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污水處理費是什麼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五條 鼓勵各地區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合理分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第六條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1)污水處理費管理費用擴展閱讀
早在2007年,濟南就已根據省政府相關要求,制定出《濟南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至今一直按此要求實施。
「這一辦法主要確定了該費用徵收主體是市市政公用局,徵收范圍是全市城區范圍內所有用水戶,同時確定了『收支兩條線』的原則。」
市政公用部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用水戶將污水處理費繳到銀行,再由銀行通過自動分離系統將這部分費用分流到財政專用賬戶,實現專款專用,專門用來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進行運行、維護和管理等。
據了解,濟南目前每年徵收的污水處理費基本穩定在1.5億元左右,但仍不能完全滿足相關設施的運行和管理成本投入。
2015年2月,山東省住建廳發布信息,鼓勵各地區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目前濟南的水質凈化一至四廠,及高新區水質凈化廠,均是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運作。
❷ 哈爾濱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區內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第三條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的監督管理。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下設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機構,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日常徵收工作。
使用城市供水的居民交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機構委託城市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收取。第四條在本市城區內直接向城市排水設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水管網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廢)水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和居民,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計算徵收。
使用城市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無水表的,按照收取的水費核定。使用地下水的,有水表的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無水表的按照水泵銘牌流量和工作時間計算的水量核定。第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月徵收。收費標准按照省物價、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並向社會公布。第七條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規定污水排放水質標準的,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排水設施排放超標污水補償費。
超標污水補償費的收費標准,按照省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並向社會公布。第八條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機構工作人員收取污水處理費時,應當出具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證件,並使用稅務部門印製的票據。第九條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用於城市排水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更新改造和補充建設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條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單位,不再徵收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和污水排污費。第十一條對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居民,免徵污水處理費。
嚴重虧損的企業,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緩繳污水處理費,不得免交。第十二條未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每逾期一日加收3%的滯納金,並處以應繳納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本條前款規定的罰款,屬非經營活動的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屬經營活動的罰款不得超過20000元。第十三條侮罵、毆打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
對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
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十六條罰款的票據和罰款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d27757--011206cjk
❸ 重慶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本辦法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但單位排放污水已獨立處理、經排水監測部門測量達到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除外。第三條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排水收費辦公室負責。
區縣(自治縣、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企業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可列入企業的成本費用。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計量標准按自來水水表標示量核定;沒有裝水表的,按實測排水量核定。第六條市和區縣(自治縣、市)自來水公司(廠、站)受主管部門委託代徵收集中公共供水區域內的城市污水處理費。
區縣(自治縣、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轄區內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城市污水處理費。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月徵收。第七條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統一使用市財政部門印製的收費票據。第八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是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維護、運行管理的專項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所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區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匯總繳市排水收費辦公室後上繳市財政,集中用於主城區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運行和管理;其他區縣(自治縣、市)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上繳同級財政,區縣(自治縣、市)財政集中後全額上繳市財政,其中20%由市集中統一使用,其餘8O%由區縣(自治縣、市)編制計劃,報市財政部門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予以返還,用於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第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依法委託的組織予以行政處罰;
(一)拒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除按規定補繳應征費額外,處應繳費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二)拒報、謊報排水量的,除按規定補繳拒報、謊報排水量應繳費額外,處應繳費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第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一條征費單位和征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 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❹ 河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管理,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節約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污、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已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和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第四條各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加強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加快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並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納入目標考核。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工作。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水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和部分建設費用以及企業、居民的承受能力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制定或者調整涉及城市居民生活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召開聽證會。第六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成本的調查分析,為城市污水處理費標准調整提供依據。第七條嚴禁用水單位和個人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將污水直接排入水體。第八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按月計收。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用於地下水回灌的自來水不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第九條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用戶,免收城市污水處理費,具體辦法由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條對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工業生產企業,其污水經處理後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規定的一級或二級標準的,按照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的40%計收污水處理費。未經處理或者經過處理,達不到國家或者省規定污水排放標準的,排污者還應當承擔治理超標污水的責任。第十一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收取。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或者委託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一並收取。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污水處理費的,必須及時足額徵收。
城市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按1.5%執行。第十二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全額繳入同級財政,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第十三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第十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使用,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資金使用計劃,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和資金使用計劃及時撥付有關費用。第十五條財政、價格、審計、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第十六條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採取獨資、合資、合作、聯營等多種方式參與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第十七條鼓勵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對生產使用中水的單位和用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洗車業、建築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優先使用中水。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范圍或者收費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收費管理規定依法處理。第十九條用水單位和個人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條經城市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的污水,未達到國家或者本省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並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應扣減撥付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費。
❺ 南昌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市城市規劃區和新建縣長棱鎮范圍內使用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企業、事業單位、部隊、機關、團體和居民(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第三條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城市供水量計算,每立方米徵收0.1元。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的調整,由物價部門按規定許可權審批。
企業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可以列入企業的成本費用。第五條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後,取消徵收排污費和排水設施使用費。超標准排污費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徵收。第六條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水表或者流量計。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計量標准按照水表或者流量計標示量核定;未安裝水表或者流量計的,按照實測用水量核定。
使用流量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報告用水情況,不得拒報、謊報。第七條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市自來水公司在徵收水費時代收城市污水處理費;使用自建設施供水(含自備水廠供水和地下井取水)的,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市供水用水管理機構代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月徵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第八條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單獨設帳,統一納入市財政預算外專戶,用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使用實行預決算制度。用款單位根據城市污水處理工作計劃編制城市污水處理費年度使用預算,經市財政部門審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用款單位應當在年終編制城市污水處理費使用決算報表,報市財政部門審批。第十條單位自建污水處理設施並實施污水處理的,可以根據處理後水質情況在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中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標准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市環境保護部門共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應當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其依法委託市供水用水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繳納,並按照欠繳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總額每日加收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報、謊報用水情況的,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其依法委託市供水用水管理機構責令補繳應繳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並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和接受其委託代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❻ 污水處理費入什麼會計科目
❼ 污水處理費會計上怎麼做賬
污水處理費計入管理費用—污水處理費科目核算。 費用增加計入借方核算,同時會導致貨幣資金減少,資產減少計入貸方核算。 支付污水處理費的時候賬務處理是, 借:管理費用—污水處理費,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拓展資料:
1、 看廢水的情況收費,大體分為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比較少,我們每噸自來水裡就有一塊多的排污費,這個費用就是給污水處理廠的。 作為工業水也要看你的水質了,一般三級排放至污水處理廠可能一噸水也要收2-4塊左右了如果是水質更差,比如COD≥700mg/L 生化性一般 TP≥4-5mg/L和氨氮≥20-30mg/l 可能一噸廢水要收費7-9元了。工業廢水成本比生活廢水高,主要因為工業水的二次污染都是屬於危險化學品,同時一般工業水生化性不好僅用常規活性污泥法很難降解,需要加葯這樣成本就會提高,但實際真正運行成本並不高。
2、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污水處理費的所征稅種是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污水處理費收費者和繳費者是合同關系,或委託關系。
3、 一般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裡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 (根據省市收費不同,構成不同)山東省住建廳發布信息,鼓勵各地區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濟南的水質凈化一至四廠,及高新區水質凈化廠,均是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運作。
❽ 水費單上污水費怎麼算
法律分析:污水費是根據用水多少來計算的,用掉多少自來水,國家的污水處理廠就要處理掉多少廢水,這個是處理污水的費用。污水處理費是居民生活用水0.9元/立方米,其他用戶用水1.50元/立方米。
法律依據:《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❾ 污水處理費入什麼會計科目
計入製造費用科目核算,待攤費用是指已經支出但應由本期和以後各回期分別負擔的各答項費用,如低值易耗品攤銷、一次支出數額較大的財產保險費、排污費、技術轉讓費、廣告費、固定資產經常修理費、預付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等。
企業單位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以及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項費用,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已經支付但不能作為當期費用的支出,流動資產項目之一。
根據我國會計制度,低值易耗品也可列入待攤費用。待攤費用的概念基礎是權責發生制,也是配比原則的要求。中國新會計准則已廢除該科目。
污水處理費按照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污水處理費的所征稅種是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所得。
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污水處理費收費者和繳費者是合同關系,或委託關系。
一般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裡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