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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料加工企業廢水排放

發布時間:2022-08-09 10:27:12

『壹』 石材加工廠環保要求

要求如下:

一,廠區內

1,廠區除綠化帶外全部硬化。對廠區進行劃分,設置荒料存放區、生產加工區、成品堆放區、半成品堆放區、下腳料存放區、污水處理區、辦公生活區,並設立標示牌。院內荒料、板材碼放齊整。

2,生產車間外的露天廠區,安排專人每天早上9點前清掃地面積塵,掃後及時清洗,保持地面清潔衛生,同時對露天存放的荒料、成品和半成品板材進行沖洗。加工車間全部密閉,車間地面每天早9點前專人打掃,保持濕潤。

3,下腳料存放區全部密閉,運輸下腳料車輛全部平斗、密閉、遮蓋,按照渣土車標准進行管理,避免遺撒。所有切割機械必須濕法作業,加工廢水經收集系統進入沉澱池。所有石材加工企業一律取消干化池自然干化工序。

4,在能夠覆蓋沖洗站和過水池的位置統一 安裝攝像頭,在能夠覆蓋沉澱池和壓濾機的位置統一安裝攝像頭,在雨水排放口統一安裝攝像頭,所有攝像頭均要連接到大平台。

二,廠區外

1,廠區院牆外禁止擺放原料、產品,院牆外已擺放的物品8月底前清理干凈。禁止在園區道路上裝卸貨物。

2,廠區門口每天上午9點前必須打掃沖洗干凈,並保持整潔。鋸泥、下腳料、渣土運輸車輛駛出廠區後必須密閉運輸,禁止灑落。企業生產污水禁止外排,必須在廠內循環使用。



(1)石料加工企業廢水排放擴展閱讀:

企業基本條件

1,企業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處於存續狀態;在稅務部門辦理申報納稅手續,納稅申報處於正常狀態(提供近期的繳稅憑證);企業經營場所、設備設施要有相關部門頒發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及有效期內的《排污許可證》;

2,企業的生產經營用地已取得工業用地土地使用證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工業用地但未繳納相關規費;企業應通過有資質的部門對其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現狀評價檢測》;企業按照規定要求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或其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貳』 碎石加工廠污水處理辦法

在制砂生產線中,洗砂廢水處理是非常重要的環節,特別是現在環保日益嚴格的情況下。沉澱池能去除廢水中的懸浮物,凈化制砂污水。根據沉澱池的形狀和水流特點,可分為平流式、豎流式、幅流式和斜板管式四種。

1、平流式沉澱池

平流式沉澱池多呈長方形,廢水從沉澱池的一端流入,從池的另一端流出。在沉澱池的進口處底部設置貯泥斗。

平流式沉澱池施工方便,沉澱效果好,能很快的適應沖擊負荷和溫度變化,節省佔地面積。適用地下水位高和地質較差的地區,以及大、中、小型污水處理廠。

2、豎流式沉澱池

豎流式沉澱池多為圓形,或者方形、多角形。廢水從沉澱池中央的中心管進入,再從中心管下端經過反射板後,均勻分布在沉澱池的橫斷面上,出水口設置在池面及池牆四周,水自下向上流出,污泥沉澱在底部的污泥斗。

豎流式沉澱池屬於無機械刮泥設備,排泥方便,管理簡單,佔地面積小。適用於處理水量不大的小型處理廠。

3、輻流式沉澱池

幅流式沉澱池多呈圓形,是一種大型沉澱池,沉澱池的進出口布置和豎流沉澱池基本相同,進口在沉澱池中央,出口在四周。但沉澱池半徑和深度比豎流池大很多倍。

輻流式沉澱池多為機械排泥,運行較好,管理比較方便,結構受力條件好。適用於低下水位高、工程地質條件差的地區,或者是大中小型污水處理廠。

4、斜板(管)式沉澱池

斜板(管)式沉澱池是根據淺池理論,在沉澱池的沉澱區加設斜管或者斜板,主要由斜管(板)沉澱區、緩沖區、進水配水區、清水出水區和污泥區組成。

斜板(管)式沉澱池沉澱效率高,停留時間段,水力的負荷高,是其他沉澱池的一倍以上,而且佔地面積小,能有效節省土建投資。適用於城市污水的沉澱池。

『叄』 石材切割廢水怎麼處理

使用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進行水凈化再排放

『肆』 石材廠污水排放標准

摘要

『伍』 環保局為什麼要調查石材加工廠的水用量和損耗量

摘要 八項必查!

『陸』 石料廠石料沖洗污水怎麼處理

石料廠粉塵使用袋式除塵器對粉塵進行清理,在除塵風機的負壓作用下,含塵氣體由進風口進入除塵設備箱體,粉塵被濾袋阻隔,經過濾袋過濾後的凈化氣體由風機吸入直接排出。

『柒』 雲浮市石材生產加工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防治石材生產加工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本市石材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石材生產加工活動產生的粉塵、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工業固體廢物、廢水等的污染防治。

石材採掘的污染防治,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石材生產加工污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污染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促進生產清潔化、污染減量化、廢物資源化。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石材生產加工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石材生產加工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縣(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市石材產業發展規劃,採取有效措施防治石材生產加工污染。

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區域的石材生產加工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石材生產加工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石材生產加工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通過加強對石材廢物綜合利用工藝和技術推廣應用的指導、組織開展石材廢物資源化綜合利用評價等途徑,促進石材廢物的綜合利用。第六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石材生產加工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發現本區域內存在石材生產加工污染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並向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第七條石材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發揮在石材生產加工污染防治方面的宣傳、教育、引導、規范作用,可以依法組織制定並且倡導遵守嚴於強制性標準的污染防治團體標准。

鼓勵、支持石材商會等社會組織在石材廢物綜合利用領域積極發揮組織協調、技術指導、技術培訓、市場推廣和信息咨詢服務等方面的作用。第八條石材生產加工經營者應當履行污染防治義務,接受監督檢查,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石材生產加工的環境污染,並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第二章保障和監督第九條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編制石材產業發展規劃,徵求公眾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石材產業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統籌考慮產業健康發展、環境承載能力以及石材生產加工污染防治要求。

石材產業發展規劃應當明確石材生產加工項目的選址、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建設等要求,保障石材廢物綜合利用項目和貯存、處置等設施、場所的用地。第十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技術規范,編制、修訂石材生產加工產業污染防治技術指引,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石材廢物的貯存、集中處置等設施、場所。

建設石材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環境保護標准、規范。第十二條石材生產加工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並取得排污許可。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依法制止石材廢物清理、運輸、綜合利用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積極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石材生產加工污染防治和廢物綜合利用的技術創新,推廣先進、適用的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發揮科學技術的支撐作用。第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鼓勵建材、電力等行業企業大宗利用和高附加值利用石材廢物。第十六條使用公共財政資金的建設項目應當優先使用符合建設項目需要的石材廢物綜合利用產品。

鼓勵其他建設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石材廢物綜合利用產品。第十七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等方式,對排放污染物的石材生產加工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捌』 小型石材加工環保要求

1、粉塵:切割、打磨要安裝水洗除塵設備,並盡量採用濕法加工,排放標准達到《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和CSBZ 001—2013《石材行業清潔生產技術規范》的要求,生產車間內粉塵排放顆粒物濃度≤10mg/m3。

同時工人要佩戴符合標準的口罩及其他防護用品。

2、雜訊:作業車間需作隔音處理,雜訊源產生的雜訊經建築隔聲和距離衰減後,達到GB12348-200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和CSBZ 001—2013《石材行業清潔生產技術規范》的要求,廠界環境雜訊/dB(A)要達到:晝間65,夜間55。

同時工人要佩戴防噪耳塞、安全帽等防雜訊護具。

3、廢水:生產用水配置獨立的循環水及凈化處理系統。

生活污水滿足DB12/356-2008《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和CSBZ 001—2013《石材行業清潔生產技術規范》的要求。

4、用電:建立企業安全用電及節能管理制度,嚴格按照供電局對企業用電功率因數方面的要求和規定合理用電。

單位產品綜合電耗/(kW·h /m2)≤20。

5、危險物廢料:廢膠、廢膠包裝桶等危險物需委託具有政府相關機構頒發的回收及或利用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單位處理,要求建立轉運台帳,保存清運記錄(包括危險物品的清運數量、車次、日期、承運公司及資質證書,以及承運人、車牌號及危險物堆場進出登記的詳細記錄)。

保證危險廢物的合理處置(註:對使用膠料較多的以樹脂為粘接劑的有機人造石企業)。

6、廠區內部環境及圍牆建設

(1)、合理規劃布局:工藝流程、加工設備、輔助設施的布局符合GB 50987-2013《裝飾石材工廠設計規范》要求;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走向滿足最近距離原則,保證轉運流暢、出入方便;廠區整體設計符合一般工業企業安保、消防、交通、綠化要求,生產、生活、辦公設施適當分開;廠區、車間標識清晰。

(2)、廠區硬化綠化:生產作業車間地面應鋪設混凝土,廠區內及廠區外連接道路應硬化,保持路面干凈,並作適當綠化。

(3)、車間環境管理:車間實行全封閉生產,用水量較大的框架鋸、圓盤鋸、多股繩鋸等組合鋸的軌道、排水溝應低於車間地面,不靠牆一側掛設防濺擋板,車間四周應建設排污水溝,保證生產污水全部排入循環池回用

各鋸切工序需配套一隻以上容積不小於1立方米的石材邊角廢料收納箱(鐵桶),將各類邊角廢料集中分類收集,並做到日產日清。

手工研磨、拋光場地應設置吸塵裝置,配套吸附水池,並與循環水回水溝合並。

(4)、廠界圍牆建設及規范用地:廠區范圍宜加設圍牆,如圍牆作為生產車間一面應加蓋,確保車間封閉。

企業生產加工、物品堆放等不得跨越圍牆范圍。

7、污水處理系統的建設

(1)、工廠需根據產品類別、設備用水量及產生污泥量配置相應的污水處理設備(大理石加工廠宜採用豎式分離乾燥石粉處置裝置,花崗岩加工廠宜採用榨泥設備實行干渣分離)及循環水系統。

(2)、循環池的建設。

循環池應用混凝土澆灌,防止生產廢水滲入地下;同時應配套建設防雨棚,循環水池應設置四周圍堰,圍堰須高於池面30厘米,不得留有排水口、溢流口及其他形式的排放口,保證生產廢水"零排放"。

(3)、干渣場的建設。

需儲存干渣的企業,應規范設置干渣場,干渣場地面應鋪設混凝土,建設防雨棚,干渣場應建有不低於1.5米的三面護砌圍牆,防止渣粉揚散,干渣場四周應建設排污水溝,保證滲漏污水全部迴流循環池。

(4)、給排水及配套管網的建設。

廠區要設置雨水收集系統,實行雨污分流。

環廠區雨水溝應磚砌水泥抹面,並加強廠區衛生防護,防止雨水管道堵塞和生產污水滲入,嚴禁設置生產污水外排放口。

8、石粉石渣的清運

(1)、簽訂清運合同。

石材企業應與當地政府認可的清渣公司簽訂清運合同(如所在地無清渣公司的可以與周邊政府認可的清渣公司簽訂),繳納清渣費,及時將石粉、石渣轉運到指定的中轉站。

或者可以與周邊需要石粉石渣的企業簽訂清運合同,但該類企業應報當地政府認可並由環保部門現場勘查審核,確保不對他人及周邊環境產生二次污染。

(2)、健全轉運台帳。要有詳細的清運記錄、轉運聯單和交接記錄,包括石粉、石渣清運數量、車次、日期、承運人、車號及石粉、石渣堆放場進場登記的詳細記錄。

(3)、及時清運石粉、石渣。各沉澱池水位高度常年不得超過水池總高度的4/5,初沉池水位應比池中石渣面至少高出50厘米,現場石渣和石粉堆放不得超過15立方米。

(8)石料加工企業廢水排放擴展閱讀:

小型石材加工的基本條件:

1、企業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三證合一),營業執照處於存續狀態;在稅務部門辦理申報納稅手續,納稅申報處於正常狀態(提供近期的繳稅憑證)。

2、企業經營場所、設備設施要有相關部門頒發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及有效期內的《排污許可證》。

3、企業的生產經營用地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工業用地土地使用證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工業用地但未繳納相關規費。

4、企業應通過有資質的部門對其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現狀評價檢測》。

5、企業按照規定要求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或其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參考資料

網路-石材生產工(加工)

『玖』 石材加工環保新規

法律分析:1,廠區除綠化帶外全部硬化。對廠區進行劃分,設置荒料存放區、生產加工區、成品堆放區、半成品堆放區、下腳料存放區、污水處理區、辦公生活區,並設立標示牌。院內荒料、板材碼放齊整。

2,生產車間外的露天廠區,安排專人每天早上9點前清掃地面積塵,掃後及時清洗,保持地面清潔衛生,同時對露天存放的荒料、成品和半成品板材進行沖洗。加工車間全部密閉,車間地面每天早9點前專人打掃,保持濕潤。

3,下腳料存放區全部密閉,運輸下腳料車輛全部平斗、密閉、遮蓋,按照渣土車標准進行管理,避免遺撒。所有切割機械必須濕法作業,加工廢水經收集系統進入沉澱池。所有石材加工企業一律取消干化池自然干化工序。

4,在能夠覆蓋沖洗站和過水池的位置統一 安裝攝像頭,在能夠覆蓋沉澱池和壓濾機的位置統一安裝攝像頭,在雨水排放口統一安裝攝像頭,所有攝像頭均要連接到大平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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