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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設施檢維修制度

發布時間:2022-08-05 19:43:18

❶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1]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1]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❷ 污水處理廠設備的維護保養有哪些要求

設備維修保養的主要內容包括潤滑、防腐、清潔、零部件調整更換等,一般將設備維修保養分類如下。
(1)日常保養這是對設備的清潔、檢查、加油等外部維護,由操作人員承擔,並作為交接班的內容之一。
(2)一級保養
對設備易損零部件進行的檢查保養,包括清潔、潤滑、設備局部和重點的拆卸、調整等,一般在專職檢修人員指導下由操作人員承
擔。
(3)二級保養對設備進行嚴格的檢查和修理,包括更換零部件、修復設備的精度等。由專職檢修技術工人承擔。
(4)小修這是工作量最小的局部性修理,只進行局部修理、更換和調整。
(5)中修這是一種工作量較大的計劃修理,污水處理廠安排1~3年1次,內容包括更換和修復設備主要部分,檢查整個設備並調整校正,使設備能
達到應有的技術標准。
(6)大修這是工作量最大的一種計劃修理,包括對設備全面解體、檢查、修復、更換、調整,最後重新組裝成新的整機,並對設備外表進行重新噴
漆或粉刷。一般幾年甚至十年才進行一次,可由專業(修配)廠來完成。
(7)設備的計劃預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零部件、關鍵部件會不斷「磨損」,這就會影響設備的性能、效率和安全。更多污水處理資料可登錄易凈水網(www.ep360.cn)查看。設備預修就是根據設備的「磨損」規律,通過日常保養,有計劃地進行檢查和修理,保證使設備經常處於良好狀態。設備預修的主要內容包括日常維護、定期檢查和計劃維修。

❸ 污水處理設備維修保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設備維護的主要內容包括潤滑、防腐、清洗、調整和更換部件。
(1)日常維護版,這是設備權的維護、檢查、加油等外部維護,由操作員,並作為輪班的一部分。
(2)設備的磨損部分,包括清洗、潤滑、保養和檢查,應在操作員專業維修人員的指導下,進行設備配件、拆卸和關鍵點的調整,以及設備的操作。
(3)修理這是一個較大的工作量計劃修理,污水處理廠是1至1倍,在3年,包括更換和維修設備,設備檢查和調整的主要部分,設備可以滿足技術標准。
(4)這是一個重大的檢修計劃,最大的檢修,包括設備檢查、解體修理、更換和調整,最後重新組合成一個新的機器,並重新油漆或噴漆設備外觀。一般幾年甚至十年,由專業工廠來完成(修理)。

❹ 污水處理設備運行管理和維護

設備的運營管理與維護

(1)設備運行管理的意義和內容
設備是現代化生產的物質技術基礎。污水處理廠生產能否順利進行,主要取決於機器設備的完善程度。
污水處理廠有大量的處理工藝設施(或構築物)和輔助生產設施。生產工藝設備如格柵攔污機、泵類、攪拌器、風機、投葯設備、污泥濃縮機脫水機、混合攪拌設備、空氣擴散裝置、電動閥門等。這些工藝設備的故障將影響污水廠的運行或造成全廠的停運。
污水處理廠設備的運行管理,是指對生產全過程中的設備管理,即從選用、安裝、運行、維修直至報廢的全過程的管理。因此,設備運行管理的內容可歸納為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①合理選用、安全使用設備。例如選配技術先進、節能降耗的設備,根據設備的性能, 安排其適當的生產任務和負荷量,為設備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條件;安排具有一定技術水平和熟練程度的設備操作者。 ②做好設備的保養和檢修工作。
③根據需要和可能,有計劃地進行設備更新改造。 ④搞好設備驗收、登記、保管,報廢的工作。 ⑤建立設備管理檔案。 ⑥做好設備事故的處理。
(2)設備的運行管理
①管理人雖職責 編制企業的機械設備運行維修管理制度,編制年度檢修計劃和備品、備件購置計劃;負責選購、建賬、調撥直至報廢的管理;編繪設備圖冊或檔案;負責提供更新、改造的技術方案,參與設備的大修與改造、更新工作,並主持測試驗收,參加設備安全檢查及事故分析處理等。
②運行人員責任制 包括操作設備的職員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巡查制度、交接班制度等。
③機械設備的運行規程 如設備調度規程、緊急處理規程、事故處理規程。
(3)設備的維修管理
①設備維修管理的內容 建立機械設備檔案,如名稱、性能、圖紙、文件、運行日期、測試數據、維修記錄等。堅持機械設備保養和維修制度。制定機械設備的檢修規程,如檢修的技術標准、檢修的程序、檢修的驗收等。建立備品、備件制度。 ②設備磨損與維修
A、設備磨損概念 設備在長期使用過程會產生兩種磨損。一種是物質磨損,指使用過程中由機械力作用造成摩擦、振動的損耗;第二種是技術磨損,如因操作不當或其他原因致使設備報廢,不能再使用;或因科學技術的進步,性能和效率更好的同用途設備不斷出現,
致使原有老設備的「價值」降低。從形式上看,前者叫有形磨損,後者叫無形磨損。
B、設備維修工作類別 設備維修保養的內容包括潤滑、防腐、清潔、零部件調控更換等,一般將設備維修保養分類如下。
(a)日常保養 這是對設備的清潔、檢查、加油等外部維護,由操作人員承擔,並作為交接班的內容之一。
(b)一級保養 對設備易損零部件進行的檢查保養,包括清潔、潤滑、設備局部和重點的拆卸、調整等,一般在專職檢修人員指導下由操作人員承擔。
(c)二級保養 對設備進行嚴格的檢查和修理,包括更換零部件、修復設備的精度等。由專職檢修技術工人承擔。
(d)小修 這是工作量最小的局部性修理,只進行局部修理、更換和調整。 (e)中修 這是一種工作量較大的計劃修理,污水處理廠安排1—3年1次,內容包括更換和修復設備主要部分,檢查整個設備並調整校正,使設備能達到應有的技術標准。
(f)大修 這是工作量最大的一種計劃修理,包括對設備全面解體、檢查、修復、更換、調整,最後重新組裝成新的整機,並對設備外表進行重新噴漆或粉刷。一般幾年甚至十年才進行一次,可由專業(修配)廠來完成。 C、設備的計劃預修制 設備在使用過程中,零部件、關鍵部件會不斷「磨損」,這就會影響設備的性能、效率和安全。設備頂修制就是根據設備的「磨損」規律,通過日常保養有計劃地進行檢查和修理,保證使設備經常處於良好狀態的工作制度。
設備預修制的主要內容包括日常維護、定期檢查和計劃維修。
③設備維修工作的原則
維護保養和計劃檢修並重,以預防為主。堅持良好的保養, 可以減輕。

❺ 污水處理廠的設備如何管理及維護

一、污水處理廠的設備進行管理及維護的措施有:
(一)制定設備運行管理制度
1、根據污水處理廠的規模和工藝流程選擇相匹配的設備,提高設備的使用率。
2、在選擇設備提供商時一定要注重對生產廠商的技術、服務及價格等進行綜合評價,在滿足污水處理廠日常生產需求的基礎上,選擇技術成熟、能耗低的設備,盡可能在最短的回收期內收到最多的經濟效益,提高企業的投資效率。
3、應考慮到設備的實際使用壽命以及維護保養周期等因素,選擇具有良好耐用性的設備,注重設備運行過程中的安全性,防止出現人員及財產的損傷。
4、要求針對設備復雜程度高、維修難度大(如進口水泵、曝氣設備、脫水機等)、備件生產周期長的設備做好備用設備和備件的采購及存儲工作,確保污水處理廠生產運營的持續性。
5、制定相關人員的工作職責。
(1)要明確設備管理工作人員的職責,要求其制定年度檢修計劃和備品配件等的購置計劃,並通過編制完善的設備管理及維修方案,對設備的選購、調撥以及報廢等進行統一管理,同時負責制定設備更新以及改造技術方案,積極參與設備的調試、檢查,及時對設備事故進行分析和處理;
(2)應明確運行人員的工作職責。要求所有工作人員嚴格遵循崗位責任制,按照設備操作規程合理使用設備,並認真遵守交接班以及巡查等制度,同時還要求運行工作人員根據設備運行情況制定相應的設備調度規程等;
(3)做好設備維修管理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對污水處理廠的關鍵設備要安排設備廠家售後服務人員進行專業培訓,特別是日常維護保養的技術要求和要點及基本故障的判斷和排除;
(4)做好污水廠設備日常基本保養和維護,對於設備嚴重故障應及時通知設備供應商專業售後人員及時到場解決。
6、做好設備檔案管理工作。
(1)應將各種設備的安裝使用說明書、合格證以及調試資料等進行歸檔整理,並安排專門人員進行存放保管。如有國外資料應先將其翻譯成中文,按照用途及類別整理成冊。
(2)要求設備操作人員做好設備運行狀態的檢查和記錄工作,具體記錄內容主要包括設備的開機時間、運行狀況以及存在故障等,同時要將故障排除方法、維修方法、處理時間以及更換設備的具體情況全部記錄歸檔,保證設備檔案的完整性,提高檔案管理工作效率。
(二)設置完善的設備維護規程
污水處理廠的生產設備在經過長時間的運行使用後難免會出現局部零部件磨損及變形等問題,降低了設備的工作效率及安全性能,導致各種設備事故的發生,因此設備管理部門需要根據設備運行情況設置完善的設備維護規程,規定具體的維護內容,定期檢查和調整設備,延長設備的使用壽命,防止設備事故的發生。
1、由於減速箱會普遍應用於污水處理廠的生產中,因此設備管理人員需要根據減速箱的特性,按照氣候條件選擇合適的油脂。再加上受到工作環境的影響,導致經常處於污水以及泥垢中的設備部件銹蝕問題嚴重,這就要求設備維修人員嚴格按照日常防腐規定採取必要的防腐措施,做好維護保養工作,例如可以對一些設備中的鋼絲繩進行定期塗油,及時清除鋼絲繩表面的污泥,盡可能地延長鋼絲繩的使用壽命。
2、在設備運行過程中,一些部位的振動幅度較大,很容易出現螺栓松動、脫落等問題,甚至會發生設備基礎部位的拉翻現象,因此維修人員有必要定期檢查重要連接部位例如法蘭、橋式設備的鋼軌以及連軸器等部件的螺栓緊固情況,並利用扳手及時將其上緊。
3、污水處理廠設備上有一些零配件可以對設備以及操作人員起到保護作用,例如緊急停止開關、空氣開關、超載報警裝置以及漏電保護器等都具有保護功能,而這些零部件一旦發生故障,將會造成較大的安全事故,工作人員在發現故障後應及時進行維修和更換,必要時則可以進行停機處理。
(三)加強備品配件的計劃管理
1、在展開污水處理廠設備備品配件的管理工作時,設備管理部門應該定期進行備品配件的清點和采購,防止由於配件缺乏的原因影響到污水處理廠的正常生產。
2、對於采購難度較大的國外配件,若可以用國內配件進行替代則盡量用國內配件,如果無法替代可以盡快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測繪、製作,必要時應向生產廠家定製。
3、還需要在滿足污水處理廠日常生產運行的基礎上,實行備件計劃管理,減少不必要的備件儲量,盡可能地減少資金佔用,提高庫存的合理性,確保污水處理廠設備備品配件管理工作能夠滿足日常生產的需求。
二、污水處理廠的設備進行管理及維護的重要性
1、決定著污水處理廠的生存。
污水處理設備是污水處理廠進行污水處理工作的物質基礎,污水處理設備的品質性能、系統結構和運行狀況是否良好,直接決定著污水處理廠能否正常發揮污水處理的功能,能否抓住污水處理的市場,從而能否保障正常的生產效益,關繫到污水處理廠的生存問題,因此,污水處理設備的管理與維護對於污水處理廠本身來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2、決定著污水處理廠的生產成本。
做好污水處理廠各種污水處理設備的管理與維護工作,可以有效的延長污水處理設備的使用年限和檢修周期,節省維修費用以及減少停工損失,從而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提高污水處理廠的利潤水平和污水處理的質量水平,更有利於污水處理廠的生存和發展。
3、決定著污水處理廠工人的健康與安全。
污水處理設備的管理與維護決定著污水處理設備是否能夠實現良好運行,倘若出現設備故障或者由於人員操作不當等現象,就極容易引發安全事故,從而對污水處理廠工人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影響。
因此,必須建立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制度,並堅持對污水處理設備進行必要的日常維護和定期保養,及時發現問題排除安全隱患,降低各種事故發生的幾率,保障污水處理廠職工的身體健康與生命財產安全。

❻ 貴陽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規范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建立長效監督管理機制,提高水環境治理成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建設和維護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建小區,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築、綜合性樓宇和為小區配建的公共設施、經營性用房等。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新建小區規劃用地紅線范圍內建築主體外的污水管道、檢查井、收集管網、集中式污水池、粗細格柵、機泵、閥門、自動控制設施、配電設施、一體化的污水處理設備和達標後的中水回用系統等附屬設施。第四條新建小區污水的排放和處理應當遵循就地處理、就地利用,達標排放的原則。第五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污染治理工程和水環境保護工程的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敷設的綜合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排水管網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達標排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改和財政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縣級相關行政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的有關工作。第六條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項目規劃設計總圖及建築單體方案時,應當按國家有關規范明確污水處理設施及中水回用系統。第七條為保證工程質量,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具體實施。第八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及中水回用系統的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其施工圖應當經法定審查機構審查通過後方可組織施工。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合同中應載明污水處理設施用房、用地、通道、電源接入點等內容。第九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的污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雨污管線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其建設投資應當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並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建設應當實行雨污分流,污水進入該區處理系統,水質達標後就地使用。第十一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給依法取得污水處理資格的企業進行統一運營管理,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管。
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辦理排放許可手續。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排放。
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竣工檔案資料。第十二條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污水處理企業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運營維護費的資金渠道,保障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維護和正常運營。第十三條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對小區污水設施定期進行巡查、維護,並建立檢查檔案,保障各項設施完好、暢通,安全運行。
污水設施缺損或者發生污水外溢、雨水排泄不暢等情況,污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在發現或者接到報告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並組織維修、疏通。第十四條污水應當達標排放,若未達標即進行排放或者偷排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處罰。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堵塞、損毀、填埋污水處理設施;
(二)擅自接、改、占(跨)壓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污水處理設施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質;
(四)在分流制管網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五)向污水處理設施進口、出口、溝渠、調節池、窨井排放垃圾、廢渣及其他雜物;
(六)在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修建妨礙污水處理設施正常使用或影響其安全的建(構)築物;
(七)其他有損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第十六條中水回用系統竣工驗收後,鼓勵使用中水對環境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以及生態景觀、居民衛生間等方面的使用,使用中水的費用按有關規定收取。

❼ 設施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設備管理制度
設備管理制度
(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公司內部生產、運輸、吊裝、辦公設備的管理,正確、安全地使用和維護設備,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設備使用、維護規程是根據設備使用、維護說明書和生產工藝要求制定,用以指導正確操作使用和維護設備的制度。公司各部門都必須建立、健全設備使用規程和維護規程。

(二) 規程的制定與修改

第三條 各部門首先要按照本制度規定的原則,正確劃分設備類型,並按照設備在生產、運營中的地位、結構復雜程度以及使用、維護難度,將設備劃分為:重要設備、主要設備、一般設備三個級別,以便於規程的編制和設備的分級管理。

第四條 凡是安裝在用設備,必須做到台台都有完整的使用、維護規程。

第五條 對新投產的設備,技術裝備部應在在設備投產前30天制訂出使用、維護規程,並下發執行。

第六條 當生產准備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時,在改變工藝前10天,技術裝備部應根據設備新的使用、維護要求對原有規程進行修改,以保證規程的有效性。

第七條 崗位在執行規程中,發現規程內容不完善或有缺陷時,要逐級及時反映。規程管理專業人員應立即到現場核實情況,並對規程內容進行增補或修改。

第八條 新編寫或修改後的規程,都要按專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分別報送分管副總經理審批。

第九條 當設備發生嚴重缺陷,又不能立即停產修復時,必須制定可靠的措施和臨時性使用、維護規程,由分管副總經理批准執行。缺陷消除後臨時規程作廢。

(三) 規程的內容

第十條 設備使用規程必須包括的內容:

1、設備技術性能和允許的極限參數,如最大負荷、壓力、溫度、轉速、電壓、電流等;

2、設備交接使用的規定,兩班或三班連續運轉的設備,崗位人員交接班時必須對設備運行狀況進行交接,內容包括:設備運轉的異常情況,潤滑情況,原有缺陷變化,運行參數的變化,故障及處理情況等;

3、操作設備的步驟,包括操作前的准備工作和操作順序;

4、緊急情況處理的規定;

5、設備使用中的安全注意事項,非本崗位操作人員未經批准不得操作本機,任何人不隨意拆掉或放寬安全保護裝置等;

6、設備運行中故障查詢及排除。

第十一條 設備維護規程應包括的內容:

1、設備傳動示意圖、液壓原理圖、氣動原理圖、蒸汽原理圖、電氣原理圖主要零部件圖;

2、設備潤滑「五定」圖表和要求;

3、定時清掃的規定;

4、設備使用過程中的各項檢查要求,包括路線、部位、內容、標准狀況參數、周期(時間)、檢查人等;

5、運行中常見故障的排除方法;

6、設備主要易損件的報廢標准;

7、安全注意事項。

(四) 規程的貫徹執行

第十二條 新設備投入使用前,要由主管技術裝備部的副總經理布置貫徹執行設備使用、維護規程。規程要發入到有關專業、崗位操作人員以及維修人員手裡,並做到人不離崗。

第十三條 生產部門要組織設備操作人員認真學習規程,設備專業人員要向操作人員進行規程內容的講解和學習輔導。

第十四條 設備操作人員須經公司組織的規程考試及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第十五條 生產部門每月都要組織班組學習規程,車間主管及設備管理人員,每年要對生產班組規程學習情況進行定期或隨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抽查情況納入考核。

(五) 設備技術狀況的管理

第十六條 對所有設備按設備的技術狀況、維護狀況和管理狀況分為完好設備和非完好設備,並分別制訂具體考核標准。

第十七條 各部門的生產設備必須完成上級下達的技術狀況指標,即考核設備的綜合完好率。專業部門要分別制訂出年、季、月度設備綜合完好率指標,並層層分解逐級落實到崗位。

(六) 設備潤滑管理

第十八條 對設備潤滑管理工作的要求

1、各部門設專職潤滑員負責設備潤滑工作。

2、每台設備都必須制訂完善的設備潤滑「五定」圖表和要求,並認真執行。

3、各部門要認真執行設備用油三清潔(油桶、油具、加油點),保證潤滑油(脂)的清潔和油路暢通,防止堵塞。

4、對大型、特殊、專用設備用油要堅持定期分析化驗制度。

5、潤滑專業人員要做好設備潤滑新技術推廣和油品更新換代工作。

6、認真做到廢油的回收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潤滑「五定」圖表的制訂、執行和修改

1、各部門的生產設備潤滑「五定」圖表必須逐台制訂,並和使用維護規程同時發至崗位。

2、設備潤滑「五定」圖表的內容是:

(1)定點:規定潤滑部位、名稱及加油點數。

(2)定質:規定每個加油點潤滑油脂牌號。

(3)定時:規定加、換油時間。

(4)定量:規定每次加、換油數量。

(5)定人:規定每個加、換油點的負責人。

3、崗位操作及維護人員要認真執行設備潤滑「五定」圖表規定,並做好支行記錄。

4、潤滑專業人員要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潤滑「五定」圖表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5、崗位操作和維護人員必須隨時注意設備各部位潤滑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和處理。

第二十條 潤滑油脂的分析化驗管理

設備運轉過程中,由於受到機件本身及外界灰塵、水分、溫度等因素的影響,易使潤滑油脂變質,為保證潤滑油的質量,需定期進行過濾分析的化驗工作,對不同設備規定不同的取樣化驗時間。經化驗後的油品不符合使用要求時,要及時更換潤滑油脂。

第二十一條 設備潤滑新技術的應用與油品更新管理

1、各部門對生產設備潤滑油跑、冒、漏情況,要組織研究攻關,逐步解決。

2、油品的更新換代要列入公司年度設備工作計劃中,並經過試驗,保證安全方可加以實施。油品更新前必須對油具、油箱、管路進行清洗。

(七) 設備缺陷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設備發生缺陷,崗位操作和維護人員能排除的應立即排除,並在日誌中詳細記錄。

第二十三條 崗位操作人員無力排除的設備缺陷,要詳細記錄並逐級上報,同時精心操作,加強觀察,注意缺陷發展。

第二十四條 未能及時排除的設備缺陷,必須在每天生產調度會上研究決定如何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在安排處理每項缺陷前,必須有相應的措施,明確專人負責,防止缺陷擴大。

(八) 設備運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 設備運行動態管理,是指通過一定的手段,使各級維護與管理人員能牢牢掌握住設備的運行情況,依據設備運行的狀況制訂相應措施。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系統的設備巡檢標准

各部門要對每台設備,依據其結構和運行方式,定出檢查的部位(檢查點)、內容(檢查什麼)、正常運行的參數標准(允許的值),並針對設備的具體運行特點,對設備的每個檢查點,確定出明確的檢查周期,一般可分為時、班、日、周、旬、月、季、年檢查點。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巡檢保證體系

生產崗位操作人員負責對本崗位使用設備的所有檢查點進行檢查,專業維修人員要承包對重點設備的巡檢任務。各部門都要根據設備的多少和復雜程度,確定設置專職巡檢工員的人數和人選,專職巡檢員負責承包重要的檢查點之外,要全面掌握設備運行動態。

第二十九條 信息傳遞與反饋

生產崗位操作人員巡檢時,發現設備不能繼續運轉需緊急處理的問題,要立即通知值班主任,由值班主任組織處理。一般隱患或缺陷,檢查後登入檢查表,並按時傳遞給專職巡檢員。

專職維修人員進行的設備點檢,要做好記錄,除安排處理外,要將信息向專職巡檢員傳遞,以便統一匯總。

專職巡檢員除完成承包的巡檢點任務外,還要負責將各方面的巡檢結果,按日匯總整理,並列出當日重點問題向技術裝備部匯報。

技術裝備部應列出主要問題,除登記台賬,輸入計算機外,要進一步檢查落實,以便於綜合管理。

第三十條 動態資料的應用

巡檢員針對巡檢中發現的設備缺陷、隱患,提出應安排檢修的項目,納入檢修計劃。巡檢中發現的設備缺陷,必須立即處理的,由值班主任即刻組織處理;本班無能力處理的,由技術裝備部確定解決方案。重要設備的重大缺陷,由分管副總經理組織研究,確定控制方案和處理方案。

第三十一條 設備薄弱環節的立項處理

下列情況均屬設備薄弱環節:

1、運行中經常發生故障停機而反復處理無效的部位;

2、運行中影響產品質量和產量的設備或部位;

3、運行達不到小修周期要求,經常要進行計劃外檢修的設備或部位;

4、存在不安全隱患(人身及設備安全),且日常維護和簡單修理無法解決的設備或部位。

第三十二條 對薄弱環節的管理

本公司技術裝備部要依據動態資料,列出設備薄弱環節,按時組織審理,確定當前應解決的項目,提出改進方案。分管副總經理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對改進方案進行審議,審定後列入檢修計劃。

設備薄弱環節改進實施後,要進行效果考察,做出評價意見,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後,存入設備檔案。

❽ 污水處理工巡檢時的安全注意哪些事項

1.1 運行管理要求1.運行管理人員必須熟悉本廠處理工藝和設施、設備的運行要求與技術指標。
2.操作人員必須了解本廠處理工藝,熟悉本崗位設施、設備的運行要求和技術指標。
3.各崗位應有工藝系統網路圖、安全操作規程等,並應示於明顯部位。
4.運行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按要求巡視檢查構築物、設備、電器和儀表的運行情況。
5.各崗位的操作人員應按時做好運行記錄。數據應准確無誤。
6.操作人員發現運行不正常時,應及時處理或上報主管部門。
7.各種機械設備應保持清潔,無漏水、漏氣等。
8.水處理構築物堰口、池壁應保持清潔、完好。
9.根據不同機電設備要求,應定時檢查,添加或更換潤滑油或潤滑脂。
1.2 安全操作要求
1.各崗位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培訓和生產實踐,並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2.啟動設備應在做好啟動准備工作後進行。
3.電源電壓大於或小於額定電壓5%時,不宜啟動電機。
4.操作人員在啟閉電器開關時,應按電工操作規程進行。
5.各種設備維修時必須斷電,並應在開關處懸掛維修標牌後,方可操作。
6.雨天或冰雪天氣,操作人員在構築物上巡視或操作時,應注意防滑。
7.清理機電設備及周圍環境衛生進,嚴禁擦拭設備運轉部位,沖洗水不得濺到電纜頭和電機帶電部位及潤滑部位。
8.各崗位操作人員應穿戴齊全勞保用品,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9.應在構築物的明顯位置配備防護救生設施及用品。
10.嚴禁非崗位人員啟閉本崗位的機電設備。
1.3 維護保養要求
1.運行管理人員和維修人員應熟悉機電設備的維修規定。
2.應對構築物的結構及各種閘閥、護欄、爬梯、管道等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及防腐處理,並及時更換被損壞的照明設備。
3.應經常檢查和緊固各種設備連接件,定期更換聯軸器的易損件。
4.各種管道閘閥應定期做啟閉試驗。5.應定期檢查、清掃電器控制櫃,並測試其各種技術性能。
6.應定期檢查電動閘閥的限位開關、手動與電動的聯鎖裝置。
7.在每次停泵後,應檢查填料或油封的密封情況,進行必要的處理。並根據需要填加或更換填料、潤滑油、潤滑脂。
8.凡設有鋼絲繩的裝置,繩的磨損量大於原直徑10%,或其中的一股已經斷裂時,必須更換。
9.各種機械設備除應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外,還應按設計要求或製造廠的要求進行大、中、小修。
10.檢修各類機械設備時,應根據設備的要求,必須保證其同軸度、靜平衡等技術要求。
11.不得將維修設備更換出的潤滑油、潤滑脂、實驗室廢水及其它雜物丟入污水處理設施內。
12.維修機械設備時,不得隨意搭接臨時動力線。
13.建築物、構築物等的避雷、防爆裝置的測試、維修及其周期應符合電業和消防部門的規定。
14.應定期檢查和更換消防設施等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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