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安徽省城鎮生活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條例的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對有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生活垃圾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向水體排放、傾倒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企業事業單位利用溶洞排放、傾倒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利用儲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農葯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
(六)在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環境保護區內,設置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集中堆放場或者轉運站的,予以取締,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七)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水上訓練、人工養殖的,責令停止,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活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停靠機動船舶的,由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港航監督機構責令其駛離,並可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或者改建項目未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盜伐、濫伐、毀壞水源涵養林及相關植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生活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❷ 「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規標准。
研究出台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適時修訂《城市排水監測管理規定》、《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等規定,建立健全運行監管和績效評估體系,規范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管理工作,明確地方政府及其排水主管部門責任,保障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工作有序進行。加快出台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標准,加強對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項目投資和建設的管理,提高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項目決策和建設的科學管理水平。在污水處理、管網、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等方面制定相應的設計規范、技術指南、建設規程和運行維護規范。加強標准規范實施情況的後續評估,形成動態修編、先進適用的技術標准體系。研究完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資質許可、成本監審、招投標等方面的要求,各省(區、市)要根據實際運營管理情況,及時制定和完善省級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二)完善激勵政策。
1.加大資金投入。落實政府責任,加大各級公共財政投入,穩定資金渠道,加強中央財力在地區間的統籌。
2.完善價格機制。進一步研究完善污水處理收費政策,按照保障污水處理運營單位保本微利的原則,逐步提高噸水平均收費標准。研究將污泥處理成本逐步納入污水處理成本並納入繳費范圍,加強對自備水用戶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為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提供經費保證。
3.加強政策扶持。切實保障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經費,污水處理收費不足以補償運行成本時,地方政府要積極採取措施,提高財政補貼水平。逐步理順再生水價格、水資源費、排污費等費價關系。
4.確保設施建設用地。市、縣城市總體規劃中要確保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用地需求,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用地應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以劃撥方式供應建設用地。禁止以城市開發或其他理由侵佔污水處理設施規劃用地,禁止更改已運營污水處理設施的用地性質。
(三)加強科技支撐。
積極推動污水收集、處理及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重大技術的研發、示範和推廣,篩選技術先進、經濟適用、環境友好的工藝流程和處理路線,加強技術指導。加大膜處理、新型生物脫氮等新技術研發力度,利用已有技術和研究成果進行集成創新,提高處理效果,降低處理成本。組織污泥能源化利用、土地利用及協同焚燒處置等技術示範。開展管網檢漏、原位修復技術、在線控制技術研究,探索初期雨水蓄積及處理。將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的重大關鍵技術、運營與監管支撐技術等納入國家相關科技計劃。在重點城市逐步建設排水管網綜合管理平台。加強規劃、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強化設施運行人員的培訓。
(四)強化監督管理。
建立健全監管體系和責任追究制度,從設計、選址、施工、安裝、調試、驗收各個環節進行全過程監管,確保建設項目規劃合理、選址適宜、施工嚴密、調試到位,加大項目招投標和資金使用監管力度。建立健全指標統計和監測體系,建立績效考核評估制度,定期對運營成本、污水進出水水質、污泥處理處置情況、配套管網漏損等運營情況進行評估。加強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監控平台建設,強化污染物削減評估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污水處理費撥付的參考依據之一。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嚴重滯後、收費政策不落實、污水處理廠建成後一年內實際處理水量達不到設計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處理設施但無正當理由拒不運行的地區,暫緩該城市項目環評審批,暫緩下達有關項目的國家建設資金。
❸ 安徽省十二五規劃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十二五」時期(二〇一一年至二〇一五年),是安徽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期、工業化城鎮化的加速期、經濟社會發展的轉型期。科學制定「十二五」規劃,對於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抓住和用好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省委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結合安徽實際,提出制定「十二五」規劃的建議。
2,主要內容:
一、推動經濟社會全面轉型,開創加速崛起、興皖富民新局面
二、全面貫徹落實擴大內需方針,努力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三、加快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構建更具競爭力的現代產業體系
四、加快推進城鎮化,構建現代城鎮體系
五、堅持統籌城鄉發展,加快推進「三農」現代化進程
六、充分發揮比較優勢,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七、扎實推進科教興皖和人才強省,加快建設創新型安徽
八、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
九、加強社會建設,提高人民幸福指數
十、加快建設文化強省,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
十一、加快改革開放步伐,增強發展動力和活力
十二、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為實現「十二五」規劃提供堅強的政治保障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以改革創新精神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大力推進黨的建設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不斷提高各級黨組織領導經濟社會發展能力和水平。
❹ 「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的附件6
「十二五」全國新增城鎮污水再生利用規模
單位:萬立方米/日 地區 設市城市 縣城 建制鎮 總計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北京 81.0 308.0 0.0 8.0 81.0 316.0 天津 27.0 49.3 0.0 4.2 0.0 27.0 53.5 河北 114.1 50.9 20.2 43.1 16.0 134.3 110.0 山西 27.2 84.2 16.4 28.8 0.0 43.6 113.0 內蒙古 39.5 103.0 3.5 35.0 7.7 43.0 145.7 遼寧 116.3 59.8 4.0 16.1 5.3 120.3 81.2 吉林 18.2 44.3 0.0 0.0 0.0 18.2 44.3 黑龍江 6.2 24.4 0.0 30.3 20.6 6.2 75.3 上海 0.0 0.0 0.2 0.0 0.0 0.2 江蘇 118.7 78.5 7.2 13.6 13.1 125.9 105.2 浙江 14.9 28.6 1.7 17.8 24.0 16.6 70.4 安徽 15.8 69.0 2.0 0.0 0.0 17.8 69.0 福建 3.0 30.4 1.3 0.8 0.0 4.3 31.2 江西 0.0 47.0 0.0 0.0 0.0 0.0 47.0 山東 237.2 104.7 47.1 57.3 0.0 284.3 162.0 河南 51.9 116.7 7.4 100.9 0.0 59.3 217.6 湖北 0.6 68.0 3.2 0.0 0.0 3.8 68.0 湖南 6.0 72.0 1.4 0.0 0.0 7.4 72.0 廣東 13.3 301.0 0.6 0.0 0.0 13.9 301.0 廣西 0.0 15.0 0.0 6.0 0.5 0.0 21.5 海南 0.0 15.4 0.0 3.5 8.1 0.0 27.0 重慶 16.9 26.6 6.3 2.7 3.3 23.2 32.6 四川 20.1 51.0 0.1 0.0 0.0 20.2 51.0 貴州 33.0 24.4 0.4 12.0 0.2 33.4 36.6 雲南 13.4 44.9 3.6 20.9 0.0 17.0 65.8 西藏 0.0 0.0 0.0 0.0 0.0 0.0 0.0 陝西 24.0 104.8 0.6 35.9 15.2 24.6 155.9 甘肅 9.0 44.6 0.0 0.0 0.0 9.0 44.6 青海 0.3 6.0 0.0 0.0 0.0 0.3 6.0 寧夏 19.0 13.5 0.0 14.1 0.0 19.0 27.6 新疆 55.4 73.8 1.0 32.6 0.0 56.4 106.4 新疆生產
建設兵團 17.2 0.0 1.2 0.0 18.4 合計 1082 2077 128 477 122 1210 2676 註:1.建制鎮無2010年統計數據。
2.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市城市2010年數據包含在新疆設市城市統計數據中。
❺ 「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的附件4
「十二五」全國城鎮升級改造污水處理規模
單位:萬立方米/日 地區 設市城市 縣城 建制鎮 總計 北京 0.0 0.0 0.0 0.0 天津 0.0 0.0 0.0 0.0 河北 188.0 53.6 16.0 257.6 山西 82.7 96.0 0.5 179.2 內蒙古 13.4 24.0 0.0 37.4 遼寧 187.6 26.0 0.0 213.6 吉林 106.0 0.0 0.0 106.0 黑龍江 10.0 2.0 0.0 12.0 上海 0.0 0.0 0.0 0.0 江蘇 35.3 6.0 0.0 41.3 浙江 87.0 11.5 6.0 104.5 安徽 135.5 74.0 0.0 209.5 福建 27.5 2.5 0.0 30.0 江西 67.0 21.1 0.0 88.1 山東 43.0 15.5 0.0 58.5 河南 203.5 122.1 0.0 325.6 湖北 190.0 2.0 0.0 192.0 湖南 194.0 12.0 0.0 206.0 廣東 47.0 0.0 11.5 58.5 廣西 3.5 0.5 0.0 4.0 海南 30.0 0.0 0.0 30.0 重慶 178.3 0.0 0.0 178.3 四川 11.0 34.6 4.5 50.1 貴州 62.5 0.0 0.0 62.5 雲南 8.0 1.2 0.0 9.2 西藏 0.0 0.0 0.0 0.0 陝西 30.0 9.0 7.5 46.5 甘肅 52.7 8.5 0.0 61.2 青海 15.0 0.0 0.0 15.0 寧夏 0.0 0.0 0.0 0.0 新疆 18.0 4.9 0.0 22.9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11.5 0.0 0.0 11.5 合計 2038 527 46 2611
❻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1]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1]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❼ 如何組織完成主要污染源減排工作
堅持三個原則、圍繞三個方面、抓住三個要素切實抓好污染減排工作。一是堅持三個原則。要遵循「以新代老、增產減污、總量減少」三大原則,對於新增污染排放項目要充分考慮區域功能定位、空氣質量狀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指標的完成情況和配套污染治理設施所達到的減排效果等因素,實施嚴格的環境准入審批。二是圍繞三個方面。即從工程減排、結構減排、監管減排三個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促進污染物總量削減。主要包括淘汰落後產能、提高排放穩定達標率,工業點源治理工程,加大環境執法力度等措施;三是抓住三個要素。即時間、流量、濃度。強化企業污水的循環利用,減小外排廢水的流量,提高減排效果;加強污染治理,提高治污技術,減少污染物外排濃度,削減污染物外排總量。
❽ 安徽省政府2010年立法計劃什麼時候召開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計劃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計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計劃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要求,圍繞省委、省政府確定的2010年工作的總體部署和重點工作任務,立足於安徽省情和當前發展的特別需要,2010年省政府立法計劃的重點是:著力抓好深化改革開放、完善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規范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項目。在力爭完成實施類立法項目的前提下,兼顧論證類立法項目。安徽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計劃安排如下:�
一、地方性法規(草案)
(一)實施類(7件)。
1.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進城鄉統籌,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需要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者修訂草案。(4件)
(1)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扎實推進國家技術創新工程試點省暨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建設,提請審議《安徽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草案)》(省科技廳起草)。
(2)為了加速城鎮化進程,規范城鎮建設,提請審議《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草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3)為了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快農村公路事業發展,規范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使用和管理等行為,提請審議《安徽省農村公路條例(草案)》(省交通運輸廳起草)。
(4)為了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科學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規范水文工作,提請審議《安徽省水文條例(草案)》(省水利廳起草)。
2.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規范市場價格秩序,需要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1件)
《安徽省價格管理條例(草案)》(省物價局起草)。
3.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社會建設和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需要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者修訂草案。(2件)
(1)為了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提請審議《安徽省消防條例(修訂草案)》(省公安廳起草)。
(2)為了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進步、共同繁榮發展,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提請審議《安徽省散居少數民族工作條例(草案)》(省民委起草)。
(二)論證類(11件)。
1. 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完善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制度,鼓勵自主創新發展,需要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1件)
《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促進條例(草案)》(省發展改革委起草)。
2.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需要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者修訂草案。(4件)
(1)《安徽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草案)》(省發展改革委起草)。
(2)《安徽省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草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辦法(草案)》(省農委起草)。
(4)《安徽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草案)》(省林業廳起草)。
3.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社會建設和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需要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者修訂草案。(6件)
(1)《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省殘聯起草)。
(2)《安徽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草案)》(省公安廳起草)。
(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草案)》(省教育廳起草)。
(4)《安徽省勞動合同條例(修訂草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
(5)《安徽省關於律師執業的若干規定(修訂草案)》(省司法廳起草)。
(6)《安徽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修訂草案)》(省衛生廳起草)。
二、省政府規章
(一)實施類(6件)。
1.為了優化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法制環境,
促進示範區的建設與發展,需要制定的省政府規章。(1件)
《安徽省優化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法制環境若干規定》(省法制辦起草)。
2.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安全生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的省政府規章。(4件)
(1)為了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完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制定《安徽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省衛生廳起草)。
(2)為了落實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定《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實施辦法》(省安全監管局起草)。
(3)為了保護公路設施,保障公眾出行安全,預防和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制定《安徽省預防和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辦法》(省交通運輸廳起草)。
(4)為了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實現人與自然和諧,規范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補償工作,制定《安徽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辦法》(省林業廳起草)。
3.為了滿足人民群眾的文化需要,弘揚民族文化,繁榮和發展傳統工藝美術事業,需要制定的省政府規章。(1件)
《安徽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辦法》(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
(二)論證類(14件)。
1.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完善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制度,鼓勵自主創新,需要制定或修訂的省政府規章。(4件)
(1)《安徽省自主創新促進辦法(草案)》(省法制辦、省科技廳起草)。
(2)《安徽省經濟技術協作促進辦法(草案)》(省發展改革委起草)。
(3)《安徽省黃梅戲作品著作權管理辦法(草案)》(省文化廳起草)。
(4)《安徽省非煤礦山管理辦法(草案)》(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
2.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社會建設和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需要制定的省政府規章。(7件)
(1)《安徽省採煤塌陷區村莊搬遷管理辦法(草案)》(省國土資源廳起草)。
(2)《安徽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修訂草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3)《安徽省煤礦瓦斯治理與利用辦法(草案)》(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
(4)《安徽省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管理規定(草案)》(省國家安全廳起草)。
(5)《安徽省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草案)》(省公安廳起草)。
(6)《安徽省農民生產生活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辦法(草案)》(省安全監管局起草)。
(7)《安徽省教育督導工作若干規定(草案)》(省教育廳起草)。
3.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需要制定的省政府規章。(2件)
(1)《安徽省港口岸線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草案)》(省交通運輸廳起草)。
(2)《安徽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草案)》(省管局起草)。
4.規范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需要修訂的省政府規章。(1件)
《安徽省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監督辦法(修訂草案)》(省審計廳起草)。
❾ 安徽省對污水中的氯離子排放的標準是多少最好有全部文件
燒鹼、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caustic alkali and polyvinyl chloride instry
(GB15581-1995 1996-06-12實施)
本標准按照生產工藝和廢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燒鹼、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噸產品最高允許排水量。本標准適用於燒鹼、聚氯乙烯工業(包括以食鹽為原料的水銀電解法、隔膜電解法和離子交換膜電解法生產液鹼、固鹼和氯氫處理過程,以及以氫氣、氯氣、乙烯、電石為原料的聚氯乙烯等產品)企業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後的排放管理。本標准不適用於苛化法燒鹼。
代替GB 8978一88燒鹼部分
國家環境保護局1995—06—12批准 1996—07一01實施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促進燒鹼、聚氯乙烯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進步,防治水污染,特製訂本標准。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准按照生產工藝和廢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燒鹼、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噸產品最高允許排水量。
1.2 適用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燒鹼、聚氯乙烯工業(包括以食鹽為原料的水銀電解法、隔膜電解法和離子交換膜電解法生產液鹼、固鹼和氯氫處理過程,以及以氫氣、氯氣、乙烯、電石為原料的聚氯乙烯等產品)企業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後的排放管理。本標准不適用於苛化法燒鹼。
2 引用標准
GB 3097 海水水質標准
GB 383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
GB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7468 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69 水質 總汞的測定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88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 11897 水質 游離氯和總氯的測定 N,N—二乙基—4一苯二胺滴定法
GB 11898 水質 游離氯和總氯的測定 N,N—二乙基—4一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1914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3 術語
3.1 燒鹼工業廢水
指以食鹽水為原料採用水銀電解法、隔膜電解法、離子交換膜電解法生產液鹼、固鹼和氯氫處理過程所排放的廢水。
3.1.1 水銀電解法
指以食鹽水為原料採用水銀電解槽生產液鹼、固鹼及氯氫處理過程的生產工藝。
3.1.2 隔膜電解法
指以食鹽水為原料採用隔膜電解槽生產液鹼、固鹼和氯氫處理過程的生產工藝,廢水包括打網水、含氯廢水和含鹼廢水。
3.1.2.1 打網水
本標准所指打網水是請洗隔膜電解槽及修槽沖洗排水。
3.1.3 離子交換膜電解法
指以食鹽水為原料採用離子交換膜電解槽生產液鹼、固鹼及氯氫處理過程的生產工藝。廢水包括含氯廢水和含鹼廢水。
3.2 聚氯乙烯工業廢水
指以氯氣、氫氣、乙烯、電石為原料生產聚氯乙烯,生產工藝過程排放的廢水。
3.2.1 電石法
指以電石、氯氣和氫氣為原料生產聚氧乙烯的生產工藝,廢水包括電石廢水和聚氯乙烯廢水。
3.2.1.1電石廢水
指以電石為原料生產氯乙烯單體過程排放的電石渣漿(液)和廢水。
乙烯氧氯化法指以氯氣、乙烯、氧氣為原料採用乙烯氧氯化法生產聚氯乙烯的生產工藝。
4 技術內容
4.1 企業類型
按產品加工類別分為;燒鹼企業、聚氯乙烯企業。
4.1.1 燒鹼企業按生產工藝分為,水銀電懈法、隔膜電解法、離子交換膜電解法。
4.1.2 聚氯乙烯企業按生產工藝分為;電石法聚氯乙烯、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
4.2 標准分級
按排入水域的類別劃分標准級別。
4.2.1 排入GB 3838中Ⅲ類水域(水體保護區除外)、GB 3097中三類海域的廢水,執行一級標准。
4.2.2 排人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GB3097中四類海域的廢水,執行二級標准。
4.2.3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下水管網的廢水,執行三級標准。
4.2.4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下水管網的廢水,必須根據下水道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2.1和4.2.2的規定。
4.2.5 GB 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的水體保護區,GB 3097中二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日,擴建、改建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3 標准值
4.3.1 本標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別規定了燒鹼、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噸產品最高允許排水量。
1989年1月1日之前建設的燒鹼企業按表1執行、聚氯乙烯企業按表2執行。
4.3.2 1989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之間建設的燒鹼企業按表3執行、聚氯乙烯企業按表4執行。
4.3.3 1996年7月1日起建設的燒鹼企業按表5執行、聚氯乙烯企業按表6執行。
4.3.4 應根據建設的企業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批准日期分別按第4.3.1、4.3.2和4.3.3條規定確定標准執行年限;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的企業,應按補做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批准日期確定標準的執行年限。
4.4 其他規定
4.4.1 燒鹼廢水中不允許排入鹽泥水。
4.4.2 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日均值計算,噸產品最高允許排水量按月均值計算。噸產品最高允許排水量不包括間接冷卻水、廣區生活污水及廠內鍋爐、電站排水。
4.4.3 若燒鹼和聚氯乙烯企業為非單一產品廢水混合排放,或燒鹼、聚氯乙烯工業廢水與其他廢水(如生活污水及其他排水)混合排放,則廢水排放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附錄A計算。噸產.品最高允許排水量則必須在各車間排放口測定。
4.4.4 污泥、固體廢物及廢液應合理處置。
表1 燒鹼企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限值(1989年1月1日前建設的企業)
項目 級別 生產方法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L
噸產品排水量m3/t
pH值
汞
石棉
活性氟
懸浮物
水銀電解法
一級
0.05
10
100
2
6~9
二級
0.05
10
1S0
三級
0.05
10
300
隔膜電解法
一級
50
35
100
7
二級
70
35
200
三級
70
35
300
離子交換
膜電解法
一級
10
100
2
二級
10
200
三級
10
300
表2 聚氯乙烯企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限值(1989年1月1曰前建設的企業)
項目 級別 廢水類別
生產方法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L
噸產品排水量
m3/t
PH值
總汞
氯乙烯
化學需氧量(CODcr)
生化需氧量(BOD5〕
懸浮物
硫化物
電石法
電石廢水
一級
1O0
1
8
6~9
二級
250
2
三級
400
2
聚氯乙烯廢水
一級
0.5
150
60
100
5
二級
0.05
200
80
250
三級
0.05
500
300
400
乙烯氧氯化法 聚氯乙烯廢水
一級
5
100
30
100
7
二級
10
150
60
200
三級
10
500
300
400
表3 燒鹼企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限值(1989年1月1日至19966年6月30日建設的企業)
項目 級別
生產方法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L
噸產品排水量m3/t
pH值
汞
石棉
活性氟
懸浮物
水銀電解法
一級
0.005
5
70
1.5
6~9
二級
0.005
5
150
三級
0.005
5
300
隔膜電解法
一級
50
35
70
7
二級
50
35
150
三級
70
35
300
離子交換
膜電解法
一級
5
70
1.5
二級
5
150
三級
5
300
表4 聚氯乙烯企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限值 (1989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建設的企業)
項目 級別
廢水類別 生產方法
最高允許排放濃虔,mg/L
噸產品排水量m3/t
pH值
總汞
氯乙烯
化學需氧量(CODcr)
生化需氧量(CODcr)
懸浮物
硫化物
電石法
電石廢水
一級
70
1
8
6~9
二級
200
1
三級
400
2
聚氟乙烯廢水
一級
0.03
2
100
60
70
4
二級
0.03
5
150
80
200
三級
0.03
5
500
250
400
乙烯氧氯化法
聚氯乙烯廢水
一級
2
80
30
70
5
二級
2
100
60
150
三級
5
500
250
350
表5 燒鹼企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限值(1996年7月1日起建設的企業)
項目 級別 生產方法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L
噸產品排水量
m3/t
pH值
石棉
活性氯
懸浮物
隔膜電解法
一級
50
20
70
5
6~9
二級
50
20
150
三級
70
20
300
離子交換膜電解法
一級
2
70
1.5
二級
2
100
三級
2
300
表6 聚氨乙烯企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限值(1996年7月1日起建設的企業)
項目 級別 廢水類別
生產方法
景高允許排放濃度,mg/L
噸產品排水量m3/t
pH值
總汞
氯乙烯
化學需氧量(CODcr)
生化需氧量(BOD5〕
懸浮物
硫化物
電石法
電石廢水
一級
70
1
5
6~9
二級
200
1
三綴
400
2
聚氯乙烯廢水
一級
0.005
2
100
30
70
4
二級
0.005
2
150
60
150
三級
0.005
2
500
250
250
乙烯氧氯化法
聚氯乙烯廢水
一級
2
80
30
70
5
二綴
2
100
60
150
三級
2
500
250
250
5 監測
5.1 采樣點
汞、石棉、活性氯、氯乙烯應在車間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其他污染物在廠排放口采樣,所有排放口應設置廢水計量裝置和排放口標志。
5.2 采樣頻率
按生產周期確定采樣頻率,生產周期在8h以內,每2h采樣一次,生產周期大於8h的,每4h采樣一次。
5.3 產量的統計
企業的產品產量、原材料使用量等,以法定月報表或年報表為准。
5.4 測定方法本標准採用的測定方法見表7。
表7 測定方法
序號
項目
方 法
方法來源
1
PH值
玻璃電極法 GB 6920
2
懸浮物
重量法 GB 11901
3
化學需氧量CODcr
量鉻酸鹽法 GB 11914
4
硫化物
對氨基二四基苯胺比色法1)
5
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離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68
GB 7469
6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釋與接種法 GB 7488
7
活性氯
N,N一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N,N一二乙基—1,4—苯二胺光度法
GB 11897
GB 11898
8
氯乙烯
氣相色譜法2〕
9
石棉
重量法3) GB 11901
註:1)暫採用《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國家有關才法標准頒市後,執行國家標准.
2)暫採用附錄B規定的頂空氣相色譜法,國家才法椿准頒布後,執行國家標准.
3 )暫採用重量法,國家方法標准頒布後,執行國家標准.
6 標准實施監督
本標准由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附錄A 混合廢水排放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計算方法
(補充件)
C=...................................................(A1)
Qi=wiqi....................................................(A2)
式中:C—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L;
Qi—某一產品一定時間內最高允許排水量,m3;
Ci—某一產品的某一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L;
Wi—某一產品一定時間內的產量,t;
qi—某一產品單位產量最高允許排水量,m3/t;
Cj—其他某種廢水的某一污染物的排放濃度,mg/L;
Qj—其他某種廢水一定時間的排水量,m3。
註:i=1,2,3,....;表示非單一產品廢水中第i種廢水。
j=1,2,3,...; 表示其廢水(生活及非生產直接按排水)中第j種廢水.
附錄B 水中氯乙烯的測定方法
頂空氣相色譜法
(補充件)
B1 儀器
B1.1 氣柑色譜儀,帶FID檢測器。
B1.2 恆溫水浴,控溫精度±1。C.
B1.3 氣液平衡管(5OmL比色管,總體積75mL).
B1.4 注射器,1mL、5mL注射器,10~1OOmL微量注射器。
B1.5 醫用反口橡皮塞。
B2 試劑
B2.1 甲醇,優級純。
B2.2 色譜柱載體:GDX—103(30~60目).
B2.3 氯乙烯,純度96%以上。
B2.4 氯乙烯標准貯備液;取1OmL容量瓶加入約9.8mL甲醇,開口放置1Omin,稱重,准確至O.lmg。用帶氣密閥的注射器吸取5mL氯乙烯,在甲醇液面上方5mm處緩緩注入液面上。重新稱重,稀釋至刻度,蓋好塞,搖勻。由凈增重量計算氯乙烯濃度,再經適當稀釋成中間溶液備用。
B3 步驟
B3.1 標准曲線的繪制
取若千支5OmL比色管,注人75mL純水,用微量注射器分取不同體積的中間溶液午比色管叫使濃度分別為0.2,0.4,0.6,0.8,1.0μg/L。用反口塞封口,細鐵絲勒緊。在反口塞上抽一長針頭。釺尖在5OmL刻度處,另插一短針頭,通過三通與通氣系統相連。在恆定壓力下,由短針向比色管內通人氮氣,水由長針冒出,使水面降到5OmL刻度處,立即拔出長針,停止通氣拔出短針0將比色管放人40。C恆溫水浴中平衡4Omin,用預熱到40。C的注射器抽取液上氣體1mL,進色譜儀分析,記錄峰高。每個比色管只能取氣一次。同樣用不加樣甜韻純水測定空白,繪制濃度一峰高校準曲線。
B3.2 取樣
將水樣平穩地沿管壁流入5OmL比色管,全部充滿不留空間塞上反口塞,用細鐵絲勒緊,帶回實驗室。
B3.3 測定
將取回樣品按上述步驟進行排水,恆溫平衡後,抽取1mL進色譜儀測定,記錄峰高。
B3.4 色譜條件
色譜柱:φ4mm×2m玻璃柱,內裝GDX—103。
柱溫:50。C
檢測器溫度;150。C。
載氣:高純氮5OmL/min。,
氫氣:5OmL/min。
空氣:5OOmL/min。
B3.5 計算
氯乙烯濃度(μg/L)=C 1 ...........................(B1)
式中: Ci—氯乙烯標准溶液濃度,mg/L;
hi—標准溶液峰高,mm;
h2—相同進樣量的樣品峰高,mm。
附加說明: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科技標准司提出。
本標准由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標准所、錦西化工研究院負責起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鄧福山、夏青、曹萬君、曲秀蘭。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❿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省政府規章和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39號)
現將《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省政府規章和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予以公布。
省長 許仲林
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省政府規章和
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減少行政審批事項,促進依法行政,經認真清理,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省政府規章和省政府文件中的57項行政審批事項(目錄見附件一、附件二)。
## 附件一、省政府規章中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27項)
二、省政府文件中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30項)
## 附件一: 省政府規章中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27項)
序號規章名稱審批事項審批機關
1
安徽省企業開發新產品管理
暫行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
號,1989年3月發布)
1、新產品發展規劃審定計劃、科技2、新產品試銷價格備案價格3、新產品試制樣機(樣品)鑒定
科技
2
安徽省退伍義務兵安置實施
細則(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
1989年5月發布)1、退伍義務兵要求回父母所在地
的核准
民政
3
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
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號,
1989年10月發布)1、開辦道路交通專業培訓機構的
審核批准
公安
4
安徽省地名管理辦法(省人
民政府令第11號,1990年2
月發布)
1、地名標志的書寫形式民政2、出版地方性標准地名書籍、全
省性、地區性公開出版地圖、圖冊
上的地名的審定、審查
民政
5
安徽省鄉村林場管理辦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21號,1991
年3月發布)
1、開辦鄉村林場鄉鎮府審批、林
業部門備案林業、
鄉鎮政府2、鄉村林場的造林規劃設計、年
度施工設計和森林經營方案審批
林業6
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
工管理實施細則(省人民政
府令第29號。1991年12月發
布)
1、就業證勞動保障2、企業從農村招用臨時工勞動保障3、企業招用臨時工簽訂的勞動合
同的備案勞動保障7
安徽省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
理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
第39號,1992年10月發布)
1、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接受安置的
全民所有制主辦單位的富餘職工的
審核認可
勞動保障
2、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廠長(經理)
的備案勞動保障
3、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廠長(經理)
確需罷免或調動的同意勞動保障
8
安徽省消防管理辦法(省人
民政府令第43號,1993年4
月發布)1、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確需動
用明火的審批
公安
9
安徽省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58號,199
5年1月發布)1、液化氣經營單位用戶發展計劃
審批
建設
10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養老
保險暫行辦法(省人民政府
令第59號,1995年1月發布)
1、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參加養
老保險勞動保障
2、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管理
服務費用勞動保障
11
安徽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
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0號
,1995年3月發布)
1、養路費按費率計征審批
交通
12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費收交、
使用和管理辦法(省人民政
府令第68號,1995年11月發
布)
1、水管單位年度財務計劃審批
水利
13
安徽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
危害管理實施辦法(省人民
政府令第77號,1997年10月
發布)1、碘鹽批發衛生行政許可衛生2、碘鹽零售衛生行政許可
衛生
14
安徽省防偽技術產品管理辦
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1號,
1997年10月發布)
1、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資格審批
技術監督
15
安徽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
保護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110號,1998年12月發布)
1、發布計算機病毒疫情消息
公安
16
安徽省著名商標認定保護辦
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9號,
1999年9月發布)
1、著名商標認定
工商
17
安徽省農葯管理辦法(省人
民政府令第122號,1999年
12月發布)
1、農葯經營資格審查
農業
## 附件二: 省政府文件中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30項)
序號規章名稱審批事項審批機關1
安徽省醫療事故實施細則(
皖政[1998]36號)1、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成員名單
備案衛生
2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教
委、財政廳關於進一步開展
學校勤工儉學活動的若干意
見(政辦[1998]31號)
1、興辦校辦企業的審定
教育
3
關於對勞改、勞教企業實行
特殊經濟政策的通知(皖辦
[1998]33號)1、有貢獻、有專業知識的刑滿釋
放人員錄用
人事
4
安徽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暫
行規定(省人民政府批准,
勞護字[88]第1357號)
1、煙花爆竹外貿出口產品和特需
產品的批准公安
2、花炮生產企業需要氨酸鉀的審
批公安5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建
設廳關於整頓建設秩序、加
強建設行業管理的意見(政
辦[1989]13號
1、成立智力密集型集團和專業化
勞務型企業審批建設
2、農村建築隊確需留在城市承擔
施工任務審批建設6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建
設廳、經委、財政廳、工商
銀行關於提取折舊基金治理
污染實施辦法(皖政辦
[1989]20號)
1、三廢治理項目建議書審查
經貿
7
關於整頓石油市場秩序的通
知(皖政辦[1989]43號)1、石油商品專營
經貿
8
安徽省技術出口管理暫行辦
法(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外
經貿委、科委皖外經貿技字
[90]第015號)
1、技術出口項目的技術審查
科技
9
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受刑事處罰後的行政處理意
見(省人民政府同意,皖人
核字[90]第13號)
1、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受刑事
處罰後的行政處理
人事
10
關於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批或
備案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
勵和處分問題的通知(皖
[1991]77號)
1、省人民政府任命和備案的國家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勵、行政處分
人事
11
關於進一步搞好商品流通若
干問題的通知(皖政[1991]
82號)1、重要商品批發指定經營經貿2、商品批發企業經營資格審查經貿
12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
深化改革擴大開放若干問題
的意見(皖政[1992]31號)
1、銷往省外的專營農資產品審批
經貿
13
關於加快我省股份制企業試
點工作的通知(皖政[1992]
47號)
1、大中型企業股份制試點的審批體改2、城鎮小型企業改組或組建股份
制企業的審批、備案體改
3、股份制企業同社會公開發行股
票及異地上市交易的審核體改
14
關於加快發展房地產業若干
問題的通知(皖政[1992]82
號)
1、房地產開發項目審批
建設
15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體
改委等六部門關於推進我省
股份制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政辦[1992]14號)
1、籌建股份制企業的審批
體改
16
關於貫徹省人民政府《關於
設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審批權
限的通知》的補充通知(省
人民政府同意,勞計字
[1992]第367號)1、新成立公司編制及勞動工資計
劃審批勞動保障
2、已成立公司的機構、人員編制
及工資計劃的備案勞動保障
17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批轉省
土地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
資源和資產管理報告的通知
(皖政[1994]5號)
1、對建設單位佔用基本農田的許
可審批
國土資源
18
關於印發《安徽省企業職工
養老保險改革實施方案》的
通知(皖政[1995]39號)1、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養老
保險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務費
勞動保障
19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土
地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耕地保
護工作的通知(皖政辦
[1995]76號)
1、對建設單位佔用基本農田的許
可審批
國土資源
20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
加快城鎮住宅建設的決定
(皖政[1996]24號)
1、住宅小區布局規劃審批建設2、購買安居工程「422」計劃住宅
審批建設
21
關於印發《安徽省國有企業
財務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政[1998]27號)
1、國有企業對外投資項目可行性
研究和效益分析與預測備案財政
2、國有企業財務行為備案財政
22
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學機構編
制管理暫行辦法(皖政
[1999]31號)1、中小學的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領導職數以及以及經費預算形式
的教育行政備案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