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污水知識 > 污水循環利用制度法律構想

污水循環利用制度法律構想

發布時間:2022-07-27 03:47:09

Ⅰ 如何加強污水的治理和循環利用

在治理水環境污染,一方面要保護水資源,防止水資源的浪費、破壞和污染;另一方面還要加強水處理技術的開發和推廣,在進行污水處理的同時,做到污水資源化,完善污水排放的法律法規,普及全民保護水環境的意識。

一、加強水資源保護。嚴格執行《水污染防治法》和《環境保護法》,對污水的排放標准應嚴格控制,尤其是要加強對工業污水排放的監督,對違法排放的企業要從重處罰。加強對排污口的各類污染源的跟蹤監測,加強對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水質監控,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同時,需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水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二、提高水處理技術。強化已有的常規水處理工藝,發展和推廣深度處理技術工藝,包括活性炭吸附、臭氧高級氧化技術、臭氧和活性炭連用技術以及膜過濾技術等。污水治理過程中,有效治理污泥也是非常重要的環節。片面強調污水治理,而不重視污泥處理工作,會嚴重影響治污效果。另外,在技術儲備上,應加快環保型水處理技術的革新。

三、加強應對突發水污染的管理措施,積極防範突發水污染事件。近年來,我國水污染突發事件時有發生。應開發和安裝水污染的自動化在線檢測系統,對水源進行實時監控。另外,加快發展水處理應急設備技術和工藝建設。在制度管理上,對廢物廢水尤其是工業化工原料和危險廢物廢水進行全過程監控,防止大面積水污染事件的發生。

四、加強污水資源化,提高水資源的利用率。目前,我國水資源利用率不足50%,重復利用率為20%左右。低效的水資源利用,加劇了水資源的浪費局面。因此應採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和生產工藝,研究污水的治理和循環利用,如中水回用、工業冷卻用水的循環利用等,都是充分合理地利用水資源。再如,將馬桶用水直接流入沼氣發酵池,利用其產生的無毒害能源沼氣,進行廢渣處理後形成無污染的農家肥,做到「源於生活,用於生活」。

五、加強宣傳,提高全民的水資源保護和再利用意識。水資源保護和治理,不僅與政府或相關部門有關,而且與我們的生活和身體健康息息相關,要加強大眾水環境保護意識普及教育,防止對水資源的浪費、破壞和污染,促使人人都為水環境保護貢獻力量。

Ⅱ 我國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立法思考有哪些

5.2 我國循環經濟的法律制度的問題思考
5.2.1 循環經濟立法理念滯後
在中國,可持續發展,循環經濟,和其他新的概念和內容保護沒有被納入憲法和基本法律。雖然生產實踐中,中國的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問題十分突出,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的矛盾依然突出,和我們現有的環境法律和法規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基於治療或分段的末端治理的概念,規則,減少廢物的產生和沒有足夠的重視。
因此,我們必須調整循環經濟立法的價值,立法過程中必須注意的是,最後的循環經濟模式和治理的概念和建設具有顯著差異的方法。循環經濟立法必須強調法律和經濟手段,節約資源的有效利用,污染控制和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增強法律的主動控制,通過循環經濟立法,決定了政府,企業,權利,責任,引導和促進積極的循環經濟體系建設的公共參與義務在我們的過去;在環境立法領域的配置和利用自然資源的主要目的,環境惡化,很少有針對性的重大事件,所以這一立法思想是被動立法。同時,在循環經濟立法的國際環境是一個更大的國家的一些規范認同的一部分,也是我國循環經濟立法必須明確,例如,其管轄范圍內的世界的自然生態資源的永久主權的規范,規范和公平的全球團隊責任規范。
5.2.2循環經濟立法體系有待完善
根據國外成熟的立法經驗說明,我們國家在循環經濟立法方面有以下幾方面需要完善:「
首先是需要修改憲法。通過修改現行憲法承認的環境是一個基本的所有權人的基本屬性,並給它的憲法權利的地位。事實上,不僅是環境的生存權利,而且發展權是對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必不可少的前提。因此,我們必須調整我國現行憲法的一些對循環經濟的明確聲明的國家發展戰略環境保護規定。
第二是《環境保護法》需要修訂。循環經濟價值到環境保護法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文件。在環境保護法的一般規定,使循環經濟綱領性的要求是在子行清潔生產和資源回收和循環利用的規定。同時,明確相關的程序要求,以增強其可操作性。
第三是循環經濟基本法律《循環經濟促進法》的配套立法需要制定。首先,根據基本法制定發展循環經濟涉及各種特殊規律。我國應是《循環經濟促進法》為基本法律框架,及時制定更為具體的法律和法規。根據發展循環經濟的立法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立法的現實,我認為,我們目前沒有一個大循環經濟包括至少一個單一的法律《汽車回收法》、《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重新包裝回收法》、《綠色消費法》、《電子回收法》、《廢物處置法》。同時,從經濟立法循環系統,現有的《清潔生產促進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節約能源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循環經濟系統需要一個特定的區域分散的、抽象的,系統的身體和訴訟解決機制的缺乏,因此,需要特別立法相結合加以解決,很有必要。此外,法律體系不完善體現在資源法,基本規律和特殊規律之間的環境保護,一類跨部門和跨缺乏資源和環境保護的要求,綜合利用部門的全面的法律秩序,如日本的《資源法》和《廢物處置法有效利用促進法》。
第四是需要制定和完善循環經濟的專門條例和行政規章。為了與這些法律的比賽,我們的政府也需要法律法規的支持。例如,《可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條例》、《污染物排放控製法規》、《能源發展環境管理條例》、《能源開發管理條例》、《環境法規手冊》、《生物安全條例》、《包裝材料回收管理》、《節約石油管理辦法》、《資源開發的生態保護管理辦法》等。此外,特殊的法規和行政規章的發展過程中,我們必須與中國的國情,充分結合,強調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相結合的原則,對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為了與這些法律的相比,我們的政府也需要法律法規的支持。例如,《可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條例》、《污染物排放控製法規》、《能源發展環境管理條例》、《能源開發管理條例》、《環境法規手冊》、《生物安全條例》、《包裝材料回收管理》、《節約石油管理辦法》、《資源開發的生態保護管理辦法》等。此外,特殊的法規和行政規章的發展過程中,我們必須與中國的國情,充分結合,強調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相結合的原則,對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第五是有關循環經濟的立法文件需要修改。只有少數的相關法律和循環經濟的法規,以及相關的循環經濟方面的立法較少,但過去由於缺乏法律之間存在的一些綜合性的指導和協調統一還有很多沖突和矛盾,一般不具備實際操作。例如,

第二,具體的立法不足,當地的循環經濟。例如,在名冊上建立強制回收和再利用,廢棄條件設定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建立了回收和再利用率的測定,循環在目前非常缺乏可操作性的專項法規在這方面信息披露等法律問題。
第三,缺乏企業實踐循環經濟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這些措施,如稅收,價格等方面的投資和相應的財務利益激勵機制的缺失,一些公司更願意在發展循環經濟的支付罰款,也不願意增加投資。當地企業的許多地方政府,在法律和循環經濟的違反規定,你不能增加處罰,不是企業行為發揮有效的調節作用,使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和經濟活動的實踐中仍然存在的邊緣狀態的執行往往由企業在規避。[12]」

5.2.4 相關配套的制度建設不夠完善
發展循環經濟必須對傳統經濟發展模式的轉變,循環經濟是一種新的經濟發展模式,也需要逐步建立在支持轉型成功的經濟發展方式轉型過程中的一個系統,新的經濟體系。這個國家應該優先考慮以下方面需要完善的配套系統:一個稅收體系的完善。如企業排污費的徵收標准,需要增加,以減少污染排放;對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生態建設,將所得的稅收部分主要是用在中西部地區生態建設;對新鮮的材料和產品包裝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的,所以使用較少的原材料企業;促進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垃圾費;同時也有毒有害物質應引入電池包裝或包裝容器押金返還制度。第二,價格體系需要改進。需要被實現以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價格和收費政策,提高我國的自然資源和價格形成機制,與最終產品調整資源產品的價格關系,更好地分配資源的市場發揮基礎性作用。三須按照「污染者付費使用的開發者使用的生態環境有償的原則推進系統破壞者恢復」保護補償。第四,要進一步完善循環經濟產品標簽制度,推動政府綠色采購,循環經濟,鼓勵公眾購買產品。

Ⅲ 浙江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辦法(2019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及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集中處理,是指通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輸送並利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對城鎮污水進行集中凈化處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包括污水集中處理廠以及接納、輸送城鎮污水的管網、泵站和相關設施(不含工業企業未連接城鎮污水管網的自有污水處理設施)。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工作的領導,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處理率和達標排放率。第五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投入使用後污染物的處理及排放情況和排放污水的單位、個人納管污水是否達標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水利、財政、自然資源、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義務,有權對污染環境和破壞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行為進行檢舉。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統一規劃,配套建設。第八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污水處理、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水利等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設區的市、縣(市、區)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制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第九條城鎮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或者預留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預留的建設用地未經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道路以及住宅小區的建設,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同步建設相應的接納、輸送城鎮污水的管網等設施,並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第十一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污水處理設備、工藝與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准。

僅具備處理生活污水能力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經過技術改造,具備相應的處理工業廢水能力後,方可接納處理工業廢水。第十二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完工並通過相關法定專項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項目檔案資料,向所在地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第三章污水接納與處理第十四條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水達到納管要求的,應當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允許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勵企業對生產用水進行循環利用;鼓勵賓館、飯店、寫字樓、住宅小區等建設中水回用系統,減少污水的直接排放。第十五條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需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水戶),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污水排放許可手續,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水許可證)。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水戶,必須同時取得排污許可證。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排水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的要求,與排水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Ⅳ 污水不外排循環使用是否違規環保要求

只要對環境沒有污染,污水不外排循環使用是不違規環保要求,符合《中華人民版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權如果有疑問,建議到當地環保部門進行詢問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Ⅳ 有哪些措施讓污水得到更好的利用

摘要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

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6)污水循環利用制度法律構想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Ⅶ 水資源循環經濟管理理論

1.3.1 循環經濟的概念及基本特徵

循環經濟是物質閉環流動性經濟、資源循環經濟的簡稱,是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目的,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3R原則),以物質閉路循環和能量梯次使用為特徵,按照自然生態系統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方式運行的經濟活動。它遵循生態學、經濟學、系統論等原理,通過環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統一。

循環經濟有3R原則,即「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較之傳統經濟,具有更多的優點,是一種更高級、更先進的經濟形態,體現在以下方面:①運動方式為物質循環的網狀經濟;②資源循環利用,科學經營管理,低開采、高利用;③廢物低排放,對環境友好;④追求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利益的協調統一;⑤經濟增長方式為內涵型發展;⑥環境治理方式以預防為主,全過程式控制制;⑦評價指標為綠色核算體系。

1.3.2 水資源循環經濟的概念

根據水資源的自然規律和循環經濟的理論特點,可以認為,水資源循環經濟是以循環經濟理論為指導,以無害化為基礎,遵循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在水資源承載力范圍內,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減少水污染,提高水資源利用率,保護和改善水生態系統,實現水資源的持續利用。

水資源作為人類生存和發展不可替代的基礎物質,是循環經濟研究的重要領域。發展水資源循環經濟,促進水資源利用的良性循環,不僅能夠緩解我國水資源的供需矛盾,改善和恢復水環境,體現我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還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

1.3.3 現代水資源管理的相關概念

城市水資源管理體制是一種以城鎮為中心、城鄉結合的水資源統一管理體制,涉及的水資源管理主要是水權及其管理、水務及其管理,另外還有水商品的價值構成等。

1.3.3.1 水權

水權制度是水資源管理和開發利用的基礎。水權即水資源產權,是人們圍繞一定數量稀缺水資源分配和利用的財產權利。水資源具有流動性、循環再生性和公共性等自然、社會和經濟特徵,其產權問題比經濟資產產權問題復雜。我國法律規定水資源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國家擁有對水資源的宏觀配置權和最終決策權。社會團體擁有提取權和供水范圍內的配置權,最終用戶的使用權。

水權可以是公共物品,也可以是私人物品。前者用於保護水環境,後者解決水的分配問題。在我國,前者主要由政府供給。我國大部分取水需水要獲得行政許可。許可證附加期限,不能閑置,不具有排他性,不能交易,憑許可證獲得的水資源不得交易,所以水資源是由公權力配置的。

水權界定、水價和水權交易市場是可交易水權制度運行的三個環節,其中水權界定是水權交易的基礎。

1.3.3.2 水權管理

水權管理,是指對於水權的分配、許可、收益、轉讓、交易、調整等活動進行管理與規范,對水權行使過程中相應權利與義務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水權管理是水資源管理中的水資源權屬管理。由水權管理而形成的一系列制度稱為水權管理制度。

1.3.3.3 水權管理制度

水權管理制度包括水權的定量、水權的獲得、對水權人進行管理、水權的分割與層層落實、水權的轉讓與交易等各個方面的內容。水權管理制度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治體制、經濟狀況、法律制度、文化習慣、歷史沿承等有密切的關系,也有很強地域性,不同國家和地區差異很大,世界上沒有兩套完全相同的水權管理制度。

1.3.3.4 水務管理制度

水務管理制度是指在城鄉水資源統一管理的前提下,以區域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支持城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對轄區小范圍內防洪、水源、供水、用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與回用及農田水利、水土保持乃至農村水電等所有涉水事務一體化管理的一種管理體制。

1.3.3.5 水商品價值

商品水價應該包括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水資源費或水權費,實際上可以命名為資源水價;第二部分是生產成本和產權收益,即工程水價;第三部分是污染處理費,也叫環境成本。目前我國廣義的水價體系是由以上三部分構成的,這也是全成本定價。在實踐中,水價總體水平偏低,不利於發揮價格機制引導節水和保護水資源的作用。目前我國水資源費偏低,全國地下水水資源費平均0.3元/t,地表水更低。水費計收困難,缺乏水的法規及科學的計價方式,使水資源費及污水處理費、農業水費徵收困難,目前我國污水處理費東部城市約1元/t,西部僅為0.3元/t。

Ⅷ 求一份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治理方法

送你篇論文的截取部分吧,希望有幫助
用 > 正文

--------------------------------------------------------------------------------

北京市區再生水利用規劃設想

1、在保證人體健康不受到威脅的前提下,盡可能將污水的處理與回用相結合,逐步提高污水再生回用水平。
2、按照「優水優用、一水多用、重復利用」的原則,將污水處理廠深度處理的中水優先用於綠化、河湖環境和市政雜用,位於城市下游的農業灌溉用水要優先使用處理後的城市污水。
3、中水處理設施的布局應集中與分散相結合,既體現規模效益,又減少中水管道的投資,對於城市中水管道供水困難的地區,繼續鼓勵建設中水設施。
4、按照「長遠規劃、分期實施」的原則編制中水回用總體規劃,並逐步推進污水再生回用的進程。中水用戶的選擇按照「先近後遠、先易後難」的原則,逐步擴大中水的用戶和用量。

二、北京市區中水回用系統的規劃思路

1、 中水處理廠的布局應遵循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原則,既體現規模效益,又減少回用距離。
2、 為節省投資、便於管理,中水處理廠應與污水處理廠合建。
3、根據中水用量及用戶分布、各污水處理廠的規劃處理規模和所處地勢、供水量與供水距離的關系等因素,初步劃定中水處理廠的供水范圍。供水范圍之外的小區或公建採用小型中水回用設施。
4、為減少中水回用過程中的能量損失,中水處理廠應以城市水繫上游及中游的污水處理廠為主;為加快污水回用的速度和進程,中水處理廠應以現狀及規劃籌建的污水處理廠為主。
5、管道布置應充分考慮供水量和用水點的分布,採用環狀與枝狀管網相結合的管道布置形式,力求減小供水距離,並保留遠期各中水處理廠聯網供水的可能性。
6、中水管道的供水能力按高日高時設計計算,並充分考慮遠期用水量的增加。
7、在中水供水管道未普及之前,建築規劃較大的小區或公建近期可建設小型中水回用設施。遠期中水供水管道實施後再進行水源置換。

三、再生水供水水質

根據現有標准,沖廁、綠化、道路澆灑(清掃)和循環冷卻用水水質標准比較接近,Ⅳ類河道水質標准高於生活雜用水和綠化用水的水質標准。為了簡化再生水供水管道系統,再生水供水系統宜採用統一的供水水質。由於綠化、道路澆灑及降塵用水都會與人體直接接觸,同時為了提高公眾對再生水的認同度,再生水的水質應選用較高的標准。經綜合比較,再生水供水水質採用《城市污水再生回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標准》(GB/T 18920)中較高標准作為再生水的水質標准。
農業灌溉用水水質標准應符合《農業灌溉水質標准》(GB5084-92)。

四、再生水利用規劃目標

規劃到2010年,中水城市回用率達到25%,達到2.3億立方米/年;二級退水工業及農業利用率達到25%,達到2.3億立方米/年;污水綜合利用率達到50%,達到4.6億立方米/年。
規劃到2020年,中水城市回用率達到35%,達到3.5億立方米/年;二級退水工業及農業利用率達到25%,達到2.5億立方米/年;污水綜合利用率達到60%,達到6.0億立方米/年。
規劃遠景,中水城市回用率達到45%,達到5.5億立方米/年;二級退水工業及農業利用率達到25%,達到2.8億立方米/年;污水綜合利用率達到70%,達到8.3億立方米/年。

第四章 北京市區污水再生回用的用途及需水量預測

根據北京市區的用水結構和特點,北京市區中水主要用於河湖景觀用水、綠化用水、建築沖廁用水、道路澆灑及降塵用水、工業用水五個方面,剩餘二級出水作為農業灌溉用水。

一、城市河湖環境用水

按照北京市區地表水水體功能劃分,市區河湖水系屬於Ⅱ、Ⅲ、Ⅳ、Ⅴ類水體。根據北京市區水系的不同功能及水質標准及再生水可能達到的水質標准,Ⅲ類以上水體的環境用水規劃採用清潔水源,即密雲水庫或官廳水庫的水;IV類水體的環境用水採用污水處理廠的深度處理水(即中水);V類水體的環境用水採用污水處理廠的二級出水。
1、需水量標准:
補水採用2cm/日(合200 m3/hm2/日)。換水採用:清水、中水每年8次,每次換水1m深;規劃湖泊的換水次數為2次,每次換水1m深。
2、規劃河湖面積:
北京市市區范圍內有通惠河、涼水河、清河、壩河等四條主要河道及20多條較大支流,河道總長344km,現狀湖泊27個,水面面積707公頃。
規劃對北二環水系、三環水系通過截污、清淤、水利設施改造、綠化美化等工作進行全面綜合治理。規劃實施後,城市河道水體基本還清,水面面積進一步擴大,達到1506 hm2。
規劃新增湖泊(含濕地)1411公頃,現狀及規劃湖泊總面積達到2118公頃。
北京市城市河湖水系規劃實現後,總水面面積將達到3624hm2。
3、城市河湖環境用水量預測。
根據北京市區水系的不同功能及水質標准,規劃考慮Ⅲ類以上水體的環境用水採用清水,即密雲水庫或官廳水庫的水;Ⅳ類水體的環境用水採用污水處理廠的深度處理水(即中水);Ⅴ類水體的環境用水採用污水處理廠的二級處理水。
市區城市河湖需補清水8266萬m3/年(補水6054萬m3/年,換水2212萬m3/年);需補深度處理水(即中水)12297萬m3/年(補水7865萬m3/年,換水4432萬m3/年);需補二級處理水11266萬m3/年(補水8843萬m3/年,換水2423萬m3/年)。 深度處理水(即中水)日需要量33.6萬m3/日。

二、城市綠化用水

1、北京市城市規劃綠地
根據《北京市區綠地系統規劃》,市區城市綠地包括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區綠地、道路綠地等。各種不同性質的綠地如下表所示:

北京市規劃城市綠地統計表

序號 類別代碼 類別名稱 現狀面積(公頃) 規劃面積(公頃)
1 G1 公共綠地 5512.48 15864.87
2 G2 生產綠地 326.51 659.84
3 G3 防護綠地 4568.85 5681.47
小 計
10407.84 22206.18
4 G4 居住綠地 2180 5656.66
5 G5 附屬綠地 8564.06 10243.69
(含道路綠地)
合 計 21152 38106.53

2、綠化需水量標准
根據不同性質綠地的喬木、灌木、花卉草坪的分布比例及其需水量特點,確定綠化用水量標准如下:

規劃年需水量 最高月需水量系數 最高月平均日需水量 最高日需水量
公共綠地 2700 0.22 20 20
單位附屬綠地 2700 0.2 18 20
居住區綠地 2700 0.2 18 20
道路綠地 2700 0.2 18 20
防護綠地 1800 0.17 10 10

3、綠化需水量預測

綠化需水量表

規劃面積 年需水量標准 年需水量 最高月需水量系數 最高月需水量 最高日需水量標准 最高日需水量
hm m3/hm 萬m3 萬m3 m3/hm.d 萬m3
公共綠地(含生產綠地) 16525 2700 4462 0.22 981.6 20 33.05
單位附屬綠地 7184 2700 1940 0.2 388 20 14.37
居住區綠地 5657 2700 1527 0.2 305.4 20 11.31
道路綠地 3060 2700 826 0.2 165.2 20 6.12
防護綠地 5681 1800 1023 0.17 173.9 10 5.68
合計 38107 9778 2014.1 70.53

根據上表計算結果,北京市區綠地年需水量約9778萬m3,最高月需水量為2014萬m3,最高日需水量為70.53萬m3。

三、道路澆灑及洗車用水

1、需水量標准:
道路澆灑用水量指標:道路沖刷1.0升/平方米.日,每日1次;噴霧降塵用水量0.25升/平方米.日.次,每日2次;總用水量1.50升/平方米.日。
洗車用水量指標:採用電腦自動清洗,平均15升/輛.次。
2、道路澆灑用水量預測
道路總面積(含邊緣集團)為164.4平方公里,其中路板面積按道路總面積的50%計算,為82.2平方公里,按道路沖刷及噴霧降塵用水量標准1.5升/平方米.日計算,道路澆灑用水量為12.33萬立方米/日,道路澆灑一般在4月1日至10月31日作業(210天),年需水量約2589萬立方米/年。
3、洗車需水量預測
規劃北京市區機動車擁有量為300萬量,再考慮每年1000萬車次進京,按每輛車每10天沖洗1次,洗車用水量為179萬立方米/年,合4910立方米/日。

四、建築沖廁用水

1、建築沖廁需水量標准
住宅沖廁用水量標准採用0.4-1.4L/(m2.d);公共建築沖廁用水量標准為1.2-2.8L/(m2.d)。
2、建築沖廁需水量預測

北京市區各類建築沖廁用水量
建築類型 比例(%) 遠景建築面積(萬m3) 沖廁用水量標准(L/m2.d) 沖廁用水量(m3/.d))
一類居住 1.3 363.98 0.8 2911.84
二類居住 94.68 26456.45 1.2 317477.4
中小學托幼 4.02 1122.57 1.3 14593.41
居住建築合計 100 27943 334982.65
辦公建築 19.42 3323.33 2.7 89729.91
商業金融 49.12 8178.02 2 163560.4
文化娛樂 6.06 1008.3 1.6 16132.8
體育 2.18 362.56 2.4 8701.44
醫療衛生 5.06 843.17 2.8 23608.76
教育科研 18.02 2999.28 2.2 65984.16
其他公建 0.14 23.34 2 466.8
公共建築合計 100 16738 368184.27

北京市區遠景居住建築的沖廁用水量為33.50萬m3/.d;遠景公建建築的沖廁用水量為36.82萬m3/.d,總沖廁用水量為70.32萬m3/.d,每年需要再生水約2.57億m3。

五、工業低質用水

由於北京市未來的工業結構調整,工業用水大戶的搬遷改造及工業用水內部重復利用水平的提高。工業低質用水量不斷減少。規劃考慮再生水為第一熱電廠、第二熱電廠、太陽宮電廠、草橋熱電廠、三河熱電廠提供循環冷卻水。其中華能熱電廠、第一熱電廠直接使用二級出水,其餘使用深度處理水。深度處理水年需水量3976萬立方米/年,高日需水量為12.9萬立方米/日。

六、農業灌溉用水

城市污水處理廠的二級出水部分深度處理後回用於城市,剩餘部分二級出水排入清河、壩河、通惠河、涼水河四條河道,再通過現狀灌渠,灌溉位於市區下游的豐台區、朝陽區、大興縣以及通州區的農田。
1、農業灌溉用水量標准:
根據不同農作物,並採用節水灌溉方式,採用 260-400立方米/(畝.年)。
2、農業灌溉用水量:
通惠河流域農業灌溉可利用二級出水1.42億立方米/年;壩河流域農業灌溉可利用二級出水0.04億立方米/年;清河流域農業灌溉可利用二級出水0.09億立方米/年;涼水河流域農業灌溉可利用二級出水0.47億立方米/年。
北京市區污水處理廠剩餘二級出水用於農業灌溉,每年用水量約2.01億立方米/年。

第五章 北京市區中水回用系統規劃方案

一、中水回用的遠景規劃及中水處理廠的遠景規模

在應用地理信息系統(GIS)進行需水量的統計與分析的前提下,北京市區污水回用應在已確定的污水處理廠布局的基礎上,以各污水處理廠為中心,綜合考慮遠景中水用戶的分布、中水用水量、回用距離、地形地勢情況等因素,劃定各污水處理廠中水回用的范圍,並確定中水的處理規模。

規劃市區遠景再生水用途及需水量表
用途 年需水量(萬m3/年) 高日需水量(萬m3/日)
河湖景觀 12297 33.69
城市綠化 9778 70.53
道路澆灑 2589 12.33
洗車 179 0.49
建築沖廁 25667 70.32
工業低質水 3976 12.9
合 計 54486 200.26

三、中水管網系統規劃

中水供水區域的劃分:由於西部高程過高,所以將西部五里坨供水區域獨立出整個管網;由於門頭村污水處理廠規模較小,規劃供水量5000m3/d,僅滿足其服務區內用水,對整個管網沒有貢獻,所以將門頭村供水區域獨立出整個管網;規劃肖家河污水處理廠出水全部供給河道用水,所以將肖家河污水處理廠獨立出整個管網。根據北京市西高東低的地形特點,按照高程基本相同的原則將整個管網劃分為四個中水系統,市區西部中水系統:首鋼、吳家村、田村路、萬泉庄供水分區;市區南部中水系統:盧溝橋、鄭王墳、小紅門、方庄供水分區;市區東、中部中水系統:第六水廠、高碑店、東壩、酒仙橋供水分區;市區北部中水系統:北小河、北苑、清河供水分區。四個中水系統之間採用弱連接。
水處理廠及中水處理廠,規劃供水量5000立方米/日,僅滿足其服務區內用水。
北京市中水管道系統計算圖

第六章 政策與法規的配套建設

污水再生利用是一項大的系統工程,除了要修建中水處理設施和中水管道外,還要有政策法規保障和必要的管理措施,以保證再生水利用事業的健康發展。
1、建立完善的管理體系及法律體系,制定《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
建議建立污水再生利用系統方面完整、系統的管理體系。建立污水再生利用方面的專門機構或部門,管理污水再生利用設施和管道系統,負責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驗收、運行及收費、水質監督等。由城市節水部門核定用水計劃、用水定額,負責監督執行,並行使行政處罰權。
建議建立污水再生利用方面完整、系統的地方性法律體系,即《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法律體系包括總則;污水再生利用的用途;管理部門和機構;用水定額的確定;水質管理;規劃設計的審批;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建設和驗收;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運行管理;違法處罰辦法等內容。
2、建立對城市再生水產業的投資鼓勵政策及特許經營權制度
建立對再生水產業投資鼓勵政策,促進污水再生回用產業的發展。一方面可以通過財政補貼、稅收優惠和貼息貸款等手段實現,另一方面可以通過為污水再生利用產業創造良好的體制環境實現。具體而言包括:促進、增加再生水產業的政府投入;實行污水再生回用產業的扶植政策,在用地、稅收、貸款等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對城市再生水產業實行許經營權制度,保證其投資回報的長期性、穩定性,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
3、建立完善的收費體系、拓展資金來源。
建議建立再生水的收費體系。對具有公益性的城市河糊環境用水、綠化隔離地區的綠化用水、道路澆灑用水建議通過提高污水處理費的方式收取。對其他再生水用戶實行計量收費。
城市河糊環境用水、綠化隔離地區的綠化用水、道路澆灑用水具有公益性,經計算,這部分用水約占總用水的37%左右。這部分用水無法由確定的用戶承擔用水的費用,因此建議通過提高污水處理費的方式收取,約提高污水處理費0.25元左右。用於公益性質的再生水主要目的是增加城市水面面積,提高城市綠化面積,提高城市水環境、大氣環境質量,改善小氣候,其收益者是具有不確定性的全體公民,因此由全體公民共同承擔公益性再生水費用也是科學合理的。
建議在污水再生利用的利期階段,採用政府以資本金的方式投入建設資金,或者通過提高污水處理費的方法籌集污水再生利用設施及管道系統的建設資金,並且通過不斷擴大供水規模,增加中水收費,再投入建設資金不斷擴建回用設施、完善管道系統,實現滾動式發展的模式。
合理利用水資源費,世界銀行貸款、外國政府貸款、長期國債資金等,全方位拓展污水再生利用的啟動資金、補充建設資金的不足,並通過再生水收費實現還貸、建設和發展。

Ⅸ 污水不外排循環使用是否違規環保要求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9-30

Ⅹ 政府對污水如何整治的

法律分析:(1)減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廢水量。首先可採用改革工藝,減少甚至不排廢水,或者降低有毒廢水的毒性。其次重復利用廢水。盡量採用重復用水及循環用水系統,使廢水排放減至最少或將生產廢水經適當處理後循環利用。如電鍍廢水閉路循環,高爐煤氣洗滌廢水經沉澱、冷卻後再用於洗滌。第三控制廢水中污染物濃度,回收有用產品。盡量使流失在廢水中的原料和產品與水分離,就地回收,這樣既可減少上產成本,又可降低廢水濃度。第四處理好城市垃圾與工業廢渣,避免因降水或徑流的沖刷、溶解而污染水體。

(2)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進行區域性綜合治理。第一在制定區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工業區規劃時都要考慮水體污染問題,對可能出現的水體污染,要採取預防措施。第二對水體污染源進行全面規劃和綜合治理。第三杜絕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任意排放,規定標准。第四同行業廢水應集中處理,以減少污染源的數目,便於管理。最後有計劃治理已被污染的水體。(3)加強監測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標准。第一設立國家級、地方級的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執行有關環保法律和控制標准,協調和監督各部門和工廠保護環境、保護水源。第二頒布有關法規、制定保護水體、控制和管理水體污染的具體條例。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閱讀全文

與污水循環利用制度法律構想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UPLC化葯進樣過濾 瀏覽:827
車載空氣凈化器怎麼復位 瀏覽:76
奔泰凈水機哪個是進水管 瀏覽:84
大話2回鬼用什麼修正 瀏覽:956
污水管道支管安裝比主管高多少 瀏覽:652
空氣濾芯總成怎麼加油 瀏覽:684
怎麼正確測試液體濾芯 瀏覽:31
卧室凈化器什麼牌子好 瀏覽:844
克塑凈水器多少錢一個 瀏覽:257
千沃空氣凈化器多少錢一台 瀏覽:257
鋰電回收過程中含磷廢水 瀏覽:886
第13屆伊朗水處理展覽會 瀏覽:4
工廠污水排污量如何 瀏覽:795
過濾器的廢水閥壞了該怎麼修理 瀏覽:840
反滲透好還是超濾膜好 瀏覽:273
家用污水提升器是什麼 瀏覽:283
廣州拜耳固體丙烯酸樹脂 瀏覽:131
廢水處理廠礬花 瀏覽:191
處理廢水都有哪些方法 瀏覽:818
污水管翻排什麼意思 瀏覽: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