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內容
1.總則
1.1 為引導廢電池環境管理和處理處置、資源再生技術的發展,規范廢電池處理處置和資源再生行為,防止環境污染,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准,制定本技術政策。本技術政策隨社會經濟、技術水平的發展適時修訂。
1.2 本技術政策所稱廢電池包括下述廢物:
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各種一次電池(包括扣式電池)、可充電電池等;
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鉛酸蓄電池以及其他蓄電池等;
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各種用電器具的專用電池組及其中的單體電池;
上述各種電池在生產、運輸、銷售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產品、報廢產品、過期產品等;
上述各種電池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混合下腳料等混合廢料;
其他廢棄的化學電源。
1.3 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廢電池的分類、收集、運輸、綜合利用、貯存和處理處置等全過程污染防治的技術選擇,並指導相應設施的規劃、立項、選址、設計、施工、運營和管理,引導相關產業的發展。
1.4 廢電池污染控制應該遵循電池產品生命周期分析的基本原理,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實行全過程管理和污染物質總量控制的原則。
1.5 廢電池污染控制的重點是廢含汞電池、廢鎘鎳電池、廢鉛酸蓄電池。逐漸減少以至最終在一次電池生產中不使用汞,安全、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安全處置廢鎘鎳電池、廢鉛酸蓄電池以及其他對環境有害的廢電池。
1.6 廢氧化汞電池、廢鎘鎳電池、廢鉛酸蓄電池屬於危險廢物,應該按照有關危險廢物的管理法規、標准進行管理。
1.7 鼓勵開展廢電池污染途徑、污染規律和對環境影響小的新型電池開發的科學研究,確定相應的污染防治對策。
1.8 通過宣傳和普及廢電池污染防治知識,提高公眾環境意識,促進公眾對廢電池管理及其可能造成的環境危害有正確了解,實現對廢電池科學、合理、有效的管理。
1.9 各級人民政府應制定鼓勵性經濟政策等措施,加快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廢電池分類收集、貯存、資源再生及處理處置體系和設施建設,推動廢電池污染防治工作。
1.10 本技術政策遵循《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總體原則。
2.電池的生產與使用
2.1 制定有關電池分類標識的技術標准,以利於廢電池的分類收集、資源利用和處理處置。電池分類標識應包括下述內容:
需要回收電池的回收標識;
需要回收電池的種類標識;
電池中有害成分的含量標識。
2.2 電池製造商和委託其他製造商生產使用自己所擁有商標電池的商家,應當在其生產的電池上按照國家標准標注標識。
使用專用內置電池的器具生產商應該在其生產的產品上按照國家標准標注電池分類標識。
2.3 電池進口商應該要求國外製造商(或經銷商)在出口到我國的電池上按照中國國家標准標注標識,或由進口商在其進口的電池上粘貼按照中國國家標准標注的標識。
2.4 使用電池的器具在設計時應該採用易於拆卸電池(或電池組)的結構,並且在其使用說明書中明確電池的使用和安裝拆卸方法,以及提示電池廢棄後的處置方式。
2.5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生產和銷售氧化汞電池。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生產和銷售汞含量大於電池質量0.025%的鋅錳及鹼性鋅錳電池;2005年1月1日起停止生產含汞量大於0.0001%的鹼性鋅錳電池。逐步提高含汞量小於0.0001%的鹼性鋅錳電池在一次電池中的比例;逐步減少糊式電池的生產和銷售量,最終實現淘汰糊式電池。
2.6 依託技術進步,通過制定有關電池中鎘、鉛的最高含量的標准,限制鎘、鉛等有害元素在有關電池中的使用。鼓勵發展鋰離子和金屬氫化物鎳電池(簡稱氫鎳電池)等可充電電池的生產,替代鎘鎳可充電電池,減少鎘鎳電池的生產和使用,最終在民用市場淘汰鎘鎳電池。
2.7鼓勵開發低耗、高能、低污染的電池產品和生產工藝、使用技術。鼓勵電池生產使用再生材料。
2.8 加強宣傳和教育,鼓勵和支持消費者使用汞含量小於0.0001%的高能鹼性鋅錳電池;鼓勵和支持消費者使用氫鎳電池和鋰離子電池等可充電電池以替代鎘鎳電池;鼓勵和支持消費者拒絕購買、使用劣質和冒牌的電池產品以及沒有正確標注有關標識的電池產品;
3.收集
3.1 廢電池的收集重點是鎘鎳電池、氫鎳電池、鋰離子電池、鉛酸電池等廢棄的可充電電池(以下簡稱為廢充電電池)和氧化銀等廢棄的扣式一次電池(以下簡稱為廢扣式電池)。
3.2 廢一次電池的回收,應由回收責任單位審慎地開展。目前,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術經濟條件下,不鼓勵集中收集已達到國家低汞或無汞要求的廢一次電池。
3.3 下列單位應當承擔回收廢充電電池和廢扣式電池的責任:
充電電池和扣式電池的製造商;
充電電池和扣式電池的進口商;
使用充電電池或扣式電池產品的製造商;
委託其他電池製造商生產使用自己所擁有商標的充電電池和扣式電池的商家。
3.4 上述承擔廢充電電池和廢扣式電池回收責任的單位,應當按照自己商品的銷售渠道指導、組織建立廢電池的回收系統,或者委託有關的回收系統有效回收。充電電池、扣式電池和使用這些電池的電器商品的銷售商應當在其銷售處設立廢電池的分類回收設施予以回收,並按照有關標准設立明顯的標識。
3.5 鼓勵消費者將廢充電電池和廢扣式電池送到電池或電器銷售商店相應的廢電池回收設施中,方便銷售商回收。
3.6 回收後的批量廢電池應當分類送到具有相應資質的工廠(設施),進行資源再生或無害化處理處置。
3.7 廢電池的收集包裝應當使用專用的具有相應分類標識的收集裝置。
4.運輸
4.1 廢電池要根據其種類,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專門容器分類收集運輸。
4.2 貯存、裝運廢電池的容器應根據廢電池的特性而設計,不易破損、變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滲漏、擴散。裝有廢電池的容器必須貼有國家標准所要求的分類標識。
4.3 在廢電池的包裝運輸前和運輸過程中應保證廢電池的結構完整,不得將廢電池破碎、粉碎,以防止電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
4.4 屬於危險廢物的廢電池越境轉移應遵從《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的要求;批量廢電池的國內轉移應遵從《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4.5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對批量廢電池的流向進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轉移過程中將廢電池丟棄至環境中,禁止將3.1中規定需要重點收集的廢電池混入生活垃圾中。
5.貯存
5.1 本政策所稱廢電池貯存是指批量廢電池收集、運輸、資源再生過程中和處理處置前的存放行為,包括在確定廢電池處理處置方式前的臨時堆放。
5. 2 批量廢電池的貯存設施應參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GB18597-2001)的有關要求進行建設和管理。
5.3 禁止將廢電池堆放在露天場地,避免廢電池遭受雨淋水浸。
6.資源再生
6.1 廢電池的資源再生工廠應當以廢充電電池和廢扣式電池的回收處理為主,審慎建設廢一次電池的資源再生工廠。
6.2 廢電池資源再生設施建設應當經過充分的技術經濟論證,保證設施運行對環境不會造成二次污染以及經濟有效地回收資源。
6.3 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的資源再生工廠,應按照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設施要求進行管理,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後方可運行。廢一次電池和混合廢電池的資源再生工廠,應參照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設施要求進行管理,在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後運行。
6.4 廢電池再生資源工廠場址選擇應參照《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GB18484-2001)中的選址要求進行。
6.5 任何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在生產過程中,汞、鎘、鉛、鋅、鎳等有害成分的回收量與安全處理處置量之和,不應小於在所處理廢電池中這一有害成分總量的95%。
6.6 在資源再生工藝之前的任何廢電池拆解、破碎、分選工藝過程都應當在封閉式構築物中進行,排出氣體須進行凈化處理,達標後排放。不得對廢電池進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環境下進行破碎作業,防止廢電池中有害物質無組織排放或逸出,造成二次污染。
6.7 利用火法冶金工藝進行廢電池資源再生,其冶煉過程應當在密閉負壓條件下進行,以免有害氣體和粉塵逸出,收集的氣體應進行處理,達標後排放。
6.8 利用濕法冶金工藝進行廢電池資源再生,其工藝過程應當在封閉式構築物內進行,排出氣體須進行除濕凈化,達標後排放。
6.9 廢電池的資源再生裝置應設置尾氣凈化系統、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裝置。
6.10 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的廢氣排放應當參照執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GB18484-2001)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6.11 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應該設置污水凈化設施。工廠排放廢水應當滿足《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和其他相應標準的要求。
6.12 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包括冶煉殘渣、廢氣凈化灰渣、廢水處理污泥、分選殘余物等)應當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6.13 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的人員作業環境應當滿足《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GBZ1—2002)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等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
6.14 鼓勵開展廢電池資源再生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濟、高效的廢電池資源再生工藝,提高廢電池的資源再生率。
7.處理處置
7.1 在對生活垃圾進行焚燒和堆肥處理的城市和地區,宜進行垃圾分類收集,避免各種廢電池隨其他生活垃圾進入垃圾焚燒裝置和垃圾堆肥發酵裝置。
7.2 禁止對收集的各種廢電池進行焚燒處理。
7.3 對於已經收集的、目前還沒有經濟有效手段進行再生回收的一次或混合廢電池,可以參照危險廢物的安全處置、貯存要求對其進行安全填埋處置或貯存。在沒有建設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的地區,可按照危險廢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設專用填埋單元,或者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GB18597-2001)的要求建設專用廢電池貯存設施,將廢電池裝入塑料容器中在專用設施中填埋處置或貯存。使用的塑料容器應該具有耐腐蝕、耐壓、密封的特性,必須完好無損,填埋處置的還應滿足填埋作業所需要的強度要求。
7.4 為便於將來廢電池再生利用,宜將已收集的廢電池進行分區分類填埋處置或貯存。
7.5 在對廢電池進行填埋處置前和處置過程中以及在貯存作業過程中,不應將廢電池進行拆解、碾壓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證廢電池的外殼完整,減少並防止有害物質的滲出。
8.廢鉛酸蓄電池污染防治
8.1 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拆解、再生冶煉等活動除滿足前列各章要求外,還應當遵從本章的要求。
8.2 廢鉛酸蓄電池應當進行回收利用,禁止用其它辦法進行處置。
8.3 廢鉛酸蓄電池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拆解、再生鉛企業應當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經營或運行。
8.4 鼓勵集中回收處理廢鉛酸蓄電池。
8.5 在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過程中應當保持外殼的完整,並且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酸液外泄。
廢鉛酸蓄電池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制定必要的事故應急措施,以保證在收集、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有效地減少以至防止對環境的污染。
8.6 廢鉛酸蓄電池回收拆解應當在專門設施內進行。在回收拆解過程中應該將塑料、鉛極板、含鉛物料、廢酸液分別回收、處理。
8.7 廢鉛酸蓄電池中的廢酸液應收集處理,不得將其排入下水道或排入環境中。不能帶殼、酸液直接熔煉廢鉛酸蓄電池。
8.8 廢鉛酸蓄電池的回收冶煉企業應滿足下列要求:
鉛回收率大於95%;
再生鉛的生產規模大於5000噸/年。本技術政策發布後,新建企業生產規模應大於1萬噸/年;
再生鉛工藝過程採用密閉熔煉設備,並在負壓條件下生產,防止廢氣逸出;
具有完整廢水、廢氣的凈化設施,廢水、廢氣排放達到國家有關標准;
再生鉛冶煉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和污泥得到妥善、安全處置。
逐步淘汰不能滿足上述基本條件的土法冶煉工藝和小型再生鉛企業。
8.9 廢鉛酸蓄電池鉛冶煉再生過程中收集的粉塵和污泥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理處置。
2. 鋰離子干電池廠廢水排放執行什麼標准
自行處理自行地方標准或《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3. 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廢舊鉛蓄蓄電池回收收集貯存么
本人覺得適用
4. 蓄電池廢水處理回用工藝方法主要有哪些
針對抄蓄電池廢水處理的廢水水質特點,廢水處理設備採取pH調節、混凝沉澱、膜處理工藝,首先對酸性重金屬廢水進行pH調節,使其處於理想的鹼性環境,採用混凝沉澱去除廢水中的重金屬離子,沉澱出水再經二次pH調節,出水水質已基本滿足排放標准,而膜處理工藝是為了確保水質達標以及回用的深度處理。
蓄電池生產廢水回收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反滲透法。
2.電滲析法。
3.化學沉澱法。
4.活性炭吸附法。
5.離子交換樹脂法電解法。
6.蒸發濃縮法和生物法。
蓄電池廢水回收運行管理與處理標准介紹
採用混凝沉澱和膜處理組合工藝可進一步確保出水水質達標,廢水回收處理公司經過多年的實際運行表明,該工藝具有運行穩定,出水水質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1996)的一級排放標准,並且實現了70%以上的回收再利用率。
5. 鉛酸蓄電池生產廢液包括哪些,環保方面有哪些要求
廢電池中含有哪些有害物質,這些物質通過什麼樣的機理釋放到環境中,會對環境造成多大程度的損害,國內外有無廢干電池引起嚴重污染的案例,發達國家是怎樣解決這個問題的?帶著疑問,課題組作了全面深入的調查,得出的結論與一些新聞報道相去甚遠,這些報道確有不切合實際和偏激之處。
聶教授介紹說,電池產品可分一次干電池(普通干電池)、二次干電池(可充電電池,主要用於行動電話、計算機)、鉛酸蓄電池(主要用於汽車)三大類。用量最大、群眾最關心,報道最多的是普通干電池。下面所說的電池均指普通干電池。
電池主要含鐵、鋅、錳等重金屬元素,此外還含有微量的汞,汞是有毒的物質。有報道籠統地說,電池含有汞、鎘、鉛、砷等物質,這是不準確的。事實上,群眾日常使用的普通干電池生產過程中不需添加鎘、鉛、砷等物質。
在治理廢電池的領域上,隨著電池產業的不斷發展,不同類型、規格的廢電池所需的處理方式、處理技術也相應形成。因此我們提出了三點建議:固化深埋、存放於舊礦井、回收再利用。而廢電池回收利用是當前行業管理工作的重點。採用「三化」原則管理廢舊電池,即對廢舊電池的污染防治,採用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指導思想。
加強廢電池管理的政策、法規建設,各級政府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為指南,根據廢電池產生及管理現狀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的外部環境,制定符合實際情況的政策、法規及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國家極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盡早頒布指導全國廢電池管理、處置的基本政策、法規。各省、市應結合自身具體情況的發展需求,制訂相應廢電池管理、處置的地方政策、法規。小城鎮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出台必要的實施細則,具體落實廢電池的回收利用及處置工作。
廢舊電池回收箱很少,市民的意識還很薄弱。我們希望政府能做很多的廢舊電池回收箱掛在每個單位門口、學校門口、商場商店門口、人員密集的地方,營造一種人人習慣動手回收廢舊電池的氛圍。政府派專人收集廢舊電池。把廢舊的電池的危害宣傳給每個市民。對積極參與廢舊干電池回收利用的單位和個人要大力宣傳,還要表彰。從而做到統一回收處理,為減少城市污染。
我國是電池生產和消費大國,廢電池污染已成為亟待解決的重大環境問題。但廢舊電池處理回報率低、效益周期長,很難吸引投資者,因此就很難形成產業化規模,並產生效益。
事實上,廢舊電池回收業並非無利可圖。廢舊電池中含有大量可再生利用的重金屬和酸液等物質,如鉛酸電池的回收利用主要以廢鉛再生利用為主,還包括對於廢酸以及塑料殼體的利用。目前,國內廢汽車用鉛酸電瓶的金屬回收利用率大約達到80-85%。
據業內人士估算,按每天處理10萬只廢電池計算,除去各種費用後,可獲利2萬元左右;以70億只電池、50%的利用率計算,年利潤可達6億多元。可見,在此領域實施規模經營完全可以創造效益。
6. 如何解決廢舊電池污染
利用
(一)禁止人工、露天拆解和破碎廢電池。
(二)應根據廢電池特性選擇干法冶煉、濕法冶金等技術利用廢電池。干法冶煉應在負壓設施中進行,嚴格控制處理工序中的廢氣無組織排放。
(三)廢鋰離子電池利用前應進行放電處理,宜在低溫條件下拆解以防止電解液揮發。鼓勵採用酸鹼溶解-沉澱、高效萃取、分步沉澱等技術回收有價金屬。對利用過程中產生的高濃度氨氮廢水,鼓勵採用精餾、膜處理等技術處理並回用。
(四)廢含汞電池利用時,鼓勵採用分段控制的真空蒸餾等技術回收汞。
(五)廢鋅錳電池和廢鎘鎳電池應在密閉裝置中破碎。
(六)干法冶煉應採用吸附、布袋除塵等技術處理廢氣。
(七)濕法冶金提取有價金屬產生的廢水宜採用膜分離法、功能材料吸附法等處理技術。
(八)廢鉛蓄電池利用企業的廢水、廢氣排放應執行《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 31574)。其他廢電池干法利用企業的廢氣排放應參照執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GB18484),廢水排放應當滿足《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和其他相應標準的要求。
(九)廢鉛蓄電池利用的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由《鉛蓄電池生產及再生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規定。處置(一)應避免廢電池進入生活垃圾焚燒裝置或堆肥發酵裝置。
(二) 對於已經收集的、目前還沒有經濟有效手段進行利用的廢電池,宜分區分類填埋,以便於將來利用。
(三)在對廢電池進行填埋處置前和處置過程中,不應將廢電池進行拆解、碾壓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證廢電池的外殼完整,減少並防止有害物質滲出。
鼓勵研發的新技術
(一)廢電池高附加值和全組分利用技術。
(二)智能化的廢電池拆解、破碎、分選等技術。
(三)自動化、高效率和高安全性的廢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的模組分離、定向循環利用和逆向拆解技術。
(四)廢鋰離子電池隔膜、電極材料的利用技術和電解液的膜分離技術。
7. 太陽能電池片污水排放標准
《標准》中規定,太陽電池分為「硅太陽電池」和「非晶硅太陽電池」,「硅太陽電池」中又分「矽片製造」和「電池製造」兩種工序,以及「矽片+電池製造」。其他類型太陽能電池均按照非晶硅太陽電池計算,允許排放濃度只有太陽電池的不到1/5。
現在問題來了。一個太陽能電池組裝廠(購入電池模塊,組裝成大型太陽能組件),適用《標准》嗎?因為產品是太陽能組件,所以這個廠的名稱、營業執照上均包含電池字樣,也參加經濟部門的相關太陽能電池行業統計。從國民行業分類來說,確實落在電池工業中。
現實的情況是。由於是組裝廠,它沒有生產廢水,只有生活廢水。但由於人員多,折算排放濃度無法達到《標准》要求。但是《標准》只規定廠區總排口濃度,刻意不區分生活和生產用水。
在《標准》討論過程中,2004年專家會上專家就提出了,」建議標准分為電池裝配廠和原材料、原器件生產廠兩種污染物排放標准限值「(編制說明)。這個建議最終並未反映在《標准》正式版中。
經多方咨詢,最終,經徵求《標准》制定者中國輕工業生產中心意見,明確,太陽能電池組件生產不屬於《標准》控制范圍。原因是根據1989年《太陽光伏能源系統術語》(GB 2297),」組件(太陽能電池組件)「作為獨立術語有明確定義。這個1989年的標准未在《標准》中進行引用,業內人士都難以察覺。此外,從石英砂到多晶硅的上游過程,也不在《標准》控制范圍內。
8. 鉛蓄電池生產廢水處理要用隔油池嗎若用,是為什麼
第3章 含鉛污染物的處理
鉛酸蓄電池生產過程中主要產生鉛煙、鉛塵及含鉛廢水。如果將它們直接排放,那不容置疑的會對大氣、土壤和水資源造成污染,同時也會對人體健康和農作物的生長造成嚴重的危害。所以它們都應各自不同的排放標准和處理方法進行處理和凈化,達到國家標准後再排放。
3.1 含鉛廢水的防治
工業廢水中的重金屬鉛屬一類污染物,排放時國家實行嚴格控制,因此如何尋找一個效果良好,運行經濟的處理辦法便成為首要解決的問題。經過不斷的努力,國內在含鉛污水的處理上的技術也不斷成熟。根據鉛污染物正常情況下污水量不大、有機物濃度不高、呈酸性的特點。現在國內處理廢水中所含重金屬鉛,一般採用:(1)化學沉澱法;(2)離子交換法;(3)電解法;(4)生物法等。其中化學沉澱法較為實用,下面對這幾種方法進行簡要介紹。
3.1.1 化學沉澱法
化學沉澱法是指向廢水中投加化學葯劑,使葯劑與重金屬污染物發生化學反應,形成難溶的固體生產物(沉澱物),然後進行固液分離,從而除去廢水中污染物的一種處理方法。化學沉澱可認為是一種晶析現象,即在控制良好的反應條件下,可形成結晶良好的沉澱物。結晶的成長速度,決定於結晶核的表面和溶液中沉澱劑濃度與其飽和度之差。按沉澱劑不同又可分為:(1)氫氧化物沉澱法;(2)硫化物沉澱法;(3)碳酸鹽沉澱法等等。其中氫氧化物沉澱法較為普遍應用。
氫氧化物沉澱法,即向含鉛廢水投加鹼性中和劑,使鉛離子與羥基反應,生成難溶的氫氧化物沉澱,從而予以分離。用該方法處理時,應知道各種重金屬形成氫氧化物沉澱的最佳PH值及其處理後溶液中剩餘的鉛離子濃度。在飽和溶液中不僅有游離的鉛離子,而且有不同的羥基絡合物,它們都參與沉澱→溶解平衡。鉛屬於兩性金屬,PH過高時會形成絡合物而使沉澱物發生反溶現象,因此,嚴格控制和保持最佳的PH值是該法的關鍵。
3.1.1.1 化學沉澱法處理工藝
此工藝可分三步:第一步,利用石灰石膨脹中和濾塔調節PH值。
這步就是中和就是指調節廢水PH值的過程。將含10%氫氧化鈉溶液以400ml/h 的流量添加,然後測定進水口的PH值,PH在7.5-8.5最適宜,其化學反應式為:
H2SO4+2NaOH→Na2SO4+2H2O
PbSO4+2 NaOH→Na2SO4+Pb(OH)↓
前者是中和反應(是離子反應的一種),後者是離子反應,這兩個反應速度很快,可立即完成,因此所需反應時間很短。
其流程為:(1)車間含鉛廢水首先通過隔油池,然後進入調節池,對廢水的水質、水量進行調節。(2)由於生產廢水水質偏酸性,所以經調節後的廢水進入中和塔進行中和處理。中和塔中填料為石灰石,其粒徑為0.2-5mm ,碳酸鈣含量應大於90%。(3)經中和後的廢水二氧化碳的含量較高,進入中間水池,使廢水中的二氧化碳盡量散逸出來。(4)經中間水池停留後的廢水進入PH調節池,調節廢水的PH值,使廢水的PH值達到6左右。(5)調節PH值的廢水進入絮凝沉澱池,在泵前投加NaOH,將廢水的PH值調至7-8,同時加入PAM絮凝劑,使廢水中的懸浮物沉澱下來。
第二步,向初級沉澱池內投加絮凝劑捕捉重金屬。
該步是利用向廢水中投加絮凝劑的方法,捕捉重金屬,然後靠重力沉降予以分離,目前國內常用的絮凝劑有多金屬鹽類和高分子聚合物兩大類。前者主要有鋁鹽和鐵鹽,後者主要有聚丙烯醯胺等。
絮凝沉澱後的廢水進入一步凈化器,一步凈化器分為五個部分即高速渦流反應區、漸變緩速反應區、懸浮澄清沉澱區、強力吸附區和污泥濃縮區。在一步凈化器中可以除去水中各種氫氧化物、氧化鉛粉、懸浮物等雜質,然後調整PH值後由變頻供水裝置送至各用水點。
第三步,用快濾池內的雙層濾料(無煙煤、石英砂)過濾沉澱出水。
由一步凈化器絮凝產生的含鉛污泥經污泥池沉澱後,送至污泥濃縮脫水,其含水濾降至70%左右,最後連同其他含鉛固廢送有資質的危險固廢處理單位處理。濃縮池的上清液迴流至調節池進行處理。
用此法處理後的水質,PH值達標率為100%,Pb離子達標率為78%左右。工藝採用投加石灰石操作、工人勞動強度大有泥渣產量大,斜板易堵塞,清運泥渣難度大、設備操作技術落後等等不足之處。現一般採用改進工藝,即化學中和與絮凝沉澱及過濾綜合處理。
3.1.2 離子交換法
離子交換法是一種藉助於離子交換劑上的離子和水中的離子進行交換反應而除去水中有害離子的方法。
採用離子交換法,具有去除率高,可濃縮回收有用物質,設備較簡單,操作控制容易等優點。但目前應用范圍還受到離子交換劑品種、性能、成本的限制。目前國內外在用此法處理含鉛廢水已有一定基礎,利用離子交換樹脂去除含鉛廢水比較常見。有人使含鉛廢水通過雙層過濾和732樹脂的處理,出水達到排放標准,並用15%醋酸銨洗脫飽和樹脂,產生的醋酸鉛濃液經處理後可回收化工原料—醋酸鉛。缺點是再生劑昂貴,需要開發易脫鉛的新型樹脂。離子交換纖維是繼離子交換樹脂之後發展的一類新型離子交換材料,用脫脂棉,腈綸棉進行改性處理製得黃原脂棉等離子交換纖維的技術也獲得發展,腈綸棉經化學改性的離子交換纖維對鉛離子產生螯合吸附;強酸性陽離子交換纖維對鉛離子的最大吸附容量高達206.6mg/g。這些新型的離子交換纖維表現出比表面積大、交換速度快、吸附效果好、易於解吸再生等優點。
工藝流程為先採用過濾柱對廢水過濾,後進入732號強酸樹脂柱進行離子交換,離子交換柱採用單柱。工程還設有再生系統,使用NHCOOH為再生劑。根據報道,經過離子交換處理後,排水中的鉛離子的質量濃度在0.5mg/L。再生系統產生的再生廢液也可回收利用,實現資源化。工藝流程如下:
含鉛廢水→過濾柱→交換柱→排水
↓
再生液 → 再生柱 → 再生廢液處理
然採用離子交換工藝設計治理工程來處理水量小、僅含鉛離子的廢水是可行的。工程具有佔地面積小,處理效率高,可以實現自動化,管理方便等優點。但單獨使用離子交換處理工藝來處理水量較大、含鉛濃度高的廢水,會存在設備投資大,運行成本高等問題。
3.1.3 電解法
在對廢水進行電解反應時,廢水中的有毒物質在陽極和陰極分別進行氧化還原反應,結果產生新物質。這種新物質在電解過程中或沉積於電極表面或沉澱下來或生成氣體從水中逸出,從而降低了有毒物質的濃度。該處理技術的優點在於沒有或很少產生二次污染,能量效率高,電化學過程一般在常溫常壓下就可以進行,電解設備及其操作一般比較簡單,如果設計合理,費用並不昂貴。但應當指出的是,由於陽極區氫離子的消耗和氫氧根離子濃度的增加,很容易在陽極形成氧化膜,進而阻礙陽極電離反應。目前,國內電解法處理含鉛廢水的研究應用已有一定的基礎。
3.1.4 生物法
生物法除鉛大都通過生物吸附,利用某些生物體自身的化學結構及成分特殊性來吸附溶於水中的鉛離子,再通過固液兩相的分離達到去除的目的。目前已發現:細菌、真菌、藻類以及一些細胞提取物都具有吸附金屬離子的能力。對細菌吸附的特性研究發現,細菌對鉛離子的吸附分為兩個階段:一是細胞表面的絡合,在3min內吸附量達總吸附量的75%;二是向細胞內部緩慢的擴散過程。目前研究的選用適當的包埋技術對龜裂鏈黴菌菌體進行固定,以製得鉛離子生物吸附劑用於含鉛廢水的處理。顆粒污泥是另外一種方法,其生物吸附與化學機制是除鉛的主要作用機理並初步顯示了顆粒污泥內部的深層次生物與化學效應對除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9. 電池行業標准規范
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工信部於年9月7日發布,文件中規定,鋰離子電池生產企業電池年產能不低於1億瓦時,消費型單體電池能量密度≥150Wh/kg,電池組能量密度≥120Wh/kg,聚合物單體電池體積能量密度≥550Wh/L,循環壽命≥4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1]
鋰電池國家標准
鋰電池檢驗標准
負極材料
鋰離子動力電池
規范目的
為加強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引導產業轉型升級,大力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推動鋰離子電池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依據優化布局、規范秩序、保障質量、安全管理、推動創新、分類指導的原則,制定本規范條件。
規范內容
產業布局和項目設立
鋰離子電池行業的企業及項目應符合國家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節能管理等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及布局要求,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要求。[2]
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工業企業的區域不得建設鋰離子電池行業項目。上述區域內的現有企業應逐步遷出。
嚴格控制新上單純擴大產能、技術水平低的鋰離子電池行業項目。對促進技術創新、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等確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擴建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加強組織論證。
生產規模和工藝技術
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鋰離子電池行業相關產品的獨立生產、銷售和服務能力;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或省級以上獨立研發機構、技術中心;主要產品具有技術發明專利。
企業應滿足以下規模要求:
電池年產能不低於1億瓦時;
正極材料年產能不低於2000噸;
負極材料年產能不低於2000噸;
隔膜年產能不低於2000萬平方米;
電解液年產能不低於2000噸,電解質產能不低於500噸。
企業申報時上一年實際產量不低於實際產能的50%。
企業應採用工藝先進、節能環保、安全穩定、自動化程度高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在電極製造和電極卷繞或疊片等關鍵工序應採用自動化設備,注液時具備溫濕度和潔凈度等環境條件控制,具備有機溶劑回收系統。工藝、裝備及相關配套設施應達到以下要求:
1.應具有電池正負極材料鐵、鋅、
10. 廢電池的污染量
近兩年,廢電池對環境的影響成為國內媒體熱門話題之一。有的報道稱電池對環境污染很嚴重,一節電池可以污染數十萬立方米的水。有的甚至說廢電池隨生活垃圾處理可以引起諸如日本水俁病之類的危害,這些報道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大反響,有很多熱愛環保的人士和團體開展或參加了回收廢電池的活動。
然而,國家環保總局有關人士卻認為,廢電池不用集中回收,以前有關廢電池危害環境的報道缺乏科學依據,在某種程度上對群眾造成了誤導。那麼,廢電池怎樣處理才科學呢?本文擬就此問題作以簡要介紹,以期幫助大家更科學地認識廢電池處理問題,更好的保護我們的環境。
廢電池裡面到底有哪些污染物
清華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系的博士生導師聶永豐教授,帶領課題組專門對廢電池的危害和處理做過研究。他介紹說,近年來關於廢舊電池給環境帶來危害的報道的確很多,但是遺憾的是,這些報道未向讀者或觀眾說明支持其結論的科研內容,沒有向讀者介紹其分析推理過程,也沒有列舉因干電池造成污染的實際案例,只有「污染嚴重」的結論。
廢電池中含有哪些有害物質,這些物質通過什麼樣的機理釋放到環境中,會對環境造成多大程度的損害,國內外有無廢干電池引起嚴重污染的案例,發達國家是怎樣解決這個問題的?帶著疑問,課題組作了全面深入的調查,得出的結論與一些新聞報道相去甚遠,這些報道確有不切合實際和偏激之處。
聶教授介紹說,電池產品可分一次干電池(普通干電池)、二次干電池(可充電電池,主要用於行動電話、計算機)、鉛酸蓄電池(主要用於汽車)三大類。用量最大、群眾最關心,報道最多的是普通干電池。下面所說的電池均指普通干電池。
電池主要含鐵、鋅、錳等,此外還含有微量的汞,汞是有毒的。有報道籠統地說,電池含有汞、鎘、鉛、砷等物質,這是不準確的。事實上,群眾日常使用的普通干電池生產過程中不需添加鎘、鉛、砷等物質。
廢電池中的汞沒有對環境構成威脅
汞的揮發溫度低,是一種毒性較大的重金屬。很多地方的土壤中也含有微量的汞,在汞礦開采、提煉、含汞產品加工過程中,如密閉措施不夠完備,釋放到空氣中的汞(蒸氣)對操作人員的健康影響很大。
電池中雖然含有汞,但由於是添加劑,其含量很少。即便是高汞電池,含汞量一般也在電池重量的千分之一以內。我國電池行業全年的用汞量,大體上與一個汞法聚氯乙烯,或汞法煉金,或高汞鉛鋅礦采選的企業年排放廢水中的含汞量相當。由於電池消費區域大,含汞廢電池進入生活垃圾處理系統以後,對環境的影響比前述一個化工企業排放含汞廢水所造成的影響要小得多,況且電池使用了不銹鋼或碳鋼做外包皮,有效地防止了汞的外漏。因而廢電池分散丟棄在生活垃圾中,其危害微乎其微,在客觀上不可能造成水俁病之類的危害。日本的水俁病是化工企業幾十年向一條河流排放大量含汞廢水,下游水系中汞逐漸累積造成的。
含汞電池正在被無汞電池代替
當然,含汞廢電池畢竟對環境有負面影響(哪怕是輕微的)。因此,在1997年底,國家經貿委、中國輕工總會等9部門聯合發出《關於限制電池汞含量的規定》,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要求國內電池製造企業逐步降低電池汞含量,2002年國內銷售的電池要達到低汞水平,2006年達到無汞水平。
從實際進展來看,國內電池製造業基本按照《規定》要求在逐步削減電池汞含量。據中國電池工業協會提供的數據,我國電池年產量為180億只,出口約100億只,國內年消費量約80億只,基本已達到低汞標准(汞含量小於電池重量的0.025%)。其中約有20億只達到無汞標准(汞含量低於電池重量的0.001%)。
聶教授最後強調,截至目前國內外均無廢電池造成嚴重污染的報道或科研資料,有關廢電池污染環境的說法的確缺乏科學根據,對群眾造成了誤導。
廢電池集中回收處理不當會造成污染
如果按某些報道呼籲的那樣,在我國建造一個專業的、能夠批量處理廢電池的工廠,是否可行呢?國家環保總局污控司固體處彭德富工程師介紹說,建設一個廢電池回收處理廠,需要投資1000多萬元人民幣,而且還要每年至少回收4000多噸廢舊電池,工廠才能運轉起來。而實際上要回收這樣大數量的廢電池十分困難。以首都北京為例,在大力宣傳和鼓勵下,3年才回收了200多噸。在環保模範城杭州市,廢電池的回收率也只有10%。據了解,目前瑞士和日本已建好的兩家可加工利用廢舊電池的工廠,現在也因吃不飽經常處於停產狀態。這不得不讓我們慎重考慮投資建回收廠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