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城市污水處理廠需設事故池么
城市污水處理廠需設事故池。
事故池的容積應包括可能流出廠界的全部內流體體積之和,容通常包括事故延續時間內消防用水量、事故裝置可能溢流出液體、輸送流體管道與設施殘留液體、事故時雨水量。
事故池簡介:事故池(事故水收集池)是污水處理過程中所需構築物的一種,在處理化工、石化等一些工廠所排放的高濃度廢水時,一般都會設置事故池。原因在於當這些工廠出
現生產事故後,會在短時間內排放大量高濃度且pH值波動大的有機廢水,這些廢水若直接進入污水處理系統,會給運行中的生物處理系統帶來很高的沖擊負荷,造
成的影響需要很長時間來恢復,有時會造成致命的破壞。為避免事故水對污水處理系統帶來的影響,因此很多污水處理場設置了事故池,用於貯存事故水。
Ⅱ 宿州發生污水處理事故,致三人死亡,從此起事故中該吸取哪些教訓
從我們工程人的角度來出發的話,這是屬於一起安全事故,因為造成了三人及以上人員的死亡,所以這是屬於較大事故,已經引起了當地政府的關注。這一次的事情發生在宿州市碭山縣,之所以會發生這樣的事情,主要就是因為當時正在進行市政管網的污水處理工作。發生了意外,導致工人的上升,那麼今天我們就來探討一下,到底是因為什麼原因導致發生了這樣的慘案,以及應該如何處理和避免。
第三,如何看待這件事情?
其實對這件事情我還是非常欣慰的,一方面是因為事情發生之後,很快這件事情就上了熱搜,有很多網友對這件事情非常的關注,這說明我們對於安全越來越重視,而另一方面是因為當地的反應也是非常的及時。也希望大家可以通過各種各樣的安全事故,不斷的學習,加強防範,這樣可以保證以後我們逐漸的降低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
Ⅲ 樓房排污管漏水,誰來負責
小區的自來水,排污水干管都是由物業和開發商負責管理維修的,室內支管由業主負責。聯系物業對損壞部位進行勘查指定維修方案。造成的損失和物業協商解決。
Ⅳ 污水干管是幹嘛的求解釋
污水干(gan4聲)管 ,【即污水的主管】。不是干(干 平聲)管。
Ⅳ 安徽宿州市政管網污水處理作業發生事故致3死,導致事故的原因是什麼
經過對部分城市、城鎮污水設施的考察,其未達標的基本原因有三方面。其一,處理工藝落後,不能有效的起到凈化污水的功能。其二,污水處理構築物採用敞開式的池型,不適宜該地區高寒、日溫差大的氣候特點。其三,細節設計存在缺陷,不能滿足工藝要求。
為了治理污染,保護環境,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加強民族團結、鞏固邊疆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經濟騰飛,正投入大量的資金修建污水處理及環保設施。並把以前的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以達到污水處理再利用的效果。
混凝沉澱池 + 曝氣生態塘,該工藝的生態塘內散發臭氣,使廠區內的樹木枯萎,由於不能灌溉,農民不允許其向外排放。二期改造的方案仍沿用一期的工藝,其處理結果還會和一期相同,因此各地政府及環保局不願再按該工藝實施,為了解決林木灌溉、城市綠化的水源問題,對原有污水處理廠進行升級改造,新建污水處理廠要採用新技術。
另外,生態塘不宜做污水的直接處理工藝,通常用在二級處理後進行深度處理,提高水質時採用,它也不適宜用於高寒地區。
Ⅵ 污水管道水平交叉天然氣管道的解決方案
污水管的一般應該是最深的管道,其與天然氣管道應該不在一個水平面上,但如果由於工程需要不得不交叉當然是天然氣做「凸」形(也就是天然氣管道從污水管上方繞過去),當然天然氣管與污水管的距離都要滿足規范要求。
如果天然氣管道已完成,污水管不得不從此標高過,可使用「倒虹吸井」,採用虹吸原理,不過造價肯定提高不少。
交叉處的主要問題是高程沖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交叉時,原則是雨水管道讓污水管道,不允許雨水管道直接穿污水管道,破壞污水管道的整體性與密閉性,影響管道的使用壽命,造成污水、雨水泄漏,污染地下水,影響路基的穩定性和降低排水管道的過水能力。管道劍聖主要應該注意以下要求:
一、消除高程沖突
在新建排水管道與其他管線(道)交叉並有高程沖突時,應按照規范要求,在投資、工期、管頂覆土深度、工作面大小允許的情況下,盡可能對其他管線(道)進行遷移或改線,在排水管道的上(下)經過,消除高程沖突,滿足排水管道的施工空間要求。同時,為今後市政管線建設中盡量避免高程沖突,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 設計單位應盡量掌握工程施工范圍內各種管線的實際埋設情況,並據此對排水管道進行合理的設計,並在施工過程中及時調整。
2) 切實加強城市綜合管線的規劃工作,合理規劃與分配地下空間,並嚴格按規劃實施。
3) 從體制入手,盡快改變各類管線建設條塊分割各自為政的現狀。
4) 提前介入,做好施工前的協調工作。完工時,及時將竣工資料歸檔保存。
二、技術處理
對不能遷移的交叉管線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特別是交叉並有高程沖突時不允許管線直接穿排水管道,否則將破壞排水管道的整體性與密閉性,影響管道的使用壽命,造成污水、雨水泄漏,污染地下水,影響路基的穩定性和降低排水管道的過水能力。
1、在對管道交叉進行必要的處理時,要盡量保證或改善排水管渠的水利條件,處理的基本原則是:
1)應遵循設計,按設計圖紙及有關規范進行施工。
2)管道交叉處理要盡量滿足其最小凈距。
3)有壓管道讓無壓管。
4)雨水管道讓污水管道。
5)支管避讓干線管。
6)小口徑管避讓大口徑管。
7)可彎曲管道讓不可彎曲管道。
8)臨時管道讓永久管道。
9)盡可能減少開挖工作面和填挖土方量,降低造價,保證工期。
10)應聯系有關管道(線)主管部門,取得同意和協助。
2、新建排水管道與其他管道(線)交叉,高程未發生沖突的處理措施如下:
1) 新建排水管道在下,其他管道在下,通常採用槽底砌磚墩的方法對上面管線進行保護。當上面管線較多,且管徑較大(如大管徑的供水管,排水管)採用開槽施工填挖土方過大,且對已建管道保護有困難時,宜採用頂管法施工排水管道。
2) 新建排水管道在上,其他管線在下時。應先測算上、下管道之間間距和交叉處的槽底地基承載力,如果滿足設計和規范要求,上方排水管道可直接施工,否則須進行必要的處理,通常做法是將兩者之間的原狀土全部挖除,填充中粗砂並振動壓實後再施工上面的排水管道,必要時還可以在排水管道的管基下增設保護墊層。
3、新建排水管道與其他管道(線)交叉,高程發生沖突的處理措施如下:
1) 雙(多)孔法。在管底設計標高不變的情況下,可採用較小管徑的雙(多)孔管道代替原設計排水管道,達到降低管頂標高要求,保證其他管線從上面通過。一般情況下,替代孔數應小於四孔,管徑應>300mm。根據實踐經驗,如果替代管材採用高密度聚乙烯雙壁波紋管(HDPE波紋管)實際過水效果更好,這主要因為該管內壁粗糙系數n僅為0.009,小於粗糙系數n為0.014的水泥砼管,在實際運用中,建議採用小一型號管徑替代即可。
2) 暗渠法。採用現場澆築製作矩形鋼筋混凝土暗渠的施工方式進行施工。現場可根據交叉管線侵佔過水斷面的尺寸和排水管道流量、流速來確定暗渠頂板高程和橫斷面加寬尺寸,以保證其他管線不直接穿越和排水管道的水利條件。
3) 倒虹管法。當排水管道與其他管道的高程沖突嚴重,不能按原高程徑直通過時宜採用此法,鋪設時應盡可能與障礙管線軸線垂直且上行、下行斜管與水平管的交角一般應小於30°。因該法容易引起淤塞,須建造進、出水井。進水井應設置事故排出口,其前的檢查井應設沉泥槽,另外當管內設計流速不能達到0.9m/s,則建成使用後應定期對倒虹管沖洗,沖洗流速不小於1.2m/s。
4) 檢查井法。當排水管道和其他管線直接相交不可避免的情況下,如果穿越管線管徑較小,可採用檢查井法解決。排水管道斷開後用檢查井連接,其他管線則加套管保護後按原高程從井內穿過。
Ⅶ 天津津南區八里台鎮扣押事故車輛的地方叫什麼具體位置在哪裡急!!!
從市區去的話 別過十字路口 靠左邊就是網路地圖
Ⅷ 老城區污水合流管怎麼改造 會面臨什麼樣的困難 有哪些好建議
老城區污水合流管改造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程,改造措施應根據城市的具體情況,因地制宜,綜合考慮污水水質水量、水文、氣象條件、水體衛生條件、資金條件、現場施工條件等因素,結合城市排水規劃,在確保水體盡可能減少污染的同時,充分利用原有管渠,實現保護環境和節約投資的雙重目標。
現階段,對舊合流制排水管渠系統改造的方式主要有四種,分述如下:
(一)改舊合流制為分流制
將舊合流制改為分流制,是一種徹底的改造方法。由於實施雨、污分流,可以將污水全部引至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從根本上杜絕了污水直接排放對水體的污染。同時,由於雨水不進入污水處理廠,處理水的水質水量可維持較小的變化范圍,保證出水水質的相對穩定,容易做到達標外排。
要實施分流制,對於現狀條件的要求較高,不論是住宅區還是工業企業,其內部的管道系統必須健全,要求有獨立的污水管道系統和雨水管道系統,便於接入相應的城市污水、雨水管網;同時要求城市街道的橫斷面有足夠的位置,允許新增管道的敷設。一般城市由於建設年代久遠,地下管線基本成型,地面建築擁擠,路面狹窄,如若將合流制改為分流制,存在投資大、施工困難等諸多現實問題,很難短期內做到。
(二)保留部分合流管,實行截流式合流制
大部分城市,如果水體環境足夠的自凈能力,基本上採取截流合流制排水體系統,保留老城區部分合流管,沿城區周圍水體敷設截流干管,對合流污水實施截流,並視城市的發展狀況,逐步完善管網,改為分流制。這種過渡方式,由於工程量相對較小、節約投資、易於施工、見效快,已得到廣泛應用,並取得良好效果。不久前我人設計完成的巢湖市污水廠配套管網工程,其中老城區建成多年,地面建築及地下設施已經成型,不宜大規模實施分流制改造,而城區內有環城河、天河等豐富的水體可利用,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老城區內即採用了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統。
旱季時,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統可將污水全部送入污水處理廠。雨季時,通過截流設施,只能將部分合流污水輸送至污水廠處理,超出截流水量的污水排入附近水體,不可避免會對水體造成局部和短期污染,而進入處理廠的污水,由於混有大量雨水,使原水水質、水量波動較大,勢必對污水廠各處理單元產生沖擊,這就對污水廠處理工藝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在截流式合流制的基礎上,設置合流污水調蓄構築物
有些城市,周圍水體稀疏,環境容量有限,自凈能力較差,不允許合流污水直接排入,這種情況下,可在截流干管適當位置設置合流污水調蓄構築物,將超過截流干管轉輸能力及污水廠處理能力的合流污水引入調蓄構築物暫時儲存,待暴雨過後再通過污水泵提升至截流干管,最終入污水廠進行處理,基本上保證水體不受或少受污染。
需要指出的是,這種調蓄構築物往往佔地面積很大,並且雨水量不是一個定值,合理確定合流污水調蓄構築物容積有較大難度;再者,調蓄合流污水量最終再通過污水泵提升至截流干管(極少數有高差利用的城市除外),造成日常運行、維護、管理的不便,同時也嗇了污水處理廠的負荷及運行費用,所以不提倡採用,只有充分論證無實施分流制的可能性後才予以考慮。
(四)在截流式合流制的基礎上,對溢流混合污水進行處理
同上一種情況類似,如果城市周圍水體自凈能力有限,水體環境相脆弱,採用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管渠系統,在溢流合流污水排入水體前,必須進行處理。針對合流污水水量大、濃度低的特點,可採用一級處理,選擇篩濾、混凝沉澱、投氯消毒的處理工藝。合流污水經處理後,污染物濃度可顯著降低,從而大大減輕對水體的污染。
同樣,該措施由於考慮雨水的處理,與前種情況存在類似的不足:日常運行費用高,且分散處理設施遠離城市集中污水處理廠,在運行、維護、管理是均存在諸多不便。
根據我國城市水污染控制技術政策要求,應加強城市市政排水管網的改造、調整和建設,做到雨水、污水分流,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創造條件。因此,對於城市舊合流制排水管渠系統的改造措施,應優先考慮分流制,在實施難度較大的情況下,可考慮採用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管渠系統。第三、第四種情況,是在截流式合流制的基礎上加以改進,針對環境有較高要求而提出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事實上,我國大部分城市,其舊城區建設一般處在合流制盛行的年代,被打上深深的時代烙印,很難在短期內改變現狀,因此現階段,我國對老城區舊合流制的改造,截流式合流制排水體系是最常用的方式。
Ⅸ 污水排水干管和主幹管的連接處可以設置跌落井嗎
跌水井是設有消能設施的窨井,它可以克服水流跌落時產生的巨大沖擊力。回跌水井主要用於答跌落水頭超過Im時的分界處。管道由於地形高差相差大,或支線接人埋設較深的主幹線時出現較大的落差。跌水井設置一般要求: 1、當排水管跌水水頭為1.0~2.0m時,宜設跌水井,跌水水頭>2.0m時,應設跌水井。管道轉彎處不宜設跌水井。 2、排水管中流速過大,需要加於調節處。 3、支管接入高程較低的干管處。 4、管道遇地下障礙物,必須跌落通過處。 5、當淹沒排放時,在水體前的最後一個井。假設兩點的高差為H1,兩點的長度為L,該兩點之間用的管徑為DN,通過查水力計算表得該管徑的相應水力坡度為S,則坡降為L*S=H2,用H1-H2就為 跌水水頭.然後按規范根據其值判斷要不要設跌水井.
Ⅹ 政府和相關部門對污水有哪些除理
第一章總則 折疊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折疊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排水 折疊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污水處理 折疊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設施維護與保護 折疊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法律責任 折疊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折疊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