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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污水直排河道違反什麼法律

發布時間:2022-06-19 22:47:20

Ⅰ 隨意向河流排放污水須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隨意排放未抄經處理合格的含有放射性物質,強酸強鹼的污水導致非常嚴重的污染環境的,將會面臨著拘留並且繳納巨額罰款,甚至是面臨最少三年,或者比七年還要久的刑罰;要是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比如導致公共或者私有財產損失三十萬以上,則面臨三到七年的處罰;

Ⅱ 污水廠私自直排污水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您好:
企業為了節約生產成本,降低環保支出,往往會偷排污水、廢棄等污染物,既危害了周邊居民的身體健康,也損害了當地的生態環境。因此,當企業偷拍污水、廢棄風污染物時,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企業偷排污水,要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企業偷排污水造成第三人損失的,應該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如企業違法偷排污水,造成江河下游養殖魚死亡的,養殖戶可以要求企業賠償損失。如果是多企業違法排污,造成損害的,可以要求相關企業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就賠償事宜協商不成時,受害人可以收集證據資料,到法院起訴索償,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
2、行政責任:企業偷排污水的,由環保部門等採取責令停業整頓、限制生產、罰款,並對企業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處於行政拘留。
一般情況下,居民發現企業偷排污水的,可以向當地的環保局舉報投訴,及時制止企業的違法行為,維護自身利益及當地環境不受損壞。這也是受害人要求企業賠償的重要談判籌碼,運用好了,往往非常利於索取賠償。
3、刑事責任:偷排污水,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按環境污染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也就是說,企業違法偷排污水,嚴重污染環境的,構成環境污染罪,需要被判刑坐牢。要是你發現有企業偷排污水,嚴重污染了環境,向環保局舉報投訴,准能讓企業及企業負責人受到相應的處罰。

Ⅲ 生活下水可以直接排到河道里嗎

生活污水直排河道不合規
「生活污水排放,是城市河道污染最重要的原因。」市水利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住在鹽鐵塘附近的毛女士對此也深有感觸,鹽鐵塘附近的環境不錯,但說實話這兩年鹽鐵塘的水質不好,特別到了夏天,河水很容易變臭。據了解,鹽鐵塘河道邊一些餐飲店和出租戶直接把污水排進鹽鐵塘,導致河水變臭。
為全面梳理、完善市政排水管網系統,摸清排污狀況,加快截污納管步伐,強化排水管理,整治錯接亂排行為,我市從2014年9月初開始,計劃用兩年時間,開展主城區排水達標區建設,力爭從源頭上控制污水排放,規范排水行為,切實改善城區水環境。
市水利局以主幹道路和主幹河道為邊界,將老城區和新區分別劃分為14個和19個排水片區,逐個片區開展排水達標區建設工作。排水普查人員將對每個排水區的排水現狀進行調查,根據調查情況制定整改方案,並落實整改。
本年度,老城區計劃完成8個片區的普查和5個片區的整改,新區計劃完成12個片區的普查和6個片區的整改。目前,老城區累計完成4個片區的普查,共計調查排水戶717戶,建築物289幢,管網29.92公里。新區共計調查排水商戶539戶,建築物308幢,管網15.61公里。
在排水普查中,普查人員發現雨污不分流、居民錯接亂接等成為治理難點。
普查人員解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餐飲店需配置隔油池、格柵井、殘渣過濾池等預處理設施,油煙不得排入排水設施,還應落實油污、廢棄物清撈責任人,每周不少於一次的清撈,防止油污大量堆積,確保管網通暢,但普查中很多小餐館根本沒有這些設施,即使大型的餐飲企業,也沒完全做到達標排污。
居民錯接亂排,污水排入雨水管或直接排入河道也是違規排水。記者在調查中發現,現在有許多小區居民將洗衣機或者廚房搬到陽台後,直接將洗滌廢水以及廚房含油廢水排入雨水管道。還有部分排水戶因裝修或者下水道堵塞等原因,自行在外牆鋪設污水管道,可管道並沒有接入市政污水管。這些污水進入河道,對河道的水環境產生了較大影響。
此外,城區未改造老小區的排水系統仍採用合流制的形式,部分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流向污水處理廠,還有部分直接排入河中。有些小區雨水立管直接接到污水管道,屋頂雨水流向污水處理廠,增加了污水處理廠的負荷。
「上述這些問題將是今後整改的重點。」市水利局水務科相關負責人介紹,排查後將開展系統整治,對一些老小區進一步改造,盡量截污納管;對違規餐飲店要求其進行整改。

Ⅳ 生活污水隨意排放違法嗎

法律分析:生活污水隨意排放是違法的,亂排生活污水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在城鎮發展的過程中,小餐飲店違規排放污水行為屢見不鮮。很多景區附近的小餐飲店、農家都沒有規范的污水收集和處理系統。隨意排放餐飲污水,將未經任何處理的含有餐廚垃圾和油脂的污水排入雨水管道,或者直接將污水直排到附近水域,同時也容易引起水體黑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些行為都是不可取的,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Ⅳ 成都餐飲污水排放管理法規

《成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葛洪林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成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體健康,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屬於生活垃圾范疇,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畜禽屠宰等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廚余垃圾,是指食物殘余(泔水)和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殘渣、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中心城區和中心城區以外區(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以及建制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的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的產生、收運、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的監督管理,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屬的市生活固體廢棄物管理機構負責。各區(市)縣(含成都高新區)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市)縣城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提供者建立並執行食用油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製作食品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並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餐廚垃圾產生登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環保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餐廚垃圾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產生、處理單位的違法排污行為。

質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加強對食品加工企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殘渣油脂處理情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食用油或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

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經營銷售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農業部門負責禽畜養殖場所的監督管理;加強對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加工的肥料產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以及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禽畜的違法行為;加強對除生豬以外其他畜禽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殘渣油脂處理情況的監督管理。

商務部門應當做好餐飲服務提供者誠信經營的引導工作,督促餐飲服務提供者將餐廚垃圾交給取得收運、處理許可的企業收運和處理;並將餐廚垃圾的處理情況與企業的等級評定掛鉤;加強對生豬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殘渣油脂處理情況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收運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收運、處理餐廚垃圾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發展改革(價格)、財政、水務、教育、旅遊、衛生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和區(市)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五條(管理原則)

本市餐廚垃圾管理實行「誰產生、誰負責」、「屬地管理、統一收運、集中處置」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

第六條(倡導規定)

本市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合理膳食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本市鼓勵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理一體化,支持對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科學研究和創新,促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七條(行業自律)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准,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的方法,將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

第八條(產生單位責任)

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畜禽屠宰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城管部門的要求分類收集餐廚垃圾,並將其交給經城管部門許可的單位收運、處理。

第九條(處理費用)

本市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不再新增收費項目。

餐廚垃圾處理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予以適當補貼。

第十條(服務許可)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理服務許可。

未取得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理服務許可的單位,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理活動。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理服務許可通過特許經營權出讓的方式授予。

市和區(市)縣城管部門應當編制已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名單目錄,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收運單位條件)

申請從事餐廚垃圾收運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有規定數額的注冊資金。

(二)配備符合國家相關標准和技術規范的餐廚垃圾專用密閉運輸車輛,並按規定安裝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相關設備,具有餐廚垃圾專用運輸車標識,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貨運汽車城區道路行駛證》等許可證件。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處理單位條件)

申請從事餐廚垃圾處理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有規定數額的注冊資金。

(二)餐廚垃圾處理設施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

(三)餐廚垃圾處理工藝和技術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廚垃圾處理過程中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並按規定安裝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等相關設施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停業歇業)

未經批准,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不得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確需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向市或區(市)縣城管部門報告並徵得其同意。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運營的情況除外。

城管部門在批准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前,應當落實保障及時收運、處理餐廚垃圾的措施。

第十四條(應急管理)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應急預案,並按規定報區(市)縣城管部門備案。

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制定中心城區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應急預案,建立中心城區餐廚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情況或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區(市)縣城管部門應當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制定當地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產生單位要求)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餐廚垃圾貯存間等收集設施設備;使用符合標准、有醒目標識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還應當按照環保部門的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避免廢棄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

(二)保持餐廚垃圾收集、存放設施設備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凈整潔。

(三)按規定分類收集、密閉存放餐廚垃圾。

(四)與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簽訂書面收運協議,並在餐廚垃圾產生後二十四小時內交其收運。

第十六條(收運單位要求)

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免費為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提供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准和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運餐廚垃圾。每日至少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一次餐廚垃圾。

(三)在收運餐廚垃圾後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將餐廚垃圾清運至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廚垃圾處理單位處理。

(四)密閉化運輸餐廚垃圾,並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

第十七條(處理單位要求)

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並保證其運行良好,環境整潔。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准處理餐廚垃圾,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所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用途;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垃圾的,應當符合微生物菌劑使用環境安全相關規定,並採取相應安全控制措施。

(五)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採取措施防止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雜訊等造成二次污染。

(六)對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准要求,並依法報質監部門或農業部門備案。

(七)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向城管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十八條(台賬制度)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產生、交運台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產量和去向等情況。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初次建立台賬時,應當分別向區(市)縣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等部門報告登記,並提交其與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簽訂的收運協議復印件。簽訂協議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相關部門變更登記。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應當建立收運、處理台賬,真實、完整記錄收運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去向、處置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並每月向市或區(市)縣城管部門報告登記。

台賬資料應當保存兩年以上,以備核查。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城管等部門應當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單位建立台賬和報告登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聯單管理)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實行聯單制管理:

(一)聯單由餐廚垃圾收運單位向區(市)縣城管部門申請領取。

(二)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交運時,應當如實填寫聯單有關內容,經收運單位驗收簽章後,留存聯單第一聯。

(三)收運單位應當按規定將餐廚垃圾隨同餘下的四張聯單運抵處理單位。

(四)處理單位應當驗收運來的餐廚垃圾,核實聯單填寫的內容,加蓋公章後,將聯單第二聯交收運單位留存;將第三聯自留存檔;將第四聯、第五聯分別按規定報送區(市)縣城管部門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等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禁止行為)

在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裸露存放。

(二)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運。

(三)將餐廚垃圾隨意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設施、河道、公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等。

(四)收運途中滴漏、撒落餐廚垃圾。

(五)未經許可擅自收運、處理餐廚垃圾。

(六)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運、處理。

(七)餐廚垃圾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飼喂畜禽。

(八)將餐廚垃圾或者其加工產品用於食品加工或食品銷售。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一條(聯動執法)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必要時,按照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實施聯動執法。

第二十二條(計分管理)

本市對違反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規定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計記分制度,並納入城市管理信用評價監管系統管理。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市或區(市)縣城管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收運、處理協議;被解除協議的單位三年內不得參加本市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服務許可投標。

具體的記分辦法,由市城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投訴舉報)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實名舉報人或投訴人。

第二十四條(產生單位責任)

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設置使用餐廚垃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未保持其功能完好、環境整潔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將餐廚垃圾分類收集、密閉存放或者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規定建立台賬、對台賬弄虛作假或未按規定報告登記的,分別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運、處理的,分別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隨意傾倒、堆放、排放餐廚垃圾的,由城管、水務、林業園林等部門責令立即清除污染,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六)未按規定實行聯單管理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收運處理單位責任)

對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未向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免費提供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的;未使用餐廚垃圾專用運輸車或未按規定安裝和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相關設備的;未密閉化運輸或轉運過程中裸露存放餐廚垃圾的;運輸過程中滴漏、撒落餐廚垃圾或車容不整潔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將餐廚垃圾混入其它生活垃圾收運或隨意傾倒、堆放,排放餐廚垃圾的,由城管部門責令立即清除污染,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未按規定標准和規范每天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餐廚垃圾收運單位將餐廚垃圾交給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處理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台賬、對台賬弄虛作假或未按規定申報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按規定實行聯單管理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七)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由城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八)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其他責任)

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的,由農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Ⅵ 餐飲含油污水排放相關法規條例有哪些

一.法規要求

1.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4條: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採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

2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

第三十二條 飲食服務業經營者必須採取措施防治油煙污染,排放的油煙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

居民住宅樓的底層不再安排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不得將居民住宅樓中的住宅用作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

現有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污染擾民的,應當限期治理或者停業。

北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

5、餐飲項目:

(1) 符合建設項目基本要求;

(2) 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底層和住宅樓內設立產生油煙、異味污染的飲食業經營場所;

(3) 爐灶必須使用燃氣或電能等清潔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鍋爐也須使用燃氣或電能等清潔燃料;

(4) 必須設置收集處理油煙、異味的裝置,並通過專門的煙囪排放,專用煙囪的高度應高於周圍20米內的居民建築;

(5) 安裝空調器、排風裝置產生雜訊和熱污染的,應採取措施進行防治;空調器、排風裝置不得設置在居民窗戶附近,在商業區步行街和主要街道兩側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運營過程中產生雜訊的須採取降噪、隔聲措施,達到當地固定雜訊源廠界雜訊標准;

(6) 廢水應經隔油或殘渣過濾措施處理後排入市政管網;周圍無市政管網的,應將廢水處理達到相應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放。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殘渣、廢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

隨著區域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西城區第三產業的比例不斷加大,餐飲業數量逐年增多,餐飲含油脂污水排放量逐漸增大。為進一步加強對餐飲業油脂污水排放量的管理,使含油脂污水的處理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市場化,杜絕地溝油非法回收再用,防止市政管線堵塞,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日前,西城區市政管委與區環保局聯合向駐區單位發出《關於加強治理餐飲含油脂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駐區餐飲業和單位食堂:1、自覺遵守環保有關法律、法規,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污染物排放;2、安裝有效的油污分離設施,按照設計要求定期由有資質的專業回收企業對分離出的油污進行回收再利用;3、按通知要求,安排自查,及時進行整改。

區市政管委、環保局將按有關法規要求對餐飲業和單位食堂進行全面檢查,對未按規定安裝有效的油污分離設施,導致超標排放的餐飲企業依法進行處罰,並記入西城區企業信用信息警示信息系統,予以通告。

3.在《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中,明確了餐飲業的環保要求,要求餐飲業經營者須遵守以下規定:

必須使用清潔能源,油煙不得排入下水管道;應設置油煙凈化裝置,並保證其正常運行,實現達標排放,排放污染物超標的應委託污染治理專業運營單位維護運行;設置餐飲業專用煙道,煙道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響周圍生活和工作環境。

草案同時提出,凡是違反這些規定的將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Ⅶ 污水橫流違反什麼法律

違反了《環境保護法》。

Ⅷ 侵佔河道水域從事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違法什麼法律

各地政策和處罰標准不同,比如杭州市制定的《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設和管理條例》規定在城市河道內洗滌、洗澡,或者在禁止水域游泳、垂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在禁止水域內非法捕撈水生動物的,沒收捕獲物和捕撈工具,處五十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根據《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設和管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損毀或者擅自遮擋、拆除、移動、改動城市河道附屬設施,損毀通訊、照明設施的,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二)損毀水工程設施或者防汛、水文水質監測設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從城市河道內抽取生產經營用水的,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洗刷油類容器、腐臭物品及污染水體的機具、車輛,傾倒污水等危害城市河道水體行為,情節輕微的,對個人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在城市河道內洗滌、洗澡,或者在禁止水域游泳、垂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在禁止水域內非法捕撈水生動物的,沒收捕獲物和捕撈工具,處五十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六)在沿河護欄、桿線、樹木、綠籬等設施或者建(構)築物上懸掛、晾曬有礙景觀物品,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
(七)在涵閘閘口、泵站進出水口等禁止停泊區域內拋錨停船,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八)設置攔河漁具,利用船舶、船塢等水上設施侵佔河道水域從事餐飲、娛樂、住宿等活動,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九)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沉置船舶,或者實施其他妨礙城市河道防汛排澇功能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Ⅸ 污水直排的處罰規定

污水直排的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第八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採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准,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未採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採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

(九)未按照規定採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9)餐飲污水直排河道違反什麼法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Ⅹ 污水處理廠衛經過處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河流里,會受到怎麼樣的法律處理

摘要 你好,污水處理廠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到河流裡面,觸犯環保法規,單位要受到巨額經濟處罰,罰款金額由環保局決定,如果造成了嚴重的水體污染,要追究當事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發現環境違法行為,可以到當地環保局執法大隊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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