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河北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保障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工作的領導,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支持和鼓勵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社會化運營工作的開展,提高本地城鎮污水的收集率、處理率和達標排放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並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和投訴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第六條建設和改造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設置排水口,並將排水口的設置情況報告有關部門。第七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進水口和排水口應當依法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並按規定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監控設備聯網。
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依法檢定合格後方可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按操作規程使用、維護,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第八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或者試運行前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自建設項目試運行之日起3個月內,向負責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進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第九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投入運行後,其實際污水處理負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要求或者實際處理污水量不低於實際應收污水量的百分之九十。第十條排污單位不得擅自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確需排放的,應當依法取得排水許可。排污單位排放的工業廢水不得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並符合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進水標准。排污單位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的,還必須依法辦理排污許可手續。第十一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連續穩定運行。因設施、設備大修、檢修、維護等原因可能導致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運營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前報告當地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並按有關部門規定的時間恢復正常運行。第十二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發現進水水質超過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進水標准時,應當立即進行應急處理,收集證據,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立即調查處理。
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時,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並及時修復。第十三條因發生突發事件等原因致使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全部或者部分停止運行的,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報告當地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四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應當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第十五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惡臭氣體的排放。
Ⅱ 廢水超標排放怎麼處罰
廢水來是指居民活動過程中排源出的水及徑流雨水的總稱。它包括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初雨徑流入排水管渠等其它無用水,一般指經過一定技術處理後不能再循環利用或者一級污染後制純處理難度達不到一定標準的水。那麼廢水超標排放怎麼處罰?下面和佰佰安全網給大家介紹下吧。
廢水超標水污染物超標類案件一般表現為當事人排放的廢水中某些污染因子的濃度超過了國家或省規定的標准限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可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Ⅲ 環保自動監測標紅數據屬於超標范圍嗎
環保自動監測標紅數據屬於超標范圍。文件中對自動監測數據超標處罰會有明確規定。根據國家出台的污水、廢氣綜合排放標准,廢氣排放以小時數據、污水排放以日均值數據是否超標判定。自動監測設備的技術性能不成熟、不穩定,數據還不能放心使用。那麼,通過近些年的改進,自動監測設備的技術性能已經成熟、穩定,只要沒有人為蓄意干預,監測數據是可靠的,完全可以放心作為依據。
這3個監測點與自己項目距離在3km評價范圍以內可以引用。雜訊監測最好在1km以內。
是的,環評報告當中有要求,是對環境現狀進行監測。當然也可以引用原有的監測數據,但不得超過3年。如果現狀的環境質量很差,並且新建項目還有相對應的污染物排放,證明環境條件已經惡化,不適宜在建設項目了。環評報告中的現狀監測是非常重要的一環。
(3)河北省廢水自動監測數據超標界定擴展閱讀:
如果評價區域缺乏權威的歷史監測資料,或者建設項目某些特定污染物需要補測時,應該嚴格根據評價技術要求委託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現狀環境質量監測。如果時間允許應該盡量進行分期監測。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分採暖季和非採暖季,每季監測時段取環評導則中時間范圍的上限。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分豐、平、枯3 個水期,評價等級較低的項目盡量掌握平、枯兩個水期的數據。特別是在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時需要注意
。雖然環評導則和《環境監測技術規范》中規定每日采樣時間為4 一6 次,每次30 分鍾,但是,《環境空氣質量標准》( GB305 一196) 要求日均值N02、S02、CO每日至少有18h采樣時間,TPS 則在12h 以上。
所以,按照標准要求,必須委託具有連續監測設備和能力的監測部門進行,以保證這一時間段監測數據的科學性、准確性、合理性。切忌在監測計劃制定和實際采樣中偷工減料、投機取巧。
Ⅳ 污水處理在線監測設備數值多少為正常
污水水質在線監測系統
一、項目背景
水是個世界性問題,目前水源的缺失已經引起世界各國的關注,究其缺水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來自水源地被污染,相對污染的最大比例是城市污水的排泄,城市污水大多來自於企業污水排放,垃圾的污染。規模化養殖場每天排放的污水量大、集中,並且污水中含有大量污染物,如重金屬、殘留的獸葯和大量的病原體等,因此如不經過處理就排放於環境或直接農用,將會造成當地生態環境和農田的嚴重污染。
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農村地區生活水平得到改善,同時產生的生活污水也高於以往。由於農村居民污水治理意識薄弱,導致農村地區污染日益嚴重。因此投資於監測和監管,提供一個有效、實用先進的監測系統和解決方案,加強環境監測變得迫在眉睫,建立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污水處理校驗系統,提高水質監測能力,勢在必行。其主要衡量指標有PH值、電導率、氨氮、總磷、CDD、濁度等。
二、系統概述
污水水質監測系統是由污水排放監測點(圖像站、水質站、流量站)、污水水質在線監測平台組成。系統可實現對企業廢水、城市污水、農村污水、養殖業污水的自動采樣、流量的在線監測和主要污染因子的在線監測以及現場情況的抓拍;實時掌握污水中污染物排放總量,實現監測數據自動傳輸;由監測點對水質參數自動採集、處理、保存和遠程通訊傳輸,污水水質在線監測平台部署於雲伺服器上,對數據進行匯總、整理和綜合分析。水質站用於監測河道排污口水質信息,採用有人看管、無人值守的管理模式。
污水排放監測點系統由采樣系統、測量系統、數據採集傳輸系統三部分組成。采樣系統由泵、采樣管路、專用采樣器、控制單元等構成。測量系統由測量儀器及數據採集終端構成。數據採集傳輸系統由數據採集終端及通訊模塊構成。
三、系統拓撲圖
四、系統主要功能
1)實時監測污水的主要指標PH值、電導率、氨氮、總磷、CDD、濁度,為污水排放是否達標提供依據;
2)實時監測污水排放量;
2)實時回傳現場抓拍照片,監測現場環境;
4)平台對數據進行匯總、整理和綜合分析。
五、平台介紹
1)水質在線監測平台利用計算機對遙測數據快速處理和加工成各種數據報表,及時向有關人員提供信息服務,並提供相應的業務支持和管理功能。
中心平台系統主要由以下部分組成:雲伺服器、平台軟體、資料庫。
伺服器主機:阿里雲平台
平台軟體:水質在線監測系統
資料庫:mysql資料庫
2)平台管理
登錄界面
設備系統管理
數據管理
Ⅳ 河北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環境監測行為,發揮環境監測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提高環境管理和環境決策水平,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環境監測,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等監測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環境質量監測,是指對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質量的監測。
本辦法所稱的污染源監測,是指對生產、建設或者其他人類活動中產生污染環境的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粉塵、惡臭氣體輻射、雜訊和振動等污染物的排放源的監測。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環境監測以及與環境監測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環境監測工作的領導,促進環境監測的規范化和標准化建設,提高環境監測為政府決策和環境管理工作服務的水平。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監測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水利、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以及企事業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組織實施本系統和本單位的環境監測工作,並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環境監測機構(以下簡稱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環境監側資質認證合格證書,並按照環境監測資質認證合格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監測活動:
(一)具有事業法人資格,其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科研經費和專項經費全額納入同級財政的年度經費預算;
(二)有與環境監測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設施、設備;
(三)取得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計量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計量認證合格證書;
(四)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從事環境監側的人員必須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經考核並取得環境監側人員上崗合格證書後,方可獨立從事環境監測活動。第八條環境監測機構在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和上級環境監側機構的指導下,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實施下列環境監測工作:
(一)組織實施環境要素的監側和環境質量的預測、預報,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和環境警報所需的環境指標及監測數據;
(二)對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性監測,收集、匯總、分析和核實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總量;
(三)建立環境監測檔案和動態資料庫,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上報環境統計資料和對環境質量排污單位的監測數據;
(四)組織實施與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環境污染糾紛的仲裁、企業污染環境的限期治理達標驗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以及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等工作有關的服務性監測。
未設置環境監測機構的地區,其環境監測工作由上一級環境監測機構負責。第九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環境監測機構負責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後評估環境保護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有機食品、進出口商品,以及室內環境中的有關環境指標和生態指標進行監測。第十條從事機動車尾氣檢測的機構必須取得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機動車尾氣檢測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機動車尾氣排放的初檢、年度檢測和監督性抽測活動。第十一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監測網路和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網路,並對網路的運行情況以及網路成員單位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環境臨測的規定、網路章程和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第十二條環境監側網路是區域性的跨行業業務協作組織,由環境監測機構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軍隊及企事業單位從事環境監測的機構組成,承擔有關的環境監側及其數據、資料的匯總、上報工作。第十三條環境監測網路的成員單位必須取得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環境監測資質認可合格證書,並遵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發布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分析方法和有關質量保證、監測結果報告的規定,以及環境監測網路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Ⅵ 在污水處理過程中,在線監測發現數據有超標該怎麼辦
立即停止外排,把不合格的水重新處理
Ⅶ 河北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2007修正)
第一條為規范環境監測行為,發揮環境監測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提高環境管理和環境決策水平,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環境監測,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等監測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環境質量監測,是指對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質量的監測。
本辦法所稱的污染源監測,是指對生產、建設或者其他人類活動中產生污染環境的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粉塵、惡臭氣體、輻射、雜訊和振動等污染物的排放源的監測。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環境監測以及與環境監測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環境監測工作的領導,促進環境監測的規范化和標准化建設,提高環境監測為政府決策和環境管理工作服務的水平。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監測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水利、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以及企事業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組織實施本系統和本單位的環境監測工作,並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六條從事環境監測的人員必須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經技術考核後方可從事環境監測活動。第七條環境監測機構在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和上級環境監測機構的指導下,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實施下列環境監測工作:
(一)組織實施環境要素的監測和環境質量的預測、預報,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和環境預警預報所需的環境指標及監測數據;
(二)對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性監測,收集、匯總、分析和核實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總量;
(三)建立環境監測檔案和動態資料庫,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上報環境統計資料和對環境質量、排污單位的監測數據;
(四)組織實施與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環境污染糾紛的仲裁、企業污染環境的限期治理達標驗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以及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等工作有關的服務性監測。
未設置環境監測機構的地區,其環境監測工作由上一級環境監測機構負責。第八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環境監測機構負責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後評估、環境保護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有機食品、進出口商品,以及室內環境中的有關環境指標和生態指標進行監測。第九條已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承擔機動車年檢的單位,應當根據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按規范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年度檢測。第十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監測網路和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網路,並對網路的運行情況以及網路成員單位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環境監測的規定、網路章程和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第十一條環境監測網路是區域性的跨行業業務協作組織,由環境監測機構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軍隊及企事業單位從事環境監測的機構組成,承擔有關的環境監測及其數據、資料的匯總、上報工作。第十二條環境監測網路的成員單位應當遵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發布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分析方法和有關質量保證、監測結果報告的規定,以及環境監測網路的章程和規章制度。第十三條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後,環境監測機構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實施應急監測,並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上報監測報告。其中屬於較大、重大和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在24小時內上報監測報告。第十四條排污單位必須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對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進行監測,並將監測數據和資料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監測機構。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排污單位,應當委託當地環境監測網路的成員單位進行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的監測。第十五條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應當依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設置,並能夠保證環境監測工作的正常進行。
Ⅷ 廢氣自動監控數據超標是日數據還是小時數據
廢氣數據 每小時公開一次
市環保局表示,考慮到各國控企業的實際情況,通知提出分期分步實施,對已經安裝了自動監控設備的企業,要求在今年9月底前公開自動監控數據,廢氣污染物監測數據每小時公開一次,廢水監測數據每兩小時公開一次,並要在取得監測數據一小時之內公開。對未安裝自動監控設備的企業,一方面要抓緊安裝調試並申請驗收,同時還要至少每日開展1次手工監測,並於次日公開監測結果。
通知要求國控企業要對自行監測數據的准確性和真實性負責,不得虛報、漏報或隱瞞不報。市、區縣環保部門將對各企業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運行和數據公開情況實施檢查。
Ⅸ 河北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2020修正)
第一條為規范環境監測行為,發揮環境監測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提高環境管理和環境決策水平,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環境監測,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等監測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環境質量監測,是指對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質量的監測。
本辦法所稱的污染源監測,是指對生產、建設或者其他人類活動中產生污染環境的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粉塵、惡臭氣體、輻射、雜訊和振動等污染物的排放源的監測。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環境監測以及與環境監測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環境監測工作的領導,促進環境監測的規范化和標准化建設,提高環境監測為政府決策和環境管理工作服務的水平。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監測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水利、自然資源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以及企事業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組織實施本系統和本單位的環境監測工作,並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六條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技術規范開展監測,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第七條環境監測機構在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領導和上級環境監測機構的指導下,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實施下列環境監測工作:
(一)組織實施環境要素的監測和環境質量的預測、預報,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和環境預警預報所需的環境指標及監測數據;
(二)對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性監測;
(三)建立環境監測檔案和動態資料庫;
(四)組織實施突發事件環境應急監測等。第八條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檢測,並與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第九條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監測網路和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網路,並對網路的運行情況以及網路成員單位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環境監測的規定、網路章程和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第十條環境監測網路的成員單位應當遵守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發布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分析方法和有關質量保證、監測結果報告的規定,以及環境監測網路的章程和規章制度。第十一條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後,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實施環境應急監測,並按照規定的期限上報監測報告。其中屬於較大、重大和特大環境污染事件的,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在24小時內上報監測報告。第十二條排污單位必須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對污染物的排放情況進行監測,並將監測數據和資料報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環境監測機構。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排污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監測。第十三條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應當依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設置,並能夠保證環境監測工作的正常進行。第十四條環境質量監測點位設置需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定,一經認定,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動或者取消。第十五條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環境監測工作時,被監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數據、資料和監測條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阻礙依法實施的環境監測工作。第十六條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和資料是政府決策和環境管理的依據。
環境監測機構必須如實、按期出具環境監測數據和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或者遲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依法實施的環境監測工作或者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和資料。第十七條經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環境監測機構和環境監測網路成員單位的主管部門可以向環境監測網路的成員單位調用環境監測數據和資料。但不得用於對外提供有償服務和非環境監測方面的科學研究。
Ⅹ 2020年污水超標罰款標准
法律分析: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