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儲罐內的介質為油田采出水,腐蝕性很強,氯離子含量:130,000ppm,含鹽量:200,000ppm,請問選什麼材質
1、用316L不銹鋼不行,316L耐氯離子的濃度一般不超過1000mg/L,非要不計成本地用不銹鋼,可以考內慮耐氯離子性能更好的2205雙相容不銹鋼。
2、20萬礦化度,13萬氯離子的采出水,腐蝕性比較強,主要是氯離子腐蝕(點蝕),容易造成罐底板穿孔漏水。H2S主要看濃度,一般是由污水中的SRB產生的。
3、推薦思路:
(1)如果污水罐內部無結構或結構比較簡單,可以採用普通Q235做罐體,內壁用環氧玻璃鱗片做加強級防腐層,控制塗料固化的時間和溫度,是個簡單低廉的方案。
(2)如果罐比較小,容積幾千方以內的,可以考慮採用搪瓷拼裝罐,詳細材料自己去搜。
(3)不銹鋼做罐是萬不得已的方案,價格好貴啊,除非不差錢。。。。
希望幫到你。
② 油田上使用的污水罐和污水緩沖罐是一回事嗎
功能上基本相似。但是有個最大的區別,污水罐是常壓容器,而污水緩沖罐是壓力容器。現在回很多油答氣田用污水緩沖罐而不用污水罐,主要原因就在於安全距離,使用污水緩沖罐的話,可以放在流程區,而污水罐不能,相信你也看到過很多站場上, 把污水罐放在站場的某個角落裡,原因就在於安全距離,所以使用緩沖罐的話,站場的佔地面積可以大大減小。
③ 關於福島核電站的冷卻廢水為啥不能循環使用
電動泵損壞。
福島使用的是通用電氣1960年代設計的馬克1型沸水反應堆,是較早的反應堆之一,也存在著安全隱患,如果電動泵斷電,則水就不能循環使用。當鍋爐中的水沸騰耗盡的時候,則堆芯就不能得到有效的冷卻。因此也對這個漏洞進行了改進。電動泵有多套備用電源,可以來自電網,也有幾台備用的柴油發電機,甚至還有備用電池。
不幸的是在地震之後的海嘯遠遠超出了人們的設想,所有的備用電源系統全部被破壞。因此電動泵從此無法使用,水也無法進行循環利用。
福島核電站泄漏高輻射污水的危害
如果受到輻照的細胞被改變而不是被殺死,則結果會有重大區別。盡管肌體存在高度有效的防禦機制,由一個被改變的但卻是存活的細胞的再生過程產生的一些克隆細胞,在經達長時間和不等同的延遲之後,即經過所謂的潛伏期之後,可以導致癌症,而且癌症誘發的幾率被認為是與所接受的劑量成正比。
確定性效應:當人受到外輻射到一定劑量後,會嘔吐、造血抑制、甲狀腺粘液水腫、皮膚紅斑或脫發等,嚴重的會死亡。而喝了受污染的地下水,吃了受污染土壤上長出的物質,放射性核素將一部分沉積在人體內,從而可能引發各類疾病。
以上內容參考人民網-福島核電站泄漏高輻射污水、人民網-警惕「福島核污水入海」讓環境公害重演
④ 用水環式真空泵抽取污水,如何選型
不可有物理雜物,一般來說也不可腐蝕泵體。按常規選法即可。
⑤ 下水道污水清洗疏通車多少錢 報價
水罐1.5方,污水罐4方,15萬多
⑥ 有誰知道卧式30方的污水罐,隨著液面的變化,求體積的計算公式,是橢圓型封頭的
水面截面積×桶長
⑦ 鐵污水罐內部如何防腐
腐蝕是金屬製品損壞的主要原因之一,而金屬正是很多機械備件的主要構成材料,因此針對金屬製品易被腐蝕的特點,我們要採取專門的防腐措施,適當有效的防止金屬的腐蝕。金屬的腐蝕防護主要方法有以下幾種。
1、金屬防腐的結構改變法
金屬防腐的常見辦法之一是改變金屬的結構。金屬的種類很多,一些重金屬的化學活性低,不易受到其他物質的腐蝕,也有部分金屬與其他金屬配合使用能有效提高防腐能力,例如在普通鋼鐵中加入鉻、鎳等材料製成不銹鋼,就能獲得較好的防腐效果。
2、金屬防腐的保護層法
金屬防腐的保護層法使用范圍最為廣泛,這種防腐方法是在金屬的表面製造各種材質的保護層,將金屬產品與外界的腐蝕介質隔離開來,從而達到防止腐蝕的效果。金屬防腐的保護層可以通過塗抹、噴塗、電鍍、熱鍍、噴鍍等方法形成。
金屬防腐的防護層材料很多,常見的有機油、油漆等塗料和陶瓷、塑料等耐腐蝕的非金屬材料。金屬防腐的電鍍和熱鍍一般是使用不易腐蝕的金屬,如鋅、錫、鉻和鎳等。金屬防腐的另一種材料是鋼鐵在表面形成的氧化膜,也就是黑色四氧化三鐵薄膜,同樣能起到防腐作用。
3、金屬防腐的電化學保護法
金屬防護的電學保護法是以原電池理論為原理對金屬進行防腐保護的方法,根據原電池理論,只要能夠消除引起化學腐蝕的原電池的反應,就可以實現金屬的防腐。金屬防腐的電化學保護法分為陽極保護和陰極保護兩個類別,其中陰極保護應用較多。
4、金屬防腐的腐蝕介質處理法
金屬防腐可以通過對腐蝕介質的處理來完成,這種方法著重消除腐蝕介質的存在,也就是保持金屬機械的乾燥,例如經常擦乾拭機械上的水分、在精密儀器中防止乾燥機、在腐蝕介質中添加緩蝕劑等都是屬於這種防腐方法。
⑧ 福島核廢水既然是冷卻用的,為什麼不能重復利用
福島核廢水能重復利用,但由於核廢水的來源多,一直在增加,使得核廢水太多,日本的儲水罐儲存不下,所以日本計劃,將這些核污水從靠近海岸的儲水罐中排放入海。
雖然核廢水可以用來循環冷卻,但是由於福島核電站臨海、地勢低,地下水和雨水不斷滲入,這樣核廢水就變得越來越多了。
根據2020年8月份衛星影像,可以發現污水罐只是占據福島核電站周圍的一片空間,周圍仍有一片區域可以開發儲存廢水。
截至2021年3月,已儲存了125萬噸核污水,且每天新增140噸。東京電力公司稱到2022年秋現有儲水罐將全部裝滿,且無更多空地用於大量建設儲水罐。依據該公司計劃,這些核污水將從靠近海岸的儲水罐中排放入海。
日本處理:
2021年4月13日,日本政府召開相關閣僚會議,正式決定向海洋排放福島第一核電站含有對海洋環境有害的核廢水。
對於日本的決定,多國對此表示質疑和反對。對這一關系本國民眾、周邊國家人民切身利益和國際公共健康安全的大事,日方不與周邊國家和國際社會充分協商,一意孤行的做法極其不負責任。
2021年4月14日,東京電力公司表示,經過處理,核廢水中的絕大部分放射性元素都可以清除,但是「氚」沒有辦法徹底清除,到時會將核廢水中的氚濃度稀釋至日本國家標準的1/40(即1500貝克勒爾/升),是國際衛生組織設定飲用水標准10000 貝克勒爾 /升的1/7,不會對海洋造成污染。
⑨ 污水處理罐是咋樣進行污水處理
污水處理罐污水處理系統主要利用生物原理,在不用電源、無需葯劑,不需運行費用的前提版下,通過污水權處理罐內生物填料掛膜,對污水中各種有機污染物進行生物厭氧和耗氧作用,使污水中的BOD、COD、SS、氨氮等各種指標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
⑩ 動火作業中發現動火部位發生火情作為現場監護人該如何處置
為保證動火作業安全施工現場動火作業應符合哪些要求
應符合9個要求。
具體要求如下:
(1)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前,應由動火作業人提出動火作業申請。動火作業申請至少應包含動火作業的人員、內容、部位或場所、時間、作業環境及滅火救援措施等內容;
(2)動火許可證的簽發人收到動火申請後,應前往現場查驗並確認動火作業的防火措施落實後,方可簽發動火許可證;
(3)動火操作人員應按照相關規定,具有相應資格,並持證上崗作業;
(4)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現場的可燃物進行清理;作業現場及其附近無法移走的可燃物,應採用不燃材料對其覆蓋或隔離;
(5)施工作業安排時,宜將動火作業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築材料的施工作業前進行。確需在使用可燃建築材料的施工作業之後進行動火作業,應採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6)嚴禁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直接進行動火作業;
(7)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應配備滅火器材,並設動火監護人進行現場監護,每個動火作業點均應設置一個監護人;
(8)五級(含五級)以上風力時,應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動火作業;
(9)動火作業後,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災危險後,動火操作人員方可離開。
希望能幫組到您!
動火作業安全 哪些事項要注意
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依據SY/T5858-2004《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勘探與生產分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辦法(暫行)》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煉化專業工業動火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標准和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業動火,是指在油氣、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和油氣容器、管線、設備或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進行焊、割作業,以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業。
第三條 分公司工業動火實行工業動火作業票制度。工業動火作業票應詳細說明動火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相應防範措施。
第四條 工業動火作業票是動火現場操作依據,不得塗改、代簽。動火作業票只限一處一次使用。特殊動火、一級工業動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如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作業應在交接班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交底,並由接班相應人員簽字後方可持續有效。二級工業動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工業動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二級、三級動火作業超過一天時,每天在開工前,應由動火人、監護人共同檢查動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合格後經簽字確認方可動火。
第五條 在動火作業准備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與生產單位密切配合,進行危害識別、制定動火方案及控制措施、做好變更管理及應急預案。
第六條 凡是沒有辦理動火手續、沒有落實動火安全措施、未設現場動火監護人以及動火方案有重大變動且未經批準的,一律禁止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期間,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嚴禁與動火方案和動火票不符的動火。
第七條 本規定適用於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管轄范圍內的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儲運、煉油化工、油氣管道、油氣田基本建設及其他易燃易爆場所的工業動火作業。
第二章 工業動火分級
根據分公司生產特點和動火部位爆炸危險區域危險程度、影響范圍及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業動火分為油氣生產類(含天然氣凈化)工業動火和煉油化工類工業動火分別進行管理。
第八條 油氣生產類(含天然氣凈化)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一)一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牆以內爆炸危險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大於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容器本體及附件動火;
(3)天然氣氣櫃和容量大於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4)容量大於1000 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5)直徑大於426mm(含426mm)集輸氣管線、在輸油(氣)干線上停輸動火或帶壓不停輸更換管線設備的動火;
(6)天然氣凈化裝置、集輸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的動火;
(7)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天然氣管道的管件和儀表處動火;
(8)天然氣井井口無控制部分動火;
(二)二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庫、聯合站,圍牆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小於5000 m3儲罐、容器本體及附件的動火;
(3)容量小於400 m3石油液化氣儲罐的動火;
(4)容量小於1000 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動火;
(6)鐵路槽車油料裝卸棧橋、汽車罐車油料灌裝油台及卸油台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動火;
(7)輸油(氣)站、石油液化氣站站內外設備及管線上以及液化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等的動火。
(三)三級動火
(1)原油儲量小於1000m3(含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牆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動火;
(2)容量小於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的動火;
(3)在油氣生產區域內的油氣管線穿孔正壓補漏動火;
(4)採油井單井聯頭和採油井井口處動火;
(5)鑽穿油氣層時沒有發生井涌、氣侵條件下的井口處動火;
(6)輸油(氣)干線穿孔微正壓補漏、腐蝕穿孔部位補焊加固的動火;
(7)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的動火;
(8)製作和防腐作業中,使用有揮發性易燃介質為稀釋劑的容器、槽、罐等處的動火;
(9)除一級、二級動火外,其他油氣區生產和嚴禁煙火區域的生產動火。
(四)如裝置、管道內有輕烴、凝析油,動火等級上調一級。
第九條 煉油化工類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一)一級動火
(1)處於生產狀態的工藝生產裝置;
(2)各類油罐區、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罐區、液化石油氣站;
(3)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的泵房與機房;
(4)可燃液體和氣體及有毒介質的裝卸區和洗槽站;
(5)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系統的各種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6)化學危險品庫、油庫、
(7)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液體和氣體的容器、管線。
(二)二級動火
(1)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經廠組織檢查,認定可以按二級動火管理的生產裝置;
(2)運到安全地點並經吹掃處理,檢測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線;
(3)倉庫、車庫;
(4)生產裝置區、罐區的非防爆場所;
(5)在生產廠區內,不屬於一級動火和特殊動火的其它動火。
(三)特殊動火
按規定不允許動火的帶油、帶壓或帶有其它可燃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確因生產需要的動火為特殊動火。
第三章 工業動火審批程序及許可權
第一十條 動火作業前,由生產單位(動火部位所在單位)申請動火,由施工單位負責辦理《工業動火作業票》,按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分級負責,批准後方可進行工業動火。各級安全管理部門對審核過的《工業動火作業票》,以檔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一十一條 新建工程項目的動火作業,由乙方單位自行負責動火審批、監護;改、擴建項目,由乙方單位到甲方建設單位相關部門審批。
第一十二條 油氣生產工業動火審批程序及許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