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阜陽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水源,是指用於供水的河流、湖泊、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飲用水水源。第三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堅持科學規劃、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綜合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所需飲用水水源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並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辦法。第六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農業農村、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衛生健康、城鄉建設、城管執法、交通運輸、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有關工作。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有關工作。第八條各級河(湖)長應當按照河(湖)長制的有關規定,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以及相關工作。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保護飲用水水源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公益宣傳。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的義務,有權對污染、破壞飲用水水源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及時將查處情況告知舉報人。
飲用水水源保護實行有獎舉報制度。第二章飲用水水源保護第十一條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區域作為準保護區。第十二條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應當劃定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調整,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提出方案的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第十三條分散式飲用水水源,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保護范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和指導分散式飲用水水源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制訂飲用水水源保護公約,明確保護范圍,落實保護措施。第十四條市、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在一級保護區周邊生產生活活動頻繁區域設置隔離防護設施、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志、隔離防護設施和視頻監控設備。第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飲用水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保障飲用水供應安全;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開展區域聯網供水。第十六條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制葯、化工、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葯等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
(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
(三)設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廢棄物暫存和轉運站;
(四)毀林開荒,破壞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以及與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
(五)施用高毒、高殘留農葯;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對準保護區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已建項目,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方案,採取措施,逐步將其搬出。第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三)堆放化工原料、危險化學品、礦物油類以及有毒有害礦產品;
(四)使用農葯,丟棄農葯、農葯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葯器械;
(五)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六)從事經營性取土或者采砂等活動;
(七)燃放煙花爆竹、燃燒大盤香。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排污口,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2. 阜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街道)建成區、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
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公布。第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陽合肥現代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公共設施信息和公共基礎服務信息,建立綜合性城市管理資料庫和城市管理服務平台,推動城市管理智慧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先進技術,降低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勞動強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個人投資建設和經營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發展改革、財政、交通運輸、房管、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七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和環境衛生標准。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編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城市照明設施和戶外廣告設施等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第八條城管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規范、佩戴標志,主動出示執法證件,遵守執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衛生環境的權利,負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對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及其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其正常作業。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第十一條市容和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
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指定區域。
責任人是指擁有、使用或者管理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第十二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機場、車站、碼頭、文化、體育、娛樂、旅遊景點、公園、公共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為責任人;
(三)商場、集貿市場、超市、賓館、飯店、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者為責任人;
(四)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單位為責任人;
(五)建設工地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待建地塊,產權人為責任人;
(六)河湖水面及其管理范圍,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七)城市道路、公路、鐵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區域,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單位為責任人。
根據前款規定無法確定責任人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第十三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與責任人簽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書,明確具體范圍和責任,並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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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廠隸屬於城鄉建設局,大部分屬於事業單位。隨著人事制度的改革,很多已經變更為國企。有的地方,是個人投資興建的,該類廠屬於個體或者股份公司。
5. 政府和相關部門對污水有哪些除理
第一章總則 折疊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折疊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排水 折疊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污水處理 折疊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設施維護與保護 折疊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法律責任 折疊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折疊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6. 阜陽市地下水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地下水保護,合理開發地下水,實現地下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縣(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保護、開發、節約、利用和管理活動。第三條地下水保護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限制開發、逐步退采、防止污染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地下水保護、開發、節約、利用的主要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嚴格考核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地下水保護、節約和管理等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地下水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地下水保護、開發、節約、利用的有關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地下水節約、保護的宣傳教育。鼓勵和支持保護、開發、節約、利用、管理地下水和防止污染的先進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節約地下水的義務,有權對違法開發、違法利用、破壞和污染地下水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舉報人表彰和獎勵。
對在保護、節約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利用第八條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地下水保護和利用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地下水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相協調。第九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涉及地下水開發利用的,應當進行水資源論證,保障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編制地下水嚴重超采區內限制開采區和禁止開采區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方案,劃定並公布地面沉降控制區,確定超采區管理目標,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在地下水超采區,禁止農業、工業建設項目和服務業新增取用中深層及深層地下水,並逐步壓減開采量,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
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確需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通過核減取水單位地下水取水量和年度用水計劃、關閉原有取水井,進行合理配置。
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禁止開鑿新的取水井。統一規劃建設替代水源,對已有的取水井,應當限期封閉。第十二條地下水管理實行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標,制定縣(市、區)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標。第十三條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區域,應當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對地下水取用水總量達到或者超過控制指標的區域,應當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用地下水。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取用地下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依法辦理取水許可審批手續。
取水量較少並對周圍生態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可以不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依法填寫水資源論證表,並報水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未依法完成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審批機關不予批准其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和投產使用。第十五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取用地熱水。第十六條禁止將深層地下水作為地下水源熱泵系統的水源。禁止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利用地下水源熱泵系統取用地下水。
地下水源熱泵系統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取水井與回灌井應當布設在同一含水層位,保持合理的數量和間距,取水應當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層,並不得對地下水造成污染。
7. 我要一篇污水處理廠簡介
/日,收水范圍包括經濟開發區、肥西縣上派鎮、桃花工業園、長安工業園、高新區科學城、柏堰工業園等區域,服務面積約191平方公里。
該廠一期工程設計處理規模10萬噸/日,總投資2.59億元,採用氧化溝工藝,出水水質達到GB18918-2002一級B排放標准,於2006年底建成投產。
該廠現由安徽國禎環保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運營。5、蔡田鋪污水廠
蔡田鋪污水廠位於合肥市廬陽產業園內,規劃總規模20萬噸/日,收水范圍包括廬陽產業園、雙鳳工業區、雙墩鎮及新站片區等部分地區,服務面積約86平方公里。其近期設計為5萬噸/日,分兩步建設。一期工程設計處理規模2.5萬噸/日,概算投資9687萬元,採用氧化溝工藝,於2007年11月建成投入試運行;一期續建工程設計處理規模2.5萬噸/日,概算投資3338萬元,於2009年8月建成投產。5萬噸/日規模出水水質全部達GB18918-2002一級A標准。
該廠現由北京建工環境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負責運營。6、職教城小型污水處理廠
職教城小型污水處理廠位於合肥市瑤海區磨店鄉職教園內,規劃總規模1萬噸/日,收水范圍為文忠大道、少荃湖街、大眾路、關井路合圍的職教園區域,服務面積約8.4平方公里。
該廠計劃分二期建設。一期工程並入陶沖污水處理廠,設計處理規模0.5萬噸/日,總投資1640萬元,採用生物膜工藝,出水水質達
GB18918-2002一級A標准,於2009年10月建成投產。該廠現由安徽省正大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負責運營。7、十五里河污水處理廠一期
十五里河污水處理廠位於十五里河下游北岸,曉翻村以西、古城圩以北。規劃總規模30萬噸/日,收水范圍為高新技術開發區、政務文化新區、望湖城、包河工業園等區域,服務面積約86平方公里。其一期工程設計處理規模5萬噸/日,項目概算2.11億元(其中亞行貸款1700萬美元),採用氧化溝工藝,出水水質達GB18918-2002一級A標准,於2009年10月建成投產。
該廠現由阜陽創業水務有限公司負責運營。8、野生動物園小型污水處理廠
野生動物園小型污水處理廠位於大蜀山南麓,312國道邊,收水范圍為野生動物園、蜀南庭苑區域,服務面積約為3.5平方公里。該廠設計處理規模0.2萬噸/日,總投資977萬元,採用ETS生態處理工藝,出水水質達GB18918-2002一級A標准,於2009年8月建成投產。
該廠現由安徽沃特星水處理運營有限公司負責運營。9、創新示範園區污水處理廠(科學城小型污水處理廠)
科學城小型污水處理廠位於示範區燕子河路與石林南路交口,規劃總規模1萬噸/日,收水范圍為長江西路,南望江西路,創新大道,學田路等區域,服務面積約5.4平方公里。
該廠分二期建設。一期工程設計處理規模為0.5萬噸/日,總投資
930萬元,採用DA-HAO處理工藝,出水水質達GB18918-2002一級A標准,於2008年4月建成投產。10、塘西河小型污水處理廠
塘西河小型污水處理廠位於濱湖新區廬州大道與方興大道交叉口西北側,塘西河南岸,收水范圍為老大義路、萬泉河路,方興大道,玉龍路,廬州大道合圍的經開區和濱湖新區部分區域,服務面積約7.9平方公里。
設計處理規模為0.5萬噸/日,總投資1400萬元,採用ETS生態污水處理技術,於2008年4月建成投產,出水水質達GB18918-2002一級A標准。
該廠現由上海福城機電設備成套公司負責運營。11、小倉房污水處理廠
小倉房污水處理廠位於繁華大道以北、巢湖路以西、哈爾濱路以南、泰山路以東合圍范圍內,規劃總規模60萬噸/日,收水范圍為當塗路以東、新站鐵路編組站以南、二十埠河以西等區域,服務面積約160平方公里。
其一期工程設計處理規模10萬噸/日,概算投資3.9億元,採用氧化溝工藝,出水水質達GB18918-2002一級A標准。該廠於2009年6月開工建設,2010年9月竣工,9月20日通水試運行。該廠現由合肥王小郢污水處理有限公司負責運營。12、肥東縣污水處理廠一期
肥東縣污水處理廠位於肥東縣環城南路南側,規劃總規模15萬噸
/日,收水范圍為肥東縣城區域,服務面積約18平方公里。其一期工程設計處理規模2.5萬噸/日,總投資3100萬元,採用氧化溝工藝,出水水質達GB18918-2002一級B標准,於2006年7月建成投產。
該廠現由安徽國禎環保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運營。13、長豐縣污水處理廠一期
長豐縣污水處理廠位於長豐縣水湖鎮崗陳村,規劃總規模4萬m3/d,收水范圍為長豐縣城區域,服務面積約13.6平方公里。該廠分二期建設。一期工程設計處理規模2萬噸/日,總投資4945萬元,採用氧化溝工藝,於2008年8月建成投產。出水水質達GB18918-2002一級B標准,於2008年8月建成投產。
該廠現由安徽國禎環保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運營。14、三河污水處理廠
三河污水處理廠位於肥西縣三河鎮,收水范圍為三河鎮老城區及新城區區域,服務面積約4.7平方公里。
一期設計處理規模0.5萬噸/日,總投資4049萬元,採用氧化溝工藝,出水水質達GB18918-2002一級A標准,並於2009年4月建成投產。該廠現由肥西縣三河鎮自來水公司負責運營。15、紫蓬山污水處理廠
紫蓬山污水處理廠位於肥西縣紫蓬鎮堰灣,收水范圍為紫蓬山大堰灣片區、紫蓬山北大門地段及紫蓬鎮等區域,服務面積約17平方公里。
一期設計處理規模0.5萬噸/日,總投資5000萬元,採用硅藻土處理工藝,出水水質達GB18918-2002一級A標准,於2009年11月建成投產。
該廠現由合肥紫蓬水務運營有限公司負責運營。
16、合肥化企搬遷工程污水處理廠(循環經濟示範園污水處理廠)循環經濟示範園污水處理廠位於肥東縣撮鎮以東,橋頭集以西,規劃總規模8萬噸/日,收水范圍為合馬路以西、店中路以東的循環經濟示範園區域,服務面積約21平方公里。
一期設計處理規模3萬噸/日,總投資1.05億元,採用SBR處理工藝,出水水質達GB8978-96污水綜合排放一級標准。該廠於2008年10月開工建設,2010年4月建成。
該廠現由聯熹(合肥)污水處理廠負責運營。
五、在建污水處理廠經開區污水處理廠二期
經開區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設計處理規模10萬噸/日,概算投資2.43億元,設計採用氧化溝工藝,出水水質達GB18918-2002一級A標准。該廠於2010年9月開工建設,計劃2011年上半年建成試運行。
8. 阜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城鄉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建築垃圾等固體廢物的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城鄉一體、科學規劃、綜合利用的原則,逐步提高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
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全市統籌和屬地負責的生活垃圾管理體制。第四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標,統籌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規劃布局和建設,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
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現代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第五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現代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體系和管理制度,對生活垃圾逐步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縣(市、區)及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屬地城管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具體負責本區域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財政、房產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七條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建立合理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於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第八條生活垃圾處置應當綜合運用焚燒處理、生化處理、衛生填埋等方法,鼓勵生活垃圾處理先進技術的應用和研發。第九條農村生活垃圾的管理,推行村收集、鄉鎮轉運、市縣處置的模式。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涉及設施規劃布局和用地的,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的現狀分析,生活垃圾產量預測,生活垃圾治理的指導原則和目標任務,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建設時序,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年度投資計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時,應當統籌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建設。
縣(市、區)人民政府,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現代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制定年度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建設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建設與運行。第十二條城鎮新建、改建、擴建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應當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及省有關技術標准。已經按照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用途。
農村應當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規劃配備與實際情況相適應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設施。第十三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生活垃圾治理規劃中關於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規模、建築規模的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並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城鎮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依法向城管執法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9. 阜陽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護和改善城市水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規劃區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管理,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以及內澇防治。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是指對城市的生產經營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和雨水的接納、輸送、處理、排放行為。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政府投資建設的提供公共服務的排水設施,包括排水管網(管道)、調蓄池、泵站、閘門、檢查井、具有排水功能的溝渠、雨水收集設施等。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所有者自行建設的排水設施,包括出戶管、化糞池、隔油池、沉澱池、檢查井、排水管網(管道)、污水處理站等。
本條例所稱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污水處理廠及其他附屬設施。第三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堅持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建管並重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等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市、區)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
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產業園區、城南新區等城市新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投資的阜陽城區排水與污水處理項目的監督管理,由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水務、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違法排水行為舉報獎勵和舉報人保護制度。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對舉報人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人身安全。
對在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建設第七條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編制阜陽城區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參照本條第一款相關規定編制本行政區域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區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阜陽城區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實施方案,徵得市排水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產業園區、城南新區等城市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阜陽城區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制定本區域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實施方案,徵得市排水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調整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實施方案,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第八條市、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編制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雨水滯滲、調蓄、抽排設施及排放通道。內澇防治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區人民政府,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產業園區、城南新區等城市新區管委會制定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實施方案應當包含內澇防治專項內容。第九條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市人民政府投資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區人民政府及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產業園區、城南新區等城市新區管委會負責制定本區域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要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排水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技術規范以及管線保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