歡用設備化產品。環保公司製造設備利潤豐厚,而土建工程利潤較低,因此,企業大做廣告和公關。但是實際應用表明,確實存在不少問題,對設備的維修管理困難,對運行情況考核不便,單機處理水量有限,使用壽命等均有待時間驗證,因此,對埋地設備一直爭議很大,現在,埋地設備熱已經降溫。建於地下的可檢修、便於操作(有人員操作空間)污水處理設計方式應於推薦。上千噸的污水處理廠建議採用地上式。在水量不大,場地十分緊張時仍可考慮用埋地設備。埋地設備的確工藝流程一般均採用兩段接觸氧化和沉澱工藝,水力停留時間一般為2小時,污水進入設備前,先進行水量調節和提升。
五、SBR及CASS處理工藝的原理及參數選擇
(一)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
SBR的核心是SBR反應池,該池集均化、初沉、生物降解、二沉等功能於一體。典型SBR工藝的一個完整運行周期由五個階段組成,即進水階段、反應階段、沉澱階段、排水階段和閑置階段。從第一次進水到第二次進水稱為一個工作周期。
從目前的污水好氧生物處理的研究、應用及發展趨勢來看,SBR稱得上簡易、快速、低耗的污水處理工藝。與連續式活性污泥法比較,SBR法具有以下特點:①SBR裝置結構簡單,運轉靈活,操作管理方便。②投資省,運行費用低。Ketchum等人的統計結果表明:採用SBR法處理小城鎮污水,要比用普通活性污泥法節省基建投資30%。③可抑制絲狀菌生長繁殖,不易發生污泥膨脹,污泥指數SVI較低,有利於活性污泥的沉澱和濃縮。④SBR處於好氧/厭氧的交替運行過程中,能夠在去除碳物質的同時實現脫氮除磷。⑤SBR處理工藝系統布置緊湊、節省佔地。⑥運行穩定性好,能承受較大的水質水量沖擊。⑦各項運行控制參數都能通過計算機加以控制,易於實現系統優化運行。
(三)周期循環 曝氣 活性污泥法(CASS工藝)
CASS(Cyclic Activated Sludge System )工藝是近年來國際公認的處理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的先進工藝。該工藝是在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的基礎上,反應池沿長度方向設計為兩部分,前部為生物選擇區也稱預反應區,後部為主反應區,在主反應區後部安裝了可升降的自動撇水裝置, 曝氣 、沉澱、排水等過程在同一池子內周期循環運行,省去了常規活性污泥法的二沉池和污泥迴流系統。
B. 嘉興市城鎮排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排水管理,防治城鎮水污染,保障排水安全,提升水環境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嘉興市城市及建制鎮規劃范圍內的排水管理工作。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排水,是指向排水設施排放雨水、污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排水設施,是指排放、接納、輸送、處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設施,包括管道、窨井、溝(河)渠、泵站等。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兩部分。公共排水設施是指供公眾使用的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建設的、供本區域或個人專用的排水設施。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市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城鎮排水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鎮排水及其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環保部門負責對排入水體的水質進行監測,依法進行水污染防治的監督和管理。
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未按規定排水、未按規定辦理排水許可以及危害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等行為的查處。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水利、衛生計生和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鎮排水相關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做好轄區內的城鎮排水管理工作,對尚未建立業主委員會的居民住宅小區(居民住宅樓)的排水及其設施進行管理。第五條市、縣(市、區)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排水專項規劃。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分別設置雨水、污水管道,並明顯標識。
尚未施行雨污分流的區域,應當在舊城區改建、道路建設等工程中逐步實施改造。
新建、改建居民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陽台(露台)設置污水專用管道。陽台(露台)排放的污水應當排入污水管道。第六條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水許可證)。
未取得排水許可證的,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第七條市場監管、環保、建設和衛生計生部門在發放營業執照、排污許可、施工許可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等證照時,應當告知排水戶辦理排水許可證,同時將本部門發證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第八條集中管理的建築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並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第九條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因排水戶生產業態變化、分割出租或排水設施改造等造成排水口數量、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工商登記變更後30日內向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第十條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排水戶的污水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委託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定期對排水戶排放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並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排水戶應當予以配合。第十一條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居民住宅小區共有排水設施竣工備案和移交制度,排水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業主委員會,尚未建立業主委員會的移交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第十二條城鎮排水設施的維護運營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共排水設施的維護運營由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維護運營單位;
(二)自建排水設施的維護運營由產權單位或其委託單位負責。
(三)居民住宅小區內的共有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接入井前的雨污水管、化糞池和檢查井等)的維護運營,由業主委員會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
(四)無法確定維護運營單位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
城鎮公共排水設施及無法確定維護運營單位的排水設施,其維護運營資金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第十三條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地方有關技術標准對排水設施進行養護維修,保證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並接受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每年汛期之前,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修,保障設施的安全運行。
公共排水設施的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廣場、立交橋下、隧道、涵洞、低窪地等易澇區域的巡查。因暴雨發生險情時,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向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強化排澇措施,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
C. 宿遷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完好與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縣中心城區的排水和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排水,是指向排水設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收集、輸送、處理雨水、污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排水設施,是指排放、收集、輸送、處理雨水和污水的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提供城市公共服務的排水設施,包括排水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所有權人自行投資建設,供本單位或者本區域專用的排水設施。第四條本市城市排水應當堅持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系統管理、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排水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制度,將城市排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公共排水設施建設、運行、管理和維護的各項經費投入,統籌推進城市排水管理工作,提升城市排水防澇管理水平。
開發區(園區)、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排水管理工作。第六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排水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公安、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交通運輸、財政、氣象、應急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排水管理相關工作。第七條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工作的宣傳,普及排水知識,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排水意識。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統籌實施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地下空間建設、老舊小區改造,逐步恢復城市水生態、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環境,提升城市人居環境、增強城市發展的整體性和系統性。第二章排水規劃與建設第九條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排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第十條國土空間規劃和排水規劃確定的城市排水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一條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行政區域的排水規劃,結合城市內澇現狀,編制並實施年度公共排水設施建設計劃。第十二條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的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並與建設項目同步建設,雨水管網和污水管網不得混接。新建、改建住宅陽台、露台應當單獨設置污水管道,並納入統一的污水收集系統。
在雨水、污水合流區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污水有效收集處理,並逐步推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第十三條公共排水設施、居民小區未實現雨水、污水分流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雨污分流改造計劃,組織開展雨水、污水分流改造。第十四條排水規劃范圍內的公共排水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就建設單位的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排水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第十五條排水設施工程勘察、設計、建設、施工、監理、檢測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准,確保工程質量。市政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對排水設施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第十六條排水檢查井和窨井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技術規范,井框、井蓋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准和交通荷載標准。
檢查井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並滿足結構強度要求。排水管道雨水口應當具備垃圾攔截功能,在滿足防汛要求的前提下,加裝過濾裝置。第十七條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D. 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以下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審計、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特許經營、購買服務和與社會資本合作等多種形式,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五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利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規劃編制導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和防汛應急工程建設的投入。
依附於道路建設、改造的城鎮公共排水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步進行建設、改造。第七條新城區建設與舊城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並實行雨污分流。
新城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建設和改造。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優先安排易澇區段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海綿城市建設的規范、標准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第九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以及運營單位的確定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屬於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應當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網條例》的規定,在三個月內將有關資料報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第十一條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接納的工業污水水量不得超過總接納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過百分之四十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另行組織建設工業污水處理設施。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二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在覆蓋范圍內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第十三條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當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並具備《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第十四條排水戶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按照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三)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四)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五)新建排水設施還需提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許可辦理情況及時告知運營單位。
E. 成都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管理,保證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有效運行,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成都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處理城市污水、廢水、雨水的排水溝、管、河道、泵站、檢查井、進水井、污水處理廠等設施及附屬設施。農業排灌設施除外。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成都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排水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第四條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城市排水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主管部門。
城市排水設施實行統一管理、分級維護和建設、養護、維修管理並重的原則。市、區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和維護范圍,負責城市排水設施監督管理。
建設、規劃、環保、水利、公安等有關部門應依法按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第六條城市排水設施的專業規劃和建設計劃,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規劃、環保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七條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城市排水設施或需將專用排水設施或其他排水設施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排水戶,應持市規劃管理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第八條新建住宅小區、開發區和城市舊城改造或新建、擴建、改建專用排水設施的,建設開發單位應嚴格執行城市排水設施專業規劃,堅持雨水、污水分流和污水集中處理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將排水設施建設納入開發建設計劃,其建設方案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與主體工程同步實施。
排水戶已建成的雨水、污水合流溝、管,應按規劃管理的有關和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門確定的期限改造。第九條建築施工現場、洗車場等臨時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廢水的,應在排水口設置沉澱池、清淤設施,並及時清除沉澱物,不得將泥沙、灰漿及其他廢棄物排入城市排水設施。
按規劃成片建設區域的排水設施,在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前應設置沉澱池、攔污柵及清淤設施。第十條城市排水設施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由具有相應城市排水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等級的單位和專業施工隊伍承擔。
城市排水設施工程建設竣工後,開發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及時向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向有關部門報送資料,經市建設管理部門、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納入日常管理。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或實施排水。第十一條新建、改建城市排水設施保修期為一年,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計算。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保修。第十二條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會同市環保部門對城市排水監測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其具體辦法按國家建設部《城市排水監測工作管理規定》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執行。第十三條市、區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養護、維修質量的管理。
承擔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和專用排水設施的產權單位,應按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的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城市防洪的要求,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養護、維修,保證城市排水設施安全、完好、暢通。第十四條承擔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應設置公開電話,並加強對城市排水設施的日常巡查,發現有缺損的,應及時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在二十四小時內予以處理。第十五條城市排水設施實行有償使用和排水許可管理。有償使用的范圍和收費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城市排水許可管理,按照國家建設部《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第十六條排水戶因超標排放污水或使用不當造成城市排水設施腐蝕、堵塞、坍塌等後果的,應承擔維修費用、賠償經濟損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在排水溝、管、泵站等安全防護范圍內修建建築物或構築物,堆放重物和其他危害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運行;
(二)損害、堵塞、覆蓋、填埋城市排水設施;
(三)向排水溝、管、河道、檢查井、進水井傾倒垃圾、渣土、糞便等廢棄物或排水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
(四)盜竊、損毀城市排水設施;
(五)其他危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F. 青島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排放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行,控制城市水污染,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以下稱市內四區)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及各縣級市(以下統稱各縣級市)的城區。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污水排放,是指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生產經營廢水和生活污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排水戶,是指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城市排放污水和雨水的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泥最終處置設施,以及用於接納、輸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溝渠、河道等設施。第四條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排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內四區的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工作。
各縣級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轄區內的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工作。
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城市污水排放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五條在城市排放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凡具備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條件的排水戶排放污水,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納入城市排放污水管網排放,不得任意排放。
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二)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放雨水管網;
(三)向城市排水設施超標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含有固體物質的污水。第六條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和行業排放標准。向城市排放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還必須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
排水戶排放污水水質的檢驗,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監測機構承擔。第七條排水戶在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前,應當持下列資料到市排水管理機構或各縣級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排水管理部門)辦理污水排放手續:
(一)排水申請;
(二)排水平面布置圖;
(三)水質、水量數據資料。第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水管理部門可以辦理污水臨時排放手續:
(一)排放的污水水質暫不符合排水標准,但不至於對城市排水設施造成嚴重危害,且在1年內能夠完成治理,達到規定排放標準的;
(二)因建設工程需要,在施工期限內需要臨時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第九條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排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辦理污水排放手續。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辦理污水排放手續,並向當事人說明理由。第十條排水戶應當做好排放污水水質、水量的日常管理工作,並接受排水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因排放污水影響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行的,排水戶必須立即停止排放或採取其他應急措施,並向排水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第十一條排水戶需要變更排放污水有關事項的,應當事前到排水管理部門辦理排水變更手續。第十二條按照國家有關室外排水設計規范的規定,應當在與城市排水設施連接處設置水質采樣、流量檢測、排水控制等設施及相關標志的,排水戶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第十三條城市排放污水管網未覆蓋區域的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自建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經處理後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並按規定排入指定的區域。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生產經營性排水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城市排放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已具備條件但未按規定納入城市排放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
(二)擅自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
(三)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放雨水管網的;
(四)超出污水排放手續規定事項排放污水的;
(五)向城市排水設施超標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含有固體物質的污水的;
(六)未按規定設置水質采樣、流量檢測、排水控制等設施及相關標志的。第十五條當事人對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六條排水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G. 小區雨污分流的法律規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雨污分流,是一種排水體制,是指將雨水和污水分開,各用一條管道輸送,進行排放或後續處理的排污方式。雨水可以通過雨水管網直接排到河道,污水需要通過污水管網收集後,送到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水質達標後再排到河道里,這樣可以防止河道被污染。我國以前由於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比較落後,沒有對排水管道根據水的來源進行分設,採用的是雨水和污水合用一條排水管道的形式,即合流制的排水系統。
H. 西寧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防治城市內澇災害,保護水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排水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排水設施,是指城市雨水污水收集、輸送、處理的排水管渠、檢查井、跌水井、跨越河道的倒虹管、泵站、污水處理廠(站)等城市基礎設施,分自建排水設施和市政排水設施。
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單位、住宅小區及庭院和個人自行投資修建的排水設施。
市政排水設施,是指自建排水設施以外的政府投資修建的排水設施。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排水設施管理單位具體負責與市區排水相關的規劃、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工作。
各區負責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區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范圍內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國土、房產、規劃、建設、價格、衛生、環保、工商、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鼓勵城市排水科技創新,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採用新工藝、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學技術水平。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權利,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管理第七條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西寧市城市總體規劃》、《西寧市城市防洪規劃》的要求,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城市排水系統規劃。
編制城市排水系統規劃,應當按照地形、地貌、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環境等要求進行。第八條城市建設規劃應當安排相應的泵站、污水處理廠、養護班點、污泥轉運站、污泥處理廠等城市排水設施。第九條自建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符合城市詳細規劃和城市排水系統規劃。開發區等自建排水設施建設計劃,應當納入其綜合開發計劃;住宅區自建排水設施建設計劃,應當納入本市住宅配套建設計劃。第十條排水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和污水分散處理與集中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水和收集、輸送、處理、再生利用並重的排水體制。原有的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改造,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第十一條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排水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必須符合國家建設工程質量標准。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條排水設施的建設資金,採取政府投資、貸款、受益者集資、單位自籌等多種方式籌措。第十四條現有的和經規劃確定的排水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五條城市排水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並實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禁止雨水、污水相互混接、合流排放。尚未實行分流排放的地區,產權單位應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進行分流改造。第十六條因從事製造、建築、房地產開發、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機動車清洗等活動向市政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經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排水。第十七條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資料:
(一)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五)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六)餐飲企業應一並提交隔油設施圖紙、企業規模等說明材料。
I. 長春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城市排水設施是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溝渠、水塘、排水泵站和閘門、各類排水檢查井及其他附屬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用排水設施兩部分。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排水設施。自用排水設施是指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建設的排水設施。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污水處理廠、雨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配套管網設施及其他附屬設施。第四條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工作。
市建設主管部門可委託其下設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規劃、公用、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五條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鼓勵、支持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實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環保、國土、水利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省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審批並備案。第七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地理、氣象、水文等情況,編制城市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第八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九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環保、國土、水利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並制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第十一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市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或者未按規定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第十二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城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市建設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
城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自用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確定,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J. 大連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大連市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與建設、設施養護與安全,排水管理、污水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及區(市)縣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以下稱排水主管部門)。相關工作可以由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機構實施(以下稱排水管理機構)。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和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有關的工作。第四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政府投資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經費納入政府投資計劃。
排水主管部門組織建設以及管理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以下稱市政排水管網),維護與運行費用依法納入年度城市維護費計劃。
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第六條鼓勵在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中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支持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水平。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城市自然地理環境、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依據有關總體規劃並銜接相關專項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准公布實施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不得擅自變更;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八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包括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泥處理、污水再生利用、內澇防治等內容。
內澇防治應當綜合考慮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布局雨水滯滲、調蓄及強排設施。第九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條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制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十一條從事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第十二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和市政排水管網相連接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以及海綿城市建設要求,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和技術規范。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為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要求,徵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十三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施工單位應當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隱蔽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到施工單位通知的,應當通知排水管理機構。第十四條與建築物、構築物相配套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邀請排水管理機構參加。第十五條城市道路建設、改造以及舊城區改造,應當同步進行雨水、污水分流設施的建設與改造。在已經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區,雨水管網、污水管網不得混接或者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第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住宅小區、道路、停車場、廣場、公園、綠地等,應當結合海綿城市建設的要求,因地置宜設置雨水收集、凈化和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雨水積存、蓄滲、消納能力。
建設雨水蓄滲、利用設施,應當綜合考慮雨水徑流削減、徑流污染控制以及雨水資源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