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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污水排入污水管網辦法

發布時間:2022-07-22 21:02:44

污水治理措施

污水治理措施主要有:
1、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物;
2、把被污染的水處理至符合排放標准後再進行排放;
3、使用農家肥,減少使用化肥、農葯;
4、生活污水先集中處理後排放。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
違反相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㈡ 南寧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應急、市政園林、城管綜合執法、行政審批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並與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規劃、海綿城市規劃、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第五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對排水泵站、雨水調蓄和排放、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以及污泥轉運與處置設施的建設用地和防護距離,予以預留和控制。第六條在海綿城市規劃范圍內,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納入建設項目用地供地條件。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有效控制雨水徑流。第七條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需要接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提出申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對接入方案進行技術審查,並出具接入意見。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配套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未配套建設的,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建設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建設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設施,不得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相互混接,禁止將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湖泊、水庫等。

新建住宅的樓頂公共屋面排水管道應當接入住宅小區內部雨水管網。新建住宅的陽台、露台排水管道應當接入住宅小區內部污水管網;已建成住宅的陽台、露台排水管道未接入住宅小區內部污水管網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計劃並逐步實施。第十條城鎮排水管道工程和配套建設排水管道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在管道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准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第十一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鎮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實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完善排水管網等設施數據動態更新機制,確保系統數據的時效性與准確性。第十二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強城鎮低窪區域等易澇點的治理,開展重點部位雨量和積水深度監測,組織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檢查。第十三條排入公共污水管網的污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標准高於國家標準的,執行地方標准。

在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地區,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標准和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不得任意排放或者超標排放。

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地區,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設置專用排水管道將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或者按照項目規劃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達到規定要求後方可排放。第十四條集中收集運輸糞水糞渣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糞水糞渣排入指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不得任意傾倒、排放。

㈢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的介紹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20次部常務會議審議版通過,2015年1月22日中華人民權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1號發布。該《辦法》分總則、許可申請與審查、管理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5章34條,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2號)予以廢止。

㈣ 浙江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辦法(2019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及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集中處理,是指通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輸送並利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對城鎮污水進行集中凈化處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包括污水集中處理廠以及接納、輸送城鎮污水的管網、泵站和相關設施(不含工業企業未連接城鎮污水管網的自有污水處理設施)。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工作的領導,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處理率和達標排放率。第五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投入使用後污染物的處理及排放情況和排放污水的單位、個人納管污水是否達標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水利、財政、自然資源、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義務,有權對污染環境和破壞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行為進行檢舉。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統一規劃,配套建設。第八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污水處理、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水利等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設區的市、縣(市、區)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制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第九條城鎮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或者預留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預留的建設用地未經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道路以及住宅小區的建設,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同步建設相應的接納、輸送城鎮污水的管網等設施,並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第十一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污水處理設備、工藝與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准。

僅具備處理生活污水能力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經過技術改造,具備相應的處理工業廢水能力後,方可接納處理工業廢水。第十二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完工並通過相關法定專項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項目檔案資料,向所在地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第三章污水接納與處理第十四條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水達到納管要求的,應當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允許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勵企業對生產用水進行循環利用;鼓勵賓館、飯店、寫字樓、住宅小區等建設中水回用系統,減少污水的直接排放。第十五條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需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水戶),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污水排放許可手續,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水許可證)。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水戶,必須同時取得排污許可證。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排水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的要求,與排水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㈤ 嘉興市城鎮排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排水管理,防治城鎮水污染,保障排水安全,提升水環境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嘉興市城市及建制鎮規劃范圍內的排水管理工作。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排水,是指向排水設施排放雨水、污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排水設施,是指排放、接納、輸送、處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設施,包括管道、窨井、溝(河)渠、泵站等。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兩部分。公共排水設施是指供公眾使用的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建設的、供本區域或個人專用的排水設施。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市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城鎮排水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鎮排水及其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環保部門負責對排入水體的水質進行監測,依法進行水污染防治的監督和管理。
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未按規定排水、未按規定辦理排水許可以及危害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等行為的查處。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水利、衛生計生和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鎮排水相關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做好轄區內的城鎮排水管理工作,對尚未建立業主委員會的居民住宅小區(居民住宅樓)的排水及其設施進行管理。第五條市、縣(市、區)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排水專項規劃。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分別設置雨水、污水管道,並明顯標識。
尚未施行雨污分流的區域,應當在舊城區改建、道路建設等工程中逐步實施改造。
新建、改建居民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陽台(露台)設置污水專用管道。陽台(露台)排放的污水應當排入污水管道。第六條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水許可證)。
未取得排水許可證的,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第七條市場監管、環保、建設和衛生計生部門在發放營業執照、排污許可、施工許可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等證照時,應當告知排水戶辦理排水許可證,同時將本部門發證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第八條集中管理的建築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並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第九條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因排水戶生產業態變化、分割出租或排水設施改造等造成排水口數量、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工商登記變更後30日內向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第十條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排水戶的污水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委託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定期對排水戶排放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並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排水戶應當予以配合。第十一條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居民住宅小區共有排水設施竣工備案和移交制度,排水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業主委員會,尚未建立業主委員會的移交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第十二條城鎮排水設施的維護運營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共排水設施的維護運營由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維護運營單位;
(二)自建排水設施的維護運營由產權單位或其委託單位負責。
(三)居民住宅小區內的共有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接入井前的雨污水管、化糞池和檢查井等)的維護運營,由業主委員會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
(四)無法確定維護運營單位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
城鎮公共排水設施及無法確定維護運營單位的排水設施,其維護運營資金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第十三條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地方有關技術標准對排水設施進行養護維修,保證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並接受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每年汛期之前,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修,保障設施的安全運行。
公共排水設施的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廣場、立交橋下、隧道、涵洞、低窪地等易澇區域的巡查。因暴雨發生險情時,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向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強化排澇措施,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

㈥ 城市污水怎麼處理最終排到哪

一般來講,城市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工業廢水、雨水徑流。生活污水占絕大部分,來自我們的日常生活(洗澡、洗衣服、廚房、部分雨水、商場、單位、洗車點等等 等等都會產生污水),通過排水管網輸送至集中地污水處理設施(也就是XX污水處理廠,大部分地區都有的啦)。工業廢水來自產生集中的生產部門,比如工廠、 實驗室、工業園區等,一般是處理至合適水質後排至污水管網,與生活污水一起處理。雨水比較特殊:除特殊地區的雨水徑流作為工業廢水對待外,大部分分為兩種情況:經濟發達的,建設單獨的雨水管網,即雨污分流模式,這樣生活污水送去處理,雨水可處理可排放(在中國初雨肯定有污染,但生活污水還來不及處理呢,怎 么還顧得上雨水呢?);或者不單獨建設雨水管網,二者共用管網,即雨污合流模式,這種模式下,旱季不會有問題,污水全部送去處理,但在雨季下,由於水量激增,可能超過管網的容納能力,多餘的水量就會溢流出處理體系,由於這裡面混合了部分污水,就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從這大家也該看出來了,水處理明顯受經濟制約的)

那水處理後去哪了呢?一般三個去向:(1)向地表水體排放,這是最常見的啦。一般包括排放到海洋、湖泊、小河甚至沙漠等。不用擔心污染,在制定排放標准時,就已經考慮到受納水體的環境承載容量了。但要是偷排的話,那肯定要污染了。《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規定了不同場合下水質的排放標准。(2)工農業利用,水質達到一定標准,就可以利用了,如綠地灌溉、沖洗廁所、洗車、工藝用水、冷卻用水、鍋爐補充水等。(3)地下水回灌。部分地區由於對水資源採用過度,會導致地下水枯竭,所以需要回灌,保持一定的水量。注意哦:涉及到地下水一定要慎重,因為地下水的修復要比地表水的修復難得多得多得多得多。

㈦ 長春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2019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管理、運行、維護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城市排水設施是指雨水管渠、污水管渠、雨水污水合流管渠、排水河道及明溝、水塘、排水泵站、調蓄池和閘門、各類排水窨井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兩部分。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政府投資或者參與建設的供公眾使用的市政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建設的排水設施。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污水處理廠、再生利用雨水設施、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配套管網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第四條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建管並重、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雙陽區、九台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水務、財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鼓勵、支持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實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七條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信息系統建設、管理,建立信息動態更新和合理共享機制,實現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信息化、智慧化。第八條推行污水處理廠、管網、泵站、調蓄池聯動,實行廠網站池一體化管理、專業化運行維護,保障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的系統性和完整性。第九條市、雙陽區、九台區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機制,受理損害、破壞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行為的舉報與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害、破壞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有勸阻和舉報的權利。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包括城市內澇防治內容。

雙陽區、九台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應當按照原審批和備案程序報請審批並備案。第十一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本市市區范圍內禁止填湖(河、溝)造地,禁止對河道實施硬化、截彎取直。第十二條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以及廠網站池聯通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城建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計劃和城市維護建設資金收支計劃進行建設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十三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結合本市氣候、地理、人文等特點編制相關工程建設標准圖集和技術導則,指導本市的海綿城市建設。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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