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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在線監測工作的職責

發布時間:2022-08-10 00:04:02

1. 污水設施在線監測是什麼意思

就是在污水處來理設施的一些工藝源環節安裝在線監測儀器,實時測量有關數據(如PH, COD等),以便及時的發現異常,及時地採取措施,使得整個系統得到有效的控制。現在,在一些污染重點企業的污水排放口安裝了在線監測儀,一旦有超標排放,環保部門就會立即發現,進而可以依此作為證據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2. 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測設施應該由誰來委託第三方維護

水質在線監測系統運行管理辦法
一、根據水質監測運營維護要求,編制並執行每周一次的周期維護工作,按照規定的內容派出有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進行維護,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相應項目的巡視維護工作,確保系統設備穩定運行。
二、每天安排專人查看在線監測的運行情況信息,要求每天早晚各調一次數據和日誌,當發現異常時必須立即進行記錄並報告維護人員。
三、按照在線監測儀器說明|的要求制定監測儀器校準計劃,規定每季度進行一 次儀器校準測試,必耍時增加儀器校準測試次數:當校準測試誤差較大時,必須對檢測儀器進行重新標定。

3. 環境監測站技術人員所做工作是什麼

內容如下:「取樣、檢測樣品、寫檢測報告、跟管轄范圍內的公司接洽檢測業務。

具體工作如下:

職能及工作部署:

1、制定監測計劃,做好經常性監測、監督性監測、應急監測等工作,並編制監測報告。

2、對排污企業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監測,為排污收費等環境管理提供監測數據。

3、做好監測哨斷面水質監測工作,按照上級規定和要求,按時、准確上報監測數據。

4、管理和使用好監測器械和葯品等,按照規定科學操作,杜絕各類事故發生或葯品、器械的丟失。

5、及時觀察和監測河水情況。

4.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1]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1]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5. 污染源在線監測管理制度如何編寫,包含哪些內容,請各位指教

實驗室管理制度
1、監測分析室是分析實驗檢定的工作場所,為保證環境清潔、安靜,不經允許外人不得進入;
2、嚴禁在監測分析室內吸煙、飲食、會客,不得晾曬衣服和放置與實驗室無關的物品;
3、監測分析室的地面、操作台應經常打掃、擦拭,保持無灰塵,實驗台抽屜內試劑架櫃、儀器架櫃,通風櫥內要擺放整齊有序,標志清晰、規范;
4、各監測分析室應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各種安全設施和消防器材應定期檢查,妥善管理,保證隨時可以供應,注意實驗室用電安全,定期檢查電器線路,室內電線管道設施,應安全、規范,不得隨意布線;
5、分析人員進入監測分析室應身著白大褂,必須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規則,認真執行本人所承擔的技術操作規范,工作要集中精神,嚴禁玩忽職守;
6、使用各種儀器設備時,必須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安全使用規則;
7、監測分析室內的葯品、試劑標簽清楚,存放整齊,各種玻璃儀器應分類保管,使用後及時清理干凈,放回原處,擺放整齊;
8、凡屬劇毒、易燃、易爆物品必須經專人負責保管,不準在監測分析室內隨意存放;
9、實驗完畢,及時整理儀器設備和清洗實驗用具,正確處理廢棄物,及時切斷電源、氣源和火源,下班前檢查水、電、氣及門窗安全方可離去
檢測人員行為規范
1、愛崗敬業、忠於職守、堅持原則、鑽研業務、務實進取; 2、科學檢測,嚴格執行標准、遵守檢測程序,保證檢測質量
做到數據准確、有效;
3、遵守法規講廉潔、拒腐蝕、不徇情、守公德、講文明,做到五不準;
a.不準收受被檢測單位的禮品禮金或有價禮券;
b.不準參加被檢測單位的邀請娛樂活動;
c.不準收受被檢測單位的宴請;
d.不準參加被檢測單位或個人的營銷活動;
e.不準利用職權搞不正之風。
4、遵守檢測工作程序,做到:
a、持證上崗,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安全檢測;
b、檢測完畢,要清洗好器皿和儀器,清理剩餘樣品垃圾;
5、遵守保密規定,妥善保管檢測資料。
為用戶保密和保護技術所有權制度
1、全站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保密制度,做好技術保密工作。凡系絕密、機密、保密文件,必須按規定范圍傳閱,不得隨意擴大傳閱范圍;
2、本站重要技術和正在研究中的分析方法,重大事故有關報告及處理記錄,各種保密技術資料,一律不準隨意查閱、外借;
3、采樣計劃、檢驗報告、原始記錄和數據未公開前,未經有關部門許可,一律不準以任何形式向無關人員泄露擴散;
4、凡用戶提供的產品技術資料、圖紙、工藝文件等,一律不準向外公布或轉讓,也不得用於個人或單位的經濟開發;
5、監測分析室謝絕無關人員參觀來訪,必要時經監測分析室負責人批准;
6、全站工作人員都有保密的義務和責任,凡違反保密規定,要追究責任並視情況輕重進行處理;
檔案的管理制度
1、資料員對檔案進行分類登記造冊,並按存檔年限,定期清理到期資料,並分類造冊,辦理銷毀手續;
2、借閱檔案時應登記,並應當日歸還;
3、需借用存檔檢驗報告時,應由質量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親自提取並簽字,其他人不得借用;
4、資料室執行《實驗室內務管理控製程序》,應加強防火、防蛀、防霉、防盜工作,保證檔案信息的安全;
5、嚴格遵守本站《為用戶保密和保護技術所有權程序》;
綜合技術室職責
1、協助質量負責人實施質量體系有效運行,負責報告的規范管理;
2、編制檢測工作計劃;
3、處理用戶對檢測工作的抱怨,核算檢測報告事故率;
4、負責質量手冊的管理,負責上崗操作證的管理;
5、管理全站的儀器設備使用與維護及計量檢定、校驗和溯源;
6、組織並開展比對試驗和能力驗證工作;
7、負責檢測工作的接待,下達檢測任務,發放檢測報告;
8、統計檢測計劃完成情況,核算檢測報告延誤率;
9、負責統計報表工作、檔案及後勤工作;
質控室職責
1、全面負責本站的質量保證工作,制定質量保證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內部質量體系審核工作;
2、制定質量保證規章制度並組織落實,定期向本站領導和上級站匯報工作;
3、負責監測人員考核認證和實驗室評比的正常工作;
4、負責組織有關的技術培訓和質量考核;
監測分析室職責
1、負責編制本室的年度工作計劃、物資需求計劃、人員培訓計劃,並提交綜合技術室,完成業務工作總結;
2、完成大氣、水、雜訊等項目的常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
3、負責監測數據的填報,並接受質控人員的質控、考核及培訓工作安排;
4、負責監測分析室內有關規章制度的制定並實施;
5、負責檢測儀器設備的日常維護與保養工作及其計量儀器設備的送檢任務;
6、做好環境記錄、設備使用記錄和檢測原始記錄;
7、服從綜合技術室調配工作安排,做好監測分析方法的研究、改進及新方法的建立工作,完成站長交給的其他任務;
站 長 職 責
1、健全組織機構、明確各部門和管理人員質量職責,給予他們履行其職責所需的權利和職責;
2、任命本站的技術負責人和質量保證負責人,授權報告簽字人;
3、帶領全站職工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4、站長對本站工作全面負責,接受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任務,規定本站的質量方針,確定質量目標,批准發布質量手冊;
5、組織質量手冊的宣貫,讓每個人都理解自己的質量職責,使之質量體系得以正常運行,質量方針得到貫徹;
6、全面負責按時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各項監測任務。
7、負責本站各項工作的工作質量、各類人員的培訓與使用。
8、全面負責本站的環境監測計劃,科研計劃的編制,及本站近期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
9、對本站工作出現的重大偏差、失誤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
10、對因領導不利或責任心不強、管理不善致使檢測工作出現重大失誤而造成的嚴重損失負責;
技術負責人職責
1、負責本站全面技術工作;
2、負責解決監測技術,規范,方法等的執行過程出觀的問題,指導各項監測業務工作;
3、批准比對試驗和能力驗證計劃;
4、負責技術資料、文件等的簽發。秉公辦事,保證監測結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5、審核《質量手冊》並監督檢查《質量手冊》的執行情況;
6、批准發布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
7、負責技術資料保存期限和銷毀的審批;
8、對因領導不利或責任心不強、管理不善致使檢測工作出現重大技術問題而造成的嚴重損失負責;
9、當質量負責人不在時,行使質量負責人職責;
質量負責人職責
1、負責全站監測質量管理工作;
2、負責本站環境監測質量保證,審核質控數據,對監測報告的質量進行抽查;
3、協助站制定環境監測計劃、指導質控室對技術人員進行學習和培訓;
4、組織編寫質量手冊,使之貫徹與執行;
5、負責審核對用戶的抱怨處理結果;
6、對新增監測項目的認證申請進行審核;
7、對在監測工作中的不規范監測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和處理意見;
8、組織內部質量體系審核,並制定管理評審計劃;
9、對因領導不利或責任心不強、管理不善造成監測工作質量失控負責;
10、當技術負責人不在時,行使技術負責人職責;
綜合技術室負責人職責
l、組織完成質量審核工作;
2、組織編制檢測工作計劃;
3、負責受理客戶的委託檢測,下達檢測任務;
4、負責質量事故和客戶申訴受理工作;
5、負責質量手冊的管理,制定人員技術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6、負責制定儀器、設備的購置計劃和負責實施,並組織驗收工作;
7、制定儀器、設備周期檢定、校驗計劃,並組織實施;
8、制定比對試驗和能力驗證工作計劃;
9、儀器、設備及技術、質量記錄檔案的管理工作;
10、負責儀器、設備的標識管理,儀器設備的維護、維修及日常管理工作;
質控室負責人職責
1、負責開展全站的質量保證工作,制定質控措施,並組織實施;
2、審查質控數據和監測報告;
3、負責制定質量保證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定期向本站領導和市監測中心匯報工作;
4、負責監測人員考核認證和實驗室評比工作;
5、負責組織有關的技術培訓和質量考核;
監測分析室負責人職責
1、監督管理監測分析室內務,對本室工作全面負責,協調室內人員的分工,安排落實檢測任務;
2、負責審核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對檢測的質量負責;
3、組織實施本室監測質量控制、業務學習和技術考核;
4、及時向站長匯報本室情況,發現問題並及時解決;
5、負責有關檢測實施細則、技術規程的編制、實驗室安全、衛生、事故查處;
6、負責儀器設備的驗收、檢定、安置、調試和日常使用、保養和管理;
7、編寫儀器設備、標准物質、玻璃器皿、化學試劑等物品的需求計劃,報綜合技術室匯總;
8、研究驗證檢測技術與方法,負責比對試驗的實施;
9、完成站長交辦的其它工作;
監測員職責
1、必須持證上崗,正確熟練地掌握本崗位監測分析的技術和有關儀器的使用和維護;
2、遵守工作制度,嚴格執行檢測規范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計量器具,按規定填寫原始記錄,按時報送檢測結果;
3、嚴格執行分析質量控制有關規定,檢測前做好充分准備,檢測過程中堅持控制好准確度和精確度。檢測時發現異常及時匯報,主動提出合理建議,對自己出具的檢測數據負責。測試完畢及時整理、清洗器具;
4、搞好儀器設備的維護、保養,認真填寫使用記錄。不得使用未經檢定合格或超遲檢定周期的計量器具進行樣品檢測;
5、堅持原則、忠於職守,不受其他因素干擾。做到科學、求實、公正、廉潔,保證檢測數據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准確性,自覺遵守保密制度,維護用戶權益;
6、刻苦鑽研業務知識,收集和掌握與本人有關的國內外檢測技術發展現狀與動態,不斷提高檢測能力和服務水平;
7、愛護公共財物,節約試劑、水電,保證室內清潔整齊,維護公共場所衛生,時刻做好安全檢查工作;
校核員職責
1、負責對檢測原始記錄進行校核工作;
2、校核檢測方法與規定方法的符合性及檢測工作程序的符合性;
3、校核檢測原始記錄格式的規范性、記錄的原始性和完整性,數據和數據處理的正確性;
4、審核監測報告;
監督員職責
1、監督我站的質量方針、質量目標和貫徹執行情況;
2、監督檢測工作質量,對不按操作規程和技術標准檢測的人員做出停檢、復檢決定,上報質量負責人;
3、對檢測人員進行有效監督,熟悉檢測方法和程序,了解每項檢測目的;
4、對檢測數據、報告進行監督,及時指出存在問題,並協助糾正,切實保證檢測工作質量;
5、監督質量問題、質量事故及抱怨處理;
資料員職責
1、負責人員技術檔案、計量認證證明材料的檔案管理;
2、按檔案管理要求建好檔案,管理檔案;
3、負責對檔案進行鑒定,提出銷毀過期檔案申請;
4、負責檢驗報告、質量體系文件、儀器設備檔案以及其他主要質量記錄的,歸檔保管;
5、嚴格遵守檔案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外借檔案和向他人泄密檔案內容;
6、收集國內外有關最新標准,保證承檢產品標準的有效性;
7、負責向監測分析室發放現行有效技術標准和收回作廢技術標准;
樣品管理員職責
1、負責對采樣人員所採集的樣品進行接收、編號、檢查登記。
2、負責按照正確的保存方法對接受樣品進行保存,防止水質變化影響測量結果;
3、負責及時將所存樣品與監測分析人員進行交接;
4、負責樣品室環境條件的維護、記錄;
5、負責對監測結果進行解碼,並將現場數據與監測結果交報告編寫員出報告;
報告編寫員職責
1、負責報告格式的編制;
2、熟悉國家環保標准,並運用得當;
3、負責根據觀場資料與監測結果編寫監測報告;
4、負責將寫好的監測報告交綜合技術室;
儀器設備管理員職責
1、負責所管儀器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
2、儀器設備到期時,提前報綜合技術室申請檢定;
3、儀器設備損壞後,及時報綜合技術室,申請維修或提出降級申請;
授權簽字人職責
1、監測報告由技術負責人簽發;
2、對簽發的監測報告的准確、可靠、公正負責;
3、被簽發的監測報告的質量受到疑義時應負起該負得責任;
內審員職責
1、參加內審工作;
2、填寫「內審檢查表」、「糾正措施表」中有關的內容;
3、編寫《審核報告》;
4、授權簽字人的職責;
記錄(檔案)的管理制度
1、資料員對檔案進行分類登記造冊,並按存檔年限,定期清理到期資料,並分類造冊,辦理銷毀手續;
2、借閱檔案時應登記,並應當日歸還;
3、需借用存檔檢驗報告時,應經質量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同意後,方可提取並簽字,其他人不得隨意借用;
4、檔案室執行《實驗室內務管理控製程序》,應加強防火、防蛀、防霉、防盜工作,保證記錄信息的安全;
5、嚴格遵守本站《為用戶保密和保護技術所有權程序》;
6、具體按《檔案管理工作程序》執行;
授權與代理職責
1、站長不在時,副站長代理其職責;
2、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互為代理;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均不在時,由副站長代理;
危險品、危險行為及准則
1、所有葯品、標樣、溶液都應有標簽,絕對不要在容器內裝入與標簽不符的物品;
2、禁止使用實驗室器皿盛裝食物,也不要用茶具、食具盛裝葯品,更不要用燒杯當茶具使用;
3、稀釋硫酸時,必須在硬質耐熱燒杯、錐形瓶中進行,只能將濃硫酸慢慢注入水中,邊倒邊攪拌,溫度過高時,應等冷卻或降溫後再繼續進行,嚴禁將水倒入硫酸;
4、開啟易揮發液體試劑之前,先將試劑平放在自來水中冷卻幾分鍾,開啟時瓶口不要對人,最好在通風櫥內進行;
5、易燃溶劑加熱時,必須在水浴或沙浴中進行,避免明火;
6、裝過強腐蝕性、可燃性、在毒或易爆物品的器皿,應由操作者親自洗凈;
7、移動開啟大瓶液體物品時,不能將瓶直接放在水泥板上,最好用橡皮布或草墊墊好,若為石膏包封的可用水泡軟後打開,嚴禁錘砸、敲打,以防破裂;
8、取下正在沸騰的溶液時應用瓶夾,先輕輕搖動再取下,以免濺出傷人;
9、將玻璃棒、玻璃管、溫度計等插入或拔出膠塞、膠管時應墊棉布,切不可強行插入或拔出以免折斷刺傷人;
10、開啟高壓瓶時,應緩慢並不得將出口對人,關氣時應先關閉鋼平閥門,放盡減壓閥中的氣體,再松開壓閥螺桿;
11、嚴禁用火焰在易燃管道上尋找漏氣的地方,應用皂液檢查;
12、配製葯品或實驗中放出有毒和腐蝕性氣體的操作應在通風櫥內進行;
13、用電應遵守安全用電規程;
14、實驗室中應備有急救葯品、消防器材和勞保用品;
15、每天下班前檢查水、電、門、窗等,確保安全。

6. 去環境監測站工作需要什麼技術。裡面具體工作內容是什麼

要看你是從事什麼方向的工作。監測站主要是從事例行監測,還有一些政治類的事。
如果是去作分析工作,最好是學過化學的人。最起碼要會常規的實驗操作。當然,這只是針對剛剛進入社會的人說的。如果你工作很久了,去高技術活,那一定要會各種高端的儀器操作了。
如果是去從事行政工作,那就要學會去搞關系,建立人脈了。

7. 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的在線監測到底是做什麼有沒有行業人士解答一下的

您指的是第三方機構做的在線對比檢測么?
例如污水處理廠都有在線監測設備,這內個設備是和環保局連著容的,但是用一段時間以後,有可能監測設備精度出現偏差,這時候需要第三方監測機構對我們的污水做下檢測,和在線監測設備的數據做對比,看下我們的在線監測設備是否精準,是否需要調整。

8. 污水處理的崗位職責是什麼

1、在保潔中心班長的管理下,對污水處理進行控制,確保污水排放符合專排放標准。
專屬2、每天上屬崗前認真檢查污水處理的有關設各是否正常。
3、開機先開水泵,後開水,加氯機必須在水流正常的情況下方可開機。
4、每天上午十時私下午三時為水質分析時間,要按規定進行余氯的測試,並做好記錄,水樣如不符合標准應及時調整加氯量,並於一小時後再進行余氯測試。
5、關機先關氯,再確定氯氣己完全被關閉後再關水,並和接班人員交清楚液氯鋼瓶數量方可下班。
6、設備操作按照操作規程執行。
7、嚴格遵守操作安全規程,每天做好二次余氯的測試工作,並做好相應的記錄,遇到余氯不足或超出應及時調整加氯且里。
8、每天打掃污水處理站內外環境衛生,保持工作場所的清潔

9. 請問污水檢測員的具體工作內容是什麼

一般來講。水質監測員可以在事業單位中的環境監測站。水紋監測站。自來水廠等需要對水質進行化驗分析的部門上班。也可以在企業的污水處理站。或者社會上有水質檢...

10. 環保局監測站的工作主要是什麼應該怎麼做

內容如下來:「取樣、檢測樣品自、寫檢測報告、跟管轄范圍內的公司接洽檢測業務。
具體工作如下:
職能及工作部署:
1、制定監測計劃,做好經常性監測、監督性監測、應急監測等工作,並編制監測報告。
2、對排污企業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監測,為排污收費等環境管理提供監測數據。
3、做好監測哨斷面水質監測工作,按照上級規定和要求,按時、准確上報監測數據。
4、管理和使用好監測器械和葯品等,按照規定科學操作,杜絕各類事故發生或葯品、器械的丟失。
5、及時觀察和監測河水情況。
環境監測實驗員是環境保護事業中從事環境監測的專業技術人員,是提供環境保護基礎監測數據的科研單位的人員。環境監測實驗員需要掌握環境監測、化學、分析化學專業、生物工程、環境工程等相關專業背景知識。 能夠獨立按照環境處理規定化驗項目和監測檢驗計劃進行環境監測檢測工作,並且通過國家相應機關的相關考試,獲取相應的技術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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