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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廠化驗質量保證體系

發布時間:2022-07-02 11:26:30

A. 有關污水處理廠監測項目

首先回答你的第一個問題,答案是否定的;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工藝的設計主要依據污水處理廠接受的生活污水和工業污水的比例,因此,以發展的眼光來看,污水處理廠建成之前,應該清楚的知道所接納的工業污水的主要污染物,因此是否需要檢測你所提出的如做烷基汞、總隔、總鉛等,要看是否含有這些污染物,如:烷基汞屬於國家嚴格控制排放的指標,如果這樣的污水由生產企業未經預處理而接入市政管網,則存在兩方面錯誤,一是城鎮污水處理廠不具備處理這種廢水的能力和條件,這類廢水對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會造成很大沖擊;二是生產企業所排廢水未經預處理而接入市政管網,是違背國家相關規定的,故,在了解這些問題後,你應該很清楚是否需要對相關項目進行檢測。
根據國家規定,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需要例行監測的常規項目如你所說,據我了解,除19項外,其他項目的檢驗頻次最短每周一次,最長半年一次,考慮到大型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率和資金問題,檢測頻次較少的而所用儀器設備是大型的,可委託當地有條件的機構檢驗,如環保監測站。
城鎮污水處理廠日常檢驗多少個項目一般根據自身特點而定,原則上只要能保證污水處理廠運行正常,真實反映進、出水質量指標,及時對污水處理運行提供指導性技術依據即可,國家雖然有相關規定,但各地具體情況不同,除非上級檢查(如省級、國家級)。

B. 淺談如何提高污水水質檢測的准確性及穩定性

顯然這樣的評判是不正確的。文章在詳細介紹水質檢測結果的目的及影響因素的基礎上,指出提高水質檢測結果正確性的可行措施。水質檢測的直接目的就是要判別斷水環境的質量狀況。 一、水質檢測目的 在自然界中,絕對純凈的水是不存在的。水質監測,換個說法就是監視和測定水體中污染物的種類,及各種污染物的濃度和變化趨勢。是一個用以評價水質狀況的過程。水質監測的范圍十分廣泛,既包括未被污染的天然水,也包括已受污染的江、河、湖、海、地下水及各種各樣的工業排水。水質監測的主要監測項目從污染物的指標和種類大體可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反映水質狀況的綜合指標,例如水質的溫度、色度、濁度、PH 值、懸浮物和生物需氧量等;另一類是水中含有的一些有毒物質,如酚、氰、砷、鉛、鉻、鎘、汞和有機農葯等。以上兩類方法不僅可以評判飲用水的水質,也可以客觀的評價江河和海洋水質的狀況,但是在評價江河湖海水質的質量時,除上述方法外,還必須進行流速和流量的測定。 針對於地表水及地下水,作為檢測部門要進行經常性監測,因為這些水源是與我們生命與生活息息相關的重要構成部分,全民的生活及生產需要都離不開這些水源的供給。 水質監測的質量准確在這部分的應用是相當重要和必不可缺的。當然,水質的好壞直接與環境的優劣相輔相成,水質的變化優劣也將在未來導致我們生存環境的日益惡化。以上說明,水質監測的目的並不止僅僅在於為我們的生活生產用水提供保障,長遠的目標更是為了環境的管理和科學研究提供數據和依據。 二、檢測數據准確性的影響因素 對多種水樣進行檢測,其中包括海水、中水、湖水、深井水、礦井疏水、水庫水、反滲透裝置出水(R0產水)、超濾裝置出水等並採用不同方法對同種水樣進行多次檢測,發現不同方法往往帶來較大的差異。因此,應針對不同水質選擇不同的檢測方法,若方法選擇不當,會影響到檢測結果的准確性。 檢測儀器除了要按說明書正確使用外,還要按時送檢,這是保證測定結果准確性的關鍵。 玻璃器皿、試劑、葯品等在使用前一定要確認有無被污染。有些葯劑經過多人使用後,不可避免帶來污染,會對某些測定項目產生影響。 另外在水質檢測過程中能夠影響水質檢測的因素主要有來源因素和類別因素。 1、 類別因素 負責檢驗水質的人員必須根據不同的水質,採取相應不同的水質監測方法。例如地球地面水質監測方法與地下水質監測方法就各有不同。通常情況下地面水質的收集可以通過對水體的水位流速及流向的變化,一些水體沿岸城市分布、工業化工廠布局、污染源及其排污情況、以及本城市的給排水情況等進行基礎資料的收集並實施監測。但是城市地下水質的採集則需要根據不同水質區域內的不同的城市發展和工業分布以及土地利用,特別是要對地下工程的應用來了解查清其中的污水灌溉、排污納污等情況來進行水樣收集。如果檢測人員不能正確區別各類水質的差別,也會成為導致影響水質監測的因素之一。 2、 來源因素 來源因素是指進行水質監測的過程中,工作人員如果混淆了被監測的水質來源的情況下,也可能導致無法正確提供解決水質問題的方式方法。比如某個地區的水質已經受到污染,基本上來源可以確分為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就工業廢水而言,它的水樣采樣地點都是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備的廢水排放口設置采樣點。 能測出的一類污染物可能會有汞、鎘、砷、鉛、有機氯化物等。如果把采樣點放在工廠廢水總排放口。則是測二類污染物,如懸浮物、硫化物、氰化物,有機磷化合物、硝基苯等。相對於城市污水的監測原理,則是檢測部門在一個城市的主要排污口或總排污口設點采樣,然後根據城市污水管的不同位置以及污水進入水體的排放口,也有在污水處理廠的污水進出口處設點,對城市的生活水質進行准確監測處理。因此,工作人員做好對水質進行監測和分析,是最終能獲得水質准確結果的關鍵因素。 三、測數據的質量控制及提高水質檢測的准確性措施 1、數據的質量控制 (1)檢測之前應確定水樣種類,然後根據水樣的性質選擇分析方法,以增加分析結果的可靠性。 (2)檢測過程中重復2次測定,並通過加標回收率試驗進行質量控制。這樣做雖然增加了工作量,但對數據的准確性起到關鍵的作用。 (3)檢查儀器、玻璃器皿、試劑、葯品等是否符合要求,保證所配製葯品在正常使用期限內,對使用期限短且易變質的葯品應現配現用。 另外,在檢測中,需對各項檢測指標的原始記錄進行規范,各項檢測指標應根據相應檢測標准進行檢測,所有必須填寫的信息都應反映到原始記錄中。 2、 提高水質的措施(1)檢測點污水滲透容易造成地下水的塊狀污染.在缺乏衛生設施的居民區尤其嚴重,這時候的水質檢測點不但要設在水流的垂直方向上還應該在水流的平行方向上也設置檢測點。這樣就能夠防止污染物在兩個方向上的擴散程度。對與滲透度比較小的蓄水層及滲井、滲坑等地區我們的檢測點應該設置在距離他們比較近的地方,這樣就不容易造成污染。在檢測水體的時候,我們要綜合考慮污染物的分布和擴散形式,根據地質條件、水源開采情況以及水化學特徵等多種因素來確定水質檢測點。這就是根據污染源的物理位置來進行水質檢測點的選擇。 (2)科學的管理方法 科學的管理方法對水質檢測結果的正確性有很大的影響。在對傳統的水質檢測的方法使用的同時,我們要想保證正確的水質檢測結果,應該大量使用專業的檢測設備儀器。現在的設備儀器功能強大,不但能提高測量數據的准確性、可靠性,還能夠實現快速檢測的目的。可以大大節省取樣、化驗

C. 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檢測技術中,污水流量測量的直質量保證有哪些

(1)必須對廢水排口進行規范化整治;
(2)污水流量計必須符俁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的污水流量計技術要求,在國家正式頒布污水流量計系列化、標准化技術要求之前污水流量計必須經清水測評和廢水現場考評合格;
(3)流量測量裝置應具有足夠的測量精度,應選用測定范圍內的測量裝置進行測量;
(4)測流時段內測得流量與水量衡算結果誤差不應大於10%;
(5)應加強流量計量裝置的維護和保養;
(6)流量計必須定期校正。

D. 污水處理公司的管理運營有哪些內容

1運行考核的主要指標;

對處理成本、處理總量、處理質量、設備(設施)完好率、設備運轉率、能源(材料)消耗、安全生產等一系列指標進行考核,以便反映和掌握運行系統總體狀況。

2記錄與統計;

在污水處理系統的日常管理中,有系統的記錄與統計分析工作是十分重要的。每年每月乃至每日都要進行及時記錄,並注意檢查原始記錄的准確性與真實性。做好收集、保存、積累分析、整理與匯總等工作。

3管理制度;

在污水處理運行系統的日常管理中,為了運行好各種設施設備,管理好各種運營工作,保證設備正常穩定地發揮作用,保護和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責任感,需要污水處理運行系統建立和執行崗位責任制等一系列整套規范化管理制度,並通過獎勵和批評,鼓勵職工貫徹執行規章制度,使污水處理廠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積極、主動、熟練地投入日常運行和維護保養工作之中。

4安全技術管理的基本要求;

安全技術管理是對安全技術工作進行的組織、計劃和控制活動。主要包括:對工藝和設備的管理;對生產環境安全的管理;組織制定和實施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加強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組織制定安全技術標准。

5對工藝和設備的管理;

生產工藝過程產生的危險因素,是導致事故發生、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物損失的主要危險源。加強生產工藝過程安全技術管理,是防止發生事故,避免或減少損失的主要環節。生產工藝過程安全技術管理主要包括工藝安全管理和設備安全管理。

6對生產環境的安全管理;

企事業單位的環境安全,是保障生產者安全與健康的基本條件。國務院頒布了《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其中廠院、道路、坑、壕,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廢料的堆放,及建築物、電網等的安全衛生要求;工作場所總體布置、危險護欄、地面、牆壁、天花板、採光、降溫、防寒、供水等一般安全衛生要求;特殊環境(如氣體、粉塵和危險品)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要求。此外廠房設計、防火單蹄、倉庫堆場安全、電氣線路安全等也才有專門規定或標准。

7組織制定和實施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是規定工人操作機器儀表的程序和注意事項的技術文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要根據生產工藝、機械設備、儀器儀表的特性,參考安全操作經驗和事故教訓。安全操作規程的主要內容要合乎生產操作步驟和程序,有安全技術知識、注意事項,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方法、預防事故的緊急措施和設備維修保養事項等。這些都是從控制人的操作行為上預防作廢事故的有效方法。

8加強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

人個防護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預防工作事故和各種職業毒害而採取的一種防護性輔助措施。

9防火防爆與壓力宣傳品管理;

(1)火災與爆炸
(2)防火防爆的管理

10事故報告制和調查程序;

國務院最新規定:為了保障安全生產,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特規定了事故報告制和調查程序規定,以加強事故的管理和防範。

11人員傷亡事故的報告制和調查程序。

職工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即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於單位的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所發生的輕傷、重傷、死亡事故。


澤大儀器的污水處理全過程監管系統不錯,

作為污水處理公司的管理運營者可以了解下這個系統。

E. 農村污水處理站如何做運營管理,保證出水達標

水質管理的目標在進行生產質量的管理時,污水處理廠不僅僅只是對出水水質的監測化驗與記錄,還應該分析參數根據環境情況而變化的原因,做到在確定科學合理的工藝運行參數時,要考慮來水的水量和水質,以確保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的優化和出水的達標。同時,在污水處理廠的水質管理中,還要求摸索出水質變化的規律,以及實驗和研究水質的可生化性,尋找出提升cod、tp等指標的去除率和水質的可生化性的有效操作方式,最後還要統計出水量並及時地匯總上報。 污水處理系統的運行操作管理目標首要目標就是要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同時要求操作人員和技術人員熟知系統運行的緊急情況處理手冊,並能在故障或緊急情況下作出及時正確的處理,想盡一切辦法杜絕誤操作事故的發生,以確保出水的水質符合標准。與此同時,為了降低系統的運行成本,還要盡努力,在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減少能量的消耗,通過對污水處理系統的改進,以及加強對操作人員的綜合素質的提高,確保操作人員在污水處理系統運行時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 污水處理廠的設備及資金管理目標確保污水處理設備、儀表,以及構築物的完整性和良好運作,當設備出現各種意想不到的故障時,技術人員能夠及時地進行維修和處理,確保污水處理系統的正常運轉,嚴格執行預算管理制度,確保污水處理系統維護成本符合預算標准。污水處理廠的檢測與化驗管理目標對於污水處理廠來說,它的檢測與化驗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通過檢測和化驗,可以有效而又准確地得到污水處理廠的適時運行狀態參數。而對於污水處理廠的檢測和化驗的管理,就是要使得該項工作開展的正規化,以確保污水處理系統的正常運行,同時也能保證化驗員以及操作人員的職業健康和工作的安全

F. 化驗室檢測質量保證體系 是什麼

化驗室的檢測質量保證是在公司的質量保證體系之下運行。應該屬於公司質量保證體系下的一個子體系。包括:儀器設備、人員資質及培訓、分析方法、試驗室環境條件等方面的管理及運行。

G. 污水廠化驗取水樣應注意什麼

污水廠化驗取水樣注意事項
(1)采樣時,除生物檢測項目的盛裝容器外,其它應在采內樣時涮洗1~2次。用樣品容容器直接采樣時,必須用水樣沖洗三次後再行采樣。但當水面有浮油時,採油的容器不能沖洗。
(2)采樣時應注意除去水面的雜物、垃圾等漂浮物。
(3)采樣時應認真填寫「污水檢測委託合同單」

H. 化驗室檢驗質量保證體系包括哪些基本要素

化驗室檢驗質量保證體系的基本要素應包括檢驗過程質量保證,檢驗人員素質保證,檢驗儀器、設備和環境保證,檢驗質量申訴處理,檢驗事故處理等各個方面。

I. 污水流量測量的質量保證有哪些要求

(1)必須對廢水排口進行規范化整治;
(2)污水流量計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內護總局頒布的污水流容量計技術要求,在國家正式頒布污水流量計系列化、標 准化技術要求之前,污水流量計必須經清水測評和廢水現場考評合格;
(3)流量測量裝置應具有足夠的測量精度,應選用測定范圍內的測量裝置測量;
(4) 測流時段內測得流量與水量衡算結果誤差不應大於10%;
(5)應加強流量計量裝置的維護和保養;
(6)流量計必須定期校正。

J. 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關管理制度及預防和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3號)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現公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 解振華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水平,規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是指專門從事污染物處理、處置的社會化有償服務或者以營利為目的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承擔他人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實行運營資質許可制度。

第四條 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未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第五條 資質證書按照運營業務范圍和污染物處理處置規模分為《甲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甲級資質證書)、《乙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乙級資質證書),甲、乙級資質證書各分為正式證書和臨時證書兩種。
甲級資質證書和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臨時甲級資質證書和臨時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1年。
各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為生活污水、工業廢水、除塵脫硫、工業廢氣、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動連續監測等專業類別。
資質證書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按照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准統一編號、印製。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

第六條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運營類別與級別;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七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資質證書實施管理。

第二章 申請

第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或者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或者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維護設施正常運轉的專職運營人員;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於10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於5名;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於6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於3名。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三)具有一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運營的污染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穩定達到國家和地方的環境標准;
(四)具備與其運營活動相適應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級分類標准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具備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條件,但無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或者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少於一年的,可以申請臨時資質證書。

第十條 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資質證書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二)上一年度財務狀況報告或者其他資信證明;
(三)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證書、操作人員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和聘用合同復印件;
(四)實驗或者檢驗場所證明;
(五)預防和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關管理制度;
(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例,包括運營項目簡介、運營合同、用戶意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出具的設施運行監測報告,但申請臨時資質證書的除外;
(八)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級分類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處理、處置本單位產生的污染物或者運行本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不需要領取資質證書,但應當具備下列維護設施正常運轉的技術條件:
(一)專職運營人員(環境保護工藝、環境保護機械、管理、化驗等)配置合理,輔助工種齊全,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二)有固定的化驗室,配備能滿足日常監測需要的監測化驗設備;
(三)建立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和預防、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 審批

第十二條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提出預審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在預審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對申請單位及其運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三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收到預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頒發資質證書,並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說明理由。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同時將審批決定通知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審查過程中根據需要可對申請單位和運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資質證書:
(一)需要增加新的運營專業類別的;
(二)臨時資質證書需要轉為正式資質證書;
(三)乙級資質證書需要升級為甲級資質證書;
(四)甲級資質證書或者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
申請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的,持證單位只需提供其30日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污染治理設施排放污染物達標情況良好的證明材料。
臨時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不得重新申請臨時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持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0日內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單位發生分立、合並的;
(二)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變更的。

第十六條 持證單位辦理變更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證單位變更申請;
(二)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證書、操作人員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和聘用合同復印件;
(三)單位變更後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發的資質證書原件;
(五)持證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十七條 持證單位撤消或不再從事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持證單位可以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類別和級別,在全國范圍內承接運營業務。
持證單位的運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和要求。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持證單位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存檔。
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發現持證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 持證單位在其單位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以外承接項目的,其運營活動應當接受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
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不得要求持證單位重復申領資質證書或者其他類似的運營許可資質。

第二十一條 持證單位應當在與委託單位簽署委託運營合同後30日內,向項目設施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填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託運營項目備案表》。

第二十二條 持證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負責運營的項目不在本單位所在省的持證單位,應同時將該項目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抄報項目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根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和日常檢查情況對持證單位提出考核意見,應於每年3月底前將本行政區域持證單位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和考核情況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資質證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運營活動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三)對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責令改正,並可吊銷已獲得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持證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超標排放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在一年內發現兩次以上超標排放的,可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持證單位提交《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時弄虛作假的,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被處以吊銷資質證書處罰的單位,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證書。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運營資質證書,取得運營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一規定:
(一)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申請表;
(二)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三)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
(四)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託運營項目備案表。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1999年3月26日頒布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發布日期:2004年11月08日 實施日期:2004年12月10日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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