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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廢水判

發布時間:2022-08-08 15:31:44

❶ 危險廢物處置法律法規

一、危險廢物領域利用與處置的法律內涵

在危險廢物的環境監管與技術服務工作時,我們看到企業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含大部分批復文件)中,對於危險廢物的處理處置問題三分之二以上的表述是:「某某公司每年將產生的危險廢物委託給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任意指定處理方式)、「某某公司每年將產生的多少噸危險廢物交給某某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直接指定接收企業)、「某某公司每年產生多少噸危險廢物進行自行處置」(隨意描述籠統帶過)。

一句輕描淡寫簡單的表述,殊不知已經為產廢企業種下了巨大的苦果。

苦果什麼呢?就是環評報告的編寫人員沒有真正將危險廢物的利用或處置的方式界定清楚,把絕大部分可以資源化利用的危險廢物直接判定為不可利用的危險廢物了。換句話說,產廢企業本來可以進行資源化利用、可以賣得較高價錢的危險廢物,現在卻只有花一筆不小的代價,請有資質的企業幫其「處置」了。特別是一些企業拿到環評批復後,一旦投入生產,便深深陷入到危險廢物的「處置」去向問題與經濟倒貼的漩渦中,同時也面臨著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未按環評批復要求處理處置危險廢物),懊悔不已,痛苦不喋。

那麼什麼是法律層面的利用與處置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體法》)在2004年12月修訂時,已對處置與利用給出了法律上的定義。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份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簡言之,危險廢物的處置就是將危險進行焚燒或填埋或物化。是將沒有利用價值或者價值很低的危險廢物通過焚燒或填埋或物化的方式,實現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與環境的無害化;利用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簡言之,危險廢物的利用就是提取產品的活動。即接收者必須從收集起來的危險廢物中提取新的產品,從而實現危險廢物的資源化,實現再循環、再利用的過程。

也就是說,所謂處置就是通過焚燒或填埋或物化的方式,最終結果是讓廢物「消失」,不會形成新的產品;而利用則是經過不同的生產設備和工藝流程,一定會生產出新的產品(至於該類產品是屬於半成品、中間品、企業標準的產品,還是檔次很高、質量很好的國標產品,則屬於利用者的事情)。總之利用企業收集的危險廢物已經重生,變成了另外形式、新的產品了。所以說,處置與利用從處理工藝、最終結果來看,完全不是一回事。對於危險廢物產生企業而言,如果將可以利用的危險廢物,直接判定為只能處置的危險廢物,則損失大矣。

在《固體法》(2004年12月修訂版)第五十七條中,對於經營企業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做出了明確分類,即:「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在禁止條款中,也將利用與處置放在並行、平等的位置上,即:「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固體法》首次修訂時,專門將危險廢物領域的利用與處置的關系從法律上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在2016年版的關於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兩高」新司法解釋中,對於危險廢物的處置與利用予以嚴格區分的。比如,第一條屬於「嚴重污染環境」(二)的表述是:「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並沒有將利用納入進來。對第三條「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二)的表述是:「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的」,亦沒有將危險廢物的利用納入進來(有時也將利用表述為危險廢物的資源化綜合利用)。

那麼在《刑法》第338 條與339 條以及「兩高」司法解釋中「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放的三噸以上的」,這個「處置」是什麼含義呢?筆者以為,這個「處置」表達的就是《固體法》中含義,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接收者未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卻以贏利為目的,明知自己沒有焚燒、填埋或物化設施,卻承諾幫助產廢企業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最終在某個特別隱蔽的地方將廢物偷偷燒掉或埋掉(或倒掉);2、接收者原本以為可以從產廢者低價購得危險廢物作原料(很大程度上產廢者還會給接收者一定的處置費),但實際上接收者因生產工藝簡陋,技術水平低下,根本不可能從廢物中提取出產品。更有甚者,因為所接收的危險廢物品質很差,不僅不能提煉出產品,相反還會造成接收者已有設施損壞,成本倒貼,最終只得將原來接收的危險廢物採取非法手段簡單焚燒或填埋掉,以減少損失(此情形必定會造成環境污染,就算焚燒時再隱蔽,傾倒時再偏僻,總會被發現和舉報的);3、也許某個公司已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但其接收的廢物超出了核定類別(范圍),將其他類別的危險廢物納入處置范圍,並因此造成環境污染事故。對於以上三種情形,環境危害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性質十分惡劣,屬於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基本情形。

然而 ,在2016年新修訂的「兩高」司法解釋中,對於無證利用的問題,根本沒有提及刑事責任,為何?筆者認為《固體法》立法的初衷是鼓勵危險廢物的集中無害化處置,更加鼓勵接收者依法持證開展危險廢物的資源化綜合利用(包括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利用等各個環節)。當然,基本要求是接收者在資源化利用的過程中,其利用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均應滿足發改、環保、安全、衛生等相關要求。

對可利用的危險廢物,往往具有較高的商品價值,接收者必須花較高的價格才能購買得到,其非法排放、傾倒、處置的可能性很小,誰會花很高的價錢買完物品後馬上偷偷地倒掉呢?因而就危險廢物的資源化利用而言,一般情況下不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不會造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如果利用企業沒有任何手續,非法排放廢水、廢氣、廢渣,則屬於利用企業的後續違法行為,應當另行追究其環境污染責任,如未批先建,超標排放等)。

對於無證經營的處罰,根據《固廢法》、《環境保護法》、《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倍以下罰款。如果經營企業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未能取得環評批復,可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這里所說的罰款、沒收、恢復原狀,屬於行政處罰的內容,不屬於刑事責任范疇。

在環境保護部《關於做好下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批工作的通知》(環辦函【2014】551號)文件中附件5則專門強調,行政部門在申請企業的經營許可證的「核准經營方式」上,必須分為收集、收集-貯存-利用、收集-貯存-處置、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四種情況寫明申請企業的經營方式。

因此,現有法律體系與管理制度上,已將危險廢物的處置與利用進行了十分明確的界定。

二、關於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與利用的法律關系

根據大網路叢書,處理是指:(1)處置;安排;料理。如處理日常事物、處理財產;(2)用特定方法加工。如處理積壓商品、處理品;(3)變價、減價出售。如降價處理。 可以說,處理是一種籠統的表述。在危險廢物領域,既可以通過焚燒或填埋或物化的方式進行處理,也可以通過提取某種產品的方式進行處理,也就是說,處理既包含處置,也包括了利用。對於危險廢物產生企業而言,處理者既可以處理自己產生的危廢,亦可以委託其他有資質的企業代為處理。

在依法經營上,採用處置或者利用方式處理本公司產生的危險廢物,只要環評已審批,並嚴格執行了「三同時」制度,則無需申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然而處置或利用其他產廢企業的危險廢物,則需接收者在取得經營許可的基礎上,才能對外開展經營活動,才能接收其他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

從外延關系看,對危險廢物的處理則包含了處置與利用兩種方式,兩種方式是平行、並列的關系。因此,在企業的環評報告中,如果說某某公司將產生的危險廢物交給某某有資質的單位處置,則接收者只能以填埋或焚燒或物化的方式處理,而不得以利用的方式從危險廢物中提取新的產品。同理,如果產廢企業將其產生的危險廢物交給有資質的企業進行綜合利用,其接收者不得以焚燒或填埋或物化的方式處置,而是應該在取得環評批復、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等條件下進行加工利用,從而生產出新的產品來。否則,在危險廢物領域開展環境監管與督查中,一旦接收方以利用方式處置危險廢物,或者以處置方式利用危險廢物,都將視為未按照環評要求開展危廢物的處理活動(未遵守環評的規定,亦可實施行政處罰)。

三、關於處置與利用造成環境污染的法律內涵

綜上分析,對於處置和利用企業而言,在沒有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前提下,卻對外開展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則造成的法律責任是:無證經營單位應當受到行政處罰,即沒收違法所得,處1~3倍的罰款,這一款對非法處置和利用而言,均適用。

處置企業因其 「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往往會導致環境污染事故),則一定屬於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如果數量超過3噸, 則構成「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無證利用企業則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利用企業未將收集的危險廢物進行非法排放、傾倒或處置。

對於無證利用企業而言,如果直排廢水、非法填埋廢渣、加工利用的產品達不到產品質量標准、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則可以被追究「嚴重污染環境罪」、「非法經營罪」、「經營危險物品罪」「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等,屬於利用企業的後續違法行為。因其責任主體與污染因子已經發生了變化,與無證企業非法利用危險廢物的法律後果完全不一樣,這種後果又可以追究利用者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刑事責任。

四、關於危險廢物領域利用和處置的思考與建議

在危險廢物領域,如果不將利用與處置的關系從法律層面界定清楚,造成的後果大相徑庭,尤其是在責任追究方面,更是天壤之別。為此,筆者建議:

1、國家應盡快出台或修訂環評技術導則中關於危險廢物環境評價的有關內容,指導環評單位在編寫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時候,對於危險廢物處置或利用的章節,應當清楚地界定是資源化綜合利用還是環境無害化處置,不能籠統表述或混為一談。

2、環評報告的編寫人員與行政部門的審批人員,對項目環評中關於危險廢物的處置或利用的表述,應當認真審查,幫助項目業主單位從政策上或今後可能出現的後果上嚴格把關,從專業知識的角度提供技術支持。

3、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的過程中,應當理順利用與處置法律關系。基層行政人員(也包括許多單位領導在內)有時不要一看到企業在危險廢物綜合利用時,因為沒有申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就將企業的無證經營行為定性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從而進行司法移交,避免證據不足、移送不成、不予立案的尷尬境地(這里指利用企業沒有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沒有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前提下)。

4、司法機關也應對於危險廢物的利用或處置造成的後果(罰款和追究刑事責任)多做些法制宣傳,利用典型案例向社會廣泛宣傳,寓教於樂,幫助民眾、企業、行政管理人員理清某些利用與處置的法律關系,不致於造成杯弓蛇影,人心惶惶。

5、對於環境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方面,應當出台更加明確的強制措施或者司法細則,讓公安機關對於涉嫌危險廢物非法處置、嚴重污染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提前介入,固定證據,而不能由環保部門單方面為公安機關提供的支撐材料,這樣才能有利於後續工作的深入開展,危險廢物非法處置等違法犯罪行為也就變得無處可逃。

6、在打擊危險廢物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方面,各部門要充分運用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等綜合手段,一方面要積極鼓勵有關企業要依法依規,持證經營;另一方面,對於危險廢物的無證經營行為要加大打擊力度,危險廢物的監管工作才能真正躍上新的台階,實現生態環境保護與改善環境質量才能真正得以實現。

❷ 一個作坊試的電鍍廠一個工人,開了三個月因偷排廢水判九個月刑罰1萬五,出獄不做了,環保局又罰款25萬

沒辦法,嚴打來這個,罰多少都只自能接受。

不過,超過支付能力的罰款可以不交。只要你以後不做這個,環保局也不能讓你一家人去街上討飯。

但如果能拿出這筆錢,還是乖乖交了。否則會上失信名單,全家人基本什麼都幹不了。

❸ 我是一外資負責人因環境污染偷排廢水60噸刑事拘留會判刑嗎

,環境污染法主要有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等,以及行政處罰法、刑法中有關處罰破壞環境資源行為的條文。如刑法: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三十九條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四條違反森林法的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五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天貓美國普衛欣提示:霧霾天氣出行記得做好防護。
以牟利為目的,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❹ 發黑小作坊廢水處理 如果被舉報了 有哪些處罰 ,有罰款的話大概是多少

情況不嚴重整改,嚴重就把作坊給端了。罰款是少不了的具體的詳詢有關部門

❺ 私練黃金偷排至少65噸有毒廢水受到怎樣處罰

2015年10月下旬,牟平區環境保護局接到群眾舉報,說某村後山上疑似有土法煉金作坊。第二天一早環境執法人員聯合環境監測人員對舉報地所進行勘查,發現現場散亂堆放著礦渣,還有3個土坑,坑中廢水已經發臭。


隨後監測人員將土坑中的廢水各取樣一份進行檢測。經測後發現各坑廢水總氰化物超過標准值38倍,廢水PH超過標准值43倍,為防止污染繼續擴大,牟平環保局立即聯系公安報案。當日環境保護局聯合公安局立即組織相關人員對3個土炕中廢水採取了抽取暫存處理,經過磅稱重,共抽取將近65噸有毒廢水。

新聞配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案中,謝某煉金的土作坊,既沒有處理礦渣、污水的能力,更不具備相應資質和經營許可,其為了煉取廢礦中的金子而無視國家法律,非法排放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最終因違法犯罪而被判刑得不償失。

❻ 3噸污水判幾年


涉及法律:環境保護法和刑法。
環保法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強調「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即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嚴重的污染環境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所以偷排廢水,一般是行政拘留,如果造成嚴重的後果,特別是重大污染或者人身傷亡的,最高可以判處7年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上是我對環保污水排放判刑幾年的問題答復,希望對你有幫助

❼ 違法排放廢水污染環境怎麼處罰

違規排放廢水廢物的量刑:構成污染環境罪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❽ 中央環保督察點名了哪些地方犯法了

中央環保督察回頭看 這地方在10天內被兩次點名

揚子醫葯西側填埋區已用防塵網隔離,地面鋪設了防雨膜。

江蘇泰州的泰興市濱江鎮天星村頭圩組,距長江不足百米的江堤東側,三個數十米見方的污泥池從南向北一字排開。池內堆放的污泥來自3公里外的泰興市濱江污水處理有限公司(下稱「濱江污水廠」),乾涸發黑,發出陣陣惡臭。

6月11日,中央環保督察組「回頭看」通報指出,2016年7月第一輪中央環保督察時,有群眾舉報濱江污水廠在長江內側蘆壩港(即天星村頭圩組)違法傾倒數萬噸污泥。兩年後,問題沒有整改,污泥數量從2.3萬噸增加到近4萬噸。

僅9天後,泰興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下轄的另一問題也被中央環保督察組通報:第一輪中央環保督察時有群眾舉報,開發區長江岸堤內側填埋了3萬多立方米化工廢料和其他固廢。兩年來這一問題也未整改,給周邊及長江水的環境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據澎湃新聞報道,為此,泰興市委副書記、泰興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張坤等5名幹部被問責。其中,張坤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泰興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王新宇被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泰興市濱江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務副總經理曹國家被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我們不迴避,不辯解,將按照中央環保督察的要求,抓緊落實整改。」王新宇說,目前,濱江污水廠的污泥正在等待鑒定、評審,之後會按科學方式處置;填埋垃圾廢料的場地也已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調查,預計20個工作日內可完成綜合治理方案的編制。

曾經的承諾成為一紙空文

在天星村頭圩組西側的空地上,三個污泥池中最大的為南池,長寬均為70米。看到南池池壁由水泥砌成,黑色的污泥上覆蓋著黃色的稻草和白色的塑料薄膜。與南池相比,北側兩個污泥池略小,長寬約40米,池底和四壁鋪設了黑色防滲膜。

早在2016年7月第一輪環保督察時,中央環保督察組就接到了群眾對污泥池的舉報,並將其作為重點案件轉辦地方整改。

當年8月21日,泰興市政府官網發布《中央環保督察組交辦信訪問題泰州辦理情況》(下稱《辦理情況》)稱,泰興市環保局於7月底對此問題立案查處,三個污泥池已停止使用,11月底前將啟動污泥規范化處置。

但三個污泥池並未真的停止使用。據濱江污水廠常務副總經理曹國家介紹,所謂停止使用是針對南池,「就是不再往裡倒新的污泥」;而北側兩池內,污泥傾倒始終未停。如今,違規傾倒的污泥不僅沒有消失,反而增加了近一倍,達到近4萬噸。中央環保督察組在通報中寫道,泰興「信訪查處反饋報告中的承諾成為一紙空文」。

督察人員現場簡單測試顯示,北池中污水pH值11左右。污泥滲濾液從北池流入東側的水塘,塘邊積水pH值約9。這說明,污泥滲濾液已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對此,濱江污水廠常務副總經理曹國家表示,這可能是因為在池壁上打加固鋼筋時刺穿了防滲膜。

對此,泰興經濟開發區分管環保的副主任王新宇稱,之所以繼續往北邊兩個池子倒污泥,是因為沒有污泥池污水廠就不能正常運行。「濱江污水廠處理著泰興城區近40萬人的生活污水。」王新宇說,如果污水廠無法開工,不到3天,城區地下水管就會發生倒流。「作為監管部門,我們也處於兩難境地,只能讓企業更好地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

但防護並未做好。「當時承諾的規范化處置,其中一項是指做好防雨淋、防揚散措施。」王新宇說,當時現場檢查發現,濱江污水廠已經鋪設了防護欄、防滲膜等裝置,在安全管理和防滲效果上可以達標。只要再搭個防雨棚並對污泥表面進行覆蓋,就能彌補防雨淋、防揚散方面的不足。但經過第三方鑒定,污泥池附近不適合建雨棚,所以就只在污泥表面加蓋了稻草、薄膜和泥土。

了解到,濱江污水廠曾委託福斯特惠勒(河北)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蘇創分公司設計三個污泥池的鋼結構雨棚。後者於2016年9月24日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污泥池因跨度大、地質條件復雜、靠近江邊風大等原因,不宜設計鋼筋結構雨棚。

此外,《辦理情況》還提到了污泥淋雨後發酵產生異味的問題。對此,開發區管委會要求濱江污水廠在污泥中添加抑味劑。2018年6月24日,在現場發現,污泥產生的異味,在相距500米左右的村子裡已不明顯。

過多算了經濟賬,忽視了生態賬

違規堆放的污泥,生成於污水處理的過程。

據王新宇介紹,目前,濱江污水廠每天處理6萬噸生活污水、2萬噸工業廢水,產生2噸多物化污泥、17噸左右的生化污泥。而污泥池中堆放的,均為生化污泥。

曹國家告訴,生化污泥是利用生活污水中的微生物處理污水後產生的污泥,含有微生物;物化污泥是指工業廢水絮凝沉澱後產生的污泥,其中含有有機物、膠體等不溶於水的物質。

「物化污泥屬於危險廢棄物,要直接送到園區內有危廢處理資質的公司焚燒處理。」王新宇說,生化污泥可能屬於危廢,也可能屬於一般固廢,要鑒定後再做處置。從2010年起,未經鑒定的生化污泥就被堆放到了天星村的污泥池。

2008年5月,泰興市環境科學研究所做出的《泰興市濱江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批稿)》指出,濱江污水廠的污泥中含有金屬亞鐵離子、鈣離子以及大量細菌等,屬於危險固廢,應全部按照危廢標准處理。

「但一般固廢的處理費用每噸大概四五百元,危險固廢至少需要四五千元。」曹國家告訴,之所以沒把生化污泥直接按照危廢處理,是出於節約成本的考慮。「先暫存,按照環保部的要求做完鑒定再決定。」

曹國家所說的「環保部的要求」,是指該部2010年發布的《關於污(廢)水處理設施產生污泥危險特性鑒別有關意見的函》。函件要求,應對含有工業廢水產生的污泥進行危險特性鑒別。王新宇說,鑒別後才能按照一般固廢或危險固廢的不同標准處置污泥。

事實上,2013年泰興市環保局也要求濱江污水廠先對污泥進行危險性鑒別,再做處置。

「當年污水處理量還不到現在的一半,池子里的污泥也就不多,我們覺得堆放在這里只是暫時的。」曹國家說,直到2015年8月,濱江污水廠才委託江蘇南大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對生化污泥進行了危險特性預評估。《辦理情況》顯示,預評估結論為「該生化污泥不屬於危險廢物」。

為確保結果准確,2016年8月、2018年3月,濱江污水廠又分別委託江蘇南大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南大高新環保產業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檢測堆積的生化污泥、剛出廠的新鮮生化污泥。兩次鑒定結果均顯示,該廠生化污泥為一般固廢。

有了一般固廢的鑒定結果,濱江污水廠本想將生化污泥賣給當地的一家企業制磚。但那家磚廠沒有處理污泥的資質,開發區管委會沒有同意。

「其實我們也想盡快把污泥處理掉,但是為了節約運輸成本,總想在泰州附近找,就近處理,但一直沒找到能夠接收污泥的單位。」曹國家說。

對此,王新宇承認,開發區內工業廢棄物處理能力非常有限,設施跟不上。《泰興市「十三五」環境保護規劃》中也提到,泰興「本地或周邊的廢物處置能力不能滿足經濟開發區對固廢處置的要求」。

「盡管有客觀上的條件限制,但總體還是思想上不夠重視。」王新宇認為,濱江污水廠過於糾結按一般固廢還是危險固廢處理污泥,「過多算了經濟賬,忽視了生態賬。」

今年5月21日,濱江污水廠向泰興環保局再次申請,希望將生化污泥作一般固廢處置。但泰興環保局認為開發區產業機構復雜,污水存在不確定性、不穩定性,所以生化污泥要按「危險廢物」高標准處置。泰興市環境執法局局長郭建說,「生態環境部(2018年3月機構改革後設立)華東督察中心也要求按危廢管理。」

污泥池啟動未經環評

從一開始,濱江污水廠的污泥池就不該存在。郭建告訴,上述三個污泥池均未經過環評,也未向環保部門申請審批。

據曹國家介紹,2001年濱江污水廠一期工程由泰興市政府投資建成。早期,每天產生的污泥量不足4噸。2012年12月、2014年12月,污水廠的二期工程一階段、二階段相繼建成。

泰興市環境科學研究所做出的《泰興市濱江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批稿)》顯示,濱江污水廠一期改造於2008年上半年完成,此後所有污泥統一送往有危廢處理資質的公司處置。

但曹國家說,2010年以前,廠里的生化污泥被當作一般固廢,直接送到附近的一家磚廠拌在煤里燒掉。對此,郭建和王新宇均表示不知情。「如果磚廠沒有燒一般固廢的資質,污水處理廠這么做也是不符合要求的。」王新宇說。

據曹國家介紹,2010年啟用三個污泥池中的南池,可能與磚廠被拆遷關停有關。

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但獲取的文件顯示,2008年7月、2013年7月,江蘇省環保廳、泰興市環保局分別對濱江污水廠二期工程、濱江污水廠總廠擴建工程進行了環評。但環評報告均只限於廠區范圍,未涉及距離廠區約3公里左右的三個污泥池。

「三個坑(污泥池)是企業自己啟用的,沒有經過批准。」郭建告訴,環保部門不會批准異地建設污泥堆放場。

曹國家則表示,他不清楚2010年啟用南池、2016年啟用北側兩池時為何沒審批,「公司之前的負責人已經過世了。」

據郭建回憶,三四年前有群眾舉報天星村的污泥池,泰興市環保局這才知道池子的存在。不過,環保局當時並未要求關閉污泥池,只讓濱江污水廠盡快作污泥危險性鑒定,暫存期間要做好防雨淋、防滲透、防揚散等防護措施。

後來,泰興市環保局多次督促濱江污水廠整改,僅2016年以來就檢查了10次。郭建說,10次檢查中5次涉及污泥處置,「在一時找不到合適的處置方式之前,我們只能讓企業盡快做好防護,減少對周邊的影響」。

注意到,今年6月6日,濱江污水廠曾因約3000噸污泥表面未做好遮擋,被泰興市環保局罰款10萬元。

3萬立方米的填埋區里藏了什麼?

此次「回頭看」期間,中央環保督察組還在泰興經濟開發區發現了一處固廢填埋區未整改。填埋區位於泰興揚子醫葯化工有限公司(下稱「揚子醫葯」)西側,距離長江僅60米。其內部填埋物中不僅有一般固廢,還有化工廢料等危險廢物。填埋區體積約3萬多立方米,約合15個標准泳池大小。

6月15日,督察組調來挖掘機,僅下挖半米左右,沙土層下就現出了黑色的化工廢料,刺激性氣味強烈。

據中央環保督察組6月20日通報,2016年7月第一輪中央環保督察期間,群眾反復舉報此填埋區。信訪轉辦後,泰興市僅對地表垃圾進行了簡單清理,之後便反饋完成了整改任務。

郭建對此解釋稱,當年從接到信訪督辦函到上報調查結果僅有24小時,開發區工作人員不清楚填埋區范圍,也沒有仔細核查填埋區的歷史垃圾,只看到了表面。而地表裸露的垃圾主要是一些木薯渣和拆遷建築垃圾,屬於一般固廢。

據王新宇介紹,這處填埋區原為早年修建江堤時留下的大溝塘,從上世紀90年代起開始填埋固廢。「那時候這邊還比較荒涼,只有幾家工廠和一些居民。大家都把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往裡倒,不排除有些企業也在此偷倒工業廢料。」

填埋了20多年垃圾後,地下有哪些污染物、是否會產生有害氣體等情況並不明確。王新宇表示,要先把這些問題調查清楚,才能確定處置方案。

為查清問題,2016年九十月間,開發區管委會委託中環昌泰(北京)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中環昌泰」)對填埋區附近14平方公里區域展開調查。

2018年1月,中環昌泰做出初步報告,確認垃圾填埋量約3.195萬立方米,且表層已被建築物、水泥地面、填土覆蓋。

2月,中環昌泰又對污染物進行了詳細化驗,發現填埋區土壤中鋅、鉛、鎘等9種金屬元素超標。此外,土壤中共檢出有機污染物72種,污染較為嚴重。

中環昌泰的報告還顯示,填埋區內大部分地下水取樣點顏色發黑、且伴有刺激氣味,污染明顯。其中,化學需氧量、揮發酚、鉛等19項無機指標超標;萘、甲苯等15項有機污染物指標超標。

「根據我們的調查結果,這里填埋的是混合垃圾。但還不能判斷具體是化工垃圾多,還是生活垃圾多。」參與調查的中國地質科學院水文地質環境地質研究所原副總工程師孫繼朝告訴,如果要確定是否含有危險工業垃圾,以及污染源溯源,還需進一步詳細調查。

好在填埋區的水文地質條件不利於污染擴散,不利於污染物在地下水中遷移。所以迄今為止擴散並不明顯。報告顯示,填埋區域下游5米處,地下水污染狀況明顯好轉。「目前還是可控狀態,趕快採取措施處置,以減少產生的危害。」孫繼朝說。

事實上,早在2016年4月,泰興市環保局就曾考慮調查那些歷史上可能存在污染的場地,主要就是指這塊填埋區。當年10月,中央環保督察兩個月過後,泰興市環保局就規劃出了治理思路。之所以拖到現在,是因為一直在等最終的場地調查結果。而中環昌泰的最終調查結果,於今年6月17日才完成。

「這其實是歷史遺留問題。以前要求沒那麼規范,在農村地區垃圾都往溝塘倒,全國各地都如此。」郭建說,現在就是要揭開歷史的蓋子。

違法企業或將被追責

6月27日下午,在天星村的污泥池看到,10台壓濾機和一套污泥固化設備正對污泥進行脫水干化、固化處理。壓濾機安置在剛修建的水泥槽里,以確保濾液不會外滲。

處理過的污泥被裝進一個個白色袋子,即將運往有資質的危廢倉庫暫存。王新宇表示,8月15日前將完成全部污泥轉運工作。

「我們已經委託了江蘇省環保廳下屬的江蘇環境科學研究院,對污泥做進一步檢測和鑒定,看是一般固廢還是危廢。最終污泥會根據鑒定結果進行處置。」王新宇告訴,預計8月25日可以做出鑒定報告。

據王新宇估計,處理近4萬噸污泥以及後期的場地生態修復,費用不會低於3億元。「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企業應該承擔主體責任。」王新宇表示,考慮到濱江污水廠75%的污水都是生活污水,具有一定公益屬性,政府也會承擔相應費用。

對於揚子醫葯西側垃圾填埋區的追責相對困難。目前,泰興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已委託環保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進行場地調查,編制綜合治理工作方案。污染場地土壤和地下水的檢測與鑒定、行政比對、生態修復方案等,都將包括在內。

,所謂行政比對,就是要將檢測出的污染物與園區內企業的產品、原料進行比對,排查可能的涉事企業;之後再根據生態損害評估進行追償。

「南京環科所的檢測結果估計與中環昌泰差不多。但前者具有司法鑒定資質,檢測結果可以作為後期追責或者起訴的證據。」王新宇說,這塊場地的修復同樣需要至少3億元,管委會希望找到違法企業。

由於填埋行為年代久遠,許多早期企業或搬離或關停。要想找到責任主體,難度很大。

6月27日,在垃圾填埋區看到,場地四周已用綠色防塵網隔離,地面也鋪上了黑色防雨膜,斜坡上正在修建明溝,防止雨水滲漏。西側道路已經封鎖,禁止通行。

現場工作人員告訴,他們將在場地北側和靠近江邊的西側打12米的防滲鋼板樁,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填埋區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在最新的處理方案出來之前,我們能做的就是加強對現場的保護措施。」王新宇說。

太可惡了。

消息來自網易新聞。

❾ 廢水污染環境罪行

會的犯了環境污染罪案例9月10日,青縣人民法院對兩起環境污染案件進行了公開集中審判.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晚上,被告人王某將運輸後剩餘在灌底的三噸鹽酸用水稀釋後傾倒於該縣境內子牙河中,致使河流被部分污染;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間,被告人郭某違反國家規定,在青縣馬廠鎮楊官店二村從事電鍍加工,並將產生的廢水直接排放到水坑內,經檢測,所排廢水中鋅含量為12.0mg/L,是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8倍.審理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郭某違反國家規定,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當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罰金四萬元;被告人郭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罰金三萬元.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美國進口普衛欣天貓有效防霧霾霧霾對人的呼吸系統心血管系統都有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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