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防止和治理水污染的基礎設施有哪些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2)禁止向農田排放生活污水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3. 用污水灌溉的農田會不會受到影響為什麼
根據農田灌溉水質標准GB5084-92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准規定了農田灌溉水質要求、標準的實施和采樣監測方法。
1.2 適用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全國以地面水、地下水和處理後的城市污水及與城市污水水質相近的工業廢水作水源的農田灌溉用水。
本標准不適用醫葯、生物製品、化學試劑、農葯、石油煉制、焦化和有機化工處理後的廢水進行灌溉。
2 引用標准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383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
CJ 18 污水排放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
CJ 25.1 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
3 標准分類
本標准根據農作物的需求狀況,將灌溉水質按灌溉作物分為三類:
3.1 一類:水作,如水稻,灌水量800m3畝·年
3.2 二類:旱作,如小麥、玉米、棉花等。灌溉水量300m3/畝·年。
3.3 三類:蔬菜,如大白菜、韭菜、洋蔥、捲心菜等。蔬菜品種不同,灌水量差異很大,一般為200~500m3/畝·茬。
4 標准值
農田灌溉水質要求,必須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mg/L
序號
作物分類
標准值
項目
水作
旱作
蔬菜
1
生化需氧量(BOD5)
≤
80
150
80
2
化學需氧量(CODcr)
≤
200
300
150
3
懸浮物
≤
150
200
100
4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
5.0
8.0
5.0
5
凱氏氮
≤
12
30
30
6
總磷(以P計)
≤
5.0
10
10
7
水溫,℃
≤
35
8
pH值
≤
5.5~8.5
9
全鹽量
≤
1000(非鹽鹼土地區)2000(鹽鹼土地區)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當放寬
10
氯化物
≤
250
11
硫化物
≤
1.0
12
總汞
≤
0.001
13
總鎘
≤
0.005
14
總砷
≤
0.05
0.1
0.05
15
鉻(六價)
≤
0.1
16
總鉛
≤
0.1
17
總銅
≤
1.0
18
總鋅
≤
2.0
19
總硒
≤
0.02
20
氟化物
≤
2.0(高氟區) 3.0(一般地區)
21
氰化物
≤
0.5
22
石油類
≤
5.0
10
1.0
23
揮發酚
≤
1.0
24
苯
≤
2.5
25
三氯乙醛
≤
1.0
0.5
0.5
26
丙烯醛
≤
0.5
27
硼
≤
1.0 (對硼敏感作物,如:馬鈴薯、筍瓜、韭菜、洋蔥、柑桔等)
2.0 (對硼耐受性較強的作物,如小麥、玉米、青椒、小白菜、蔥等)
3.0 (對硼耐受性強的作物,如:水稻、蘿卜、油菜、甘蘭等)
28
糞大腸菌群數,個/L
≤
10000
29
蛔蟲卵數,個/L
≤
2
4.1 在以下地區,全鹽量水質標准可以適當放寬。
4.1.1 具有一定的水利灌排工程設施,能保證一定的排水和地下水徑流條件的地區;
4.1.2 有一定淡水資源能滿足沖洗土體中鹽分的地區。
4.2 當本標准不能滿足當地環境保護需要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補充本標准中未規定的項目,作為地方補充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5 標準的實施與管理
5.1 本標准由各級農業部門負責實施與管理,環保部門負責監督。
5.2 嚴格按照本標准所規定的水質及農作物灌溉定額進行灌溉。
5.3 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處理後的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應保護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點的水質本標准。
5.4 嚴禁使用污水澆灌生食的蔬菜和瓜果。
6水質監測
6.1 當地農業部門負責對污灌區水質、土壤和農產品進行定期監測和評價。
6.2 為了保障農業用水安全,在污水灌溉區灌溉期間,采樣點應選在灌溉進水口上。化學需氧量(COD)、氰化物、三氯乙醛及丙烯醛的標准數值為一次測定的最高值,其他各項標准數值均指灌溉期多次測定的平均值。
4. 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專區的水體排放屬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