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風險管控清單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風險清單的具體格式應該包括以下內容:(1)客戶所有的(包括使用的和負責的)資產。不僅包括有形資產,如房屋、機器、存貨、倉庫、車輛、船舶、礦產資源、管道、土地等;而且包括無形資產(如專利、版稅、特許權、設計和信息系統)和人員。(2)客戶經營所需的其他設施(如公共事業的供給、公路和鐵路條件、河流湖泊等水源條件);客戶活動所處的物質、自然、社會、經濟、法律和政治環境。(3)發生致損事故的危險源。不能僅考慮可保風險,因為某些對客戶的重大威脅可能來自沒有保險的事故。(4)影響損失程度的因素。例如,在考慮產品責任風險時,要檢查生產過程的性質(批量生產或連續生產),控制質量的檢驗標准和檢驗次數,使用產品的國家對產品缺陷的法律責任及對因產品缺陷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賠償限額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二十一條 為了生態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徵收、徵用林地、林木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⑵ 風險防控措施有哪些
一、風險分級管控措施有哪些
1、風險分級管控措施主要包括:
(1)風險迴避,是投資主體有意識地放棄風險行為,完全避免特定的損失風險;
(2)損失控制,是制定計劃和採取措施降低損失的可能性,或者是減少實際損失;
(3)風險轉移,是通過契約,將讓渡人的風險轉移給受讓人承擔的行為,有時可大大降低經濟主體的風險程度;
(4)風險自留,即風險承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
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二、風險管控措施的制定原則是什麼
1、全面性原則:任何企業都應對風險進行全方位管理、控制、執行和監督;
2、適應性原則:風險管理要和企業單位的經營規模、業務范圍等都是相匹配的,並且不定期進行調整;
3、獨立性原則:風險管理的專業部門或是機構要制定具體的方案、政策等;
4、融合發展原則:風險管理要和企業、用人單位的發展相互融合,能夠在風險管控的范圍內助推企業業務的發展。
⑶ 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有哪些
可能存在以下隱患:
1、氣體中毒,比如硫化氫、一氧化碳等;
2、噪音內,某些機器設備的噪音較大,比容如鼓風機等;
3、細菌,無論是生活污水還是工業廢水里,都含有大量的有害細菌;
4、墜落,污水處理某些工藝單元的構築物較高或較深,存在墜落危險,比如厭氧反應器、池子等;
5、觸電,污水處理設備較多,且分散,小心觸電。
⑷ 污水處理風險點
污水處理會用到的危險化學品:鹽酸,硫酸.污水,污泥含有大量的細菌和病毒,另外還可能產生硫化氫等有毒氣體.
⑸ 風險分級管控清單
風險分級管控清單包括:
1、進行風險點排查;
2、進行風險因素辨識;
3、進行風險評價和分級;
4、重大風險和較大風險的確定。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就是指通過識別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並運用定性或定量的統計分析方法確定其風險嚴重程度,進而確定風險控制的優先順序和風險控制措施,以達到改善安全生產環境、減少和杜絕安全生產事故的目標而採取的措施和規定。
風險等級的防控:
1、所有風險均適用的管控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風險分級管控清單,列明管控重點、管控機構、責任人員和技術改造、經營管理、培訓教育、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置等管控措施,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組織檢查一次風險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實情況;
2、較大風險的管控措施。對較大風險的管控,應當制定專項管控方案,嚴格限制人員進入並實行登記管理,由生產經營單位分管負責人負責管控,並定期進行檢查、排查;
3、重大風險的管控措施。對重大風險的管控,應當制定專項管控方案,實時進行監控或者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並嚴格限製作業人員數量,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管控,並定期進行巡查、排查;
4、其他風險管控措施。對於進行危險作業,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場地、設施設備,在同一區域內多個單位同時作業的,規定了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
風險管控評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