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污水處理廠工程項目辦理土地證一般要交哪些費用
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使用證收費如下: 一、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在土地總價款、相關稅費交清的情況下,按照湘價費【2003】42號文件的內容收取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工本費。 1、**政機關、團體和全額預算管理單位土地使用面積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的,按200元/宗收取,每超過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按500平方米計算,加收不得超過700元; 2、差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土地使用面積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的,按300元/宗收取,每超過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按500平方米計算,加收不得超過10000元; 3、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土地使用面積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的,按100元/宗收取,每超過500平方米加收40元,不足500平方米按500平方米計算,加收不得超過40000元; 4、城鎮居民住宅土地使用面積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按13元/宗收取,每超過50平方米加收5元,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計算,加收不得超過30元; 5、工本費均按20元每本收取。 二、二手房交易買賣,在稅費交清,房產證辦好的前提下,收取以下費用: 1、城鎮居民住宅土地使用面積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按13元/宗收取,每超過50平方米加收5元,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計算,加收不得超過30元; 2、按照湘價服(2009)36號文件內容收取宗地圖費700元/戶; 3、存量房轉移(變更)登記,地產轉讓服務費住房按每宗(證)100元,非住房按每宗(證)200元收取; 4、工本費按照20元每本收取。
2. 劃撥土地需要繳納什麼費用
一、土地劃撥需要繳納的費用如下:
1.土地出讓金;
2.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
3.土地注冊登記、發證工本費,
4.印花稅等稅費。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不能進行轉讓。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出租、抵押,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劃撥土地用於交易,一是要經過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二是要取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隨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轉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其土地收益應當上交國家。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3. 劃撥土地要交哪些費用
劃撥土地需要交的費用有:0.05%的印花稅;3%或5%的契稅;5%的營業稅;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土地出讓金;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土地注冊登記、發證工本費。
【法律依據】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 污水處理廠需要交納水利建設基金嗎國家劃撥的土地(用於污水廠)需要交土地使用稅嗎
需要,是城市建設局給排水處徵收的。
依據是國務院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